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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条例

发布时间: 2020-11-23 12:13:21

A. 学生卫生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
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
;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章名】 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五条 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
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
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
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
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
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
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十条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
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
故。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
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
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
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
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第十二条 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
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
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
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
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
转诊治疗。 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
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
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
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
作。 【章名】 第三章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规模较大的农
业中学、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可以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卫
生工作。 第二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
(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
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
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
学校卫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区域性中小学卫
生保健机构。 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二)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 (三)开展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按照卫
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津贴。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入
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
机会。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
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
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接受转诊治疗。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防疫站,对学校卫生工作承担下列任务: (一)实施学校卫生监测,掌握本地区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掌
握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动态; (二)制定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计划; (三)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开展学校卫生服务。 第二十七条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
家有关卫生标准。 【章名】 第四章 学校卫生工作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
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
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
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第二十九条 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设立学校卫生监督员,由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学校卫生监督员证书。 学校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
付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第三十条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证件。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时,有权查阅与卫生监督有关的资料
,搜集与卫生监督有关的情况,被监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学
校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章名】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
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
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
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
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
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
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
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
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章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卫生监督办法、学校卫生标准由卫生部会同国家教
育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九条 贫困县不能全部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
的,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区的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变通的规定。变通
的规定,应当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负责解释。

B.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由于烟草在燃烧的过程中会产生如CO、尼古丁、焦油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构成这些有害物质的微粒会不断运动,从而造成他人被动吸烟,也就是常说的“二手烟”.因此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故选:C.

C. 公司卫生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维护本公司内员工之健康与安全,使安全及卫生各种事项合理化、明确化,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公司之安全卫生管理均适用。

三、权责规定行政部为本规定之管理单位,各部门配合执行。

四、作业规定:安全卫生管理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医务单位各部门主管班、组长员 工安全卫生管理者现场安全卫生委员安全卫生管理委员会现场安全卫生强化员

D. 世界卫生日的卫生条例

第59届世界卫生大会2005年5月26日通过决议,同意在自愿基础上立即提前实施《国际卫生条例》与防范禽流感和人类流感大流行相关的条款。世界卫生组织发言人法蒂拉·沙伊布女士认为,这一决议对于争取时间、避免由禽流感导致的人类流感大流行具有重要意义。
沙伊布2005年5月27日在日内瓦万国宫向新华社记者介绍说,2005年通过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于2007年6月15日起实施。这一条例旨在加强对各种危险传染病的控制。沙伊布说,面对禽流感的严峻威胁,一些有条件的世卫组织成员国曾表示,希望在自愿基础上提前实施《国际卫生条例》禽流感和人类流感相关条款。
沙伊布说,出席该届世卫大会的代表一致通过决议,同意提前一年实施《国际卫生条例》禽流感和人类流感相关条款,正是尊重了这些世卫组织成员国的意愿。她强调,根据新通过的决议,自愿实施相关条款的世卫组织成员国必须迅速向世卫组织通报由禽流感病毒导致的人类流感病例。另外,各国卫生部门还必须设立专门观察组,负责相关条款的实施。
沙伊布认为,世卫组织成员国自愿提前实施《国际卫生条例》相关条款,将有助于加快防控禽流感的步伐,有助于各国相互分享情报、借鉴经验和共同采取防范禽流感大规模蔓延的措施,有助于避免人类流感大流行,尽早防范灾难的发生。

E. 卫生法律法规

经确切统计,涉及卫生方面的法律有:《母婴保健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法制法》、《职业医师法》、《献血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红十字会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药品管理法》)10部。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尘肺防治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条例》等33部。部门规章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146部。

因此,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数量的总和为189部。

F. 《公共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形式有哪几种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G. 管理班级卫生条例!

教室卫生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班级管理,增强同学们的荣誉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进一步改善班容、班貌,使同学们有一个洁净、舒适、美观的学习环境,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教室卫生要求及奖扣分规定如下:1、我班实行以卫生委员为中心,各小组组长负责的值日、值周及检查制度。2、小组长及值日生要加强班级责任感和责任心,认真做好每天的卫生工作,创造一个舒适、卫生的学习环境。3、教室每天早上7:20前及中午14:15前完成清扫、洒水及撴地工作;下午上课前要洒水,保持室内空气湿润、清洁、整洁。4、全体同学共同维护教室地面卫生,做到无乱纸,无痰迹,无果皮,无食品袋等杂物。5、教室的门窗、玻璃责任到人,讲桌要保持清洁,墙壁无划迹,无污物。给人以窗明几净之感。6、注意环境区卫生,如发现环境区内有杂物,要主动捡拾,值日生更应及时清理,以使每天的环境区都能保持清洁。7、大扫除时,各组学生必须努力完成生活委员交给的各项任务,只有生活委员检查合格以后,方可认为完成任务。灯具侧面,黑板边缘,窗台要认真清理或清洗,属卫生检查重点。8、值日生要将清扫垃圾及时倒往指定地点,不得在教室内存放;垃圾箱要及时清理,至少中午放学和晚上放学前应清理一次,不得将垃圾留存到第二天。 9、板报组要认真美化后黑板,最少两周一次;要即有内容,又美观。10、教室桌椅、扫帚要摆放整齐,任何学生不得随意摆放桌椅和调换座位。

H. 什么是《国际卫生条例》

国际卫生条例(IHR)是一个国际法律工具,对全球194个国家具有约束力,包括世卫组织所有会员国。条例旨在帮助国际社会预防和应对那些有可能跨国威胁世界范围人民的紧急公共卫生风险。
在全球化的世界中,疾病可以通过国际旅行和贸易远距离和大范围传播。一个国家的卫生危机可以影响到世界上许多地方的生计和经济。这些危机可能是新发传染病造成的,比如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SARS),或者一场新的人类流感大流行。《国际卫生条例》也可以适用于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例如化学品溢流、泄漏和倾倒或核熔化。《国际卫生条例》旨在尽可能限制对国际交通和贸易带来干扰的同时,通过预防疾病的蔓延来保证公共健康。
《国际卫生条例》于2007年6月15日生效,要求各国将一些疾病的暴发情况和公共卫生事件向世卫组织报告。以世卫组织在全球疾病监测、预警和应对方面的独特经验为基础,《国际卫生条例》定义了各国报告公共卫生事件的权利和义务,确定了世卫组织在维护全球公共卫生安全工作中必须遵循的一系列程序。
《国际卫生条例》还要求各国加强其公共卫生监测和应对的现有能力。世卫组织正在与各国和合作伙伴密切合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来调动资源,以便满足有效和及时执行这些新规定的需要。及时和公开的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将有助于使得这个世界更安全。

I. 环境卫生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第十三条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十六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中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可以适当收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
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统。
第二十一条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
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第二十四条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五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六条城市集贸市场,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七条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责成作业者清理保洁。
在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由船上负责人依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对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
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一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J. 中国人民必须做到的卫生条例

首要先要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现在失业率这么高,广大老百姓的收入刚够果腹。教育又这么奢侈,练医疗保障都没有。让广大老百姓搞环保讲卫生之类的根本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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