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事业用地
A. 公用事业用地项目,划拨用地可以进行招拍挂吗相对的土地性质是否需要调规。
提问
网络知道
划拨土地出让可以不走招拍挂吗
我来答
共1个回答
南京的梓园
LV.4 推荐于 2017-11-25
划拨用地正常由国家提供特定重大项目使用时,不需要走招拍挂程序,但是此地块转让或涉及其它条件变化时则需要根据规定来.具体可以看下面的一些详细类型。
1、 六类土地必须纳入招拍挂。
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有关规定,以下六类情形必须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范围: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依法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2、可协议出让的五类土地。
五类情形可纳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的范围: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批准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B. 什么叫公益性用地
公益性用地是指承载集体福利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用给的各类用地的总称。它是保证城市存在和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载体,担负着承载城市各种活动,为社会利益服务.包含促进社会平等、增进公众福利和引导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多重目标。公益性用地包括:基础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公园绿地和自然保护区域。国家重点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等等。
C. 公园用地属于什么类型用地,在其中建房需要什么手续或者说可否建房
属于公共事业性质的用地,建房需规划局、城建局批准,且不可变相或变通为商业用地。如进行商业服务,属于事业性收费,收入应进账于当地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各别地方实行承包经营另当别论。但建房仍需上述单位批准。
公共事业性质的用地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致力于保障社会进步和发展,具有社会公益的性质。公共事业单位仪器技术和人力资源为公众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或者产品,他需要消耗资源,而这些资源是由国家提供的。
(3)公共事业用地扩展阅读:
公共事业单位的研究对象是国家、政府与社会公共组织的公共事务及其 管理过程,而事业单位管理的研究对象是工商企业及其经营过程。两者的具体差异在于:
一是管理目的不同,公共管理的目的是谋求社会公共利益,事业单位管理的目的是谋求组织利润;
二是管理性质不同,传统的公共管理具有垄断性,工商管理则具有竞争性;
三是管理手段不同,传统公共管理以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经济手段;工商管理以经济手段为主,辅之以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
各类事业机构都为公立机构,资产都属国有;政府决定事业单位的设立、注销以及编制,并对事业单位的各种活动进行直接组织和管理;各类事业单位活动所需的各种经费都来自于政府拨款。
D. 什么是公共事业用地 为什么文教区属于公共事业用地
用于公用事业的用地,比如学校,公立医院,体育场。
E.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什么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根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居住小区及小区级别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归属为居住用地R),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一类为居住区及其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归属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
(5)公共事业用地扩展阅读:
最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分类标准和旧的用地分类标准对比分析如下: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指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其核心内涵在于必须控制以保障满足民生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分为 9 个种类:
1、“行政办公用地”将原国标“行政办公用地”缩小范围,仅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等非营利性设施用地,市场经济体制下转轨为商务办公的设施用地则归入本标准分类的“商务设施用地”中。
2、“文化设施用地”将原国标“文化娱乐用地”缩小范围,仅包括图书、展览等公益性文化活动设施用地。原标准“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广播电视用地”的报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除了事业单位的办公设施用地以外,纳入本方案“艺术传媒产业用地”,原标准“广播电视用地”的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纳入本方案“广播电视设施用地”。
F. 什么是公益性用地
公益事业用地,顾名思义是指用于对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内建设所规划使用的土地容,包括学校、医院、图书馆、公园等非盈利项目用地。一般情况下,公益事业用地通常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公益事业用地应包括学校、公园等非盈利项目用地,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用于建设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所规划使用的土地。
(6)公共事业用地扩展阅读:
公益性用地包括:基础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公园绿地和自然保护区域。国家重点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等等。
公共设施用地是为居民生活和二、三产业服务的公用设施及瞻仰、游憩用地。
三级地类有: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给排水、供电、供燃、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维修、环卫等用地;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名胜古迹、革命遗址、景点、公园、广场、公用绿地等。
所以说,公共设施用地是属于公益性用地的,二者是从属关系。
G. 究竟什么是公益性建设用地
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征地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一要求可以从三个层面上来解读:一是提出要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二是要逐步缩小征地范围,三是要完善征地补偿机制。 土地征用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宪法》等法律赋予的权限,给予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征地制度是保证国家重要公共事业建设所需土地的重要制度。从世界来看,无论是土地公有国家,还是土地私有国家,都有土地征用的法律制度。 即使人们认识比较一致的“公共利益”,人们看法的差距也是越来越大。比如交通建设。例证比比皆是。首都机场高速路也一定是按照“公共利益”原则来征地的,但建成后却一直收费至今。昔日的庄稼地,变成了名副其实的“印钞机”。 《宪法》和有关法律虽然强调了征地的前提是“公共利益”,但并没有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界定。而对“公共利益”和“公益性”理解的泛化,导致征地范围的不断扩大。为了“公共利益”征地,几乎变成了凡是征地就是“公共利益”。 在此还要指出的是,从法律的角度讲,征地制度除具有公益性的特点之外,还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它的强制性。《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在这里,征地制度的法定性有两层含义:一是土地征用是《宪法》等法律赋予的权力;二是征地行为是依法实施的行政行为,而非民事行为。对于法律赋予的征地的行政权力,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都必须服从。这就是征地制度的强制性。 “强制性+公益性”,这样的征地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行为,也是可以被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理解和接受的。如果是强制性加上非公益性和公益性的扩大化,在实践中就会引发矛盾冲突和对立。事实上,当前众多的征地事件都是这样引发的。 由此可见,在强制性征地面前,分清公益性和非公益性,具有多么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正是基于这一点,三中全会《决定》在强调改革征地制度的时候,把“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放在了最突出的位置。 但是该《决定》依然没有对“公益性”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对“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界定,依然是当务之急。 事实上,在理论界,近些年对这个问题也进行了相当深入的探讨。但是也存在过于学术化和琐碎化的倾向。 按照一般理解,《决定》提出的“严格界定”有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权威的概念和标准的界定;二是实践中操作上的严格界定,也就是要不折不扣。这二者缺一不可。 对严格界定来讲,可以按公益性、准公益性、非公益性三类来划分。所谓公益性,主要是指国家安全、中央国家机关以及公共卫生、公共教育等用地;所谓准公益性,主要包括建成后进行经营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所谓非公益性,主要指工商等企业用地。 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并向社会公布范围和标准,对当前存在的过宽过滥的公益性征地,无疑是有力的制约。它至少矗起了这样一块标牌,上面写着:不要轻易打农民土地的主意。
H. 什么叫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基础设施用地包括以下内容的用地:
(一)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二)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四)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
(五)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六)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
(七)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八)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
(九)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
(十)避震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十一)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用地属于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不能轻易更改。
公益事业用地应包括学校、公园等非盈利项目用地,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