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信访是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B. 如何推进群众依法信访,依法维权,依法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推进群众依法信访,依法维权,信访工作人员应遵循:感情原则;研究原则;及时原则;特殊原则;大局原则。
依法处置历史遗留问题需要做到:加强领导,落实领导责任,强化齐抓共管;完善信访公开听证评议机制;强化各级司法机关接受群众告诉、申诉及处理案件的责任和能力,由司法机关承办历史遗留问题,依法解决;依法规范历史遗留问题信访工作秩序;对反映的问题有理或部分有理,但以种种理由提出过高要求的,要明确告知政府政策底线、确保处置政策一致性,尽快打消其无理的念头;引入第三方介入化解机制。
C. 如何推进法治信访建设
一、培养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在信访理念上凸显精准
一是加强社会宣传和自我教育。要进一步强化信访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利用广、电、报、刊及各方面的宣传阵地,大力宣传《信访条例》等信访法律法规及引导信访群众依法维护权益。信访部门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宣传平台,坚持实行报刊广电并举,网上网下互动,平面立体同步,内宣外宣共鸣,充分利用接待场所、报刊、网络等平台,对群众重点宣传依法逐级走访、诉访分离、阳光信访等改革举措。司法行政、法制等部门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教育作为长期基础性工作,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要在日常工作中开展各类程序法、实体法的宣传,引导群众依法、理性、有序表达诉求,使公众逐渐由“知法、用法”向“守法、敬法、护法”转变,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在整个社会培育法治文化、树立法治信仰。
二是积极培育信访法治文化。加强信访法治文化建设,推动法治文化与信访文化融合发展,努力培育以“忠诚、为民、法治、奉献、担当、自信”为核心的信访工作价值理念。要通过对处理违法信访行为等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以案析理、以案说法,有效震慑违法,努力营造依法、理性、有序信访的良好社会氛围。坚持把宣传政策法律和教育引导贯穿于依法治访的全过程,注重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是推广律师进村、进社区制度。鼓励律师等社会力量作为第三方介入矛盾调处、代理诉讼、维护权益,减少群众信访成本,把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基层。进一步深化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制度,发挥好法治宣传、法律咨询、矛盾调处的作用。
二、坚持依法定位和厘清边界,在信访受理上实现精准
一是找准信访工作定位。信访工作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守土有责;职责外的事,坚持“谁家的孩子谁抱走”。要进一步压实有权处理单位责任,切实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确保群众合理诉求及时就地得到解决。
二是落实法定途径优先。按照法定途径优先原则,进一步明确信访与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等法定途径的受理界限,研究制定具体详细、相互衔接、操作性强的运行规则,健全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一律交政法机关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实行依法终结,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裁定为终结决定的,一律依法进行终结,坚决维护法律权威。
三是强化法律引导。在信访接待窗口增设法律咨询服务,做好法规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引导信访人优先选择法定途径解决问题。建立疑难复杂信访事项的预审与沟通机制,法院、法制办、信访等部门以例会形式,定期对案件分流、办理、协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及时对工作进行调整优化,确保“分流由法定、救济有渠道”。
三、夯实规范办理和依法解决问题,在办理上突出精准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解决问题。对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符合解决条件的,依法依规解决到位,不欠法律账、政策账,决不花钱买稳定。努力提升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能力,将信访问题化解在基层,化解在源头。
二是强化初信初访办理。按照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的要求,明确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办理机关的首办责任,规范初信初访办理流程,切实提高信访首办环节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努力减少群众重复访和越级访。
三是强化信访事项规范办理。扎实规范信访业务基础工作,在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答复、送达、录入等环节下功夫,以“三严三实”的要求规范信访业务基础,确保程序规范、依法依规、档案齐全。
四是积极探索把“阳光信访”纳入网格化工作平台。发挥好网格员收集信息、排查矛盾、疏导情绪、化解矛盾的作用,把网格打造成基层信访工作的基础平台。
五是依法化解信访积案。在处理信访积案问题上,特别是情况复杂的涉法涉诉案件,在坚持法律判决的前提下,尽力解决信访人合理诉求,实现息诉罢访。
六是依法按政策解决群体访案件。在处理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访案件时,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决不为了解决个人或少数人的问题而突破法律政策规定、乱开口子,也不迫于信访维稳压力而无原则地迁就不合法的诉求。
四、落实依法终结和畅通出口,在退出机制上体现精准
一是实现访诉无缝对接。访诉分离必须处理好访诉分离制度与畅通信访渠道的关系,做到“诉访事项有分离,权利救济无死角”。一方面,要畅通诉讼等法定渠道和平台,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司法和执法水平,使法定渠道更快捷、更顺畅、更公正,推动矛盾和问题的顺利解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在具体案件的甄别上,标准要统一,访诉要衔接。标准要统一是指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和信访部门之间对诉与访的判断标准要统一,不能各行其事。访诉要衔接,即各国家机关和信访部门在处理可能属于涉法涉诉事项的信访请求时,要做到无缝对接,避免“踢皮球”。
二是完善终结退出机制。要依法依规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不断提高信访办理质量,进一步加强复查复核工作。对诉求已解决到位,但信访人仍不息访息诉的,要进一步加大听证工作力度,公开公正公平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公布,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积极推动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工作,使之从信访工作程序中有序退出,解决进口不设限,出口不畅通的问题,避免信访事项堆积沉淀。(转自湖北省信访网站)
D. 如何正确有效依法信访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等相关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上述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E. 如何做好信访工作 推进依法治国
1、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
2、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3、信访部门和有关各方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法律和《信访条例》,全方位落实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
4、加强法治的社会宣传和自我教育。信访部门要充分利用来访接待场所、报刊、网络等平台和信访工作实践,加强对群众和社会的法治宣传和引导。
5、严格执行信访事项受理的规定。要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积极受理信访事项。
6、认真落实依法逐级走访的规定。《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7、努力增强信访工作的规范性和公信力。《信访条例》是信访工作的程序法。
8、健全无理信访的评定和退出机制。
9、深入推进依法治理。信访不是制度体系之外的“粥棚”。
10、切实规范信访秩序,严肃处理违法上访行为。
11、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F. 依法信访体现了什么民主形式
信访制度是一项极具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若以1951年6月7日政务院颁布《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为其正式建立的起点,至今已有50多年的历史了。经过50多年的制度变迁以及社会的逐步转型,信访制度从其形成至今,主要发挥了以下基本功能:
1.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实现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制度化沟通,是构筑政权合法性的重要手段。在信访制度设立的初期,信访体现了党的政权与民间社会的交流与互动,反映了社会对新政权的认同状况。信访作为一种常规制度的出现,则反映了共产党人建立政权合法性的努力。而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利益日益多元化在客观上要求社会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多元利益代表和表达的机制。然而,我国当前社会多元利益表达机制和政治参与体制的构建滞后于社会利益的分化,现行的政治参与渠道无法有效地将各阶层民众的利益诉求有效地传达到政治体制中去。[1]社会各阶层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缺乏与政府进行利益沟通的有效制度渠道。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信访制度无疑为社会各阶层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了一条相对公平的制度性表达渠道。
2.权力控制与民主监督。对国家来说,通过信访这种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权力的滥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参照苏联体制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科层制:一方面,科层组织取代各种传统组织而高度集权;另一方面,科层组织的各种理性化的规范程序又未能充分发育起来。[2]在这种情况下,政策制定者和监督执行者的治理目标过于庞大,而掌握的信息又大量残缺,上下级政府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不可避免地导致委托代理危机,中央政府对地方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以防止权力的滥用,[3]而通过信访,可以使上级官员绕过科层制体系的阻碍,在某种程度上了解下级官员的行政能力、道德水平、政治素质等。对信访所涉及的重大案件,上级机关通过派人到基层调查,实现了上级对基层官员的直接控制,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因此,信访作为对官僚体制的非常规控制功能便凸显出来。对公民来说,通过给国家有关机关写信或走访反映民情社意,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以实现民主监督。
3.化解纠纷与权利救济。在我国的信访实践中,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信访一直是民众实现权利救济的重要的制度性选择。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法制建设滞后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加上传统文化价值观的影响,群众之间、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纠纷与矛盾,往往是通过基层群众的上访,由高层官员从中进行协调和裁决来予以平息的。当前由于转型时期政府行为的不规范,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许多群众尤其是农民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在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尚未真正确立的环境下,信访仍然是群众解决矛盾纠纷、实现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信访救济所具有的实体正义的一面,使其在事实上成为司法权利救济体系的重要补充机制。
在信访制度的功能中权力控制与监督功能是其首要的和基本的功能,也是信访制度其他功能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基础。而从当前来看,权利救济功能已经超过另外两项功能成为信访最主要的功能。现实中这样功能定位的直接结果就是,上访反映的问题已远远超过了行政部门管理的范围,使信访部门承载了过多的社会责任,同时消解了司法的权威。
G. 如何做好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
分类处理,让解决诉求的法定途径更加清晰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3年,中央下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明确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基本厘清了行政体系信访与司法体系信访之间的界限。2014年下半年开始推进依法分类处理工作,进一步在行政体系内部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的界限。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及2015年到2017年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都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
按照中央要求,国家信访局会同国务院法制办按照“系统抓、抓系统”的思路,牵头37个中央部委共同推进这项工作。按照“成熟一个、推出一个”的原则,推动两批9家中央单位开展试点,多次召开会议安排部署。目前,37家中央部委公布了依法分类处理清单,30个省份的省直部门出台了细化清单,26个省份出台了分类处理工作规程,大部分省份已经在市县层面推开了这项工作。为了更好地指导和推动各地各部门做好这项工作,国家信访局经过调研论证和反复修改,出台了这个《规则》,目的是总结提炼前一阶段推进依法分类处理工作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明确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增加可操作性,确保工作进一步落实落地。
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诉求,有权处理机关应当根据诉求的具体情况,按照三类程序处理:第一类为依法履职程序。对属于申请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应当依法履行或者答复。第二类为其他法定程序。对属于《信访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调整范围,能够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程序处理的,应当适用相应规定和程序处理。第三类为信访程序。对不属于以上情形的,适用《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
为了保证有权处理机关能够做好分类处理的工作,《规则》以《信访条例》规定为依据,对有权处理机关内部的工作机制进行了细化。规定了内部会商和争议解决机制,赋予内设信访工作机构跟踪处理进展,并将处理结果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以及进行督办并提出追责建议等职责。
依法分类处理工作流程具体有6个环节:
一是专门信访工作机构甄别处理。属于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诉求,不予受理并告知向有关机关提出;属于分类处理范围的信访诉求,转送交办至有权处理机关并可以提出分类处理的建议。
二是确定有权处理机关。专门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收到转送交办或者信访人直接提出的诉求,要根据职责范围进行甄别,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本机关就是有权处理机关,应当受理;属于所属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转送至有权处理机关;既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也不属于所属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对于上级机关或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诉求,不属于本机关和所属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收到的行政机关可以提出异议。
三是有权处理机关适用不同程序受理。经过内部会商、争议协调等,确定适用其他法定途径受理或者适用信访程序受理,并告知信访人。
四是有权处理机关适用不同程序办理,做出行政处理或信访处理意见。
五是通过信访复查复核纠正分类错误。复查(复核)机关发现应当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而未适用,以信访处理代替行政处理,以信访处理意见代替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履职行为的,应当区分情况,撤销或者变更原信访处理(复查)意见。
六是甄别再次提出的信访诉求。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诉求的不再重复处理,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再次分类处理。同时,为了保证分类处理的准确性,《规则》还规定了重大、疑难、复杂诉求的协调办理程序和专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