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污染损失
⑴ 煤场扬尘污染控制面临哪些新形势
近年来,我国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由于煤矿、火力发电厂、冶金、焦化、煤炭发运站、铁路煤炭货场等企业煤场扬尘导致的煤场周边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不仅造成大量的物料损失,同时也污染了周边环境,成为舆论及民众关注的焦点,严重制约我省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强企业煤场扬尘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已成为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
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缺乏煤场全封闭技术规范,导致企业在实施过程中无章可循,随意性大,无法达到扬尘污染治理的效果,同时由于全封闭后为密闭空间,导致煤场内部有粉尘爆炸和作业人员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等一系列次生问题。因此,制定《煤场全封闭技术规范》,规范煤场全封闭从设计、实施及相关技术标准,将有效提高煤场全封闭后扬尘污染的治理效果,改善煤场周边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为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突出和强化标准倒逼机制,制定《煤场全封闭技术规范》已经势在必行。
⑵ 大气污染的危害有哪些
大气污染的危害有:
1、急性中毒:当空气里的污染物浓度相对来说不是很高的时候,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会出现急性中毒的情况,尤其是 成年人,因为一个健康的成年人,他的抵抗力还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我们呼吸的空气中,有害气体浓度比较高,环境突然由安全情况切换到有害环境,这个时候就很容易引发急性中毒了。例如印度帕博尔农药厂甲基异氰酸酯泄露,直接危害人体,发生了2500人丧生,十多万人受害。
2、慢性中毒:如果空气中含有有毒、或者说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可能短时间内不会有什么察觉,但是长期以往,有害物质会在我们的体内累积,形成隐性病毒,从而一点一点的侵害我们的身体,积累到一定的时间,只要稍微施加“压力”就会一触而发。例如我国的上海市,城市居民呼吸系统疾病明显高于郊区。
3、致癌作用:这是长期影响的结果,是由于污染物长时间作用于肌体,损害体内遗传物质,引起突变,如果生殖细胞发生突变,使后代机体出现各种异常,称致畸作用;如果引起生物体细胞遗传物质和遗传信息发生突然改变作用,又称致突变作用;如果诱发成肿瘤的作用称致癌作用。这里所指的“癌”包括良性肿瘤和恶性肿瘤。
4、环境中致癌物可分为化学性致癌物,物理性致癌物,生物性致癌物等。致癌作用过程相当复杂,一般有引发阶段,促长阶段。能诱发肿瘤的因素,统称致癌因素。由于长期接触环境中致癌因素而引起的肿瘤,称环境瘤。 大气污染会导致人的寿命下降。
5、大气污染对工农业生产的危害十分严重,这些危害可影响经济发展,造成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损失。大气中的酸性污染物和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对工业材料、设备和建筑设施的腐蚀。飘尘增多给精密仪器、设备的生产、安装调试和使用带来的不利影响。
⑶ 中国对生产企业在环境污染方面有什么规定或标准
根据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级别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一)Ⅰ级(特大):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Ⅱ级(重大):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三)Ⅲ级(较大):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四)Ⅳ级(一般):发生3人以下死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转让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收转让者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闭。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没收销毁。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生产、进口、销售的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督管理权的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承担机动车船年检的资格。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二)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
(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四)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前款规定的对因建设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对其他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生产或者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超过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配额的,由所在地、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生产、进口配额。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
(二)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三条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大气污染损失的,免于承担责任。
第六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将征收的排污费挪作他用的,由审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回用款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追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⑷ 中国环境污染问题的分析
1社会的发展人口的增多2了防治环境污染,我国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1983年,我国政府宣布把环境保护列为一项基本国策,提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战略方针。1994年,我国政府制定了今后中国环境保护工作的行动指南——《中国21世纪议程》,指出“通过高消耗追求经济数量增长和‘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发展模式已不再适应当今和未来发展的要求,而必须努力寻求一条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互协调的、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而又不对满足后代人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可持续发展的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在防治环境污染方面做了许多方面的工作,诸如:成立环境保护部;颁布实施政策法规;制定科技标准;控制、治理污染;保护自然生态;进行环境评价;开展宣传教育;发展国际合作;进行环境监察等等。政府有关部门在防治环境污染方面也做了许多方面的工作,象财政部、化工部、国家海洋局、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都颁发过相关法规和规章。例如:2006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行为,规定了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罚。再如:2008年2月6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颁发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防范应对雨雪冰冻灾害次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紧急通知》;2008年5月13日环境保护部向各有关地区省环境保护(厅)局颁发了:《关于防范和应对地震灾害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通知》。为了做好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我们每一个公民必须努力增强环境意识:一方面要清醒地认识到人类在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往往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另一方面要把这种认识转变为自己的实际行动,以“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态度积极参加各项环境保护活动,自觉培养保护环境的道德风尚。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很多,其中与生物科学密切相关的有利用生物净化来消除环境污染和发展绿色食品等。
⑸ 美国的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是怎么处理的
对于扬尘污染来说,其是由中粒径较大的颗粒物组成的,其常会被阻挡在上呼吸道系统中,如果扬尘颗粒在10微米以下就会进入下呼吸道,而在2.5微米以下,其就会积聚在肺泡中,引发一系列疾病,严重时可导致肺衰竭而死。
一、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对人体健康损害进行研究必要性 建筑施工扬尘是因建筑施工人为活动而引起的,其扬尘颗粒在施工人为活动的影响下会随着空气流动而移动,最后变成细小颗粒物,易被人吸食,一旦进入肺中,就会引起一系列疾病,甚至危害人们的生命。具体来说,建筑施工过程中,因施工人员活动或机械的运转而产生大量扬尘悬浮在控制,其不仅会使粉尘浓度增加,同时也会降低大气质量,尤其是在大城市,粉尘浓度已经严重超标。因粉尘中含有大量的碳氢氧硫氯氟等重金属且反应后容易产生毒,不仅会影响周围植物生长,同时也会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毕竟含有重金属元素粉尘颗粒会随着空气运动,一旦其中微笑颗粒进入人们呼吸道系统、积留在肺泡中,就会引发一系列疾病。再加上扬尘中含有大量细菌和病毒,扬尘会成为细菌和病毒介质加快传播速度,严重影响人们身体健康。此外,因施工现场扬尘问题而引发的民事问题也会随之增多,这样不仅无法保证施工顺利进行和保证施工质量,同时也会给建筑施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健康损害进行相应研究,已经成为建筑施工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评健康损害评价中遇到的问题
.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程度研究不足 目前来看,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源主要是水泥、建筑施工工地及建筑料堆等,在评价中也只对与建筑相关的污染物排放颗粒物排放状况进行评价,而如果只侧重水泥材料的排放,是不能全面分析整个建筑活动颗粒物排放情况。毕竟排放高度是受限制的,再加上沉降度较快。因此,只是以排放清单为依据对排放源和施工排放颗粒物与总排放比例进行评价,是无法与达到空气中的实际分担率的。
⑹ 环境污染处罚标准和依据是什么
一、环境污染处罚标准和依据是什么
1、渣土处置或其他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
对施工时未采取遮盖、围挡、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等防尘措施的,运送砂石、渣土、垃圾等物料的车辆未采取篷盖、密闭等有效防尘措施的,未对施工工地车行道路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41条之规定,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7条第一款之规定,处2万元以下罚款。
7、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7条第二款之规定,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51条第11项之规定,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8、道路保洁扬尘行为
对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的,依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23条之规定,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环境污染罪的立案标准
根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
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爱护环境,人人有责。
⑺ 治理露天散料堆场扬尘污染有什么效的方法近年一直有人投诉,做了多种尝试效果都不太好。
从人工成本与资源成本来说,企业在治理治理露天散料堆场扬尘污染时,应该对扬尘的来源、起尘的特点,以及弥散轨迹等做系统的研究,将源头控制和末端治理相结合,根据煤场自身的实际情况实施风幕式全封闭或抑挡结合模式的抑风挡尘墙,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堆场扬尘量,减少环境污染和煤炭损失。因此实施风幕式全封闭煤仓或抑挡结合模式的抑风挡尘墙治理露天煤场扬尘污染为有效的方法。
⑻ 建筑施工建筑扬尘污染带来了哪些危害
对于扬尘污染来说,其是由中粒径较大的颗粒物组成的,其常会被阻挡在上呼吸道系统中,如果扬尘颗粒在10微米以下就会进入下呼吸道,而在2.5微米以下,其就会积聚在肺泡中,引发一系列疾病,严重时可导致肺衰竭而死。
一、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对人体健康损害进行研究必要性
建筑施工扬尘是因建筑施工人为活动而引起的,其扬尘颗粒在施工人为活动的影响下会随着空气流动而移动,最后变成细小颗粒物,易被人吸食,一旦进入肺中,就会引起一系列疾病,甚至危害人们的生命。具体来说,建筑施工过程中,因施工人员活动或机械的运转而产生大量扬尘悬浮在控制,其不仅会使粉尘浓度增加,同时也会降低大气质量,尤其是在大城市,粉尘浓度已经严重超标。因粉尘中含有大量的碳氢氧硫氯氟等重金属且反应后容易产生毒,不仅会影响周围植物生长,同时也会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毕竟含有重金属元素粉尘颗粒会随着空气运动,一旦其中微笑颗粒进入人们呼吸道系统、积留在肺泡中,就会引发一系列疾病。再加上扬尘中含有大量细菌和病毒,扬尘会成为细菌和病毒介质加快传播速度,严重影响人们身体健康。此外,因施工现场扬尘问题而引发的民事问题也会随之增多,这样不仅无法保证施工顺利进行和保证施工质量,同时也会给建筑施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健康损害进行相应研究,已经成为建筑施工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评健康损害评价中遇到的问题
.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程度研究不足
目前来看,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源主要是水泥、建筑施工工地及建筑料堆等,在评价中也只对与建筑相关的污染物排放颗粒物排放状况进行评价,而如果只侧重水泥材料的排放,是不能全面分析整个建筑活动颗粒物排放情况。毕竟排放高度是受限制的,再加上沉降度较快。因此,只是以排放清单为依据对排放源和施工排放颗粒物与总排放比例进行评价,是无法与达到空气中的实际分担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