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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禁烟公告

发布时间: 2020-11-20 21:04:11

公共场所对禁止吸烟有哪些规定

以后烟民进入影剧院看电影、到体育馆看比赛、去商场购物,甚至在等车的时候,都要忍住烟瘾了,因为广州最快会在今年在上述公共场所禁烟,烟民抽烟被抓现行,将有可能最高被罚100元!昨日(23日),广州市政府举行了《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下称《控烟条例(草案)》)座谈会,征询社会各界和市民的意见。《控烟条例(草案)》规定了影剧院、录像厅、音乐厅、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厅、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商场、书店、公共交通等候室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控烟条例(草案)》还规定,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禁止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广州控烟协会副会长朱顺贤介绍说,广州今年要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而考核标准中重要的一项就是控烟工作,出台《控烟条例》势在必行。从去年3月开始,我市就开始摸索控烟立法工作,经过一年多的筹备,目前《控烟条例(草案)》已经修改了三次,现已递交市人大审批。如果能顺利立法,并授权执法部门严格执行,将有可能在今年年底实现全城控烟。

朱顺贤说,参考《广东省爱卫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进行100元以内处罚的规定,广州控烟也有可能把处罚额度最高定在100元。这意味着,在禁烟后,烟民如果在公共场所吸烟,将面临最高100元的处罚。

控烟立法存在四难点

在昨天的讨论会上,来自各行各业、各个部门的人员都对《控烟条例(草案)》各抒己见,有人认为如果只是条文订得很好看,但是执法难度重重,还是一纸空文,形同虚设,倒不如实实在在订立可行性强的条例,宣传到位,百姓自觉遵守。也有人认为单靠一个部门,恐怕有心无力,需要多部门协作联动。在争论中,有几大难点,一直无法取得共识。

1.到底由卫监还是城管来执罚?

负责起草《控烟条例(草案)》的市律师协会律师程跃华介绍说,市爱卫办和控烟协会只能作为领导协调部门,法律出来后,具体执法还是需要进行授权。目前卫监可以对公共场所内进行执法,但是并不包括监督禁烟。而城管部门虽然有综合执法权,但是也只是对封闭场馆之外的公共地方进行执法。所以到底是卫监还是城管来对控烟执法,或者是两者联动,都需要进一步探讨。

有人提议如果公共场合管理者监管不力,就处罚管理者。但是那些管理者又觉得很冤,毕竟他们没有强制的执法权力。

2.如何控制处罚额度?

广州市控烟协会副会长朱顺贤说,目前《行政处罚法》规定,当场处罚要在20元以下。“现场逮到当然现场罚,否则开个罚单,谁会事后去交费?”

代表们纷纷表示20元的处罚太低,威慑力度不够。“香港最高罚5000元!”一代表说。程跃华律师说,根据《广东省爱卫管理条例》中可处以100元以下罚款的条文,《控烟条例(草案)》也可参照执行。

3.如何界定吸烟者?

程跃华律师说,如何界定吸烟者,是个很头痛的问题。“他被抓住后,把烟头扔了,我们就没有证据了。”他说,“他拿在手上不吸,也不是吸烟者。”他说现在香港法规对此的规定是“携带燃烧烟头的人”。

4.如何禁止未成年人买烟?

目前广州市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规定,儿童娱乐场所内、中小学校园内以及校园门外50米内都禁止设定卷烟零售点。可是不少老师反映在校园附近,就有很多士多店卖香烟,或者一支一支地散卖香烟,而中小学生去买,也没人去查。

有与会代表说,没有身份证的不可购烟,以保证未成年人不能买烟,但有人认为此举侵犯消费者隐私。广州市烟草专卖局的人员表示,现在合法的烟草专卖店都不可以向未成年人售烟,一般有未成年人来买烟,工作人员都会劝谕其归家。但是如果无法判断其是否未成年人,而卖了烟出去,责任也无法追究。

外资便利店香烟专卖许可证多在2008年才到期

7-11仍未停售香烟

根据今年3月7日起施行的新《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外商企业将不得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这意味着,家乐福、百佳、易初莲花、7-11等外资超市、商厦和便利店都将不能销售香烟。不过由于这些企业中的香烟专卖许可证多数都是在2008年才到期,所以还可以在此“缓冲期”内继续销售香烟。

昨日,广州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办公室的负责人介绍说,对于外资便利店不得销售香烟的问题,会严格执行新规定,等它们的专卖许可证到期,烟草局将不再给到期的外资企业办理许可证的延续。目前外资新开的便利店将不再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而如百佳、家乐福等超市,如果把柜台租赁给有专卖资质的商家售卖香烟,也是不允许的,这属于变相销售香烟。

昨日记者走访这些便利店,香烟都摆放在最显眼的位置,而店员均对“禁烟”一问三不知。客村地铁站内的7-11店员还指着那个“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的牌子,对记者说:“我们都是有证的。怎么可能不卖?”

露天公共场所“吞云吐雾”者多,市民担忧——

监督力度不够控烟成一纸空文?

昨日,记者走访天河、越秀、海珠等区各大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了解目前广州公共场所禁烟情况。在大型医院、地铁、火车站、电影院,都有禁止抽烟的标志,市民在这些场所吸烟的行为比较鲜见,工作人员也会提醒抽烟者注意,他们也相当配合。不过在公交车候车亭等一些没有明确标明禁烟的露天公共场所,几乎都能见到公然吞云吐雾的市民。

记者在岗顶、天河南等处的公交车站看到,该车站周边的道路上,被丢弃的烟头有好几个。在岗顶公交车站,三名等车的烟民毫不顾忌地抽着烟,一人随手将烟蒂扔到地上,另一人则带着未吸完的香烟上车。

听到广州控烟的消息,不少公司里饱受二手烟侵害的女市民拍手称快,不过她们也担心监督力度不够,使得控烟成为一纸空文。而烟民则希望控烟不要一下子全禁,或者在无烟区能建立一个小小的吸烟区作为“缓冲地带”,以解烟瘾。

在外企工作的刘先生说,现在公司都是在茶水间可以吸烟,其他工作地点不可以吸烟。“既不会让别人吸二手烟,自己又能过过烟瘾。”刘说,“不是我不想戒烟,而是工作压力大,我希望通过抽烟能得到减压,但是我也不希望我的私人行为影响了他人。”

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委书记杜琳说,根据2004年的一份慢性病调查显示,我市15岁以上吸烟人群达到20.5%,其中男性40.2%,女性1.5%。而2002年我市已有烟民168万。“这么庞大的人群需要监管,我们需要很多人手。”

广州市红十字会会长欧阳炳惠也说,控烟单靠立法还不够,需要多部门协同合作,先易后难地管理,通过试行总结经验,一步步达到最后的控烟效果。他提出公共场所可以先禁一部分区域,试行无烟区和吸烟区。

背景链接

“迈向无烟中国”项目启动

广州、江门试点公共场所禁烟

中国CDC(疾病预防控制中心)4月6日在京宣布,启动旨在降低被动吸烟危害大型控烟项目“迈向无烟中国”,以促进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相关政策出台实施,建立国家控烟网络,预防被动吸烟为目标;力争在两年内将我国二手烟民比率由现在的53%降至30%。

广东省广州、江门两市列入了首批试点城市中,将试点全市公共场所禁烟,减少二手烟民的数量,这些公共场所包括食肆、娱乐场所、学校、商场、政府办公区等。省健康教育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一项针对广州二手烟民的监测调查也同时开始。

② 怎样在公共场所禁烟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③ 公共场所的禁烟告示怎么写

为了不让地毯上有洞,也为了不让您肺部有洞,请您不要吸烟

④ 公共场所的禁烟告示怎么写

医院的禁烟告示:珍惜生命,拒绝抽烟
商场门厅的禁烟告示:进入商场,请不要抽烟
办公室的禁烟告示:办公场地,禁止吸烟
加油站的禁烟告示:危险场地,严禁吸烟

⑤ 公共场所对禁止吸烟有哪些规定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执行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

(二)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四)不得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区内设置烟灰缸等器具或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或物品;

(五)配备专(兼)职禁烟劝导员和巡查员,对在禁烟区的吸烟者进行劝阻。

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可以根据需要在本单位非禁止吸烟场所划定吸烟区或设置吸烟室,吸烟区或吸烟室应当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指引标识以及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

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加强禁止吸烟宣传,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区或者吸烟室。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或者携带点燃的卷烟、雪茄烟、烟斗。

在禁烟区发现吸烟的,可以这样做:

(一)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向该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投诉,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劝导吸烟者停止吸烟;

(三)对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向区爱卫办举报和投诉。

本区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有关吸烟有害健康、控制吸烟的社会宣传,鼓励创建无烟单位。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网络、报纸、期刊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未成年人吸烟。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经营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的标志。

拓展资料: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是国家卫生计生委的重点立法项目,2014年10月底形成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该条例规定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场所;

(二)商场、超市、书店;

(三)各类学校(含托儿所、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学生宿舍及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活动区域;

(四)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网吧)、舞厅、音乐厅等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体育场馆及非经营性运动健身场所的观众区、比赛区或运动区;

(六)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楼);

(七)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足浴店(按摩中心);

(八)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九)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室、会议室、图书室、车间、餐厅等;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⑥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内容全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9年12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12月10日

第一条为了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控烟工作,是指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条例规定的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市控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分类管理、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健康促进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组织开展控烟工作宣传教育活动。健康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教育、文广影视、体育、旅游、食品药品监督、交通和港口、商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公共场所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烟草烟雾危害和控烟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大众媒体应当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

第六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二)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四)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五)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六)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七)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八)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九)商场、超市等商业营业场所;(十)电梯及其等候区域;(十一)公共汽车和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十二)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第七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吸烟区和吸烟室以外禁止吸烟:(一)歌舞厅、游艺厅等娱乐场所;(二)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75座以上的餐饮场所;(三)星级旅馆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

旅馆应当设置专门的非吸烟住宿楼层或者客房。

机场、铁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除专门设置的吸烟室外,室内区域禁止吸烟。

第八条公共场所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的,应当具备良好的排风条件,并设置明显的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等控烟宣传标识。

第九条国家机关的会议室、餐厅以及共用的工作场所等室内公共活动区域禁止吸烟。

第十条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的规定,设立禁止吸烟区域,并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等的需要,临时设置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

第十二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三)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四)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

第十三条任何个人可以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要求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禁止吸烟职责,并可以对不履行禁烟职责的单位,向监管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市和区、县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控烟工作的监测和评估。

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市控烟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烟咨询服务。

医疗机构应当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帮助。

第十六条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烟工作或者为控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七条控烟工作应当作为本市文明单位评比的内容之一。

第十八条控烟工作的监督执法按照以下规定实施:(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二)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以及旅馆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三)承担机场、铁路执法工作的机构以及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业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五)公安部门负责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六)房屋行政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电梯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第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控烟监测及评估、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行为干预、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等控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控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解放日报

⑦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范围和要求是什么

即将审议的《公共场所控烟条例》规定,所有的室内公共场所,所有的室内工作场内所和所有的公共容交通运输设施都应当禁止吸烟,并且,部分室外场所,比如文教卫生单位的室外区域,交通运输设施的室外等候区等等,也应禁止吸烟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有明确的禁烟标识,有专门的禁烟管理人员,一旦有人吸烟就会被劝阻,不听劝阻者会被要求离开禁烟区,或报告控烟执法部门协助处理。

⑧ 哪些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烟草烟雾中含有7000多种化学物质,其中有近60种可疑致癌物(美国卫生总监报告,2010年12月)。这些物质可随烟草烟雾到达肺泡深部,迅速被人体吸收并危害健康。烟草烟雾不仅仅危害吸烟者,也会危害被动吸烟者的健康。被动吸烟指不吸烟者吸入吸烟者呼出的烟雾和卷烟燃烧产生的烟雾,又称吸二手烟。

吸烟和被动吸烟可导致癌症、心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等多种疾病。在我国被动吸烟的主要受害者是妇女、儿童和慢性病患者,他们经常在家庭、公共场所遭受他人吸烟的危害,儿童由于缺乏自我保护能力,被动吸烟的情况更为严重。

试验表明,在30分钟里3支烟造成的室内空气污染比一辆2.0的柴油发电机造成的污染高10~15倍。

⑨ 现在说的公共场所不能抽烟,指的是哪些地方啊

公众可以去的地方,对公众开放的地方(如车站,机场,夜总会、饭店或旅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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