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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发布时间: 2021-03-11 17:14:17

① 党风廉政建设七项制度是什么

党风廉政建设七项制度是:
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制度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度
4、领导廉政谈话制度
5、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6、诫勉谈话制度
7、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② 怎样实施党风廉政责任制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1998年11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七条 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各级党委(党组)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纪委。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九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其他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③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于 正式公布

2010年11月10日

④ 谁有《党风廉政第一责任人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1998年11月2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
第五条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各级党委(党组)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纪委。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九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其他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⑤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包括哪些内容

责任内容如下

第六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5)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扩展阅读

深入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主体责任,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牛鼻子”。落实主体责任,是对党章规定的重申,是各级党组织职责所在、使命所系。

五次全会公报提出,2015年,要深入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这一要求得到与会同志的高度认同。

也有代表指出,在县一级和各业务部门的基层及农村,压力层层递减的现象依然存在。中央纪委委员,中国气象局党组书记、局长郑国光建议:“深入推进落实主体责任,要加强制度化建设,使之成为必须抓的任务。解决少数领导干部签了责任状,但意识和行动跟不上的问题。”

2014年中央第二轮巡视中,有巡视组点出“一些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存在‘挂帅不出征’现象”——而这,往往是导致区域性、系统性违纪违法案件或重大腐败问题的重要原因。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2014年,对湖南衡阳贿选案严肃问责,追究山西系统性、“塌方式”腐败案件相关党组织责任……中央对此三令五申,绝不是言之不预、不教而诛。

“2015年开始,尤其要突出问责。”全会公报强调。

“我们要把追究问责的戒尺真正地挥起来,对一些政治生态恶化、政治风气污染严重的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严肃问责。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通过问责,把责任真正落实下去。”李建波说。

落实监督责任,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监督责任,是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题中应有之义。

“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好监督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韩亨林说,“我们要进一步树立和增强主业意识,不断巩固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成果,聚焦聚焦再聚焦,切实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

打铁还需自身硬。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也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同样存在。

己不正,焉能正人?

“纪检干部处于反腐败斗争的‘风口浪尖’,无数眼睛在盯着我们。如果本身不检点、不干净、不过硬,纪检干部能把别人拿下,别人也可以把纪检干部拿下。”侯长安说。

代表们表示,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的作用,完善自我监督机制,健全内控措施,严肃查处跑风漏气、以案谋私行为,坚决防止“灯下黑”。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黄先耀认为,报告强调要“以零容忍态度清除害群之马”,“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体现了从严自律的高度自觉、从严治党的彻底态度,向全党全社会进一步释放了反腐败无禁区、无特区、无盲区的强烈信号。

参考资料:网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网络-党风廉政建设

⑥ 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内容包括:

1、立足教育抓预防,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

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是反腐败斗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预防腐败工作中起着奠基和先导作用。在实践中,该行始终把教育放在首要位置,不断探索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切实增强教育的说服力,使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坚定了理想信念,筑牢了思想道德防线,增强了拒腐防变能力。

2、完善制度抓预防,创建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制度建设是预防腐败工作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环节,是防腐败工作起到实效的根本保证,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有力措施。

3、强化监督抓预防,创新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控和监督是检验教育效果的重要途径,是执行规章制度的重要保障。在实际工作中,该行通过突出重点、完善手段、健全体系,努力创新权力运行监督机制,认真落实监督工作,切实增强监督的制衡力,使监督成为预防腐败的一个有力武器。

4、建立健全防控廉政风险制度。

要针对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逐步建立健全风险预警、纠错整改、内外监督、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

5、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要进一步完善利益冲突回避制度,重点完善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制度;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公职人员行为限制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等相关制度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或自身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6、健全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

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财产、出国境等有关事项公开制度的试点,建立健全对国家工作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管理制度,制定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

(6)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扩展阅读: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中国全党共同的重大政治任务,必须全党动手一起抓。其中的要害,就在于各级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能否把这份责任扛起来,是对党的领导干部担当精神的检验。”中央纪委委员、驻司法部纪检组组长韩亨林说。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党风廉政建设以来,责任归位和落实工作受到重视。2014年,王岐山先后6次主持召开专题座谈会,7位中央纪委驻会副书记分赴地方调研,都旨在督促落实“两个责任”,尤其是各级党委(党组)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牵住“牛鼻子”、落实主体责任,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有力成效的关键。

党风廉政建设 网络

⑦ 协助主管团队建设措施

为了进一步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确保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任务的贯彻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县、**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纪检监察组织。
二、考核内容
(一)对领导班子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析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以及组织实施的情况。
2、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出发,采取有效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情况。
3、经常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廉政法规,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情况。
4、根据党和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的情况。
5、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情况。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意见,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情况。
7、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的情况。组织和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内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及时研究处理执纪执法机关呈报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情况。
(二)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
1、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召开有关会议,亲自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2、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明确划分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行政正职亲自分管行政监察工作的情况。
3、支持、督促执纪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亲自批办重大案件,帮助排除查案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情况。
4、对班子成员及下一级单位的主要领导实施有效的监督,督促其开好民主生活会,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打招呼,促其纠正;对发现的严重违纪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或组织查处的情况。
5、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认真查处和纠正违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情况。
6、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八项规定》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的情况。
(三)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
1、协助党、政主要领导抓党风廉政建设,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措施的情况。
2、定期听取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协调、帮助解决存在问题的情况。
3、对分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身边工作人员的廉政情况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苗头性问题,及时打招呼,督促其纠正;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党组)报告的情况。
4、支持、协调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查处发生的分管部门、单位的违纪违法案件的情况。
5、监督同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打招呼,开展批评,帮助和督促其纠正;对发现的严重问题,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的情况。
6、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八项规定》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的情况。
(四)对各级纪检监察部门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
1、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党组)、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协助党委(党组)、政府、部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2、按照党委(党组)、政府、部门、上有纪检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贯彻意见、阶段性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报请同级党委(党组)、政府及有关部门审定的情况。
3、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其他各项制度和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研究解决并向同级党委(党组)、政府、部门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情况。
4、建立健全管辖范围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以及发挥其作用的情况。
5、认真探索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律,及时提出治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腐败现象的意见、建议的情况。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方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实行一级抓一级、逐级实施的原则。对永昌县、金川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及纪检监察组织的考核工作,由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永昌县、金川区及市直各大口部门单位也要成立考核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下属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上级党委、政府和纪委监察局。
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必要时可组织专门考核。
(二)考核程序
1、被考核单位必须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向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监察局报告。
2、被考核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成员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在考核会议上宣读,宣读时应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3、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同时组织干部职工及群众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领导班子廉政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进行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
4、考核结束后,根据被考核人的报告、群众评议、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情况,由考核小组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等次为:好、较好、一般、差),写出综合评价意见,向市委作专题汇报;将考核情况向被考核单位反馈并向全市通报。
5、对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责任追究
在对各级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一)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视下列情形,给予组织处理:
1、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中,不履行职责的,不能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党风廉政建设先进个人和优秀公务员,给予谈话诫勉;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调整或免职处理。
2、在领导干部廉政状况的民主测评中,干部群众意见较大,不信任票超过40%的,给予谈话诫勉:不信任票超过60%的,或者连续2年不信任票超过50%的,给予免职处理。
3、所管辖的部门或单位长期管理混乱、风气严重不正的,视其情节,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谈话诫勉、组织调整、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
4、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5、不廉洁自律,群众信访举报较多,经调查核实,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给予免职处理,并且2年内不得提拔。
6、为涉嫌违纪违法人员说情开脱的,或者故意包庇违纪违法人员的,或者不严格按照党纪政纪和法律调查处理违纪违法案件的,视其情节,给予谈话诫勉、免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2、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追究中的组织处理,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纪检监察机关可向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提出建议,由主管机关、任免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纪律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责任追究后需进行离任审计的,由纪委或组织部门委托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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