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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20-11-24 02:54:19

城管有权利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罚洗车店吗

首先不建议你去投诉城管,因为城管肯定能管到你的洗车店,除非你是全专封闭的室内的,但凡在属室外的城管就能管。其次没那个必要,你得不到什么你想要的结果~!你懂的···
参考下我的建议
1、按照要求去城管部门处理,但搞清楚他们根据什么法律,哪一条罚你那么多,确定是否合法。
2、如果该条款罚款范围为500元——2000元(或大于2000),你可以向上级城管部门或同级政府提出复议,这种方法避免了城管因为你不交罚款而再找事,执法的都怕懂法的!
3、其实最实用的方法是你找个熟人给这个检查的点好处(别太多500差不多),以后还能照顾点你

不接受处理的话城管有权暂扣你违规放置的物品,或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
总体来说,还是别和他们有直接冲突好,毕竟做生意以和为贵,但也绝不能太软弱,要不以后没完没了

㈡ 市容环境卫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第十三条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士、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十六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士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中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可以适当收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
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统。
第二十一条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
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第二十四条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五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六条城市集贸市场,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七条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责成作业者清理保洁。
在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由船上负责人依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对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
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一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刑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拆。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92年06月28日实施日期:1992年08月01日(中央法规)

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是什么

1、没有被废止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1992年8月1日生效)
城市回市容和环境卫答生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版)
修正版链接:http://www.lawxp.com/statute/s1122713.html

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还是地方性法规

属于国家行政法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颁布实施的,属于全国性法规,所以,属于国家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指的是各地区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制定:

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㈤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5条是什么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供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引导设摊者进入经营场所的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暂扣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返还暂扣的物品与相关工具,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城管执法部门对暂扣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对于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物品,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㈥ 如何贯彻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您《城市市容环境卫管理条例》共五章四十五条全文: 折叠第章总则 第条 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管理创造清洁、优美城市工作、环境促进城市社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华民共城市内切单位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工作实行统领导、区负责、专业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城市市容环境卫工作 省、自治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市容环境卫管理工作 城市民政府市容环境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市容环境卫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民政府应城市市容环境卫事业纳入民经济社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民政府应结合本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用工制度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工作员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 城市民政府应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科知识宣传提高公民环境卫意识养良卫习惯 切单位都应尊重市容环境卫工作员劳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工作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 家鼓励城市市容环境卫科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水平 第八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工作绩显著单位由民政府给予奖励 折叠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 城市建筑物设施应符合家规定城市容貌标准外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条件其城市结合本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家规定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参照家规定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十条 切单位都应保持建筑物整洁、美观城市民政府规定街道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外堆放、吊挂碍市容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民政府市容环境卫行政主管部门关规定 第十条 城市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型户外广告设置必须征城市民政府市容环境卫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保持设施完、整洁 第十三条 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前应根据需要与能选用透景、半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界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作业留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或者作业者应及清除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都街道两侧公共场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街道两侧公共场临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设施必须征城市民政府市容环境卫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市区运行交通运输工具应保持外型完、整洁货运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应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十六条 城市工程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堆放整齐渣土应及清运;临街工应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应及整理并作必要覆盖;竣工应及清理平整场 第十七条 切单位都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涂写、刻画 单位城市建筑物、设施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民政府市容环境卫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关部门批准 折叠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环境卫设施应符合家规定城市环境卫标准 第十九条 城市民政府进行城市新区发或者旧区改造应依照家关规定建设废弃物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设施所需经费应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二十条 城市民政府市容环境卫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居住口密度流口数量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区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城市民政府市容环境卫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业员或者委托关单位负责公共厕所保洁管理;关单位承包公共厕所保洁管理公共厕所管理者适收费具体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制定 符合规定标准公共厕所城市民政府应责令关单位限期改造 公共厕所粪便应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统 第二十条 层高层建筑应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 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流密集区应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皮箱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 切单位都擅自拆除环境卫设施;建设需要必须拆除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拆迁案报城市民政府市容环境卫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按家行政建制设立市主要街道、广场公共水域环境卫由环境卫专业单位负责 居住区、街巷等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清扫保洁 第二十四条 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城市民政府市容环境卫行政主管部门划卫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六条 城市集贸市场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清扫保洁 各种摊点由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七条 城市港口客货码作业范围内水面由港口客货码经营单位责作业者清理保洁 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各类船舶垃圾、粪便由船负责依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民政府市容环境卫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切单位都应依照城市民政府市容环境卫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间、点、式倾倒垃圾、粪便 垃圾、粪便应及清运并逐步做垃圾、粪便害化处理综合利用 城市废弃物应逐步做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二十九条 环境卫管理应逐步实行社化服务条件城市立环境卫服务公司 凡委托环境卫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废弃物应交纳服务费具体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城市民政府应计划发展城市煤气、气、液化气改变燃料结构;鼓励支持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物制品厂产废弃物必须依照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护公共卫环境随吐痰、便溺乱扔皮、纸屑烟等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 按家行政建制设立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教、科研及其特殊需要饲养须经其所城市民政府市容环境卫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折叠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 列行者城市民政府市容环境卫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除责令其纠违行、采取补救措施外并处警告、罚款: ()随吐痰、便溺乱扔皮、纸屑烟等废弃物; (二)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三)城市民政府规定街道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外堆放、吊挂碍市容物品; (四)按规定间、点、式倾倒垃圾、粪便; (五)履行卫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泄漏、遗撒; (七)临街工设置护栏或者作遮挡、停工场及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及清理平整场影响市容环境卫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环境卫由城市民政府市容环境卫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没收并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列行者由城市民政府市容环境卫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责令其停止违行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补救措施并处罚款: ()未经城市民政府市容环境卫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 (二)未经城市民政府市容环境卫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街道两侧公共场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设施影响市容;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设施或者未按批准拆迁案进行拆迁 第三十七条 凡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标准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民政府市容环境卫行政主管部门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单位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经县级民政府批准由城市民政府市容环境卫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民政府市容环境卫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39条)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工作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依照《华民共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罚;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事行政处罚决定服自接处罚通知起15内向作处罚决定机关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决定服自接复议决定书起15内向民院起诉事自接处罚通知起15内直接向民院起诉期满申请复议、向民院起诉、履行处罚决定由作处罚决定机关申请民院强制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服依照《华民共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城市民政府市容环境卫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单位或者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折叠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未设镇建制城市型居民区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由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28月1起施行

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没有废止

第十二条 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第十三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㈧ 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罚款多少钱

罚款数额,条例没有具体数额。因为我国幅员辽阔,城市管理千差万别,本意是给各地制定实施办法时留个自由裁量幅度,由各省实施办法做出一个具体数额。比如《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做了具体规定。例如: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以每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不足1吨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1吨的,处以每吨20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每车处以30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㈨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是什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经国务院第一○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法规,经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并于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的,具有法律效力。该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制定的。

㈩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一章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市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适用本条例。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的相关工作。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进程。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市容环卫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容环卫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地铁、轻轨、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穿城公路、城市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市容环卫管理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并予告知;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并予告知。 市容环卫责任区应当符合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市容环卫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提请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查处。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容环卫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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