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苏某是重庆永川区环卫处正式工人。2008年2月起,苏某与丈夫陈某时常轮换打扫卫生。2014年2月5
不属于。按照法律规定,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是相互依存的,不得分离。本案中苏某为环卫处的工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而苏某邀她丈夫来代替她打扫卫生,实际上已经把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分离了,且她丈夫与该环卫处没有任何的雇佣关系,故不属于工伤。但实际生活中这类似的问题却很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