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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依法治超

发布时间: 2021-03-16 03:53:55

① 新交通法超限超载规定

我们一起去看看2018货车超载超限处罚标准吧。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根据规定,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罚款200元,扣2分;30%未达50%的,罚款500元,扣3分;50%未达100%的,罚款1000元,扣3分;100%以上的,罚款2000元,扣3分,同时可扣留车辆。
通过对新交规政策的解读,我们得知,凡是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车辆均算是超员超载,将按照新交规进行处罚。新交规对重点车型驾驶人的超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
驾驶营运客车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12分;
驾驶营运客车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它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6分。
驾驶营运客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一次记3分。

② 如何应对新的超限车辆运输管理规定

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细则》
问:交通部门如何开展源头治理工作?
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在2007年12月18日前对公告的货运源头站点及大型和重要的货运源头单位实行运政人员派驻制,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对一般货运源头单位实行巡查管理。对违反规定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和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企业和从业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问:交警如何开展源头治理工作?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格货车和挂车的上户、检验。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严格货车的年度检验。继续做好免费变更“大吨小标”车辆行驶证的换发工作。对挂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按照国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标准把关,违反限值标准的一律不予登记。对逾期未检验的重型汽车、挂车状况进行登记,于2007年12月31日前逐级上报至省交警总队汇编成册,下发全省交警对照备查。

问:有哪几类治超检测站点?
答:目前,我省公路上设置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各类治超检测站点有:超限运输检测点、临时卸载点、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

问:交通部门在治超站点如何工作?
答:交通部门负责对货运车辆的称重检测(检测结果最高允许有6%的误差),并对车辆是否超限超载予以认定。对确认的超限超载货物实施卸载,并予处罚。同时依法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问:交警在站点如何工作?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货运车辆进入就近治超检测站点进行检测,并查处超限超载车辆的违法行为;对违法驾驶人处罚、记分;对非法改装车辆进行强制拆除恢复原状,对非法拼装、报废车辆依法没收并监督拆解销毁;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确保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确保不发生严重交通堵塞。

问:对非法改装、拼装和报废车辆如何处理?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现场发现非法改装车辆(含罐体车辆),对非法改装部分要强制拆除、恢复原状;不能当场拆除的押送至指定地点强制拆除,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执法现场发现非法拼装、报废车辆依法扣留,负责监督拆解、销毁或者另行在专门场地统一拆解、销毁。

问: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如何确定?
答:交通和公安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晋政发[2007]42号)的规定,结合山西实际,确定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即:两轴车辆、农用车辆、低速载货汽车(含三轮)一律按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质量标准认定;三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吨;四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40吨;五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0吨;六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5吨。

问:如何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处罚?
答:超限超载车辆在严格卸载的基础上,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部门对其依法实施处罚。但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如经复检与法律文书记载的载质量不一致的,可依法再卸载、再处罚。也就是说,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后,则交通部门不再处罚;如果交通部门处罚后,则公安部门不再处罚。但如果被其他的站点或流动稽查队检测后,确认与法律文书记载的不一致,仍超限超载的,可依法再处罚。

问: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都可以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下的给予300元的罚款和记2分的处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30%至50%的给予1000元的罚款和记6分的处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50%至100%的给予1500元的罚款和记6分的处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给予2000元的罚款和记6分的处理;对记分累计超过规定限值(达到12分)的驾驶人,依法扣留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其额度为:每超过限定标准1%,加处200元的罚款;超过限定标准100%以上的,处3万元的罚款。同时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每吨公里0.2元。

比如:一辆前四后八(四轴)车,整备质量(车辆自重)12吨,行车证核定载质量18吨;实际装载货物27吨,车货总重39吨,虽然超过行车证核定载质量9吨,但没有超过四轴车超限超载认定标准(40吨),则公安、交通部门均不予处罚。
如果同样是该车,实际装载货物35吨,车货总重47吨。则该车辆超过认定标准(40吨)7吨。首先必须卸载7吨,公安交警可按超过行车证核定载质量(35-18)吨/18吨,为94.44%,可处罚1500元,记6分;或由交通部门按超过认定标准(47-40)吨/40吨,为17.5%,罚款3500元,按超限7吨和实际行驶里程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0.2元/吨公里。但公安、交通部门同时只能有一个部门处罚,不能同时都处罚。违法行为将被罚款、记分、缴纳补偿费。

问:不称重、不卸载能处罚吗?
答:任何单位、任何人员不经称重不得认定超限超载,严禁以目测认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不认定超限超载不得进行处罚。

问: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要公开吗?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部门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的处罚结果要做到公开透明,实行张榜公布,同时建立完善的案卷档案,推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便于规范管理和社会公开查询。

问:收取装卸费、货物保管费的依据是什么?
答:按照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超限运输车辆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晋交体字[2000]297号)规定的标准吨公里0.2元收取道路补偿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对超限运输车辆货物装卸及保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晋价费字[2003]46号)规定收取装货费(3.5元/吨)、卸货费(2.5元/吨)和保管费(2元/吨),向当事人出具货物保管等事项告知书。所卸载的货物可分载运走,当时运不走的,按规定保管3日(72小时),超过3日的按无主货物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拍卖,拍卖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③ 1,治超站治超员有执法证,但是合同制身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并没有具体规定合同制身份不得进行执法工作。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④ 公路治超目前有什么新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确保公路完好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农村公路以及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是指超过国家公路车辆通行限定值或者超过货运车辆核定载质量的违法运输行为。
第四条治超工作遵循全区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治超工作机制,落实治超工作人员,并将治超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交通运输、公安、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质监、安监、工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各自在治超工作中的职责。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交通运输部门在治超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车辆;(二)组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运管机构)执法人员在货物装载现场和集散地对运输装载行为进行监管,防止车辆超限超载;(三)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四)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和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建立完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五)引导运力结构调整,采取措施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箱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六)对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违法行为通报有关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第七条公安部门负责车辆登记管理,维护治超站点的交通和治安秩序,组织依法查处超限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和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发展改革(含物价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第九条质监部门负责对治超工作中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拼装、改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查处不符合产品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十条工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第十一条安监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实施安全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源头治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许可、注册登记的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建立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
前款所称货运源头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从事矿产品、建材、机械、农副产品等生产加工企业、物流站场和其他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现场的经营者。
第十三条运管机构应当对货运源头单位采用进驻、巡查等方式实施货运源头治超。
第十四条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货运源头单位信誉考核档案,对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信誉考核范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运管机构移交的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运管机构。
运管机构应当每月将货运源头单位违法案件移交相关部门的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运管机构。
第十五条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三)对货运车辆驾驶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四)配置相应的货物称重和计量设备;(五)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向运管机构报送相关资料信息;(六)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六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无牌无证或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二)为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三)违反超限超载标准,为车辆装载、配载;(四)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第十七条货运源头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装载、计重、开票,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从事货物运输的车辆驾驶员,在装载货物时应当向货运源头单位出示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车辆。
第十八条运管机构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下列职责:(一)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的治超制度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货运源头单位的治超登记、统计制度、档案进行检查;(三)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予以处罚;(四)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行政机关。
第四章路面治理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运车辆为超限超载车辆:(一)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二十吨的(不含本数,下同);(二)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三十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三)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四十吨的;(四)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五十吨的;(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五十五吨的;(六)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七)行驶农村公路,车货总重超过二十吨的。
第二十条禁止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
运输不可解体的大件货物并超过国家公路车辆通行限定值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经自治区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合开展路面执法工作。
路面执法工作应当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固定治超检测站和流动治超检测站范围内开展。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全路网的治超监控网络,按照国家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处理标准,在治超检测站联合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治理;对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违法行为,应当以治超检测站为依托,以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治超执法人员依法对货运车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涉嫌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应当立即责令停驶,引导车辆到治超检测站进行检测。
第二十四条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应当经称重设备检测后方可认定。对经检测确定的违法车辆,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治超执法人员对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当责令违法责任人对超限超载部分的货物自行卸载。拒不服从的,由执法人员依法强制卸载,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治超执法单位为卸载货物提供不超过三天的免费保管时间,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仍不运走的按规定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
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农村公路重要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设置限宽、限高设施,在流量大、超限超载严重的公路入口,安排专人把守,控制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在路面执法工作中应当制定交通疏导应急预案,出现道路拥堵情况时,应当快速疏导交通,确保公路畅通。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承担治超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查获的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倒查装载、配载的货运源头单位、车辆生产或者改装企业、车辆所属单位、途经治超检测站或者流动检测点等单位或者个人的过错责任,提取相关证据,形成初步核实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治超工作机构。
过错责任的初步核实工作,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治超工作机构负责治超责任事实、责任主体的调查和初步认定,对查实的相关情况抄告行政监察部门。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责任人的过错责任进行审核认定,作出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
第三十条责任倒查中涉及企业或者个人的,由行政监察部门监督其主管部门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治超工作不落实,不履行治超工作职责,超限超载车辆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以及因超限超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由其上级行政机关予以行政问责。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以上运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以上运管机构给予警告,并对货运源头单位按照每辆次处以一千元罚款;同一货运源头单位一个月以内违规装载、配载达到五辆次以上的,由县以上运管机构移送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处理,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以上运管机构对货运源头单位按照每辆次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以上运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辆次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实施卸载,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超过认定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超过认定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超过认定标准百分之一百以上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四)超过认定标准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办理通行许可证件的;(二)违反规定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三)乱罚款、乱收费或者将罚款、收费据为己有的;(四)为违反规定生产、改装的货运车辆办理登记、发放号牌和行驶证的;(五)对有关部门移交或者通报的案件不及时查处的;(六)接到投诉举报后,未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七)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超职责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三十八条阻碍治超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专用公路的治超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

⑤ 如何做好一名合格路政治超员稿子

一、首先要热爱路政工作,对工作要充满激情

如果你不热爱这项工作,或者说对这项工作没有充满着激情,那么你将很难胜任路政管理工作。因为我们所从事的这个行业和所干的这项工作,非常具有挑战性,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突出矛盾,诸如公路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路政体制的混乱、人员的不足、装备的落后、社会和公路沿线群众不理解、不支持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会让你在现实工作中变得茫然不知所措,最后会让你产生厌倦而最终成为逃兵。所以,热爱路政工作,对路政工作充满着激情,是成为一名合格路政执法人员的必要前提。

二、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政治素质

基层的路政管理工作千头万绪,错综复杂,而且琐碎。在日常路政巡查中,路政执法人员可能每天都会在公路上发现堆积物,责任心强的路政执法人员,可能会做一些相应的处理,如果责任心不强的人,可能发现不了,甚至就是发现了,也会置之不理。然而,可能就是因为这么一小堆土,就会引发一起交通安全事故,我们的公路管理机构就可能成为被告,有关责任人也将会被追究相关责任。所以,路政执法人员具备高度的责任心,不仅是对工作的高度负责任,而且也是对社会负责,对自己负责。同样,在治超管理工作中,如果不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牢固树立清正廉洁的思想,不能抵御权力、金钱的诱惑就可能让徇私枉法的事情发生。一次超限违法行为可能会被你忽视;一次人情车可能被你放过;违规追车、野蛮执法;只罚款不卸载等带来的都是对公路的破坏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和谐的破坏。甚至个别执法人员与违法超限车主相互勾结,钱权交易,更是损坏了交通执法队伍在党和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所以,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政治素质是成为一名合格路政执法人员的关键。

三、要热爱学习,不断地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驾驭工作的能力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知识、信息迅速更新的时代,对执法人员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目前,在基层的路政管理队伍中,很多人平时不注重学习,造成许多的路政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业务水平不高,工作能力不强,独立对外承担某项事务的能力很差。在办案或制作法律文书时漏洞百出,很容易造成执法错案。2010年底全省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改造公路治超站的工作完成后,路面治超监控网络基本形成,这就要求我们治超站的路政执法人员必须要对治超信息化设备进行学习并熟悉网络化治超的流程。树立“依法治超,科学治超”的理念,要学会用网络监控手段去指导我们的治超工作,去服务和保护我们的执法人员。要将学习当成一种自觉和习惯,做到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实现学习与工作的融合,不断地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驾驭工作的能力。所以,热爱学习,是成为一名合格路政执法人员的基础。

⑥ 路政对于超高重一律只要钱,不治超。属于违法吗

不属于违法,因为你超载了,轻微超载罚款,不服教育可以拘留。
超载的回主要责任在于造答车厂,造车厂把吨位故意设置的很低,比如你的车正常情况下拉5吨货没问题,可是造车厂只给你标一吨的负载。这样造车厂就可以少交点税,当然买家也可以少掏点钱,但是买车的时候少掏钱,路上多罚点款,国家也很乐见其成啊。过来过去坑了老百姓。富了一群王八蛋。
物价上涨跟路政罚款没多大关系,也不能说一点都没有。主要是美国不停的印钞票,中国没办法,也要跟着印,全世界都在跟着美国印。中国的物价还算平稳,其他地方,韩国日本物价才疯狂

⑦ 浅谈在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治超工作

首先,做好治超工作,应继续扎实做好宣传工作,治教结合。治超工作从开始到现在已经有一段时间了,但有些司机、货主对治超政策、治超内涵了解不深,理解不全面,在执法过程中与执法人员往往出现争执现象。这就要求我们基层的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必须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治超宣传氛围,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的基础上,还要采取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单、制作宣传展板和口头宣传等多种形式,加大对超限运输的车主、驾驶员进行政策法规宣传,确保治超宣传到位、解释到位、服务到位,把省三厅一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宣传工作贯穿于治超工作的各个环节。
其次,做好治超工作,应继续落实好政府主导,职能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方法。路政治超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只靠交通公路部门一家去唱独角戏、跳独人舞是不行的,只有紧紧依靠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配合,这项工作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才能为路政治超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奠定一个良好的执法基础。近年来,省、市各级政府对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多项政策法规,通过职能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取得了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工作阶段性成效。目前,作为治超工作的基层单位,超限检测站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定期作专题汇报,并与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联系,进一步明确职责,凝聚力量,把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推向深入,健全完善长期机制。
再次,做好治超工作,要突出重点,加大当地车辆的治理力度。当前,车辆超限超载的内在动力仍然存在。超限超载车辆车主对治超执法部门能不能坚持落实制度、将有关措施贯彻到底持怀疑态度,受利益驱动,等待观望车辆增多,随时会出现反弹。尤其是当地拉矿石、砂石等高密度低附加值物资的车辆,运输业户为获取利润往往冒险选择夜间或白天“卡点闯岗”等“游击”方式超限超载运输。这些车辆集中分布在砂石等资源丰富的地区和建筑工地,以三、四轴无牌、无证、无费的当地车辆居多,行程在50公里以内,肆无忌惮地装运资源货物,昼伏夜出、绕点闯岗,是当前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为此,治超工作应强化源头管理,严格落实违法超载驾驶员扣分、取消驾驶资格和车主营运资格等处罚措施,对超限超载强行闯卡、暴力抗法事件登记翔实,报请当地政府依法严惩。
第四,做好治超工作,要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在做好治超工作的同时,以关注民生、服务群众为主线,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把“文明治超,热情服务,让群众满意”的工作宗旨和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治超原则贯穿于治超的全过程,及时有效地为司机、货主排忧解难,办实事、办好事。一是加强文明执法,杜绝执法简单粗暴、执法形象差。二是按规范程序执法,严格认真地制作执法文书,及时准确地抄报信息。三是强化督导监管,加强内部稽查,坚决杜绝公路“三乱”。四是加强政策法规学习,提高执法能力,提升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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