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毒的污染
Ⅰ 世界公认对环境有严重污染的有毒元素
1、马斯河谷烟雾事件1930年
比利时马斯河谷工业区。在这个狭窄的河谷里有炼油厂、金属厂、玻璃厂等许多工厂。12月1日到5日的几天里,河谷上空出现了很强的逆温层,致使13个大烟囱排出的烟尘无法扩散,大量有害气体积累在近地大气层,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一周内有60多人丧生,其中心脏病、肺病患者死亡率最高,许多牲畜死亡。这是本世纪最早记录的公害事件。
2、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1943年
夏季,美 国西海岸的洛杉矶市。该市250万辆汽车每天燃烧掉1100吨汽油。汽油燃烧后产生的碳氢化合物等在太阳紫外光线照射下引起化学反应,形成浅蓝色烟雾,使该市大多市民患了眼红、头疼病。后来人们称这种污染为光化学烟雾。1955年和1970年洛杉矶又两度发生光化学烟雾事件,前者有400多人因五官中毒、呼吸衰竭而死,后者使全市四分之三的人患病。
3、多诺拉烟雾事件1948年
美国的宾夕法尼亚州多诺拉城有许多大型炼铁厂、炼锌厂和硫酸厂。1948年10月26日清晨,大雾弥漫,受反气旋和逆温控制,工厂排出的有害气体扩散不出去,全城14000人中有6000人眼痛、喉咙痛、头痛胸闷、呕吐、腹泻。17人死亡。
4、伦敦烟雾事件1952年
自1952年以来,伦敦发生过12次大的烟雾事件,祸首是燃煤排放的粉尘和二氧化硫。 烟雾逼迫所有飞机停飞,汽车白天开灯行驶,行人走路都困难,烟雾事件使呼吸疾病患者猛增。1952年12月那一次,5天内有4000多人死亡,两个月内又有8000多人死去。
Ⅱ 若该生态系统遭到由有毒物质污染则体内有毒物质含量最高的是
在生态系统中,有害物质可以通过食物链在生物体内不断积累,其浓度随着消费者级别的升高而逐步增加,这种现象叫生物富集.物质和能量沿着食物链和食物网流动的.营养级越高生物(越靠近食物链的末端),体内所积累的有毒物质越多(富集).食物链:微小水生植物→剑水蚤→蜻蜓的幼虫→小鱼→大鱼→人,该食物链中体内有毒物质积累最多的生物是人,因为人的营养级最高.
故选B
Ⅲ 国家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有毒有害大气污染是哪些
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煤矿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1]
(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三)进口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1]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杨徘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1]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Ⅳ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有毒物质包括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关于有毒物质的范围中,第三款规定了“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那么,除了明确列举出来的铅、汞、镉、铬,其他什么金属还属于此款中的重金属呢?
根据2011年国务院正式批复的《关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
3号)中的相关规定,含铅(Pb)、汞(Hg)、镉(Cd)、铬(Cr)和类金属砷(As)的污染物是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含镍(Ni)、铜(Cu)、锌(Zn)、银(Ag)、钒(V)、锰(Mn)、钴(Co)、铊(Tl)、锑(Sb)的污染物是兼顾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
有毒物质,是指通过接触、吸入、食用等方式进入机体,并对机体产生危害作用,引起机体功能或器官暂时性或是永久性的病理变化的物质都叫作有毒物质。有毒物质分为自然有毒物质(某些野生蘑菇、浆果等)和人工合成有毒物质(二恶英、三聚氰胺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Ⅳ 历史上最严重的污染事件是什么
红色警报 > 人祸 > 被污染的海洋 >
被污染的海洋
欧洲发生环境史上最严重的海洋污染
就在人们为即将到来的新世纪兴奋欢呼的时候,1999年12月12日,满载2000吨重油的“埃里卡号”油船在布列斯特港以南70公里处海域沉没,造成大量石油泄漏,严重污染了附近海域及沿岸一带。使法国西海岸,至少大约有20万只以上的海鸟已成为“埃里卡号”油船泄漏污染海洋的牺牲品,显然,这场事故已经成为欧洲历史上最严重的海洋石油污染事件。
历史上最大一次海洋污染事件
历史上最大一次海洋污染事件发生在1978年3月16日 夜,美国标准石油公司的超级油轮艾莫科.凯迪斯船舵失去控 制,随之在法国布列塔尼海岸搁浅,这是有史以来最严重的一 次油轮溢油,也是损失最大的一次海岸搁浅航海污染事件。
价值1500万美元的艾莫科油轮和2400万美元的中东原油损失 在冰冷的海水中,溢出的原油形成一条宽18海里、长80海里 的海上油河,污染了130海里风景如画的海岸。
6000名志愿人员在法国军队配合下,从岸边和港口海面 收集起25000吨原油。死于溢油污染的各种鸟类达10000只。 还不得不把5000吨被原油严重沾污的牡蛎处理掉。法国政府 花费了9500万美元补偿溢油污染所造成了损失和清理溢油 所需的开支。布列塔尼地区居民的损失达3000万美元。这次 海洋污染事件直接经济损失达1亿多美元。
世界上最严重的一次核污染事件
1986年4月26日,原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第四号反 应堆发生爆炸,起火,大量放射性物质外泄,成为有史以来最 严重的一次核污染。造成31人死亡,233人受到严重的放射 性损伤,附近13万居民紧急疏散,损失惨重。据苏联官方公布 的数字,损失达35亿美元,事故造成的潜在损失和间接损失 还难以计算,预计将有数千人受辐射致癌,事故产生的放射性 尘埃,随风飘散,使欧洲许多国家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这一 重大事故不仅在欧洲,而且在整个世界引起强烈震动。事件发 生至今其后遗症并没有消除。德国、瑞典、土耳其、南斯拉夫, 把不断出现的畸形胎儿仍然归罪于那场灾难。有人认为,空气 受到污染是产生怪婴的主要原因,环境污染已经危及后代,这 是确信无疑的。如何防止有害有毒物质对人体健康和后代的 危害,这正是科学界面临的一个大课题。
历史上最严重的一次大气污染
由于海湾战争,造成科威特200口油井燃起的黑烟遮天 蔽日,燃烧的大火持续时间之长令世人罕见,致使海湾及其周 边地区环境污染十分严重。据报导,科威特下午两点上街开车 要打亮前灯,居民出门得靠手电寻路,人们饱含着有害的二氧 化硫及碳氢化合物的污染。
据有关人士说,科威特油井燃烧3 个月到半年就能产生150万吨烟尘,形成半个美国那么大的 烟云,使阿富汗、印度等国深受其害,浓烟蔽日,天空变暗,大 量烟尘将使印度大陆的气温下降好几度。并且使该地区在雨 季到来之时不再下雨,从而对该地区几个国家已经十分紧张 的粮食供应造成直接威胁,使到达地面的太阳能减少20%, 从而使该地区的气温下降4℃。并预言,油井燃烧所产生的烟 尘将使北半球一半地区的气候受到破坏。美国威尔士的化学 工程师约翰·考克斯所作的估计更为悲观,他说,浓重的烟云 可能使海湾地区的白昼气温下降20℃之多。可见海湾战争所 造成的大气污染在世界历史上是最严重的。
据有关资料记载,1952年12月5-9日,伦敦发生了历史上最严重的烟雾事件,造成的死亡人数达4000人
Ⅵ 世界上的最严重的十大环境污染事例有哪些
一、北美死湖事件
1、美国和加拿大是西半球工业最发达的地区,每年排放二氧化硫2500多万吨。年开始,这些工业最发达的地区出现了大面积酸雨区,酸雨甚至比的上柠檬汁,许多湖泊的生物都死乐,森林树木枯萎。
二、卡迪兹号油轮事件
1、1978年3月16日,美国2超级油轮“卡迪兹号”,载着伊朗原油向鹿特丹驶去,在航行到法国布列塔尼的海岸触礁然后沉没,22.4万吨的原油漏出,污染了超过350公里长的海岸线。
2、光是牡蛎就死掉上千多吨,而海鸟也死亡接近2万多吨。这次的事件损失1亿多美元,污染和治理费用高达5亿多美元,而被污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难以估量。
三、墨西哥湾井喷事件
1、1979年6月3日,墨西哥石油公司的平台钻机打入水下3000多米深的海底油层时,突然发生严重井喷原油泄漏,污染了这一带的海洋环境。
四、库巴唐“死亡谷”事件
1、巴西圣保罗的库巴唐市的企业主只顾赚钱,随意排放废工业气体工业废水,谷地浓烟弥漫、臭水不断,有20%的人得了呼吸道过敏症,使2万多贫民窟居民严重受害。
九、雅典“紧急状态事件”
1、1989年11月2日上午9时,希腊雅典中心大气质量监测站显示,空气中二氧化碳浓度318毫克/立方米,超过国家标准59%,发出了红色危险讯号。11时浓度升至604毫克/立方米,超过500毫克/立方米紧急危险线。
2、中央政府当即宣布雅典进入“紧急状态”,禁止所有私人汽车在市中心行驶,限制出租汽车和摩托车行驶,并令熄灭所有燃料锅炉,主要工厂削减燃料消耗量50%,学校一律停课。
十、日本“四大公害事件”,水俣病
1、1956年发生在熊本县水俣市,原因是氮肥公司将含有甲基汞的废水排入海中,造成居民由于捕食海中鱼类造成水银中毒。
2、第二水俣病:昭和电工公司将含汞废水排入海中所致。
3、四日市哮喘:工业排放硫氧化物到大气中导致的大气污染。
4、痛痛病:矿山企业排放大量镉到河里造成的水质污染。
Ⅶ 草污染后有毒物质最多的是什么
有毒物质DDT会沿着食物链流动并逐级积累,在一条食物链中营养级越低有毒物质积累越少,营养级越高有毒物质积累越多.“草→鼠→蛇→鹰”食物链中,营养级最高的是鹰,因此有毒物质积累最多的是鹰.
故选:D.
Ⅷ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有哪些
2019年1月23日,生态环境部与卫生健康为联合制定发布了《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污染物包括二氯甲烷、甲醛、三氯甲烷、三氯乙烯等。
根据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的说法,通过“大气十条”的推进和落实,我国探索出了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大气污染防治新路。“但我国大气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仍居世界前列。”
Ⅸ 污染空气的3种有毒气体
二氧化硫(SO2)、一氧化氮(NO)、二氧化氮(NO2)
还有别的也污染空气,但这些是最常见的也是汽车排放的。考化学的话应该就这三个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