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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21-03-16 06:31:56

① 仁寿古佛乡是养殖禁养范围吗

2016年养殖业又受到了非市场因素的强势影响,也就是禁养区的养殖场拆迁、转移的强势执行,很多地区都定下了禁养区清场的最后期限。11月环保部和农业部出台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指南,全国各地对禁养区作了明确的界定。12月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要求在2017年底前,各地全部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养殖场。

最近有很多当事人来电咨询禁养的问题,他们的养殖场被相关县级政府划分到禁养的范围之内,到底应该依据哪些法律规范来进行约束行政机关的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呢?特别是强制性的行政行为。

就禁养的相关问题,在我国从上位法来讲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也进行了适度的规定。从法律的位阶和层级上讲,《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是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是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的基本法律之下的行政法规。

今天主要挑几个问题讲一下,在哪些区域之内禁止建设畜牧养殖场以及养殖小区呢?这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当中是有所规定的,该防治条例基本规定四个方面,其实大体来讲是三个方面,第四个方面是兜底条款,是适用于其他在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相关事项当中。

第一、禁止在水源地及风景保护区

这应该是在实践中出现最多的状况,比如江苏环太湖本身是饮用水,在环太湖流域划定的范围是一公里范围内不能有养殖行业,像北京密云水库等等。在饮用水水源地要从事养殖行业原则上禁止的。在名胜保护区,如北京房山十渡等名胜明景也是禁止建设相关养殖畜牧业的。应该讲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相关的环境保护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要最大范围的保护水源地的清洁与干净,禁止造成饮用水污染,必须要禁止相关畜牧养殖业的建设。

第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与缓冲区

我们要清楚的是其所规定的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与缓冲区,也就是在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内并不是所有的都是禁止养殖的。比如我所早期代理过的湖南某地风景区范围内的禁养项目,明显在防治污染规划以及农牧业、畜牧业相关发展规划当中没有列入到名胜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明明在五公里范围之外建立的,对自然保护区的环境造不成很大的影响,但是还是列为在禁养区的范围。那时我们就提出这个问题,确实到最后给我们公布出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范围来讲不包括该养殖场,最后当地政府也去除掉禁养范围的一些规定,把该养殖场排除在禁养区范围外。

第三、城镇居民区或文化教育科研研究区

特别是大量人口集中区,需要良好的环境才能适应居住。一些教育机构等等这是人口的聚集区,也是大范围人口生存区,所以在这些方面也是禁止建设畜牧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

第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所规定出来的往往就以上几个区域,禁止建立建设畜禽养殖区和养殖小区的相关规定。

② 环保局禁止养猪,是国家规定的吗

不是的,是必须满足要求才可以养猪。

法律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禁养区划定提出了明确要求。2016年上半年,全国20来个省份都已经公布了禁养时间表,大部分表示要在2016年底-2017年底实现畜禽养殖的规范布局,该禁养的禁养,该升级到养殖小区的要完全达到环保的标准。

养猪要求:

养猪场必须拥有这8个证件,否则一律关停处理:

1、养猪用地证明:到国土资源局办理,一般符合养殖用地的都可以办理。

2、环评手续:到环保局办理,环保部门会有人员下来考察,只要排污合格的养猪场就可以。

3、规划意见:养猪场设计好建设图纸,然后到规划局审核。

4、立案备案手续:到发改委办理,这个是最好跟村委会的一起去。

5、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在畜牧局办理,一般防疫到位的养猪场都可以拿到手。

6、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到畜牧局办理,这个很简单,登记一下就可以了。

7、生产经营取可证:先让村委会证明,然后到畜牧局,畜牧局审核过后,直接到工商局办理。

8、野生动物训养繁殖许可证:取得生产经营取可证后,到畜牧局办理检疫证,然后到林业局办理。

(2)2016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扩展阅读:

养殖业的综合利用与治理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激励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

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③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由什么部门负责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由农业部办公厅负责。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是2015年8月10日农业部办公厅发布的文件。

近年来,畜牧业生产加快发展,对保障城乡居民“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养殖总量不断上升,环境承载压力增大,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为统筹推进畜牧业生产发展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禁养区划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3)2016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扩展阅读:

农业部办公厅主要职责:

1、负责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部常务会议及全国性农业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负责部系统全国性会议计划的管理工作。

2、负责部党组和部领导的秘书工作。

3、拟定部重大工作计划、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组织有关重要综合性报告、文件、讲话、文章的起草、审核工作。

4、负责部政务信息、政务值班和应急值守工作;牵头协调部政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5、指导、协调部系统和农业行业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牵头协调部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6、负责中央领导同志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件的督办工作;负责部党组、部领导议定、批办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部重大事项政务督查工作。

7、负责部机关公文处理和机要文件运转工作,指导部在京直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组织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

8、负责部机关保密管理工作,指导部直属单位保密工作;指导部系统档案管理工作。

9、组织重要新闻的发布和宣传报道,负责部系统报刊、图书、影视、音像等宣传业务的管理。

10、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和接待工作。

11、负责部系统涉台事务的管理;组织开展对台农业交流与合作。

13、负责部机关的安全保卫、消防工作,指导在京部属单位的安全保卫、消防工作。

14、制定部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16、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④ 潍坊对养殖区污染规定

潍坊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

为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责任,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明确监管任务,提高执法效能,推动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56号文件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服务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消除环境监管盲区为重点,科学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大格局。
(二)目标任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权责明确、全面覆盖”的原则和“定区域、定职责、定人员、定任务、定考核”的要求,建立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镇(街道)三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强化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领导责任,按照各级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岗位,推进监管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实现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
二、网格划分及职责
(一)网格划分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建立市、县市区(含市属开发区,下同)、镇(街道)三级环境监管网格。
一级网格:市政府以县市区为单元划分为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市政府,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市直相关部门、单位为责任单元,按所明确的职责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市长为一级网格的领导责任人,分管市长为网格直接领导责任人,市直各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网格主体责任人。
二级网格:县市区政府以当地行政区域划分为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市区政府,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县市区相关部门、单位为责任单元,按所明确的职责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二级网格的领导责任人,分管县市区长为网格直接领导责任人,县市区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网格主体责任人。
三级网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当地行政区域划分为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镇(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为责任单元,按所明确的职责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三级网格的领导责任人,分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直接领导责任人,镇(街道)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网格主体责任人。
(二)网格编码
根据编码规则,各子网格编码为:
奎文区网格编码:A370705潍城区网格编码:A370702坊子区网格编码:A370704寒亭区网格编码:A370703青州市网格编码:A370781诸城市网格编码:A370782寿光市网格编码:A370783安丘市网格编码:A370784高密市网格编码:A370785昌邑市网格编码:A370786临朐县网格编码:A370724昌乐县网格编码:A370725潍坊高新开发区网格编码:A370707潍坊滨海开发区网格编码:A370708潍坊经济开发区网格编码:A370706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网格编码:A370709潍坊综合保税区网格编码:A370710。
(三)网格职责
1.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市政府,主要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的重大方针政策,对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决议。
(1)负责指导监督二、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情况和责任人的履职情况。
(2)负责及时查处本级管辖的环境违法行为,按要求公开本级管辖污染源相关信息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信息。
(3)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的部门监管执法力量,确定对应每个二级网格的监管工作组,明确重点监管对象(适时动态调整)、监管任务、监管责任人。各工作组负责对所监管的网格加强巡查、抽查、督查,发现问题、接到投诉举报及时督促属地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督导属地政府(管委会)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
2.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制定本级环境保护的重大方针政策,对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决议。
(1)负责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认真调查处理上级网格交办的环境污染案件,及时填报网格化环保监管相关信息。
(2)承担本辖区日常环保监管执法任务,依法查处辖区内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排查工矿企业、饮用水源地等环境安全隐患,按要求公开污染源相关信息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信息。
(3)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的部门监管执法力量,确定对应每个三级网格的监管工作组,明确重点监管对象(适时动态调整)、监管任务、监管责任人。各工作组负责对所监管的网格加强巡查、抽查、督查,发现问题、接到报告和投诉举报以及上级督办事项及时查处,督导属地政府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
3.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任务,发现、制止辖区内环境保护方面违法行为并上报违法信息,完成上一级网格责任主体和责任单元安排或应协助完成的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负责监督子网格责任主体和本级网格内责任单元履职情况,并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价。
三、网格运行
(一)落实网格监管工作责任
1.实行“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考核评价客观,相关内容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
2.建立责任制。各级网格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横向之间要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3.构建环境监管信息系统。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由市级组织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系统,并逐级联网,逐步实现数字网格化监管。
(二)明确网格监管工作重点
1.加强巡查、报告。负有环境监管职责部门每年要制定监管工作计划,明确监管对象、内容和频次,网格直接责任人按照计划开展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报告,协助调查和解决环境违法问题。
2.及时调查处理。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环境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同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强化沟通反馈。做好上下级网格责任主体间的信息沟通,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回复,并按要求公开。完善信息通报制度,网格内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环境日常监管、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等情况,并实行信息共享。建立协调沟通制度,由网格领导责任人或直接领导责任人召集各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召开1次协调工作会议,通报各部门环境监管网格运行管理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4.定期考核督查。各级网格每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考核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实行“一级督一级”的督查工作机制,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对本级网格中各有关部门网格化管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强网格监管绩效监督
1.加强上级监督。上级网格要督查下级网格的日常运行情况,列入考核评价内容,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
2.鼓励公众监督。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环保监督,增强公众环境意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各网格设立环境监督员,牵头协调组织各界代表等对网格化环保监管责任主体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予以监督。
3.接受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曝光环境违法行为,追踪查处结果,参与环保监管工作。
四、职责分工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级政府
市及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运行;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工作职责;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实施停业关闭,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快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建设,严防各类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组织本行政区内各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严格环境准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污染环境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全面推进监测、监察、宣教、信息等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化建设,增强环境保护能力。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排污企业监管、环境信访案件受理、土(小)企业清理、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等工作,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市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推动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在《潍坊日报》、潍坊广播电台、潍坊电视台等媒体开辟专栏、专题,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市政府督查室: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落实情况。
市环保局:履行市级环保部门环境监管职责;协调辖区内各级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定期进行检查、指导;落实工业污染源监管责任,依法处理环境违法问题。明确本级监管企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实施污染源分类管理,完善现场执法责任制。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市经信委:组织实施工业结构调整,淘汰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和工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和转型。提升全市循环经济发展水平,加快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创建步伐,做好“市县园区同创”、省级以上园区循环化改造、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完成省政府下达的节能任务目标。负责煤炭存储经营单位扬尘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油品升级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环境噪声污染案件,对渣土运输车辆等移动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与环保部门信息共享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系统,配合环保部门依法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启动极端天气下黄标车禁行措施,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负责妥善处置因交通、火灾、爆炸和泄露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做好环境群体事件的维稳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故、违法行为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监管工作。
市监察局: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对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到位、环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市财政局:逐步加大资金资源支持力度,及时拨付国家、省、市环保专项资金,加强监督使用管理,确保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市国土局: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严把建设项目征、用地审批关,凡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征、用地手续。会同环保、农业等部门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控工作;负责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扬尘整治工作。深入推进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同步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集中整治农村污水塘和臭水沟。
市市政局:负责治理露天烧烤油烟尘污染;负责对道路挖掘、道路保洁作业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深入推进绿化养护工程,严查垃圾焚烧行为。负责全市排水管理和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的监管,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取缔城市建成区污水直排口。负责对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行以及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监管。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负责推进天然气输配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争取气源,保障用气需求。负责推进供热市场整合,优化供热布局。负责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负责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加强执法监管,对施工扬尘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以及城市人口集中区、城市规划区、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露天物料堆场扬尘污染实施处罚。加强垃圾填埋场的运营管理。
市交通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防治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负责推进绿色交通建设,组织实施交通干线污染治理,推进淘汰高污染排放和老旧营运车辆工作。会同和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市水利局:制定主要河流闸坝控制运用方案,合理调控闸坝运行,保证闸坝正常运行发挥效益,满足河流生态水量需求。按照防汛和生态用水要求,做好闸坝控制运用工作。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负责河流、湖泊、水源地的治理和监管,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河道生态湿地和污水处理厂出口人工湿地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执行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等制度。
市农业局:负责推进农村能源建设,依法对农药、化肥、农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农作物秸杆及其他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推进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
市商务局:负责招商引资产业引导,对批发零售企业节能降耗(含限塑)、老旧汽车报废回收拆解等进行监督管理,防止产生污染。
市海渔局:负责组织拟定全市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制定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落实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组织、管理全市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排污口;负责海洋生物多样性、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保护,加大海岛生态系统和产卵场、索饵场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建立一批海洋濒危珍稀野生动植物种群繁育基地和渔业增殖放流区域;监督管理海洋与渔业保护区,划定限制养殖区,实施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
市卫计委: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处置过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河道生态湿地和污水处理厂出口人工湿地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全市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荒漠化和沙化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
市工商局: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对需要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告知申请人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推送环保部门。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违法主体,根据环保部门的告知信息,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对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负责车用燃料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车用燃料违法销售行为。
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市金融办: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在向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时,应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对被环保及有关部门处罚的企业,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实施绿色信贷,支持企业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市港航局:做好新码头的规划建设和小码头的拆迁整合工作,对港口作业区进行防污技术改造,建设船舶垃圾及油污水接收处理系统、溢油应急处置系统,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品船舶装卸作业现场巡查,加强应急演练,有效预防并妥善处置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污染突发事件。
市海事处: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它货物的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等现场监督工作,参与相关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畜牧局:组织实施畜禽养殖节能减排项目,科学划定养殖区、限养区和禁养区,提高畜禽养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程度,实现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减少畜禽养殖污染。
潍坊供电公司:负责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的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实际,按照本部门职责,认真落实环境监管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认真履行好职责,做好网格区域内的环保工作。
(二)强化督查督办。定期对网格内环保职责履行情况和网格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做到重要事项全程督办、紧、急事项迅速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促进网格化管理工作稳步推进,有序落实。
(三)完善工作制度。一是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强化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责任落实,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二是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环境保护年度计划、责任目标;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督促、检查、考核各成员单位履行环保工作情况;研究协调解决跨部门、跨行业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等。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调整召开时间,由市政府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召集。三是联合执法制度。负责对环保联合执法行动实施统一协调调度,研究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制定行动方案,督办重点案件。主要包括:环境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节假日、重大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的环境安全等开展联合执法;环保大检查、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等大型环保专项行动的联合执法;突发或其他紧急环境安全事件的联合执法。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及案件移送制度,形成执法合力,整治突出环境问题,确保环境安全。四是联合审批把关制度。对全市重点项目,要加强发改、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作用,联合查看场地,召开联审会议,共同研究审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选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环保等要求。通过信息共享、定期协商等有效方式,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强化和提高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建立健全专家库,发挥专家在审查中的技术把关作用。五是完善移交移送制度。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单位在环境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和完善移交移送制度,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书面处理结果,以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六是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限每月末填报《潍坊市网格化环境监管月报表》。七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每月编发潍坊市网格化环境监管情况动态通报,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各级网格工作推进情况,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四)提升能力建设。一是完善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积极延伸环境监管触角,在各镇(街道)建立专职环保机构,落实人员编制、经费。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充实执法力量,优化人员结构,增加执法投入,提升执法能力,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要求,2016年年底前达到相关要求。二是推动“智慧环保”建设。逐步建立“数字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加快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形成要素齐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数据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全部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并推进视频监控,有效提升环境监管效能。三是加强岗位培训。各级要定期对网格责任人员和聘任的环境信息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五)严格考核问责。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县市区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强化相关部门、单位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将此项工作纳入环保目标考核,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区域限批等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⑤ 2016年烟台市对畜牧养殖限养区规定

近年来,我国畜牧业生产发展迅猛,畜禽养殖规模不断扩大,畜禽粪便、污水、恶臭等养殖废弃物产生量也迅速增加,这导致了环境承载压力增大,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同时,畜牧业发展存在另一些问题,如养殖布局不够合理、生态养殖覆盖面和废气物深化处理能力有待提高等。为防治畜禽污染、推进畜牧业生产发展,根据三大新政,各地陆续划出禁养区。在禁养区内不得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哪些区域会被划为畜禽“禁养区”

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2、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3、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4、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二、“禁养区”相关政策通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5年1月1日施行,新《环保法》明确指出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在新法的威慑下,畜牧养殖行业进入了环保高压期,轻则被罚款整改,重则被停产拆迁。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国家第一部专门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法规性文件,明确了以综合利用作为解决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问题的根本途径,为规模化养殖废弃物污染治理指出一条可持续发展之路。明确了禁养区划分标准、适用对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激励和处罚办法。

3、《水污染的防治行动计划》 2015年4月16日印发,又称“水十条”,计划提出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明确要求,要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4、2015年8月10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配合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禁养区划定工作,及时报送禁养区划定情况。

5、2016年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根据环境容量调整区域养殖布局,优化畜禽养殖结构”,且提出要“确保农业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总体得到遏制,治理明显见到成效”。
三、2016年各地畜禽禁养时间表
据了解,有10个省份已经启动生猪禁养区的划定,或者正准备启动。禁养区内的生猪规模场拆除搬迁的问题比较突出,这10个省影响了2000多万头的生猪出栏量,有一个省万头以上的规模场在禁养区内就被拆除27座,影响了40多万头的出栏量。
1、北京:2016年年底前,北京市将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除了育种、科研用途外,全市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

2、辽宁:2015年12月3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出2016年要加强综合防治,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2016年底前要完成全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2017年底前要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此举意味着生猪禁养由南及北,土地资源丰富、环保压力较小的北方养猪大省辽宁也要开始“拆猪场”。

3、上海:根据《上海市养殖业布局规划》,2016年底前,上海将提前完成全市2720家不规范畜禽养殖户的整治任务,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

4、江苏:江苏省全面推进农村污染治理,加大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今年年底前,完成全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 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5、浙江:早在2014年9月底全省禁限养区内已关停搬迁养殖场户69597个,占应关停搬迁数的97.92%,涉及生猪存栏490.18万头。截至目前,不少县市已进入猪场标准化升级阶段。浙江金华禁养区内养殖场已全部关停。

6、安徽:安徽省农委等部门出台意见,提出2016年6月底前 各县市区政府要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确定禁养区内需关闭搬迁的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名单,并向社会公布。2017年底前,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将依法关闭或搬迁。

7、福建:禁养区仅2015年下半年就关闭拆除猪场近1.3万家,截至2015年年底,全省禁养区的拆除任务已完成九成以上。2016年,禁养区拆除工作仍在进行,福建沙县74家猪场遭到政府强制拆除,福鼎市对黄仁村、熊岭村禁养区内8处非法生猪养殖场进行全面拆除……

8、江西南昌:根据《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南昌市要求,到2016年底全市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全部搬迁或依法关闭或转产;到2020年底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得到遏制,农业面源污染实现根本性好转。其中: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出笼肉禽5万羽以上、存笼蛋禽1万羽以上、出栏肉牛100头以上、存栏奶牛5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建有配套的粪污处理与利用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为达到上述目标任务,南昌市划定并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三区”(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规划。

9、山东:山东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实施方案》,计划2017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限养区和适养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2020年争取75%的畜禽养殖实现种养结合、农牧循环。

10、河南:2016年2月1日,河南省政府下发《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提出:2016年,各地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水环境质量达标要求,科学合理调整畜禽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列出禁养区需关停或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清单。2017年底前,全部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11、 湖南:湖南省农委发布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河湖围网养殖清理两个专项行动方案,洞庭湖区内湖沿岸陆域水平纵深1000米、农村集中供水地下水源取水点周边陆域1000米,均划为畜禽禁养区。年出栏生猪300头以上及牛羊禽规模养殖场,必须在2016年底前退出或搬迁。省政府将对在2017年前主动完成关停退养或异地搬迁的养殖场给予奖励。
今年2月,宁乡县发布了《关于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限期退出养殖的公告》,在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调查 摸底及广泛宣传后,3月14日,宁乡县正式启动禁养区内畜禽养殖退出执法行动,逐一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下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

12、广东: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珠三角区域提前一年完成。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其中:广东河源自2014年起依法取缔禁养区养猪场1085家。

1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政府印发的《关于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2017年底前,广西将全面完成县(市、区)禁养区的地理标注和发布工作,并依法推进分区管理,制定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拆迁计划,落实养殖场关停拆迁补助,确保2018年底前禁养区内的所有养殖场全部关闭或拆除。按照《方案》,2016—2017年,广西获得生猪养殖大县奖励以及位于西江水系“一干七支”沿岸的各县,将选择养殖密度高、养殖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先行试点;2018—2019年,广西将全面完成各地禁养区养殖场的关闭或拆迁,清洁养殖模式在全区各地广泛应用。到“十三五”末期,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将基本实行清洁养殖模式,畜禽养殖废弃物基本实现综合利用或委托处理,生态种养模式广泛应用,实现化肥零增长的县达到40%,各畜禽规模养殖配套的病死畜禽综合处理设施均建成。

14、海南三亚天涯区: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日前出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明确要求全区22个社区、海坡行政村为禁养区,禁养区内禁止一切畜禽养殖。《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处于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养殖户要转产。在规定时间内不搬迁或关闭的,一律视为违规搭建。

15、重庆永川:2016年1月25日印发的《重庆市永川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15-2020年)》要求,到2017年,基本完成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建立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体系建设,增强畜禽养殖环境监管能力,确保全区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确保100头以上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巩固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到2020年,深化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重点实施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解决农村畜禽布局性污染和面源污染,确保全区所有畜禽粪污综合利用达到90%以上,污染防控机制体制进一步完善,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实现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发展。

16、四川:2015年5月11日,四川省环保厅和农业厅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要求,必须严格区划管理。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户),必须限期搬迁;限养区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扩建,逐步关闭不符合环保和动物防疫条件的小型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和适养区内,未完善治污设施的畜禽养殖场,须在2015年内完善污染综合整治工程措施。

17、 贵州:2016年3月22日,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和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联合下发《贵州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据环境容量,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分工作,在两大流域、八大水系覆盖地区尤其要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分。到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规模养殖户。在禁养区外根据土地承载力,也要有计划地实行养殖总量控制,在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控制总量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合理布局。

18、云南:2015年2月12日,云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力争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为降低畜禽死亡率,要求县级政府要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饮用水水源地、江河源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风景区、城市郊区等生态敏感区、重要区域划定为“限养区”,禁止兴建畜禽集中养殖场,并逐步削减零星养殖量。

19、陕西:2016年,陕西省将全面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省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除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外,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也须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从今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将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近几年,随着《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新环保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文件相继出台,环保对养殖的影响日渐加大,多地划定禁、限养区并开启大力度的猪场拆迁潮,尤其是浙江、福建、广东等南方地区。
进入2016年,河南、辽宁等省相继发文,要求划定禁养区并限期关闭搬迁,意味着猪场拆迁区域已经向北方及内陆、西部地区转移。而值得注意的是,早在环保法颁布之前,我国生猪规模养殖重点区域已经出现西进、北移的趋势,而温氏、正邦、中粮等大型企业也相继在上述地区重金布局。因此,北方猪场拆迁的力度和影响或也不容小觑。

⑥ 环保局禁止养猪,是国家规定的吗

是国家规定的。

⑦ 全国禁养区的养殖拆除都没有补偿吗

遇到禁养以及因为环境问题而关闭的养殖场、养殖小区,作为养殖场的经营者到底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吴少博律师

从国务院公布的规定看,2017年年底之前要关停、关闭、搬迁全部的养殖场或养殖小区,有利的净化水质以及大气环境,支持进行规模化改造以及规模化建设。我国《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也是如此进行要求的,并且结合《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来讲,全国范围内的养殖场进行关闭搬迁势在必行,是不可回避的问题。2013年国务院规定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当中所划定的范围主要是在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名胜风景区、城镇居民区及文化教育科研研究区禁止养殖行业的存在。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对于新建养殖场的选址要给予严格的审批,对前期未在禁养区范围之内的养殖场进行严格监管,比如缺失证照的要补办。一旦划到禁养区的范围内要停办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停发相应的动植物养殖补助等资助资金。

这就是我在前边所讲到的全国形式,现在所采取的手段和方式都是合法的,但是到实践中就变成不合法方式,有很多养殖场直接被停水停电、强制拆除,或者直接强制把养殖的畜牧处理掉,这是一些不合法的行政强制行为,但在现实中是真实存在的。

按照国务院审批以及各个地方所公布的畜牧养殖环境的落实办法中所言的内容,我认为在禁养维权的过程中要注意四点问题。

一、首先要考量是否纳入禁养范围。

禁养范围的确定一般情况下要考量当地的市、县、区域级人民政府是否有相应的行政命令、红头文件、抽象性的行政行为划定禁养区域,从“十二五”规划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各个地方制定自己所辖区域内的禁养范围,比如江苏所制定的是水源保护地平均一公里半径范围内不能存在养殖场,湖南长沙公布的距离是五百米范围内不能存在养殖场。各个地方划定的范围是不一样的,但是主要都是划在水源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等地,这都是禁养的主要范围。这个规划的实施办法作为地方人民政府都要公布制定实施的。首先要核定区县人民政府有没有制定规划,如果制定了,养殖场是否划定在禁养范围内,如果养殖场不符合环境的要求,但要确定是否在对水源保护产生影响的范畴内。

二、从合理性讲,是否达到污染搬迁必要性。

这个问题分两个角度来讲,如果没有纳入禁养范围,在进行环保关停就要看有没有搬迁关停的必要性,这是从合理以及部分合法的角度来讲。如果纳入到禁养的范围内,这就不是一个重点问题了。我所代理江苏昆山的禁养案件,我们首先通过查询信息公开发现该养殖场并未纳入禁养范围,但是该养殖场确实缺乏对污染环境处理的相关设施,最后申请增加污染处理设施,进行二次处理,并且相应的环保部门以及人民政府进行批示,补办相关证照后还是可以从事养殖工作。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落实。

关停、搬迁、关闭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一整套的执行程序,从最早下达关停通知就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这可能是一个具体的行政处罚行为。面对一个行政处罚行为,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以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配套规定来讲的话,养殖场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对是否应该实施关闭关停纳入到法律司法审查的权利。

关闭关停涉及到建筑物,按照《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在复议、诉讼结束之后如果还是必须要拆除的话才能纳入到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的过程。现在各个地方在落实关闭关停的具体措施上是有出入的,有的地方是断水断电后置之不理,只要水电不恢复就不能进行养殖行业,养殖场只能停业。或把畜牧养殖的设备全部搬迁,把养殖的动物全部卖掉,强制拆除后完全没有恢复生产的条件。

四、补偿依据。

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要给予补偿,但是补偿在实践中都是偏低的。按照畜牧养殖的规模来进行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对预期利益以及现有的固定资产都没有考量,这就是双方的主要矛盾。养殖场的建设是只能从事养殖行业,一旦关闭关停房屋的利用价值就没有了。所以拆迁与否,对于养殖企业主来说都是一样的,按照养殖场的方式建造的房屋不能从事其他行业了。

作为拆迁律师在维权的时候要在这方面进行实际考量,如果确实达到关闭关停以及能够转产的话,可以让当地政府帮助转产,然后补偿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的费用。如果达不到转产的话,就要求当地政府进行回购。北京这边有很多是这样案例,政府愿意给予一定的补偿额度回购企业地上的附着物。即便这不是真正的拆迁,政府回购地也没有什么用途,但是作为被关停企业来讲这是一种公平合理的方式。

⑧ 规模以下养殖场违法排污怎么查处

当前未达到规模化标准的中小养殖经营户不配套建设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养殖污水粪便直排外部环境等现象仍然存在。
实践中,对规模以下养殖经营户的具体监管责任在属地政府,目前没有明确法律法规限定其生产经营行为,环保部门基本不直接办理这类案件,多转由乡镇街道通过说服教育或其他方式解决,难以取得良好效果。
那么,规模以下养殖经营户违法排污案件应该怎么查处?如何认定规模化?如何作出行政处罚?
山东省日照市环保部门查处了一起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利用渗坑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案件,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22日,日照市环保局东港环境监察大队对某肉鸭养殖经营户检查时发现,该养殖户虽采用生物垫料发酵床,但因管理不善,致使垫料变质、菌种死亡,已无法起到分解养殖粪便的作用。大量养殖污水、粪便未经处理,通过沟渠汇集至东南角的简易土坑中。土坑既未采取硬化、防渗处理,也未建设遮雨棚等配套设施,由南侧暗渠连通至下游河流。现场检查时虽未在排放中,但暗渠中有明显污水流淌痕迹。
经取样监测,该土坑中废水COD为3.46×103mg/L,氨氮为968mg/L,均超过《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中规定的COD≤50 mg/L,氨氮≤5 mg/L的标准。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日照市环保局对该养殖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养殖废弃物通过渗坑直接外排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责令该养殖场立即停止排污,消除环境污染。
2016年8月19日,日照市环保局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对该养殖场负责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理决定。
■ 相关法律问题
一、怎样认定规模化?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是现行针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专项法律法规,其中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按照《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畜禽养殖场适用规模的界定,肉鸭养殖规模标准为1.5万只(按存栏数计),而涉案养殖场存栏仅6500只左右,未达到规模化标准。
二、如何作出行政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表明该法适用范围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表明该条款适用范围亦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同时,《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八款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该条款所指“含病原体的污水或其他废弃物”现阶段缺乏明确法律界定,难以直接用于畜禽养殖污染案件中。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未对农业、畜禽养殖业固体废物处置做出明确规定。
综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阶段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经营户污染环境无法依法做出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如何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因此,对违法行为已做出处罚决定,是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前置条件。在本案中,日照市环保局做出的“责令停止排污”行政命令,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类型。
但是根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编写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理解与适用》释义,“在实践中,对违法行为做出的处理虽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类型,但只要有专门的文书,并加盖县级以上部门公章的,应视为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针对该养殖经营户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养殖废弃物通过渗坑直接外排的违法事实,可以将“责令停止排污”视为行政处罚措施,并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移送公安机关。
■ 案件启示
根据山东省委、省政府2016年6月制定下发的《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已明确属于乡镇街道政府工作职责。
实践中,各地多通过划定养殖区、统一污染治理设施标准、限期完成建设等措施开展综合整治。由于乡镇街道所属基层环保机构资源能力不足,且规模以下养殖经营户生产经营行为目前无明确法律法规限定,单靠行政管理难以取得良好效果。
以本案为例,涉案养殖经营户养殖区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会水区上游,长期存在养殖废水粪便直排行为,属地乡镇社区采取多种方式督促其改正违法行为,均未起到明显效果,在当地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过程中起到负面作用。
养殖经营户涉嫌“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通过暗管排放”和“通过渗坑排放”3种违法行为,综合考虑速办速结和便于取证等因素,执法部门选择了“通过渗坑排放”这一违法事实进行处理。
通过查处该案,有力震慑了周边养殖经营户的偷排直排行为,加快了养殖污染综合整治步伐,进一步推动农村环境质量改善,保障下游水源地环境安全。
《环境保护法》赋予环保部门按日计罚、移送拘留、查封扣押等手段,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活学活用、吃准吃透、灵活掌握,以解决问题为工作导向,以群众诉求为工作重点,在维护环境安全、改善环境质量的大背景下,勇于攻坚克难、善于研究方法。
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应该不断完善联勤联动机制,包括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健全信息共享机制、规范移送流程、建立会商制度等,做到执法工作无缝衔接、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同时,也应清楚地认识到,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在乡镇街道,健全基层环保机构、提高基层监管能力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⑨ 关于禁养区养殖场的补偿标准和经济损失的补偿,又没有相关的政策或者法律规定和补偿协议

禁养区养殖场的补偿标准和经济损失的补偿,没有统一或者相关的政策或者法律内、容法规。

这主要是由地方政府自由掌握。

具体可以双方协商,然后达成协议,再进行拆迁。

原则按现行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9)2016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扩展阅读

拆迁补偿包含:

1、地的补偿;

2、地上附着物的损失(最低是重建成本价);

3、停产停业的损失;

4、合理的搬迁费用。对于养殖户自行处置存栏生猪,政府按存栏生猪不同阶段每头猪给予一定补贴,对母猪产仔、育仔床按价补偿,补偿标准:

全封闭砖混猪舍及附属设施:550元/平米;

半封闭式、后跨及破旧猪舍:450元/平米;

敞开式猪舍、保温板猪舍、简易棚:300元/平米;

母猪产仔、育仔床:2500元/套。

存栏生猪补偿标准:母猪1000元/头、仔猪360元/头、育肥猪280元/头。

⑩ 养殖业可规为不见,不闻,不疑吗

养殖业的整改,势必会对养殖行业进行大普查,一些环保不达标的养殖场还是难逃被拆迁的噩运,但是好在国家针对一些禁养拆迁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多多少少也能挽回一些损失!

二、全国禁养拆迁或者关停的最新补偿标准:

1)8大补偿项目:①养殖设棚舍补偿;②养殖棚舍附属物补偿;③土地补偿;④停产补偿;⑤养殖设施工具补偿;⑥不可移动设备补偿;⑦搬迁补偿;⑧临时安置补偿。

2)补偿标准:按照我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的文件明确指出,畜牧业发展规划,当地土地规划,治理环保问题等需要整改或者划定禁养区域的,导致养殖户需要关闭或者搬迁养殖场,给养殖户造成一定的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策依法给予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以当地公布为准。

三、5大禁养区域

国家三令五申,以下5大地方都属于禁养区域:①居民饮水水源保护区;②风景旅游区和自然保护区;③国家重点保护的文物文化区;④居民聚集地或者医疗教研人口集中区;⑤政府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目前,各省关于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关闭及搬迁,除了四川、湖南还未公布明确完成时间,广西壮族自治区预计2018年底完成,其余各省市自治区预计均在2017年底前完成,目前仅剩余4个月时间,此外,还有20多省份需要完成禁养区清退。分析人士指出环保将继续压制行业产能恢复,客观上延缓了能繁母猪存栏量的回升,继而影响该轮猪周期的周期跨度。

1养殖污染受重视

近日,农业部就“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农业部提到,到2020年,列入国家支持的200个畜牧大县全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需达到9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

根据农业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全国每年产生畜禽粪污总量达到近40亿吨,主要分布在586个畜牧大县。今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农业部研究提出在2018年至2020年,集中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投入力度,支持200个以上畜牧大县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

相关专家分析指出,我国是养猪大国,猪场粪污处理已经成为制约养猪业发展的主要瓶颈,正面临着猪场污水产量大,处理成本高,污染治理难度大,种养结合不紧密,区域布局不合理等难题。随着修订后的环保法自2015年1月1日施行,畜禽养殖业逐渐进入环保高压期。2015年“水十条”规定2017年底前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2016年4月,全国生猪生产发展规划(2016-2020)将全国生猪养殖划分为四类区域;2016年5月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明确规定禁养区划分依据;2016年11月“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再次重申2017年底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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