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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裁判

发布时间: 2021-03-07 19:37:46

⑴ 法院为什么不依法判决

有两种原因造成许多冤假错案,普通老百姓没有办法改变。

  1. 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和“自由心证”权力过大,造成法官有恃无恐;

  2. 基层法院行政干预太多,几乎“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造成法官无法正确作出判决。

⑵ 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依据宪法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行使审理和判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的权利,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不得干涉。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外部独立主要是对行政机关、政党、人大及其领导人的独立。内部独立分为两部分: 一是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影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能在其进行具体审判活动时进行干涉, 而只能在其裁决作出后, 依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加以变更; 二是同一法院法官之间相互独立, 不受其他法官包括担任法院领导职务的法官的干涉, 法官享有按照自己对事实和法律的见解, 通过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形式作出裁决的权利。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从根本上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的需要, 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制度上的保障, 也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权利在法律上的保障, 其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具体表现在: 第一, 只有尊重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才符合宪法关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正确分工。根据宪法的精神,司法权由权力机关行使, 行政权由行政机关行使, 司法权由司法机关行使。一个机关不能代替另—个机关行使权力, 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 也是审判独立的重要依据。第二, 只有尊重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才能实现国家权力的相互制衡。防止权力腐败的最好办法是以权力制约权力, 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本身是对国家机器进行良好的、科学的管理方式。第三, 只有
充分尊重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才能实现司法的公正。审判独立首先是严格执法的前提, 因为只有使法官依法独立审判, 不屈从于任何权势和诱惑, 超然独立于任何一方当事人, 才能真正作到严格执法, 公正裁判。

⑶ 法院的依法裁判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吗

法院依法进行裁判是行使国家审批权力,具有国家权威和强制力,不是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

⑷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这句话对的吗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这句话是正确的。

根据《中华人民专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属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4)法院依法裁判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⑸ 请结合刑诉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谈谈对该法的理解

1.该原则的基来本含义为:(1)在源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进行。

2.该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1)废除了人民检察院原来曾长期拥有的以免予起诉为名义的定罪权,使定罪权由人民法院专门行使;(2)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则称为“被告人”;(3)明确由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公诉人在法庭调查中有义务提出证据,对被告人有罪承担证明责任。(4)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检察机关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3.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和要求,但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无罪推定。

⑹ 论述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内定有罪。容
本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本法吸收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部分,规定的一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本法将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规定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在古今中外的刑事诉讼历史上,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地位的认识,有“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两种理论。“有罪推定”理论是一种封建的、专制的理论观点,早已被社会抛弃。“无罪推定”虽然有其合理因素和进步意义,但由于它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硬性推定为无罪,有其局限性,难以为司法实践所接受,既然推定是无罪的人,在刑事诉讼中又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这种冲突和矛盾的事实是无法解释的。本条确立了“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的原则,既最大限度地吸收了“无罪推定”理论的合理因素和进步意义,又避免了它本身存在的不可克服的局限性,是一种实事求是的哲学观。这项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理论已逐渐成熟,它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更加尊重人权、保护人权。

⑺ 法官是否应该依法裁判如不按法律条款是不是就不公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每一位法官都应依法裁判,实现公平和正义。其次,如你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可自接收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⑻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区别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内容,是针对我国以前的做法作出的更改。以前嫌疑人一经被公安机关抓获,即被视作“有罪”,并称为“人犯”,其逻辑是:如果你没罪,为什么会抓你?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吸收了无罪推定的部分理念,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疑犯称作“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这是无罪推定的理念在《刑事诉讼法》中具体体现。在法律上首次以是否起诉为标准,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加以区别,即起诉前称为犯罪嫌疑人,起诉后称为被告人。树立了被告不等于罪犯的观念意识,体现了无罪推定的思想。《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一规定是无罪推定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贯彻和落实。
无罪推定的含义是被判定为有罪之前,推定为无罪,而我国仅仅在刑诉法总则中表述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一个是“推定为无罪”,一个是“不能确定为有罪”,看似相同,实则差别不小。不能确定为有罪,事实上,还有一个潜台词,那就是,也不能推定为无罪。
但无罪推定在我国并未完全地被适用。按新刑事诉讼法原则,采用“疑罪从无”的原则,虽然这是中国刑事司法的进步,但“疑罪从无”仅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其中一个派生标准。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主要表现在:无罪推定是一种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和精神,较为抽象,适用于判决前的各个诉讼阶段,是一种假定,是一种态度;而疑罪从无则是一个操作性的原则,很具体,主要适用于事实存在疑问的情况下,是一种解决方法;无罪推定是判决确定有罪前,直接推定为无罪;而疑罪从无是在具体事实搞不清楚的情况下,做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即视为没有发生过这种事实,事实上就是要求宁可放纵犯罪,也不能冤枉无辜。当然,二者的联系也很明显,二个原则都体现了“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刑事法思想。
就我国而言,我国已经通过规定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和存疑不起诉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但严格说来,我国还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制度,因为无罪推定的含义是被判定为有罪之前,推定为无罪,而我国仅仅在刑诉法总则中表述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在我国,是要讲实事求是原则的,能不推定就不推定。不能确定为有罪,但也不等于推定为无罪,而是实行“疑罪从无”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不得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法定的沉默权。2.“疑点归于被告”原则。又称为“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遇到事实无法查清或查清事实所需成本过高的情况,依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判决,该原则是刑法通过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从而保障行为人自由的机能的体现。当公安、检察机关所获取的证据都不能达到使人们消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理所当然只能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即控诉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无罪处理。也就是说“不能完全得到认证的事实,不能转嫁到被告人身上而不利于被告人,因此,在对判决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上存有怀疑的情况下,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决。”即证据不足,应当作有利于被告人处理。3.由控诉方承担证明有罪的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这是由于相对国家机关的强大,被告人的力量要小的多,公安、检察机关的侦察能力、执行力量都远胜于被告人个人的辩护能力与保护力量。因此“在起诉人证明被告人有罪并排出了关于有罪的一切合理怀疑之前,被告人总是被推定为无罪的。”
而在我国,上述三原则尚未明确规定。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立足于本国国情和当前刑事诉讼法的客观实际,在法律条文上没有明确规定沉默权,而是在重申“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等规定的同时,仍然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并未真正地完整地确立起无罪推定原则,而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吸收了这一原则的合理内容,使之在扬弃过程中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对立关系,需要妥善处理。如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就将影响到被告人供述的获取;对警察权力限制过多,就将影响打击犯罪的力度;对犯罪控制不力,就将影响社会治安,发展改革就将成为一句空话。反过来,如果一味地强调打击犯罪,忽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司法人员恣意妄为,就将使民众失去对国家司法的信任,其后果同样是可怕的。
总结:因为我国目前尚未完全实行无罪推定,但已经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只是在无罪推定的理念下以事实确定其是否有罪,证据不足的作无罪判决、存疑的不起诉,既不去推定其有罪,但也不会推定其无罪。所以“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是《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理念的折中表述;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是被判定为有罪之前,推定为无罪。我国目前尚未完全实行无罪推定,故只能按折中表述为前者。

⑼ 法院的依法判决有何现实意义

保护公民、法人和社会的利益
维护法律尊严,提高司法公信力
起到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引导公民学法、尊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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