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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

发布时间: 2020-11-24 06:54:58

公共场所安全防范应该注意什么

避免拥挤抄混乱,要注意观察活动现场情况警示标志;
要有意识地了解周围安全通道和出入口位置,见到危险警示标识千万不要靠近和触摸;
遇到局部人员拥挤时,不要好奇凑热闹,避免发生拥挤踩踏;
遇到突发情况时请听从现场人员指挥,有序疏散。

❷ 公共场所安全包括哪些

车辆防盗

1. 自行车、助动车和机动车,要慎重选择停放点,应停放在有专人看管的停车处。

2. 夜晚应将车停放在专门的车棚和车库内,没有车棚、车库的要落实其它防范措施 ;

3.养成离车上锁带走钥匙的习惯。

4. 非机动车停放后要带走车上的悬挂物品,以防失窃。

5. 保证锁具完好,有条件的可在车辆上安装防盗装置或小型报警器。

对扒窃的防范

1. 钱款如要随身携带,应将钱款和其他物品混杂放置在包袋内,并将其挂在身前。

2. 携带现金较多时,应分散放置,并记住现款特征,以便必要时能及时辩认。

3. 不要在公共场所翻弄钱款,不要将钱款放在外衣口袋和裤子的插袋里。

4. 随身携带钱款应放在尽量不被他人看见和摸到的位置 。

5. 乘坐公交车,把暂不使用的钱款放在内衣口袋或包袋内,扣好钮扣和拉链等 。

反扒防窃小常识

1 ) 外出游玩或在商店挑选商品时,做到物不离视线,包不离手,更不要随意委托他人 代看所携物品。

2 ) 在乘座公交汽车时,应避免携带贵重物品,马甲袋、时装袋内不要放置贵重物品。

3 ) 携包上车时,必须将皮包拉链拉上,并尽可能将拉链面紧贴身体,拎包、背包还要 放在背后,以防失窃。

4 ) 要文明乘车,相互谦让,不要争先巩后拥挤在车门口,防止扒窃分子乘机作案,更 不要在车厢内嬉笑打闹,而精力分散,遭扒被窃。

5 ) 乘客上车时,钱包、皮夹不要放在暴露在外的裤子后口袋和西服的下面口袋以及衬 衫口袋内,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6 ) 携带数量较多现金乘车时,最好不要在公众面前暴露,以免引起扒手注意,尾随 作案。

7 ) 乘客对故意碰撞你的人或二三个紧贴你的人尤其要加倍小心,防止失窃。

8 ) 乘客一旦发现钱物被窃,应一面注意身边乘客,一面通知售票员紧闭车门,并尽可 能及时报警。

9 ) 广大乘客发现车扒活动,要敢于揭发,积极配合公司售人员扭获罪犯。

对抢劫的防范

1.遇有陌生人敲门,应问明身份情况再决定是否开门;不要让人以任何借口叫开 房门而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2.老人、儿童、残疾人住户,尤其要在门上安装“猫眼”、“警链”,防止犯罪分子闯入作案。

3.外出旅行时,不要让人知道您携有巨款或贵重物品等,以防不测; 4.男女谈恋爱,不要在深夜或在地处偏僻路段滞留,以免遭抢劫、污辱;

5.到银行等机构存取较大数额的钱款时,要有人陪护,以防抢劫

交通事故的现场急救

1、交通事故一旦发生,常有许多人受伤,其中必有少伤势严重或处于频死状态的伤员急 需抢救。能在现场进行及时正确的救护,对于减少事故受害者的伤残或死亡至关重要。

2、心肺复苏:当发生突发的呼吸、心跳停止的时候,要及时对伤员进行心肺复苏抢救, 以挽救伤员的生命,如能在4分钟内开始,成活率最高,现场心肺复苏的程序为:

11( 1 ) 首先要保持呼吸道畅通,打开伤员的嘴巴,清理口腔内的异物,口腔气道通畅 ;

11( 2 ) 其次是维持呼吸,检验伤员是否还有呼吸,若伤员已没有呼吸,可立即采取口对口的呼吸方法,每3-4秒吹气一次 ;

11( 3 ) 其三是恢复血液循环,对心跳骤停的伤员,要立即采取心脏复苏术,抢救者应 掌握胸外心脏按压双手配合的正确姿势及按压动作,有节奏地按压心脏。

3、 控制严重出血:个体重50公斤的人,其血液量为4000毫升,当失血量达1500 毫升以上时,便会引起大脑供血不足,伤员出现模糊、口渴、头晕、甚至昏迷现象。 外出血的止血方法有:

11( 1 ) 直接加压法。用手掌或手指直接按在伤口上,并保持压力15分钟以上。

11( 2 ) 高举法。举起伤员出血的肢体,高于心脏部位,以减缓出血部位的血夜流动 。 有条件的,可在伤口敷一块清毒纱布或垫干净的衣物包扎。

11( 3 ) 压迫止血法。当四肢有严重出血时,可压迫肢体的重要动脉 。

4、 搬运伤员:当意外伤害发生时,宜在对重伤员就地检查伤势和初步处理后再搬 运。搬运方法根据伤员的伤势情况、伤员的体质和搬运的远近及道路情况而定,主要搬 运方法有:单人背负法、抱持法、扶持法和四人双手椅托法。

居室防盗

1、楼房要安装防盗铁门,老式平房在启锁处安装防撬角铁,“双保险锁”,大杂院及一门多户要安装总锁,有条件的住户要安装报警装置。

2、底层沿街面的窗户要安装铁栅栏,铁栅间距不超过15厘米,并要加固气窗、排气窗。

3、家中现金存放不宜过多,其余可存入银行并记下存折帐号。

4、现金、首饰、存折、有价证券和其他贵重物品,应放置在不宜被外人发现的地方。

5、邻里互相关照,发现形迹可疑的人及时报告当地派出所或打“110”报警。

居民住宅谨防电气火灾

1111近年来,家庭安装使用的电器设备越来越多,如空调器、微波炉、影碟机等等,使得家庭中用电的总功率大幅度上升。我国普通居民楼居室的电源导线一般设计为6—10安培,总负荷不宜超过去时1000—1500瓦,当用电总功率超过2000瓦时就存在电线短路起火、电表烧毁的可能。从我市近两年发生的火灾来看,约有一半是由电引起的,最常见的莫过于超负荷电线短路、接触不良等原因引起。那么,居民住宅中如何安全用电呢?人认为关键注意做好以下几点:

1、 配电盘的布置。配电盘上装有熔断器,在熔断器中以安装有保险丝,当通过保险丝的电流超过允许的安全数值时它就会熔断,因此不能将配电盘布置在堆放有可燃物品的上方,防止炽热的熔珠落后将物品引燃。保险丝的熔断电流通常为额定电流的1.5—2.0倍,对家庭中正常用电时各用电器总功率之和不超过去时1100瓦的选择5安培的保险丝就可以了,当通过它的电流超过7安培时就会自动熔断达到保护的目的。如果选用的保险符合规格但又经常熔断电源线路或用电器具有音量,应及时的查找原因清除隐患,切不可随意更换粗保险丝或干脆用铜、铁丝代替使熔断器起不到保护作用。对单相电度表选择也要参照用电总功率,只要保证用电时通过它的总电流不超过电表自身的额定电流就可以了另外有条件的家庭还可以安装漏电保护器,当家庭中发生人员触电等事故时它可以及时动作并切断电流。

2、 电线的选择。目前很多家庭使用的电源线路大多还是十几年前或更早建房时敷设的,与现代家庭电气化的要求不相适应。首先是电线绝缘层经过十几年使用逐渐松散老化会造成轻微漏电,严重时会造成短路起火,因此要更换电线。还有用电负荷对电线的要示,如果家中电线的安全用电量在于2200瓦(10安培),晚上同时使用电灯、电视、空调等用电器用电量达到达2100瓦,此时再使用一个功率为500瓦的电熨斗电路就超负荷了,如果再使用微波炉就更加危险了。在过负荷情况下使用的电线绝缘层的老化速度会快,如果线芯放出的热量使绝缘层的温度超过250℃电线就会着火,因此对电线的选择要考虑用电电流,然后加以确定。最后还要根据环境正确的选择导线类型,在干燥的屋子里可以采用一般绝缘导线,而在潮湿的屋子里则要采用有保护层的绝缘导线,如铝皮线、塑料护套线等,对经常移动的电气设备要采用软线等等。

3、合理的布置电线。某户居民信进刚装修过的住宅不久便发生了火灾,后业经变定是在装修时民工将电线直接敷设在墙裙里,电线短路引燃了墙裙。对电线采取明敷时要防止绝缘层受损,通过可燃装饰物表面时要穿轻质阻燃套,有吊项的房间其吊顶内的电线应采用金属管配线。对于需要穿过墙壁的电线为了防止绝缘层破损应将硬塑料管砌于墙内,两端出口伸出墙面约1厘米。

4、 正确的使用家用电器。对于电视机、收录机等家用电器使用完毕后不仅要将其本身开关关闭,同时还应将电源插头拔下。这是因为有不少用电器其电源开关设计在变压器副边,插头未断变压器内部的线圈和绝缘层便会短路或炭化而起火。另外,我国各地电肉电压波动较大,在用电低谷时220伏的电源电压其值高时可达到250伏,对一些电容器被击耐压值不够的电器就会发生因电容被击穿而导致烧毁的现象,为此应在线路中增设稳压装置。

家庭失火应急十要

一、初起火最易扑灭,在消防车未到前,如能集中全力抢救,常能化险为夷,转危为安。

二、要早报警,报警愈早,损失愈小。牢记“119”火警电话。

三、要先救火,后搬运财物,片刻延误,易成巨灾。失火时,不宜先抢救财物,易被咽呛窒息而死或失去逃生的时机。

四、要沉着冷静,严守秩序,才能在火场中安全撤退。倘若争先恐后,互相拥挤,阻塞通道,导致自相践踏,会造成不应有的惨剧。

五、下楼通道被火封住,欲逃无路时,将被子单、台布撕成布务,结成绳索,牢系窗槛,再用衣角护住手心,顺绳滑下。

六、邻室起火,万勿开门,应跳入窗户阳台,呼喊救援或用前法脱险。否则,热气浓烟,乘虚而入,使人窒息。

七、烟雾较浓时,不必惊慌,宜用膝、肘着地,匍匐前进,因为近地处往往残留清新空气。注意,呼吸要小而浅。

八、在非上楼不可的情况下,必须屏住呼吸上楼。因为浓烟上升的速度是每秒3?/font>5米,而人上楼的速度是每秒3?/font>5米,而人上楼的速度是每秒0.5米。

九、逃离时,要用湿毛巾掩住口鼻。也可用房内花瓶、水壶、金鱼缸里的水打湿衣服、布类等掩住口鼻。带婴儿逃离时,可用湿布轻蒙在他的脸上,一手抱着他,一手着地抓行逃出。

十、逃离前必须先把有火房间的门关紧。特别是在住户多的大楼及旅馆里,采用这一措施,使火焰、浓烟禁锢在一个房间之内,不致迅速蔓延,能为本人和大家赢得宝贵时间。

火场逃生要点

1、 火灾袭来时要迅速逃生,不能贪恋财物。

2、 楼内失火可向着火层以下疏散,逃生时不要乘普通电梯。

3、必须穿过烟雾逃生时,应尽量用侵湿的衣物披裹身体,捂住口鼻,身体贴近地面顺墙逃向远离烟火的太平门和安全出口。

4、如果房内有防毒面罩,逃生时一定要将其戴在头上。

5、 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覆盖压灭火苗。

6、当楼梯被烈火,浓烟封闭时,可通过窗户或阳台,逃向相邻建筑物或寻找没着火的房间,或将门窗封闭,防止烟火入侵。如果烟味很浓,客房门已经烫手,说明大火已经封门,再不能开门逃生。此时应将门缝塞严,泼水降温,呼救待援。

7、 在发生火灾时,要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条件逃生,建筑物内或室内备有救生缓降器,救生滑道及绳索的,要充分利用这些器具逃离火场

❸ 公共场所安全

一、公共场所定义
公共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影剧院、学校、歌舞厅夜总会、大型商场、超市、体育场馆、公共交通车站、码头、候机大厅、大型集会、演出活动等人员高度密集的场所,这些场所容易因小的事故、意外(如停电、失火、斗殴等)而引起大型的群死群伤事故,其中拥挤、踩踏事故占相当比例。
二、出现混乱局面后的应对方法
1. 在拥挤的人群中,要时刻保持警惕,发现有人情绪不对或人群开始骚动时,要做好保护自已和他人的准备。
2. 发觉拥挤的人群向着自已行走的方向拥来时,应该马上避到一旁,但是不要奔跑;千万不能被绊倒,避免自已成为拥挤踩踏事件的诱发因素。
3. 如果路边有可以暂避的地方,可以暂避一时,切记不要逆着人流前进,那样非常容易被推倒在地。
4. 遭遇拥挤的人流时,不要采用体位前倾或者低重心的姿势,即便鞋子被踩掉也不要贸然弯腰提鞋或系鞋带。
5. 当发现自已前面有人突然摔倒了,马上要停下脚步,同时大声呼救,告知后面的人不要向前靠近。
6. 若身不由已陷入人群之中,一定要先稳住双脚。切记远离店铺的玻璃窗,以免因玻璃破碎而被扎伤。
7. 当带着孩子遭遇拥挤的人群时,最好把孩子抱起来,避免其在混乱中被子踩伤。
8. 如被推倒,要设法靠近墙壁。面向墙壁,身体蜷成球状,双手在颈后紧扣,以保护身体最脆弱的部位。
9. 如有可能,抓住一件坚固牢靠的东西,例如路灯柱之类,侍人群过去后,迅速而镇静地离开现场。

❹ 公共场所安全的法律监管的有关规定

1、《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版障人身、财产安权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❺ 公共场所的安全小常识。(至少5条)

1.远离建筑工地

建筑工地除了吊车、卡车外,还会有钢筋架、水泥板、砖头等,这些东西在尚未建好的建筑物上随时可能掉下来,而且建筑工地地面上还会有带有铁钉的木板或其他可能扎伤脚的东西。“平安使者”提示:凡是建筑工地或施工场所,都是暗藏危险的地方,小朋友一定要远离建筑工地。

2.不围观打斗场面

小朋友往往爱凑热闹,街上如有打斗场面,有些小朋友喜欢凑上前去看一看。实际上这是很不安全的,小孩子年龄小,判断力差,打斗时小朋友躲闪不及非常容易受伤害。“平安使者”提示:小朋友一定要记住,无论在商店、车上,还是其他公共场合,都应该远离一切打斗场面。

3.远离精神病人

有时候,在街上会看到“与众不同”的人,头发蓬乱,一个人自言自语或大声唱歌……有些小朋友会很好奇,喜欢跟在他们的身后看热闹,还有的小朋友会嘲笑他们,并用石子等打他们。“平安使者”提示:精神病人一旦被激怒,或者没有任何原因,他们会拿起手中的或周围的物品袭击围观者,小朋友也许会因此受到伤害。因此,切记要远离精神病人。

4.不摸断了的电线

由于刮风或使用的年头太久等原因,有些电线会断开,垂下来像条绳子,小朋友千万不要去摸它。这些断了的电线往往还带有很高的电压,当你伸手去摸它的时候很容易被电击伤。

“平安使者”提示:见到断电线要绕开走,并通知有关人员来修理。

5.电焊光不能看

工人叔叔在做焊接工作时,电焊枪会发出强烈的紫光线。许多小朋友常常好奇地观看,这是极其危险的,因为电焊发出的光线里含有高强度的紫外线,会刺伤视网膜,严重的会造成失明。

❻ 公共场所应该注意哪些安全

公共场所应该注意的安全事项:

  1. 包不离身:
    在公共场所的时候,不要将包单独放在位置上,防人之心不可无,万一被人快速顺手牵羊了,哭都来不及,钱没了事小,包里的证件什么的要补齐得折腾多久啊,所以请将包拿好,让包不离身。

  2. 不要带大量的现金:
    出门时,不要带大量的现金在身上,可以带足够的路费在身上就可以了,带上卡,现在在哪消费基本都能刷卡,所以不用担心现金不够用,这样既方便保管又可以防止现金被盗,一举两得哦。

  3. 不要打盹:
    公共场所请尽量不要打盹,在你打盹的时候就是给不法分子机会的时候,什么时候你的东西被拿走了都不知道,所以尽量克制自己的睡意,保管好财物。不

  4. 要跟陌生人搭话:
    公共场所,陌生人找你搭话,除非是问路什么的,还是不要跟人家说话了,一是不认识的人也没什么好说的,二是你不了解对方的动机,不知道人家有没有坏心眼,为了以防万一,还是不要说了吧。

  5. 不要泄露自己的身份信息:
    也许你会跟陌生搭几句,那么无关紧要的话还好,若是对方问你姓名,电话,家庭地址等就不要回答了,不能给别人有可趁之机的机会;若是在公共场合打电话,也尽量音量低点,回答自己的一些信息的时候可以说一会用消息发过去,也可以站到人少的地方回答,也是为了防止让不法分子偷听了去。

  6. 不要吃陌生人的东西:
    在公共场合的时候,若是有人递上吃的东西给你,拒绝吧,因为你不知道这吃的东西是不是被下了其它东西,所以为了你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拒绝一切陌生人的食物。

  7. 警惕陌生人:
    排队或坐着位置上的时候,要警惕每一个经过自己或在自己身边站着坐着的人,因为我们不知道谁是坏人,谁会将手伸向我们的财物,所以时刻警惕别人,时不时地看一下自己的包或衣兜不给别人机会。
    参考链接:
    公共场所需要注意哪些安全意识_网络经验

❼ 公共场所有哪些安全问题

公共场主要就是注意钱财的安全问题,还有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❽ 公共场所怎么注意安全应该做什么

公共场所应该注意的安全事项:
包不离身:
在公共场所的时候,不要将包单独放在位置上,防人之心不可无,万一被人快速顺手牵羊了,哭都来不及,钱没了事小,包里的证件什么的要补齐得折腾多久啊,所以请将包拿好,让包不离身。
不要带大量的现金:
出门时,不要带大量的现金在身上,可以带足够的路费在身上就可以了,带上卡,现在在哪消费基本都能刷卡,所以不用担心现金不够用,这样既方便保管又可以防止现金被盗,一举两得哦。
不要打盹:
公共场所请尽量不要打盹,在你打盹的时候就是给不法分子机会的时候,什么时候你的东西被拿走了都不知道,所以尽量克制自己的睡意,保管好财物。不
要跟陌生人搭话:
公共场所,陌生人找你搭话,除非是问路什么的,还是不要跟人家说话了,一是不认识的人也没什么好说的,二是你不了解对方的动机,不知道人家有没有坏心眼,为了以防万一,还是不要说了吧。
不要泄露自己的身份信息:
也许你会跟陌生搭几句,那么无关紧要的话还好,若是对方问你姓名,电话,家庭地址等就不要回答了,不能给别人有可趁之机的机会;若是在公共场合打电话,也尽量音量低点,回答自己的一些信息的时候可以说一会用消息发过去,也可以站到人少的地方回答,也是为了防止让不法分子偷听了去。
不要吃陌生人的东西:
在公共场合的时候,若是有人递上吃的东西给你,拒绝吧,因为你不知道这吃的东西是不是被下了其它东西,所以为了你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拒绝一切陌生人的食物。
警惕陌生人:
排队或坐着位置上的时候,要警惕每一个经过自己或在自己身边站着坐着的人,因为我们不知道谁是坏人,谁会将手伸向我们的财物,所以时刻警惕别人,时不时地看一下自己的包或衣兜不给别人机会。

❾ 公共场所安全常识

车辆防盗

1. 自行车、助动车和机动车,要慎重选择停放点,应停放在有专人看管的停车处。

2. 夜晚应将车停放在专门的车棚和车库内,没有车棚、车库的要落实其它防范措施 ;

3.养成离车上锁带走钥匙的习惯。

4. 非机动车停放后要带走车上的悬挂物品,以防失窃。

5. 保证锁具完好,有条件的可在车辆上安装防盗装置或小型报警器。

对扒窃的防范

1. 钱款如要随身携带,应将钱款和其他物品混杂放置在包袋内,并将其挂在身前。

2. 携带现金较多时,应分散放置,并记住现款特征,以便必要时能及时辩认。

3. 不要在公共场所翻弄钱款,不要将钱款放在外衣口袋和裤子的插袋里。

4. 随身携带钱款应放在尽量不被他人看见和摸到的位置 。

5. 乘坐公交车,把暂不使用的钱款放在内衣口袋或包袋内,扣好钮扣和拉链等 。

反扒防窃小常识

1 ) 外出游玩或在商店挑选商品时,做到物不离视线,包不离手,更不要随意委托他人 代看所携物品。

2 ) 在乘座公交汽车时,应避免携带贵重物品,马甲袋、时装袋内不要放置贵重物品。

3 ) 携包上车时,必须将皮包拉链拉上,并尽可能将拉链面紧贴身体,拎包、背包还要 放在背后,以防失窃。

4 ) 要文明乘车,相互谦让,不要争先巩后拥挤在车门口,防止扒窃分子乘机作案,更 不要在车厢内嬉笑打闹,而精力分散,遭扒被窃。

5 ) 乘客上车时,钱包、皮夹不要放在暴露在外的裤子后口袋和西服的下面口袋以及衬 衫口袋内,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6 ) 携带数量较多现金乘车时,最好不要在公众面前暴露,以免引起扒手注意,尾随 作案。

7 ) 乘客对故意碰撞你的人或二三个紧贴你的人尤其要加倍小心,防止失窃。

8 ) 乘客一旦发现钱物被窃,应一面注意身边乘客,一面通知售票员紧闭车门,并尽可 能及时报警。

9 ) 广大乘客发现车扒活动,要敢于揭发,积极配合公司售人员扭获罪犯。

对抢劫的防范

1.遇有陌生人敲门,应问明身份情况再决定是否开门;不要让人以任何借口叫开 房门而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2.老人、儿童、残疾人住户,尤其要在门上安装“猫眼”、“警链”,防止犯罪分子闯入作案。

3.外出旅行时,不要让人知道您携有巨款或贵重物品等,以防不测; 4.男女谈恋爱,不要在深夜或在地处偏僻路段滞留,以免遭抢劫、污辱;

5.到银行等机构存取较大数额的钱款时,要有人陪护,以防抢劫

交通事故的现场急救

1、交通事故一旦发生,常有许多人受伤,其中必有少伤势严重或处于频死状态的伤员急 需抢救。能在现场进行及时正确的救护,对于减少事故受害者的伤残或死亡至关重要。

2、心肺复苏:当发生突发的呼吸、心跳停止的时候,要及时对伤员进行心肺复苏抢救, 以挽救伤员的生命,如能在4分钟内开始,成活率最高,现场心肺复苏的程序为:

11( 1 ) 首先要保持呼吸道畅通,打开伤员的嘴巴,清理口腔内的异物,口腔气道通畅 ;

11( 2 ) 其次是维持呼吸,检验伤员是否还有呼吸,若伤员已没有呼吸,可立即采取口对口的呼吸方法,每3-4秒吹气一次 ;

11( 3 ) 其三是恢复血液循环,对心跳骤停的伤员,要立即采取心脏复苏术,抢救者应 掌握胸外心脏按压双手配合的正确姿势及按压动作,有节奏地按压心脏。

3、 控制严重出血:个体重50公斤的人,其血液量为4000毫升,当失血量达1500 毫升以上时,便会引起大脑供血不足,伤员出现模糊、口渴、头晕、甚至昏迷现象。 外出血的止血方法有:

11( 1 ) 直接加压法。用手掌或手指直接按在伤口上,并保持压力15分钟以上。

11( 2 ) 高举法。举起伤员出血的肢体,高于心脏部位,以减缓出血部位的血夜流动 。 有条件的,可在伤口敷一块清毒纱布或垫干净的衣物包扎。

11( 3 ) 压迫止血法。当四肢有严重出血时,可压迫肢体的重要动脉 。

4、 搬运伤员:当意外伤害发生时,宜在对重伤员就地检查伤势和初步处理后再搬 运。搬运方法根据伤员的伤势情况、伤员的体质和搬运的远近及道路情况而定,主要搬 运方法有:单人背负法、抱持法、扶持法和四人双手椅托法。

居室防盗

1、楼房要安装防盗铁门,老式平房在启锁处安装防撬角铁,“双保险锁”,大杂院及一门多户要安装总锁,有条件的住户要安装报警装置。

2、底层沿街面的窗户要安装铁栅栏,铁栅间距不超过15厘米,并要加固气窗、排气窗。

3、家中现金存放不宜过多,其余可存入银行并记下存折帐号。

4、现金、首饰、存折、有价证券和其他贵重物品,应放置在不宜被外人发现的地方。

5、邻里互相关照,发现形迹可疑的人及时报告当地派出所或打“110”报警。

居民住宅谨防电气火灾

1111近年来,家庭安装使用的电器设备越来越多,如空调器、微波炉、影碟机等等,使得家庭中用电的总功率大幅度上升。我国普通居民楼居室的电源导线一般设计为6—10安培,总负荷不宜超过去时1000—1500瓦,当用电总功率超过2000瓦时就存在电线短路起火、电表烧毁的可能。从我市近两年发生的火灾来看,约有一半是由电引起的,最常见的莫过于超负荷电线短路、接触不良等原因引起。那么,居民住宅中如何安全用电呢?人认为关键注意做好以下几点:

1、 配电盘的布置。配电盘上装有熔断器,在熔断器中以安装有保险丝,当通过保险丝的电流超过允许的安全数值时它就会熔断,因此不能将配电盘布置在堆放有可燃物品的上方,防止炽热的熔珠落后将物品引燃。保险丝的熔断电流通常为额定电流的1.5—2.0倍,对家庭中正常用电时各用电器总功率之和不超过去时1100瓦的选择5安培的保险丝就可以了,当通过它的电流超过7安培时就会自动熔断达到保护的目的。如果选用的保险符合规格但又经常熔断电源线路或用电器具有音量,应及时的查找原因清除隐患,切不可随意更换粗保险丝或干脆用铜、铁丝代替使熔断器起不到保护作用。对单相电度表选择也要参照用电总功率,只要保证用电时通过它的总电流不超过电表自身的额定电流就可以了另外有条件的家庭还可以安装漏电保护器,当家庭中发生人员触电等事故时它可以及时动作并切断电流。

2、 电线的选择。目前很多家庭使用的电源线路大多还是十几年前或更早建房时敷设的,与现代家庭电气化的要求不相适应。首先是电线绝缘层经过十几年使用逐渐松散老化会造成轻微漏电,严重时会造成短路起火,因此要更换电线。还有用电负荷对电线的要示,如果家中电线的安全用电量在于2200瓦(10安培),晚上同时使用电灯、电视、空调等用电器用电量达到达2100瓦,此时再使用一个功率为500瓦的电熨斗电路就超负荷了,如果再使用微波炉就更加危险了。在过负荷情况下使用的电线绝缘层的老化速度会快,如果线芯放出的热量使绝缘层的温度超过250℃电线就会着火,因此对电线的选择要考虑用电电流,然后加以确定。最后还要根据环境正确的选择导线类型,在干燥的屋子里可以采用一般绝缘导线,而在潮湿的屋子里则要采用有保护层的绝缘导线,如铝皮线、塑料护套线等,对经常移动的电气设备要采用软线等等。

3、合理的布置电线。某户居民信进刚装修过的住宅不久便发生了火灾,后业经变定是在装修时民工将电线直接敷设在墙裙里,电线短路引燃了墙裙。对电线采取明敷时要防止绝缘层受损,通过可燃装饰物表面时要穿轻质阻燃套,有吊项的房间其吊顶内的电线应采用金属管配线。对于需要穿过墙壁的电线为了防止绝缘层破损应将硬塑料管砌于墙内,两端出口伸出墙面约1厘米。

4、 正确的使用家用电器。对于电视机、收录机等家用电器使用完毕后不仅要将其本身开关关闭,同时还应将电源插头拔下。这是因为有不少用电器其电源开关设计在变压器副边,插头未断变压器内部的线圈和绝缘层便会短路或炭化而起火。另外,我国各地电肉电压波动较大,在用电低谷时220伏的电源电压其值高时可达到250伏,对一些电容器被击耐压值不够的电器就会发生因电容被击穿而导致烧毁的现象,为此应在线路中增设稳压装置。

家庭失火应急十要

一、初起火最易扑灭,在消防车未到前,如能集中全力抢救,常能化险为夷,转危为安。

二、要早报警,报警愈早,损失愈小。牢记“119”火警电话。

三、要先救火,后搬运财物,片刻延误,易成巨灾。失火时,不宜先抢救财物,易被咽呛窒息而死或失去逃生的时机。

四、要沉着冷静,严守秩序,才能在火场中安全撤退。倘若争先恐后,互相拥挤,阻塞通道,导致自相践踏,会造成不应有的惨剧。

五、下楼通道被火封住,欲逃无路时,将被子单、台布撕成布务,结成绳索,牢系窗槛,再用衣角护住手心,顺绳滑下。

六、邻室起火,万勿开门,应跳入窗户阳台,呼喊救援或用前法脱险。否则,热气浓烟,乘虚而入,使人窒息。

七、烟雾较浓时,不必惊慌,宜用膝、肘着地,匍匐前进,因为近地处往往残留清新空气。注意,呼吸要小而浅。

八、在非上楼不可的情况下,必须屏住呼吸上楼。因为浓烟上升的速度是每秒3?/font>5米,而人上楼的速度是每秒3?/font>5米,而人上楼的速度是每秒0.5米。

九、逃离时,要用湿毛巾掩住口鼻。也可用房内花瓶、水壶、金鱼缸里的水打湿衣服、布类等掩住口鼻。带婴儿逃离时,可用湿布轻蒙在他的脸上,一手抱着他,一手着地抓行逃出。

十、逃离前必须先把有火房间的门关紧。特别是在住户多的大楼及旅馆里,采用这一措施,使火焰、浓烟禁锢在一个房间之内,不致迅速蔓延,能为本人和大家赢得宝贵时间。

火场逃生要点

1、 火灾袭来时要迅速逃生,不能贪恋财物。

2、 楼内失火可向着火层以下疏散,逃生时不要乘普通电梯。

3、必须穿过烟雾逃生时,应尽量用侵湿的衣物披裹身体,捂住口鼻,身体贴近地面顺墙逃向远离烟火的太平门和安全出口。

4、如果房内有防毒面罩,逃生时一定要将其戴在头上。

5、 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覆盖压灭火苗。

6、当楼梯被烈火,浓烟封闭时,可通过窗户或阳台,逃向相邻建筑物或寻找没着火的房间,或将门窗封闭,防止烟火入侵。如果烟味很浓,客房门已经烫手,说明大火已经封门,再不能开门逃生。此时应将门缝塞严,泼水降温,呼救待援。

7、 在发生火灾时,要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条件逃生,建筑物内或室内备有救生缓降器,救生滑道及绳索的,要充分利用这些器具逃离火场。

❿ 公共场所有什么安全隐患

某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维护社会治安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预防相结合,以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依法治理、谁主管谁负责、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地方和系统相结合以地方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
(一)依法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查禁各种治安违法行为;
(二)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建立健全治安防范控制体系;
(三)排查调处民间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
(四)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鼓励公民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六)建立群防群治队伍,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发动和组织社会公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七)教育、改造和挽救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工作,指导和帮助其就业或者再就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依法维护和保障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按行政区域、部门、单位建立责任范围,实行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各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机关和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对本辖区、本机关、本团体、本单位和本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为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常设机构。乡镇、街道以上的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并由一名负责人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人员。

第八条 地方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督促、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决定或者建议实施奖励与处罚;
(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
(六)办理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或者专职、兼职人员,负责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九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除加强内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外,还必须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参与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共同承担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责任。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提高刑事侦查能力,依法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及时查处治安案件;严格社会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人员、重点行业、重点物品、重点场所的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建立健全治安防范控制体系;检查指导基层和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及群防群治工作;加强对被宣告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等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协助、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轻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工作;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时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加强对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监外执行等执行工作的检查监督;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推动有关单位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处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工作,教育、感化、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审理民事、行政案件,规范执行工作,妥善处理纠纷;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减刑、假释工作以及对缓刑人员的考察、教育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结合办案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有关单位加强管理,消除治安隐患。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理;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加强监狱和劳动教养场所的管理,做好对服刑、在教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提高改造、教养质量;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和就业或者再就业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

第十五条 教育部门应当把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内容,加强校风校纪建设,教育师生遵纪守法;加强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学生的校外活动;严格控制中小学生辍学、失学,预防和减少学生违法犯罪;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学校的安全防范,创建安全文明校园。

第十六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文化及相关市场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广播电视传输设施、网吧以及娱乐场所的管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道德、纪律、法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为社会提供健康有益的文化产品及服务;会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制作、播放、出版和销售反动、暴力、恐怖、淫秽、迷信、邪教等有害读物、有害电子信息和音像制品的行为,依法查处娱乐场所各类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价格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加强对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哄抬物价、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抗税偷税骗税等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协助司法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集贸市场的治安防范工作。

第十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开展职业培训和市场就业工作,依法落实社会保障各项措施,加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力度,做好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社区建设内容;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监督和管理,指导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定和执行;做好救灾、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调处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和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第二十条 卫生、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医疗秩序和医药市场的管理;妥善调处医疗纠纷,取缔非法行医;依法管理麻醉品和精神药品,查禁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卫生器具;做好吸毒人员、精神病和传染性疾病的监测、检查和治疗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设部门应当将公共场所、城镇社区居民住宅、公益建筑物的安全防范设施、司法机关派出机构办公场所和基层治安管理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人员的治安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维护公路、铁路、航路、港口码头、车站、机场的运输秩序和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运输事故,预防劫机、劫船、劫车事件发生;做好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违禁物品的查堵工作;防范公共交通场所和运输途中的抢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打击抢劫、盗窃财物和运输物资,以及破坏交通运输设施、运输安全和利用交通工具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通信部门应当维护通信要害部位、通信网络、通信线路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内部通信业务事故,防止发生窃密泄密、破坏通信设施和通信线路的事件;协助公安机关打击破坏通信设施和通信线路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四条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推动各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监督金融单位严格内部管理,加强营业网点、金库、运钞、计算机、联行密押、重要凭证、有价证券的安全防范;会同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指导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安全防护设施的配置建设;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查处金融案件。

第二十五条 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公安机关做好所在行政区域的土地、山林、水利、水面、矿产资源等方面的治安防范工作,消除治安隐患;依法做好土地、山林、水利、水面、矿产资源等权属争议和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六条 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宣传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疏导和调处民族宗教纷争。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十八条 旅游部门应当加强旅游设施和旅游场所的管理,防止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破坏治安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配合公安机关防范和查禁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发现并协助缉捕负案在逃人员。

第二十九条 海关应当开展反走私宣传,加强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进出境环节的走私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条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信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妥善处理信访问题,化解社会矛盾。

第三十一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对其成员和联系的群众加强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引导其正确处理工作、学习、恋爱、婚姻、家庭等方面的问题和纠纷。

第三十二条 驻本省的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各级人民武装部门应当组织部队、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要责任:
(一)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按照其职责做好所在地的治安防范工作和民间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二)依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监督执行;
(三)对群众进行法制、思想道德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教育;
(四)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暂住人员的申报、登记等工作;
(五)协助司法机关查处各类案件,组织村(居)民参加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活动;
(六)组织开展以安全、文明为主要内容的创建活动;
(七)协助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监督考察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监外执行、假释的犯罪人员;
(八)教育、管理所在地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和其他轻微违法犯罪人员。

第三十四条 群防群治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有关专门机关开展治安防范和治安治理,防范和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维护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

第三十五条 家庭成员应当树立家庭美德,遵守社会公德,妥善处理家庭关系和邻里关系,父母应当配合社会、学校加强对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第三十六条 公民应当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检举揭发,并如实向司法机关作证,不得纵容包庇。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七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所需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项下达,专款专用,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
群防群治组织所需经费,除当地财政拨款外,按照自愿、受益、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个人适当投入,并接受其监督。
单位内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由本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 省、设区市、县(市、区)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奖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公民。

第三十九条 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牺牲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家属予以抚恤;不符合烈士条件的,比照因公牺牲的规定予以抚恤或者照顾。

第四十条 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误工的,视同出勤;致伤致残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其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依法由侵害人或者侵害人的监护人承担,侵害人或者侵害人的监护人下落不明或者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公民所在单位按工伤处理,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抚恤。
对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作出突出贡献的、致残尚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以及牺牲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需要就业的,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先推荐其就业。

第四十一条 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致伤的,医疗单位必须无条件及时抢救和治疗;医疗费按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办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推荐,报请有关机关批准,给予嘉奖、记功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成绩显著的;
(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三)教育、改造和挽救违法犯罪人员,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帮教和帮助其就业或者再就业,成绩显著的;
(四)及时排查调处民间纠纷,避免重大刑事案件和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发生,成绩显著的;
(五)预防和制止刑事犯罪或者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治安灾害事故,成绩显著或者有突出贡献的;
(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研究成果被采纳,社会效果显著的;
(七)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十三条 经县级以上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政府、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机关和组织,由县级以上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不得评选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者综合性先进单位;其责任人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不得评选为先进、模范,不得晋职晋级:
(一)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措施不力,造成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对不安定因素或者内部矛盾纠纷化解不及时,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工、停产、停课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的;
(三)因领导工作不负责任,发生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者特大伤亡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者特大伤亡事故,使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又不依法查处和整改的;
(五)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警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整改建议,整改不力或者拒不整改的;
(六)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中违法犯罪情况严重的;
(七)发生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问题有意隐瞒不报或者作虚假报告的。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列第十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部门、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督促其履行,并给予通报批评;经督促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接到建议的机关必须在两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送达提出建议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公安、司法机关对公民或者组织的报案不依法受理的,或者对公民、组织依法申请人身、财产保护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情节较重的,由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并通报批评。

第四十六条 群防群治组织成员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主管部门予以清退。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该医疗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对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人员或者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的公民打击报复的,由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弄虚作假骗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荣誉称号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建议批准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六章 附则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祝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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