财政依法理财
㈠ 如何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实质上是地方财力供求的矛盾,其表现为经济版发展和制权度管理滞后的矛盾。要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关键应以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为指引,构建统筹和谐强有力的资金运作体系和透明高效制度化的财政监管体系。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强依法理财。
(二)深化财政改革,完善专项资金有效管理机制。
(三)依法理财,严格预算法和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执行。
(四)加强会计人员培训,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水平。
(五)加强财政监督,强化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㈡ 采购行为规范化管理,体现了依法理财的要求.对吗
采购行为规范化管理,体现了依法理财的要求,是对的。
采购行为规范化管内理,体现了依法理容财的要求,有利于依法理财水平的提高。
政府采购 就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完善、合理的政府采购对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果起到很大的作用,因而是财政支出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㈢ 如何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强依法理财。
(二)深化财政改革,完善专项资金有效管理机制。
1、建立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2、建立完善有效管理的机制。
(三)依法理财,严格预算法和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执行。
1.对专项资金分类管理,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将专项资金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重点专项,属入项目库专项,此类专项可统一开户,集中核算,要求严格做到专款专用,并进行全面的绩效跟踪问效。第二类为一般性专项,如工作经费等,可放宽列支范围,并入正常的基本账套核算。
2、落实专项资金的综合预算。一是应将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上级补助收入等资金均纳入综合预算,这样更有利于统筹安排财政性资金;二是安排预算时应考虑上年专项结余。分清发生年末专项结余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财经法规,按程序报批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3、控制人员支出增长过快势头,控制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4、加快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转变专项资金管理的方式方法。
(四)加强会计人员培训,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水平。
(五)加强财政监督,强化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一是扩大财政资金支出的监督管理范围应包括预算内拨款、非税收入等。二是延伸监督单位的范围。
㈣ 如何完善我国财政政策的法制化和民主化
法制化部分-
财政是国家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重要物质基础,担负着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促进经济文化事业繁荣和社会稳定等重要职责。因此,我们必须不断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将财政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实现依法理财,依法行政,依法治国。
一、实现依法理财,必须加强财政法制建设
1.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建设法制财政,有助于实现财政管理的法制化。
2.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建设法制财政,有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3.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建设法制财政,有助于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建设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法制等市场经济基本通行的规则,也就是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4.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有助于实现财政职能,保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其职责。因此,加强财政立法工作,加快制度建设步伐,对于部门立法中不合理的减收、增支内容予以抑制,从法律的角度为实现财政职能把关。
运用法律手段,将法治贯穿于财政管理的全过程,才能确保财政行为规范化,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二、加强财政法制建设亟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1.财政法律体系不健全的问题,造成财政行政行为违反现行法律。
2.财政法律制度总体的立法层次比较低,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着不协调的问题。 3.财政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的问题。
4.财政执法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的问题,加强执法监督仍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依法理财面临的重大课题。
5.法制意识、依法理财观念有待进一步增强的问题,迫切需要提高法制意识,树立法制观念。
三、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积极推进依法理财
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积极推进依法理财,必须进一步加强财政法制建设。通过加强财政立法,建立健全财政法律体系,严格财政执法,完善财政执法监督,深入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为财政管理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1.建立健全财政法律体系,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 2.加强财政立法工作,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3.强化财政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财政执法,使财政管理法制化、规范化,提高财政管理的透明度,有利于提高财政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4.加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促进依法理财工作的顺利开展
民主化部分
民主最初体现于政治领域,即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只能源于主权人民行使其自治权所授予的权威。从政治角度,实现所有公民的民主、政治平等以及基本的政治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任务;从经济角度,保护财产权,实现经济的自由,增加财富的机会,实现社会整体福利的增进是国家职责所在。
财政横亘一国政治、经济领域,构成市场经济下政府进行资源配置、提供公共物品的政府性经济组织安排和政府性经济行为的规则体系。一方面,财政是一国政府得以生存的经济支柱,其经济来源是建立在对公民私有财产合法的剥夺之上,这种对公有领域和私有领域的划分,无疑应当取得利益受损方的认可,才能实现和维持国家行为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从经济学角度,财政提供公共物品,必须是任何个人无法排他地占有和消费的物品,否则政府参与市场竞争,不仅是对私人经济自由的侵害,同时也是对源于公民的财政资金的不当使用。因此,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集中在财政领域就表现为财政民主。一方面,在政治的领域中,财政民主是公民政治参与和政治沟通的权利的保障;另一方面,在经济的领域中,财政民主是公民基本财产权的保护。
之所以强调财政民主,是因为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其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他方式、途径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权力。如审批预算是宪法等相关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职权。因此,无论是预算的编制还是审批,均应反映人民之意愿并得到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
贯彻民主原则,一是可以保证公共财政的科学性,使公共财政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及真正反映未来年度财政收支情况;二是有利于实现对政府财政收支行为的监督,防止出现随意性。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就必须以公民的民主权利约束国家公共权力。
二、财政民主的制度构建
从理论上看,财政旨在提供公共物品。在现实生活中,为防止财政活动偏离公共利益,保留公民对重大财政事项的决定权,是财政民主的核心和目的所在。财政民主一般表现为财政议会主义,即重大财政事项必须经过代议机构审批。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因此,从渊源上看,财政民主是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主权理论在财政法领域的落实和体现。而《立法法》第8条明确规定财政、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从形式和程序上保证了财政的民主性。
重大财政事项由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决定也是财政民主的重要体现。除了对财税方面的基本制度制定法律以外,人民代表大会的财政决定权也体现在预算审批上。根据我国《宪法》及《预算法》的相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审批中央预算,地方各级人大负责审批本级地方预算,这表明,财政民主的基本要求在我国已得到了确认。同时,财政民主还要求赋予人民对财政事项的广泛监督权。这要求财政行为的决策程序、执行过程以及实施效果,须具备公开性、透明性等特点。否则无论预算审批或预算监督,都只会流于形式,公开透明更无从谈起了。细化到具体的财政行为,则表现为财政收入与支出行为的民主化。
(一)支出民主:以公共需要定位财政支出
政府的支出边界到底在哪里,这不是单纯用理论可以解决的问题。虽然古典学派认为政府的活动是一种消费现象,主张缩小财政规模。但新财政思想却认为市场机能在实际经济社会中根本难以发挥,更何况还存在分配不均的问题,若政府不介入几乎无法平息。两种观点都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市场和政府的界限的模糊性。但事实是,由于政府执行宏观经济职能的需要,财政职权在一定程度上有扩张的趋势,从而引起财政支出的增加。
一般说来,财政支出是国家通过财政收入将集中起来的财政资金进行有计划的分配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是财政职能的具体化,服务于政府职能。基于公共物品理论的分析,既然市场无法有效提供,那么财政支出就是全部公共物品(包括全部纯公共物品和部分准公共品)。只有满足公共需要的事务,财政才应提供资金支持,否则偏离公共物品的政府财政分配行为本质上不能反映公民对公共物品的偏好而不能被视作财政民主行为。因此,财政支出民主首先应当表现为在财政支出决策的达成上,主要反映为人民对政府开支的权力制约和政府经济职能执行的协调和平衡。
(二)收入民主:以公共权力定位财政收入
政府为履行公共职责所承担的财政支出,需要积极谋取财政收入。财政收入,是政府为履行公共职能,满足公共服务要求的财政支出需要,通过国家依法筹措的所有货币资金的总和,一般包括:税收、费、国有资产收益、公债以及罚没等其他形式收入。国家获取财政收入凭借的是公权力,即由立法机关赋予公共部门代表公众行使的强制性的权力。这种强制性权力是在分散决策基础上集体选择的结果,用来解决分散决策难以解决的各种问题。现代民主制下公共部门的任何权力都应通过公共选择程序如投票,由立法机关审批、赋予,否则就是滥权,构成对私权利的侵犯。因此,议会制之所以能够从社会中吸取更多的财政收入,其原因就在于代议制给予了财产权利人参与决策的机会,使他们相信代议机构决定的合法性, 这也是国家获取财政收入的正当性基础。
由此可见,在一个国家的“钱袋子”问题上,财政民主实践了权利与权力之间的良性互动。财政的一系列环节中,从征税开始,到支出、绩效评估和监督,都应该在代表机构的决定与掌控之中,从而依法实现对政府活动的范围、方向和政策目标的监督与有效控制。
㈤ 财政决策民主化的成效和缺陷分别是什么
财政是国家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重要物质基础,担负着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促进经济文化事业繁荣和社会稳定等重要职责。因此,我们必须不断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将财政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实现依法理财,依法行政,依法治国。
一、实现依法理财,必须加强财政法制建设
1.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建设法制财政,有助于实现财政管理的法制化。
2.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建设法制财政,有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3.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建设法制财政,有助于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建设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法制等市场经济基本通行的规则,也就是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4.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有助于实现财政职能,保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其职责。因此,加强财政立法工作,加快制度建设步伐,对于部门立法中不合理的减收、增支内容予以抑制,从法律的角度为实现财政职能把关。
运用法律手段,将法治贯穿于财政管理的全过程,才能确保财政行为规范化,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二、加强财政法制建设亟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1.财政法律体系不健全的问题,造成财政行政行为违反现行法律。
2.财政法律制度总体的立法层次比较低,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着不协调的问题。 3.财政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的问题。
4.财政执法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的问题,加强执法监督仍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依法理财面临的重大课题。
5.法制意识、依法理财观念有待进一步增强的问题,迫切需要提高法制意识,树立法制观念。
三、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积极推进依法理财
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积极推进依法理财,必须进一步加强财政法制建设。通过加强财政立法,建立健全财政法律体系,严格财政执法,完善财政执法监督,深入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为财政管理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1.建立健全财政法律体系,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 2.加强财政立法工作,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3.强化财政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财政执法,使财政管理法制化、规范化,提高财政管理的透明度,有利于提高财政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4.加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促进依法理财工作的顺利开展
民主化部分
民主最初体现于政治领域,即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只能源于主权人民行使其自治权所授予的权威。从政治角度,实现所有公民的民主、政治平等以及基本的政治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任务;从经济角度,保护财产权,实现经济的自由,增加财富的机会,实现社会整体福利的增进是国家职责所在。
财政横亘一国政治、经济领域,构成市场经济下政府进行资源配置、提供公共物品的政府性经济组织安排和政府性经济行为的规则体系。一方面,财政是一国政府得以生存的经济支柱,其经济来源是建立在对公民私有财产合法的剥夺之上,这种对公有领域和私有领域的划分,无疑应当取得利益受损方的认可,才能实现和维持国家行为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从经济学角度,财政提供公共物品,必须是任何个人无法排他地占有和消费的物品,否则政府参与市场竞争,不仅是对私人经济自由的侵害,同时也是对源于公民的财政资金的不当使用。因此,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集中在财政领域就表现为财政民主。一方面,在政治的领域中,财政民主是公民政治参与和政治沟通的权利的保障;另一方面,在经济的领域中,财政民主是公民基本财产权的保护。
之所以强调财政民主,是因为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其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他方式、途径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权力。如审批预算是宪法等相关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职权。因此,无论是预算的编制还是审批,均应反映人民之意愿并得到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
贯彻民主原则,一是可以保证公共财政的科学性,使公共财政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及真正反映未来年度财政收支情况;二是有利于实现对政府财政收支行为的监督,防止出现随意性。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就必须以公民的民主权利约束国家公共权力。
二、财政民主的制度构建
从理论上看,财政旨在提供公共物品。在现实生活中,为防止财政活动偏离公共利益,保留公民对重大财政事项的决定权,是财政民主的核心和目的所在。财政民主一般表现为财政议会主义,即重大财政事项必须经过代议机构审批。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因此,从渊源上看,财政民主是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主权理论在财政法领域的落实和体现。而《立法法》第8条明确规定财政、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从形式和程序上保证了财政的民主性。
重大财政事项由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决定也是财政民主的重要体现。除了对财税方面的基本制度制定法律以外,人民代表大会的财政决定权也体现在预算审批上。根据我国《宪法》及《预算法》的相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审批中央预算,地方各级人大负责审批本级地方预算,这表明,财政民主的基本要求在我国已得到了确认。同时,财政民主还要求赋予人民对财政事项的广泛监督权。这要求财政行为的决策程序、执行过程以及实施效果,须具备公开性、透明性等特点。否则无论预算审批或预算监督,都只会流于形式,公开透明更无从谈起了。细化到具体的财政行为,则表现为财政收入与支出行为的民主化。
(一)支出民主:以公共需要定位财政支出
政府的支出边界到底在哪里,这不是单纯用理论可以解决的问题。虽然古典学派认为政府的活动是一种消费现象,主张缩小财政规模。但新财政思想却认为市场机能在实际经济社会中根本难以发挥,更何况还存在分配不均的问题,若政府不介入几乎无法平息。两种观点都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市场和政府的界限的模糊性。但事实是,由于政府执行宏观经济职能的需要,财政职权在一定程度上有扩张的趋势,从而引起财政支出的增加。
一般说来,财政支出是国家通过财政收入将集中起来的财政资金进行有计划的分配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是财政职能的具体化,服务于政府职能。基于公共物品理论的分析,既然市场无法有效提供,那么财政支出就是全部公共物品(包括全部纯公共物品和部分准公共品)。只有满足公共需要的事务,财政才应提供资金支持,否则偏离公共物品的政府财政分配行为本质上不能反映公民对公共物品的偏好而不能被视作财政民主行为。因此,财政支出民主首先应当表现为在财政支出决策的达成上,主要反映为人民对政府开支的权力制约和政府经济职能执行的协调和平衡。
(二)收入民主:以公共权力定位财政收入
政府为履行公共职责所承担的财政支出,需要积极谋取财政收入。财政收入,是政府为履行公共职能,满足公共服务要求的财政支出需要,通过国家依法筹措的所有货币资金的总和,一般包括:税收、费、国有资产收益、公债以及罚没等其他形式收入。国家获取财政收入凭借的是公权力,即由立法机关赋予公共部门代表公众行使的强制性的权力。这种强制性权力是在分散决策基础上集体选择的结果,用来解决分散决策难以解决的各种问题。现代民主制下公共部门的任何权力都应通过公共选择程序如投票,由立法机关审批、赋予,否则就是滥权,构成对私权利的侵犯。因此,议会制之所以能够从社会中吸取更多的财政收入,其原因就在于代议制给予了财产权利人参与决策的机会,使他们相信代议机构决定的合法性, 这也是国家获取财政收入的正当性基础。
由此可见,在一个国家的“钱袋子”问题上,财政民主实践了权利与权力之间的良性互动。财政的一系列环节中,从征税开始,到支出、绩效评估和监督,都应该在代表机构的决定与掌控之中,从而依法实现对政府活动的范围、方向和政策目标的监督与有效控制。
㈥ 中国社会法治现象之我见 的论文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财政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先后颁布了2,000多个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法律手段强化财政职能,依法理财、依法治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现行财政法律法规体系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和不完善的急需改进的方面。
一是财政法律法规体系中行政性的法规、制度较多,而真正由全国人大立法的法律较少。目前,正式由全国人大立法的财政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象《财政法》、《税收法》、《国有资产管理法》、《政府采购法》等一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十分重要的法律,大都是以行政性的法规、规章条例、制度等颁布。因此,财政法制建设与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实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财政法制建设严重滞后,财政法制建设需要加快步伐。
二是普法工作流入形式的现象比较严重。没有坚持普治并举,学用结合的原则,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深入扎实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没有把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和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多数只是写在纸上喊在口上,没有付诸实际行动。
三是依法理财、依法治财观念淡薄,削弱了财政执法的力度。由于政府职能转变的滞后,带来了财政职能转变的滞后。财政职能转变滞后最典型的反映就是管理观念跟不上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缺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依法理财、依法治财观念。目前,财政部门在财政管理上普遍存在着“八重八轻”的现象:一是重决算,轻预算;二是重收入,轻支出;三是重拨款,轻监督;四是重报表,轻调查;五是重检查,轻处罚;六是重立法,轻执法;重政绩,轻效果;重表面,轻管理。财政管理上的“八重八轻”,严重削弱了财政执法力度,使现有的财政法律法规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和全体财政干部在带头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方面观念还不够强。政府行为有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现象。
四是现行的财政法律法规缺少切实可行的配套条文。目前我国通过人大立法的《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注册会计师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务院批准的重大法律法规存在四大弊端:其一:只有原则要求,缺少明确规定,具体执行中难以对照实施;其二:个别重要法律法规即使制定了实施细则,这些实施细则和条例也比较原则,实施细则不细,缺少法律法规应具备的“硬度”与“严肃性”,执行起来伸缩性、随意性太大。如《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细则》对预算的编制程序,资金分配的具体化、公开化、规范化、公平化都缺乏明确的规定;预算执行中,由于国家出台重大的减收增支政策,增加了地方财政收支平衡的难度,使严格执行预算成为一句空话。其三:现行财政法律法规缺少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具体制裁规定,造成财政法律法规约束力不强,对违法行为处罚“人治、人情”成份较大,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财经违纪和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其四:税收立法权划分的不甚合理。目前我国所有税种的立法权、解释权及税目税率确定权一律集中在中央,这不利于财权与事权的统一,不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不利于使国家的税收导向与国家的政府、经济导向趋同。也是导致地方政府频频越权干预税收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是财政立法进程缓慢。目前对我国财政的性质、功能定位、财政立法原则、管理体制、财政法律关系各要素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中央与地方财税立法权和管理权等重大问题都不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财政对宏观经济实施调控的职能日益显得重要和必不可少。但是,由于政府机构改革的滞后,政府职能的转变尚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财政与外部职能的交叉,财政上下职能的交叉,以及财政内部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形成了政出多门的现象。由于财政职能的不规范,政府部门间的职责不清,致使一些部门不能严格按财政法律法规、制度、政策办事,变通办法多、执行难度大,有的甚至偏离了原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本意,形成了事实上的有法不依,使财政法律法规和政策失去了应有的作用。这也是当前收入分配秩序混乱、分配渠道不规范、分配结构不合理,财经秩序混乱的状况依然还很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财政监督立法已明显落后于财政监督实践的发展,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法制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 加快财政立法进程,促进财政法制建设步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财政作为国家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要正确履行财政职能,充分发挥实施宏观经济调控手段的作用,必须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建立与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法律体系。加强财政立法进程,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财政法律体系框架。一是尽快研究制定《财政基本法》,进而对我国财政的性质、功能定位、财政立法原则、管理体制、财政法律关系各要素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中央与地方财税立法权和管理权等重大问题进行规定,以逐步形成以《财政基本法》为主,其它财政法律法规为辅的相对健全、完备的财政法律体系。二是要加快财政监督立法步伐,尽快出台适应我国财政监督管理要求的财政监督法规。目前的财政监督立法已明显落后于财政监督实践的发展,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要建立和完善财政监督机制,构建多层次的财政监督法规体系(如《财政监督管理条例》、《财政监督实施细则》等),使财政监督管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当前,紧要问题是要加快全国人大对财政法律的立法步伐。一是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修订、充实、完善已有的财政法律。二是加强《财政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税收管理法》、《政府采购法》等一批财政法律的制定与立法工作。三是要用法律的形式规范中央与地方事权关系、税政权限划分以及转移支付制度等重大的体制问题。四是根据形势的发展把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财政法规、制度、管理办法尽可能地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制定一些规范基本财政活动的财政法律。五是针对已颁布的财政法律尽快研究制定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六是在修订和制定财政法律时要考虑财政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增加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惩罚措施。争取经过几年的努力,形成一个具有权威性的财政法律法规体系,把财政工作纳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化轨道。真正建立财政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理财、依法治财的良性运行机制。
(二)严格财政执法,建立健全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
加强财政立法,建立完备的财政法规体系是加强财政法制的根本,但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才能真正做到依法理财,充分发挥财政法律的积极作用。近年来的财政执法实践表明,由于有的财政部门不能及时有效地严肃处理各种违反财经法律的行为,致使财经纪律松弛的现象相当普遍。因此,在今后的财政法制建设中,要把严格财政执法作为一项工作重点,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对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通过专门的机构开展定期、不定期的专项检查,以实现依法理财、依法治财的目标。
(三)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财政普法工作。
财政法制的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对财政普法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财政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对于不同层面、不同级次的普法对象制定不同的普法方案,采取不同的措施。不同的对象其要求是不同的,社会一般公众重点是培养一种良好的法制意识,不一定要求对一些财政法规很精通;但对于一些专业人士来说,则不仅仅只是形成一种法制意识而已,必须要求他们熟悉有关的财政法规。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在于为财政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让与财政管理有关的方方面面都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坚持守法与用法相结合。因此,要做到财政法制宣传教育规范化、制度化,努力提高财政普法宣传效果。
(四)依法理财,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
政府机构改革之后,政府职能的转变使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成为可能,企业将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首要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能否依法经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关键在于有无具体法律约束、财政监督是否有力、有效。为此,在政府职能转变后,财政职能相应要进行转变。财政要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做到依法理财,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增值性。
强化依法理财,一是要进一步完善与国有资产监管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包括制定颁布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本运营管理、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及有关监督管理方面的法规,做到企业能够有法可依、有规可循,财政能够依法理财、依法监督、依法处罚。二是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和完善的国有资本运营机制。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运营所要求的法律保障体系,给国有资本运营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三是要建立国有资本运营的监管体系,包括对国有资本运营的财政监督、企业内部监督、社会中介机构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以及各种监督之间的相互制衡与约束机制。通过采取一系列的依法理财措施,加强依法理财的力度,才能真正使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增值性得到保证。
(五)依法治财,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快速发展。
依法强化预算管理,将政府预算纳入法制化轨道。《预算法》的实施,为建立科学的预算管理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当前依法强化预算管理的重点:一是要加大对《预算法》的宣传和执行力度,不仅人大代表、政府领导需要了解和执行《预算法》,而且政府各部门也要认真学习和自觉执行《预算法》。二是财政部门要提高对预算编制的重视程度,采用科学的预算编制方法,统筹运用预算收支管理。三是严格执行《预算法》,规范预算收支管理。四是全面推广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依法整顿财经秩序,确保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财经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原因是多方面的。依法整顿财经秩序必须与整顿分配秩序结合起来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整顿财经秩序的重点:一是依据《会计法》加大对弄虚作假、违法乱纪案件进行严肃查处。二是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企业会计准则条例,规范各行业、各所有制企业的会计操作规程。三是建立会计自律性组织,通过这类组织加强对会计自身的约束。四是充分利用会计、审计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强对企业会计基础工作、会计信息、财务状况的监督与披露。通过整顿财经秩序,促进企业在公平竞争中求得发展与壮大。
(六)依法治税,严格财税执法。
针对当前依法治税力度不够,税收存在跑冒滴漏严重的现象,为确保财政经济形势的根本好转,财政要坚决维护税收法律和政府预算的严肃性,强化税收征收功能,坚持以税聚财的政策导向,大力推进依法治税。一是要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采取任何变通方式截留、占有、挪用各项收入。通过依法征税、依法治税,保证各项财政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有关账户。二是建立科学的税收稽征系统,在税收征管查全过程中,严禁越权减免和随意批准缓交、欠交。三是规范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申报核批工作,退税审批严格控制受理、初审、审批、退付四个环节。四是建立强有力的税收保障体系,严征管、重处罚,加大对偷逃税款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到严惩极少数严重违法者,打击一小批违规者,教育一大批违纪者,鼓舞绝大多数守法守纪者。五是加大财税依法治税力度,规范财税依法治税行为,把依法治税纳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七)加强财政监督,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监督的范围就从原来的收支活动扩大到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财政监督的重点应从微观经济活动扩大到宏观经济活动,财政监督的方式应从主要依靠“人治”转变为主要依靠“法治”。强化财政监督,必须突出重点。当前财政监督的重点:一是对财政法律法规与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的目的是要揭示财政法律法规与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缺陷、错误、偏差等,并予以及时查处与纠正。二是对财政预算收支情况的监督,监督的目的是规范国民收入分配秩序,查处一切不规范的财政分配行为,严禁财政性资金在体制外、制度外循环现象的存在,强化政府对财政分配的控制权。三是对国有资产,尤其是国有资本运营情况的监督,以保证国有资本的保值与增值。四是对财税、财务人员执法情况的监督,不断提高财政行政执法水平,保证财税执法的正确性。五是对社会中价审计机构的监督,规范社会审计操作行为,保证社会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以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八) 以队伍建设为根本,提高财政行政执法水平。
建设一支具有熟悉财政法律法规,政策性、专业性、知识性很强的整体素质较高的财政执法队伍,是正确履行财政监督职能,提高财政行政执法水平,保证依法理财,依法治财效果的重要条件。因此,加强财政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财政行政执法水平的财政法制建设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加强财政执法队伍建设,一是要加强财政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包括队伍的思想建设、道德建设、作风建设、业务建设等。二是通过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包括财政、经济、行政、刑事等各种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办案查账业务的培训、计算机操作业务的培训等,真正建立一支思想过硬、作风扎实、业务精通、高效廉洁的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财政执法队伍,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执行财政法律法规、维护财经秩序的财政执法队伍。三是加强各级财政领导班子的法制建设。一个单位领导的法制观念如何,直接影响着一支队伍的法制观念,因此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一定要率先垂范,带头知法、学法、懂法、用法,严格执法,把“依法理财、依法治财”的原则贯穿到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的各个方面,运用法律指导和开展工作。
㈦ 如何审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是各级各部门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要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充分认识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常抓不懈,务求抓出实效。
(一)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各级各部门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但从省巡视组、审计、纪检等监督检查情况看,仍有部分地区和单位无视财经纪律和法规,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务失真,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公车私用、滥发津补贴等违规违纪行为屡禁不止,扰乱了正常的财经秩序。只有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强化约束,筑牢防线,维护良好的财经秩序,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遏制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是推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必然要求。近年来,为推动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从源头上狠刹奢侈浪费之风,按照中央、省、市要求,各级各部门紧密结合实际,积极构建厉行节约制度体系,明确相关公务支出标准。这些制度是新形势下规范各项支出行为的根本依据和重要遵循,只有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严格执行财务规定,坚决维护各项财经制度的刚性约束,才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切实从源头上规范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
(三)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是深化财税改革推进依法理财的客观需要。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不断推进预算管理、转移支付、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政府采购等财税改革和预决算公开工作。这是规范支出、阻塞管理漏洞的重要措施,只有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财经方针、政策,遵守财政财务制度,执行财政改革措施和相关配套制度,才能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依法理财取得成效。
二、抓好源头治理,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与执行
预算编制与执行是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基础和前提。各区(市)、各部门要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方法,细化预算编制内容,严格预算执行,夯实预算管理基础,切实抓好源头治理工作。
(一)深化综合预算改革。严格预算编制管理,预算编制要体现依法治国方针,强化预算的严肃性、权威性,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各项收入安排支出,严格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强化预算观念、细化预算科目、硬化预算约束,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套取预算资金,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非税收入,严禁将应收缴的非税收入直接抵顶支出。
(二)细化预算编制内容。严格遵守各项财经制度规定,通过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项目滚动管理数据库、非税收入管理数据库,准确掌握各项基础数据信息,按照相关支出标准编制预算,做到应编尽编,编实编细;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要求,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各项支出的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增强预算约束力,强化预算编制信息与预算执行环节的衔接与控制。
(三)建立和完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管理,通过建立和完善动态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实时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重点监控违规转款、超额提取现金,不按预算规定用途挤占挪用资金等行为,并及时对发生的预警问题进行判断、调查、通报和处理,健全完善预警高效、反馈迅速、纠偏及时、控制有力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
三、加强刚性约束,进一步规范支出管理
维护预算的刚性约束是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关键。各级各部门要把财经纪律、支出标准的刚性约束作为高压线,严把支出关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和规范使用。
(一)严控“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三公”经费的支出实行审计监督和部门绩效考核有机结合,强化监督与预算编制执行的衔接,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厉行节约有关要求,从严从紧编制“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预算,将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公车运行维护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全部纳入预算,并单独列示,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中不得随意突破预算,确保“三公”经费只减不增。按照《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4〕40号)要求,各级各部门原则上不再购置一般公务用车。
(二)严格执行支出标准。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枣庄市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细则的通知》以及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差旅、出国以及公务用车等管理办法或规定,严格执行各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有关规定,强化预算硬约束,严禁列支超预算、无预算、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切实维护财务制度的支出刚性。各级各部门要强化支出审核责任制,把好资金使用、票据管理和支出审批关。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公函、审批和清单制度,不得报销无公函的公务接待费用,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严禁以会议、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公务活动用餐费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全面落实会议定点制度。
(三)强化工资津补贴管理。严格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实名制和国家工资津补贴政策要求,健全完善人事、编制、财政、监察四部门联合共管人员信息机制,推进财政供养人员信息系统与人事信息系统数据共建共享工作,如实反映人员信息和经费预算,严禁超编制、超标准申报人员经费预算,严禁以虚报人数、吃空饷等方式冒用财政资金。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津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不得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凡申请调整区(市)级机关津贴补贴的区(市),严格执行“先核查后审批”制度,各区(市)对乡镇(街道)也要加强管理。建立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正常增长机制,继续落实好国库集中支付、财政集中统发工资制度,切实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四)增强财经法纪观念。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财务工作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是本部门财务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工作中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视财经纪律为高压线,像抓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一样抓财经纪律执行,认真学习《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审计和财务工作的通知》(枣政室[2012]2号)和涉及领导干部的有关党纪、法规,充分认识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切实加强对本部门财务工作的领导,慎用手中的权力,坚决防止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财务人员要带头学习、熟练掌握、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依法理财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依法依规办理会计事项,确保会计信息真实。
四、深化财政改革,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
改革是破解支出管理难题的有效手段。各级各部门要扎实推进财政改革,强化监管措施,加强资金的动态监管和过程控制,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安全高效。
(一)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健全公务卡制度,实行公务卡消费支出动态监控和通报制度。对公务支出,除按规定实行银行转账或者使用现金外,全部实行公务卡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规范公务消费行为,健全完善公务支出监管新机制。
(二)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预算信息公开监督体系,将预算信息公开纳入部门绩效评价体系之中,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预决算公开工作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全部按要求落实好公开任务。进一步细化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内容,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向社会公开。探索推行公示制,以适当方式公开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等情况。
(三)积极推进县级政府公务接待经费公开试点。财政部门要加快推进试点地区县级政府公务接待经费公开试点工作,按照《山东省县级政府公务接待经费公开试点方案》(鲁财行〔2013〕48号)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试点单位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公务接待制度和公务接待支出明细,并密切关注群众舆论,做好意见收集、整改、反馈等工作,深入查找不足,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公开工作稳步进行。通过推进试点工作,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完善单位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加大公务接待经费公开力度,向群众说真话、交实底,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扎实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实施。按照财政部、审计署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实施工作。切实抓住单位经济活动的客观规律,以预算管理为主线,以资金管控为核心,以防范风险为目标,将制衡机制嵌入到单位内部管理的全过程,实现内部控制对单位经济活动全过程、全方面控制,实现加强财政管理与强化预算执行监督的有效衔接。各级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内控规范绩效考评办法》,建立单位自评、主管部门评价、财政部门评价“三位一体”的考评体系。审计部门要将单位内控建设列入行政事业单位审计检查范围,提高《内控规范》实施的执行力。
五、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推进制度落实
制度建设是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纪纪律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构建符合厉行节约要求的支出标准体系,确保在制度建设、培训、宣传、执行上不留死角。
(一)构建制度体系。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厉行节约制度建设的通知》(鲁财办〔2014〕14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和职责任务,抓紧完成本地区、本部门“6+1”项制度建设任务,使公务支出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真正实现依靠制度规范支出,尽快形成全方位、立体式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
(二)加强制度宣传。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厉行节约制度体系的宣传力度,要加强与有关新闻媒体的沟通,做好制度宣传和解读工作,加强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财务、人事负责人以及社会大众的宣传,使各项厉行节约制度、各项财经纪律深入人心,继续营造学习、宣传、贯彻厉行节约制度的良好氛围。
(三)开展制度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各项政策的培训和解读,使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准确理解、全面掌握各项制度、政策的背景和内容,充分认识厉行节约制度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贯彻落实制度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为推进各项制度执行与贯彻落实奠定基础。
六、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大惩戒问责力度
强化监管、实施问责是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健全信息披露机制,推进预决算公开,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和社会大众的监督。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对财务制度的监督检查力度,根据中央统一部署,通过开展严肃财经纪律专项治理,重点关注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滥发津补贴等违规违纪行为,对有具体举报线索、社会反映比较集中、日常监管发现问题比较多的部门和单位,要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不听招呼、顶风而上、公然违规违纪的典型案件,查实一起、剖析一起、通报一起,充分发挥警示、威慑和教育作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零容忍”,严格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扭转财经秩序混乱的状况,促进部门、单位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财务管理,为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㈧ 谈谈如何完善财政政策的民主性与法制性
法制化部分-
财政是国家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重要物质基础,担负着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促进经济文化事业繁荣和社会稳定等重要职责。因此,我们必须不断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将财政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实现依法理财,依法行政,依法治国。
一、实现依法理财,必须加强财政法制建设
1.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建设法制财政,有助于实现财政管理的法制化。
2.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建设法制财政,有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3.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建设法制财政,有助于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建设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法制等市场经济基本通行的规则,也就是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4.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有助于实现财政职能,保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其职责。因此,加强财政立法工作,加快制度建设步伐,对于部门立法中不合理的减收、增支内容予以抑制,从法律的角度为实现财政职能把关。
运用法律手段,将法治贯穿于财政管理的全过程,才能确保财政行为规范化,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二、加强财政法制建设亟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1.财政法律体系不健全的问题,造成财政行政行为违反现行法律。
2.财政法律制度总体的立法层次比较低,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着不协调的问题。 3.财政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的问题。
4.财政执法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的问题,加强执法监督仍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依法理财面临的重大课题。
5.法制意识、依法理财观念有待进一步增强的问题,迫切需要提高法制意识,树立法制观念。
三、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积极推进依法理财
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积极推进依法理财,必须进一步加强财政法制建设。通过加强财政立法,建立健全财政法律体系,严格财政执法,完善财政执法监督,深入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为财政管理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1.建立健全财政法律体系,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 2.加强财政立法工作,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3.强化财政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财政执法,使财政管理法制化、规范化,提高财政管理的透明度,有利于提高财政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4.加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促进依法理财工作的顺利开展
民主化部分
民主最初体现于政治领域,即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只能源于主权人民行使其自治权所授予的权威。从政治角度,实现所有公民的民主、政治平等以及基本的政治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任务;从经济角度,保护财产权,实现经济的自由,增加财富的机会,实现社会整体福利的增进是国家职责所在。
财政横亘一国政治、经济领域,构成市场经济下政府进行资源配置、提供公共物品的政府性经济组织安排和政府性经济行为的规则体系。一方面,财政是一国政府得以生存的经济支柱,其经济来源是建立在对公民私有财产合法的剥夺之上,这种对公有领域和私有领域的划分,无疑应当取得利益受损方的认可,才能实现和维持国家行为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从经济学角度,财政提供公共物品,必须是任何个人无法排他地占有和消费的物品,否则政府参与市场竞争,不仅是对私人经济自由的侵害,同时也是对源于公民的财政资金的不当使用。因此,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集中在财政领域就表现为财政民主。一方面,在政治的领域中,财政民主是公民政治参与和政治沟通的权利的保障;另一方面,在经济的领域中,财政民主是公民基本财产权的保护。
之所以强调财政民主,是因为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其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他方式、途径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权力。如审批预算是宪法等相关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职权。因此,无论是预算的编制还是审批,均应反映人民之意愿并得到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
贯彻民主原则,一是可以保证公共财政的科学性,使公共财政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及真正反映未来年度财政收支情况;二是有利于实现对政府财政收支行为的监督,防止出现随意性。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就必须以公民的民主权利约束国家公共权力。
二、财政民主的制度构建
从理论上看,财政旨在提供公共物品。在现实生活中,为防止财政活动偏离公共利益,保留公民对重大财政事项的决定权,是财政民主的核心和目的所在。财政民主一般表现为财政议会主义,即重大财政事项必须经过代议机构审批。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因此,从渊源上看,财政民主是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主权理论在财政法领域的落实和体现。而《立法法》第8条明确规定财政、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从形式和程序上保证了财政的民主性。
重大财政事项由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决定也是财政民主的重要体现。除了对财税方面的基本制度制定法律以外,人民代表大会的财政决定权也体现在预算审批上。根据我国《宪法》及《预算法》的相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审批中央预算,地方各级人大负责审批本级地方预算,这表明,财政民主的基本要求在我国已得到了确认。同时,财政民主还要求赋予人民对财政事项的广泛监督权。这要求财政行为的决策程序、执行过程以及实施效果,须具备公开性、透明性等特点。否则无论预算审批或预算监督,都只会流于形式,公开透明更无从谈起了。细化到具体的财政行为,则表现为财政收入与支出行为的民主化。
(一)支出民主:以公共需要定位财政支出
政府的支出边界到底在哪里,这不是单纯用理论可以解决的问题。虽然古典学派认为政府的活动是一种消费现象,主张缩小财政规模。但新财政思想却认为市场机能在实际经济社会中根本难以发挥,更何况还存在分配不均的问题,若政府不介入几乎无法平息。两种观点都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市场和政府的界限的模糊性。但事实是,由于政府执行宏观经济职能的需要,财政职权在一定程度上有扩张的趋势,从而引起财政支出的增加。
一般说来,财政支出是国家通过财政收入将集中起来的财政资金进行有计划的分配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是财政职能的具体化,服务于政府职能。基于公共物品理论的分析,既然市场无法有效提供,那么财政支出就是全部公共物品(包括全部纯公共物品和部分准公共品)。只有满足公共需要的事务,财政才应提供资金支持,否则偏离公共物品的政府财政分配行为本质上不能反映公民对公共物品的偏好而不能被视作财政民主行为。因此,财政支出民主首先应当表现为在财政支出决策的达成上,主要反映为人民对政府开支的权力制约和政府经济职能执行的协调和平衡。
(二)收入民主:以公共权力定位财政收入
政府为履行公共职责所承担的财政支出,需要积极谋取财政收入。财政收入,是政府为履行公共职能,满足公共服务要求的财政支出需要,通过国家依法筹措的所有货币资金的总和,一般包括:税收、费、国有资产收益、公债以及罚没等其他形式收入。国家获取财政收入凭借的是公权力,即由立法机关赋予公共部门代表公众行使的强制性的权力。这种强制性权力是在分散决策基础上集体选择的结果,用来解决分散决策难以解决的各种问题。现代民主制下公共部门的任何权力都应通过公共选择程序如投票,由立法机关审批、赋予,否则就是滥权,构成对私权利的侵犯。因此,议会制之所以能够从社会中吸取更多的财政收入,其原因就在于代议制给予了财产权利人参与决策的机会,使他们相信代议机构决定的合法性, 这也是国家获取财政收入的正当性基础。
由此可见,在一个国家的“钱袋子”问题上,财政民主实践了权利与权力之间的良性互动。财政的一系列环节中,从征税开始,到支出、绩效评估和监督,都应该在代表机构的决定与掌控之中,从而依法实现对政府活动的范围、方向和政策目标的监督与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