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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根本依据

发布时间: 2020-11-22 22:41:35

Ⅰ 为什么说宪法宣誓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草案)》,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向宪法宣誓。
简短的65个宣誓誓词,将国家工作人员入职的门槛提升到宪法的高度。国家工作人员将和中国共产党员入党时的情况一样,将举手宣誓。不同的是;党员向党旗宣誓,国家公职人员向宪法宣誓。相同的是;这种宣誓方法都将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这样就意味着,这种宣誓方法是党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一种基本依据。
依法治国和从严治党是党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得出的历史性结论。如果治国无法,就无法彰显治国的力度;如果管党不严,就无法体现管党的战略。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始终相辅相成,居于一个理论体系之中。对人大、政府和相关政法系统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作出向宪法宣誓的制度规定,只说明一个道理,就是把宪法作为每一名公职人员的基本准绳来要求,体现出宪法至上的原则性,使宪法成为每一名公职人员恪守的道德尺度和法律准则,具化成每一个人的思想符号。
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向宪法宣誓就能从思想深处体现出其对宪法的认同度,也能从情感深处体现出其对宪法的忠诚度,还是一种宗旨意识的认同性。不管岗位如何变化,权力如何大,都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底线,也是其最起码的思想意识。
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对宪法忠诚了,对宪法认同了,对宪法倾注了感情,才能树起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努力奋斗的自觉心。这一环节至关重要。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只能从思想上信仰宪法,才能忠于宪法、维护宪法权威。
向宪法宣誓,和向党旗宣誓一样,都是坚定理想信念的一种表现方法。所不同的是;向党宣誓是共产党员的理想选择,向宪法宣誓是国家公职人员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表现方式。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只有向宪法宣誓,才能知道什么是自己心中的底线,什么是自己仰望星空时的坐标,才不迷失方向,才不贪恋权力,才能从根本上端正为人民服务的理想信念。
向宪法宣誓,并不是简单的效仿西方的一种方式。不管是西方人或是其他国家的人,只要一个国家的概念存在,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形态,形成相关的以宪法做根本大纲的政治范畴。法是一切政治制度的催生力量,也是所有国家秩序的理性张扬,只有法的存在,才有制度的形成条件。向宪法宣誓,体现的就是依法治国的决心,彰显的就是维护宪法权威的信念。
向宪法宣誓,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的新产物,也是依法治国从内容到形式方法上的一种深度拓展,其保障的是法在各种领域内形成普遍性的精神张力,成为每一名国家公职人员入职时的一种理想信念。
向宪法宣誓,不是入职时多出的一种程序,也不是一种表面文章,其将证明,你将忠于什么选择?又将以什么做准绳?这二者是一种互为条件,只讲述一种道理,就是如何在忠于宪法的态度中,选择我们的理想,施展我们的抱负,成为有共产主义思想觉悟和社会主义理想信念的人。向宪法宣誓,是“四个全面”在政策层面细化过程的具体表现,必将为我们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产生新的理论依据,形成新的思想维度,成为中华民族实现中国梦的思想力量。

Ⅱ 实行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是什么

是宪法;因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只有体现人民的意志,人民才能真正当家作主,如果不是以宪法为依据而以某些人或某人的意志为依据,那不是依法治国,而是依人治国或叫人治,是专治.

Ⅲ 如何理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导致出现了在法律政策滞后跟不上社会的飞速变革这样的特殊情况,法律之间出现的差隙与不统一,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是导致我国出现现在这样的社会矛盾的首个原因。

再加上市场经济的运作需求,我国在社会管理方式上与社会发展出现了不相适应的现象。如一些基层组织软弱涣散、名存实亡,基层工作在群众基础上失去了本应该发挥的作用,这一现象大大加剧了社会矛盾。

(3)依法治国根本依据扩展阅读:

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表述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十九大报告提出,新时代人民群众的需要已经从“物质文化需要”发展到“美好生活需要”,从曾经“落后的社会生产”发展到“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报告中指出,‘我国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总体上解决了小康,不久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是新阶段、新时代主要矛盾变化的前提和基础。”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Ⅳ 宪法是实行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这道题对吗

对,依法治国就是依宪之国,因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Ⅳ 高中生必须完成这个宪法学习吗

【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依据,它不仅对公民权力进行了确认和保障,同时对国家权力的设置和行使进行了规范,它是保持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协调与平衡的根本规范. 《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相互作用的.首先,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公民权利是经过宪法确认的,而国家

2.
【篇二】 我认为要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关键是要认识到“五个有”:

Ⅵ 政府建立好差评制度的举措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实行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制定依据,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想抵触,否则无效。所以,实行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是宪法。所以这道题是错的

Ⅶ 中国确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基本依据是什么

中国确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基本依据是:

1、农业人口占很大比重;

2、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

3、贫困人口占很大比重;

5、由地区经济文化很不平衡;

(7)依法治国根本依据扩展阅读: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包括两层含义:


1、我国社会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社会主义。

2、我国的社会主义还在初级阶段。我们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

前一层阐明的是初级阶段的社会性质,后一层含义则阐明了我国现实中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程度。

就社会性质而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就发展程度而言,我国的社会主义还处于初级阶段。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1987年,中共十三大提出,即: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这条基本路线的核心内容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即“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中共十七大,对基本路线做了补充:由原来的“富强、民主、文明”改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


1、经济纲领: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证人民共享改革和发展成果。

2、政治纲领: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做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社会安定、政府清廉高效、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和睦、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3、文化纲领: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为目标,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

4、社会纲领: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按照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以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5、生态文明纲领:

就是坚持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基本国策,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从源头扭转环境恶化趋势,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Ⅷ 我国必然建立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依据是什么

马列主义是我党的思想指导的先驱。人民民主专政是适合中国国情和革命传统的一种形式,实行人民民主专政是由中国革命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决定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人民民主专政成为我国的国体。我国现阶段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本质上是一致的,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发展。
1、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认为,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马克思提出:“人民是否有权来为自己建立新的国家制度呢?”他回答说:“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绝对肯定的,因为国家制度如果不再真正表现人民的意志,那它就变成有名无实的东西了。”在这里马克思提出了要建立一种真正表现人民意志的新的国家制度。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民主的”的这个词,在德语里意思是“人民当权的”。总之在马克思看来真正的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
2、民主是目的与手段、历史性与继承性的统一。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无产阶级应该把夺取政权建立自己的民主制度为目标。马克思主义认为,作为上层建筑的民主是具体的历史的。不存在超越历史阶段的 “一般民主”。即人民大众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者阶级真正当家作主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中绝大多数成员享有的民主。
3、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认为民主与法制、权威是辩证的统一。使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也就是说,它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列宁也强调:“我们应当保障革命所争得的宪法”。恩格斯强调无产阶级的民主不排除权威,而且是要和权威相结合。这个就是后来的人民民主专政。
4、广大劳动人民的解放,让人民群众真正成为社会的主人,使每一个人都能得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是全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最高命题,同样它也是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终极价值。
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是真正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理论,代表人类民主理论的发展规律,代表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方向,是促进人类全面发展的民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正是在这种先进理论的指导下一步步发展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理论依据”。所以说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理论根基。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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