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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背景

发布时间: 2020-11-20 22:36:53

1. 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作为主题,有什么特殊原因或时代背景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2. 韩非子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

韩非子从未实践过依法治国,只是提出法家“依法治国”的主张,而所提出的依回法治国主张,是答在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慎到的“势”的基础上,而发展、创新起来的。所以后人评其的法家思想为:集法家之大乘。

由于韩非子所在时代为战国时代,是奴隶制过度到封建制体制时期,也就是旧的封奴隶体制还未能完全消灭,而新的封建体制还未完全形成的大变革时期。

3.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们如何依法行政又怎样依法从业

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活动。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作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的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都要依法进行,其核心是行政执法。因为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对管理相对人采取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处理结果的行为,最容易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以,依法行政的核心,是依法行政执法。
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依法治国由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和依法监督等内容组成。在这些内容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重点。因为一个国家的整个管理活动,不是靠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而主要是靠各级人民政府进行的。如果各级行政机关都能依法行使职权,依法进行管理,那么,依法治国就有了基本保证。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又为依法行政创造了大环境和前提条件。如果没有依法治国的方略和大环境,就根本谈不上依法行政。但没有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就会落空。因此,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里政府行使行政权力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4. 在依法治国背景下律师的作用

第一,律师精通包括实体法、程序法在内的法律法规,具有对案件如何进行调查的能力,不仅如此,律师还养成了从法律角度进行思考的习惯,能够把眼前的具体案件与法规范恰当地联系起来,通过法律推理提出具有一定客观性和说服力的主张,并及时提示给法院。

第二,律师在其拥有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法律推理能力基础上,还能够根据具体案件对有利于自身委托人的论点和证据材料加以组织并以逻辑严密完整的样式来展开辩论,而且这样的辩论在不一定与律师个人所持有的信条或好恶有直接联系。

第三,律师熟悉法律实务尤其是其中关于诉讼的实际事务。做一个好的律师,往往经过反复处理大量的案件而逐渐领会掌握了种种程序上的技术,这不单是个知识的问题,还包括经验和技巧。这显然是当事人所不具备的。
第四,从与案件或纠纷本身的关联来说,当事人本人是直接的利害关系者,往往只能站在自己主观的立场上来对待诉讼,而律师则因案件本质上属于他人的问题,能够保持一定距离,较客观冷静地把握情况。

第五,律师作为从事专门职业的人员,接受职业团体特殊的伦理规范制约。虽然他与法官同属从事法律专门职业,但律师毕竟不是司法机关的附属部分。他以一种中间的独立的立场参与诉讼

5. 依法治国、依法治企的背景是什么是怎么来的如何理解他们的关系。希望具体一点

建国后国家颁布第一部《宪法》为依法治国打下坚实基础。凡是在中国境内的一切活动都要依法进行。之间的关系:依法治国为了企业更好生存,没有法制国家就没有好的企业。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6.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 学法律有前途吗

其实各行各业都有前途,行行出状元。关键是你能否在你那行做到最好。现版在依法治国是权大背景,但你毕业出来的时候,法律还会不会热,或者从事法律的人会不会太多导致竞争压力大,都是你要考虑的问题。
是否有前途得看你个人素质。法学毕业一般考公务员、考研、去律所几条路,律所的话,助理做一年,随后自己找案源跑业务,开始很辛苦,做到中年,如果名气上来了,经验纯熟了, 就会很赚。但大多数在竞争中被淘汰,有的转行,有的一直做个小律师,勉强维持生计。
研究生和公务员跟其他专业的发展趋向差不多,我就不赘述了

7. 时代背景下,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老师,为什么你有政治家的思维
老师,我很仰慕您的才学。这是天赋,还是努力版的结权果。
过奖了。
我们都是照本宣科,
年复一年地重复老一套。
都是抄袭、复制前人公开的文献资料、教程、书籍。
我们都没有啥子真正的发展,
不也就是剪刀加浆糊,
拼拼凑凑,
剪剪贴贴,
改头换面,
糊弄你们罢了。
从幼儿园,到大学的博士导师,
一直到特级大师,
不都是如此吗。

8. 韩非子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

韩非是春秋战国时期的韩国人。他吸收了先秦法家的治国思想,在总结各国治国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一套“依法治国”(《韩非子.有度》,下引只注篇名)的策略方针(诸如循天守道、因情而治、赏罚依法、治吏引纲、务力耕战等),因而被世人称之为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归结起来韩非的治国思想有三个境界。 在治国之道的选择上,韩非认为最高境界是依法治国。“夫治法之至明者,任数不任人。”(《制分》)在韩非看来,治理国家的最高境界,是依法治国而不用人治。依法治国的提出是相对以礼治国而言的。因为从西周到春秋战国初期,是依靠礼来调解社会关系、维系社会秩序的。但以礼治国并不排斥刑罚,而是以礼为主、以刑为辅;礼和刑分别施予不同对象,“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上),对宗法贵族施之以礼,对平民施以刑罚,这是礼治最明显的等级性特征;礼治社会没有成文法只有习惯法,且“礼和刑罚秘而不宣”,刑罚的裁决只是官吏根据风俗习惯来判定,呈现出随意性和不公开性。 韩非之所以主张依法治国,其一是因为宗法贵族内部已经“礼崩乐坏”,礼治已经丧失其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需要用具有强制力的法来调整;其二是在靠实力说话的时代,需要用法来明确规定赏罚的内容,以鼓励民众努力耕战进而富国强兵。韩非之所以把依法治国看成是治国的最高境界,是因为:法具有规范性。“一民之轨,莫如法。”(《有度》)“明主之法,揆也。”(《六反》)有了法,臣民会按照法的规定来调整自己的行为,进而会形成“以功受赏,臣不德君……以罪受诛,人不怨上”的局面(《外储说左下》)。法具有公平性。“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敢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有度》)法律不偏袒权贵,无论是宗亲贵族,还是平民百姓,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法具有公开性。“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布之于百姓者也。……故法莫如显。”(《难三》)法具有强制性。法律是关于赏罚的号令,因而它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韩非认为“主施其法,大虎将怯,主施其刑,大虎将宁。”(《扬权》)“昔者舜使吏决鸿水,先令有功而舜杀之;禹朝诸侯之君会稽之上,防风后至而禹斩之。以此观之,先令者杀,后令者斩,则古者先贵如令矣。”(《饰邪》)在韩非那里,法律的强制性是与道德相比较而存在的,而法制作为治国的最高境界,也是针对德治和人治即礼治而提出的。 在执法过程中,韩非认为最高的境界是严格按照法律办事。“故至治之国,有赏罚而无喜怒;有刑法而死无螫毒。”(《用人》)法律是臣民行为的标准,执行法律的最高境界,是有赏赐和惩罚但却没有君主个人的喜怒,有刑法而没有君主个人的狠毒。其一,韩非认为执法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在《安危》篇中,韩非通过对危道和安术两个方面的论述,把严格执行法律看成是关涉国家安危的大是非:“危道:一曰:斫削于绳之内,二曰:斫割于法之外。”“安术:一曰赏罚随是非,二曰祸福随善恶,三曰死生随法度。”(《安危》)他以射箭为例:“释仪的而妄发,虽中小不巧;释法制而妄怒,虽杀戮而奸人不恐。”(《用人》)在他看来,放弃了靶子而胡乱射箭,虽能射中小的东西但不能算技巧;放弃了法制而胡乱发怒,虽然杀了人但奸邪的人不害怕。因而,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其二是不能随便赏罚。法律是关于赏罚的标准,严格执行法律就是要恰当地实行赏罚:“夫赏无功,则民偷幸而望于上;不诛过,民不惩易为非。”(《难二》)“用赏过者失民,用刑过者民不畏。有赏不足以劝,有刑不足以禁,则国虽大,必危。”(《饰邪》)“夫发困仓而赐贫穷者,是赏无功也,论囹圄而出薄罪者,是不诛过也。”(《难二》)韩非认为:打开仓库赏赐贫穷者,这就是赏赐无功的人;审查监狱释放轻囚,就是不惩罚有罪的人。其三,使用刑罚的最高境界是“不辟亲贵,法行所爱”。晋文公问狐偃刑罚的极限在哪儿?狐偃说不回避亲人和权贵,对所宠幸的人也施行法律。晋文公说,好!第二天,下令在陆圃围猎,以中午为时限,迟到的人处以军法。这时,文公所宠爱的一位叫颠颉的大臣来迟了,执法官请求按法治罪,文公流着泪犹豫不决。执法官说:请让我执法。于是斩了颠颉的头公开示众,借以证明法律的真实。韩非认为:法律是规定臣民的行为标准,是实行赏罚的标准,如果执法过程依据情理就会丧失法律的度量,法度的丧失,并不是法律本身的失误,而是有了法律之后又兼用智慧的恶果。(《制分》) 法律既是惩治犯罪的工具也是预防犯罪的手段。如何使臣民不犯罪、犯罪后能得到应有的惩罚?“凡治之极,下不能得。”(《扬权》)韩非以为,治理天下能达到的最高境界,就是让臣子无机可乘。那么怎样才能不给臣子留下犯罪的机会呢?“饬令,则法不迁;法平,则吏无奸。”(《饬令》)在韩非看来,一是要使法律完善;一是要保证法律规定的内容一定施行。法律的完善,就是法律的制定要从人性好利恶害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每个人都有犯罪的可能这样一种现实,而不看重、不指望“自直之箭、自圆之木”(《显学》)和“太上之士”(《忠孝》),而是“不恃人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显学》),“不侥幸期望乱臣不欺诈”(《守道》),在法律制定的问题上,韩非主张“立可为之赏,设可避之罚……其法易为,故令行”(《用人》)。法制容易遵守,因此命令得以执行。设的奖赏应该是百姓能够争取得到的,惩罚的举措百姓能够回避。如果不是这样,百姓就不会被驱使和震慑。人们在有法律、有惩罚措施的情况下所以会犯罪,在韩非看来是因为法律和惩罚措施不一定实行,因而人们有侥幸心理。他指出,“荆南之地,丽水之中生金,人多窃采金。采金之禁:得而辄辜磔于市。甚众,壅离其水也,而人窃金不止。夫罪莫重辜磔于市,犹不止也,不必得也。故今有于此,曰:‘予汝天下而杀汝身。’庸人不为也。夫有天下,大利也,犹不为者,知必死。故不必得也,则虽辜磔,窃金不止;知必死,则天下不为也。”(《内储说上》)韩非的主张是:要制止犯罪,就要在完善法律和发现、惩罚犯罪上下功夫。

9. 依法治国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腐败造成的后果显而易见,如果没有法制的理念来管理,就没有合理发现的希望。

10. 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法定程序、法定机关批准和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限制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住宅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保护。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权、控告权及其检举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权利,年老时有获得生活保障、社会救济的权利。
(11)国家保护妇女、家庭、婚姻、儿童、老人、华侨、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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