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Ⅰ 分公司营业部有独立营业执照和负责人可以作为被仲裁的主体资格吗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多的公司经营状况比较好的情况下是会设立分公司的,那么分公司有怎样的权利?是否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理》第39条和第41条的规定,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活动,具有相对的民事主体资格。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则规定了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也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民诉意见》40条,其它组织是指:《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分支机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情况: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只要是分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的授权、领取了营业执照,就可以作为诉讼或仲裁的当事人。通常情况下,分公司是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的
Ⅱ 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能否成为诉讼主体
如果分公司是法人在总部之外设立的,有权执行法人部分营业活动的组织,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根据《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意见》
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 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从上文可以看出,如果分公司是独立的分支机构就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如果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扩展阅读
案例:
2013年10月29日,时任山东省定陶县某投资公司山东省日照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定陶投资公司日照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某,到原告日照某家具厂处,以定陶投资公司日照分公司名义购买了价值6700元的沙发、茶几等家具。
后陈某在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中对上述购买物品及价款进行了签字确认,但未当场支付价款。2013年12月2日,定陶投资公司日照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公某。后日照某家具厂要求定陶投资公司日照分公司支付6700元家具款遭拒,遂将陈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陈某在担任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原告处购买家具所欠的货款应由谁来承担。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陈某承担,陈某在明知自己即将卸任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前,以分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属于其个人行为,这种情况下,应由陈某个人承担其从事活动的后果。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分公司承担,陈某在担任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从事的民事活动应认定为职务行为,结果也应当由分公司承担。
【评析】
1、陈某应否承担给付货款的民事责任
2013年12月2日,被告陈某卸任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但应该看到,在购买家具的当日即2013年10月29日,其仍系被告定陶投资公司日照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分公司名义到原告处购买办公用品的行为系职务行为;
其法律行为的后果应由被告定陶投资公司日照分公司承担,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陈某给付其所欠货款6 700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2、分公司能否承担给付货款的民事责任
被告定陶投资公司日照分公司虽然是定陶县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但分公司是法人在总部之外设立的,有权执行法人部分营业活动的组织,其并非法人的职能机构。
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包括营业在内的相关民事活动,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因此被告定陶投资公司日照分公司在原告处购买办公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买卖关系成立。
其未及时足额给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给付货款的义务,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定陶投资公司日照分公司给付其所欠的货款6 700元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3、总公司应否承担给付货款的民事责任
分支机构经营责任的承担,可表述如下:不论在诉讼中是以分支机构为单独被告,还是以法人为单独被告,还是以分支机构及法人为共同被告,分支机构在经营中引致的责任均可先以分支机构的相对独立财产支付,不足的部分再以法人财产支付。
当然,也可以直接执行法人的财产。实际上,分支机构与法人财产都是法人的财产,分支机构的财产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独立性,故实际上分支机构的责任最终是由法人承担的。
但有人称分支机构与法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这一说法,笔者持否定态度。连带责任是以连带责任人之间彼此财产相互独立,人格相互独立为前提。而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并不存在这种人格和财产上的严格独立关系,故二者不成立连带责任。
Ⅲ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以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应该怎样处理呢
告知变更诉讼主体,坚持不变的,依照《民通意见》第四十一条:“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虽依法成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驳回诉讼请求
Ⅳ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
据所述依据《民诉意见》第40条民事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其组织指合立、定组织机构财产具备资格组织包括:……(5)依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支机构;
……根据律规定领取营业执照支机构作民事诉讼事参加诉讼虽《公司》第十四条规定:公司设立公司公司具企业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并未否认领取营业执照支机构诉讼主体资格仅仅表明公司(支机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
Ⅳ 总公司已领取营业执照,但分支机构未领取营业执照,这样合法吗
《民讼法意见》第41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不属违法,就是发生诉讼时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其总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后分支机构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Ⅵ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是可以单独同相对人签订合同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承担责任的
分支机构是不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是不能对外签定合同的,如果签定版了合同,最终的责任由权法人承担。当然也有例外,民法通则的意见里关于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进行担保的例外规定,即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因此产生的财产责任,分支机构如有偿还能力的,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的,应由企业法人承担
Ⅶ 分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理》第39条和第41条的规定,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活动,具有相对的民事主体资格。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则规定了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也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Ⅷ 哪些分支机构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2012年修订前的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等属于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并未变更原民事诉讼法第49条的内容,只是条文顺序变更为第48条。针对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根据该规定,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亦属于民事诉讼法所指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条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应认为不影响以上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
Ⅸ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能否向法院直接起诉
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如银行的分支机构。
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回 公民、法人和答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民事诉讼法解释:
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因此,有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我在厦门代理的分支机构案件都是这样的,从不需要授权。因为法律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