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法制建设与依法行政
根据《决定》的部署,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重点是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1、重视法治思维养成,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在学习和实践中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社会比较缺乏法治传统,一些领导干部不习惯、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推动工作、解决问题。因此,必须重视法治思维的养成,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着力提高法治素养。一要牢固树立法治信念。党员干部要从关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法治的认识,怀有对法治发自内心的认同和尊崇。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
2、要加强法治学习培训。
在法治已确定为党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今天,如果领导干部不学法、不懂法,有的连基本法律常识都不知道,怎么能当好领导?怎么能保证不出事?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不仅要学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而且要学法的原则、原理,学法的价值、精神。通过学习,知道法律授予了什么权力,这些权力的边界在哪里,权力行使的原则、程序是什么,不依法行使权力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等,提高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的素养。各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要加强法治教育培训,把宪法法律列为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各级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帮助广大干部切实提高法治思维水平和能力。同时,要坚持把法治教育与道德建设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模范。
3、要高度重视法治实践。
法治思维的养成特别是法治能力的提高,关键靠实践。各级领导干部在领导和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一定要扑下身子、躬身实践,凡是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第一原则就是按法律办事,有法律规定的,遵循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遵循法治原则、法治原理。同时,要深入法治工作第一线,注意剖释个案,善于总结经验教训,从而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能力。
Ⅱ 如何落实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建设
加强行政法制宣传教育。没有教育就没有思想的转变,没有思想的转变就没有行为的改善。首先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转变思想观念,从时代发展的大趋势出发、从党的方针政策出发、从正反两个方面事例出发清除官本位、特权思想等的影响,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权力与法律的关系,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法治与发展的关系。牢固树立法律权威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服从法律、没有法治就没有大发展、违背法治理念必将受到惩罚的观念,只有这样,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才会有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继续做好面对人民群众的普法活动。在一些基层政府把普法看成是不得不干的任务,把贴几张标语、进学校讲一次课看成普法的成果,不愿也不像话费力气去开展此项活动,甚至一些基层领导干部认为人民群众法治意识越高自己的管理越难。他们习惯于落后的“人治”,这个区域是我的天下我说的就是规定,我说怎么办就怎么办,而法治一旦增强,自己的行为将受到约束、利益受到限制,自己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地位将动摇,因此暗中抵制普法活动。殊不知,普法运动就是为了更好的依法行政、为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好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不但知道法律,更要熟悉和掌握法制,增强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有助于纠正基层政府的违法或者有法不依行为,让行政变的更科学、更合理。要创新普法性质,变过去的“以教”为中心的“静态”普法为“动态”普法,双向互动、有来有往,在形式和思想上注重趣味性和实用性,使群众逐渐地拥有法治精神,改善社会的法治文化氛围。
Ⅲ 如何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
一、领导干部必须增强法律意识和现代法治观念
当前,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存在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情代法、搞“土政策”的现象,关键在于依法指导和开展工作的观念树得不牢。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清依法办事的极端重要性,使依法办事成为自觉行动和行为准则。依法办事是岗位职责所系。领导干部的职责是法规赋予的,其权限与职责紧密相连。领导干部作为党委决策的谋划者,其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关系到单位的建设和发展。领导干部必须着力强化依法决策、依法指导、依法办事的意识。
在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进程中,领导干部在其法律地位上的双重身份必然要求其树立与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求相符的,以及与其自身所处法律地位相称的法律意识。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意识必然成为与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以及生理心理素质等诸多基本素质同等重要的必备的基本素质。
领导干部应具备的法律意识从内容上看,包括诸多方面、诸多层次。领导干部主要应具备的就是现代法治观念。因为现代法治观念是法律意识中最重要,也是最核心的思想观念。现代法治观念内容十分丰富,不仅与历史上的法治观念有严格的区别,而且与人治、德治观念的本质区别有严格的界定。若我国的领导干部真正具备了以现代法治观念为核心的法律意识,则领导干部基本素质的内容就更加完整,结构也更趋于合理。反之,不仅领导干部基本素质的内容不完整,结构不合理,而且我党确立的依法治国目标也难以实现。
现代法治观念是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法治的核心是依法办事。而依法办事对于领导干部而言,因其具有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就表现为依法行政。党的十五大以后,全国的执法工作者和法学理论界经过研讨,已就“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这一观点达成共识。依法行政是依法办事这一现代法治的核心,也是在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中的具体表现。
现代法治最终表现为一种符合现代社会文明的法律秩序,法律秩序是法律规范施行和适用的结果。从这个角度看,领导干部必须认识到,自己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使命,是在自身树立现代法治观念的基础上,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即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能形成有序化的状态,即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律秩序。在此过程中,领导干部还必须同时具备依法为国家服务的法律意识。因为按现代法治的要求,每个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都依法享有自己的权利,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权利的实现,义务的履行,责任的承担,必须有依法制约公共权力的法律秩序。因此,领导干部必须认识到自己在职务行为中行使的公共权力,是凝结着全体人民公意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领导干部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也必须有法律上的界限,不能是无限的,更不能公权私用,以权压法,以言代法。领导干部必须明确自己手中执掌的公共权力,不仅仅是治理国家,调控社会的工具,而且更是服务社会,保护每个社会成员享有自己权利的手段之一。领导干部不仅是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国家管理者,而且是依法办事的社会服务者,和与其职权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我国的各级领导干部只有具备了与上述现代法治要求相一致的法律意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形成才有希望。
二、加强学习,切实提高依法办事的本领,推进依法行政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面对时代发展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必须努力提高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和领导水平。
我国确立依法治国方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已有多年,公民的法制意识、维权意识大为提升,与之相比,一些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却停滞不前,反而落在了群众的后面。现在这种情况已不少见:某个部门作出了一项决定,但民意普遍反对,媒体也提出不同声音,最后倒逼政府不得不改变原先的决定。究其原因,是少数领导干部在思想观念上、工作方式方法上有差距,不习惯依法办事,感到凭法规办事不如凭习惯办事方便,遇事查法律法规不如凭老经验顺手,所以出现了以言代法、以情代法的现象;有的抓工作随意性大,管理没有严格的章法,甚至把脱离实际的一些规定视为所谓“严要求”、“高标准”。显然,学好法律法规的确是摆在各级领导干部面前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如何提高党员干部依法办事能力,关键在于领导带头。一个单位能否坚持依法行政,是否形成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干部。各级党委要把领导干部法律法规的学习摆上议事日程,纳入理论学习和专业学习之中,形成制度,抓好落实,把对法规制度的学习作为干部知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成考核使用干部的一个条件来衡量,把依法指导和开展工作作为干部能力素质的重要方面来对待,使领导干部不断增强法制学习的自觉性、责任感、紧迫感,努力提高法律素质,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对领导干部个人而言,要带头学法,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持之以恒,以自己的模范行动营造浓厚的学习风气,激发大家的学习热情,形成群众性学习法律法规的良好局面;要带头依法办事,始终牢记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懂得自己手中的权力越大,肩上的担子越重,要慎用手中权力,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依法办事;要带头严格守法,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自觉接受法律规范的约束,以法律法规为标准规范自己的行为。
推进依法行政,责任在党,关键在领导干部。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掌握大量执政资源的“一把手”,恪守依法治国的理念,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是提高执政能力、促进依法行政、推动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一,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的切入点在于树立法治理念。推进依法行政,既是一个历史过程,也是一个现实过程,但首先是一个观念上的革新过程。因此,领导干部要树立坚定的法治理念,以信念上的坚定带动行为上的自觉,以行为上的自觉维护法治的尊严。要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游离于法纪之外,知道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能做,以及如何做,杜绝领导行为“缺位”、“错位”和“不到位”。
第二,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的关键点在于严格依法办事。对领导干部而言,依法行政并不是简单地要求在工作生活中遵纪守法,更重要的是要求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依法办事。在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的时候,领导干部都要想一想是否存有法律依据、是否合乎法定程序。无论在何时、何地、何人,都不因位高权重而无视法律,不因人情干预而践踏法律,不因一知半解而曲解法律,确保一切领导行为都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不依法办事、不依法行政的行为,也要旗帜鲜明地予以坚决制止,严肃处理,营造良好的行政环境和执法氛围
第三,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的突破点在于自觉接受监督。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监督对防止权力滥用、遏制腐败滋生的重要作用,努力克服台上讲台下不讲、人前讲人后不讲、对下讲对上不讲、对人讲对己不讲等种种弊端,自觉接受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的监督。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掌权思源,用权为民,置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对群众的批评意见,要欢迎而不能反对,要鼓励而不能打击,要亲近而不能疏远,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防患于未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事,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充分尊重其他同志的意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
Ⅳ 如何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部署,强调“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和着力点,也是依法治国的重心。陕西省要确保与全国同步实现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必须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上实现新突破。
一、建设法治政府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
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现实需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改革发展也到了攻坚克难的关键阶段,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呈现多元化,社会利益调整更加复杂困难,这些都对建设法治政府提出新的挑战和要求。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也是解决新时期各类矛盾和问题的根本途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行政事务,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准确落实到位,就能创造公平的社会环境,提高政府的公信力,从根本上减少矛盾纠纷,保障和促进改革发展进一步深化。
建设法治政府是提高政府自身建设和管理水平的客观要求。政府要不负人民的重托,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至关重要的是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建设法治政府,是促进各级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职能的必要前提,是增强公务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维护好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的必然要求。我们必须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从根本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
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三个陕西”的基础和保障。赵正永书记在“树立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建设法治陕西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建设富裕陕西、和谐陕西、美丽陕西,必须要法治陕西,要确立“前提是法,关键在治,基础靠法制宣传教育”的理念。法治是实现“三个陕西”的有力保障。法治陕西是建设“三个陕西”的根本要求。因此,建设法治政府是陕西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必备条件和现实需要。
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必须着力抓住六个重点
着力提高全省依法行政水平。依法行政既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也是政府工作的生命线。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抓好依法行政各项工作落实。各级法制机构必须积极履行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等职能,并进行深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要持续抓好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适度扩大范围,发挥好典型引领作用,推进全省依法行政工作取得新成效。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和法律知识测试等制度,县级以上政府每年要组织3次以上领导集体学法,把依法行政纳入各级干部培训的教学内容,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提高各级干部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努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着力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政府治理始于决策,决策是否科学民主,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有重大影响。要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凡作出的决策不得与法律及其精神相抵触。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容易引触社会稳定问题的,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强化决策责任,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评估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偏差,减少决策失误所造成的损失。对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而且要终身追究。
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完备的法制是依法行政、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前提。按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要求,要把立法重点转到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管理上来,立经济社会急需之法,立人民群众期盼之法。同时,健全定期清理机制,及时修订和废止不适应形势、有碍发展的法规规章。要掌握真实情况,不盲目追求数量,制定真正管用的措施,使法规规章反映客观规律,符合省情实际,切实解决问题。要将群众路线贯穿于立项、调研、起草、审议等各环节,通过征集民意、专家咨询、座谈论证等方式,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使立法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体现民情。要严格立法程序,更加注重利益的协调平衡,重视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执行性。法制机构在立法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加强协调,坚决克服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化”倾向,多立高质量的法,提高立法的生命力。
着力规范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群众对政府的“第一印象”,直接影响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效。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纵向上,合理划分各级政府职权,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在横向上,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和综合执法工作,着力解决多头执法、交叉执法和重复执法的问题。要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细化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地压缩执法“弹性”。不断创新执法方式,严格执法人员管理制度,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落实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编制和人员工资福利待遇,行政执法经费要向基层倾斜,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制度,杜绝乱收费、乱罚款,决不允许无资格人员从事执法活动。
着力强化行政监督。要继续简政放权,大力推行权力清单制,积极推进网上电子审批、一个窗口集中办理等,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审批服务。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创新公开方式,扎实开展“邀请公民代表走进政府”等活动,扩大重大决策、公共资源配置、部门财政预算等公开内容,不断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要依法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加强司法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曝光,积极回应网络舆论监督。要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作为重点,加强对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加强法制监督与行政监察的协调配合,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强化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在全省推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坚持好规范性文件“逢文必审”制度,加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从源头上防止行政行为违法。
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发挥行政复议的主渠道作用,畅通复议受理渠道,改革和完善审理方式,提高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在总结渭南、延安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推进行政复议机制创新。把行政调解作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积极引导当事人采用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推动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系。
三、发挥好三个作用,确保法治政府建设落到实处
发挥好各级领导的“领头雁”作用。建设法治政府,关键在领导。各级行政首长作为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应亲自研究部署,每年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分管领导应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指导;其他领导也应坚持抓好依法行政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发挥好依法行政考核的“指挥棒”作用。要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把依法行政纳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建立科学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不断完善考核监督制度,使法治政府建设真正成为一种硬标准、硬要求、硬约束。
发挥好法制机构的“参谋部”作用。重视和依靠法制机构推进依法行政,应是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的明智选择。要进一步加强各级法制机构特别是县市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努力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其充分履行职能。各级法制机构也要准确把握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规律和任务要求,担负起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重担,振奋精神、强化素质,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建设法治政府当好参谋和助手。
Ⅳ 如何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法治政府的目标”。目标既定,重在践行。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领会、准确把握《纲要》的精神实质,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这一伟大工程。
坚持发展为上,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经济动力和基础。市场经济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与法治紧密相连。法治要得以坚持,在各种可供选择的经济体制之中,惟有市场经济才能提供最强有力的支持。我国法治也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并与市场经济的启动大体同步的,是在改革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形成的。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开放时,即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1992年,十四大将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取向于市场经济后,1996年即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后,又进一步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目标。这说明,法治是与市场经济的需求相联系的,市场经济越发达,对法治的需求层次也越高,市场经济是法治和法治政府建设的经济动力。所以,要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大力培育市场经济。当前,我市经济结构层次还不高,民营企业发展相对不足。针对我市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紧紧围绕市党代会提出的宏伟目标,坚持既定的发展思路,大力招商引资,加大市场开拓,培育市场主体,完善市场体系,着力解决制约发展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要着力治理和优化发展环境。要在加快改善投资硬环境同时,着力加强以法治为主要内容的政务环境建设。要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上,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形成多种所有制并存、丰富多彩的市场经济主体;要按照“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要求,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逐步完成从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的转变,收缩政府权力的覆盖范围,为市场经济主体提供更多的自由;要按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要求,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地位平等创造条件,营造自由、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坚持“一切从客商出发,一切为客商着想,一切对客商负责,一切让客商满意”的原则,抓好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着力提高行政服务效能。要树立诚信是兴商之本、依法办事是最大的诚信的思想意识,善于从法律的角度与外商洽谈项目,依法签订合同,依法履行合同,依法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要以公正执法为重点,强化对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事件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严肃处理向投资者进行敲诈勒索和吃、拿、卡、要的人员。总之,要通过多方努力,有效地吸引投资,大力培育市场主体,促进鹤壁经济发展。
坚持民主决策、民主施政,积极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是与民主相生的,是与专制不相容的。没有充分而广泛的民主,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实践证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主制度越发达,它的法治化程度就越高。因此,必须推进和发展民主。当前,我市少数地方、少数单位权大于法、情大于法等现象还存在。这是人治观念在实践中的反映。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推进民主建设。今后,各级政府和部门都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依法、科学和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要扩大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公众参与度,对一些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要完善听证程序,提高听证质量,重视听证结果。对与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社会影响大的规范性文件应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更好地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使之符合客观规律,体现社会正义,反映广大人民的利益。要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充分发挥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的作用,充分运用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体现民主精神的方法实施行政管理。要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进一步促进政府部门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实行政策法规公开、岗位职责公开、工作流程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服务时限公开、工作纪律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公开、监督结果公开,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着力打造“透明政府”。真正做到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良好的体制保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既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容,又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保障。所以,必须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当前,我市行政管理领域还存在着交叉管理,多头执法;职责不清,相互扯皮;管理方式落后,办事效率不高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少数部门、工作人员的腐败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改革和完善我市行政管理体制。一是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要继续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三个优先”原则,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把政府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下决心交给企业、市场或者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在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我市已完成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除依法保留的234个项目外,凡是没有合法依据的项目一律停止执行。这要作为优化发展环境的一条政治纪律来执行,对违反规定的,执法执纪部门要依法追究责任。二是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我市行政执法主体。在加强调研、学习外地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以解决重复执法、交叉执法和执法真空问题,切实推进城市文明创建工作,促进城市管理。三是要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解决“皇粮”、“杂粮”并存的现状,使行政执法权与执法者的利益彻底脱钩。要全面推行“罚缴分离”和“收缴分离”制度,坚决杜绝“以权生财”、“以权谋利”。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有力保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责任在政府,关键在领导。各级政府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要认清自己的历史责任,带头依法行政。要把贯彻实施《纲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中之重,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解决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确保《纲要》落到实处。贯彻实施《纲要》,涉及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是一项全局性工作,不单是政府法制机构的事情,而是政府所有部门的共同职责;不仅是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干部的责任,也是所有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重要责任。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按照《纲要》的要求,科学制定规划,落实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真正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
Ⅵ 依法行政与建设法治政府有什么关系
古人言:“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海南的一个关键环节就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做得如何,是衡量依法治省、法治海南建设成败的重要指标。
依法行政是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依法行政事关政府公信力和合法性。政府一切权力来源于法律,法无授权则不可为,其只能根据法律来行使权力,管理社会。从政府职能上讲,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能是执法,用法治精神来建设现代政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所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法治海南建设的重中之重。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依法行政的一个先行条件,就是所依之法要为“良法”。现行的法规法律不但有些重叠、过时,而且有一些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所以,要为现行的相关法规“去瘤”、“瘦身”、“定型”,从源头解决一些行政执法部门职能重叠、交叉,执法机构多元、管理多头的弊病。下转A06版
上接A01版
近年来我省对5584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依据进行了全面梳理,并规范了3877项各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形成了政府“权力清单”,借此来保障公民权利,约束政府行为。我们要进一步清理不合时宜的法规,不断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良法善治。
政府是法律的执行者和维护者,推进依法行政,政府守法是关键。政府尊法则利民,枉法则害民。建设法治政府就要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使各级政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在执法、行政的各个程序上规范行使权力;还要建立相应的权力约束机制、监督保障机制,让行政权力在阳光监督下运行、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从而把行政权力关进法治笼子里。只有各级政府争做权力有限政府、服务政府、透明政府、公共政府,大力推动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制化,才能保障“政府行有轨,权力不越位”。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政府执法要严格,要做到法定职责政府必须为。执法部门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尤其是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行为;同时,还要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解决懒政、怠政行为,惩处失职、渎职行为,纠正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严惩“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不正之风。只有严格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行政行为,才能不断适应依法治省新常态,不断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唯有如此,才能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
本文来源:南海网-海南日报
Ⅶ 简答题: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一、建设法治政府,必须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认真落实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政治责任。当前,需要结合实际,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确保法律实施、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等方面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体制保障。为此,需要抓紧四项工作:
第一,转变政府职能,落实“三个优先”原则。“三个优先”原则是行政许可法确定的重要原则,其基本内涵是: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落实“三个优先”原则,首先需要认识三个问题:(1)人民的政府,并不意味着人民群众的一切事情都要政府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2)政府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并不意味着政府要成为一个“经济人”。在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上,市场是第一位的,政府是第二位的,尽管市场中的一些问题有时需要超市场的力量——政府权力去解决,但总的来说,政府不能凌驾于市场之上,更不能试图改变市场的运行规则。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要善待各类市场主体。(3)社会中介组织通过自律来解决某些问题,比政府通过行政权力来解决更有效、成本更低廉、副作用更小、更具亲和力。我们的政府要大力培育中介组织,克服两个“不放”:不放心、不放手。
第二,恪守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现代宪政的重要基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必须全面、准确、真实;行政机关发布的政策和作出的决定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确需改变的要尽可能给相对人合理的预期,由此造成相对人损害的,行政机关要依法予以补偿。落实这个原则,要求政府想问题、办事情务必缜密、周到、慎重,切忌出尔反尔。做到这一点,实践中会有难处,也要付出一定代价。但是,该负的责任、该承担的风险、该付出的代价是躲不过的。分散风险、分别解决矛盾总比积攒风险、集中解决矛盾要好得多。因此,遵守信赖保护原则说到底就是化解风险、分散责任的有效办法。
第三,公开透明。凡是需要老百姓知晓、执行的政策、决定,都要公开;凡是老百姓比较关注且需要他们遵守执行的政策,在制定和执行中应当多听老百姓的意见。这是确保决策科学合理的保障,是决策得到老百姓认同并执行的社会基础。公开透明还有一个要求,就是行政机关的信息资源应当尽量共享。这是树立规则权威(由服从组织到服从规则的转变)、克服部门保护主义、精简机构、提高行政效率的基础。
第四,创新管理方式。我国现行行政管理方式主要是以权力导向型管理为特征的,这种管理方式的缺点是随意、没有预期、强调命令,而且副作用大。规则导向型的管理方式的优点是比较稳定、规范、有预期且副作用小。其具体要求是:在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之间,重在间接管理;在静态管理和动态管理之间,重在动态管理;在事前管理和事后管理之间,重在事后管理;在管理与服务之间,强调服务。总之,规则导向型的管理方式要求具有间接、选择、协商的特点。政府管理方式体现这一特点,就会最大程度地减少因管理方式不当而引起的问题。
二、建设法治政府,必须提高包括立法在内的制度建设质量
(一)对制度建设要有科学认识。制度建设是一门科学。制度建设是国家机关的权力活动,具有权力的一般特性;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国家权力,它属于决策权范畴,具有决策的一般特性和理论基础。从认识论上讲,制度建设是一种认识活动,制度建设的过程是一个认识过程。从事制度建设工作,研究制度建设问题,必须善于认识、把握制度建设的基本规律和内在规律。
第一,制度建设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这是认识、把握制度建设规律的认识论前提。从根本上说,制度是人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反映,一方面,制度是依据人的主观认识来制定的,一项制度制定的好与坏,与制度建设者的认识水平和能力有很大关系;另一方面,制度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要解决的问题)又是客观的。因此,制度建设必须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不能从本本、概念出发,不能搞土教条,也不能搞洋教条。
第二,制度建设是应然性与实然性的统一。应然性是指所确立的制度应当是什么样,实然性是指所确立的制度实际上是什么样。制度建设的应然性要求:所确立的制度必须符合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必须符合人们本来的价值追求,具有公认的道德基础。制度建设的实然性要求:一切制度必须符合客观现实的需要与可能,对客观条件不具备或者目前还过高的一些要求,在制度建设中就要注意加以避免,否则,所确立的制度就会行不通,改革时期制度建设的应然性与实然性矛盾非常突出。理想与现实是一对永恒的矛盾,也正是这一矛盾,制度才不断发展,不断完善。因此,做好制度建设工作必须善于发现问题和矛盾。一方面,要力求实现制度建设的科学性,使制度符合事物的本质、规律和发展方向;另一方面,对一些问题由于实践经验不足,人们的认识还难以统一,可以暂不予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补充。
第三,制度建设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制度所规范的社会现象是纷繁复杂的。做好制度建设工作,首先,必须善于对复杂的社会现实及个案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把握,以从中抽象出普遍使用的规则。其次,任何普遍规则都有例外,要在确立普遍规则时,妥善地规定例外,以保持制度的适用性。第三,在研究、确定规则时,对重大原则问题必须是非分明,态度明确,敢于坚持,同时又要注意照顾各种具体情况和不同意见,实事求是地灵活处理各种矛盾。
第四,制度建设是民主性与集中性的统一。多谋才能善断,体现多数人的智慧是制度优越性的表现。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是基层单位、基层群众、基本群众的意见。集中性主要是把各种意见集中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来。
(二)认识、把握衡量制度建设质量的标准。衡量制度建设质量的标准,是一个复杂、动态的体系。从实际情况看,这个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以维护法制统一。“法不公则不善”,立法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上位法,避免各自为政、相互矛盾。(2)遵循并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包括该制度所调整事项的规律,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服务。要避免一些法律规范成为影响甚至阻碍生产力发展、阻碍社会财富增加的绳索。(3)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任何制度都应当有利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多数人所认同,而不是相反。这是制度得以实施,充分发挥其效能的社会基础。(4)制度内容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应当采取的措施。
第一,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科学安排立法项目。立什么法要从实际出发,总结实践经验,把握立法规律。要统筹考虑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的立法的同时,更加重视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需要明确:制度是要解决问题的,但所要解决的问题,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是主观想象的;必须是反复出现的,不能是偶然发生的;必须是普遍的,不能是个别的。对需要用制度调整的事项,也要“当时而立法”。要特别注意,不能事事都要求助于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避免法律对社会的过度干预。
第二,总结经验,把握规律,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制度建设是科学性、规律性很强的工作。只有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把握规律,才能确保制度建设的质量。为此,需要处理好以下关系:(1)正确处理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关系。制度建设必须维护公共利益,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同时,也要注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做到实现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平衡。为此,要对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对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们的合法权益,都要切实维护。要确立这样的观念,只要是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都不应受到制度的干预。(2)正确处理权力与责任的关系。责任是行政权的核心。制度在赋予行政机关必要行政权力的同时,必须规定其相应的责任,并有严密的程序作保证。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确保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3)正确处理强制与引导的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求特别注意发挥制度的引导功能。为此,我们的制度建设要重在为解决问题提供一种供人们自己判断是非、自己承担风险、自己分配责任的规则来解决问题。要鼓励、引导市场主体之间以契约等自治形式来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以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4)正确处理立足现实和改革创新的关系。当前,我们正处于新旧体制转轨时期,如果制度建设不顾现实,就会行不通;如果不加区别地把现实肯定下来,有可能妨碍改革。因此,制度建设要立足现实,着眼于未来,把制度决策与改革决策紧密结合起来,体现改革精神,用制度引导、推进和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对现实中合理的东西,要及时肯定并采取措施促进其发展;对那些不合理、趋于衰亡、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东西,不能一味迁就。总之,制度建设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力求在体制、机制、制度上不断有所创新。(5)正确处理实体与程序的关系。实体与程序都非常重要,且相辅相成。当前,制度建设要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要下功夫研究如何通过设定程序制约权力的行使、保障权利的实现。
第三,改进工作方法和机制,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制度建设的参与程度。为此,需要建立以下制度:(1)公开征求意见和听证制度。确保制度能很好地反映群众,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这也是确保制度得以很好实施的基础。(2)制度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这里的成本主要是制度得以实施所需的成本。(3)专家咨询制度。(4)争议协调制度。(5)定期清理制度。这项制度旨在及时消除制度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提高制度的适应性。
三、建设法治政府,必须理顺执法体制、确保法律实施
法律得以顺利实施,一般取决于三个条件:(1)该法律本身是一部良法;(2)有一套比较健全的法律实施机制;(3)具有有利于法律实施的社会基础。其中,良好的实施机制是确保法律得到实施的关键。从理论上讲,法律由预期效益到实际效益客观上是递减的。因为法律实施的每一个环节都是有成本的,成本支付带来的往往是效益递减。法律实施机制的主要任务就是通过整合各种成本(支付必要成本、降低甚至取消不必要的成本),以确保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将效益递减降到最低。我们现行的法律实施制度,往往重在机构的设立,而不重视机构的保障,包括人员与经费保障,更不重视法律运行机制的建设。结果是,没有机构法律效益要递减,有了机构法律效益递减有时甚至更快。因为机制不畅,就往往从增加人员上找对策,这势必增加法律运行成本;经费无保障,执法人员又往往只好“自费”执法,甚至搞“执法者养违法”。就行政机关而言,确保法律实施,需要从理顺体制、完善机制着手,抓紧以下工作:
第一,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行政执法体制的总的要求是: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1)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尽量改变“大盖帽”满天飞的状况;目前需要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2)减少行政执法层次,改变行政执法“上下一般粗”的状况。目前可考虑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机关实施。上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能要分解。基层行政执法机关重在解决事实问题,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重在解决法律问题。(3)行政执法权与执法者的利益要彻底脱钩,执法经费必须予以保障。(4)下大力气建设清正廉洁的高素质执法队伍。
第二,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乱执法与不执法是目前行政执法中最突出的问题。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严格按程序办事。要克服“运动式”执法的弊端,纠正领导批示才执法、领导不批示就不执法的现象。要公平、公正执法,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得滥用权力。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应当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要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这是确保法律实施的重要举措。这项制度的核心是:记录真实,立卷归档,公开查阅。凡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决定以及对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检查,都必须有记录,记录有签字,有关证据材料、执法文书连同有关记录都要立卷归档。归档的案卷必要时可以公开,供有关人员依照规定查阅。这有利于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历史责任感,促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兢兢业业、依法办事。
第五,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1)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2)强化行政复议监督。(3)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4)强化社会监督,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5)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
四、建设法治政府,必须下大力气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关乎依法行政进程,关乎行政机关的形象,关乎行政权力的行使是否符合人民的意愿,关乎整个社会法律意识的养成,关乎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客观地说,法律素养的提高是一个漫长过程,在我们这样一个封建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的国家更是如此。当前,培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需要把握以下几点:(1)要掌握法律知识,包括宪法和宪法性法律知识,规范行政机关共同行为的法律知识,自己所从事专业的法律知识等。通过掌握这些知识,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知道手中的权力从哪里来?权力边界在哪里?(2)要提高法律意识,培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法律的信仰与忠诚。法律不仅是解决问题的工具,而且是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组成部分。在我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法律的信仰就是对党和人民的信仰,对法律的忠诚就是对党和人民的忠诚。(3)要培育法律思维和能力,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能用法律思维来研究情况、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法律思维就是一种权衡利弊、瞻前顾后、照顾其它的思维方法。这种思维方法既要考虑解决眼前问题,又不能给将来埋下隐患;既要考虑解决实际问题的效果,又要顾及所支付的成本;既要考虑当事人的利益,也要考虑其他相关人员的利害得失。越是情况紧急,越是问题突出,就越要用法律思维、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这是一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备较高能力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