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市工作综述
❶ 1.我国政法机关概述包括我国政法机关的构成;各政法机关的基本性质和任务;我国政法机关的组织管理;
政法机关包括的部门为: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安全局、监狱管理局等部门。
平时我们经常说的政法部门,仅指“公检法”(即公安局、检察院、法院)。
政法委全称中国共产党党委政法委员会,它既是政法部门,又是党委的重要职能部门,是同级党委加强政法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参谋和助手,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督促政法各部门贯彻执行中共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及同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
(二)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对一定时期本地的政法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三)组织推动政法部门开展新形势下加强和改革政法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同级党委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指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各部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五)研究指导政法执委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协助组织部门做好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科、处、队、庭、室干部的考察和管理。
(六)切实履行政法委职能,抓好执法督促工作,支持和督促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关系,重大业务问题和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
(七)指导下级综治委、政法委工作。
(八)地方政法委完成同级党委和上级政法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这种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及其集中统一的特点,这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显著不同。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
公安局是公安机关的组织形式,是主管一公安工作的政府部门。
公安局按级别通常有:直辖市公安局、省会城市公安局、地级市公安局、县级公安局,除县级公安局外,前几者均可按城市的区下分区分局。特定公安局一般受所在地政府领导、受上级公安厅、局指导。公安机关的最高部门是公安部,指导全国公安工作,包括所有各级公安局。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部门的公安部门,有别于地方政府的公安局比如:铁路公安、森林公安、民航公安等。
❷ 上海市青浦监狱的上海市青浦监狱概述
上海市青浦监狱除收押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年罪犯外,还定点关押外国籍罪犯。上海市青浦监狱建监以来,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切实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宗旨,积极倡导“事事认真,处处用心”的工作作风,先后提出了建设“依法治监的模范、科学改造罪犯的示范基地、中国监狱的文明窗口”的工作定位和建设学习型、健康型、数字化一流监狱的长远目标,坚持 “教育为监管安全服务,教育为罪犯改造服务”的思想,把工作重点集中放到“维护安全稳定,维护执法公正,探索提高改造质量的科学方法和有效途径”上,普及罪犯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积极开展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用先进的文化教育形式熏陶罪犯的心灵,努力创造惩罚与改造、管理与教育、警示与唤醒、陶冶与净化有机结合的文化环境,形成了—套具有鲜明特色的监狱文化模式。监狱严格执法,文明管理,多年来保持了稳定的监管秩序。
❸ 我工作了4年,报的行政管理专业自考,要毕业了得写论文,要突出“管理”希望有人给一份,谢谢
可以找一下历年别的考生写呢
❹ 关于社会工作介入家庭暴力的文献综述怎么写
浅析社会家庭暴力问题及社会工作介入
【关键词】家庭暴力;特征;成因;法律规制;社会介入
第一章 家庭暴力的概述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即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是古今中外家庭中较为常见的全球性的普遍现象。就其含义而言:
一、广义与狭义
广义的家庭暴力如联合国在《清除对妇女暴力宣言》中指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强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而狭义的家庭暴力则是指男子对妻子行使的暴力行为,对此有人称之为“殴妻现象”或“殴妻文化”。中外都有学者持这种观点,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
二、社会学的观点
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有效遏止家庭暴力的措施,必须是要把完善现有法律与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相结合,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使男女双方在家庭内部地位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三、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而我国的婚姻法对家庭暴力也有一些制裁条款,如将家庭暴力作为受害方提出离婚的一个条件,无过错一方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因此,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法律予以制裁的行为。
第二节 家庭暴力的特征与成因
从现在社会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家庭暴力的特征主要以下几点:
一、对象的特定性
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仅存在家庭关系,而且表现为被害人身份的相对特定性。家庭暴力中最普遍、最严重的受害人是弱势家庭成员群体。就现在社会看,家庭暴力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妇女、儿童和老人,这其中女性为主,主要是妻子。
二、发生于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从主体来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是一定的亲属关系。同时,很多人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因此,长期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采取忍让态度,从而导致家庭暴力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三、主观的故意性
与其他的暴力行为一样,施暴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会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家庭暴力不存在过失问题,这在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有明确体现,该法第2条明文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罪者,谓家庭成员间故意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规定之犯罪”。家庭暴力的故意大多是直接故意,但也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形,这主要表现在对受害人的精神侵害方面,如虐待行为。
四、时间上具有持久性。
通过对现存的家庭暴力案件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这类暴力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时间上的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一直是忍让的态度,大多数男性发现通过暴力方式可以发泄自己的郁结之气,并在发生过一次暴力事件后会再次出现家庭暴力,甚至演变为持续性、长期性的侵害情况。
五、后果的严重性。
首先,它严重摧残了被害人的身体,使其受到肉体伤害和痛苦,甚至直接导致被害人的死亡。其次,家庭暴力给被害人的精神带来极大的痛苦,这种无形的痛苦和伤害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愈合,造成的后果也更加严重,如导致精神失常,甚至自杀等一系列悲剧。
家庭暴力的成因主要表现在,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贯穿数千年中国历史,依然深刻的影响着中国家庭切我国目前没有相应的反对家庭暴力法,所以家庭中发生了暴力事件时,受害者一般很难用法律的武器去保护自己,目前法律的范围还没有普及到家庭暴力这一方面,所以如果要通过法律解决该项问题,很难得到一个非常彻底的效果。因此,即使受害者最终决定要拿起法律武器去保护自己的切实权益,也会因为没有相应的保护条文而不了了之,最终甚至会招来更加严重的暴力对待,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受害者通过法律解决问题的热情程度。
第二章 我国家庭暴力的社会介入
一、相关理论
1、赋权理论:作为当下社会行为理论的核心构成部分之一,“赋权”理论指的是将权利下放至有胜任能力的群体或者个体,使得权利接收体的潜在能力得到充分激发与迅速提升的方法或过程。在我们的日常行为生活中,因为社会中的利益分化以及各项制度制定等等原因,处在社会中偏下层的人民,或处于社会较为边缘化的弱势群体,经常缺乏维护自身权利以及最大限度保护自己利益的意识和能力。这种状况十分普遍,而如果想要转变上述的情况,那就必须要对权力和利益进行适当的再分配,走赋权主义的道路。 2、社会支持理论
社会支持理论认为社会支持的客体应该是社会中相对来说的弱者,而这些所谓的“弱者”通常情况下包括了生理和心理方面的弱者,而和其相对应的是相对来说较为自然的弱者,打个比方来说,自然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偏远地区低收入人群以及灾区民众等即为自然性社会弱者。社会支持理论不仅可以利用其构建的服务系统拥有的宝贵资源最大程度上帮助社会弱者,一定程度上缓解已有的社会矛盾,还能够持续深化已有的社会支持系统,并且拓展潜在的非正式社会互助网络,不断强化社会服务系统帮扶社会弱者的能力。
二、公安与司法体系中的社工介入
我国现在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各种法律法规在内的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还应更加完善立法体制,加大对家庭暴力的干涉力度,从而稳定社会的发展。我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1.国家级立法
(1)《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
(2)《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虽然没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终贯穿了反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
(3)《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等寻求救助(第43条);相应机构应当应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2.有关司法措施
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仅需要完善的立法,更需要法律的有效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案件有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分,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是指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而处理的案件。
三、医疗系统的介入
对于很多的医生来说,他们就是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人的最直接证人。如果医院能够设立医疗社会工作处,在接诊这种疑似受到家庭暴力行为侵害的受害者时,就可以及时的进行问询,一旦发现其确实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就可以马上对其进行治疗的同时,展开专业的社会工作援助活动。如为遭受到暴力侵害的人拨打110,或者为她们提供一定的庇护场所等。
第三章 总结与反思
家庭暴力无小事,任何人在面对家庭暴力时都不应将其只是看成一件很小的“家事”来处理,必须要将自己从“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思想中解脱出来,尤其是在新婚家庭中发生的家庭暴力,如果不将问题及早的解决在萌芽或初始阶段,那么家庭暴力行为将会在这个家庭中不断的、更为频繁的发生,严重者甚至会最终引发犯罪行为。不可否认的是,在当今的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少数女人过于强势,这就与一般男性对女性所扮演的社会角色期望产生了差距。如果将这种过于强势的性格运用到日常的家庭生活中,而同时该家庭中的男性又恰好大男子主义思想较为严重,那么冲突就在所难免。另外还有一部分女性由于从小收到父母及其他长辈的娇生惯养,不能学会在婚姻的开始阶段适当的包容体谅对方,遇到问题不会示弱,一定要在语言上占尽上风才肯罢休,更有甚者一些女性角色会对自己的丈夫先动手,但最终反而自己吃了大亏,成为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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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聂鹏,贾维周.社会工作方法[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5(9)
❺ 跪求李步云“改革开放30年与中国法治建设”的演讲稿
李步云:“对这个问题没有研究,受到南京深情的邀请,赶来。讲一下世界城市法理法制化的几个问题,谈几点个人的看法。 法治是全人类的价值追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法律不是来于阶级斗争的产物,是植根于人类社会始终存在的三大矛盾,自由、权利与服从、利益彼此之间的冲突。而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同城市的产生和发展密切相关。十一世纪以来,西方城市制订的城市法,直接催生了近代法治的产生。人类全球化以来,法治更是成为世界城市的常规治理方式。法治已经成为衡量世界城市诸多指标中的核心内容。例如政府作用、管理绩效、经济增长、生活质量、吸引外资能力、安全和秩序等,与世界城市法治状态密切相关。”(14:43:41)
李步云:“1978年12月,执政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代,也开始走上了法治的道路。1997年,执政党的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正式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基本方略和奋斗目标确定下来。1999年,第四次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已将这一治国基本方略、奋斗目标庄严地规定在宪法中。30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一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且现代法治的法治民主,民主、人权保障、司法独立、程序公正等原则,在法律制度中开始得到体现。法律的权威也越来越得到执政党和广大机关的维护和尊重。我们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建立市场经济,实行对外开放,构建和谐社会等发展战略,所取得的成功,我们在发展经济上所取得的飞速进步,都是同中国法治的进步离不开的。西方有人说,中国的经济发展上,所取得的能适应竞争的成就,不是因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而是因为有法可依、无法必依。这句话不是事实。现在进行的经济、社会活动的文化交往,在法律上他们是对。世界500强绝大多数都进入中国就是个例证。世界型城市的治理法制化的经验都表明,小政府、大社会的治理方式是总的历史走向。这种特点要求法治作为世界城市最普遍、最经常、最重要的治理手法。”(14:46:31)
李步云:“中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要求政府职能发生重大转变,放弃国家包揽所有社会事务的做法,因而学者普遍认为要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但是近年来,一些学者对此提出了置疑,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社会是历史的必然,社会应该强大,但是小政府的提法和概念可能会导致政府无所作为,在经济活动以及信息万变的国内国际事务中放任自流。我个人比较同意这一看法。对世界性城市来说,尤其需要一个权能广泛、人力财力投入大的强政府,以应对经济发达、交往频繁、人口众多又过程复杂、事务广泛又多变的世界城市的现实状况和需要。”(14:48:00)
李步云:“然而强政府又面临保障市民权利和制约政府权力、以及社会安全和政府诚信等严峻课题。这就要求这样的强政府不仅要高效、而且要合法。因此,建设一个法制政府尤为必要。市场可能失灵,政府也可能失灵,政府万能的信仰是靠不住的。加强培育社会力量、完善市民社会建设,近些年来已经成为了世界性的潮流。中国的情况同样如此,包括各种社会团体、非赢利组织、非政府组织、各类社区,这些民间组织,在架设个人和政府的桥梁,在缓和矛盾过程中间,所体现的作用,已经日益显示其重要性。并且城市中的各个功能领域,显示了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14:48:59)
李步云:“对市民社会的培育,可以通过广大公民对公众事务的各种参与,将其培养成为世界城市所需要的自主、自治、自律的市民。也实现了公民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精神。市民社会可以促进政府治理的法制化,治理社会的一切组织和活动,自然都应当依赖法制的规划。世界城市治理的法制化,政府依法行政,是关键性地位。政府应当是法治型政府,由世界城市的性质、特征、地位和功能所决定。在全球化、信息化时代,世界城市行政权力日益强化,是国际上的一个普遍的现象和趋势。中国的情况同样如此。中国国务院2004年颁布《关于全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纲要》提出几个方面的任务,要求在10年内建立法制社会的目标,中国国际关系密切的城市、尤其是世界城市,正在贯彻这一纲要成效显著。在行政权力日益强化的今天,如何更好更有力的加强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和公民权利的保护,也日益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中国的行政权力的国务院监督制度正在完善,其内部监督,包括检察审计等专门机关的监督,和行政服务、行政法制的监督,包括权力机关、审查机关的监督和各种社会的监督等信息公开制度,公众举报制度等等,日益和社会相适应。这一力量正在逐步加强。”(14:51:49)
李步云:“中国目前的形势,和世界城市在改革开放上所处的战略地位,北京、上海、广州、南京等国际性大都市在权力制约和研究保障方面,都为全国起了示范和带头作用。所有这些制度也都已经纳入法制的轨道。依靠法制进行推进和保障。中国在世界城市政府治理上的另一个观念和制度的转变和变革就是,创设服务型政府这也是先进的世界潮流。”(14:52:16)
李步云:“2007年党的执政党十七大明确提出了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要求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和公共服务。加快推进政绩分开、政务分开,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重要区别是,在法律表现形式上,权利是第一位的。政府权力和职责和职权是不分的,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某项职权也赋予某项职责,责任是第一位的。政府公务人员他享有某种职权首先要承担某种职责。他昭示国家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国家的权力是手段,公民的权利是目的。政府存在的意义、目的和价值就是为实现公民的权利而服务。由于世界城市人口众多,事务繁杂,行政权利强大,容易产生只重视管理、忽视服务的风格,这就要求强调政府的首要任务是为市民提供服务,需要树立法治理念和弘扬法治精神。”(14:54:17)
李步云:“广州市最近几年,个别的法院一年审判的案件才300件以上,解决这些事物的办法,除了加强人力财力的投入,强化违法犯罪预防机制,如中国式行之有效的治理,另一个根本性的出路是发展非诉讼的解决机制。调解本来是东方的传统,非诉讼的解决机制称为ADR(音),二战以后在西方流行起来,在纽约这种方式已经相当发达。我国司法制度中,开始强调简易程序、诉讼调解等制度的重要性,各种形式的非诉讼解决机制,得到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大城市,在这方面的工作成效也十分显著,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好处在于,有利于缓解司法资源紧张的压力,降低社会成本、扩大民主参与,促进社会和谐,适合法治可持续发展的需要。”(14:56:48)
李步云:“中国的法制建设虽然已经走过了30年的历程,但是离法制国家的理想状态还需要经过几十年的努力。虽然中国的发展水平在整体上同西方一些先进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但是中国在实行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前提下,采取了经济体制改革领先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战略。采取了以法制促民主,以法制保人权的路径。因此,在法制发展的某些方面,中国已经同国际接轨。已经同西方、法制先进国家缩短了距离,并且具有自己一定的特色。中国的若干国际大都市,由于一些经济政策文化上的优势,和所处的战略性的地位,他们的法制发展水平正在朝国际上靠近。中华民族有着谦虚好学的传统和品格,中国学者正在验证、研究这一领域的问题。上海法律研究院张之民教授(音)等编著的《世界城市的法制化治理》,以纽约市、东京市为参照物,就是这方面的成果。”(14:58:01)
李步云:“我这些发言讲的比较原则一点、概括一点,我们的成就不要夸大,也不要估计过高。本着是这样意思。今天老外不多,主要是我们自己,我们自己大家一听,意思就容易明白。我 还有5分钟,我再补充一点意见。”(14:58:59)
李步云:“昨天晚上我来了以后,就看了一些论文,也看了刘小斌(音)教授搞的综述,我感觉到这些论文,我感觉到今天这个主题讲的非常之细,研究的非常之深,这里面涉及到我们今天,有两个,我们的书记和我们的主题发言,提到的两个概念我用简单的几分钟补充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国家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是什么区别?”(15:00:09)
李步云:“我发现,多次发言中央文件使用这两个词,搞错了。而且我们很多人搞不清楚权力和权利的分别。他们把国家公权力的权利职权放在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模式里面。这样一来,我们中国的法理学教科书一直没有职权和职责这一章,公法里面的职权和职责没有,都是讲的权利和义务。这里我愿意提供我个人的一些思考。我从8个方面来区别这两个概念。对于这两个概念的理解,树立正确的权利观,正确的人权观,我认为是重要的。”(15:01:17)
李步云:“第一,在法律上,职权和职责是一个东西。而权利和义务,权利是权利,义务是义务。”(15:01:45)
李步云:“二、国家的权力不能放弃、不能转让,放弃和转让实质是违法。公民的权利可以放弃可以转让,我不去投票,我把财产让给人家。”(15:03:01)
李步云:“三、国家的权力,本质上是一种支配力,力量的力,它和相对行政人,地位是不平等的,但是公民的权利,彼此之间,地位是平等的。”(15:03:42)
李步云:“四、国家的权力本质上不是利益,不是公共利益。而是恩格斯讲的权威。有人权的地方就要有权威和服从,是那个权威。但是公民的权利它本质上是一种利益。”(15:04:13)
李步云:“五、政府的职权和职责,职责是本位第一,是第一位的。你掌握一种权,宪法给你一种权力,你首先应该意识到这是我的一种责任,一种职责。我们的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就是根据这样一个理论,现在这个理念来的。”(15:04:52)
李步云:“六、法律对公民,不禁止即自由。”(15:05:47)
李步云:“七、权利,公民的权利,产生政府的权力,而不是相反,公民的人权,是人依据人的本性、所应当享有的,不是任何国家给他的。”(15:06:09)
李步云:“八、国家权力是手段,公民权利是目的。”(15:06:23)
李步云:“前面我已经讲过了。我把这八条,作为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所区别的一个界限。对不对,供大家参考。”(15:06:51)
李步云:“再用两分钟念一下。刚才好几位领导提到以人为本,是我们治理城市,最和谐的价值,是个灵魂。我今天讲一下,我对十七大,做一点发挥。把以人为本概括为十句话。十个核心内涵。”(15:07:52)
李步云:“1、人的价值高于一切,我们是人本主义,不能搞物本主义。2、人是目的不是手段。不能像文化大革命一样,运动群众,不能搞所谓的政绩工程。3、崇尚和彰显人性。现在人性化管理就是以这个理念,普遍全面推开。4、人是发展的中心,也是我们十七大讲的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为人民所共享。5、要做到人的全面发展。6、坚持人的独立自主,也是尊重人的自由。我把我们30年以来所有的改革措施,概括为:松绑、扩大地方企事业单位和劳动者的自由度,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更多的物质和精神财富。7、尊重人们的首创精神,小岗村18户农民在这方面做了一个典范。8、权利优先于义务。9、公民的权利优先于国家的权力。10、归根到底要尊重和保证人权。尊重人权就是为了人的幸福,为了人的一切追求。实现人的一切价值。我今天的讲话就到完了,谢谢大家。”(15:10:59)
❻ 西方语境下的治理理论是什么
西方影响的这个什么东西啊,这个应该是比较一个零食,或者是一个当地人研究出来的东西。
❼ 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写一篇小论文1500字
一、选题
选题是论文写作关键的第一步,直接关系论文的质量。常言说:“题好文一半”。对于临床护理人员来说,选择论文题目要注意以下几点:(1)要结合学习与工作实际,根据自己所熟悉的专业和研究兴趣,适当选择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课题;(2)论文写作选题宜小不宜大,只要在学术的某一领域或某一点上,有自己的一得之见,或成功的经验.或失败的教训,或新的观点和认识,言之有物,读之有益,就可以作为选题;(3)论文写作选题时要查看文献资料,既可了解别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达到什么程度,也可以借鉴人家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成果。
需要指出,论文写作选题与论文的标题既有关系又不是一回事。标题是在选题基础上拟定的,是选题的高度概括,但选题及写作不应受标题的限制,有时在写作过程中,选题未变,标题却几经修改变动。
二、设计
设计是在论文写作选题确定之后,进一步提出问题并计划出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以便使科研和写作顺利进行。护理论文设计应包括以下几方面:(1)专业设计:是根据选题的需要及现有的技术条件所提出的研究方案;(2)统计学设计:是运用卫生统计学的方法所提出的统计学处理方案,这种设计对含有实验对比样本的护理论文的写作尤为重要;(3)写作设计:是为拟定提纲与执笔写作所考虑的初步方案。总之,设计是护理科研和论文写作的蓝图,没有“蓝图”就无法工作。
三、实验与观察
从事基础或临床护理科学研究与撰写论文,进行必要的动物实验或临床观察是极重要的一步,既是获得客观结果以引出正确结论的基本过程,也是积累论文资料准备写作的重要途径。实验是根据研究目的,利用各种物质手段(实验仪器、动物等),探索客观规律的方法;观察则是为了揭示现象背后的原因及其规律而有意识地对自然现象加以考察。二者的主要作用都在于搜集科学事实,获得科研的感性材料,发展和检验科学理论。二者的区别在于“观察是搜集自然现象所提供的东酉,而实验则是从自然现象中提取它所愿望的东西。”因此,不管进行动物实验还是临床观察,都要详细认真.以各种事实为依据,并在工作中做好各种记录。
有些护理论文写作并不一定要进行动物实验或临床观察,如护理管理论文或护理综述等,但必要的社会实践活动仍是不可缺少的,只有将实践中得来的素材上升到理论,才有可能获得有价值的成果。
四、资料搜集与处理
资料是构成论文写作的基础。在确定选题、进行设计以及必要的观察与实验之后,做好资料的搜集与处理工作,是为论文写作所做的进一步准备。
论文写作资料可分为第一手资料与第二手资料两类。前者也称为第一性资料或直接资料,是指作者亲自参与调查、研究或体察到的东西,如在实验或观察中所做的记录等,都属于这类资料;后者也称为第二性资料或间接资料,是指有关专业或专题文献资料,主要靠平时的学习积累。在获得足够资料的基础上,还要进行加工处理,使之系统化和条理化,便于应用。对于论文写作来说,这两类资料都是必不可少的,要恰当地将它们运用到论文写作中去,注意区别主次,特别对于文献资料要在充分消化吸收的基础上适当引用,不要喧宾夺主。对于第一手资料的运用也要做到真实、准确、无误。
五、论文写作提纲
拟写论文提纲也是论文写作过程中的重要一步,可以说从此进入正式的写作阶段。首先,要对学术论文的基本型(常用格式)有一概括了解,并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考虑论文的构成形式。对于初学论文写作者可以参考杂志上发表的论文类型,做到心中有数;其次,要对掌握的资料做进一步的研究,通盘考虑众多材料的取舍和运用,做到论点突出,论据可靠,论证有力,各部分内容衔接得体。第三,要考虑论文提纲的详略程度。论文提纲可分为粗纲和细纲两种,前者只是提示各部分要点,不涉及材料和论文的展开。对于有经验的论文作者可以采用。但对初学论文写作者来说,最好拟一个比较详细的写作提纲,不但提出论文各部分要点、而且对其中所涉及的材料和材料的详略安排以及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等都有所反映,写作时即可得心应手。
六、执笔写作
执笔写作标志着科研工作已进入表达成果的阶段。在有了好的选题、丰富的材料和详细的提纲基础上,执笔写作应该是顺利的,但也不可掉以轻心。一篇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内容当然要充实,但形式也不可不讲究,文字表达要精炼、确切,语法修辞要合乎规范,句子长短要适度。特别应注意的是,一定要采用医学科技语体,用陈述句表达,减少或避免感叹、抒情等语句以及俗言俚语,也不要在论文的开头或结尾无关联系党政领导及其言论或政治形势。
论文写作也和其他文体写作一样,存在着思维的连续性。因此,在写作时要尽量排除各种干扰,使思维活动连续下去,集中精力,力求一气呵成。对于篇幅较长的论文,也要部分一气呵成,中途不要停顿,这样写作效果较好。
❽ 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镇环境综述
现在没有松岗镇了 归属了大沥 统称大沥镇
大沥
乡镇概况
大沥镇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东部,东接广州,南接佛山市禅城区,西接狮山镇,地理位置得天独厚。广茂铁路、321、325国首、广佛、广三高速公路、广州西环高速公路、穗盐路及南海区桂和、桂丹路贯穿境内,是云南、广西、海南、粤西进入广州的西陆路门户。距广州白云(花都)新国际机场15公里,距离国家一级港口南海港仅10公里。前往香港、澳门的车程约3小时,形成四通八达、交通便捷的交通网络。总面积125.77平方公里,下辖大沥、盐步、黄岐等3个办事处,10个居委会和32个村委会,常住人口24.4万人。大沥经济发达,形成了有色金属加工、摩托车制造、内衣制造、房地产、商贸物流等主导产业。
地理位置及气候
大沥位于南海区中部,地处广州和佛山两地之间,东距广州9公里,南接佛山禅城区,素有“广佛走廊”之称,是321和325国道的交汇点,地理位置得天独厚,是南海八大镇之一。该镇属南亚热带季风气候,日照充足,热量资源丰富,雨量充沛而季节分配极不均匀,降水量主要集中再4-9月,干湿季分明,季风影响显著。四季分明:春季阴雨连绵,雨日较多;夏季高温湿热,水气含量大,暴雨集中;秋季常有雷雨和台风;冬季低温。雨水较少。
地形
地形以平原为主,占全区总面积的78.6%,其次是丘陵台地占13.2%,河涌,水库等水面占7.2%,山地1%。地势西高东低,西部是小丘陵地带,最高点仙人岭77.7米,东部为平原区。
[编辑本段]工业发展
大沥镇得改革开放风气之先,经过20多年的努力,集聚了强劲的经济实力。镇内工业发达,铝型材业、内衣业名扬海内外,获得了“中国铝材第一镇”、“中国有色金属名镇”、“中国再生金属物流加工基地”和“中国内衣名镇”等称号;其他如五金机械、家电、玩具、汽车和摩托车配件等行业也形成相当规模。
[编辑本段]农业发展
大沥商贸繁荣,第三产业发展势头迅猛,各类专业市场商贾云集,成交活跃,为远近闻名的商品集散地。金融保险、餐饮旅业等各种服务业齐备。万科、雅居乐、碧桂园等房地产项目带动效应明显,名优楼盘供不应求。繁荣的经济,强劲的实力为大沥镇的进一步腾飞打下了雄厚的基础。到2005年底,全镇共有工商业17700多户,规模以上企业338家,产值超亿元以上企业41家,有5家企业的产品获“中国名牌”称号;另外还有获“国家免检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等各项称号的企业数十家。
在工商业高速发展的同时,大沥农业不断自我提升,朝着集约化、产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涌现了一些科技含量高、产值大、效益好的现代农业“新亮点”。
秋茄:盐步独有的黄皮园秋茄至今已经有 300 多年历史,由于其具有颜色青绿、条细、柔软嫩滑、籽少等特点,享有“观音手指”的美称。至今仍闻名于珠三角、港澳台以及东南亚等地区。2003年成功注册成为南海区首个农业商标。
大顶苦瓜:大沥谭边种植大顶苦瓜已有50多年历史,逐步发展至现在的基地化生产,2000年被省农业厅定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大顶苦瓜肉厚、味甘、微苦、品质优,含维生素较高,有药用价值,能清热、降火、解毒,单果重达250-400克。大顶苦瓜可制作出多种菜式,深受消费者喜爱。
沙皮狗:大沥是世界四大名犬之一——沙皮狗的原产地。沙皮狗皮毛短而粗,品种在犬类中独一无二。每年大沥都会举行沙皮狗展,吸引来自世界各地的好狗之人
[编辑本段]精神文明
文明创建广泛开展。深入开展第二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的现代公民教育活动,群众思想道德素质不断提高。广泛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沥雄和沥兴被评为南海区文明社区,河东村被评为广东省文明村,沥东村喜获中央文明委颁发的“全国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先进村”称号。
民主法制稳步推进。深入开展依法治镇和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工作,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和监督作用,落实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认真做好广播电视站和卫生监督分所的行风评议。加强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的固本强基工程,依法依规完成村委会、居委会和村民小组的换届选举工作,推进基层民主进程。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队伍管理。加强廉政建设,重视审计监督。大力推行政务、村务、警务、院务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社会大局保持稳定。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扎实开展“两抢一盗”、“夏秋攻坚”和“粤鹰”行动等专项严打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推进社区警务改革,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强化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大力推广钟边村“视频创安”经验,渔业村、平地麦边村民小组等单位相继建立了电子警察监控系统,积极创建安全小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重视消防和安全生产工作,加强“三小场所”和碎布市场等专项整治,消除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深入排查调处社会不稳定因素,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有效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编辑本段]基础设施
大沥基础建设步伐加快。大力配合佛山“一环”和虹岭路的建设,全面启动广佛新干线建设工程,推进了桂澜路北延线及跨线桥的建设,修建了凤兴路、兴虹路、联滘路、联江路和沥西大道,完善了长虹岭工业园区的路网配套。公交事业有新发展,新增公交线路8条,推进了盐步公园、十二届省运会网球比赛场馆等文体设施建设。启动了城南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工程,谢边村地埋式无动力污水处理系统应用效果明显。部分地区的排水系统和道路照明系统逐步完善。推进了河东110千伏变电站和丹桂220千伏变电站工程。开展了陆边、太平、大滘、瓜步汛等水利工程建设及镇水围、盐联围岸线的整治。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新进展,新增固定电话8158门。
城乡环境逐步改善。严格环保审批程序,重视“三废”综合治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进一步加强。推行“大市政”管理模式,治污保洁工作有效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力度加大,市容市貌有所改观。加强农村环境现代化建设,大搞绿化、美化、净化、亮化工程,人居环境不断优化。
❾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的国内外研究情况综述或主要支撑理论
关于行政执法.
内容提要:行政从“管理”到“执法”的转变是我国二十多年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产物,是我国从几千年的人治逐步走向法治的标志。行政的“执法”性质和“依法”特征是由国家实行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发展目标和治国方略所决定的。“行政执法”在不同的场合可能有不完全相同的涵义,但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要有法律根据,是执行法律(人民的意志)而不是执行长官的意志,是受法律规范、制约而不是任意所为。在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我们必须继续推进行政执法改革。改革是全方位的,不仅涉及执法的方式、方法,而且涉及执法体制、执法范围、执法目标及执法主体与执法相对人的关系,是整个执法机制的转换。
关键词: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行政行为、行政体制、行政执法机制
一、伟大的转变:从“管理”到“执法”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将行政等同于管理。我国古书中所谓“召公、周公行政”,即指国家政务管理 1。《汉语大词典》对行政的释义有二:其一为“执掌国家政权,管理国家事务”;其二谓“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的管理工作” 2。可见,无论古今,行政均指管理,管理无论内外,均可谓之“行政”。在许多外国学者的著述和词典、辞典中 3,通常也将行政与管理等同,如德国学者平纳特在其所著《德国普通行政法》一书中说,“行政”一词常用于超出公法的其他地方,例如“家务管理”、“财产管理”等形式。这里提到的行政(作为行政法依归的行政),乃是国家机器及其组织的“公共行政”(公共管理) 4。原苏联行政法学者更是不仅将行政等同于管理,而且将行政法定义为“管理法” 5。
行政虽然长期以来一直被人们视同于管理,或谓公共管理、国家管理。但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以前,行政通常指国家整个政务管理,是指管理整个国家事务,而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行政则仅指除立法、司法以外的国家管理。西方许多传统的行政法学家都曾这样给行政下定义:所谓行政,乃除立法、司法以外的一类国家(及其他公权力主体)职能(作用、活动、行为) 6。至于作为行政的国家职能(作用、活动、行为)的实质和内容,则可归结为执行与管理。所谓执行,可包括执行法律、政策、命令、指示、决议、决定,等等。所谓管理,可包括组织、指挥、发布命令、禁令、实施许可、征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者给予处罚、强制,等等。
执行并不等于执法。执法在执行中的比重决定行政的性质。古代的行政虽然可界定为国家整个政务管理,但这是就广义的行政而言。在古代,同样存在狭义的行政,狭义行政不包括宏观决策,宏观决策是作为最高统治者国王(皇帝)的行为,而狭义行政则是国王之下的官僚机构执行国王的命令、指示,下级官僚机构执行上级官僚机构的命令、指示,对国家具体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古代社会虽然也存在某些法律(一些国家的法律可能多一些,一些国家的法律可能少一些,却不可能存在完全无法律的国家),但是,数量无疑很少(主要是刑法),而且,古代一般没有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反映人民意志的专门立法机关(像我国这样的东方国家更是如此)。因此,古代官僚机构的行政主要是(或基本上是)执行最高统治者和上级官僚机构的命令、指示,而不是执行法律。即使其中有一星半点的执法因素,它也完全不能影响古代行政的整体性质。古代行政整体上只能是行政管理,而不可能是“行政执法”。
在现代,国家事务有了立法、行政、司法等的分权或分工。从理论上说,行政作为执行和管理,其执行主要应该是执行法律,其管理主要应该是依法实施法律。当然,除了法律以外,行政还要执行中央政府和上级政府制定的政策,执行本级行政机关所作的决议、决定,执行行政首长的命令、指示等。行政的职能和任务是多方面的。但不管有多少职能和任务,执法应该是现代行政的基本要素。但是,从事实层面说,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民主法治的水平不同,执法在各国行政中所占的比重仍然是很不一样的。有的国家执政者重视法治,在各个方面、各个领域都制定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因此,这些国家的行政主要是执法,其行政管理实质即是行政执法。而在另外一些国家,执政者轻视法律,他们习惯于以政策代法、以命令代法、以言代法。这些国家虽有立法机关之设,但多只重其形式而并不寄希望它发挥多大作用。这些国家自然不可能有完备的法律,既使有一些这样那样的法律,也并不准备真正使之付诸实施。因此,这些国家的行政主要不是执法,而是执行领导人的命令、指示,执行执政者的政策。其行政的实质是依领导人、执政者的随心所欲,且往往是反复无常的意志管理社会,管理相对人,而不可能是行政执法。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机关也有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设,但作为立法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很少立法,甚至很少开会,很少制定和发布决议、决定。从而行政的基本职能和任务不是执法,不是执行人民代表机关的决议、决定,而是执行党的政策,执行政府的计划,执行领导人的指示,执行上级的命令等。行政的依据主要是红头文件和行政长官的指示、命令。直至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我国行政各领域(公安、工商、交通、城建、税务、海关、贸易、商检、环保、质监、计量、医药、卫生、文化、教育、科技、体育等)尚处于基本无法,甚至完全无法的状态,此时的行政还只是“管理”(行政管理),而不是“执法”(行政执法) 7尽管这个时期的行政管理与半个世纪或一个世纪以前的行政管理在内容和范围上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但性质上并没有根本转变。我国行政从“管理”到“执法”的转变(即性质上的根本转变)是从八十年代中期开始的。1984年,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同志在一次与新闻界人士的座谈会上明确提出我们国家要开始一个历史性的转变:“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 8。此后,国家立法,特别是行政领域的立法,明显加快了步伐。1984年至1990制定的法律和重要行政法规就达几百件之多。其中:
涉及公安管理的有:《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消防条例》、《居民身份证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
涉及工商、税务管理的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农业税条例》、《工商统一税条例》、《产品税条例》、《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条例》、《资源税条例》、《盐税条例》、《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等;
涉及外经、外贸管理的有:《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涉外经济合同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边境小额贸易暂行管理办法》、《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等;
涉及医药、卫生管理的有:《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
涉及海关管理的有:《海关法》、《关税条例》、《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等;
涉及农业、林业管理的有:《草原法》、《森林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管理条例》、《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兽药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
涉及土地、水、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土地管理法》、《水法》、《矿产资源法》、《河道管理条例》、《土地复垦规定》、《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
涉及城建、环保管理的有:《城市规划法》、《地名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
涉及交通、邮电管理的有:《邮政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公路管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检疫管理办法》、《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等;
涉及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管理的有:《教育法》、《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实验动物管理规定》、《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等;
涉及国防、外事管理的有:《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军事设施保护条例》、《征兵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等。
至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我国进一步加快了行政法的立法步伐,不仅部门行政法逐步趋于完善,而且开始逐步制定和健全作为行政法基本体系架构支柱的基本法,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立法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以及即将出台和正在制定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等。
作为行政法基本体系架构支柱的基本法不完全同于部门行政法。首先,部门行政法只适用于相应行政管理部门或领域,而行政基本法适用于所有或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如作为部门行政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适用于公安管理的治安管理领域,而作为行政法基本法的《行政处罚法》则适用于所有行政管理部门(公安、工商、海关、税务、文化、教育、科技等)的行政处罚,作为行政法基本法的《行政程序法》更是不仅适用于所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而且适用于所有行政管理部门的所有行政行为。其次,部门行政法通常只为各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提供法律依据,而行政基本法同时为整个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和行政救济提供法律依据,例如,《行政监察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即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责任的追究,对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三,部门行政法为行政从“管理”转化为“执法”提供了直接的动力和条件,没有部门行政法,执法即失去了前提:相应部门,相应行政领域没有法,无法可执,则只能按政策办事,按长官指示办事,“管理”不可能转化成“执法”;而行政基本法则为部门行政法的健全、完善提供了动力和条件,因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启动了对各部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如果某部门行政法不健全、完善,败诉,赔偿的压力就会促使该部门尽快去健全、完善该部门行政法,而《行政程序法》一类的行政基本法亦可以指导部门行政法的健全、完善。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各个行政管理部门和领域都已陆续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和规章,虽然尚未达到健全、完善的程度,某些部门(如新闻、出版、结社等)可能还很不完善,但整体上应认为已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就行政基本法而言,作为构成行政法体系的支柱的基干法律,现在大多数也已制定出来了,并且由这些法律设计的制度(如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等)也已陆续开始运作。因此,我国的行政在整体上应认为已初步实现了由“管理型”到“执法型”,由“人治型”到“法治型”的转变,“行政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已转化成了“行政执法
❿ 光盘被驱风油腐蚀了!
你先看看光盘的记录层和保护层没有分开,(简单看一下)没分开的就证明就可以用的了。
如果你觉得不放心的话,可以复制此光盘(需要两个光驱,其中一个必须是刻录机)
或者你下载UltraISO,
光盘制作必备工具UltraISO的使用教程:
1.创建ISO文件
单击“文件→新建”按钮,建立一个ISO文件。在左下的“本地目录”中切换路径,再将右侧的文件(夹)直接拖动到“光盘文件”或“光盘目录”中。或者右击文件(夹),再选择“添加”。安排好光盘文件后,单击“保存”按钮,将其保存为ISO文件。
2.提取、编辑ISO文件
单击“文件→打开”,在“打开”窗口中,选择要修改的ISO(除了ISO格式,UltraISO还支持IMG、VCD等格式的映像格式)。在“光盘文件”中选择需要提取的文件或文件夹,直接拖动到“本地文件”中。如果要往光盘文件里面添加文件,参照前面介绍的方法即可。修改完成后,可以保存为ISO文件。
3.制作光盘映像文件
将光盘放入驱动器内,单击“工具→制作光盘映像文件”菜单(或按下F5),选择光盘驱动器,并选择操作为“制作光盘映像”,指定输出的ISO文件名,单击“制作”按钮,就能够制作光盘映像文件。
小提示
如果要提取光盘引导文件,选择为“提取引导文件”即可。
4.光盘映像格式转换
选择“工具→格式转换按钮”(或按下F6键),选择要转换的映像文件,再指定输出映像文件文件的路径和输出格式,最后单击“转换”。通过它,可以把很多光盘文件转换为ISO格式保存。
5.刻录光盘映像
选择“工具→刻录光盘映像”菜单,在弹出窗口中选择刻录机和映像文件,再按“刻录”按钮,即可开始刻录转换过程。需要注意的是,除了要有刻录机,还要安装Nero等刻录软件。
6.检查光盘
选择“工具→检查光盘”,单击“检查”按钮,开始检查光盘是否有错误。
7.制作可启动映像
按照前面的方法提取光盘引导文件(或者从网上直接下载映像文件)后,将引导文件拖入到ISO文件中,选中此文件,再单击文件夹列表上的“设置引导文件”按钮,然后保存为ISO即可。
(只需要一个刻录机就行了)
光盘结构分:基板——记录层——反射层——保护层——印刷层
http://ke..com/view/5103.htm
完美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