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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依法治校

发布时间: 2020-11-24 14:03:54

1. 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对推动中小学依法治校的重要意义

贯彻实施好《义务教育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的必然要求,对于保障公民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全民素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以及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富民惠民、改善民生工程实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组成执法检查组,于9月上、中旬对市政府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9月24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执法检查组的报告。

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成效明显

“普九”人口覆盖率100% 2006年,全市小学、初中学龄人口净入学率分别达99.5%、98.2%;小学、初中毛入学率分别为104.3%、104.6%;小学、初中毕业生升学率分别为105.8%、83.4%;小学、初中辍学率分别为0.03%、0.5%;初中三年直升率达78%。义务教育阶段的普及程
度、办学水平等各项指标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2006年,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改革,全市投入1.27亿元,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42万学生的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6.5万人,补助贫困住校生生活费8万多人次,免除城市低保家庭4533名学生的学杂费。今年,市委、政府把“教育资助和发展行动”纳入全市惠民行动中,进一步加大了投入。全市义务教育面貌焕然一新。

公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及区县已按规定基本落实了分担责任。今年全市各区县财政已将预算内公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市共安排702万元。同时,各区县认真落实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工作,所需经费均纳入财政预算解决。今年预算安排补助经费1266万元,到目前已有40894名住宿生享受此项补助。

教育经费拨款增幅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速度 2006年全市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71743.4万元,比上年的53745.5万元增长33.49%;2006年全市教育事业费拨款58375.1万元,比上年的41706万元增长39.97%,均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速度。

调整学校布局,基本消除危房 整合教育资源,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数由2000年的2329所调整到现在的1195所。同时,着力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确保校舍安全。2006年,全市农村中小学共投入4674.9万元,改造危房175700平方米,基本消除了危房。2006年全市改造薄弱学校25所,2007年计划改造14所,目前已投入了280万元,安排部署“新农村卫生新校园建设工程”。
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任重道远

问题一 对义务教育的认识有差距 学习宣传的广度、深度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仍有少数干部甚至个别领导干部对义务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认识不足,对搞好义务教育在统筹城乡发展、推进遂宁跨越、实现全面小康、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大意义认识不到位,思想上有差距,观念上较陈旧。

《义务教育法》第二条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建议: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义务教育法》学习宣传力度,组织广大干部和教职工把学法与学习胡锦涛总书记“6·25”重要讲话和在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崔保华书记关于我市教育工作的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促使各级干部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义务教育是国家度、办学水平等各项指标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2006年,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改革,全市投入1.27亿元,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42万学生的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6.5万人,补助贫困住校生生活费8万多人次,免除城市低保家庭4533名学生的学杂费。今年,市委、政府把“教育资助和发展行动”纳入全市惠民行动中,进一步加大了投入。全市义务教育面貌焕然一新。

公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及区县已按规定基本落实了分担责任。今年全市各区县财政已将预算内公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市共安排702万元。同时,各区县认真落实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工作,所需经费均纳入财政预算解决。今年预算安排补助经费1266万元,到目前已有40894名住宿生享受此项补助。

教育经费拨款增幅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速度 2006年全市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71743.4万元,比上年的53745.5万元增长33.49%;2006年全市教育事业费拨款58375.1万元,比上年的41706万元增长39.97%,均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速度。

调整学校布局,基本消除危房 整合教育资源,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数由2000年的2329所调整到现在的1195所。同时,着力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确保校舍安全。2006年,全市农村中小学共投入4674.9万元,改造危房175700平方米,基本消除了危房。2006年全市改造薄弱学校25所,2007年计划改造14所,目前已投入了280万元,安排部署“新农村卫生新校园建设工程”。
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任重道远

问题一 对义务教育的认识有差距 学习宣传的广度、深度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仍有少数干部甚至个别领导干部对义务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认识不足,对搞好义务教育在统筹城乡发展、推进遂宁跨越、实现全面小康、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大意义认识不到位,思想上有差距,观念上较陈旧。

《义务教育法》第二条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上来。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督促区县政府切实履行办好教育的职责,坚定不移地把义务教育摆在整个教育“重中之重”的位置抓紧抓好抓落实,真正构建我市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要强化统筹协调,组织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努力为《义务教育法》实施,为义务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认真总结我市义务教育发展的成绩和经验,客观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全面落实教育惠民的各项政策,巩固义务教育成果,促进义务教育高质量、高水平发展。

问题二 学校公用经费紧张,正常运转有困难 按照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要求,承担义务教育的学校不收学费和杂费后,公用经费应由中、省、市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责任。目前,各
学校所使用的公用经费主要来自中、省补助部分,除射洪县外,其他区县均存在公用经费补助不足等问题。同时,“普九”债务无力偿还,学校发展举步维艰。有的学校因欠多年建校资金,老板讨债无门,就利用开学报名、重大节日、岁末年关到校关教室、锁校门,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

《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建议:要认真落实投入政策,依法做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并确保《义务教育法》规定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经费的责任,即按小学20元/生·年、初中40元/生·年的标准补助生均公用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学校正常运转。要高度重视学校负债问题,坚决锁定“普九”债务,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防止新增债务,不断为学校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问题三 办学条件城乡差距大,教育发展不均衡 广大农村特别是部分村小办学条件没有多大变化,学生的桌椅大多还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至今有的教室还是用原仓库改建的。市城区小学生生均占地面积仅1.03平方米,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生均占地面积4平方米的标准。办学条件的差异,促使大量生源流入城市,导致城市学校因教育资源和教学设施配置跟不上而“消化不了”,部分农村尤其是一些村小因生源短缺而“吃不饱”。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
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建议:要通过有效的资源配置和政策调控,缩小城乡差距、校际差距、区县差距,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在入学机会、学习条件和发展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让绝大多数人都能享受到教育公平。要建立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机制,继续落实和完善有关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扶持政策,特别是在教育拨款、教师配置、设施配备等方面向农村学校倾斜。要依法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快校点布局调整步伐,加大薄弱学校改造力度,努力实现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教育资源配置均衡化、学校管理规范化、办学特色多样化,逐步形成义务教育的城乡均衡、区域均衡和校际均衡。要认真研究城区小学规划、设置和布局调整工作,切实解决城市化进程加快与义务教育发展步调不一致的矛盾,逐步解决城区小学发展缓慢、总量不足、布局不合理的现状。

问题四 师资队伍建设有差距,教育教学受影响 教师编制不尽合理,部分城区学校教师超编,而农村学校尤其是偏远村小教师空编。教师队伍老龄化问题比较突出,乡镇中学及部分村小由于教师进入量少,年轻教师难以补充,教师队伍年龄普遍偏大。教师培训不够,部分人员素质不高,部分村小教师教育教学能力较低,更难适应现代教育、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教师的工作条件,特别是农村教师的工作条件有待改善,教师的劳动和付出期待得到社会的进一步理解和尊重。

《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建议:要围绕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和教育人才开发两大主题,着力建设适应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教师队伍与管理队伍。进一步完善符合义务教育特点的教师培养和管理制度,努力形成有利于教师队伍建设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要适时调整和统一城乡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努力使编制“定编到校、以生定比”,市政府要协调教育、财政、人事等部门共同研究、联合攻关、促其解决。各级教育部门要完善教师队伍在职培训机制,制定和落实具体的教师培训计划;财政部门要将教师培训经费足额纳入预算;要充分发挥远程教育工程的作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多渠道、多形式加强教师培训,不断提高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袁政)

2. 小学生依法治校征文

依法冶校

人无信则不立,国无法则难兴。法对于每一个国家来说他是冶国之本。对于学校来说也一样,它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从古到今,人们在法律的庇护下安居乐业,因为有法,犯罪分子不敢肆无忌惮去损害人们利益;因为有法,人们才能井然有序在社会中生活;因为有法,对中国虎视眈眈的美国才不敢胡作非为……
法是一间学校的灵魂。一间没法的学校尤如一个框架,学生会无拘无束的在学校混日子,更别说会去学习、听课。学校没有法只会害了孩子的一生,也使国家损失了人才。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富则国富。然而学校是让少年插上飞得更远的翅膀,如果翅膀够强壮,学生会飞不远吗?国家会不强大吗?要想学校有好的灵魂,必须把校法校规建立好。
法是校的灵魂。但这灵魂也必须是精髓。学校立法必须有的放矢,按照学校的需要而立,取旧法的精髓,去其糟粕,按照自校的切身需要,一步一脚印去改进切忌盲目跟从。如果把法立得过了。框架容不下这一个灵魂,这法又有何意义?
校在有法的情况下,必须严格执行,把校法落实,才是法存在的意义,法既然定下来,谁都不能违反,谁都不能破例,这就是法的威严。如果法被人违反了,那么这法也就很难实施,持久下去,只会变是一堆繁琐的文字。这法也失去了它不可侵犯的神性,它那威严的脸孔让学生觉得是笑话。
法是黑暗中的一盏明灯,它照亮了社会中的黑暗,法是春雨,它滋润着社会的争执。如果每间学校野能把法立好,执行好,那么我们将满怀信心去迎来这一个教育法治的春天。

3. 如何提高中小学校长的依法治校能力

对这些中小学校长进行法律法规教育,这是首要,然后必须进行监督,才能让他们愿意在法治的轨道内进行活动。

4. 10个Q币求《义务教育法》对中小学依法治校的意义!!!

【此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废止。新的法律法规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六条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第七条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法规定的各类学校。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

第十条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第十二条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国家在师资、财政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 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 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规定从事教育工作。国家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

第十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 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此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学校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教师

第二十八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义务教育法修改的主要特点】
这次义务教育法的修订,给我印象最深、感触良多之处首先在于其民主化的决策过程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我本人曾经参加过多次分别由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组织的相关研讨会,这种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做法是十分难得的,应该从中总结经验,为未来的立法实践提供借鉴。

其次,我觉得新法比较强调教育公平、教育均衡的理念,弱势群体的受教育问题受到了关注,包括流动人口子女、残疾儿童、未成年犯的教育问题。自始至终,新法中教育公平的理念非常彰显明确。

不仅如此,新法还提出具体措施来实现教育的均衡化,比如第53条规定,对于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做法都要给予相应处罚。不管这些机制的具体设计如何,至少法律的指导精神是很明确的,这是值得高度肯定的进步。

第三,政府的问责机制很清晰明确,尤其是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方面,对于哪一级政府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我想这也是新法的特点之一。

5. 结合实际,谈谈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对推动中小学依法治校的重要意义。

我也在找

6. 实施义务教育法对推动中小学依法治校的重要意义

加强法制教育 推进依法治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增强学校师生的法制观念和民主意识,提高学校依法决策、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水平,形成依法治校的育人氛围,维护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市新营小学校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活动。

一、加强学校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是落实依法治校的根本保证,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我校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学校各部门、各岗位工作有序高效运作,使学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1、校长、书记、办公室、少先队、教导处、工会、总务处、班主任都有相应的工作职责,如《政治学习制度》、《班主任工作条例》、《学科教学常规》、《工作岗位聘任条例》等,实现责任到人。

2、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学校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使管理工作在常规化、制度化、规范化下开展。为此,我校重新修订了新营小学《公共财物管理制度》、《教职工岗位职务聘任实施方案》、《教师年度考核方案》、《校务公开实施方案》《教师教学常规“六认真”条例》、《小学教育管理“十不准”基本要求》、《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六认真”基本要求》《教职工岗位职务聘任实施方案》等管理制度。这些规章制度都是经过全体教师讨论修订后并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后进行实施的。这些规章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为我校法治管理制度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奠定了基石。使学校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各项工作井然有序。

二、完善管理体制

1、合理设置组织机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核定的内部机构数额,我校设置有办公室、教导处、少先队、工会、总务处5个常设机构。所有机构职责明确,权利与责任对等,协调一致。

2、工作机制规范。我校成立依法治校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书记、法制副校长为副组长, 办公室主任、大队辅导员、教导主任、工会主席、总务主任为成员。每年开学初召开依法治校领导小组成员会,回顾总结上年工作,制订当年依法治校工作实施方案,把依法治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依法治校工作与学校各项工作同计划、同实施,并把目标任务分解到学校各个部门和具体人员。确保依法治校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法制教育

1、我校按照普法要求,利用政治学习例会时间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新《守则》、新《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新《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等。充分利用学校网站及黑板报及时公布有关教育政策法规,向全校师生宣传法律知识。

2、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坚持课堂教学为主,多种形式并举,努力做到“五个结合”:①法制教育与课堂文化教育相结合。把法律知识教育列入学校教育计划,在中高年级开设法制课,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②把法制教育与德育教育相结合。在现有思品课、社会课中,渗透法制教育内容;把法制教育融入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中,提高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③把法制教育与校园文化活动相结合。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寓教于乐,提高学生的兴趣和积极性。充分利用“红领巾广播站”、“国旗下的讲话”、黑板报等阵地,宣传《教育法》、《教师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教育法规,让学生增长法律知识。通过 “遵守交通法规” 、“我与文明同行” 等系列活动丰富了法制教育的形式。④把法制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相结合。按照《中小学教师师德规范》要求,严禁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严禁有偿家教,坚决实施师德一票否决制,并把法律知识的学习列入教师师德培训和继续教育内容。⑤与社会、家长紧密联系,形成依法治校合力。我们充分利用家长学校这块阵地,搭建教育平台,全力推进家校合作,形成教育合力。我校先后聘请市公安局法制教育科的李军、刘兆海两名同志担任法制副校长,定期对学生进行普法知识讲座,强化法制教育。还多次聘请交警支队的干警对学生开展交通法规讲座。聘请专家指导家长如何教育管理学生,提高家长综合素质。

四、加强依法管理,确保依法治校

1、进一步健全了工会组织及教代会制度,重新修订了《新营小学教代会管理办法》。根据学校实际设立了4个工会小组,制定了工会工作人员职责和行为规范,对工会的议事、决策和监督程序进行了规范。完善教代会工作机制,建立了重大问题经教代会通过制度。

2、坚持校务公开,制定了《新营小学校务公开实施方案》,凡是涉及学校的重大事项如评优评先、职称评聘、工资变动、业绩考核、经费收支等一律公示上墙,及时向教职工公布,做到公开、透明。

3、规范收费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局、财政局下达的有关文件,并按文件规定的内容对收费进行规范公示,开出的票据规范,杜绝教师个人行为和其它行业的搭车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工作管理制度》,教育教学工作及教职工福利,做到明确、公开。

4、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和作息制度,调课、代课一定要到教导处登记,学生在校时间不超过市教育局规定。各年级所有学科只使用经教育局审批的教材,各科学生的作业都能够按要求严格控制,不加重学生学业负担。

5、开展学生、家长评教活动,通过问卷调查征求家长对学校及老师的意见,学校领导多次进行师德师风讲座,并要求老师撰写师德师风学习论文。结合“规范教学行为 创建和谐校园”活动,要求老师对照师德条例,层层自查,对自查出来的问题及学生、家长反映的问题及时分析原因,及时整改。组织“优秀教师”和“优秀辅导员”事迹演讲。大力表彰师德、师风建设中的优秀人物,促进了我校教师思想素质的提高。

五、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1、我校制定了依法治校学习计划及实施方案,有计划地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教育法》、《教师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强化教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积极组织教职工参加普法知识考试,教职工普法考试人数达到100%,合格率100%,增强了教职工的法制观念,为全力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奠定了良好基础。

2、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注重情感投入。启动了骨干教师与青年教师师徒结对的帮教工程,促进了青年教师的快速成长。每年免费组织全校教师定期全面体检,保证了教师们的身体健康。制定了《新营小学送温暖制度》,开展扶贫帮困献爱心活动,特别是对病、困的退休教师,学校领导每年都定期看望并赠送慰问品。对教师的婚、丧大事都及时祝贺、慰问。依法调解教师与教师、教师与学校、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矛盾。人性化的管理增强了全校师生工作和学习的凝聚力,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增添了不竭动力。

六、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1、组织丰富的课余活动,帮助学生在快乐中成长。长期以来,我校开办了“红领巾”广播站,培养了一大批综合素质较高的小编辑、小记者、小主播,提高了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坚持每天升降国旗仪式,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精神和爱国主义情操;组织学生走进社区访寒问孤,慰问贫困学生家庭及以“争当环保小卫士”为主题的社区义务劳动,升华了学生的思想、增强了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开展了“书香满校园,好书伴我行”的读书活动,丰富了学生的知识、培养了学生读书的热情;其他还有如体育节、讲故事比赛、科技节、艺术节、乒乓球比赛等,通过这些活动,培养学生的吃苦精神和拼搏精神,使学生的个性得到张扬,意志得到锻炼,素质得到提高,丰富了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使学生真正能够在快乐中学习,在学习中成长。

2、美化校园环境,使学生受到健康文化的熏陶。我校充分发挥的积极作用,加强校园文化的环境建设,让学校的每一棵树、每一幅画、每一面墙、每一句话都对学生起到教育的作用,让学生在浓厚的校园人文环境中成长。提倡学生为绿化、美化、净化校园作贡献。宣传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创建绿色校园网、开办校园广播站、制作校园文化墙、悬挂名人名言、师生优秀作品。利用黑板报和宣传栏等宣传阵地,进行远离毒品宣传、崇尚科学、反对邪教宣传等,给学生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环境,使学生在学校的每一处都能受到教育,心灵得到启迪,情操得到陶冶。

3、强化治安综合治理,确保学生远离危险。学校非常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多次开会研究部署安全工作。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同时我校还制订了《安全工作制度》、《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较为完善的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章制度,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肯定。本年度,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起草了《新营小学学生在校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等文件,保证了学生在校安全及合法权益。学校还组织相关人员反复排查校园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切实保证了学校师生的安全。

加强法制教育,推进依法治校,使学校管理工作科学有序,学校校风好、学风正,无重大事故及违法犯罪现象,教师和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显著提高。

7. 小学依法治校论文

自己去写 都这么晚了

也要一段时间 写完 快去休息吧

不要给我分数

我现在不想要

8. 小学教育管理实现依法治校须具备哪些条件

依法治校是每位基础教育工作者在从事中小学教育或教育
管理中必须恪守的一项重要准则。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是依据
合法标准治理学校或依据合法标准治理或处理学校事务。依法
治校的基本要求作为中小学办学的底线是不容突破的。鉴于依
法治校的基本要求的核心,是依据合法标准治理或处理学校事
务。因之,有必要将所谓的合法标准予以准确地界定。

9. 如何理解小学的法律地位

《小学教育政策与法规》是由教育部师范教育司组织专家审定的高等院校小学教育专业教材。书中全面介绍了小学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基本内容、制定的依据、实施的过程、现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的对策,重点阐述了国家依法治教、学校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等问题。对于广大小学教育管理者、在职小学教师和小学教育专业的在校学生了解教育政策与法规,正确落实教育政策与法规将大有帮助。
《小学教育政策与法规》在体例设计上,注重教材内容与呈现方式的创新。各章均以小学教育的现实问题为焦点,用典型案例切人,引出小学教育政策法规的系统知识、原理、中间穿插适当的“小资料”、“案例库”栏目,最后进行总结和拓展,引领学习者进一步学习研究和拓展深化。
《小学教育政策与法规》不仅可作高等院校小学教育专业的本专科教材,也可作在职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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