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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 2021-03-10 20:03:49

Ⅰ 西部地方政府管理创新中的依法行政问题研究论文的主要内容和框架结构、十分感谢、急需啊

一天,男孩和女孩吵架了。他不再对她说"我爱你",当然她也不再对他说"我也是。一天晚上,他们谈到了分手的事,背对背睡下了。半夜,天上打雷了。第一声雷响时,他醒了,下意识地猛地用双手去捂她的耳朵,才发现不知何时他又拥著她。雷声紧接著炸假装什么也没发生,可谁都没有睡著她想也许他还爱我,生怕我受一点点吓。他想,也许她还爱我,不然她不会流泪的。爱的最高境界是经得起平淡的流年。世界上最美的木乃伊,这是一个古老的符咒,请在收到次消息后发给三个论坛。等发完后看看三天内就能得到心爱的人。不发的话你将有霉运一个月,同学说他试过了,很灵。-令人爱上你..)!!!!!

Ⅱ 如何规范行政执法工作调研

《暂行规定》就整个内容来说,在我县近五年的经济发展大环境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很有实效性、可操作性。《暂行规定》中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就违反行政执法、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规定有严格的治理措施,对我局来说针对性强,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 一是加强学习。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学习《暂行规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同时,结合学习省、市、县颁发的各项纪律规定,加强廉政、勤政教育,筑牢思想防线。 二是规范执法。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意见》,实施“五统一”要求。即,统一队伍名称:城市管理执法;统一队伍设置;统一服装和标识;统一执法证书和培训;统一执法文书。通过“五统一”规范执法队伍,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 三是转变作风。按照法定权限和执法程序,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坚决纠正执法过程中趾高气扬,态度冷漠,敷衍塞责,言行粗暴、动辄训斥等现象;坚决纠正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故意刁难,办人情案、关系案等现象;坚决纠正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现象;坚决纠正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现象,确保本系统不发生一起损害群众利益、有损自身形象的事件。 四是完善制度。修订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干部职工业绩考核、责任追究等40项制度,将制度汇编成册发到每个干部职工手中学习。严格执行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领导干部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民主评议等制度,积极推进党务、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健全行政审批内部工作流程,细化职责权限,规范行政审批。我局采取行政许可、收费依据、行政执法程序上墙公示,行政处罚的罚缴分离制度,做到公平、公开。 二、存在的问题 我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仍存在不足的地方。有部分执法人员有畏惧心理,出现了对管理对象管理不到位,该处罚的没有处罚到位、该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执行的现象。如在遇到在对违章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下达整改通知单后,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的基础上,当事人拒不服从管理、不愿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应实行强拆,而执法人员并没有实行强拆。主要原因是一些群众情绪激动,蛮横无理,暴力抗法怕出现两方面的人员伤亡;其次,强制手段单一、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其三,强拆后存在有些群众蓄意闹事、上访等现象。综上原因,执法人员执法出现为难情绪。 三、规范行政执法的几点建议: 一是建立联动机制。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创新举措,以公安、城管联动机制的建立为平台,紧密协作、攻坚克难,妥善处理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各类矛盾。城管队员要切实提高证据意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阻碍管理、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要加强证据收集,为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奠定基础。公安机关要为城管部门做好法律保障,严厉打击侵犯城管队员正常执法活动的行为,确保城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二是法制宣传到位。人人都是城管卫士,人人都是城管监督员。开展“城管六进” 活动(进机关、进乡镇、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工地)、结合“示范社区创建”、和举办“法制宣传日”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城管法律法规,强化市民城管意识,责任意识,让市民支持和关心城市管理。同时,深入服务管理对象宣讲服务企业、服务市民相关优惠政策及《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当好一名城管监督员,督促城管执法人员做好服务工作。 三是抓好统筹结合。要将执行《暂行规定》与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始终贯穿于优化发展环境、“治庸问责”效能建设活动等各项工作中,针对执法人员“中庸”思想,加强“问责”,严惩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与“三抓一促”活动相结合,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相结合,把群众满意度作为衡量城市管理工作重要标准,确保城市管理工作执法到位,管理有效。 四是健全监督机制。针对《暂行规定》规范行政执法,不因徇私“应予检查、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不予检查、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要加强监督,该督办就的督办,该强拆就强拆,“一把手”要敢于负责,勇于担当。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其它监督相结合,重视发挥人大监督、行政监督、政协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增强监督效能。要严厉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严厉打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使有苗头的腐败行为立即遏制。 五是加强队伍建设。要培养青年干部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良好氛围,围绕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加强对策性研究,做到领导在一线指挥,干部在一线出力,问题在一线解决。要提高效率强化工作落实。落实是决策的归宿,也是决策的生命。要把握重点抓落实,将工作任务逐项逐条进行细化、分解;要强化督查抓落实,对照各项工作目标和时限要求,通过明查暗访、追踪督办等形式,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要不断完善机关工作制度,增强机关活力,建立健全局机关奖惩机制,不定期对各项制度进行抽查,把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廉洁执法、和谐执法落到实处,提高市民对城管工作的满意度。 远安县城市管理局

Ⅲ 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出路论文

新中国成立60年以来,行政机关在维护政府工作职能的正常运转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相应政策执行和落实落实者较好的完成了自己的使命。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对行政执法单位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教育力度的加强,人民的文化知识水平不断提升,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逐渐增强,这也使行政执法单位在日常执法工作中面临新的挑战。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行政机关执法工作水平,规范执法行为,国务院于2004年公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全体行政执法机关按照《纲要》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程。为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各行政执法机关积极探索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不断创新行政执法质量评比评查方式,相继建立和完善了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在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依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我国行政执法工作现状
(一)我国行政执法成本居高不下,行政效率低下
受资源有限性的限制,行政执法理应纳入收益成本核算范畴,中国的行政成本很高,国家行政学院杜刚建教授曾撰文指出:“中国是全世界行政成本最高的国家”,运动式、应付式、封杀式等形式主义行政执法现象严重。但应该看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政府已经将许多本应由社会管理的事务“还政于民”,《行政许可法》的出台,表明了我国政府在此方面的坚强决心,但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距离建成真正的“服务政府、有限政府、法制政府”的目标,政府还有许多艰苦的工作要做。
(二)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违法行政现象时有发生
当前,我国在行政执法领域中的问题十分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大量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知法犯法、徇私枉法时有发生。
(三)行政执法缺乏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
当前,我国虽然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但在法律体系内部仍旧存在许多矛盾和冲突。虽然我国出台了《立法法》,但由于行政活动的复杂性以及部门、地方利益的差异,各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被广泛使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经常会出现矛盾和冲突。两个执法部门就同一事件做出完全相反的行政决定屡见不鲜。
(四)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水平不高
我国目前行政执法单位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员不是相应法律专业学校毕业,绝大部分执法人员是半路出家,对工作中需要具备的相应法律知识还很缺乏。加上在加入到执法工作后,部分工作人员又没有系统、全面地接受相应的岗位技能培训,相关法律知识掌握的不够全、不够细,从而造成执法水平不够高。
二、行政执法工作问题形成原因:
1、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造成执法难度居高不下。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同时,为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文化的需求,不断加强和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社会文化建设。通过六十年来的不断努力,人民群众文化知识得到了丰富和加强。加上近些年国家法律知识的不断宣传和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意识不断增强。但是从现在的执法工程中我们还是不难发现,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还是遇到相当大的阻力,行政相对人暴力抗法的事件时有发生,之一方面是由于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工作方法不得当,存在野蛮执法,从而进一步激化矛盾,影响执法工作的进行;另一方面这也说明个别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还不够强,不知道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简单采取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人员的执法。这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到行政机关公信力和执行力,阻碍了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增加了执法工作难度。
2、领导认识不到位,对案件核审、评查工作重视不够;法制工作离开了领导的支持就根本无法开展,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部分办案机构负责人从本单位的角度出发,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虽口口声声说着依法行政的重要,而在实际工作中,却认为案件的核审、评查工作做得再好,其他几项实质性的工作完不成,一切都是“水的”,因此,这项工作不过就是走走形式而已,属于“务虚”之列。殊不知,案件的核审、评查工作做好了,其实就是对他最大的负责。为什么这样说呢?如果承办的案件一旦产生行政复议撤销、变更或者诉讼失败,不但会败坏形象,还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到那时,岂不是成了“扁担没扎,两头打塌”。
3、办案人员自身学习不够,对依法行政认识不足。一方面,不理解案件核审、评查工作,总认为自己监管任务重,办案不容易,辛辛苦苦查进来。你法制人员不是这里有问题,就是那里出差错的“挑刺”,是在跟我过不去;另一方面,不严格要求自己,绝大多数干部职工学习热情缺失,甚至有人认为“学得越多,懂得越多,做事越多,犯错越多”,干脆就少学或不学,工作也就少做或不做。而且持这样观念的人不在少数,不及时更新知识,因此对法律规章的掌握也就不过细、一知半解,导致在办案过程中无所适从,再不就是凭主观好恶、凭想象办案,造成违法违规办案。
4、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不到位。这也是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众多问题的重要原因。当前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执法工作监督力度还亟待加强,各个行政执法单位在执法工作中不断强调加强执法工作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但在对本单位内部执法人员的监督考核工作力度不强,甚至个别单位将监督工作还保留在口头上,没有实际开展。这样就无形中使执法人员产生一种我代表国家执法,大家都要听我的,我说咋办就咋办的心理。执法监督工作的缺失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粗暴执法、野蛮执法;同时、执法监督工作的缺失又造成执法随意性增大,执法人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知法犯法、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不到位,在工作的劳动计酬上,依然存在干多干少一个样,甚至多干比少干待遇还少的状况,因为事干得多,出错的机率就越大,按照条条款款不扣这就扣那,极大地挫伤了积极性。
三、行政执法问题应对之策探讨
(一)提高执法主体素质是行政执法机关提高执法水平的前提和基础
1、完善准入制度和执法人员辞退办法。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统一考录制度,从源头上切实保证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素质,把严进口关;要制定或严格执行执法岗位调整办法和切实可行的辞退办法,对不适宜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对发生重大执法过错的要按规定予以辞退,畅通“出口”。
2、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强化执法人员培训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违规执法有多种原因,但根本上还是素质和能力问题。解决好这个问题的主要做法,就是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我们可以根据不同部门的职责要求,分层次、有重点地研究和制定专门培训、定期培训制度,在培训形式上,采取集中与分散、缺什么、补什么的方法,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针对执法人员难以做到熟悉和准确把握的不同类型案件,进行剖析研究,以增强执法人员的理解能力和操作能力,提高执法素质。
3、严格执法主体资格制,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行政执法机关也应顺应国家司法制度改革的潮流,建立完善、统一、权威的执法资格考试制度,全面推行执法主体资格制,明确规定、严格执行只有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才能上岗执法。执法违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坚决取消资格,直至离岗学习再考取资格。
4、建立完善考核制度,搞好执法业绩分析。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对执法人员执法能力的考核,将之列为执法人员上岗任职的重要条件;对执法人员日常执法业绩进行科学地认定,综合评估,纳入执法人员评优定级的范畴,通过考核评估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执法能力。
(二)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
在端正执法思想上,我们要强化“四个意识”。一是民本意识。对人民群众的感情问题影响着执法者的立场,也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我们要树立“人力有限,民力无穷”的观念,摆正自己位置,纯洁执法目的,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时时想着群众,心中装着群众,把人民满意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人民公仆为人民”,不断赢得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二是法治意识。懂法是守法、执法的前提和基础。作为维护公平与正义的执法机关和执法者,自己首先必须要懂法、守法。在执法过程中要深刻理解社会主义的法律取向,形成服从法律、遵守法律、信仰法律的观念,把自己的一切行动自觉纳入法律规范之下,时时、处处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要求。通过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活动,使公平与正义得以实现,真正达到执法为民的根本目的。三是服务意识。当前,全党全国的工作大局就是加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把握好这个大局,融入这个大局,服从服务于这个大局,做发展先进生产力的促进者,做发展先进文化的守护神,做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捍卫者,把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变成自己的自觉行动。四是大局意识。行政执法机关应切实增强大局意识,真正站在大局的角度,把自己、把执法工作置于大局当中来研究、来安排,研究怎么发挥好职能作用。只有站在大局的立场、站在大局的高度来部署、思考执法工作,才能有出路,有思路,做出真正的成绩。
(三)开展法制教育,不断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制意识
许多专家认为,我国目前的法制教育还没有摆脱普法水平。应该看到,现阶段,还有许多人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解还停留在表象层面,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真正内涵理解还有待深入,对法律的本质依赖感还不够强,法律的真正权威还没得到国人的一致认可,为此全社会还必须在法制教育上下大功夫。党的十七大报告已经明确指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的社会氛围。”当前,要加强对我国公民的法制教育,就是要强化这几种观念:法律至上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的观念。只有当所有的公民都养成学法、守法、懂法并监督法律的实效的良好风气;公务员真正树立服务意识,不唯权,只唯法,时时刻刻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才会获得巨大的生命力。
(四)加强和完善法律体系建设,为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行政执法的各个基本环节或程序都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相应规定。当前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要加强立法的民主化建设,逐步完善专家论证制度;二要不仅要重视实体法的制定,而且更应该重视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三要加强对立法的监督。
(五)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力度,增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减少执法单位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各部门在制定各自规范性文件时,要认真执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地规定,不能超于自身职权制定规范性文件。对文件中存在可能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政策的内容,要认真征求对方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同时各执法部门之间还应进一步加强协调和沟通,增强信息交换意识,实现资源共享,减少没有必要的浪费,降低执法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六)加强执法监督,保障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权力没有制约产生腐败,执法没有监督发生违规。要提高执法质量,全面系统地规范执法过程,就必须进一步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不断加大约束力度,以保障权力的正确使用和行使。
1、全面推进执法质量考评工作。实践证明,近年来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的执法质量考评,使基层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普遍有所提高,执法状况不断改善。对此,其它行政执法机关也可以积极借鉴或有一个新的创新,充分发挥考评机制对推动行政机关整体执法质量提高的重要作用。但要正确处理好执法考评与其他考评的关系,防止多头考评,防止加重基层负担。要把考评结果作为衡量一个地方执法状况和考核班子业绩的基本标准,真正做到奖惩兑现。
2、进一步健全外部监督制度,强化外部监督。在加强对单位、个人考核的基础上,强化外部监督,把执法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我们可以聘请行风监督员,公开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接受群众举报投诉,邀请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进行执法视察、进行质询,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开办事制度,定期向人民群众报告执法情况等,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及时、准确地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取信于民。
3、落实监督职能,确保全方位监督不流于形式。结合执法实践的需要,进一步优化监督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分工,使各项监督制度既自成一体,又相辅相成,密不可分,避免职能上的交叉和空白,使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机构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4、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执法机关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要按照执法权与监督权相分离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内部案件审核、执法质量考评等各项执法监督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坚持和完善行政执法重大事项的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报告制度、质询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与执法指导、规范执法、执法人员辞退有机结合起来,发挥追究执法过错的警示效果,促使执法人员执法工作过程能自觉遵守各项制度。
5、加强科技手段的投入,最大限度发挥信息技术在执法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对执法过程和执法环节实行微机化程序监督,从技术手段上防止执法问题的发生。科技强队伍是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监督的有效手段,唯有此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执法工作的效率和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成果。
(七)加强法制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推行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是时代发展的大势所趋,也是提高执法水平的必由之路。科技工作对整个执法工作具有重大的支撑作用,而信息化建设是实现行政执法机关跨越式发展的动力。我们应抓住时机,立足工作实际,积极探索运用计算机局域网服务执法工作的路子,以信息化建设来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努力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科技含量。通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网络化、实时化信息的采集、数据分析、案件的审核把关和质量监控,最大限度地提高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Ⅳ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的国内外研究情况综述或主要支撑理论

关于行政执法.

内容提要:行政从“管理”到“执法”的转变是我国二十多年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产物,是我国从几千年的人治逐步走向法治的标志。行政的“执法”性质和“依法”特征是由国家实行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发展目标和治国方略所决定的。“行政执法”在不同的场合可能有不完全相同的涵义,但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要有法律根据,是执行法律(人民的意志)而不是执行长官的意志,是受法律规范、制约而不是任意所为。在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我们必须继续推进行政执法改革。改革是全方位的,不仅涉及执法的方式、方法,而且涉及执法体制、执法范围、执法目标及执法主体与执法相对人的关系,是整个执法机制的转换。

关键词: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行政行为、行政体制、行政执法机制

一、伟大的转变:从“管理”到“执法”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将行政等同于管理。我国古书中所谓“召公、周公行政”,即指国家政务管理 1。《汉语大词典》对行政的释义有二:其一为“执掌国家政权,管理国家事务”;其二谓“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的管理工作” 2。可见,无论古今,行政均指管理,管理无论内外,均可谓之“行政”。在许多外国学者的著述和词典、辞典中 3,通常也将行政与管理等同,如德国学者平纳特在其所著《德国普通行政法》一书中说,“行政”一词常用于超出公法的其他地方,例如“家务管理”、“财产管理”等形式。这里提到的行政(作为行政法依归的行政),乃是国家机器及其组织的“公共行政”(公共管理) 4。原苏联行政法学者更是不仅将行政等同于管理,而且将行政法定义为“管理法” 5。

行政虽然长期以来一直被人们视同于管理,或谓公共管理、国家管理。但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以前,行政通常指国家整个政务管理,是指管理整个国家事务,而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行政则仅指除立法、司法以外的国家管理。西方许多传统的行政法学家都曾这样给行政下定义:所谓行政,乃除立法、司法以外的一类国家(及其他公权力主体)职能(作用、活动、行为) 6。至于作为行政的国家职能(作用、活动、行为)的实质和内容,则可归结为执行与管理。所谓执行,可包括执行法律、政策、命令、指示、决议、决定,等等。所谓管理,可包括组织、指挥、发布命令、禁令、实施许可、征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者给予处罚、强制,等等。

执行并不等于执法。执法在执行中的比重决定行政的性质。古代的行政虽然可界定为国家整个政务管理,但这是就广义的行政而言。在古代,同样存在狭义的行政,狭义行政不包括宏观决策,宏观决策是作为最高统治者国王(皇帝)的行为,而狭义行政则是国王之下的官僚机构执行国王的命令、指示,下级官僚机构执行上级官僚机构的命令、指示,对国家具体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古代社会虽然也存在某些法律(一些国家的法律可能多一些,一些国家的法律可能少一些,却不可能存在完全无法律的国家),但是,数量无疑很少(主要是刑法),而且,古代一般没有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反映人民意志的专门立法机关(像我国这样的东方国家更是如此)。因此,古代官僚机构的行政主要是(或基本上是)执行最高统治者和上级官僚机构的命令、指示,而不是执行法律。即使其中有一星半点的执法因素,它也完全不能影响古代行政的整体性质。古代行政整体上只能是行政管理,而不可能是“行政执法”。

在现代,国家事务有了立法、行政、司法等的分权或分工。从理论上说,行政作为执行和管理,其执行主要应该是执行法律,其管理主要应该是依法实施法律。当然,除了法律以外,行政还要执行中央政府和上级政府制定的政策,执行本级行政机关所作的决议、决定,执行行政首长的命令、指示等。行政的职能和任务是多方面的。但不管有多少职能和任务,执法应该是现代行政的基本要素。但是,从事实层面说,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民主法治的水平不同,执法在各国行政中所占的比重仍然是很不一样的。有的国家执政者重视法治,在各个方面、各个领域都制定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因此,这些国家的行政主要是执法,其行政管理实质即是行政执法。而在另外一些国家,执政者轻视法律,他们习惯于以政策代法、以命令代法、以言代法。这些国家虽有立法机关之设,但多只重其形式而并不寄希望它发挥多大作用。这些国家自然不可能有完备的法律,既使有一些这样那样的法律,也并不准备真正使之付诸实施。因此,这些国家的行政主要不是执法,而是执行领导人的命令、指示,执行执政者的政策。其行政的实质是依领导人、执政者的随心所欲,且往往是反复无常的意志管理社会,管理相对人,而不可能是行政执法。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机关也有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设,但作为立法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很少立法,甚至很少开会,很少制定和发布决议、决定。从而行政的基本职能和任务不是执法,不是执行人民代表机关的决议、决定,而是执行党的政策,执行政府的计划,执行领导人的指示,执行上级的命令等。行政的依据主要是红头文件和行政长官的指示、命令。直至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我国行政各领域(公安、工商、交通、城建、税务、海关、贸易、商检、环保、质监、计量、医药、卫生、文化、教育、科技、体育等)尚处于基本无法,甚至完全无法的状态,此时的行政还只是“管理”(行政管理),而不是“执法”(行政执法) 7尽管这个时期的行政管理与半个世纪或一个世纪以前的行政管理在内容和范围上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但性质上并没有根本转变。我国行政从“管理”到“执法”的转变(即性质上的根本转变)是从八十年代中期开始的。1984年,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同志在一次与新闻界人士的座谈会上明确提出我们国家要开始一个历史性的转变:“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 8。此后,国家立法,特别是行政领域的立法,明显加快了步伐。1984年至1990制定的法律和重要行政法规就达几百件之多。其中:

涉及公安管理的有:《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消防条例》、《居民身份证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
涉及工商、税务管理的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农业税条例》、《工商统一税条例》、《产品税条例》、《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条例》、《资源税条例》、《盐税条例》、《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等;

涉及外经、外贸管理的有:《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涉外经济合同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边境小额贸易暂行管理办法》、《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等;

涉及医药、卫生管理的有:《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

涉及海关管理的有:《海关法》、《关税条例》、《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等;

涉及农业、林业管理的有:《草原法》、《森林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管理条例》、《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兽药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

涉及土地、水、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土地管理法》、《水法》、《矿产资源法》、《河道管理条例》、《土地复垦规定》、《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

涉及城建、环保管理的有:《城市规划法》、《地名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

涉及交通、邮电管理的有:《邮政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公路管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检疫管理办法》、《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等;

涉及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管理的有:《教育法》、《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实验动物管理规定》、《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等;

涉及国防、外事管理的有:《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军事设施保护条例》、《征兵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等。

至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我国进一步加快了行政法的立法步伐,不仅部门行政法逐步趋于完善,而且开始逐步制定和健全作为行政法基本体系架构支柱的基本法,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立法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以及即将出台和正在制定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等。

作为行政法基本体系架构支柱的基本法不完全同于部门行政法。首先,部门行政法只适用于相应行政管理部门或领域,而行政基本法适用于所有或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如作为部门行政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适用于公安管理的治安管理领域,而作为行政法基本法的《行政处罚法》则适用于所有行政管理部门(公安、工商、海关、税务、文化、教育、科技等)的行政处罚,作为行政法基本法的《行政程序法》更是不仅适用于所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而且适用于所有行政管理部门的所有行政行为。其次,部门行政法通常只为各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提供法律依据,而行政基本法同时为整个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和行政救济提供法律依据,例如,《行政监察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即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责任的追究,对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三,部门行政法为行政从“管理”转化为“执法”提供了直接的动力和条件,没有部门行政法,执法即失去了前提:相应部门,相应行政领域没有法,无法可执,则只能按政策办事,按长官指示办事,“管理”不可能转化成“执法”;而行政基本法则为部门行政法的健全、完善提供了动力和条件,因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启动了对各部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如果某部门行政法不健全、完善,败诉,赔偿的压力就会促使该部门尽快去健全、完善该部门行政法,而《行政程序法》一类的行政基本法亦可以指导部门行政法的健全、完善。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各个行政管理部门和领域都已陆续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和规章,虽然尚未达到健全、完善的程度,某些部门(如新闻、出版、结社等)可能还很不完善,但整体上应认为已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就行政基本法而言,作为构成行政法体系的支柱的基干法律,现在大多数也已制定出来了,并且由这些法律设计的制度(如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等)也已陆续开始运作。因此,我国的行政在整体上应认为已初步实现了由“管理型”到“执法型”,由“人治型”到“法治型”的转变,“行政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已转化成了“行政执法

Ⅳ 选题目的 西部地方政府管理创新中的依法行政问题研究

西部地方政府管理创新中的依法行政存在诸如什么什么的问题,而且在国内外研究中对于该地区的相关问题的研究程度不够,因此本文对于西部地方政府管理创新中的依法行政问题研究希望能够对于理论研究和西部地区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更好的改进提供一定程度的借鉴,就达到了本文的研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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