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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卫生

发布时间: 2020-11-23 08:26:29

Ⅰ 乡村卫生室申请要求,知道的人来说一说,

申请乡村卫生室,主要内容有房屋设置清况,人员资质与配备,基本设置,医疗器械,常用药品,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等。

Ⅱ 清洁乡村的相关报道

【美丽广西·清洁乡村】“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全面展开
2013年5月2日上午,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电视电话会议。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彭清华作重要讲话,自治区主席陈武作工作部署,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危朝安主持大会。
彭清华强调,清洁乡村关系到全区五千多万壮乡各族儿女的生存发展环境、关系到广西对外开放形象、关系到人民群众文明素养和健康水平的提高、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需要全区动员、全民参与、全社会共同行动,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让广西以更加洁净、更加优美、更加和谐、更加自信的形象展现在世人面前。彭清华指出,多年来,由于全区各级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我区环境面貌已有明显改善,但整体来看还不平衡,尤其是小乡镇、农村、城乡结合部、露天农贸市场等区域的环境亟待改善,人民群众赖以生存的家园、水源、田园还不同程度地日益受到污染和侵蚀。这种情况不改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无从谈起,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也就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为此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从2013年起用将近两年时间在全区广泛开展“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通过两年的集中整治,使我区乡村环境卫生面貌有一个明显的改变,再经过五年多持续不懈努力,使我区在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同时,乡村环境面貌有一个根本的改变。彭清华强调,开展“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就是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布局要求,以“美丽广西”为主题,以“清洁乡村”为切入点,把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建设美丽中国”的战略任务在我区具体化。要把开展这项活动作为我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实践活动,把开展这项活动作为改进干部作风、密切干群关系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把开展这项活动作为检验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战斗力、动员力、执行力的一个重要标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这一活动,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实现机制化、常态化;希望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关心、全力支持和参与这一活动,为改变家乡面貌多做一些事、多出一份力;各有关方面要加强监督,为这一活动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把群众对生活环境的满意度和对干部作风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活动成效的重要依据。彭清华表示,广西的好山好水和优美风光是大自然的恩赐,广西深厚绵延的历史文化和多姿多彩的民族风情是老祖宗的遗产,我们要倍加珍惜,小心呵护。让我们万众一心、共同努力,以对建设美丽广西的崇高责任和对家乡的深情挚爱,用自己的双手去建设美好家园,创造幸福生活。陈武对开展“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推进措施进行了全面部署。他强调,一是坚持领导亲自抓,分级负责,人人参与,选派干部组成工作组下乡,进村入户,与农民群众一起商量,紧紧依靠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带领群众开展“清洁乡村”活动;二是广大农民群众要积极主动参与,发挥主力军作用,自觉打扫自家屋内屋外、门前庭后,自觉清理自家田园道路,自觉形成科学卫生健康的生活方式,自觉改善生活生产条件,共同建设美好家园。三是多渠道筹措资金,形成工作合力,各级财政资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要优先用于积极性高、工作效果好的村屯。四是加强指导,统筹推进,对做得好的村屯,在电视报纸上进行通报表扬,对做得不好、村容村貌没有变化的村屯,在电视报纸上进行通报批评。五是建立长效机制,把干净清洁卫生的农村环境长期保持下去。陈际瓦、龙义和、温卡华、石生龙、黄道伟、余远辉、周新建、范晓莉、杨道喜、莫永清、覃瑞祥、王跃飞、陈章良、高雄、李康、蓝天立、张晓钦、陈刚、李达球、黄格胜、黄日波、彭钊、李彬、梁胜利、赖德荣、刘君、罗殿龙、崔智友、胡玉林、徐汇东、龙文成等出席大会。会议采用电视电话形式,会议在南宁设主会场,各市、县(市、区)设分会场。并由广西人民广播电台、广西电视台直播。各地组织了干部群众集中收听收看。大会结束后,与会干部表示,将采取措施,完善机制,加大投入,立即行动起来,掀起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热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厅长 蒋明红:积极动员和组织广大的干部群众参与到这个活动中去,这个也是我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一个重要的责任。自治区林业厅 厅 陈秋华:我们林业部门一定要主动地投入到这个工程中去,使我们广西的农村景色更加优美,森林更加茂密。自治区旅游局局长 陈建军:对我们的乡村旅游区我们的景点景区和我们的农家乐的环境整治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擦亮天下风景美在广西这个旅游形象。自治区环保厅 厅长 檀庆瑞 :主要是两个治理,两个建设,两个治理一个是畜禽养殖要治理,第二个是污染减排的治理。建设主要是污水处理厂,第二个是垃圾填埋场的建设。自治区水利厅 厅长 杨 焱 :一个就是在清洁水源这方面我们要下大功夫,确保农村的生活水源的清洁卫生。第二个就是山塘水库和江河的清洁干净。自治区农业厅厅长 谢泽宇: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的工作目标,把建设我们的天蓝、地绿、水净、安居、乐业、增收这么一个美好的目标实现好。
长洲区的小学也都行动了起来。

Ⅲ 乡村医生注册乡村卫生社区服务站需要什么资格

卫生部关于城区扩大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的批复,明确撤村改居后,原来的村医疗卫生专机构转型为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已取得合法行医资格并在该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乡村医生,可以继续在转型后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执业,其执业范围不变,并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撤村改居后,村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后新进的医生,必须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Ⅳ 乡村卫生所申请的具体歩骤

村卫生室,顾名思义就是一个村级单位的医疗机构,在以前有村卫生室、村卫生所、村医疗点等各种称呼。新医改以后,国家将村级医疗机构统一称为村卫生室。并将以前的村卫生室、村卫生所、村医疗点进行合并,形成了现在的每个行政村有一所标准化的村卫生室。
基本条件如下:
村卫生室医疗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总面积不少于60m,四室独立并挂牌,房间宽敞明亮,三面光洁,有污物分类的处置间。
诊室宽敞,布局合理,应具备诊断桌、诊查床、诊查凳、候诊椅、血压计、听诊器、脉诊枕、手电筒、清洁口表、肛表、一次性压舌板、身高体重仪、针灸、火罐、艾条、人体穴位挂图,诊查用物规范放置,诊查记录书写及时、清楚、详细,并设置资料柜分类放置。
治疗室为相对无菌区,室内宽敞,光线充足,无色透明,四面光洁(地面、墙面、天花板、桌面),便于清洁消毒,备有药物配伍禁忌表、药敏配制表。治疗台宽敞,方便无菌操作。治疗台上方1m~1.5m处按平均1.5W/m安装无反光罩的紫外线灯管,定时消毒、监测并登记。治疗台上摆放无菌持物钳、缸、治疗盘、弯盘、消毒缸。有无菌物品柜,并将无菌物品贮存在离地面25cm、离天花板50cm、离墙壁5cm,清洁干燥密闭之处。无菌物品要分类摆放,与清洁物品严格分开。静脉输液与安瓶、口服药品分类摆放。设置急救药品专柜,所有药品定期检查并按有效期先后使用。如开展外科诊疗者,另需准备外科的换药器械、敷料缸、有盖方盘等,各种型号的输液管、注射器、吸氧管、针头、消毒棉签配备齐全,并配备压脉带、输液网袋、启瓶器、剪刀、胶布、夹板、输液卡、签字笔、消毒泡手水或消毒毛巾等。
处置间室内三面光洁,为污物分类、处置的地方。一般在治疗室近处。作为污染的体温表、回收输液管、注射器、输液瓶、玻璃瓶、压脉带、输液袋、外科换药器械等一切医疗物品的处置之所,已用过的医疗物品按四类分类消毒,盛放在有盖容器内并标记,医疗废弃物消毒后及时毁形、登记并规范处置。室内设处置柜,内盛消毒液、量杯、手套等外用物品。
留观室光线充足,留观床两张以上,床位为标准的病床(高60~65cm,宽85~90cm,)。每床占用面积5~7m,床旁桌、床旁椅、褥垫、棉被、毛毯、枕芯、被单、被套统一整洁,并配备输液架、氧气瓶(袋)、留观椅、痰盂,有条件的安装电视机、天轨输液架,房内设置厕所、洗手池等。
药柜整齐清洁,中成药、西药分类分开摆放,明码标价,正名正字。调剂台宽敞、透明,中药调剂设备齐全,清洁,摆放适宜位置。冰箱清洁无污渍,温度适宜。无过期药品。中药饮片不少于50种或中成药不少于30种,无过期药品、变质药品及假药。

基本条件
肩负职责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疾病诊疗技术规范,确保参合农民得到优质、价廉、方便、安全的医疗服务。
(二)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地、市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文件政策的规定,做好合作医疗相关政策、用药目录及规定不予补偿项目、补偿程序、月补偿公示等宣传工作,积极参加农合知识的培训,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等有关规定,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无自费药品;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三)热情接待参合农民,准确查验参合身份,及时为参合病人做好门诊登记,书写好门诊病历,准确、完整记录诊疗过程,按照病历(病案)管理及合作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存病历(病案)、处方等资料;按规定向参合农民提供正规电脑医药费收据、电脑日清单、诊断证明;及时办理补偿兑付,并按规定时间向市合医局报送资料,建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病人补偿台账。
(四)公开悬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点、村卫生室的标牌,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投诉箱",指导参合农民准备补偿相关资料,在适当位置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政策和基本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及住院补偿标准等相关程序。
(五)统计和上报合作医疗有关的信息资料。
审批程序
(一)医疗点、村卫生室规定的时间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应申报材料。
(二)经乡镇初验合格者方可上报,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评审合格后,报市合管委审核批准,行文公告。
(三)经审核、批准确认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定点医疗点、村卫生室,向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签署并递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卫生室服务协议书》。
管理制度
门诊登记
1、坚持文明行医,坚守工作岗位,病人随叫随到,及时诊治,耐心解答问题。做好门诊、出疹、转诊人次和发病情况的登记、汇总、积累、分析、保管和上报工作。
2、做好门诊病史书写,要求字迹清楚、文句通顺、内容完整、简练、正确。应用钢笔书写,病史记录做到"六全",即:主诉、现病史、检查、诊断、用药、签全名。
3、凡是有药物过敏者,应在病历显著位置注明过敏药物名称,没有使用病史卡的应建立疾病登记簿。
4、遇有疑难病例或诊断困难的疾病,应填写扼要病史,提出转诊要求。
5、认真做好基础资料上的保存、整理、积累工作。做到封面整洁、填写完整、清晰。使用全市统一印制的"八册一账"登记。
6、严格合作医疗、健康保险制度的有关用药规定。
传染病管理
1、根据上海市卫生局对全市"防病"工作的要求,积极主动配合上级卫生部门做好主要传染病的疫点处理和消毒隔离工作。
2、深入村内进行巡诊,对传染病人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控制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3、加强传染病管理,按季节完成各项预防接种工作,并做到全程、适时、足量。
4、做好以除害防病、卫生创建、健康教育和管水管粪为重点的爱国卫生、饮食卫生、学校卫生、幼托卫生及职业危害等的卫生技术指导工作。
5、认真做好疫情报告,对主要传染病、慢性病(指精神病、结核病、恶性肿瘤)及眼病、牙病、性病、老年保健的造册登记,并进行系统管理,定期随访,做好记录。
6、宣传卫生防病知识,防止农药中毒、食物中毒、触电、溺水、外伤事故的发生。
消毒隔离
1、医务人员工作时需穿白色工作服,注射、换药时应戴工作帽和口罩。
2、加强无菌观念,坚持无菌操作,防止医源性感染,各种注射必须使用一次性注射器,且做到一人、一针、一筒,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后须毁形、消毒、统一处理。
3、诊断室、治疗室等每天用0.2%过氧乙酸喷雾或揩擦,如被传染病人污染,则应立即用0.5%过氧乙酸消毒。
4、体温表用1%过氧乙酸溶液或含1000mg/L有效氯消毒剂浸泡5分钟后,再放入另一1%过氧乙酸溶液或含1000mg/L有效氯消毒剂中浸泡30分钟,然后用冷开水冲洗或75%酒精擦洗,再用灭菌纱布揩干后备用。
5、压舌板用后浸入0.5%过氧乙酸浸泡30分钟后清洗烤干,纸包后高压消毒。
6、消毒镊子要专用,用2%中性戊二醛浸泡。盛器要加盖,盛期每周煮沸或高压消毒后更新消毒液。
7、敷料、棉签、油膏纱布均用高压消毒。
计划生育
1、有专人负责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工作、掌握本村的新婚、孕妇、产妇、0-6岁儿童数和村内计划生育措施落实情况的记录、登记和上报工作。
2、动员本村婚龄青年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做好新婚月访,掌握本村早孕人数,督促孕妇在12周建卡初查。
3、做好产前检查、产后访视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关心计划生育手术对象。
4、掌握村内孕产妇高危情况,督促按时接收治疗,帮助做好孕期家庭自我监护。
5、负责做好幼托机构卫生保健指导,新生儿、早产儿、体弱儿的访视和简易治疗。
6、宣传妇女"四期"(经期、孕期、产褥期、哺乳期)劳动保护等措施的落实。
处方管理
1、处方应按规定格式用钢笔书写,字迹清楚,内容完整。
2、处方书写必须达到"十全",即:姓名、性别、年龄、日期、家庭住址、药名、剂量、数量、用法、签全名。
3、要做到处方用药合理,药价结算正确。
4、处方上药品数量用阿拉伯数字码书写。药品用量单位以克、毫克、毫升国际单位计算,中药片、丸、胶囊以付、片、丸、粒为书写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
5、处方剂量一天为宜,三天为限,慢性病或特殊情况不超过一周。
6、不得使用毒、限、剧毒药。
财务管理
1、村卫生室要配备一名兼职会计和出纳,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分户消耗和现金出纳等必要的账册,账目应日清、月结、按季公布,定期上报、按年公布。对村民的医疗费用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2、严格执行报销、收费制度,服务收费有标准,明码标价、收取费用有凭证(发票)。
3、应建立财务账册、药物账册、物资账册等,并明确分工,账钱分管,管账与管物分开。
4、村卫生室的各种医疗器械和其它设备,要登记造册,有账可查,妥善保管,严防遗失。
5、建立药物进、销、存明细账和经济账,并做到按季盘点,账目相符。
6、因工作失职、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医疗事故或集体财产损失者,应根据情节轻重及本人一贯表现,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或酌情赔偿。
有效期限
定点村卫生室的有效期限为二年。在有效期内被卫生行政部门注销了医疗机构许可证和执业证的以及违规套取合作医疗资金者,其定点资格同时取消。定点医疗点、村卫生室应当于有效期限到期前三个月申请延续,逾期不申请延续或经审查,评估达不到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的或评审不合格者,由市卫生局及市合医局取消其定点医疗点、村卫生室资格并予以公告。
其他规定
村卫生室一律不得租赁、转让、承包给他人。村卫生室必须设立在本村辖区内,每个行政村只设立一个定点医疗机构。

Ⅳ 广西清洁乡村卫生条例有哪些

(2016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屯、农林场。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村民主体、多元投入、奖惩结合、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乡村清洁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新闻出版广电、水产畜牧兽医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绿化美化村容村貌等乡村清洁活动。
农林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农林场的清洁活动,其他单位负责开展管辖范围内的清洁活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村环境卫生,有权制止、投诉、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综合运用检查、考核等方式,对乡村清洁工作实施动态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乡村清洁设施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卫生保洁专用设施、设备。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乡村建设沼气池等设施,综合处置乡村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等生产、生活废弃物。
第十条 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运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对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三章 乡村清洁规范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和完善乡村清洁村规民约,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的内容:
(一)保洁员的雇用、保洁费的筹集和使用;
(二)村民清扫打理自家庭院、房前屋后卫生的行为规范;
(三)生产、生活废弃物的处理规范;
(四)维护乡村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五)爱护乡村清洁设施的行为规范;
(六)违反乡村清洁村规民约的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建立日常卫生保洁制度,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和村规民约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取保洁费。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本村屯日常卫生保洁。
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日常卫生保洁给予适当补助。
保洁费应当专款专用,其收取和使用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村地域面积、居住人口数量等实际情况,在征求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意见后确定保洁员配备比例;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保洁员配备比例进行平衡。
保洁员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雇用。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按照约定向保洁员支付劳务报酬,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保洁员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乡村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
(二)生活垃圾收集、分类和清运;
(三)乡村清洁设施的日常维护;
(四)协助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收取保洁费;
(五)乡村清洁的日常宣传教育;
(六)制止、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村屯公共区域、庭院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清理乡村溪流、池塘、沟渠、道路的垃圾、淤泥、粪堆,保持村屯公共区域、庭院整洁卫生。
鼓励村民理事会等组织开展经常性乡村清洁活动。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
(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
(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
(四)向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海洋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八条 乡村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措施推动垃圾分类工作,逐步实现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村设有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应当接纳具备转运条件的乡村所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处理;不具备转运条件的乡村应当在当地环境容量范围内,合理选择经济、适用、安全的技术就地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村民应当将建设、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到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 乡村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废旧物品收购摊点、旅游景点、商店、餐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落实人员负责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完善和落实防范、灭杀老鼠、蟑螂、苍蝇、蚊子等病媒生物的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乡村厕所无害化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推进乡村户用厕所无害化改造工作,合理设置村屯内无害化卫生公厕。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乡村厕所无害化改造工作,安排人员负责管理卫生公厕,定期消毒,保持干净整洁。
村民在新建住房时,应当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依法关闭或者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处置设施并正常运转,确保污水达标排放。散养密集区应当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鼓励和支持畜禽散养户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种植业消纳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实现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的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综合人口分布、污水水量、经济发展水平、环境特点,以及乡村现有排水体制、排水管网等确定乡村生活污水收集模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落和民居的分布,采用集中处理、分散处理或者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建设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乡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措施,划定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水质监测和卫生防护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推进连片集中供水;开展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排污口、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排查和清理,消除污染隐患。
禁止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以及从事影响水源水质卫生的活动,保障乡村饮用水安全。
新建、改建、扩建的乡村饮用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保建成后的乡村饮用水工程项目供水水质卫生安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清除、处理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农用薄膜、秧盘等农业废弃物;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可降解、无污染农用薄膜,推广生态农业、绿色植保和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农业清洁生产技术,促进农业环境改善,确保农产品安全。
第二十六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秧盘等,及时清理、回收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农用薄膜、秧盘等农业废弃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对环境的污染。
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农用薄膜、秧盘等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大力推广机械化农作物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化、秸秆微生物高温快速沤肥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成果,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职责负责公路及其用地范围的保洁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及其用地范围的保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的保洁工作。
第二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负责铁路沿线站点、铁路货场以及铁路沿线封闭设施以内区域的保洁工作;未设置封闭设施的,负责铁路用地范围内区域的保洁工作。
第三十条 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职责负责河道水工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的保洁工作。
利用河道、水库进行旅游、餐饮、娱乐、养殖等活动的,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经营管理区域的保洁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河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清洁活动或者指定单位负责保洁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在村屯周边、道路两旁、房前屋后开展植树绿化活动,保护和美化自然景观与田园景观。
第三十二条 实施村屯道路硬化应当同时配套建设道路排水、排污沟渠,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主导、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强涉农资金的整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乡村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鼓励通过聘请乡村清洁服务商等方式,为乡村垃圾清扫、收集、转运、处理等提供专业化、标准化服务。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鼓励畜禽分散饲养向集中饲养方式转变,扶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其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对乡村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通过采取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垃圾和污水处理、农业清洁生产等人才的引进和培养,鼓励和支持乡村清洁技术的科学研究,建立相应的科技推广指导和服务体系,推广先进适用的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乡村清洁技术,促进乡村清洁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乡村清洁宣传教育,普及乡村清洁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村民参与乡村清洁活动的意识和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与辖区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签订乡村清洁责任书明确责任的具体范围和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巡查机制,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乡村清洁义务。
鼓励开展第三方村民满意度调查,及时公开调查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多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的;
(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的;
(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的;
(四)有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行为的。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在公路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堆存粪便,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向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海洋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处置设施并正常运转的,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以及从事影响水源水质卫生的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自治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工矿区开展乡村清洁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Ⅵ 乡村医生的公共卫生具体做哪些事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指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机构向全体居民提供,是公益性的公共卫生干预措施,主要起疾病预防控制作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有三方面含义:一是城乡居民,无论年龄、性别、职业、地域、收入等,都享有同等权利,二是服务内容将根据国力改善、财政支出增加而不断扩大,三是以预防为主的服务原则与核心理念。
从公共卫生服务的定义上,我们可以看出,公共卫生服务是以预防为主的服务项目,通过公共卫生服务,加强社区居民和乡村医生以及社区医生对慢性病的重视,共同参与,减少慢性病致残的发生,从而减轻因病致残甚至致死造成的损失,使居民能够健康,长寿。
可是由于初始工作量的繁杂以及补助的不到位,大部分乡村医生都不愿意从事公共卫生工作,乡村医生是最了解辖区居民的,公共卫生离了乡村医生是无法实施的,但是由于卫生院的克扣以及为完成工作量的要挟,导致乡村医生的积极性降低,甚至参与造假健康档案资料,健康档案造假在全国应该算是比较普遍的现象。
但是我觉得,现在医疗风险这么大,将来肯定会限制和规范村卫生室的诊疗范围,乡村医生转编制后将以公共卫生工作为主,公共卫生工作没有医疗风险,易得民心,规范后工作量会下降,工作也会越来越轻松,公共卫生虽然增加了乡村医生的工作量,但对老百姓是好事,虽然现在补助经常被克扣,也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做起。
公共卫生工作对慢性病的防治作用是最大的,可以督促村民重视起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合理按时服药,避免或者减少了并发症的发生,大家应当向前看,做公共卫生虽然累,认真做起会得到老百姓的认同。

Ⅶ 申请办村卫生室要什么条件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规定,个人或单位申请办村卫生室的条件有:

1、村卫生室的设立应当由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申请。

2、村卫生室的房屋和基本装备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标准,合理规划与配备。

3、村卫生室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要遵守《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4.、作为村卫生室的医护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的资格。‍

(7)乡村卫生扩展阅读

管理制度

门诊登记

1、坚持文明行医,坚守工作岗位,病人随叫随到,及时诊治,耐心解答问题。做好门诊、出疹、转诊人次和发病情况的登记、汇总、积累、分析、保管和上报工作。

2、做好门诊病史书写,要求字迹清楚、文句通顺、内容完整、简练、正确。应用钢笔书写,病史记录做到“六全”,即:主诉、现病史、检查、诊断、用药、签全名。

3、凡是有药物过敏者,应在病历显著位置注明过敏药物名称,没有使用病史卡的应建立疾病登记簿。

4、遇有疑难病例或诊断困难的疾病,应填写扼要病史,提出转诊要求。

5、认真做好基础资料上的保存、整理、积累工作。做到封面整洁、填写完整、清晰。使用全市统一印制的“八册一账”登记。

6、严格合作医疗、健康保险制度的有关用药规定。

传染病管理

1、根据上海市卫生局对全市“防病”工作的要求,积极主动配合上级卫生部门做好主要传染病的疫点处理和消毒隔离工作。

2、深入村内进行巡诊,对传染病人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控制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3、加强传染病管理,按季节完成各项预防接种工作,并做到全程、适时、足量。

4、做好以除害防病、卫生创建、健康教育和管水管粪为重点的爱国卫生、饮食卫生、学校卫生、幼托卫生及职业危害等的卫生技术指导工作。

5、认真做好疫情报告,对主要传染病、慢性病(指精神病、结核病、恶性肿瘤)及眼病、牙病、性病、老年保健的造册登记,并进行系统管理,定期随访,做好记录。

6、宣传卫生防病知识,防止农药中毒、食物中毒、触电、溺水、外伤事故的发生。

消毒隔离

1、医务人员工作时需穿白色工作服,注射、换药时应戴工作帽和口罩。

2、加强无菌观念,坚持无菌操作,防止医源性感染,各种注射必须使用一次性注射器,且做到一人、一针、一筒,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后须毁形、消毒、统一处理。

3、诊断室、治疗室等每天用0.2%过氧乙酸喷雾或揩擦,如被传染病人污染,则应立即用0.5%过氧乙酸消毒。

4、体温表用1%过氧乙酸溶液或含1000mg/L有效氯消毒剂浸泡5分钟后,再放入另一1%过氧乙酸溶液或含1000mg/L有效氯消毒剂中浸泡30分钟,然后用冷开水冲洗或75%酒精擦洗,再用灭菌纱布揩干后备用。

5、压舌板用后浸入0.5%过氧乙酸浸泡30分钟后清洗烤干,纸包后高压消毒。

6、消毒镊子要专用,用2%中性戊二醛浸泡。盛器要加盖,盛期每周煮沸或高压消毒后更新消毒液。

7、敷料、棉签、油膏纱布均用高压消毒。

Ⅷ 如何推进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

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一体化管理。合理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责,完善财务管理体制,明确乡村医生应承担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乡村医生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加强对乡村医生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规范服务行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在村卫生室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完善乡镇卫生院例会制度,安排部署有关工作。在推进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的过程中,要注意本着有利于村卫生室持续健康发展和更好地服务于农村居民的原则稳步推进。

Ⅸ 乡村医生是什么身份

其实早在2013年,国家卫计委就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14号)中明确了:乡村医生是乡镇卫生院职工!
1、乡村医生聘用原则:县聘、乡管、村用;
2、乡镇卫生院受县卫计行政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乡村医生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
3、充分认识乡村医生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性质,按规定需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政府给予补助。
4、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统一管理。
而本次太原虽然给全市村医安排上了养老保险,但是纵观《规定》不难发现,太原卫计委将村医们定义为: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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