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依法采购
⑴ 未实行政府采购而擅自采购的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1)非依法采购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⑵ 在政府采购中,什么叫非采购 什么叫项目采购
政府采购项目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性:
1、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
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和需要由财政偿还的公共借款,这些资金的最终来源为纳税人的税收和政府公共收费,而企业或私人采购的资金来源于采购主体的私有资金。
资金来源的不同决定了政府采购项目与企业或私人采购项目在采购管理,采购人员责任等方面有很大区别。实际上正是采购资金来源的不同,才有了政府采购项目与企业或私人采购项目。
2、政府采购项目的非赢利性
政府采购项目的目的不是为了赢利,而是为了在实现政府职能和公共利益,努力节省国家的财政开支。相反,企业或某些私人采购项目多数是为了生产,转售和赢利。由于政府采购项目没有通过采购去获得赢利的动机,所以政府采购项目的评估内容、目标和方法就完全不同于企业采购项目的评估。
(2)非依法采购扩展阅读:
项目采购方式:
1、公开竞争性招标:又分国际竞争性招标,国内竞争性招标。公开刊登招标公告,吸引所有感兴趣的承包商参加投标,并按规定程序从中选定中标者。
2、有限竞争性招标:又称邀请招标或选择招标。根据自我了解或权威咨询机构提供的信息,选择一些合格的承包商(3家以上)发出邀请。
3、询价采购:即比价方式,“货比三家”,根据3家以上供应商报价决定,无需正式招标文件。适于能够直接取得的现货采购,或价值较小、属于标准规格的产品采购。
直接采购:不竞争,直接签定合同,适于竞争招标优势不存在,不便或不需进行招标,如产品具有专卖性质,只能从一家获得。
⑶ 什么是非依法招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回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具体法定招标范围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说明,并由主管部门解释。
⑷ 非招标方式采购是什么意思,非招标方式采购是什么意思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内:
(一)具有特殊性,容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具体详见《中国政府采购法》。
⑸ 非公开招标采购是什么意思
非招标采购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取得货物、工程、服务所采用的采购方式。
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采购项目一般要求采用招标采购,但在有些情况下,如需要紧急采购或者采购来源单一等,招标方式并不是最经济的,需要采用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法。另外,在招标限额以下的大量的采购活动,也需要明确采购方法。
非招标采购的类型
通常采用主要包括议价采购、直接采购、定点采购和询价采购等。
1、议价采购:是指基于专利或特定条件,与个别供应商进行恰谈的采购。买卖双方面对面地讨价还价,所以被称为议价。
2、直接采购:在特定的采购环境下,不进行竞争而直接签订合同的采购方式。
3、定点采购:通过招标确定定点供应商,期限基本上是一年。
4、询价采购:也称“货比三家”,是指采购组织向国内外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⑹ 非强制的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
招投抄标是一种竞争采购方法,通过招标一是可以保证采购对象的质优价廉;
二是促使采购活动的公平竞争,充分维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是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开性,防止腐败;
四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然而,由于招标也是要有一定成本的,招标活动本身也有是否经济的问题,例如如果一个采购活动的总标的只有10万元,对这样的采购如果适用招标方法,其招标活动本身的费用就可能要几万元,对于这样的招标就不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
因此国家只有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合理的角度才会强制对某种采购必须采用招标方式,而对此以外的采购活动则不加要求。
但在现实生活中,除国家外,一些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如有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进行工程建设,也需要保证采购活动的质优价廉,防止采购人员的以权谋私等,他们也希望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对自己的采购活动采用招标的办法来进行。这些招标虽然国家未作强制性要求,但按照上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的规定,对这部分招投标活动也应适用《招标投标法》。
⑺ 请问你对“非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自主决定采用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有文件出处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可查看比比招标采购网专家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