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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规

发布时间: 2020-11-23 19:36:50

Ⅰ 医疗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条 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第五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条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邮电部门对疫情报告应当优先传送。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Ⅱ 什么是卫生法律法规

作用有三。1.
供作医疗机构制作行为规范的依据
2、可以作为医疗侵权领域具体适用的法律
3、规范卫生
行政部
门对医疗机构的管理

Ⅲ 卫生法规有哪些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10.27)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10.30)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7-10-30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最新法规

关于将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生部(2008-7-21)阅582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灾后妇幼卫生服务应急方案》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7-21)阅295次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
/ 卫生部(2008-7-17)阅552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埃博拉出血热等6种传染病预防控制指南和临床诊疗方案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7-12)阅425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世界卫生组织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指导原则(草案)》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7-10)阅384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7-8)阅625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糖尿病宣传知识要点》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7-8)阅609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灾后不同人群心理卫生服务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7-3)阅920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控制工作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6-27)阅334次

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 卫生部(2008-6-27)阅709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6-24)阅1252次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卫生部(2008-6-24)阅1459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等14个汶川地震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装备指导标准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6-21)阅631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地震灾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6-20)阅484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工作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6-12)阅545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文件材料归档工作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6-2)阅407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孔肯雅热诊断和治疗方案》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5-29)阅1233次

关于印发《地震伤员康复指导规范》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2008-5-28)阅1201次

关于印发《四川汶川地震伤员康复工作方案》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2008-5-27)阅635次

关于切实做好地震灾区饮用水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 卫生部 环境保护部等(2008-5-24)阅496次

民政部、公安部、卫生部关于“5.12”地震受伤人员转移救治中死亡遗体处理的通知
/ 民政部 公安部 卫生部(2008-5-23)阅1111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震灾区预防接种指南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5-23)阅850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震灾区鼠疫等3种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5-18)阅1222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5-18)阅93次

关于切实做好抗震救灾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局(2008-5-13)阅666次

关于印发《2008-2010年全国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08-5-13)阅1118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5-9)阅700次

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2008-5-6)阅1414次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卫生部(2008-5-6)阅1227次

卫生部发布关于加强春夏季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 卫生部(2008-5-3)阅814次

Ⅳ 卫生执法相关法律、法规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

卫监督发〔2005〕233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监督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卫生部办公厅2005年6月10日印发
校对:王冀附件: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各项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以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高效为基本要求,以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为保障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卫生行政执法的内容应当包括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及卫生行政处罚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实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建立卫生行政执法激励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并组织实施;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职能调整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执法范围和工作任务;
(二)划分执法责任,具体内容有:
1、明确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
2、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执法的目标和要求;
4、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卫生行政执法范围和工作任务建立卫生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分别落实到各级负责人、各处室(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保证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一)重大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
(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及档案管理制度;
(三)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
(四)卫生监督稽查制度;
(五)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六)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制度;
(七)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八)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和奖惩制度。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和举报,不得拒绝和推诿。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有关标准;
(四)执法程序合法;
(五)行政处罚合法、适当。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依法行政。

第三章监督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监督工作,其职责是:
(一)实施过错责任追究;
(二)参与重大执法和听证活动;
(三)对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实施监督;
(四)组织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四章考核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机关及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都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实施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应当针对其不合格内容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的,应当取消其评比先进资格。

第五章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政首长为卫生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执法机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执法人员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
(九)其它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有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所在机构可以根据情节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过错责任,是指执法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不良结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05-6-20 13:53:35参考资料:卫生部官方网

Ⅳ 卫生法律法规的特征有哪些

(1)卫生法立法宗旨是保护公民人体健康。

我国卫生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公民身体健康及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卫生秩序,规范人们卫生行为。

(2)卫生法具有诸法合体、多种调节手段并用的特殊形态。

在运用上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在保障上具有国家的强制性,在实施上有明显的导向性。卫生法既表现为专门以医、药卫生为主要内容的卫生法律规范文件,也表现为在其他法律文件中有关医、药卫生的规范性条文。

(3)卫生法中技术规范和法律规范紧密结合。

卫生法的具体内容与医学等自然科学相联系并成为立法的基础和依据,同时医药卫生工作本身作为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把科学技术的研究成果应用于医药卫生工作中,就必须用立法来强化医药卫生技术规范,形成操作规程、技术常规及医药卫生标准等法定性技术规范供人们遵照执行。

(4)卫生法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日益重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健康问题受到世界范围内的关注,反映健康领域内具有社会共性的问题及共同要求,成为世界各国卫生立法中的共识,在加强国际间卫生立法合作交流,以及相互借鉴立法经验、法律条文的同时,要关注社会公众的利益,如知情权、人格权等,维护公众合法权益。

(5)卫生法规扩展阅读:

“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这是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它彰显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铮铮誓言。

正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维护和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权益为主线进行构思和编写,做到以卫生职业教育特点为基础,设置采用模块与综合化相结合的结构。

根据各专业执业考试和将来工作性质特点不同,灵活选用不同的模块和综合化内容学习,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尽力做到前瞻性研究与理论探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勾画出国家卫生立法的大体框架;

同时做到既吸收了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解释,又注意到卫生法学基础、医学科学发展引起的法律问题与相关法律法规。

如《药品管理法律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食品法律制度》、《转基因食品法律制度》以及国外护士资格认证的相关条例等内容。

同时,根据新的形势发展需要,在《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中增补了《探讨防范医疗风险的制度》,在《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中增加了《执业药师管理法律制度》和《执业技师管理法律制度》内容,

同时把《公民生命健康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疾病预防与控制法律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法律制度》、《健康相关产品卫生法律制度》、《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等章节都纳入教材中,其他章节有的依据最新卫生法的修订而增加了新的内容。

突出保障人体生命健康合法权益内容范围及各类人群健康权益特征和要求。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创建和谐社会的编纂思想。

Ⅵ 卫生法规有哪些具体内容

卫生法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及社会主义建设的方针、政策和任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发展卫生事业而制定的有关卫生工作的法律、法令、条例、规程等具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我国党和政府重视卫生法规的建设工作,建国初期就为维护所工作制定了“面向工农兵”、“预防为主”、“团结中西医”、“卫生工作与群众运动相结合”四项原则。它开辟了中国卫生工作的道路,指明了正确方向,保证了卫生工作的健康发展。这四项原则是制定一切卫生法规的政策依据。
http://ke..com/view/1721784.htm

Ⅶ 卫生法律法规有哪些

卫生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
有关医护人员的法律法规:如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
2.
有关医疗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条例等。
3.
有关精神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精神卫生法等。
4.
有关医疗和疾病控制的法律法规:如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
5.
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

Ⅷ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有哪些

1、宪法: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43条,48条均有规定。

2、刑法:刑法第115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113条(交通)114、187条均有职业安全卫生有关的内容”。

3、劳动保护基本法:由于目前,我国暂时没有建立《职业安全卫生法》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起到了劳动安全卫生领域的基本法作用,也是我国制定各项劳动安全卫生专项法律的依据。

4、劳动保护专项法:是针对特定的安全生产领域和特定保护对象而制订的单项法律,目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劳动保护行政法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等由国务院发布

6、各部门发布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如劳动部《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违反的行政处罚办法》、《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防护用品规定》。

7、劳动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各地方不同。

8、安全及卫生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基础标准、方法标准、作业场所分级标准。

9、其他要求:指产业实施规范与政府机构的协定,非法规性指南。

(8)卫生法规扩展阅读:

法律制度内容:

1.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方针和制度。

2.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高温、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对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措施主要有:

(1)上岗前培训。未成年工上岗,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提供适合未成年工身体发育的生产工具等。

(4)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职业安全卫生法

Ⅸ 卫生法律文件包括哪些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10.27)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10.30)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7-10-30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最新法规

关于将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生部(2008-7-21)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灾后妇幼卫生服务应急方案》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7-21)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
/ 卫生部(2008-7-17)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埃博拉出血热等6种传染病预防控制指南和临床诊疗方案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7-12)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世界卫生组织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指导原则(草案)》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7-10)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7-8)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糖尿病宣传知识要点》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7-8)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灾后不同人群心理卫生服务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7-3)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控制工作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6-27)
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 卫生部(2008-6-27)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6-24)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卫生部(2008-6-24)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等14个汶川地震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装备指导标准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6-21)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地震灾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6-20)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工作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6-12)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文件材料归档工作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6-2)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孔肯雅热诊断和治疗方案》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5-29)
关于印发《地震伤员康复指导规范》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2008-5-28)
关于印发《四川汶川地震伤员康复工作方案》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2008-5-27)
关于切实做好地震灾区饮用水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 卫生部 环境保护部等(2008-5-24)
民政部、公安部、卫生部关于“5.12”地震受伤人员转移救治中死亡遗体处理的通知
/ 民政部 公安部 卫生部(2008-5-23)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震灾区预防接种指南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5-23)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震灾区鼠疫等3种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5-18)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5-18)
关于切实做好抗震救灾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局(2008-5-13)
关于印发《2008-2010年全国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08-5-13)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5-9)
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2008-5-6)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卫生部(20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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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20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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