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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以

发布时间: 2021-03-12 08:45:40

『壹』 卫生法的适用原则包括哪些

第一,任何卫生法律主体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活动,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卫生行政机关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依法行政,其行为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基本准则;卫生服务活动中的双方当事人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必须遵从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都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的存在;任何受到不法行为侵害的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都有得到司法救济的权利,他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得到公正的审判。相应的,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卫生法律行为必须遵守法律优先的原则。在规范层面,卫生行政立法必须遵守《立法法》的规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事项,卫生行政机关应该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卫生行政机关可以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但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卫生行政规范性文件,应该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改变。
在行为层面,一切卫生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在卫生行为的法律依据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该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比如在医疗事故的赔偿方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通则》出现了不同的规定,当然应该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同时,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应该遵从法律的原则,不得违背法律的目的。
第三,卫生法律行为必须遵守卫生科学的一般规律和法律保留原则。一般来说,促进人的身体健康是卫生科学的目的,也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之一,二者之间是能够正常融合的。但是不能忽视的是,法律在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的同时,还要保障公民的其他基本权利;卫生活动中除了直接保护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外,还有大量的附随行为,它们和法律规定之间可能发生冲突,这就需要进行综合的考虑。有的附随行为固然符合卫生科学发展的规律,但是和法律保护个人权利的根本宗旨相违背,这时就应该在服从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作出妥当的选择。如安排学生在临床实习活动中观察病人的身体,这是提高医学生技术水平的重要途径,符合医学科学的规律.但是,这种行为又和保护患者的隐私权相违背,这时必须以尊重患者的隐私权为前提,只有得到患者的同意,这样的行为才是合法的。
在卫生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守卫生科学的基本规律,对符合法律的基本目的但是又和当前实定法相违背的行为,需要法律作出特别的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这些规定能够得到优先适用;如对法定传染病人进行强制控制,虽然对患者的人身自由权进行了限制,但是出于防病治病、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更高目的,仍然需要对此类患者的人身自由权利进行限制,法律有必要作出特别的规定。当然,法律在作出这种规定的同时,也要对这种行为的实施设定相应的条件和救济的措施。

『贰』 卫生法包括哪些类型

1.卫生法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回卫生法的作用:答维护社会卫生秩序、保障公共卫生利益、规范卫生行政行为。

2.卫生法的形式

(1)卫生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是各种法。

(2)卫生行政法规:指由国务院制定。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等。一般是实施办法或者条例。

(3)地方性法规的卫生方面规范:不能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只在制定者管辖的区域内生效。

(4)卫生政府规章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相抵触。

(5)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卫生标准和推荐性卫生标准,国务院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制定,具有约束力,作为卫生法规范的是强制性卫生标准。

(6)卫生方面的国际条约:对我国卫生活动具有约束力。

3.卫生法的执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

4.司法的种类可以分为民事司法、行政司法和刑事司法。享有司法权的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国家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叁』 卫生法体系包括哪几个方面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卫生法,只有以公共卫生与医政管理为主的单个法律法规构成的一个相对完整的卫生法体系。 医疗方面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护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献血法》等法律法规构成。

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食品卫生、医疗卫生、医疗事故的处理、卫生防疫、药品药械管理、从业资格、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特殊行政法。卫生法是国内法,是调控国家卫生事业的发展,调整卫生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卫生法调整的是一种纵向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容、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的卫生行政关系;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地位,及时有效地控制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维护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地发展。

『肆』 卫生法的解释分为哪两种

答:一、卫生法的内涵

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保护人体专健康活动中属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的总和。

二、卫生法的特点

1、卫生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1)卫生法没有统一的法典

(2)卫生法的稳定性较差,在形式上具有富于变动性的特点

(3)卫生法的法律形式表现为多样化

2、卫生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1)卫生法的规定具有广泛性

(2)从内容上说,卫生法也具有易变性

(3)卫生法规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交织在一起

『伍』 卫生法律法规有什么作用

目前抄我国没有专门的卫生法,只有以公共卫生与医政管理为主的单个法律法规构成的一个相对完整的卫生法体系。 医疗方面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护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献血法》等法律法规构成。

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食品卫生、医疗卫生、医疗事故的处理、卫生防疫、药品药械管理、从业资格、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特殊行政法。卫生法是国内法,是调控国家卫生事业的发展,调整卫生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卫生法调整的是一种纵向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容、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的卫生行政关系;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地位,及时有效地控制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维护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地发展。

『陆』 卫生法的法律渊源有哪些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卫生法,只有以公共卫生与医政管理为主的单个法律法规构成的一个相对完整的卫生法体系。
医疗方面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护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献血法》等法律法规构成。

『柒』 卫生法的作用

卫生法作为我国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其除了具有我国行政法的一般作用和功能外,还具有其自身的作用和功能。这些作用和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通过卫生立法确保国家卫生政策的有效实施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国家政策即国策,是指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任务和总体规划、长远目标以及国内外形势的要求,为实现国家对社会的政治领导和处理国内外事务,而制定的行动方针、路线和准则。我国的政策分为国家政策和共产党的政策。
在我国,政策是国家一切活动的依据,包括立法活动。但是,政策只有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凭借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所以,一个国家对新形势下的一些新问题,总是先以政策的形式出现,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的检验取得经验后,再加以改进、修订和完善,然后再通过立法的程序将其上升为国家法律。在卫生事业的建设方面,国家也是根据一定时期的国内、国际政治经济形式的需要,经常性地制定一些调整相应卫生活动的政策,以推动卫生事业的稳定、有序、健康发展。但是,制定了政策,这才是做了初步工作,因为更大量的工作是如何保证这些政策的有效落实。一般地说,国家政策和国家法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政策和法律毕竟又有区别:首先,政策和法律是由国家两个不同的部门制定的,政策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其次,政策不一定对全体公民有约束力,法律则对全体社会成员都有约束力。再次,政策一般比较原则、灵活、多变,具有一般号召力;而法律则比较具体、稳定,对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严格的规定性,具有普遍约束力。
最后,政策的实施主要靠号召、宣传、教育来落实,而法律则主要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正是由于政策和法律的上述区别,因而只要实际需要和条件成熟,政策就会上升为国家法律。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医疗卫生、医药、卫生检疫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保证了我国卫生事业运行、发展的需要。可以说,我国卫生的建立、健全和发展,也是首先依靠国家制定政策,在政策运行一段时间后、在实际需要和条件成熟时,才在政策的基础上制定的。实际上,是国家通过卫生立法确保了国家卫生政策的有效实施和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稳定发展的。
2.通过卫生立法实现卫生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学化
卫生行政立法在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它规定了卫生行政机关管理卫生、医疗、医药、卫生检疫等方面的义务或职责,以及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职权。以保证卫生行政管理坚持依法履行(义务)职责、行使职权,真正做到有序化、科学化。任何国家要想对卫生事业进行有效的服务与管理,就必须把国家的卫生行政管理置于牢固的法制化的基础上,使卫生行政机关转变职能、发挥作用。具体表现在:明确卫生行政的管理者。
国家通过卫生立法实现卫生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学化的主要手段,是明确卫生行政的管理者,也就是说,明确了哪个部门负责哪些工作。在我国,我国的卫生方面的立法明确了卫生事业的各个方面的管理者,使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履行义务(职责)、行使职权。例如,我国目前的卫生管理体制,实际上实行的是“多线并行”、“垂直领导”、“分级交叉管理”。所谓“多线并行”、“分级交叉管理”,是指我国把卫生事业的事项(卫生检疫、医疗卫生、医药管理、计划生育、职业病防治、卫生知识教育、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等)分到多个部门管理或者共同(交叉)管理:
⑴国家把国境卫生检疫、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工作,交由国家卫生部统一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⑵把行业的准入、疾病的防治、医疗卫生方面的主要工作、职业病的防治等大部分工作,交由国家卫生行政系统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也都有相应规定。
⑶把医药、药械的管理工作,主要交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⑷把计划生育工作,主要交由国家计划生育体系管理。如国务院颁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⑸把学校卫生管理、卫生知识教育工作,交由国家卫生行政、教育系统共同管理。如,《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再如:2002年8月5日,教育部和卫生部共同下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对医学高等教育作出了新的规定:自2002年10月31日起,停止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的远程教育(广播电视教育、函授教育、网络教育)、学历文凭试点学校举办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医学类专业、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举办的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专业的学历教育,只能招收已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的人员,停止招收非在职人员。
所谓“垂直领导”,是指我国的卫生事业管理,由国家卫生部全面负责,县级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自己所辖的行政区域内各负其责;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受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双重领导,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和报告工作。在发生疫情或特殊时期,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政策,负责本辖区的卫生防疫、医疗卫生等工作,并按最新政策向上级报告。

『捌』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什么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人们在从事卫生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各种准则。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预防为主原则

卫生法实行预防为主原则,首先是由卫生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次是由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

2、卫生保护原则

卫生保护是实现人的健康权利的保证,也是卫生保健制度的重要基础。卫生保护原则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人人有获得卫生保护的权利;第二,人人有获得有质量的卫生保护的权利。

3、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原则,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配置卫生资源,协调卫生保健活动,以便每个社会成员普遍能得到卫生保健。

4、患者自主原则

保护患者权利的观念是卫生法的基础,而患者的自主原则是患者权利的核心。

(8)卫生法以扩展阅读:

卫生行政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是一项非常原则。

卫生行政应急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制的重要内容,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人民生命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卫生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具体措施。

国家和社会在运转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紧急情况,如战争、重要疫情、新型疾病的流行等。这些情况的发生,可能威胁国家的安全、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在正常的宪政、法律体制难以运转的情况下,卫生行政机关采取的必要的应急措施,即使没有法律规定或与法律相抵触,也应视为有效。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卫生法

『玖』 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法(Health law),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的总和。卫生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它具有法律的一般属性,又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并具有自己的特征而有别于其他法律。我国的卫生法是根据宪法的原则制定,主要涉及:国家卫生管理体制、卫生机构设置、任职资格、职权范围、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卫生活动中的权力与义务、行政责任与行政处罚等,是卫生监督的主要依据。
卫生法包括以下基层含义:
1.卫生法是国内法
基于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传统上的差异,决定了各国的卫生事业与管理也有着极大的、甚至是本质的差异。因此,卫生法不是一般国际社会所公认的国际法,而是由主权国家的立法机关以宪法为依据所制定的适用于本国的法律规范。作为国内法,卫生法不具有国际效力,不需要国际公认。
2.卫生法是调控国家卫生事业的发展,调整卫生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从卫生法所调控的国家卫生事业发展过程来看,卫生法所涉及的基本社会关系主要有:
⑴调整国家中央与地方卫生行政机关的管理权限和分工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⑵调整政府与医疗机构的关系。例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⑶调整医疗机构与患者的关系即医患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⑷调整政府与从业人员的关系。例如,《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等等。
⑸调整政府与药品药械经营企业的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等等。
3.卫生法调整的是一种纵向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的卫生行政关系。卫生法调整的是一种纵向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的卫生行政关系。在这一关系中,政府的存在及其行政权力的行使是一个必要条件。一方面,政府是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者,是行政活动的主体;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一经成立,其行为就具有某种强制力,因此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当然,卫生行政法也给予卫生行政关系的其他主体一定的法律地位,规定其活动权利与活动的方式,使其符合国家意志和公益性的要求。
4.卫生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地位,及时有效地控制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维护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地发展
作为卫生法,国家立法的首要目的,是以法律这一武器来控制和杜绝传染性疾病和不利于公民健康的病源向我国的流入;其次,是依法维护国家卫生事业的社会公益性地位,防止其步入“市场化”歧途;再次,是通过立法,使有关部门能够在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时,有法可依、组织协调、工作有序,以及时、有效地控制疫情;最后,是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卫生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拾』 卫生法的介绍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卫生法,只有以公共卫生与医政管理为主的单个法律法规构成的一个相对完整的卫生法体系。 医疗方面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献血法》等法律法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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