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污染环评
① 光污染的具体定义
没有光线就没有色彩,世界上的一切都将是漆黑的。对于人类来说,光和空气、水、食物一样,是不可缺少的。眼睛是人体最重要的感觉器官,人眼对光的适应能力较强,瞳孔可随环境的明暗进行调节。但如果长期在弱光下看东西,视力就会受到损伤。相反,强光可使人眼瞬时失明,重则造成永久伤害。人们必须在适宜的光环境下工作、学习和生活。另一万面,人类活动可能对周围的光环境造成破坏,使原来适直的光环境变得不适直,这就是光污染。光污染是一类特殊形式的污染,它包括可见光、激光、红外线和紫外线等造成的污染。可见光污染比较多见的是眩光。例如每当夜晚在马路边散步时,迎面而来的机动车前照明灯把行人晃得眼都睁不开,这就是一种光污染,叫做眩光。这种耀目光源不但在马路上常见,在一些工矿企业也常常会看到。如在烧熔、冶炼以及焊接过程中,极强的光线也是有害的光污染。可见光污染危险性较大的是核武器爆炸时的强光。它可使相当范围内的人们的眼睛受到伤害。如果没有适当的防护措施,长期从事电焊、冶炼和熔化玻璃等工作的人,眼睛都会受到伤害,眼睛里出现盲斑,到年老时容易患白内障,这是强光伤害眼睛晶状体的结果。现代都市的光污染随着现代化城市的日益发展与繁荣,一种新的都市光污染正在威胁着人的健康。这种新的都市光污染是:都市,闹市中的商场、公司、写字楼、饭店、宾馆、酒楼;发廊及舞厅等都采用大块的镜面玻璃,不锈钢板及铝合金门窗装饰。有的甚至从搂项到底层全部用镜面玻璃装清,使人仿佛置身于镜子的世界,方向难辩,因而发生意外。日落之后,夜幕低垂、都市的繁华街道上的各种广告牌、霓虹灯、瀑布灯等又都亮了起来,光彩夺日,使人叉置身于人工白昼之中。进入现代化的舞厅,人们为追求刺激效果,常常采用"色光源","耀日光源","旋转光源"等,令人眼花绦乱。对于上述这些光污染源,国内外科学家研究认为,都市的光污染能严重地干扰人们的神经系统,使人的正常视觉活动受到影响。在日照光线强烈的季节里,建筑物的镜面玻璃、釉面瓷砖、不锈钢、铝合金板、磨光花岗岩、大理石及高级涂杆等装饰,明晃晃、自花花、眩咽逼人。据科学测定,上述这些装饰材料的光反射系数都超过69%,甚至可达90%拆,比绿地、森林、深色或毛面砖石的外装饰建筑物的反射系数大10倍左右,完全超过了人体所能承受的极限,而导致头昏、头痛、精神紧张、注意力涣散、烦操心悸、失眠多梦、食欲不振、倦怠乏力等不适感,还会诱发光敏皮炎,伤害人的眼角膜和虹膜,弓l起视力下降。人工自奎对人身心健康的影响也不容忽视,强光反射进居室,破坏人们昼夜交替的生物节律、使人难以入睡,甚至导致失眠和神经衰弱,造成上班时精神困乏,易出安全方面的事故等。激光污染激光是由激光器发出的一种特殊光,它的颜色单一,光禾笔直、强度极大。目前,激光巳有几千种尤色,具有许多优点,并得到广泛应用。但是由于激光的能量集中,亮度很高,所以比别的光产生的伤害更大。激光的能量如连续不断地发出,最大功率可达几万千瓦,瞬间功率可达上万亿千瓦,儿秒钟内即可把一块厚厚的钢板打穿,更不用说人了。因此,激光叉被人称为死光。激光造成的环境污染有两方面:是激光束穿过空气时使许多物质(如尘土)气化,造成大气污染;另一方面是激光不仅会伤害眼睛的结膜、虹膜和晶状体,还可能直接危害人体深层组织和神经系统。目前,激光主要应用于激光工业(切割、打孔等)、测绘、医疗以及科研等领域。红外线污染红外线在军事、人造卫星以及工业、农业、卫生科研等方面有着广泛的应用。红外线的污染也是不可忽视的。红外线是一种不可见光线,其主要作用是热作用,较强的红外线照射人体,可造成皮肤伤害,出现与烫伤相似的皮肤烧伤。红外线同样对人眼有伤害,它能伤害眼底视网膜,也可能造成角膜灼伤和虹膜伤害。紫外线污染紫外线也是一种不可见光线,它在生产、国防和医学上都有广泛的应用。例如消毒,杀菌,治疗某些皮肤病和软骨病等,还用于人造卫星对地面的探测。但是紫外线对人体的伤害,主要是伤害人的眼睛和皮肤,长期过量照射紫外线,会使眼睛角膜表现出角膜自兔伤害,会使皮肤出现"光照性皮炎,严重时,会使皮肤脱皮坏死,甚至引起皮肤癌变。紫外线这种伤害皮肤的作用也是一种光污染。
② 求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英文期刊或论文文献一篇,要求翻译成中文字数在3000字至5000字左右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李云峰
环境问题一直是困扰着国际社会的全球性问题之一。环境问题普遍出现是由于人类过于片面的追求经济发展,从而导致资源枯竭、污染加剧带来的恶果。人类谋求发展必然带来自然资源的消耗,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对环境产生破坏。自20世纪中叶开始,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世界经济的迅速增长,人类改造自然的行为遍布全球,人类活动逐渐成为地球不能承受之重,环境问题也逐渐从地区性问题发展成为波及世界各国的全球性灾难,出现了一系列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环境问题制约了人类的发展,开始逐渐受到重视。人类对于环境问题的认识也有一个过程,一开始人们觉得环境问题的出现是由于科技的不发达造成的,寄希望于科技进步来消灭环境问题。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老的问题解决的同时新的环境问题又摆在了人们面前,并且更复杂和棘手。人们逐渐意识到环境问题不仅是一个科技的问题,也是围绕着政治、经济、哲学等多方面的综合体。基于这种观念,国际社会在经济、政治、科技、贸易等方面形成了广泛的合作关系,期以通过多种手段和渠道来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环境影响评价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应运而生。
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简称EIA)也称环境预断评价或环境未来评价,是环境质量评价的类型之一,是指在从事建设项目或国家制定规划、政策和法律时,应当在计划阶段或正式实施前,就其对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和程度,事前加以调查、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相应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意见和对策,并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是环境保护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
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实现环境管理模式由末端控制到全程控制的转变。环境影响评价的特点首先在于它的预测性,它强调在做出有关经济开发活动,如有关的规划、计划、政策或拟建项目之前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价,是一种预测性的工作。希望通过人类已经掌握的有关环境问题产生原因和规律的认识,自觉控制自身行为的不良环境后果,实现合理规划和科学决策。
环境影响评价(EIA)是我国从外国引进的一项制度,是在吸收了西方国家先行开展的环评制度,又结合了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经过概念引入、尝试性研究与实践、制度化及法制化等几个阶段川,成为源头控制、推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的重要工具和手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国家通过法定程序,以法律或者规范性文件形式确立的对环境影响评价活动进行规范的制度12J。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最早是于1964年在加拿大召开的国际环境质量评价会议上提出来的。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的颁布标志着世界首个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
我国在1979年9月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试行)》,标志着环境影响评价从立法上开始建立。到了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通过并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进入了新的阶段。经过30余年的发展,我国已建立了一套有特色的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体系。完善的立法体系为实现环境影响评价促进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为科学发展保驾护航这个更高层次的功能提供制度保障。
公众参与(Public Participation),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具有公共利益、兴趣的社会群体对政府涉及公共利益事务的决策的介入,或者提出意见与建议的活动。公众参与的概念和内容学界众说纷纭,目前理论界对公众参与主要有三种观点。1、“分享论”,即认为公众参与是社会上绝大多数人或大众对国家事务或公共事务的分享或参加。该种观点把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视为公众对国家事务的一种分享行为。2、“赋权论”,即认为公众参与是公众及其代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3、“制衡论”,即认为公众参与的作用是体现是权利约束权力。
公众参与是项目建设方或者环评方同公众之间的一种双向交流,建立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管理的正常机制,可使项目影响区的公众能及时了解关于环境问题的信息,有机会通过正常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对建设方案的决策及顺利实施是非常必要的。让公众帮助辨析项目可能引起的重大尤其是许多潜在环境问题,了解公众关注的保护目标或公众最关心的问题,以便采取相应措施,使敏感的保护目标得到有效的保护。
环境影响评价作为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在中国环境保护历史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从其运行多年的经验来看,能够预防和减轻因建设项目和规划的实施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同时也保证了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合理性,有利于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促进了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并促进了一些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以来,围绕着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调整,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的方针,切实贯彻清洁生产、达标排放、以新带老、区域削减等原则,有效地控制了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在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情况下,确保了我国环境质量总体没有恶化,局部地区还有所改善,尤其是在预防污染和保护生态方面起到了决定性作用。直至今日,我国己经建立和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法律和法规体系。环境影响评价己经成为支持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成为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是实现“以人为本”、促进人和自然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
从南宁市江南区的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效果特点出发,运用公共政策执行理论模型(史密斯过程模型),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过程中的政策质量问题、执行机关问题、目标群体问题、政策执行环境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思考这些问题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而提出科学有效的解决对策和改进建议,从而推动政策的有效执行,最终实现环境影响评价的公共政策目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江南区的实施取得一定效果,但实际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率和保障评价结论得以实现的“三同时一制度执行率还未达到制度要求,表现是对区域内产业结构调整的指导不明显、企业“先上车后补票一现象大量存在、因环评实施不当引发的环境投诉不断,环境压力不断增大。
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的施工期一般较长施工期的环境影响持续时间也较长施工期的环境影响主要有施工扬尘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噪声固体废弃物光污染等。为预测小区建成后的环境质量须对拟建小区目前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背景调查和评价由于小区建成后即成为人群高度集中的居住区小区的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最好全部来自实地监测尽可能不引用历史数据做报告表的小项目一般不要求实地监测但对于以下6 种情况本着以人为本的思想从保护小区居民健康的角度出发无论做报告书还是做报告表都应进行实地监测:
1 若拟建小区附近有明显的大气污染源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均较高且位于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则应进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在北方地区监测时间应选择在冬季采暖期。
2 若拟建小区居民的生活饮用水取自小区内或附近的地下水或地表水则应进行地下水或地表水水质监测。
3 若拟建小区附近有较强的交通噪声源包括交通主干道高速公路高架道路铁路轻轨地铁机场和船舶航道等工业噪声源和社会生活噪声源则应进行噪声或振动监测但暂时性的噪声源除外公路附近还应进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PM10 CO THC 和NO2。
4 若拟建小区内或附近有较强的恶臭污染源如垃圾处理场垃圾收集房污水处理厂公共厕所发黑发臭的地表水体产生恶臭的工业企业等则应进行恶臭污染物浓度或臭气强度监测。
5 若拟建小区内或附近有电磁辐射污染源或放射性污染源如广播电视发射设施雷达及导航设备大型电力发电站卫星通信设施电气化铁道移动通信发射基站高压输变电设施放射性固体废物以及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等并可能影响到小区居民身体健康和家用电器的正常使用时应进行电磁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监测。
6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办2004 47 号文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若拟建小区原为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如化工电镀等企业实验室和生产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则必须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
强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理论和方法的研究,为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最终上升到战略规划层次铺平道路。鼓励开发区规划编制部门采取自我评价,遵循“早期介入”的原则,将环境影响评价纳入到规划编制过程中去,为规划方案的优选提供决策服务。应继续加强区域环境承载力的研究,不断完善环境承载力的理论、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体系,尤其是环境承载力的空间分析技术和动态量化研究有待进一步地深入。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不断被赋予新的历史使命,相关立法也在不断完善。尽管我国目前的环境影响立法特别是战略环评的相关立法还存在一定缺陷,但可以看到众多学者、机构和部门仍在积极推动,相信经过实践和尝试,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立法定会有更大的突破,以更好的保障环境影响评价为科学决策服务的功能。
③ 国家对光污染问题有没有法律法规限制
目前还没有一部关于“光污染的”法律;一般参照城市噪音等管理的法规进行劝阻。
或是通过举报,要求城管部门加以干涉;或是新闻媒体舆论曝光进行制止!
您那里具体什么情况不是很清楚,希望能帮到您!
④ 光污染有没有立法
为限制光污染而制定法规、规范和指南,国外早在70年代已出现,而我国一直处在“光污染” 环境立法的空白点。1972年苏格兰的安德鲁天文台和澳大利亚堪培拉的斯托姆诺天文台就已提出天空光影响天文现象的问题。1980年国际天文联合会和国际照明委员会联合发表了“减少靠近天文台城市的天空光”的文章。然而在我国正式制定相关法规,是上海市制定的首部限定灯光污染的地方标准——《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颁布,并于200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从“光污染第一案”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被誉为上海市乃至全国首部限制光污染的地方性标准的处境却有些尴尬。标准是有了,但市民对光污染的投诉却比较困难。环卫部门虽明确表示,接受景观灯造成的光污染投诉,但环保部门同时表示,他们现在就是想管却无权管。原因在于“规范”仅是一部行业技术规范,根本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对于灯光使用单位没有强制力,同样环卫部门也没有处罚权。当然在该案中,《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贯穿始终,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原告律师认为如果原来起诉的话,可能面临证据、依据上面的问题,这个标准出来以后我们就有依据了,根据这个标准可以认定他已经构成了光污染。同时,《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的出台也给审判工作带来了积极的意义。负责审理该案的曹法官告诉记者,《规范》的出台 “对于处理这些不可量物,在以往的实践中,可能更多的是依靠主观判断,由于这个标准的出台,这种主观判断就变得更加客观,更加科学。”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光污染的解决难度极大。
中国光污染的相关法律适用
1、 宪法:
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宪法的这条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公民享有舒适环境的环境权,任何影响他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行为都构成侵权,都应当被禁止。但宪法对哪些行为、现象属于侵权并未作出规定,这就需要其他法律法规予以确认。
关于我国光污染立法现状
到现今为之,虽然目前我国有综合性的环保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也有专门环境立法,如《水法》、《森林法》等,但都没有涉及光污染的规定。在此背景下,《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用以解决纠纷的法律法规也未涉及追究造成光污染者行政、民事等责任的规定。 某些省市的条例、规定中虽然明文规定了光污染,但都只是简单的原则性规定,只强调应当防治,至于具体如何防治及光污染侵害发生后如何处理则并未提及,也无相应的罚则,不成体系,根本谈不上可操作性。且这些地方性法规只能作为法律的补充,在其辖区范围内有效,即其适用范围及效力极为有限。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有关光污染防治的规定不仅在实体内容上缺乏,其程序上更是一片空白,这源于我国环境法体系不完善的现状。现行环境法以实体法为主,程序性法律规范很少且多分散于各实体法中,而有关光污染防治的实体法规定极不健全,更不必说相关的程序法内容了。这必将使实体权利失去制度的保障,从而使光污染侵害的充分救济难以实现。 但是,对于光污染这样一个可测量的东西,由于没有法律出台,而地方政策又有很多不够详细的地方,致使其在被引用的时候又会出现很多新的问题。并且会使很多深受光污染危害的人在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时候会觉得模棱两可,不知道自己这种情况算不算光污染,投诉后光污染问题可不可以得到有效解决等等。而这个问题正是给一部新出台的适用于光污染的法律——《物权法》带来了困扰。 在这种法律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对于解决光污染问题有衍生出了很多新的问题。其中最明显的就是对于相关的事件,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了,也难以进行“执法”。因为相关环保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关光污染投诉的处理办法,所以执法无据,如果确实给生活带来实质性的危害,一般只能建议投诉人通过民事法律诉讼,维护自己的“相邻权”。 同时还有一样和立法同样重要的东西,直到现在也没有出台,那就是光污染的“环境影响评测”。
据了解,目前在国家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法规里,对于建设项目可能会对周围环境带来影响的各项指标中,并没有对光污染的明确规定。正如前面提到的,光污染是一个可以测量的东西,同时作为一种新生的污染源,光线到底会产生多严重的危害性,应该有具体的数字指标。然而这些东西在环评中都是空白的。所以,如果将光污染加到对建设项目的实际环评中,由于缺乏标准和技术支持,环保部门现在还无法操作,因此,可以说,光污染目前在环评中是个空缺点。
所以目前没有光污染立法!
⑤ 国家对幕墙玻璃光污染有什么规定吗
光污染主要是对人的视觉影响,早在几年前已经出台了政策和法规,禁止高层建筑大面专积使用有色反光玻属璃,中央电视台新址就是典型范例!目前能通过审核的玻璃幕墙为无色透明玻璃! 将来的趋势目前很难说,但只会逐渐随环保型、功能性发展,
美国进口普卫欣天 猫有效防雾霾出门做好防护
⑥ 高中研究性学习关于光污染的结题报告
光污染问题最早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由国际天文界提出,
他们认为光污染是城市室外照明使天空发亮造成对天文观测的负面的影响。后来英美等国称之为“干扰光”,在日本则称为“光害”。 目前,国内外对于光污染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现在一般认为,光污染泛指影响自然环境,对人类正常生活、工作、休息和娱乐带来不利影响,损害人们观察物体的能力,引起人体不舒适感和损害人体健康的各种光。从波长十纳米至一毫米的光辐射,即紫外辐射,可见光和红外辐射,在不同的条件下都可能成为光污染源。
编辑本段分类
依据不同的分类原则,光污染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国际上一般将光污染分成3类,即白亮污染、人工白昼和彩光污染。
白亮污染
当太阳光照射强烈时,城市里建筑物的玻璃幕墙、釉面砖墙、磨光大理石和各种涂料等装饰反射光线,明晃白亮、眩眼夺目。专家研究发现,长时间在白色光亮污染环境下工作和生活的人,视网膜和虹膜都会受到程度不同的损害,视力急剧下降,白内障的发病率高达45%。还使人头昏心烦,甚至发生失眠、食欲下降、情绪低落、身体乏力等类似神经衰弱的症状。 夏天,玻璃幕墙强烈的反射光进入附近居民楼房内,增加了室内温度,影响正常的生活。有些玻璃幕墙是半圆形的,反射光汇聚还容易引起火灾。烈日下驾车行驶的司机会出其不意地遭到玻璃幕墙反射光的突然袭击,眼睛受到强烈刺激,很容易诱发车祸。 据光学专家研究,镜面建筑物玻璃的反射光比阳光照射更强烈,其反射率高达82%~90%,光几乎全被反射,大大超过了人体所能承受的范围。长时间在白色光亮污染环境下工作和生活的人,容易导致视力下降,产生头昏目眩、失眠、心悸、食欲下降及情绪低落等类似神经衰弱的症状,使人的正常生理及心理发生变化,长期下去会诱发某些疾病。夏天,玻璃幕墙强烈的反射光进入附近居民楼房内,破坏室内原有的良好气氛,也使室温平均升高4℃~6℃。影响正常的生活。
眩光污染
汽车夜间行驶时照明用的头灯,厂房中不合理的照明布置等都会造成眩光。某些工作场所,例如火车站和机场以及自动化企业的中央控制室,过多和过分复杂的信号灯系统也会造成工作人员视觉锐度的下降,从而影响工作效率。焊枪所产生的强光,若无适当的防护措施,也会伤害人的眼睛。长期在强光条件下工作的工人(如冶炼工、熔烧工、吹玻璃工等)也会由于强光而使眼睛受害。
人工白昼
夜幕降临后,商场、酒店上的广告灯、霓虹灯闪烁夺目,令人眼花缭乱。有些强光束甚至直冲云霄,使得夜晚如同白天一样,即所谓人工白昼。在这样的“不夜城”里,夜晚难以入睡,扰乱人体正常的生物钟,导致白天工作效率低下。人工白昼还会伤害鸟类和昆虫,强光可能破坏昆虫在夜间的正常繁殖过程。 目前,大城市普遍、过多使用灯光,使天空太亮,看不见星星,影响了天文观测、航空等,很多天文台因此被迫停止工作。据天文学统计,在夜晚天空不受光污染的情况下,可以看到的星星约为7000个,而在路灯、背景灯、景观灯乱射的大城市里,只能看到大约20~60个星星。
彩光污染
舞厅、夜总会安装的黑光灯、旋转灯、荧光灯以及闪烁的彩色光源构成了彩光污染。据测定,黑光灯所产生的紫外线强度大大高于太阳光中的紫外线,且对人体有害影响持续时间长。人如果长期接受这种照射,可诱发流鼻血、脱牙、白内障,甚至导致白血病和其他癌变。彩色光源让人眼花缭乱,不仅对眼睛不利,而且干扰大脑中枢神经,使人感到头晕目眩,出现恶心呕吐、失眠等症状。科学家最新研究表明,彩光污染不仅有损人的生理功能,而且对人的心理也有影响。“光谱光色度效应”测定显示,如以白色光的心理影响为100,则蓝色光为152,紫色光为155,红色光为158,黑色光最高,为187。要是人们长期处在彩光灯的照射下,其心理积累效应,也会不同程度地引起倦怠无力、头晕,神经衰弱等身心方面的病症。 另外,有些学者还根据光污染所影响的范围的大小将光污染分为“室外视环境污染”、“室内视环境污染”和“局部视环境污染”。其中,室外视环境污染包括建筑物外墙、室外照明等;室内视环境污染包括室内装修、室内不良的光色环境等;局部视环境污染包括书簿纸张和某些工业产品等。
激光污染
激光
污染也是光污染的一种特殊形式。由于激光具有方向性好、能量集中、颜色纯等特点,而且激光通过人眼晶状体的聚焦作用后,到达眼底时的光强度可增大几百至几万倍,所以激光对人眼有较大的伤害作用。激光光谱的一部分属于紫外和红外范围,会伤害眼结膜、虹膜和晶状体。功率很大的激光能危害人体深层组织和神经系统。近年来,激光在医学、生物学、环境监测、物理学、化学、天文学以及工业等多方面的应用日益广泛,激光污染愈来愈受到人们的重视。
红外线污染
红外线近年来在军事、人造卫星以及工业、卫生、科研等方面的应用日益广泛,因此红外线污染问题也随之产生。红外线是一种热辐射,对人体可造成高温伤害。较强的红外线可造成皮肤伤害,其情况与烫伤相似,最初是灼痛,然后是造成烧伤。红外线对眼的伤害有几种不同情况,波长为7500~13000埃的红外线对眼角膜的透过率较高,可造成眼底视网膜的伤害。尤其是11000埃附近的红外线,可使眼的前部介质(角膜、晶体等)不受损害而直接造成眼底视网膜烧伤。波长19000埃以上的红外线,几乎全部被角膜吸收,会造成角膜烧伤(混浊、白斑)。波长大于 14000埃的红外线的能量绝大部分被角膜和眼内液所吸收,透不到虹膜。只是13000埃以下的红外线才能透到虹膜,造成虹膜伤害。人眼如果长期暴露于红外线可能引起白内障。
紫外线污染
紫外线最早是应用于消毒以及某些工艺流程。近年来它的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如用于人造卫星对地面的探测。紫外线的效应按其波长而有不同,波长为1000~1900埃的真空紫外部分,可被空气和水吸收;波长为1900~3000埃的远紫外部分,大部分可被生物分子强烈吸收;波长为3000~3300埃的近紫外部分,可被某些生物分子吸收。 紫外线对人体主要是伤害眼角膜和皮肤。造成角膜损伤的紫外线主要为2500~3050埃部分,而其中波长为2880埃的作用最强。角膜多次暴露于紫外线,并不增加对紫外线的耐受能力。紫外线对角膜的伤害作用表现为一种叫做畏光眼炎的极痛的角膜白斑伤害。除了剧痛外,还导致流泪、眼睑痉挛、眼结膜充血和睫状肌抽搐。紫外线对皮肤的伤害作用主要是引起红斑和小水疱,严重时会使表皮坏死和脱皮。人体胸、腹、背部皮肤对紫外线最敏感,其次是前额、肩和臀部,再次为脚掌和手背。不同波长紫外线对皮肤的效应是不同的,波长2800~3200埃和2500~2600埃的紫外线对皮肤的效应最强。
广义的光污染还包括
视觉污染 指的是城市环境中杂乱的视觉环境。例如城市街道两侧杂乱的电线、电话线、杂乱不堪的垃圾废物、乱七八糟的货摊和五颜六色的广告招贴等。 对于光污染,还有许多其它的分类方式,比如:在Wikipedia,我们看到光污染分为以下几种: Light trespass(光入侵) 这种“污染”主要是指过强的光源影响了他人的日常休息。例如夜间的灯火让人难以入睡,等等。目前各国已经有相关的法律来保护自己的人民免受侵害了。 Over-illumination(过度照明) 过度照明主要是对能源的无意义使用造成的浪费。美国每天由于“过度照明”所浪费掉的能源相当于200万桶石油! Clutter(混光) 不同种类的光源混杂在一起,将严重影响被动接受者。并且可能导致车祸。更可怕的是,对于夜间飞行的飞行员,需要花精力在这些各式各样的光芒中寻找、辨认航空信号灯。 Glare(眩光) 黑暗中的强光。会使行人或者驾驶员短暂性“视觉丧失”,从而引发交通事故。并且,在防护不当的情况下,这种眩光还会伤害人的视力。 Sky glow(人为白昼现象) 人为白昼将严重影响天文学家的工作,并且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 总之,光污染会导致能源浪费,并且对人的生理、心理健康产生破坏。此外,过度的光污染,会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且对交通安全、航空航天科学研究也会造成消极影响。在政府对光源进行有效调整之前,我们一定要注意远离类似的污染源。 我国天津大学教授马剑则易光污染的发生和造成影响的时间为分类标准,将光污染分为“昼光光污染”和“夜光光污染”,前文的白亮污染即属于昼光光污染,人工白昼和彩光污染则属于夜光光污染。关于这种分类方式,这里不再多述。
编辑本段危害
光污染令全球五分之一的人看不见银河
据美国一份最新的调查研究显示,夜晚的华灯造成的光污染已使世界上五分之一的人对银河系视而不见。 这份调查报告的作者之一埃尔维奇说:“许多人已经失去了夜空,而正是我们的灯火使夜空失色”。他认为,现在世界上约有三分之二的人生活在光污染里。 在远离城市的郊外夜空,可以看到两千多颗星星,而在大城市却只能看到几十颗。 在欧美和日本,光污染的问题早已引起人们的关注。美国还成立了国际黑暗夜空协会,专门与光污染作斗争。
噪光污染正在损害你我的眼睛
近视与环境有关,人们都知道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对人类健康的危害,却没有发觉身边潜在的威胁--噪光污染,正严重损害着人们的眼睛。 近年来,环境污染日益加剧。无数悲剧的发生,让人们越来越懂得环境对人类生存健康的重要性。人们关注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并采取措施大力整治,但对噪光污染却重视不够。其后果就是各种眼疾,特别是近视比率迅速攀升。据统计,我国高中生近视率达60%以上,居世界第二位。 为此,我国每年都要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用于对付近视,见效却不大,原因就是没有从改善视觉环境这个根本入手。有关卫生专家认为,视觉环境是形成近视的主要原因,而不是用眼习惯。 据有关专家介绍,视觉环境中的噪光污染大致可分为三种:一是室外视环境污染,如建筑物外墙;二是室内视环境污染,如室内装修、室内不良的光色环境等;三是局部视环境污染,如书簿纸张、某些工业产品等。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日常生活中的建筑和室内装修采用镜面、瓷砖和白粉墙日益增多,近距离读写使用的书簿纸张越来越光滑,人们几乎把自己置身于一个“强光弱色”的“人造视环境”中。 目前,很少有人认识到噪光污染的危害。据科学测定:一般白粉墙的光反射系数为69-80%,镜面玻璃的光反射系数为82-88%,特别光滑的粉墙和洁白的书簿纸张的光反射系数高达90%,比草地、森林或毛面装饰物面高10倍左右,这个数值大大超过了人体所能承受的生理适应范围,构成了现代新的污染源。经研究表明,噪光污染可对人眼的角膜和虹膜造成伤害,抑制视网膜感光细胞功能的发挥,引起视疲劳和视力下降。 据有关卫生部门对数十个歌舞厅激光设备所做的调查和测定表明,绝大多数歌舞厅的激光辐射压已超过极限值。这种高密集的热性光束通过眼睛晶状体再集中于视网膜时,其聚光点的温度可达到摄氏70度,这对眼睛和脑神经十分有害。它不但可导致人的视力受损,还会使人出现头痛头晕、出冷汗、神经衰弱、失眠等大脑中枢神经系统的病症。
彩光污染的危害
科学家最新研究表明,彩光污染不仅有损人的生理功能,而且对人的心理也有影响。“光谱光色度效应”测定显示,如以白色光的心理影响为100,则蓝色光为152,紫色光为155,红色光为158,黑色光最高,为187。要是人们长期处在彩光灯的照射下,其心理积累效应,也会不同程度地引起倦怠无力、头晕、性欲减退、阳痿、月经不调、神经衰弱等身心方面的病症。 视觉环境已经严重威胁到人类的健康生活和工作效率,每年给人们造成大量损失。为此,关注视觉污染,改善视觉环境,已经刻不容缓。 人工白昼还可伤害昆虫和鸟类、因为强光可破坏夜间活动昆虫的正常繁殖过程。同时,昆虫和鸟类可被强光周围的高温烧死。 光污染还会破坏植物体内的生物钟节律,有碍其生长,导致其茎或叶变色,甚至枯死;对植物花芽的形成造成影响,并会影响植物休眠和冬芽的形成。
防治光污染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
①加强城市规划和管理,改善工厂照明条件等,以减少光污染的来源。 ②对有红外线和紫外线污染的场所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③采用个人防护措施,主要是戴防护眼镜和防护面罩。光污染的防护镜有反射型防护镜、吸收型防护镜、反射-吸收型防护镜、爆炸型防护镜、光化学反应型防护镜、光电型防护镜、变色微晶玻璃型防护镜等类型。
光污染未被列入环境防治范畴:
它的危害显而易见,并在日益加重和蔓延。因此,人们在生活中应注意,防止各种光污染对健康的危害,避免过长时间接触污染。 光对环境的污染是实际存在的,但由于缺少相应的污染标准与立法,因而不能形成较完整的环境质量要求与防范措施.防治光污染,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有关部门制订必要的法律和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首先,在企业、卫生、环保等部门,一定要对光的污染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要注意控制光污染的源头,要加强预防性卫生监督,做到防患于未然;科研人员在科学技术上也要探索有利于减少光污染的方法。在设计方案上,合理选择光源。要教育人们科学地合理使用灯光,注意调整亮度,不可滥用光源,不要再扩大光的污染。 其次对于个人来说要增加环保意识,注意个人保健。个人如果不能避免长期处于光污染的工作环境中,应该考虑到防止光污染的问题,采用个人防护措施:戴防护镜、防护面罩、防护服等。把光污染的危害消除在萌芽状态。已出现症状的应定期去医院眼科作检查,及时发现病情,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编辑本段立法现状
立法的空白点
为限制光污染而制定法规、规范和指南,国外早在70年代已出现,而我国一直处在“光污染” 环境立法的空白点。1972年苏格兰的安德鲁天文台和澳大利亚堪培拉的斯托姆诺天文台就已提出天空光影响天文现象的问题。1980年国际天文联合会和国际照明委员会联合发表了“减少靠近天文台城市的天空光”的文章。然而在我国正式制定相关法规,是上海市制定的首部限定灯光污染的地方标准——《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颁布,并于200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从“光污染第一案”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被誉为上海市乃至全国首部限制光污染的地方性标准的处境却有些尴尬。标准是有了,但市民对光污染的投诉却比较困难。环卫部门虽明确表示,接受景观灯造成的光污染投诉,但环保部门同时表示,他们现在就是想管却无权管。原因在于“规范”仅是一部行业技术规范,根本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对于灯光使用单位没有强制力,同样环卫部门也没有处罚权。当然在该案中,《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贯穿始终,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原告律师认为如果原来起诉的话,可能面临证据、依据上面的问题,这个标准出来以后我们就有依据了,根据这个标准可以认定他已经构成了光污染。同时,《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的出台也给审判工作带来了积极的意义。负责审理该案的曹法官告诉记者,《规范》的出台 “对于处理这些不可量物,在以往的实践中,可能更多的是依靠主观判断,由于这个标准的出台,这种主观判断就变得更加客观,更加科学。”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光污染的解决难度极大。
中国光污染的相关法律适用
1、 宪法
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宪法的这条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公民享有舒适环境的环境权,任何影响他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行为都构成侵权,都应当被禁止。但宪法对哪些行为、现象属于侵权并未作出规定,这就需要其他法律法规予以确认。 2、 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的这条规定是规范相邻关系的。依现今通行的说法,该条规定并不适用于“光的侵入”这种侵权形式,因为妨碍“采光”都被解释为影响(一般是阻止)他方正常采光(一般指自然阳光),对于这种“光的侵入”情形,如本文开头案例中所指的情形及其他灯光的人为侵入等,似乎不是本条立法的规范范围。但是作为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条款,仅仅作这种字面的狭义解释,也未免不符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相邻关系的侵权类型也在日渐增多,而且该条文在列举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之后又加上“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至于“等方面”具体应包括哪些方面,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认识的不断变化,在司法实践中作出具体的判断,也就是应当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来判断哪些情况还会构成侵害相邻关系的侵权类型,这样的话,本文开头所举的案例似乎也有适用该条文的余地。 3、 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这条规定是我国进行环境污染侵权认定的最基本的条款。本条列举了废气、废水等众多的环境污染类型,但是对“光的有意图的侵入”是否是一种环境污染也未作出明文规定。但是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光的有意图侵入”应该构成环境污染,因为光的有意图的侵入是因为人的活动而引起的,它能引起环境质量的下降,如温度的升高,光线过于强烈而影响视觉等,这些都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所以“光的有意图的侵入”与其他污染形式一样是一种环境污染,构成侵权,当然轻微的情况下可不认为构成侵权。 4、 物权法 物权法第134条规定:不可称量物侵入的禁止: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于他人的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煤气、蒸汽、热气、臭气、烟气、灰屑、喧嚣、无线电波、光、振动及其他相类者侵入时,有权予以禁止。但其侵入轻微,或按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形状、地方习惯认为相当的除外。 不可量物侵入的禁止实质上是保护居家安宁和生活环境,其立法目的是保护环境,所以说不可称量物侵入这种侵权类型实际上侵害的是环境权,这些侵权类型实质上是基于物权(所有权)的环境侵权。如果是仅仅是禁止不可称量物的侵入,则可依据该条文予以请求禁止。但如果这种侵入给他人造成财产、甚至是人身损害,仅仅依据该条文予以禁止似乎还不够,除禁止外,还应当请求损害赔偿,这时的侵权损害就应当归于环境侵权。将不可量物侵入侵权类型归为环境污染侵权,更有利于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关于我国光污染立法现状
到现今为之,虽然目前我国有综合性的环保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也有专门环境立法,如《水法》、《森林法》等,但都没有涉及光污染的规定。在此背景下,《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用以解决纠纷的法律法规也未涉及追究造成光污染者行政、民事等责任的规定。 某些省市的条例、规定中虽然明文规定了光污染,但都只是简单的原则性规定,只强调应当防治,至于具体如何防治及光污染侵害发生后如何处理则并未提及,也无相应的罚则,不成体系,根本谈不上可操作性。且这些地方性法规只能作为法律的补充,在其辖区范围内有效,即其适用范围及效力极为有限。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有关光污染防治的规定不仅在实体内容上缺乏,其程序上更是一片空白,这源于我国环境法体系不完善的现状。现行环境法以实体法为主,程序性法律规范很少且多分散于各实体法中,而有关光污染防治的实体法规定极不健全,更不必说相关的程序法内容了。这必将使实体权利失去制度的保障,从而使光污染侵害的充分救济难以实现。 但是,对于光污染这样一个可测量的东西,由于没有法律出台,而地方政策又有很多不够详细的地方,致使其在被引用的时候又会出现很多新的问题。并且会使很多深受光污染危害的人在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时候会觉得模棱两可,不知道自己这种情况算不算光污染,投诉后光污染问题可不可以得到有效解决等等。而这个问题正是给一部新出台的适用于光污染的法律——《物权法》带来了困扰。 在这种法律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对于解决光污染问题有衍生出了很多新的问题。其中最明显的就是对于相关的事件,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了,也难以进行“执法”。因为相关环保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关光污染投诉的处理办法,所以执法无据,如果确实给生活带来实质性的危害,一般只能建议投诉人通过民事法律诉讼,维护自己的“相邻权”。 同时还有一样和立法同样重要的东西,直到现在也没有出台,那就是光污染的“环境影响评测”。 据了解,目前在国家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法规里,对于建设项目可能会对周围环境带来影响的各项指标中,并没有对光污染的明确规定。正如前面提到的,光污染是一个可以测量的东西,同时作为一种新生的污染源,光线到底会产生多严重的危害性,应该有具体的数字指标。然而这些东西在环评中都是空白的。所以,如果将光污染加到对建设项目的实际环评中,由于缺乏标准和技术支持,环保部门现在还无法操作,因此,可以说,光污染目前在环评中是个空缺点。
⑦ 对光污染有什么看法
白亮污染
当太 光污染
阳光照射强烈时,城市里建筑物的玻璃幕墙、釉面砖墙、磨光大理石和各种涂料等装饰反射光线,明晃白亮、眩眼夺目。专家研究发现,长时间在白色光亮污染环境下工作和生活的人,视网膜和虹膜都会受到程度不同的损害,视力急剧下降,白内障的发病率高达45%。还使人头昏心烦,甚至发生失眠、食欲下降、情绪低落、身体乏力等类似神经衰弱的症状。 夏天,玻璃幕墙强烈的反射光进入附近居民楼房内,增加了室内温度,影响正常的生活。有些玻璃幕墙是半圆形的,反射光汇聚还容易引起火灾。烈日下驾车行驶的司机会出其不意地遭到玻璃幕墙反射光的突然袭击,眼睛受到强烈刺激,很容易诱发车祸。 据光学专家研究,镜面建筑物玻璃的反射光比阳光照射更强烈,其反射率高达82%~90%,光几乎全被反射,大大超过了人体所能承受的范围。长时间在白色光亮污染环境下工作和生活的人,容易导致视力下降,产生头昏目眩、失眠、心悸、食欲下降及情绪低落等类似神经衰弱的症状,使人的正常生理及心理发生变化,长期下去会诱发某些疾病。专家研究发现,长时间在白色光亮污染环境下工作和生活的人,视网膜和虹膜都会受到程度不同的损害,视力急剧下降,白内障的发病率高达45%。夏天,玻璃幕墙强烈的反射光进入附近居民楼房内,破坏室内原有的良好气氛,也使室温平均升高4℃~6℃。影响正常的生活。
眩光污染
光污染
汽车夜间行驶时照明用的头灯,厂房中不合理的照明布置等都会造成眩光。某些工作场所,例如火车站和机场以及自动化企业的中央控制室,过多和过分复杂的信号灯系统也会造成工作人员视觉锐度的下降,从而影响工作效率。焊枪所产生的强光,若无适当的防护措施,也会伤害人的眼睛。长期在强光条件下工作的工人(如冶炼工、熔烧工、吹玻璃工等)也会由于强光而使眼睛受害。
人工白昼
夜幕降临后,商场、酒店上的广告灯、霓虹灯闪烁夺目,令人眼花缭乱。有些强光束甚至直冲云霄,使得夜晚如同白天一样,即所谓人工白昼。在这样的“不夜城”里,夜晚难以入睡,扰乱人体正常的生物钟,导致白天工作效率低下。人工白昼还会伤害鸟类和昆虫,强光可能破坏昆虫在夜间的正常繁殖过程。 目前,大城市普遍、过多使用灯光,使天空太亮,看不见星星,影响了天文观测、航空等,很多天文台因此被迫停止工作。 据天文学统计,在夜晚天空不受光污染的情况下,可以看到的星星约为7000个,而在路灯、背景灯、景观灯乱射的大城市里,只能看到大约20~60个星星。
彩光污染
舞厅、夜 光污染
总会安装的黑光灯、旋转灯、荧光灯以及闪烁的彩色光源构成了彩光污染。据测定,黑光灯所产生的紫外线强度大大高于太阳光中的紫外线,且对人体有害影响持续时间长。人如果长期接受这种照射,可诱发流鼻血、脱牙、白内障,甚至导致白血病和其他癌变。彩色光源让人眼花缭乱,不仅对眼睛不利,而且干扰大脑中枢神经,使人感到头晕目眩,出现恶心呕吐、失眠等症状。科学家最新研究表明,彩光污染不仅有损人的生理功能,而且对人的心理也有影响。“光谱光色度效应”测定显示,如以白色光的心理影响为100,则蓝色光为152,紫色光为155,红色光为158,黑色光最高,为187。要是人们长期处在彩光灯的照射下,其心理积累效应,也会不同程度地引起倦怠无力、头晕,神经衰弱等身心方面的病症。 另外,有些学者还根据光污染所影响的范围的大小将光污染分为“室外视环境污染”、“室内视环境污染”和“局部视环境污染”。其中,室外视环境污染包括建筑物外墙、室外照明等;室内视环境污染包括室内装修、室内不良的光色环境等;局部视环境污染包括书簿纸张和某些工业产品等
激光污染
激光 光污染
污染也是光污染的一种特殊形式。由于激光具有方向性好、能量集中、颜色纯等特点,而且激光通过人眼晶状体的聚焦作用后,到达眼底时的光强度可增大几百至几万倍,所以激光对人眼有较大的伤害作用。激光光谱的一部分属于紫外和红外范围,会伤害眼结膜、虹膜和晶状体。功率很大的激光能危害人体深层组织和神经系统。近年来,激光在医学、生物学、环境监测、物理学、化学、天文学以及工业等多方面的应用日益广泛,激光污染愈来愈受到人们的重视。
红外线污染
红外线近年来在军事、人造卫星以及工业、卫生、科研等方面的应用日益广泛,因此红外线污染问题也随之产生。红外线是一种热辐射,对人体可造成高温伤害。较强的红外线可造成皮肤伤害,其情况与烫伤相似,最初是灼痛,然后是造成烧伤。红外线对眼的伤害有几种不同情况,波长为7500~13000埃的红外线对眼角膜的透过率较高,可造成眼底视网膜的伤害。尤其是11000埃附近的红外线,可使眼的前部介质(角膜、晶体等)不受损害而直接造成眼底视网膜烧伤。波长19000埃以上的红外线,几乎全部被角膜吸收,会造成角膜烧伤(混浊、白斑)。波长大于 14000埃的红外线的能量绝大部分被角膜和眼内液所吸收,透不到虹膜。只是13000埃以下的红外线才能透到虹膜,造成虹膜伤害。人眼如果长期暴露于红外线可能引起白内障。
紫外线污染
紫外线最早是应用于消毒以及某些工艺流程。近年来它的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如用于人造卫星对地面的探测。紫外线的效应按其波长而有不同,波长为1000~1900埃的真空紫外部分,可被空气和水吸收;波长为1900~3000埃的远紫外部分,大部分可被生物分子强烈吸收;波长为3000~3300埃的近紫外部分,可被某些生物分子吸收。 紫外线对人体主要是伤害眼角膜和皮肤。造成角膜损伤的紫外线主要为2500~3050埃部分,而其中波长为2880埃的作用最强。角膜多次暴露于紫外线,并不增加对紫外线的耐受能力。紫外线对角膜的伤害作用表现为一种叫做畏光眼炎的极痛的角膜白斑伤害。除了剧痛外,还导致流泪、眼睑痉挛、眼结膜充血和睫状肌抽搐。紫外线对皮肤的伤害作用主要是引起红斑和小水疱,严重时会使表皮坏死和脱皮。人体胸、腹、背部皮肤对紫外线最敏感,其次是前额、肩和臀部,再次为脚掌和手背。不同波长紫外线对皮肤的效应是不同的,波长2800~3200埃和2500~2600埃的紫外线对皮肤的效应最强。
广义的光污染还包括:
视觉污染 指的是城市环境中杂乱的视觉环境。例如城市街道两侧杂乱的电线、电话线、杂乱不堪的垃圾废物、乱七八糟的货摊和五颜六色的广告招贴等。 对于光污染,还有许多其它的分类方式,比如:在Wikipedia,我们看到光污染分为以下几种: Light trespass(光入侵) 这种“污染”主要是指过强的光源影响了他人的日常休息。例如夜间的灯火让人难以入睡,等等。目前各国已经有相关的法律来保护自己的人民免受侵害了。 Over-illumination(过度照明) 过度照明主要是对能源的无意义使用造成的浪费。美国每天由于“过度照明”所浪费掉的能源相当于200万桶石油! Clutter(混光) 不同种类的光源混杂在一起,将严重影响被动接受者。并且可能导致车祸。更可怕的是,对于夜间飞行的飞行员,需要花精力在这些各式各样的光芒中寻找、辨认航空信号灯。 Glare(眩光) 黑暗中的强光。会使行人或者驾驶员短暂性“视觉丧失”,从而引发交通事故。并且,在防护不当的情况下,这种眩光还会伤害人的视力。 Sky glow(人为白昼现象) 人为白昼将严重影响天文学家的工作,并且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 总之,光污染会导致能源浪费,并且对人的生理、心理健康产生破坏。此外,过度的光污染,会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且对交通安全、航空航天科学研究也会造成消极影响。在政府对光源进行有效调整之前,我们一定要注意远离类似的污染源。 我国天津大学教授马剑则易光污染的发生和造成影响的时间为分类标准,将光污染分为“昼光光污染”和“夜光光污染”,前文的白亮污染即属于昼光光污染,人工白昼和彩光污染则属于夜光光污染。关于这种分类方式,这里不再多述。
编辑本段光污染的危害
光污染令全球五分之一的人看不见银河
据美国一份最新的调查研究显示,夜晚的华灯造成的光污染已使世界上五分之一的人对银河系视而不见。 这份调查报告的作者之一埃尔维奇说:“许多人已经失去了夜空,而正是我们的灯火使夜空失色”。他认为,现在世界上约有三分之二的人生活在光污染里。 在远离城市的郊外夜空,可以看到两千多颗星星,而在大城市却只能看到几十颗。 在欧美和日本,光污染的问题早已引起人们的关注。美国还成立了国际黑暗夜空协会,专门与光污染作斗争。
噪光污染正在损害你我的眼睛
近视与环境有关 ,人们都知道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对人类健康的危害,却没有发觉身边潜在的威胁--噪光污染,正严重损害着人们的眼睛。 近年来,环境污染日益加剧。无数悲剧的发生,让人们越来越懂得环境对人类生存健康的重要性。人们关注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并采取措施大力整治,但对噪光污染却重视不够。其后果就是各种眼疾,特别是近视比率迅速攀升。据统计,我国高中生近视率达60%以上,居世界第二位。 为此,我国每年都要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用于对付近视,见效却不大,原因就是没有从改善视觉环境这个根本入手。有关卫生专家认为,视觉环境是形成近视的主要原因,而不是用眼习惯。 据有关专家介绍,视觉环境中的噪光污染大致可分为三种:一是室外视环境污染,如建筑物外墙;二是室内视环境污染,如室内装修、室内不良的光色环境等;三是局部视环境污染,如书簿纸张、某些工业产品等。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日常生活中的建筑和室内装修采用镜面、瓷砖和白粉墙日益增多,近距离读写使用的书簿纸张越来越光滑,人们几乎把自己置身于一个“强光弱色”的“人造视环境”中。 目前,很少有人认识到噪光污染的危害。据科学测定:一般白粉墙的光反射系数为69-80%,镜面玻璃的光反射系数为82-88%,特别光滑的粉墙和洁白的书簿纸张的光反射系数高达90%,比草地、森林或毛面装饰物面高10倍左右,这个数值大大超过了人体所能承受的生理适应范围,构成了现代新的污染源。经研究表明,噪光污染可对人眼的角膜和虹膜造成伤害,抑制视网膜感光细胞功能的发挥,引起视疲劳和视力下降。 据有关卫生部门对数十个歌舞厅激光设备所做的调查和测定表明,绝大多数歌舞厅的激光辐射压已超过极限值。这种高密集的热性光束通过眼睛晶状体再集中于视网膜时,其聚光点的温度可达到摄氏70度,这对眼睛和脑神经十分有害。它不但可导致人的视力受损,还会使人出现头痛头晕、出冷汗、神经衰弱、失眠等大脑中枢神经系统的病症。
彩光污染的危害
科学家最新研究表明,彩光污染不仅有损人的生理功能,而且对人的心理也有影响。“光谱光色度效应”测定显示,如以白色光的心理影响为100,则蓝色光为152,紫色光为155,红色光为158,黑色光最高,为187。要是人们长期处在彩光灯的照射下,其心理积累效应,也会不同程度地引起倦怠无力、头晕、性欲减退、阳痿、月经不调、神经衰弱等身心方面的病症。 视觉环境已经严重威胁到人类的健康生活和工作效率,每年给人们造成大量损失。为此,关注视觉污染,改善视觉环境,已经刻不容缓。 人工白昼还可伤害昆虫和鸟类、因为强光可破坏夜间活动昆虫的正常繁殖过程。同时,昆虫和鸟类可被强光周围的高温烧死。 光污染还会破坏植物体内的生物钟节律,有碍其生长,导致其茎或叶变色,甚至枯死;对植物花芽的形成造成影响,并会影响植物休眠和冬芽的形成。光污染的防治
防治光污染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
①加强城市规划和管理,改善工厂照明条件等,以减少光污染的来源。 ②对有红外线和紫外线污染的场所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③采用个人防护措施,主要是戴防护眼镜和防护面罩。光污染的防护镜有反射型防护镜、吸收型防护镜、反射-吸收型防护镜、爆炸型防护镜、光化学反应型防护镜、光电型防护镜、变色微晶玻璃型防护镜等类型。
光污染未被列入环境防治范畴:
它的危害显而易见,并在日益加重和蔓延。因此,人们在生活中应注意,防止各种光污染对健康的危害,避免过长时间接触污染。 光对环境的污染是实际存在的,但由于缺少相应的污染标准与立法,因而不能形成较完整的环境质量要求与防范措施.防治光污染,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有关部门制订必要的法律和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首先,在企业、卫生、环保等部门,一定要对光的污染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要注意控制光污染的源头,要加强预防性卫生监督,做到防患于未然;科研人员在科学技术上也要探索有利于减少光污染的方法。在设计方案上,合理选择光源。要教育人们科学地合理使用灯光,注意调整亮度,不可滥用光源,不要再扩大光的污染。 其次对于个人来说要增加环保意识,注意个人保健。个人如果不能避免长期处于光污染的工作环境中,应该考虑到防止光污染的问题,采用个人防护措施:戴防护镜、防护面罩、防护服等。把光污染的危害消除在萌芽状态。已出现症状的应定期去医院眼科作检查,及时发现病情, 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编辑本段光污染的立法现状
立法的空白点
为限制光污染而制定法规、规范和指南,国外早在70年代已出现,而我国一直处在“光污染” 环境立法的空白点。1972年苏格兰的安德鲁天文台和澳大利亚堪培拉的斯托姆诺天文台就已提出天空光影响天文现象的问题。1980年国际天文联合会和国际照明委员会联合发表了“减少靠近天文台城市的天空光”的文章。然而在我国正式制定相关法规,是上海市制定的首部限定灯光污染的地方标准——《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颁布,并于200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从“光污染第一案”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被誉为上海市乃至全国首部限制光污染的地方性标准的处境却有些尴尬。标准是有了,但市民对光污染的投诉却比较困难。环卫部门虽明确表示,接受景观灯造成的光污染投诉,但环保部门同时表示,他们现在就是想管却无权管。原因在于“规范”仅是一部行业技术规范,根本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对于灯光使用单位没有强制力,同样环卫部门也没有处罚权。当然在该案中,《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贯穿始终,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原告律师认为如果原来起诉的话,可能面临证据、依据上面的问题,这个标准出来以后我们就有依据了,根据这个标准可以认定他已经构成了光污染。同时,《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的出台也给审判工作带来了积极的意义。负责审理该案的曹法官告诉记者,《规范》的出台 “对于处理这些不可量物,在以往的实践中,可能更多的是依靠主观判断,由于这个标准的出台,这种主观判断就变得更加客观,更加科学。”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光污染的解决难度极大。
中国光污染的相关法律适用
1、 宪法 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宪法的这条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公民享有舒适环境的环境权,任何影响他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行为都构成侵权,都应当被禁止。但宪法对哪些行为、现象属于侵权并未作出规定,这就需要其他法律法规予以确认。 2、 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的这条规定是规范相邻关系的。依现今通行的说法,该条规定并不适用于“光的侵入”这种侵权形式,因为妨碍“采光”都被解释为影响(一般是阻止)他方正常采光(一般指自然阳光),对于这种“光的侵入”情形,如本文开头案例中所指的情形及其他灯光的人为侵入等,似乎不是本条立法的规范范围。但是作为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条款,仅仅作这种字面的狭义解释,也未免不符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相邻关系的侵权类型也在日渐增多,而且该条文在列举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之后又加上“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至于“等方面”具体应包括哪些方面,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认识的不断变化,在司法实践中作出具体的判断,也就是应当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来判断哪些情况还会构成侵害相邻关系的侵权类型,这样的话,本文开头所举的案例似乎也有适用该条文的余地。 3、 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这条规定是我国进行环境污染侵权认定的最基本的条款。本条列举了废气、废水等众多的环境污染类型,但是对“光的有意图的侵入”是否是一种环境污染也未作出明文规定。但是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光的有意图侵入”应该构成环境污染,因为光的有意图的侵入是因为人的活动而引起的,它能引起环境质量的下降,如温度的升高,光线过于强烈而影响视觉等,这些都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所以“光的有意图的侵入”与其他污染形式一样是一种环境污染,构成侵权,当然轻微的情况下可不认为构成侵权。 4、 物权法 物权法第134条规定:不可称量物侵入的禁止: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于他人的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煤气、蒸汽、热气、臭气、烟气、灰屑、喧嚣、无线电波、光、振动及其他相类者侵入时,有权予以禁止。但其侵入轻微,或按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形状、地方习惯认为相当的除外。 不可量物侵入的禁止实质上是保护居家安宁和生活环境,其立法目的是保护环境,所以说不可称量物侵入这种侵权类型实际上侵害的是环境权,这些侵权类型实质上是基于物权(所有权)的环境侵权。如果是仅仅是禁止不可称量物的侵入,则可依据该条文予以请求禁止。但如果这种侵入给他人造成财产、甚至是人身损害,仅仅依据该条文予以禁止似乎还不够,除禁止外,还应当请求损害赔偿,这时的侵权损害就应当归于环境侵权。将不可量物侵入侵权类型归为环境污染侵权,更有利于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关于我国光污染立法现状
到现今为之,虽然目前我国有综合性的环保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也有专门环境立法,如《水法》、《森林法》等,但都没有涉及光污染的规定。在此背景下,《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用以解决纠纷的法律法规也未涉及追究造成光污染者行政、民事等责任的规定。 某些省市的条例、规定中虽然明文规定了光污染,但都只是简单的原则性规定,只强调应当防治,至于具体如何防治及光污染侵害发生后如何处理则并未提及,也无相应的罚则,不成体系,根本谈不上可操作性。且这些地方性法规只能作为法律的补充,在其辖区范围内有效,即其适用范围及效力极为有限。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有关光污染防治的规定不仅在实体内容上缺乏,其程序上更是一片空白,这源于我国环境法体系不完善的现状。现行环境法以实体法为主,程序性法律规范很少且多分散于各实体法中,而有关光污染防治的实体法规定极不健全,更不必说相关的程序法内容了。这必将使实体权利失去制度的保障,从而使光污染侵害的充分救济难以实现。 但是,对于光污染这样一个可测量的东西,由于没有法律出台,而地方政策又有很多不够详细的地方,致使其在被引用的时候又会出现很多新的问题。并且会使很多深受光污染危害的人在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时候会觉得模棱两可,不知道自己这种情况算不算光污染,投诉后光污染问题可不可以得到有效解决等等。而这个问题正是给一部新出台的适用于光污染的法律——《物权法》带来了困扰。 在这种法律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对于解决光污染问题有衍生出了很多新的问题。其中最明显的就是对于相关的事件,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了,也难以进行“执法”。因为相关环保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关光污染投诉的处理办法,所以执法无据,如果确实给生活带来实质性的危害,一般只能建议投诉人通过民事法律诉讼,维护自己的“相邻权”。 同时还有一样和立法同样重要的东西,直到现在也没有出台,那就是光污染的“环境影响评测”。 据了解,目前在国家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法规里,对于建设项目可能会对周围环境带来影响的各项指标中,并没有对光污染的明确规定。正如前面提到的,光污染是一个可以测量的东西,同时作为一种新生的污染源,光线到底会产生多严重的危害性,应该有具体的数字指标。然而这些东西在环评中都是空白的。所以,如果将光污染加到对建设项目的实际环评中,由于缺乏标准和技术支持,环保部门现在还无法操作,因此,可以说,光污染目前在环评中是个空缺点。
编辑本段附1:照度的定义、单位和标准
在工作和学习中,我们能否看清一个物体,或能否辨别物体上的细微部分,都与物体表面的被照程度有关系。为了表明物体被照明的程度,人们引进了照度的物理量, 照度是反映光照强度的一种单位,其物理意义是照射到单位面积上的光通量,照度的单位是每平方米的流明(Lm)数,也叫做勒克斯(Lux): 1Lux=1Lm/m2。 上式中,Lm是光通量的单位,其定义是纯铂在熔化温度(约1770℃)时,其1/60平方米的表面面积于1球面度的立体角内所辐射的光量。 下表中所列的是几种不同工作情况下的标准照度值: 工作性质或场所 照度(勒克司) 夏季中午在太阳能直接照射下 100,000 没有太阳的室外 10,000-1000 明朗夏天的室内 500-100 细小精致的工作(如修理钟表、雕刻制板、制图等) 100 使用危险性的小的带刃工具(削刀、钻、旋刀)的工作 100 在工作台上作细小精致的工作(如用缝纫机缝纫、书写等) 75 阅读、观看各种仪器所示的读数,纺织 50 走廊 10 楼梯 8 在满月底下 0.2 一般而言,居家空间到底适用何种光源,除依据室内的整体规划外,也应考虑用电之效率及各场所所需之应有照度。每一不同使用目的的场所,均有其合适的照度来配合。例如:起居间所需之照明照度为150-300Lux;一般书房照度为100Lux,但阅读时所需之照明照度则为600Lux,所以最好再使用台灯作为局部照明。 场所 照度(Lux) 书房、办公室 500-1000 客厅(不阅读书报) 150-300 浴厕、更衣室 200-500 餐桌 300-500 走廊、楼梯 35-75 电梯、走道 100-200 车库、仓储 30-75 为了对照度的量有一个感性的认识,下面举一例进行计算,一只100W的白炽灯,其发出的总光通量约为1200Lm,若假定该光通量均匀地分布在一半球面上,则距该光源1m和5m处的光照度值可分别按下列步骤求得: 半径为1m的半球面积为2π×12=6.28 m2, 距光源1m处的光照度值为:1200Lm/6.28 m2=191Lux。 同理,半径为5m的半球面积为:2π×52=157 m2, 距光源5m处的光照度值为: 1200Lm/157 m2=7.64Lux。 一般情况:夏日阳光下为100000LUX;阴天室外为10000LUX;室内日光灯为100LUX;距60W台灯60cm桌面为300LUX;电视台演播室为1000LUX;黄昏室内为10LUX;夜间路灯为0.1LUX;烛光(20cm远处)10~15LUX。 照度参考表 : 表一: 天气 照度LUX 晴天 30000~300000 阴天 3000 日出日落 300 月圆 0.3~0.03 星光 0.0002~0.00002 阴暗夜晚 0.003~0.0007 表二: 室内场所 照度LUX 生产车间 10~500 办公室 30~50 餐厅 10~30 走廊 5~10 停车场 1~5 室内刚能辨别人脸的轮廓,照度为20LX,下棋打牌的照度为150LX,看小说约需250LX,即25瓦白炽灯离书30-50厘米,书写约需要500LX,即40瓦白炽灯离书30-50厘米,看电视约需30LX,用一支3瓦的小灯放在视线之外就行了。 保持合适的照度,对提高工作和学习效率都有很大的好处;在过于强烈或过于阴暗的光线照射下工作学习,对眼睛都是有害的。
编辑本段附2:关于限制光污染标准的环境分区
CIE TC5.12主要以英国《降低光污染指南书》为依据,按下四个环境区域,确定限制光污染的标准值。 E1区为天然暗环境区,如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等; E2区为低亮度环境区,如乡村的工业或居住区等; E3区为中等亮度环境区,如城郊工业或居住区等; E4区为高亮度环境区,如城市中心和商业区等。 对于低亮度光环境区域(E2区),在熄灯时段(Curfew)之后,CIE技术委员会(TC5—12)采纳了德国建筑物窗面垂直照度为1lx的建议。此标准是基于对德国41个地方的调查,考虑了大多数住民对窗户垂直照度的反应。 (1)从测试房间的亮度与危害健康两方面分析,发现当窗户垂直照度达到1lx时,开始反应不满。 (2)窗侧的垂直面照度大于31x时,对房间过亮不满者显著增加,达到51x以上时,感到危害健康的人群,以相对的比例急增。
⑧ 幕墙安全性评估和环境评估的过程是怎么样的需要哪些资料
玻璃幕墙的评价 和 环评 是吧
玻璃幕墙主要针对的是光污染
而环评主要针对的是排放,水、气、声、废弃物
所需资料比如说可行性研究报告、布局、工艺、设备、人员等,评价单位会告诉你的
⑨ 中国关于光污染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宪法的这条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公民享有舒适环境的环境权,任何影响他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行为都构成侵权,都应当被禁止。但宪法对哪些行为、现象属于侵权并未作出规定,这就需要其他法律法规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34条规定:不可称量物侵入的禁止: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于他人的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煤气、蒸汽、热气、臭气、烟气、灰屑、喧嚣、无线电波、光、振动及其他相类者侵入时,有权予以禁止。但其侵入轻微,或按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形状、地方习惯认为相当的除外。
(9)光污染环评扩展阅读
法律空白点
为限制光污染而制定法规、规范和指南,国外早在70年代已出现,而我国一直处在“光污染” 环境立法的空白点。1972年苏格兰的安德鲁天文台和澳大利亚堪培拉的斯托姆诺天文台就已提出天空光影响天文现象的问题。
1980年国际天文联合会和国际照明委员会联合发表了“减少靠近天文台城市的天空光”的文章。然而在我国正式制定相关法规,是上海市制定的首部限定灯光污染的地方标准—《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颁布,并于200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但从“光污染第一案”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被誉为上海市乃至全国首部限制光污染的地方性标准的处境却有些尴尬。标准是有了,但市民对光污染的投诉却比较困难。环卫部门虽明确表示,接受景观灯造成的光污染投诉,但环保部门同时表示,对于灯光使用单位没有强制力,同样环卫部门也没有处罚权。
当然在该案中,《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贯穿始终,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原告律师认为如果原来起诉的话,可能面临证据、依据上面的问题,这个标准出来以后我们就有依据了,根据这个标准可以认定他已经构成了光污染。
到现今为之,虽然目前我国有综合性的环保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也有专门环境立法,如《水法》、《森林法》等,但都没有涉及光污染的规定。在此背景下,《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用以解决纠纷的法律法规也未涉及追究造成光污染者行政、民事等责任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光污染
⑩ 进来讨论下亮化工程环评怎么写吧光污染
1、环境影响识别是否恰当,评价标准、因子、范围、等级、重点等是否合适,减缓措施是否可行,评价的技术方法是否正确、结论等是否正确可信。
2、作为管理部门对减缓措施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