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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把关

发布时间: 2020-11-23 07:18:09

❶ 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有什么重要意义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针对当前政府履行职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深刻阐释了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务,对于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此后又先后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有力推进了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

所谓法治政府,就是行政主体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这一方面要求政府在法治化轨道上行使行政权力,防止权力任意扩张,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依据和程序都要严格遵守法律规范,做到不越权、不滥权;另一方面要求政府全面履行法定职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职能都要履行到位,该管的一定要管住管好,做到不缺位、不失职。同时,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积极回应社会公众的需求和关切,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事不避难,敢抓敢管,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能。

1、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对保证法律有效实施至关重要。

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法治建设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要更加注重保证法律有效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我国80%以上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是法律实施的重中之重。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是各级政府的神圣职责。只有作为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者的各级政府充分发挥引领和表率作用,带头信仰法治、坚守法治,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做到所有行政行为都于法有据、程序正当,才能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使人们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形成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从根本上保证法律得到有效实施。

2、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重要保障。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和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的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加快转变职能,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把精力主要放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必需的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实现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政府具体哪些该放、哪些该管,可以行使哪些权力,应当承担哪些责任,最终要通过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只有这样,才能对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边界作出清晰界定。

3、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是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迫切需要。

公信力和执行力是政府的生命力,也是执政党执政能力的具体体现,关乎人心向背、事业兴衰。当前,各级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有距离。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违法违规、失信于民、政令不畅、执行不力等突出问题。下决心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强调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政府只有自觉接受法律约束,行使法定职权,遵循法定程序,并承担法定责任,才能树立守规则、可信任的良好形象,形成稳定的社会预期,并有效引导其他社会主体的行为。同时,各级政府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对上级的工作部署不折不扣地执行,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全力以赴地解决,健全监督体系和问责制度,切实提高行政效能。

二、准确把握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基本要求。

坚持职权法定。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必须用法律法规调整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努力做到政府职权法授、程序法定、行为法限、责任法究。

坚持职权法定,首先要依法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推进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法定化,实现组织法定。《决定》明确提出,“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关键。但实践中,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之外擅自设定权力的情况还比较突出,例如增加审批环节、增设审批事项、违法实行优惠政策、实行地方和行业保护等。因此,行政权力要严格实行“授予原则”。各级行政机关无论履行哪一项职能,从行为到程序、从内容到形式、从决策到执行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权力必须在法律和制度框架内运行。

坚持全面履职。全面履职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的核心环节。只有各级政府全面履行好法律赋予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才能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履行职能,必须继续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让政府更好归位、市场更大发力、群众更多受益。

全面履职要求各级行政机关积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落实好依法作出的各项决策,维护好、实现好法律体现的意志和利益要求,不能只是被动履责或者消极行政。《决定》指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要“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同时,各级行政机关还必须依照法治精神主动作为,严格在法律制度框架下实施行政管理。《决定》强调,“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当前,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还要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快建设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更好发挥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市场监管,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维护经济社会秩序。

坚持权责统一。权责统一是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政府的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要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权利与义务统一、职权与职责统一,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是现代责任政府的基本理念。把国家法律赋予的公共权力当作部门权力和个人权力,或者只行使权力不承担责任的做法,都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坚持权责统一,要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需赔偿。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对法律负责,承担因自身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产生的各种法律责任。有权必有责,有权要尽责,不允许存在无责任的权力;用权受监督,监督要全面,不允许存在不受监督的权力;违法要纠正,人员要问责,有健全的行政纠错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有些地方和部门行政权力运行不透明,监督渠道不畅通,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和行政问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有案不查、有错不纠、有过不惩的问题还在相当程度上存在。这些问题不解决,就难以建成真正的责任政府。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统一。对缺位、越位、错位的行政行为都要强化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

坚持各级政府履行好各自职责。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的法律制度,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前提。针对改革实践中存在的中央和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权责边界模糊、职能错位,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调整主要依据政策性文件,缺少法律约束力和权威性等问题,《决定》提出“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为各级政府更好地发挥各自优势、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指明了方向。

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就是要求中央政府在逐步减少微观和具体管理事项的同时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将国防、外交、国家安全等关系全国政令统一、维护统一市场、促进区域协调、确保国家各领域安全的重大事务集中到中央政府,加强国家统一管理。中央政府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强化发展规划制定、制度机制设计、全局性事项统筹管理、体制改革统筹协调等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同时,强化中央在重要领域必要的执法权。

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就是要求把有关省域内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任务交给省级政府。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就是要求强化市县政府在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执行职责,更加主动地采取措施,切实解决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食品安全、市政管理、环境污染等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市县政府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界定和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事权,减少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授权的随意性,切实保障各级政府在法治化轨道上开展工作。

三、保障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主要任务。

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以规范和控制政府权力为核心的行政法律体系逐步形成,但总体来看,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还不完备。部门职责分工主要通过“三定”规定解决,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更多依靠政策调整,行政机关职能交叉、机构重叠、政出多门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外的行政行为尚欠缺程序规定,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较大。

因此,要按照《决定》关于“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的要求,将加快推进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建设作为构建规范政府职能履行法律体系的重点,以法定化方式确定政府的权力来源和边界、机构职责设置与人员配备,把各类行政行为运行的全部过程纳入法治化轨道,为形成权职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提供制度保障。

实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决定》提出,“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目前,60个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国务院部门已经公开了行政审批清单,全国省级、市级、县级权力清单也在陆续公布。在已有工作基础上,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要做好以下工作:

1、全面梳理政府权力事项,明确政府权力边界。

除了行政审批事项,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对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职权范围和程序等进行全面梳理,明晰法定权限和程序。这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前提和基础。对存在权力交叉的事项,各级政府和同级不同部门之间要加强衔接协调,划清权限,明确责任。对超越法律法规范围,通过红头文件违法设立的权力事项,应坚决予以取消。对违法实施行政权力的非行政主体,要坚决清理。对应该加强的行政权力也要加强,做到简政放权和加强监管齐推进、相协调。

2、编制政府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对政府及其部门的权力设定依据、实施主体进行审核确认,编制成目录,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政府权力清单之外的权力,一律不得实施,更不得违规新设。政府权力清单要根据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进行动态调整。

3、完善制度,规范政府权力运行过程。

对政府权力行使的程序、环节、过程、责任进行分解细化,并制定相应的政府权力行使标准、运行流程、监督制约制度,防止政府权力行使的随意、异化和滥用。

健全监督问责机制。对政府权力的有效监督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

①加强政府内部监督。行政机关内部应健全绩效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突出责任落实,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同时,健全相应的奖励制度,对绩效突出的部门和人员予以表彰。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②加大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应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依法公开行使职权的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使行政权力公平透明运行,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

③严格行政问责。要加强行政问责立法,依法规范和保障行政问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❷ 依法如何严惩

听说赖昌星真有可能要回国了,至少他的前妻已经先走一步,自动归案。回想过去这么多年,中方或者派人直接找他谈判,或者和他在加拿大对簿公堂,又或者利用外交途径游说加国有关单位,始终没法把他带回受审。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依据加拿大司法单位的说法,主因是贪污重犯在中国有可能判死刑,而加拿大是个没有死刑的国家。其实中国政府也曾公开承诺绝对不会把赖昌星送上刑场,但加拿大那边就是不相信。不只不信,在他们看来,这种承诺本身就说明了中国的司法有问题:假如你的司法真是公正而可信的,你又怎能在审判之前就先断言被告不会被处以极刑呢? 从这个“军规22条”(catch22)式的诡局,我想起了许多官员常常放在口边、许多媒体常常用在笔下的四个字:“依法严惩”。 一些官场和媒体的常用语就跟口号一样,听起来十分正式,稍作分析便知道漏洞重重。只是这种语言有麻痹大脑的作用,听得多说得多,习以为常,大家很容易就会久而不觉其怪,丝毫不察其中的矛盾甚至荒谬。“依法严惩”就是一个好例子了。遇上重大罪案,有些官员想也不想就说“我们一定会依法严惩那些歹徒”;发现重大弊端,有些报刊的社论会呼吁当局“必须依法严惩涉事人员”。大家说得如此顺口,似乎完全没意识到“依法”与“严惩”是不能这么简单就接起来的。 如果真正依法,一个嫌犯怎可能连审都还没审,便知道他一定有罪,而且还会被重判严惩?如果真正依法,一个嫌犯就算肯定获罪,我们也绝不可能在开庭之前便断定他得到的处罚必定是严厉的。简单地讲,“依法”就不可能“严惩”。有些官员甚至在还没捉到疑犯之前,便对媒体预言那些罪大恶极的家伙一定会被“依法处以极刑”,这就更令人不知该从何说起了。 “依法严惩”这个说法其实是运动年代的遗留物,那时候法治不彰,公平审讯只是幻想。而法庭,与其说是查明真相的地方,倒不如说是面向革命群众的舞台。它不是用来搞清楚一个人究竟有罪没罪的场合,而是个揭露罪犯恶行,羞辱他教训他,然后定罪量刑的教室。在那个年代,一个人在被押上法庭以前就已经是罪人了,而刑罚的分量和方式也早在审讯之先便已大致确定。审讯只不过是把这些东西组合起来,将抽象刑律应用在具体个人身上的程序。这就叫做“依法严惩”了。 必须考虑它在语用上的含义。一是昭告天下,我们懂法律了,而且尊重法律法制;大家可以放心,我们绝对不会随随便便捉人,草草率率判刑,一切有根有本,非常正当。二是让社会安稳,让大家知道作奸犯科的家伙一个也跑不掉,而且都得严厉惩治。既要人认识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又要人感到中国如今已经是个法治国家,所以我们才会沿袭“依法严惩”这个古怪的说法,直至今日。 由于中国曾经经历过一个“无法无天”的时代,而且法制建设也还处于现在进行式的状态,有待完善;所以害怕别人说我们不讲法律不重法治,便是我们的集体无意识里的一种忧虑了。难怪“依法”几乎被说成了口头禅,常见各级公务人员动不动就用“依法”修饰任何动词任何语句,深怕别人以为他们行事有不依法不合法之嫌。可“依法”说得多了,我们就很容易忘记它的确切意义,弄出“依法严惩”以至“依法处以极刑”这类句式,使人以为中国式的依法就是还没捉到人更还没开庭,就已能未卜先知地断定疑犯难逃严惩。

❸ 如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建立三级联动政务服务机制

全面实现网上审批

在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方面,《意见》明确要求建立三个“清单制度”,即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政府责任清单制度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行政权力实现“清单之外无权利”,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边界。同时,针对市场主体自愿的投资经营和民商事行为,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政府不得限制进入。

在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体系建设方面,《意见》要求所有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均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受理办理,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服务机制,全面实现网上审批。

政府能否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依法决策机制是否健全。《意见》强调各级政府部门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省政府将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和标准,把部门论证、公众参与、民主协商、专家论证、专业机构测评、成本效益分析、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

同时,要建立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省政府制定《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追责主体、追责范围、追责方式,对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要加强行政决策案卷管理,实现决策过程全记录,发生决策失误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倒查决策责任。

在政府立法制度建设方面,《意见》明确要求完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审查论证机制,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政府立法事项,由政府法制机构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开展评估。

建设三级信息共享平台

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面,《意见》要求大力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等领域推行综合执法,试点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在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方面,《意见》要求,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细化案件移送程序,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省、市、县三级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与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实现对接。

在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方面,《意见》要求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完备、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处罚幅度或强制措施是否适当。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意见》提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探索建立专门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同时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举报、事前监督与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是《意见》提出的重要内容。要求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把法律知识考试作为授予行政执法资格的前提条件,把法律素养和依法办事情况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3)依法把关扩展阅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以学习和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契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客观要求,也是提高政府自身建设和管理水平的现实需要。

参考资料:网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

❹ “依法行政 为国把关 服务经济 促进发展”英语怎么翻译

carrying out adminis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maintain a strict standard,servicing economy and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❺ 怎样准确把握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三个关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须正确处理“三个关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切实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部署落到实处,就必须在认识和行动上厘清和处理好三个关系。
第一,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问题。当前,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现象,是因为部分地方和部门把权力凌驾于法治之上,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问题。首先,党对依法治国负有领导责任。执政党与法治关系的调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问题。我党对法治负有领导责任,这是依法治国应有之义。必须正确认识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的关系,将党对法治的领导应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其次,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一致的。党与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也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要领导法治不是说党可以超越凌驾于法治之上。再次,党的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要带头遵守法律。《中国共产党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员领导干部不是生活在真空里,要接受管理,更应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和党内法规去治国理政。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混同于普通党员和群众,应在依法执政中走在老百姓前面,带头遵守国家法律。
第二,正确处理治国理政与法治的关系。依法治国强调的就是要依据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主体的政府应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依法确立政府的权力清单和法定责任清单,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加快改革政府的执法体制,把自己建设成为法治政府。首先,依法履行政府职能。法治政府与人治政府本质的区别是,人治政府往往权大于法、情大于法、人大于法,政府权力不受制约,政府部门以权压法,政府领导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现象普遍存在。法治政府的显著标志是政府机构职能、权限、决策程序、责任法定化,政府应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以政务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其次,政府要依法执政,接受法律监督。近年来,频繁出现的政府部门野蛮执法现象,表明政府在执法方面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也反映了执法部门超脱于法律之外,存在着以权代法的行为,当执法过程中出现了不符合依法执政要求的现象时,就要求依法对政府执法机构和人员进行制约和监督,深化执法体制改革,坚持文明、公正执法。最后,要建设法治政府。治国理政是党和政府的基本职责,治国理政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这就要求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政府。
第三,正确处理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任务。一方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依法治国需要继续全面深化,另一方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又离不开法治这个根本保障。因此,必须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改革要于法有据。首先,要改变过去一些地区和部门的“改革要上路,法律先让路”的错误理念,坚持改革立法先行,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其次,改革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法治思维是相对于人治思维的。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去推动改革,必须摒弃党员领导干部人治思维和方式;改变领导干部以改革名义想怎么样干就怎么样干的错误做法;改革中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在改革中坚持法治意识、法治精神、法治思维和法治的方式,确保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决策实施的合法性;最后,要实行改革法律责任倒查。要确保改革决策公开公正,为改革决策失误倒查责任的落实创造条件,对重大决策要实行领导终身负责制,使改革决策于法有据,改革决策实施程序于法有据,改革失误追查于法有据。

❻ 如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方面。本届政府组成以来,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按照执政为民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突出强调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三项准则,并认真贯彻落实,取得明显效果。国务院制定并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确立了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切实减少和规范行政许可事项,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行政管理方式创新。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坚持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基本方式,不断加强制度建设,推进科学民主决策,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行政监督,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但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依法行政的状况还不能完全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愿望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必须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步伐。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抓好以下方面: 一是推进政府改革和自身建设。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界定和规范政府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方式创新。 二是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要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统领,加强完善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健全社会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社会事业建设、推进社会事业发展,加强社会管理、保持社会安定有序,深化改革开放,完善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市场监管法律体系,加强环境治理保护,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制度建设的内在规律,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扩大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范围,确保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完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有关法规的建议。对违反上位法规定、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相互"打架"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及时废止,该修改的及时修改,该撤销的坚决撤销。 三是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大力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加快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听证、专家论证、责任追究等制度,切实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确保行政决策真正体现科学发展观,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坚决防止随意决策、违法决策,搞各种形式的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情况紧急的外,作出决策前必须经过听取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三个环节。提请决策时必须有社会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以及决策建议。否则,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 四是严格行政执法。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原则,规范行政执法主体,明晰职责权限,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严格执法的问题。积极推进综合执法试点,继续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保障制度。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搞人情执法、随意执法。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罚款和乱收费,坚决纠正下达罚没收入和收费指标的做法。进一步完善执法听证程序、规范听证行为,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强化行政执法责任,确保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得到有效执行,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错误做法。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公正处理。 五是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具有方便群众、快捷高效、方式灵活等优势。各级政府都应把行政复议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中的重要作用,力争把行政争议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初发阶段、解决在行政机关内部。抓紧制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提高行政复议效能。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切实解决一些基层政府行政复议能力偏低、人员不足等问题。 六是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各级行政机关应加强对公务员的法治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公务员的法律思维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今后应增加法律知识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所占的比重。公务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要带头学法、懂法并严格执法、依法办事。认真做好"五五"普法宣传教育,大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教育和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渠道,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诉求、解决问题,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国研室提供)

❼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建立什么,真正做到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今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这个局开得好不好,关乎我们党执政兴国、人民幸福安康、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百年大计,关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的整体战略布局,关乎治国理政的法治基本方式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开局,关键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战略部署。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紧紧抓住依法治权、依法治官这个关键,切实把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里。权力腐败是法治的天敌,权力滥用是对法治的侵蚀和破坏。我们应当在深入开展制度反腐、法治反腐的同时,进一步推进反腐治权,从源头上完善监督制约权力的法治体系和法律机制,用制度和法律管人、管权。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紧紧抓住尊重保障人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个根本,切实坚持法治建设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法治是人民利益和幸福的保护神。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要维护和保障人民利益,让每一个人享受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当在保障民生和社会立法方面有大动作,在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面有大举措,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方面有大成效,在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方面有新局面。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这些“关键少数”肩负着带领人民群众把依法治国各项部署落到实处的重任,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彻底否定人治,切实实行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场中国共产党发动和领导的深刻革命。法治革命的对象,是人治传统作风、人治体制机制和极少数固守人治做法的领导干部。如果领导干部中的极少数不能认清形势,不能积极投入依法治国的事业,甚至依然抱“权大于法”之残、守“领导人意志就是法”之缺,就会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障碍,必然要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紧紧抓住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核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各方面。各级党委应当切实负起依法治国的领导之责、推进之责、协调之责、监督之责,不断推进地方、部门和行业的法治发展。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紧紧依靠人民这个主体。在我国,依法治国不是依法治民。人民不是依法治国的客体(对象),而是依法治国的主体。依法治国是人民自己意志之追求,人民自己利益之保障,人民自己权利之维护,人民自己幸福之依托。因此,每一个公民不仅有尊重法治权威、维护法治秩序、恪守法律规范的义务,而且有参与依法治国进程、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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