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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11-23 07:48:51

㈠ 绿化环卫质量管理办法

1.目的
因厂区技改及职能调整,原来的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存在管理死角,为加强厂区环境卫生、办公场所及绿化工作的管理,提升企业形象,共同营造洁净优美的工作环境,特修订本办法。
2.适应范围
XX厂区
3.组织机构及职责
3.1绿化、环境卫生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XX
副组长:XX
3.2绿化、环境卫生工作小组
组 长:XX
副组长:XX
成 员:各单位现场管理员
3.3各部门、车间设置兼职绿化、卫生现场管理员,人员名单报保卫科存档,未设置的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
3.4 党群工作部保卫科为工厂绿化、环境卫生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小组成员对厂区绿化、环境卫生区域的检查和考核等工作,各单位兼职绿化、环境卫生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绿化、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
3.5各单位负责各自办公场所及所划区域的卫生清洁和日常维护。
4.清扫及维护标准和要求
4.1绿化区域及室外环境卫生
4.1.1各部门将环境卫生、绿化区域细化到各科室、班组,并落实到责任人,加强对所属员工的思想教育,提高员工保护环境的思想意识,养成良好的习惯。
4.1.2各单位责任卫生区域每天早晨上班前(8:00以前)清扫一遍,下午上班后清扫一遍,现场管理员对所属卫生区域每两小时巡视一次,做到随脏随扫,保持整洁。
4.1.3树木落叶季节特别是大风天气应随时清扫,不留死角。雨后及时清扫路面积水。冬季下雪后应及时将积雪清扫干净,并清运出厂。
4.1.4星期及节假日等休班天各单位要留有卫生清洁人员,确保本部门卫生区域清洁。
4.1.5卫生区内达到无杂草、纸屑、烟头、树叶等垃圾,路面、路边无积土及其它杂物。每周组织一次卫生大扫除,彻底清理现场卫生死角。
4.1.6环境卫生区域内的垃圾箱由该区域卫生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垃圾满后及时与保卫科联系进行清理,确保垃圾箱外表干净。摆放整齐,周围地面无垃圾。
4.1.7厂区绿化苗木及路沿石由卫生区责任单位负责看管,发现损坏苗木和路沿石现象及时与保卫科联系处理,否则由责任单位负责修复。路沿石及绿化苗木损坏照价赔偿或照原样修复、保活。
绿化带内不准堆放工位器具及货物,禁止将物品放在绿化苗木上,不准在绿化树木上拴绳子、拉铁丝。
4.1.8厂区内的宣传栏、VI标识牌及其他公共设施,由设施所在卫生区域的责任单位负责日常维护、保养、擦拭及管理。
4.1.9技改施工现场卫生的管理,由技改项目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技改现场要做到物料摆放整齐,地面卫生整洁,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及时清理,否则考核施工单位和技改项目负责人。
4.1.10工厂在组织重要活动、接受上级检查、参观等任务时,各部门应随时清理并保持好室内外卫生。
4.1.10各单位卫生区域划分见附件一。
4.2各车间内部及各办公室、部门会议室卫生。
4.2.1各办公室及会议室要做到办公用具整齐,门窗、玻璃、外墙玻璃(办公楼一楼)、办公桌椅及其它办公设施保证每日擦拭一遍,并保持整洁,地面无积水、无纸屑、无烟头、无痰迹。墙角无蜘蛛网。
4.2.2生产场地、库房内的机器设备、器具存放架、工具橱等每周擦拭一次,确保外表及内部整洁干净,设备、器具周边无卫生死角。
4.2.3车间内部厕所由所在车间负责日常清扫及维护管理(清扫标准同办公楼厕所),保卫科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各厕所化粪池由保卫科联系环卫部门定期清理。
4.2.4各车间制定内部绿化卫生管理办法,责任到班组及个人,并报保卫科。
4.3各办公楼及厂区公厕卫生
4.3.1办公楼楼道及厕所由保卫科清洁工负责清扫,做到楼道地面清洁、无积水、无垃圾,楼梯扶手无灰尘。厕所内无异味,地面无积水,便池无尿锈、水池干净无污渍,各种设施整洁,墙壁整洁无污点、无乱写乱画。并定期进行楼道技术养护。由保卫科负责制定办公楼及厕所卫生保洁标准和工作流程。
4.3.2主办公楼各单位办公室拖地时间为下午下班后,并各自到相关单位领用塑料桶,杜绝将水迹滴落到走廊地面。
4.3.3禁止在洗手间洗手盆内冲刷拖把、倒茶叶残渣及其他杂物。
4.3.4清理办公废纸篓时,要将杂物全部倒入垃圾桶,杜绝撒落在垃圾桶周围。
4.3.5禁止在洗手间内冲刷工具、用具及洗衣服等,确保洗手间地面干燥无水迹。
4.3.6禁止洗手后将水迹甩到洗手间玻璃镜面、墙壁、地面等处。
4.3.7对办公楼洗手间内配置的卫生耗材要节约使用,杜绝浪费。擦手纸每次每人一张,禁止挪作他用。
4.3.8办公楼玻璃幕墙由保卫科定期进行清洗,各办公楼一楼外墙玻璃由各对应单位清洗。
4.3.9厂区公厕卫生保洁工作由保卫科负责,每天清洁四遍,上午两遍,下午两遍,达到地面无积水,无烟头,无垃圾,便池清洁无尿锈,墙壁无污点,无灰尘,墙角无蜘蛛网,洗手池无长流水。并负责厕所内设施的维护保养。
4.4礼堂及会议室卫生
4.4.1工厂礼堂(包括福田厅、瑞沃厅、金刚厅)及其走廊、楼梯、窗户等卫生保洁工作由保卫科负责,未使用状态下每天清扫一遍,达到地面无尘土、痰迹、污渍,墙壁整洁无污点,窗户无灰尘。桌椅及其它设施摆放整齐。
4.4.2礼堂使用后由会议(或活动)组织单位负责对现场遗留的废弃物进行清理,并对地面卫生进行清扫,达到日常维护效果后保卫科清洁人员再接管。
4.4.3主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卫生保洁工作由保卫科负责,每天由保洁人员对会议室内桌椅、地面、窗台、空调等设施擦拭一遍,每次会议后对会议室内垃圾清理一遍,并对上述设施重新擦拭一遍。
4.4.3礼堂及会议室具体规定见《会议室、培训教室卫生保洁及设施维护管理办法》。
5.考核标准
5.1在厂区内吸烟负激励100元,环境卫生区内每发现一个烟头负激励10元;卫生区清扫不彻底留有死角,每次负激励50元;工厂正常上班时间未清扫(上班以后),造成卫生区域脏、乱、差的单位每次负激励100元;卫生区地面有积水、油污、落地件,每处负激励20元;环境卫生区内随意堆积货物,每处负激励20元;环境卫生区域内有大小便痕迹,每处负激励50元。
5.2办公室及车间内(包括车间三包室)每发现一个烟头负激励10元;空调、电扇、微机等电器设备及门窗玻璃、办公桌、椅、橱等有灰尘,每处负激励20元;办公用具零乱及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用品,每处负激励20元;办公用橱柜表面及窗台上摆放零乱,每处负激励20元;地面有积水、油污、纸屑及其它杂物负激励50元;墙壁有蜘蛛网、污迹、乱贴乱画,每处负激励20元。
5.3责任卫生区内的垃圾箱,日常保持外表干净,如外表有污渍等,每次每箱负激励责任单位10元。
5.4休班天值班人员卫生区未清扫负激励50元。
5.5施工现场周围物料乱堆乱放负激励100元,周围卫生未清理负激励200元。
5.6主办公楼各单位要按要求清理各自办公区域,对洒落走廊水迹、向洗手盆内倒茶叶残渣或其他杂物、在洗手间清洗衣物器具等,每发现一次负激励直接责任人100元,并对所属部门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或修复。
5.7厕所内有异味,每次负激励10元,地面有积水、烟头、垃圾,每项次负激励10元,便池有尿锈,墙壁有污点、灰尘,墙角有蜘蛛网,洗手池水龙头长流水每项次负激励10元。
5.8绿化布局由工厂统一规划,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变动,违者给予2000元以上负激励。
5.9绿化苗木按卫生区实行区域承包制,如有损坏对所属部门负激励50元以上。并负责损坏苗木的栽植、成活。
5.10任何人不得穿越绿化带,践踏绿化草坪,违者负激励50元,严重者加倍处罚,卫生区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出现绿化带被践踏现象负激励卫生区责任单位50元。
5.11不准向绿化带内及地沟内倾倒油料、垃圾等,发现一处负激励责任单位100元,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
5.12严禁磕碰砸压绿化苗木,每发现一处负激励责任单位50元,对造成绿化苗木损坏的,按价值10倍赔偿。
5.13绿化带内有杂物负激励50元;未经允许在责任卫生区内乱停车辆、堆放物资,每次负激励50元;清扫用具用后乱放,每次负激励50元。
5.14厂区内公共设施石墩、石桌、路沿石、宣传栏等损坏的,由设施所在卫生区责任单位负责落实并报保卫科处理,不能落实责任单位的,由设施所在卫生区责任单位修复并按损坏设施同等价值进行负激励。
5.15对卫生清扫彻底、保持较好的单位,每次正激励50元至100元。
5.16保卫科负责每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工作小组成员进行检查,每月将检查情况汇总进行通报。
6.附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XX工作部编制并负责解释,原管理规定与之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㈡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未设镇建制的独立工矿区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城市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分工管理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城市规划、公安、工商、环保、卫生、交通、市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
第五条 新闻媒体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分期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 市民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维护市容整洁;对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应当制止或者举报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㈢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在本自治区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含乡)政府所在地适用本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及时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并为举报人和投诉人保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宣传。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户外广告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式样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安全牢固、整洁完好;
(二)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新陈旧、破损的广告;
(三)霓虹灯、电子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应当保持显示完整,显示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修复。 城市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街工地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
(二)道路施工场地周围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
(三)施工机具和材料应当摆放整齐;
(四)施工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作业扬尘;
(五)施工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和堵塞管道。施工废水和泥浆需排入下水道的,必须按照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排放;
(六)施工造成的路面破损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修复,工程竣工时应当平整现场、恢复路面;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机动车应当在城市停车场、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人行道、绿地以及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停放。
非机动车应当在城市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等不准停放的区域停放。因停放车辆损坏人行道路、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建、改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体保持清洁,水面无漂浮物;
(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重点地区临河驳岸的排水口应当设置在隐蔽处或者采取措施遮挡,保持驳岸立面整洁;
(四)停泊船只应当保持外观容貌整洁,船上物品堆放保持整齐有序。

㈣ 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卫生区划分示意图具体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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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公司卫生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维护本公司内员工之健康与安全,使安全及卫生各种事项合理化、明确化,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公司之安全卫生管理均适用。

三、权责规定行政部为本规定之管理单位,各部门配合执行。

四、作业规定:安全卫生管理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医务单位各部门主管班、组长员 工安全卫生管理者现场安全卫生委员安全卫生管理委员会现场安全卫生强化员

㈥ 市政,园林,环卫综合管理方面有什么好的办法

您说的是人员管理是吧?人多是有点难管理的。如果用电动扫地车来代替人工清扫,会大大节省人力和财力。一台车一般一个小时扫1万多点平方。一台车抵10-15个人的工作量。建议减少人力,人少,相对于人多要好还礼很多。给您看一下 圣倍诺电动扫地车 的清扫效果。

㈦ 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鸡西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2009-09-19 关注率:2379 来自:全球矿权网 【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搞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防止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实现矿产资源开采和矿山环境保护同步发展,建设绿色矿山,根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矿山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活动中负有保护矿山环境的义务,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和破坏负有恢复治理的责任。
第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制度的基本框架是:
实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查明矿业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和破坏、产生和可能产生的环境地质问题,编制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做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和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按照“谁开采、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矿山企业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存保证金,以保证矿山企业能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
实行严格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制度。矿山企业要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纳入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在矿产资源开采计划方案中,必须有具体的环境保护方案和保护措施,要有年度保护目标。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必须采取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确定的防治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矿业开采对地质环境所造成的破坏,必须按照治理方案所确定的措施进行恢复治理。环境治理经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实行矿山生态环境准入制度。环境准入制度就是对不符合地质环境保护制度要求,不履行矿山环境保护治理义务的。不准许进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采矿权登记或不予办理年检登记:
不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
不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
不按要求制定矿山环境保护治理方案的;
不履行矿山环境保护治理义务的。
实行矿山地质环境监督检查制度。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各矿山企业的地质环境保护情况进行年度检查,采矿权人应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监督检查应同矿产资源开发年检同时进行。违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依据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四条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可以由矿山企业自己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也可以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第五条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矿山企业依据评价报告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活动。
第六条 矿山企业依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定本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上报所在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七条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标准按下列方式计算:
2004年起按下式计算
应缴存保证金==基价×矿山规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2004年以前开采的矿山按下式计算:
应缴存保证金=基价×矿山规模×建矿年至2003年年期
第八条 保证金做为采矿证年检登记的必备条件,由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属分局负责收取。市、县(市)局设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小型规模的矿山,保证金一次性缴存,采矿权办理延续登记时续缴。大中型矿山可分期缴存。
第十条 经矿山企业认可,保证金可用于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矿山企业不进行恢复治理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用保证金委托治理。
第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的监督检查,切实搞好本地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㈧ 市容环卫工作法律法规

各大新华书店应该有售的,如西单、中关村的新华书店。如果没有的话,甘家口有个建筑书店,去那里看看,或者去海淀图书城,那里有专门的法律书店。如果都没有的话,直接找城管部门,看他们有没有卖的。
目前正在修订之中,当前仍在使用的是2002年通过的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具体内容如下:

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的建制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面规划,配套建设,综合治理。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分片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所属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和街道、乡、镇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负责日常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文化、卫生、宣传等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行环境卫生工作承包责任制,逐步实行环境卫生服务社会化和有偿服务,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改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条件,提高工资福利待遇。
第七条 对在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以及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八条 各种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美观和完好。
第九条 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并且书写规范,字迹清晰,保持整洁。
第十条 设置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等,应与周围景观谐调,整洁美观,保证安全,及时修饰。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等,应当保持功能完好。出现损坏或者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形时,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二条 在市人民政府规定范围内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围挡。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施工车辆车轮带泥行驶。工程竣工后,对场地内的剩余材料、工程弃土及其他杂物,应当及时清理干净。
第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输流体和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第十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因需要,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摆设摊点,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并应当保持整洁,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主要道路、广场,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街巷胡同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公共场所、公共绿地、集贸市场、公路、铁路沿线、河湖水面以及单位内部,由各管理单位负责;
(四)零散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五)公共厕所、单位内部厕所,以及垃圾收集站,由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划分的卫生责任区承担清扫保洁责任,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卫生责任区的划分标准,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制定。
第十九条 城乡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管辖的范围,确定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各种作业产生的渣土、污泥、枝叶等弃物弃料,由该作业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负责清运干净。
第二十一条 对易于孳生、聚集蚊蝇的场所,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消灭蚊蝇。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燃气,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支持净菜上市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控制物品的无效包装,增加标准包装容器的比重,减少城市垃圾的产生。
对城市生活废弃物,逐步实行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二十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
清运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
单位产生的垃圾,由单位负责清运。
第二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因建设工程施工或者房屋修缮等产生的渣土需要清运的,应当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渣土清运消纳登记,并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和要求,清运到指定的渣土消纳场所。
第二十五条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废弃物,工业废弃物和其他污染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不得倒入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渣土消纳场所。
第二十六条 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统。不能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粪便,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掏,并实行密闭运输,清运到指定的粪便处理场所。
公共厕所实行收费服务的,应当经过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并取得收费许可证。未取得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由当地物价检查机构依法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市垃圾、渣土、粪便消纳处理场所,应当符合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和标准,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单位和个人使用消纳处理场所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交费。
第二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的清扫保洁和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等工作,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资质认定的服务公司代办。委托代办双方应当签订协议,并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和服务公司,应当遵守有关服务规程和标准,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从事施工或者其他作业,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或者生活废弃物清运的,应当事先报告当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并采取妥善处理措施后,方可进行。未采取处理措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施工或者作业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
(三)在城区和近郊居民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
(四)在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
(五)其他有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业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制定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
第三十二条 城市危旧房改造,新建居住区、开发区和新建、扩建城市道路以及集贸市场等大型公共建筑和场所,应当根据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的规定,配套建设垃圾收集站、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工作用房等设施。
前款所列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必须有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参加审查。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三十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全市性、区域性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转运、消纳、处理等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和清洁车辆保养、环境卫生工作用房的设计方案,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审核后,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二)公共厕所、化粪池等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方案,经所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保证工程质量。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的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改正后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配置垃圾收集设施。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设置厕所。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公共垃圾收集设施和公共厕所,并按规定交纳服务费用。
第三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者停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因特殊需要必须拆除、移动或者停用的,应当报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需要拆除的,应当易地新建或者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后,再予拆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并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一)未经批准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的;
(二)在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的;
(三)在市人民政府规定范围内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按规定围挡、污水流溢、施工车辆车轮带泥行驶,或者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场地的;
(五)运输流体和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六)不按规定履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义务的;
(七)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
(八)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清掏、清运垃圾、粪便、渣土以及污泥、枝叶等弃物弃料,或者渣土消纳不办理登记手续的。
对乱倒垃圾、渣土的,除责令清除和处以罚款外,并可责成责任人按照当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安排,清运垃圾、渣土。
第三十九条 在城区和近郊居民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一)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者设置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等,影响市容的;
(二)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擅自拆除、移动、停用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修复,逾期未改正或者未修复的,处以罚款:
(一)户外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等出现损坏或者灯光显示不全的;
(二)未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配套建设或者配置环境卫生设施的;
(三)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二条 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盗窃、故意损坏环境卫生设备、设施,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拒绝、阻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负责执行。具体处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关于养犬的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4月26 日公布的《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㈨ 环卫专用车管理办法 跪求 领导让写环卫专用车管理办法 主要是写司机的操作 开车的注意事项 检查车况等

环卫车型有好几种:洒水车、垃圾车、扫路车、吸污车、吸粪车、高压清洗车等,你领导具体要你写哪几种车的管理办法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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