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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部位法律

发布时间: 2021-03-16 11:23:24

① 根据什么法律规定屋顶属公共部分,应由业主共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 请问:关于房屋的共用部位,在哪个法律法规中有解释

参见我国《物权法》(法律)第六章;相关规定还可见《物业管理条例》(行政法规)。
希望对你有用。

③ 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在哪些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

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是指物业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共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停车场、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为了明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产权界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
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
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
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综上,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当前房屋的设计、
建造情况以及小区物业的实际情况是:
(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
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
间等;
(二)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

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
(三)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
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
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④ 法律是怎样定义公共场所的

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是人们生活公共场所请莫吸烟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反应一个国家、民族物质条件和精神文明的窗口。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公共场所共7类28种。

  1. 住宿与交际场所(8种):宾馆、饭馆、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2. 洗浴与美容场所(3种):公共浴室、理发馆〔店〕、美容院。

  3. 文化娱乐场所(5种):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 体育与游乐场所(3种):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 文化交流场所(4种):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 购物场所(2种):商场(店)、书店。

  7. 就诊与交通场所(3种):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汽车、火车、飞机和轮船)。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⑤ 物权法公共部分属于谁

如果是建筑物区间的公共部分那就是业主共有
如果是问的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1)共同共有就是比如夫妻之间的房产,就是双方共有,单方不能处分。共同共有即共同拥有,一般存在于家庭关系之间,共有人们等额共有。(2)按份共有就是按一定份额共有,自己可以处理自己的那部分,当个人份额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可以处分整个物权,如果没有,但是共有人们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不损害另一部分人利益,也可以处分。
如果问的是相邻关系或者地役权之间的公共部分:(1)相邻关系:谁都不属于,但是谁都可以使用,是行使自己不动产权利给对方的一种便利或者给自己的一种权利限制。要按照有力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是一种不得已的扩张或限制。(2)地役权: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对应,是一种便利自己生活的扩张或限制。

⑥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业主的共用部位的,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现实问题

某建设单位建造了某高档商品房小区,但在大部分业主入住后,发现原本属于小区业主共同拥有的游泳池已被建设单位填平,并在该块土地上建造了几间房屋,分别租给了某健身俱乐部和某美容会馆,租金由该建设单位收取,小区业主怨声载道,几次向建设单位提出抗议,建设单位充耳不闻,甚至表示,都已经建造了,业主能拿他们怎么样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上述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是违法的,如业主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该建设单位必将遭受罚款,如果给业主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⑦ 住宅楼公共部位被侵占违反什么法律吗

物权法~

⑧ 房屋哪些部位属于公共部分

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公共地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根据建设部所规定的商品房销售面积部分,包括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房和管理用房以及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和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另一部分是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分摊到商品房房价中的基础配套设施部分,如公共绿地、道路等。

业主对公共地方享有权利的原因在于,房价构成中包含住宅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非物业性配套公共建筑建设费如道路、公共绿地等。正因为享有权利,所以才要交纳相关物业管理费。

(8)公共部位法律扩展阅读:

公共部分维修基金

根据建住房[1998]213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

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2.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⑨ 破坏小区公共设施触犯什么法律法规,请具体到那条

破坏小区公共设施触犯的法律法规:

1、如果损失不大,可以依照《治安处罚法》予以治专安处罚。

第二属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如果损失较大,会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2、如果损失较大,会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⑩ 在小区公共部位装探头违反了什么法律

那里的公共部位!如果是停车场之类的不违反规定!如果是涉及隐私的就是触犯了治安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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