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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企业

发布时间: 2020-11-23 22:33:09

㈠ 县级环保局有权关停企业吗关停重污染企业需要哪些程序

任何行政行为均需遵循法定程序,关停污染企业也是这样。当前治污行动中,形成了一股关停污染企业的风潮,并且由于环保高压态势,执法实践中出现了“一刀切”、追求效率、忽视程序要求的倾向。本文意在强调污染企业关停所必须履行的程序要求,以提醒执法机关,保障企业合法的程序利益。
要明确污染企业关停需履行的手续,必须首先明确“关停”这一行政行为的性质。《环境保护法》设专章(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如污染物排放超标需受到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处罚、未经环评擅自开工建设会受到罚款处罚等。“关停”规定在同章第六十条,表述为“……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按照体系解释方法,其应属行政处罚无疑。《行政处罚法》第二章第八条明确列举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其中虽然没有明确包括“关停企业”,但其中第四项“责令停产停业”,第五项“吊销执照”与企业关停的效果别无二致。此外,该条第七项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环境保护法》属于法律,其规定的“关停”当然属于行政处罚。此点应当没有异议。
既然关停企业属于行政处罚,其就应当遵循行政处罚的相关程序规定。《环境保护法》并未涉及关停企业的程序问题,因而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的一般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据此,调查和告知,是所有行政处罚都必须履行的程序。此外,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对于那些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处罚,听证是他们的法定权利。关停企业显然是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具有同等利害关系的行政处罚(包含在第四十条“等”字内涵之中),必须告知相对人并赋予相对人申请听证的权利。此外,在调查阶段,关于调查的人数、方式、证据的获取等有诸多细致的规定,执法机关也必须遵循。以上均是关停企业所必须遵循的步骤,缺一不可。

㈡ 对于污染严重的企业有哪些出路

污染严重的企业就要想办法去减少污染,或者说对于自己排出的有害得其体肤水武器做一个比较好的处理,处理达标以后就可以了,但是如果确实无法处理好这样的企业肯定就是不可以存在的。

㈢ 重金属污染的企业有哪些

单纯从化工角度说,三价铬确实是无毒的.
但环保是相对的,只是里边六价铬的有害物质符合欧盟rohs要求的标准,一般是100ppm以下,但是三价铬存在不稳定性,容易转化为六价铬,也就是剧毒
铬污染在内的重金属污染是全世界相关产业所面对的攻关难题,欧美都难以攻克。包括海宁皮革企业在内的我国众多相关企业其实一直在打擦边球。
当然一时半会是死不了人的,跟hiv一样,日久见人心了。
lz这帖子倒更像是房地产做的软广告,铬超标先不说,光是卡森厂区那成年累月的臭屁烂肉谁能受得了?

㈣ 环境污染企业鉴定标准是什么

信息

书名:最新造纸企业环境污染处罚认定标准与行政复议处理办法及诉讼应对

市场价:998元

作者:编委会

册数规格::全四卷16开精装

出版社:中国科技文化出版社2007年5月出版

简介

最新造纸企业环境污染处罚认定标准与行政复议处理办法及诉讼应对解决实务全书
最新造纸企业环境污染处罚认定标准与行政复议处理办法及诉讼应对解决实务全书
详细目录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篇企业环境管理规划与行政审批
第一章企业环境管理及参考标准
第二章企业环境审批依据与程序
第三章企业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程序
第四章企业环境信访与环境纠纷处理程序
第二篇企业环境投入内部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一章导论
第二章环境成本概述
第三章环境成本计量
第四章环境成本会计
第五章环境成本报告
第六章环境成本审计
第七章环境成本控制模式
第三篇企业环境违法认定法律解释
第一章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第二章环境保护法律概念
第三章环境保护法律职责与权限
第四章环境保护法定时限与执法工作程序
第四篇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
第一章违反禁止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类
第二章违反环评制度类
第三章违反“三同时”制度类
第四章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类
第五章违反现场监督检查制度类
第六章违反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规定类
第七章违反排污总量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类
第八章违反排污口规范管理规定类
第九章违反限期治理、限期纠正与改正管理规定
第十章违反排污收费制度、行政处罚环境管理类
第十一章违反污染事故管理规定类
第十二章违反环境标准、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产品、有机食品、清洁生产环境管理规定类
第十三章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违反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章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其他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五篇企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章简易程序
第二章一般程序
第三章执行程序
第六篇对企业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罚款幅度的裁定
第一章环境标准问题解释
第二章环境监测问题解释
第三章排污费及其他环境收费问题解释
第四章环境处罚问题解释
第五章对几个具体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罚款幅度的裁定
第六章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罚款幅度的一般裁定
第七章对“罚款裁量参考换算表”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第七篇企业环境污染处罚行政复议
第一章企业环境污染行政复议的基本理论
第二章企业环境污染行政复议的机构
第三章企业环境污染行政复议申请范围
第四章企业环境污染行政复议管辖
第五章企业环境污染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六章企业环境污染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第七章企业环境污染行政复议证据
第八章企业环境污染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第九章企业环境污染行政复议的期间与送达
第十章企业环境污染行政复议的法律责任
第八篇企业环境污染处罚的行政诉讼
第一章概述
第二章企业环境污染处罚的争议范围类别
第三章企业环境污染处罚的行政诉讼受理管辖
第四章企业环境污染处罚的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企业环境污染处罚的行政诉讼证据
第六章企业环境污染处罚的行政诉讼的程序及法律适用
第七章行政诉讼的期间、送达与费用
第八章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第九篇企业环境处罚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及运用
第一章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规则
第二章提供证据的要求
第三章程序的问题
第四章质证
第五章认定证据规则中的基本问题
第六章有关认定证据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规则
第七章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与认定
第十篇企业环境行政诉讼的赔偿问题解决
第一章行政赔偿概述
第二章行政赔偿的范围
第三章行政赔偿请求人
第四章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第五章行政赔偿程序
第六章行政赔偿的方式与计算标准
第七章行政追偿
附录:相关环境法律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晌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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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什么是重点污染企业和一般污染企业

电镀,重有色金属来,冶炼,含铅蓄电池源,化工原料,皮革,危险废物处置等排放污染的企业。这些污染比较严重的企业就是污染企业,我觉得你是想问的重污染企业而非重点污染企业把,这个重点有歧义啊
重污染企业,如重金属加工,皮革,造纸,冶炼什么的都算。一般污染,就是污染稍微轻点的企业

㈥ 中国对生产企业在环境污染方面有什么规定或标准

根据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级别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一)Ⅰ级(特大):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Ⅱ级(重大):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三)Ⅲ级(较大):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四)Ⅳ级(一般):发生3人以下死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转让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收转让者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闭。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没收销毁。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生产、进口、销售的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督管理权的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承担机动车船年检的资格。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二)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
(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四)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前款规定的对因建设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对其他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生产或者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超过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配额的,由所在地、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生产、进口配额。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
(二)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三条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大气污染损失的,免于承担责任。
第六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将征收的排污费挪作他用的,由审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回用款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追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㈦ 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化工企业有哪些

笼统来讲,所有的化工企业对环境都会造成污染,所以不能一棍子打死,有的企业生产过程中有废气产生,如大量的臭气、VOC等,影响周边的居住环境,还有锅炉烟气,虽然经过处理了,但是含有部分污染物排放进入大气中;有的企业排放废水,废水中含有大量的COD、盐分、SS等,而且化工企业废水比较难以处理,生化性较差,同时大量的盐分进入水体,也会造成周边环境盐分富集。

㈧ 云南弥勒污染企业有哪些

现在的话一般像这种企业的话一般暂时都不会开的,你像你说的这种污染企业的话,就是不太很清楚。

㈨ 如何举报污染企业

向当地环保部门举报即可。

㈩ 印刷企业是污染企业吗

您好:根据印刷企业用到的材料来看的它的污染还是很严重的,其中最常见的油墨:
油墨是目前印刷行业最大的污染源:世界油墨年产量已达三百万吨质量控制,油墨中含有机溶剂,一般有较浓的气味,对环境有污染,对人体有一定毒害,并且这种油墨有一定的火灾隐患。每年由油墨引起的全球VOC污染排放量已达数十万吨。这些有机挥发物包装贸易,在阳光的照射下会形成氧化物和光化学烟雾,严重污染大气环境,还有很多,所以 现在这个产业已引起非常广泛的关注
希望能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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