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共卫生 » 水污染防治条例

水污染防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20-11-24 00:06:27

Ⅰ 水污染防治法怎么改

草案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主要制度措施,与新修订的环保法相衔接,围绕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主要修改、增加了以下内容:
一、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规定未达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并授权其根据达标需要提出更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第二条)
二、加强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与生态保护。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动协调机制,加强水污染联合防治。同时,为提升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规定要明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组织开展监测评价,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有关开发建设活动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流域生态功能。(第三条、第四条)
三、完善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一是做好排污许可与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等制度的衔接,规定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水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第六条)。二是完善环境监测制度,明确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义务(第八条)。三是建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制度,加强风险管理(第九条)。
四、强化重点领域水污染防治措施。在工业废水管理方面,明确工业集聚区废水实行集中处理,并严格其排放要求;在地下水污染防治方面,明确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加强地下水水质监测;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方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禁止有关工业废水排入农田;在船舶污染防治方面,要求进入我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对压载水进行灭活处理,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第十条至第十八条)
五、强化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在现行法律规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风险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二是规定单一水源供水的城市,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或者开展区域联网供水;三是规定有条件的地区要发展规模集中供水,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四是强化饮用水供水单位责任,保证供水水质达标,不达标的要对供水单位进行处罚;五是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测;有关信息要向社会公开;六是加强饮用水安全应急管理。(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六、严格法律责任。根据环保法的精神,对无证或者不按证、超标、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并与环保法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和拘留措施进行了衔接。(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哪些方面(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内污水。已容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不适用于( )

D 海洋污染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不适用于(海洋污染防治 )

Ⅳ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自几年几月记日起实行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国家法律还是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截止2020年使用的版本为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5)水污染防治条例扩展阅读: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Ⅵ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的第三章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防治水污染应当按照流域或者区域统一规划。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干流和鄱阳湖的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全省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由省环保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全省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二十四条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东江源头和鄱阳湖设立生态功能保护区,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环保、水利、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损坏生态功能保护区标志。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环保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损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二十六条省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建立全省水环境监测网络,对水质状况进行监测、评价。
第二十七条长江九江段、鄱阳湖、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干流及其沿岸地表水环境风险安全距离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医药、化工、农药、电镀、制革、印染、造纸、矿山采选、冶炼、焦化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地表水环境风险安全距离,由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科学合理地确定,并经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确认。
前款规定范围内已建的上述项目,应当制定规划,逐步改造、外迁或者关闭。
第二十八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排污口。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九条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测、探矿、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条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城乡规划、发展改革、环保、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已建成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加强配套管网的建设,确保正常运营和达标排放。
第三十一条工业园区、开发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并保证污水达标排放。
第三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区湖泊的保护,湖泊水质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水质Ⅳ类标准的,应当及时组织清淤、换水。
禁止向城区湖泊排放各类污染物。
第三十三条在市政排水管网收集范围内,饮食、车辆清洗等服务业,其污水排放设施应当与市政排水管网相连接。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农业产业布局,合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完善农业基础设施;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引导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田间合理灌排,引导农民发展节水农业,防止水体污染。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划定畜禽、水产养殖区,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套建设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保证污水达标排放,推进畜禽粪便等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栏养殖;禁止向库区及其支流水体投放化肥和动物性饲料作为水产养殖饲料。

Ⅶ 水污染防治法与水资源管理条例有什么区别

《水污染防治法》
广义的水污染防治法是指国家为防治水环境的污染而制定的各项法律法版规及有关法律规范的权总称。狭义的水污染防治法指国家为防止陆地水(不包括海洋)污染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水污染防治法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0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6年2月21日颁布,2006年4月15日起实施。共计七章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签发的行政法令、授权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务院行政命令或下发的行政操作性文件。
是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是否已废止 如果已废止的话,有没有取代它的法规

国务院先后于1989年和200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89年的已废止,2000年继续有效,但与2008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抵触的地方失效。

Ⅸ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什么时候实施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列入一类项目,但尚未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