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的权利
A. 公共权力的含义
公共权力是用于处理公共事务的权力,是公共组织实施自身职能的前提条件。公共权力是由社会的共同需要而产生的,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集中表现,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其基本目的在于维持、调整或发展整个社会生活的基本秩序。公共组织要么拥有法定的公共权力,要么拥有由公共权威部门授予的公共权力。这种公共权力与非公共组织中存在的“私权”有着本质的区别,从其基本内涵来说,在主体上,公共权力属于公众而非某个个人;从客体上看,公共权力指向的是公共事务;从功能上看,公共权力为公共利益服务。公共权力具有权威性、强制性、普遍性、排他性,公共权力的这些特性使公共权力有着比“私权”更广泛的约束力、强制力和管辖范围。当然,公共权力的使用更强调依法行使,防止权力的滥用,因此,公共组织必须受到全社会的监督。
B. 公共权力与公权力的区别
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提供“公共物品”(安全、秩序、公交、通讯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
公共权力本是公民的共同权力,为全体公民共同所有。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公共权力的行使不可能由全体公民来共同行使,而只能由其代表(或委托人)来行使。在中国,公共权力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形式,赋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的。
C. 公共权利的来源和基础是什么
公共权力来源根据不同的理论和学说派别有不同的说法,格老秀斯算是这个领域的开山鼻祖,他最先系统的提出了天赋的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等观点,认为国家是人们为了享受法律利益和谋求共同福利而组成的最完善的联盟.公共权力虽然一定程度上有国家执行,但服务的本质和宗旨是为了人民,即是其公共权力的来源方。
如果按照洛克的天赋人权的理论构建,公共权力来源于人民,基础是国家实体。虽然表面看起来是悖论,但事实上二者并不矛盾,这看似矛盾的双方存在的相互支持或者说依存的关系。如果你想知道具体如何推导证明的,请参考洛克在《政府论》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D. 什么是公共权力
公共权力基本概念
公共权力指公共行为主体对公共权力客体的制约能力和力量。 公共权力的所有者是全体社会成员,不是每个人或某部分人;具有政治性。主体以国家机构为主,同时还包括非政府公共组织;客体是有关全社会的公共事务;根本目标是维护和追求全社会的公众利益;它的所有者和行使者是分离的;是社会的基本权利,公共权力来源于社会成员,存在于社会关系中,作用于社会,维持一定的社会基本秩序,它是政治权力、经济权力、文化权力的综合,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都产生关键的影响;
[编辑本段]公共权力具有权力一般特征
公共权力具有权力的四个一般特征: 1、权力的强制性;2、不对等性;3、权力的利益性;4、权力的社会性。 所谓公共权力,是指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由政府官员及其相关部门掌握并行使的,用以处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利益的权力。从本源上讲,公共权力来源于人民。公共权力的产生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公共权力的运行过程实际上就是把权力的运行机制应用到经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之中,进而实现一定的经济、社会目标。
[编辑本段]公共权力具有以下8个方面特征
1、公共权力具有人民性。公共权力是人民权力或者人民权利的产物,来自于人民的让渡和人民的授权。这也就是人民经常所说的“主权在民”的意思。主权在民的权既可以解释为权力的权,也可以解释为权利的权。而一般为了与国家权力相区别,也常常不把人民所拥有的权力称为权力而称为权利。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说,人民的权力或权利高于国家权力。任何国家权力都必须最终归结到对人民负责上来。至少在应然的意义上应当如此。权力的人民性就决定了,权力必须受到作为人民意志体现的法律的约束。 2、公共权力具有相对性。公共权力必须受到人民权利的制约;公共权力总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存在的,一个绝对普遍的公共权力是不存在;公共权力总是在一定社会层面上成立的,一个能调整任何社会方面的权力不复存在,它要受制于社会领域的范围;不同性质的公共权力总是有所分别的,不同的权力应由不同的机构行使,权力和权力之间应当有所区别,不同的权力拥有者拥有不同的权力;不同机构之间具有相对独立的性质,权力机构和权力机构之间不能混同其权力。权力的相对性要求对权力予以必要的规制,使其不至于超出应有的范围而绝对化,而泛滥,而导致权力的恶性膨胀。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专制。柏拉图曾告诫世人:“绝对的权力对行使这种和服从这种权力的人,对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子孙及其后裔,都是不好的;这种企图无论是以任何方式都是充满灾难的。” 权力的相对性就意味着必须反对权力的绝对化。 3、公共权力具有支配性。它体现在几乎所有的权力定义之中。在西方,关于权力的学派主要为韦伯主义和帕森斯主义。韦伯认为,“权力是某种社会关系中一个行动者将处于不顾反对而贯彻自己意志的地位的概率,不管这种概率所依据的基础是什么。” 其中“不顾反对而贯彻”显然是权力支配性的结果。作为韦伯权力定义派生的布劳权力定义认为,权力是“个人或集团通过威慑力量不顾反对而把其意志强加于他人的能力”。 其中“强加于”也同样表明了权力的支配性。帕森斯的权力定义为,“当根据各种义务与集体目标的关系而使这些义务合法化时,在如果遇到顽抗就理所当然会有靠消极情境制裁去强制实行(无论这种强制机构可能是什么)的地方,权力是一种保证集体组织系统中各单位履行有约束力的义务的普遍化能力。”其中“强制实行”也同样表明了权力的支配性。在我国,普遍认为:权力首先就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其次是指职责范围以内的指挥或支配力量。权力的支配性首先表现为权力是一种支配力量,它可以要求人们作出某种行为。包括允许人们作什么、要求人们做什么和禁止人们做什么。其次表现为权力具有强制性。任何权力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权力都是以相应的服从的存在作为条件的。如果不具有强制性,权力就无法强迫社会成员服从。权利强制性的实现需要法律,防止权力强制性的滥用同样需要法律。权力是具有支配性的。没有支配性的权力就失去了权力应有的性质,甚至不成其为权力。权力的支配性使得权力具有了相对人不得不服从的性质,也使得权力具有滥用的可能性。权力的支配性是不可缺少的,这种不可缺少的属性又使对权力的法律控制成为必须。 4、公共权力具有权威性。没有权威性就没有权力。不论是什么学者,在对权力进行定义或者论述时,都无一例外地肯定权力具有权威性。权力权威性的来源主要是两个,一是权力运作的规则性。无规则的权力运作只会导致人们的反感、不安,而决不可能给人们和社会带来自觉服从与安全稳定。二是权力运作的公开性。公开是权力的必然属性与基本要求。没有公开性,权力就没有权威性,其特定性就难以明确,强制性就难以体现,权威性就无从产生。权力的公开性是权力运行的可预测性必要条件,但权力未必能使自己的公开性得以彻底贯彻和体现。如果运用法律来规制权力,就可能保证权力的权威性。法律的权威性、公开性和可预测性与权力的权威性相得益彰。 5、公共权力具有组织性。国家权力是一种有组织的系统支配力量。它需要有组织的国家机构来分配、行使。由于权力系统是复杂的,因而必须运用法律予以专门的调整。如我国 就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 6、公共权力具有稀缺性。公众共同组建了政府,而直接行使政府公共权力的却只能是部分人,也就是说,政府内公共职位的数量在任何条件下与公众的总量相比总是有缺口的,即存在着公共职位公众所有与部分人代理的矛盾。正是这一矛盾引发了公共权力的资源稀缺。 7、公共权力具有经营性。公共权力运行的经营性,是指公共权力可以作为一种手段由其行使者对权力的接受者进行经营,使其发生一定的变化运动,从而实现对所掌握的资源的最优配置 8、公共权力具有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公共权力来源于公众,公众是公共权力的所有者。在公共权力的运行中,实际上以公众和权力行使者之间建立了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经过一层又一层的委托和代理,就有可能使本来属于公众所有的公共权力转交到了一部分人甚至是极少数人手中。
[编辑本段]历史发展
阶级社会
在阶级社会中,由于社会分裂为两大对抗阶级,公共意志被统治阶级的意志所侵蚀、所取代,从而使权力成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一种工具,成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一种体现。但是,为了谋求阶级统治的合法性,为了保证阶级统治能够为全社会所接受,统治阶级也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照顾到公共利益,在一些特定条件下让代表着阶级意志的权力服从公共意志。不过,这种应然与实然的矛盾是社会基本矛盾在权力问题上的体现,因而是阶级社会中的根本矛盾。在世界各国的封建社会阶段,我们都可以看到统治者在维护权力方面所施用的方略:在实践上适当照顾到公共利益,以求公众对统治者的接受和拥护;在理论上则极力淡化和抹杀权力的公共性,虚构出权力神授的种种神话,从而增强了权力作为一种神秘力量的神圣性以及权力凌驾于公众之上、压迫和支配社会公众的合理性。
近现代社会
近现代社会,当启蒙思想家们揭开了权力的神秘面纱之后,权力的公共性被发现了。因而,关于权力问题上的应然与实然之间的矛盾对立成了专家们极力要解决的问题。比如,近代社会关于权力制衡的制度设计、关于民主的呼唤、对公民参与的重视,以及通过法律来规范行政行为等等,都是出于维护权力公共性的考虑。但公共权力被私人占有,被用于谋取私利的状况仅仅在法律制度的约束中表现出了程度上的区别,却并没有从根本上发生改变。社会主义社会,权力的来源于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在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权力关系格局中,发号施令和服从号令均以是否有利于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否体现其意志为准则。因此,社会主义的权力运作和行使应该具有以往任何社会的权力所不可能有的群众基础和科学依据,使权力的公共性获得了制度保障。但是,社会主义社会中仍然存在着权力腐败的问题,这种腐败虽然不是以制度支持为特征的,而在表现方式上却与以往的制度条件下的情况一样,是一种官僚主义和以权谋私行为。
我国现状
在我国,无论是领导者还是被领导者,与权力的公共性相一致的观念并未建立起来,人们仍然习惯于用传统集权社会中的思维方式来认识权力,习惯于按照传统社会中权力运行的方式来运用权力,习惯于用权力所代表的公共力量来增强或炫耀掌握权力的行政人员的力量,文化、教育、科技、企业等等都套用行政级别就是最好的明证。在阶级社会,统治者把权力变成阶级统治的工具或组织压迫的力量的做法本身已经是对权力公共性质的背叛,沿着这个思路走下去,自然会逻辑地导向统治阶级中“掌握权力的个体”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结果。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理论上的规定和制度上的设计,都应该告别权力私有的逻辑导向,但却无法根除以权谋私的行为发生。因此,为了确保公共权力的公共性,还需要有一场观念革命,需要建立起与公共权力的科学依据、制度保障相统一的权力公共性观念,以及贯穿着这种观念的道德规范体系和法律规范体系,让权力在运行中接受公共行政道德和法律的双重规范约束。
[编辑本段]权力监督的重要性
从权力本身所具有的特性看,权力最容易成为脱缰野马。掌握权力的人总是借助权力的力量而把自我凌驾于权力的作用范围之上,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则表现为凌驾于社会之上。当掌权者为了私人利益而操纵权力,这种权力又受不到任何限制时,掌权者就会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去侵害公民的权利。人类文明的历史向世人昭示这样一个道理: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公共权力是用于处理公共事务的权力,是公共组织实施自身职能的前提条件。公共权力是由社会的共同需要而产生的,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集中表现,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其基本目的在于维持、调整或发展整个社会生活的基本秩序。公共组织要么拥有法定的公共权力,要么拥有由公共权威部门授予的公共权力。这种公共权力与非公共组织中存在的“私权”有着本质的区别,从其基本内涵来说,在主体上,公共权力属于公众而非某个个人;从客体上看,公共权力指向的是公共事务;从功能上看,公共权力为公共利益服务。公共权力具有权威性、强制性、普遍性、排他性,公共权力的这些特性使公共权力有着比“私权”更广泛的约束力、强制力和管辖范围。当然,公共权力的使用更强调依法行使,防止权力的滥用,因此,公共组织必须受到全社会的监督。
[编辑本段]公共权力监督方法
一,以德制权 二,以权制权 1、以独立、客观、公正、公开的监督权制约公共权力运行 2、监督制约公共权力的基本要求 三,用“第三部门”力量制约公共权力
[编辑本段]公共权力的制约
公共权力的异化是世界各国公共管理普遍性的问题。人格的诱因和制度上的因素,导致的“公共悖论”和“权力腐败”,都损害了公众的共同利益,引发公众对公共管理组织和政府不满,动摇了公共权力合法性的基础。所以,在公共权力的运行过程中,一方面要促进公共权力充分发挥其功能,为社会高效率、高效益地提供产品和服务,增进全体成员的利益,另一方面要设法制约公共权力的运行,保证公共权力严格地在法定范围内运行,防止其越轨为非损害公众利益。为了做到这点,不同的国家的机制是不同的,其效果也有很大的差异。 (1)以权力制约权力。它是指公共权力的不同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制约的方向有垂直的和水平的两种。垂直方向制约是中央和地方、上级与下级之间的权力相互制约,他们之间的权力是不对等的,中央和上级的权力分别高于地方和下级。 (2)以权利制约权力。就是以公民权利制约公共权力,公民成为制约公共组织的力量,从公共权力组织的外部对公共权力产生制约作用,限制、阻遏公共权力的滥用。以权利制约权力是一种民主性质的制约机制,是以承认公民权利为根本前提,以保护公民权利为最终目的,只有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才能实现。 (3)以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对公共权力的制约。正如前面所述,公共组织提供的社会产品和服务的垄断性和非赢利性,缺乏竞争,缺乏激励,造成公共权力的低效率,进而损害公众利益。而市场经济法则与公共权力的法则有着巨大的差别。市场经济的制度作为一种客观产生的制度,以平等竞争的机制自发调节着人们的经济行为,以效率作为其首要价值目标。
E. 什么是公共权利
你好,你说的应该是公共利益
什么是“公共利益”?辞典中没有这个词条。从几年前开始,包括笔者在内的很多人就呼吁《物权法》对此作出明确的阐释,但以江平教授为组长的起草专家组却偏偏要留下这个是非之源。不过,概念都是约定俗成的。虽然每个人的理解可能不完全相同,但基本的内涵应该还是有共识的。
顾名思义,所谓“公共利益”,当然是公众共同的利益。它的目标是“公益”,它的对象是不确定的,即每个人都可以从中获益。比如,政府建设公园、公路、图书馆、城市广场、公共厕所等等。
与“公众利益”相对应的概念是“商业利益”或“个人利益”。“商业利益”与“个人利益”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它的对象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一群人,但都是确定的。它的目标是利润的最大化。私营的企业所进行的商业活动,比如投资办企业,一般都是为了商业利益,即追求赢利的最大化。若是慈善性质的公益活动,商家一般都会特别说明,并且采取不同于商业运营的操作手法。
当然,“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也不是像水和油一样截然分开的,它们往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公共利益”中也会掺杂一些个人利益或商业利益,比如政府修建一座图书馆,在给公众带来好处的同时,也会惠及工程承包商、建筑工人等特定的对象;同理,“商业利益”中也隐含着一些“公共利益”,比如商家投资一项大工程,可能增加税收和就业,乃至带动一个地方经济的发展。
那么,如果必须对某些项目的性质进行划分,怎么办呢?我认为应该结合两个方面的主要标准来判断:一是看动机和的目的。若是以公益为目的,当然是为了“公共利益”;若是以赢利为目的,那都是为了商业利益。二是看它的主体或主流。公众利益占主导地位的,那它就是为了“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占主导地位的,那它就是为了“商业利益”。
具体到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公众虽然也可以从中得到一定的好处,但那只是间接地沾点光,从中直接获得主要利益的还是开发商。如果因为它也包含一点公共利益的成分,就把这个项目说成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那么,世上还有不是“公共利益”的项目吗?
江平教授,我说的有道理吗?如果你觉得我说的不对,请您老人家也写一篇。全国人民都等着听您的高论呢。不过,您虽然是专家,据说还很权威,但也不能指鹿为马、把黑的说成是白的,是吧?
F. 公共权力的监督机制
从权力本身所具有的特性看,权力最容易成为脱缰野马。掌握权力的人总是借助权力的力量而把自我凌驾于权力的作用范围之上,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则表现为凌驾于社会之上。当掌权者为了私人利益而操纵权力,这种权力又受不到任何限制时,掌权者就会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去侵害公民的权利。人类文明的历史向世人昭示这样一个道理: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公共权力是用于处理公共事务的权力,是公共组织实施自身职能的前提条件。公共权力是由社会的共同需要而产生的,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集中表现,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其基本目的在于维持、调整或发展整个社会生活的基本秩序。公共组织要么拥有法定的公共权力,要么拥有由公共权威部门授予的公共权力。这种公共权力与非公共组织中存在的“私权”有着本质的区别,从其基本内涵来说,在主体上,公共权力属于公众而非某个个人;从客体上看,公共权力指向的是公共事务;从功能上看,公共权力为公共利益服务。公共权力具有权威性、强制性、普遍性、排他性,公共权力的这些特性使公共权力有着比“私权”更广泛的约束力、强制力和管辖范围。当然,公共权力的使用更强调依法行使,防止权力的滥用,因此,公共组织必须受到全社会的监督。 一、以德制权
二、以权制权
1、以独立、客观、公正、公开的监督权制约公共权力运行
2、监督制约公共权力的基本要求
三、用“第三部门”力量制约公共权力
G. 公共权利机构有哪些
公共行政就是国家行政机构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活动。
国家行政机关是依法成立的公共行政机关,由不同的层级组成,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政府的不同层级构成不同的公共行政的主体,发挥不同的政府作用。主要涉及的方面是:
一方面,中央政府负责全国性公共产品的提供,如国防、外交、货币、银行、全国铁路、国道等全国性的公共事务;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则负责地方性公共产品的提供,如地方铁道公路、地方基础设施、地方医疗与教育等地方性公共事务。
H. 什么是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如何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
所谓公共权力,是指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由政府官员及其相关部门掌握并行使的,用以处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利益的权力。从本源上讲,公共权力来源于人民。公共权力的产生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公共权力的运行过程实际上就是把权力的运行机制应用到经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之中,进而实现一定的经济、社会目标。
公共权力是一种特殊的权力形式,它是为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满足社会需求,处理公共事务而产生的。为了充分发挥公共权力的效用,满足人类社会的需求,而又能限其于合理的范围内,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理解和认识公共权力。毕竟法律是人类经过长期的生活实践后才最终选择的行为模式和社会运行规则。从法律的角度来认识公共权力在一定的程度上就是从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角度认识公共权力注: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在交流时所使用的权力概念多数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共权力。
公民权利指作为—个国家的公民所享有的公民资格和与公民资格相关的一系列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是因为公民身份而取得的。在—个国家居住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不能享有公民权利,但可以受到居住国法律一定程度的保护。
公民权利的种类涉及到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等诸多方面,这些权利都由公民国籍所在国的政府为本国公民所承诺的特殊的责任,如在政治权利方面,只有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才能获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有本国公民才能担任公职等;在经济权方面,只有本国公民才能享有某些特殊性质的经济权利,如开采矿藏权、生产军工产品权等;在文化利方面,如公民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享受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等;在社会权利方面,如休息权、最低物质生活保障权等。—般来说,一个国家宪法和法律中所规定的政治权利必须由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享有,而其他权利,特别是经济权利,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也可以在遵守居住国法律规定前提下享有。
两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转化。(关系)两者具体的关系可以自行搜索。
I. 公共权力的基本概念
所谓公共来权力,是源指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由政府官员及其相关部门掌握并行使的,用以处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利益的权力。从本源上讲,公共权力来源于人民。公共权力的产生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公共权力的运行过程实际上就是把权力的运行机制应用到经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之中,进而实现一定的经济、社会目标。
公共权力是一种特殊的权力形式,它是为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满足社会需求,处理公共事务而产生的。为了充分发挥公共权力的效用,满足人类社会的需求,而又能限其于合理的范围内,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理解和认识公共权力。毕竟法律是人类经过长期的生活实践后才最终选择的行为模式和社会运行规则。从法律的角度来认识公共权力在一定的程度上就是从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角度认识公共权力注: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在交流时所使用的权力概念多数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共权力。
J. 什么是公共权利
公共权力本是公民的共同权力,为全体公民共同所有。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公共权力的行使不可能由全体公民来共同行使,而只能由其代表(或委托人)来行使。在中国,公共权力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形式,赋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