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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依法

发布时间: 2020-11-20 20:35:11

① 我国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一方面明确了任何作品在创作完成之后都统一享有著作权,使著作权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得以保证,另一方面禁止了违禁作品的出版与传播,实现了公共利益的保护。

著作权作品是指单独具有版权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视听作品和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版权作品之外的其他信息材料则是指不具有版权的事实或者信息资料。

(1)我国依法扩展阅读:

有三种类型的作品不受法律保护: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第二种是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作品。第三种是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② 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是指我国教育立法、执法、司法活动所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它既是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我国教育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
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
二、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
三、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
四、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
五、教育法制统一原则 。

③ 哪部法律的颁布标志我国进入依法执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教育法》的颁布是关系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件大事,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制度,维护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加速教育法制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④ 我国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哪些方面

违法成本极低、守法成本相对畸高,不仅诱使当事人违法,更重要的是守法者吃亏,违法者赚便宜,进而劣胜优汰,具体表现在:

1、公权力机关的退位、归位与市场机制和社会组织发育仍不成熟之间的矛盾。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是公权力机关退位和归位,理性再定位的过程。但由于市场机制仍不健全,社会组织仍不规范,市场机制和社会组织往往难以担当起合格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导致公权力的进退维谷。

2、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要求与法律质量整体上仍不理想之间的矛盾。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然而,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立法质量已在不断提高,但仍有一些法律尤其是低层级的法律规范质量不高、类型化不够、科学性不足,将执法和司法带入或难以实施,或实施冲突,或实施背反的多难困境。

3、严厉制裁违法行为的要求和期待与违法成本极低、守法成本较高之间的矛盾。

普遍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当然特征,严厉制裁违法行为是保障法治权威和发挥法治威慑力的必要条件。

但是现实中,在一些方面,由于责任设置过低,特别是查处率不高,导致违法成本极低、守法成本相对畸高,不仅诱使当事人违法,更重要的是客观上造成“逆向选择”、守法者吃亏,违法者赚便宜,进而劣胜优汰,并导致普遍违法。

(4)我国依法扩展阅读:

我国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的改善:

1、价值建设,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

法治社会的根本问题在于将法治理念、法治信仰内化于人心,成为社会成员决策和行动的基本指引。

当前人民群众已经有一定的法治意识,但牢固的法治理念尚未确立。实现人心大治,不仅要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着力强化规则意识、诚信意识、权利义务统一意识、责任意识,还要透过多途径、全方位的理念引领价值观建设,使法治精神浸润人心。

2、基层调整,使治理畅达“末梢神经”。

体制问题具有决定性。我国传统上从中央到基层的纵向层级化管理体制倚重“生产经营单位”和“基层组织”。

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存在着在“最后一公里”失灵的问题。建议以确立社区的法律地位为主要方式,重塑我国社会的基层组织形态,确保国家与其成员之间的“传感”途径畅通。

⑤ 我国依法治国的标准是

我国依法治国的标准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978年12月,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同时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开启了崭新征程。

⑥ 我国公民依法具体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呢

一、政治权利和自由
□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有参加国家管理、参
政议政的民主权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
由。它包括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的言论、出版、集
会、结社、示威和游行的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选举与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
的代表或者某些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它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1)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3)公民对被选举的代表享有监督和罢免的权利。
2.我国宪法规定,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所有的年满18周
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民族、种
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
居住期限的限制。

(二)言论自由
1.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著作及电影
、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手段发表自己意见和观点自由权利。
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狭义的言论自由是公民在公共场所发表意见或者讨论问题的权利

2)广义的言论自由则既包括在公共场所发表意见和讨论问题的权利
,还包括出版自由、学术自由和新闻自由等权利。
2.言论自由作为近现代宪法上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是资产阶级干革
命的产物。1776年美国弗吉尼亚州宪法最早规定了保障人民的言
论自由,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宣布“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
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
版的自由”。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也同样重视言论自由,我国建
国以来的历部宪法都将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写入宪法之
中。
3.言论自由人作为公民的法律权利,其核心是指国家的任何立法与
行政活动都不得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
的,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保护个人不受诽谤或者对权利的其他分割;
2)维护社会道德水准的需要;
3)当国内发生暴力或者骚乱行为时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
4)当外敌入侵时为捍卫国家安全的需要;
※我国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权利和
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
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具体表现为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
1)不得用言论进行反革命宣传、反革命煽动;
2)不得用言论进行诬告、陷害其他公民的活动;
3)不得用言论侮辱、诽谤、诋毁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
4.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范围、限制方式,许多国家都制定有专门的
法律加以调整,如新闻法、出版法、诽谤法、广播法等。宪法学
将各国不同的法律限制方式分为预防制和追惩制两种:
1)预防制是事前限制,即所有的演说、出版等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
行为在表达以前要受一定的国家机关的干预和审查,前者只有通
过后者的审查才能实现其表达言论的意愿。
2)追惩制是事后限制,即所有的言论与出版不受事前的审查,都事
先被假定为可以行使,只有在表达言论后构成违法的才依法定程
序予以制裁的制度。英国、美国等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实行这
种制度。

(三)出版自由
1.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扩展,是广义的言论自由。它指的是公民
有权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出版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
思想的权利。
2.在英美等国家,出版自由的观念根深蒂固。英国在1695年的时候
就取消了出版领取许可执照的制度;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
:“国会不得制定法律来剥夺出版自由。”我国的历部宪法都专
门规定了公民出版自由的权利。
3.但是,出版自由并非毫无限制,对于出版自由的限制方式主要有
追惩制、登记制和审批制。英美等国实行追惩制,我国则实行登
记制和审批制:
1)前者不受任何的事先审查,只在出版后构成违法才予以追究法律
责任;
2)后者在出版前要接受新闻审查,经批准并登记后才能出版的制度

3)从禁止出版的范围看,有伤风化的出版物为各国所普遍禁止。

(四)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1.集会、游行、示威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各国宪法大多赋予公民以
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
会、文化权利公约》规定:“和平集会的权利应被承认。对此项
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
护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者道德或
者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以限制。”

2.我国的历部宪法都明确规定了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1989年10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对我
国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作了全面规定:
1)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2)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
活动;
3)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
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思的活动。
※ 集会、游行、示威具有如下特点:
1)它是由公民自发举行的,而非由国家机关组织进行;
2)它是在露天公共场所公开举行的,而非在室内秘密进行;
3)它的目的是表达某种意愿,而非为了娱乐。

3.由于集会、游行、示威是一种较为激烈地表达意志的方式,在客
观上往往会给社会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因而,世界各国法律对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利的行使都给予一定的限制,其方式有
三种:
1)申报制,即仅须在集会、游行、示威前向有关机关报告,无须经
过相关机关批准的制度;
2)批准制,即集会、游行、示威须取得有关机关许可方能举行的制
度;
3)追惩制,即在集会、游行、示威前不受任何机关的干涉,也无须
向任何机关报告,只有在集会、游行、示威中有违法行为时才依
法予以惩罚的制度。
※上述各种限制方式中,批准制限制最为严格;追惩制限制最为宽松
;申报制处于两者之间--它既不会不当限制公民集会、游行、示
威权利的行使,同时又使相应的维护公共秩序的国家机关可以有所
防范,能平衡秩序和自由的矛盾,所以是一种较合理的限制方式。
4.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公民在行
使这些自由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1)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
利;
3)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等都要按事先批准的内容
进行。
※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采取的限制方式是批准制。

(五)结社自由
1.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照法律规定的手续组织某
种社会团体的自由。
2.结社可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不以
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又可分为政治性结社和非政治性结社。以营利
为目的的结社如组建公司,政治性结社如组织政党,非政治性结
社如组建慈善机构。
3.在国外,结社自由包括组建政党自由,在我国一般不包括此项内
容,因为我国由共产党一党领导,其他八个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
共产党领导的参政党,故不允许组建其他政党。
4.1989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社
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
法干涉。对社团的成立登记、监督管理等基本问题做出了具体规
定,为公民行使结社自由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⑦ 依照我国宪法规定,可以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有()

依照我国宪来法规定,可以依自法属于集体所有的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⑧ 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有: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⑨ 我国实行依法治国首先是什么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依宪治国,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9)我国依法扩展阅读

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宪法精神、宪法理念深入人心,宪法权威才能真正树立起来。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已经形成,宪法精神不断深入人心。

当然,培育和弘扬宪法精神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要求相比,全社会自觉遵守、维护、运用宪法的意识还需要不断加强。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广泛弘扬宪法精神,在全社会树立起对宪法的信仰和敬畏。

⑩ 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原则

(一)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 《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是我国教育工作必须始终不渝地贯彻实施的一项带根本性的原则,也是我国教育区别于西方国家及其他国家教育的根本标志。 (二)受教育机会平等 《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种平等还应包括过程的平等,即入学上的平等、就学过程的平等和学业成就上的平等。 (三)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也是国家对教育活动的基本要求。在我国,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利益和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 (四)权利和义务相一致 权利和义务相一致是法制的基本精神,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教育领域中的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不管是教育管理者、教育者、还是受教育者,既依法享有权利,又必须依法履行义务。 (五)教育法制统一 教育法制统一是指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由国家机关统一制定、统一实施,对全体公民和法人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体现为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权只能由国家机关在各自的职责权限内行使;教育法律法规的效力按发布机关,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形式层次有序,协调统一的整体。 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在法律效力上体现为“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后法优于先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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