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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论述

发布时间: 2020-11-22 18:15:22

⑴ 简答依法治国的含义及意义

依法治国的含义:

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根本保证。

而依法治国的意义有以下六点:

1、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2、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3、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

4、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5、依法治国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

6、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

(1)依法治国论述扩展阅读:

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国家民主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中国共产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⑵ 论述依法治国的含义及基本内涵和要求是什么

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人民民主、法制完备、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和权力制约。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⑶ 论述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和要求

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树立法高于人、法大于权的观念。依法治国理念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第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即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郡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

第二,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维护法律权威,必须首先维护宪法权威;维护法律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维护法律权威,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第三,严格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严格依法办事,就是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一切国家机关特别是专门履行执法、司法职责的政法机关来说,严格依法办事要求必须做到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⑷ 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从哪些方面论述

依法治国的意义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理解:

其一、依法治国是我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坚持党的领导,是保证国家能够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各项制度和方针、政策能够符合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根本条件。实行依法治国,能够更好地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民主是有人类社会以来最高类型的民主,这种优越的民主要真正成为现实,这要靠法制来保障,正如邓小平同志讲的,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在当今中国,十三亿人民不可能人人都去执掌政权,而只能通过民主选举的政权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为了保证这种权力的行使符合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根本的办法就是通过制定和实施体现人民意志的利益、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并保证这种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来确保人民政权为人民服务,为公众利益服务,为最广大人民谋福利。在这种情况下,政权机构制定良好的法律并严格依法办事,就是按人民的利益的意志办事,就是从根本上体现了并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否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有可能认为自己是可以按照个人的认识、愿望、意见和主张任意处理各种问题的,自己的权力是无限的,是可以不按民主的程序办事的,就有可能滥用权力,使“公仆”脱变为“主人”。同时,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公民的各种权利,权力的民主配置、民主程序和民主方法等等,如果没有完备和良好的具有极大权威的法律予以全面确认和切实保障,是根本靠不住的。十年“文革”的教训就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当时,人民代表大会有十年之久没有召开,宪法这一根本大法成为摆设,民主和法制不健全终于成为“文革”浩劫之所以能够发生和发展的根本原因。正是鉴于这一教训,邓小平同志十分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在法制健全的条件下,公民的权利如果遭到侵犯,也可以得到有效的救济。

其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计划经济的经济主体隶属于政府,计划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形式,容易造成经济主体应有的物质利益被忽视,经济自身的价值规律、竞争规律等不被尊重,维系这种经济关系的主要方法是通过行政手段。因此,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难以做到依法治国。市场经济是一种以交换为基础的经济形式,一切经济活动和行为者都要遵循价值规律,各种生产要素都要作为商品进入市场,通过竞争机制和价格杠杆的作用,实现各主体之间的平等、自由的交易和各类资源的优化配置。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经济产权的明晰化、运行机制的竞争化、市场行为的规范化、宏观调控的科学化是它的主要特征。这种具有自主、平等、诚信、竞争等属性的经济形态,除了依赖经济规律来运作,同时又主要依赖法律手段来维系,它必然从客观上要求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法治”而不是“人治”。

其三、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中外历史上,从字源上看,“法”字一出现就具有正义、公正等含义。中国古代,“法”字象征一种寸以判明是非曲直和正义与否的独角兽。西方古代,法则被喻为一手拿宝剑、一手拿天平的正义女神。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能够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制文明属于制度文明的范畴,是现代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现代化的社会,必然是一个法制完备的社会。依法治国反映了现代化建设的内在要求。世界各国现代化发展的经验表明,现代化应该是高度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完美统一。离开了法制建设的现代化,就是不完整的、片面的、没有可靠保证的现代化,经济的发展必将难以达到现代化所要求的相应的水平,整个社会的现代化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一部由低级状态向高级状态演变的法律制度和思想史,是整个人类文明由低级状态向高级状态发展的一个历史缩影。在现今条件下,家长制、一言堂、搞特权、权大于法、政府权力不受法律约束,公民权利得不到保障,当然是不文明的表现。

其四、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法律集中了多数人的智慧,反映了事物的发展规律,法律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的特点,不会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随意改变,也不会因政府的更迭而改变。因此,只有实行依法治国,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这个道理已无数的历史事实所证明。在我党和国家的历史上,对于这个问题的曾有过一个过程。半个多世纪前,毛泽东同志就指出:“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十年 “文革”悲剧的发生,其根本原因就是民主与法制的不健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总结了国际国内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为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立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国家,它是我们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伟大民族复兴的基本国策和根本保障。

⑸ 简述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有以下六条:

第一,依法治国是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有利于专加强和改属善党的领导。

第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第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

第四,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第五,依法治国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

第六,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

(5)依法治国论述扩展阅读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通通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根本保证。

⑹ 什么是依法治国论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意义

什么是依法治国?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即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论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意义?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任务和原则,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一个基本目标。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实行依法治国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措施。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是代表和体现人民的意志与利益的。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第二,实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制。因此,只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最大限度的调动亿万人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推动生产力不断发展,从根本上解决生产力落后的状况。第三,实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标志。第四,实行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是人民的最高利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参考资料:http://..com/question/15540074.html?md=3

⑺ 论述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和要求是什么

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树立法高于人、法大于权的观念。依法治国理念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第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即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郡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

第二,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维护法律权威,必须首先维护宪法权威;维护法律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维护法律权威,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第三,严格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严格依法办事,就是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一切国家机关特别是专门履行执法、司法职责的政法机关来说,严格依法办事要求必须做到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可以用16个字来概括,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就是制定出完备的法律,使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有法必依就是法律制定出来后,必须遵守和执行。执法必严就是严格执法,它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国家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违法必究就是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要遵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给予惩处。

现实的迫切需要

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必然要求。

首先,依法治国是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民主与法治相互依赖,相互促进,密不可分。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只有人民掌握政权,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才能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法律,建立起自己的法律制度,才能使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民主制度、民主结构、民主形式和民主程序,都需要有法律加以确认、规范,并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其次,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离不开法制的保障。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比较完备的法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进一步完善法制建设,显得更加紧迫。当前我国经济领域出现不少混乱现象,如失信毁约、制假贩假、偷税漏税、欺行霸市等,破坏了市场秩序,干扰了国家建设,损害了群众利益。这些都与我们相关法律不够健全以及执法不力有直接关系。

再次,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只有实行依法治国,才能更好地促进思想道德建设、科学技术进步、文化教育发展。比如,我国的民法通则、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要求,把道德义务转化为公民的法律义务,从而增加了道德规范的约束力,这无疑有助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和改善。又如,我国刑法、行政法等法律把严重破坏精神文明建设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或行政违法行为,并对违反者施以不同程度的制裁和处罚,直接保证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

最后,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可靠保障。当前,国际国内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些矛盾比较突出。这就要求我们要依靠法治来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还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宏大的系统工程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多方面努力。

实行依法治国,必须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现在,我们党的中心任务、所处环境和队伍结构已经发生许多重大变化。这些重大的变化,客观上要求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把党对国家的领导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同时,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带头遵守并维护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

实行依法治国,必须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改革开放以来,在短短的20多年间,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框架已基本形成。截至2001年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审议通过了400余件法律或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颁布了近1000件行政法规,各地出台了约8000件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有关地方政府还发布了3万多件规章。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正在逐步变为现实。在新的世纪,我国的立法工作还要不断加强和提高。

实行依法治国,必须严格执法。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在我国,约有80%的法律和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执法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司法则是惩治犯罪、保护公民权利的最终有效手段。能否做到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要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做到公正司法。

实行依法治国,必须增强全体人民的法律意识。社会主义法治是建立在人民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的基础上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治国的根本问题是提高人的法制观念。邓小平强调:"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要通过加强法制教育,使全国人民树立起自觉的法制观念。1985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四次作出关于开展全国普法教育的决议。我国已经完成了三个五年普法工作,现在进入了"四五"普法阶段,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我们要继续做好普法工作,使人们进一步养成遵守法律的习惯,自觉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言行,维护自己的权益。

⑻ 论述依法治国中《宪法》的作用。

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

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方法,即依法治国(法治);另一种是专横非法、为所欲为的方法,即以人治国(人治)。要法治还是人治,这是任何政治体制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历史证明,依法治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社会民主化、民主法律化的体现。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法治国家最初是相对于“警察国家”而言,是指主要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政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和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国家类型。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指依靠正义之法、崇尚民主精神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从而使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和谐配置的国家类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治与人治的比较

法治与人治的差异是巨大的:依法治国强调法律的规范指引功能,以人治国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依法治国强调法的一般性规则对每一个人的平等适用,以人治国主张国家政策因人而异;依法治国推崇法律的权威,以人治国推崇个人权威。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居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1. 多数人的意见不会是最好的,但绝不是最坏的;圣人的意见可能是最好的,也可能是最坏的。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因为在作出决策时,群众比任何一人有可能作较好的裁断”。
2. 人治中的感情因素无法去除,并进而影响到国家的治理和公平的实现;法治考虑的是法的规定而非个人的情感,能作出公正的裁决。“法律恰恰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
3. 依法治国,必然对公权力有完善的监督体系,能有效防止个人专断和腐败。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已为世界各国所公认。
4.依法治国才能真正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民主经济、自由经济,要求主体平等、产权明晰、交换自由、私权神圣,只有依法治国才能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5.依法治国是社会民主、自由的保障。以人治国,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民主失去保障。我国要建设民主政治,就必然实行依法治国。
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却是万万不能的,只有制度的完善才是社会稳定的基本保障,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使社会主义改革开放事业稳步向前发展,“法者,国之权衡”。

二、中国实施依法治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依法治国虽然有其特定的含义和要求,但不同的国家受不同的国情与历史传统的制约,其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不可能完全一样。针对中国是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历史上缺乏法治传统、行政权历来为中国政治的中心等特点,笔者认为,中国在实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的进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施依法治国的原则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核心。《宪法》序言指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因此,没有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能实现,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也就成为空谈。
2. 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
《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是广大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保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保障。只有法制统一,才能有法可依,才能实现人人平等,才能使行政权严格限定在法律控制和授权的范围内,才能使人权被推崇、被保护。

三、我国依法治国的进步表现

自从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伟大战略目标后,我国在建设法治国方面取得了极为显著的进步。
1. 依法治国入宪
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而且在世界上如此做的国家也不多。这充分说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决心与信心,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大成就。
2 .人权保障方面的进步
刑法典三大基本原则,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规则,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严禁刑讯逼供,拆迁中保障民众利益,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公开举行听证等,无不体现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的进步。
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典,取消了79刑法典的类推制度,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三大基本原则的确立,使我国刑事法律在注重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受害人权益的同时,也注意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立法思想。
1996年3月17日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162条第3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从而确立了“疑罪从无”、“无罪推定”规则,反映了我国司法机关司法理念的进步,体现了1993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保护人权的司法思想。
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未被法庭最终确定有罪之前,应被假定为无罪。无罪推定的价值选择不是为了发现犯罪事实,而是为了保护被告人免受无端的刑事追究。它要求在刑事诉讼中把被告人视为诉讼主体,并在诉讼中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无罪推定’被视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人权的逻辑起点。”
“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不够充分确凿、不足以形成对指控犯罪的确证,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与否,从而推定被告人无罪,对被告人作出无罪的宣告和裁判。所谓“疑罪”,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疑罪从无’的核心实则是‘疑证从无’,有了‘疑证’才会有‘疑罪’。因此,对于刑事证据来说,‘疑证’就一定要‘从无’,这样才能避免错案,真正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疑罪从无”是从无罪推定原则派生出来的一项规则,也是证据采信规则的重要法则。
在2005年8月12日成都公开处理大会上,30名犯罪嫌疑人被戴上黑头套,让人看不到他们的面孔。据成都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局长李运宪解释:所用头套是站前公安分局在今年专门订制的棉质头套,在透气性和舒适性方面都非常讲究。为犯罪嫌疑人戴上头套,是一种人性化执法的表现,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
拆迁关系着千家万户,在拆迁中侵犯老百姓利益的事也时有发生,为此,中国建设部2003年12月3日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规定:“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2005年8月1日,为了动用司法程序防止野蛮拆迁损害民众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规定被拆迁者不服拆迁裁决可提起行政诉讼。
听证一词始于普通法系,原为西方国家司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基本精神是:以程序公正保证结果公正。1993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实行价格审议制度,开创我国听证制度的先河,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过,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节专门规定了听证程序)。从此,“听证”一词在我国由一个学术名词成为了法治实践。199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价格法,把听证程序引入我国行政决策领域。发展到今天,对于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相关行政机关都会举行听证会,以广大民众的意见为准。例如,北京市禁放烟花爆竹多年,但一些群众主张有条件地开禁,为此,北京市于2005年8月14日举行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并将听证报告向社会公布。
3. 政治民主化
我国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政治民主化有了非常喜人的发展,如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官员问责制度的确立、重大法律草案全民讨论等。
舆论监督作用发挥的程度,可以从一个侧面衡量依法治国的进程。当前,我国的舆论监督在民主化进程中起了很大的作用。许多灾难性突发事件的曝光,一些高官腐败案件的浮出水面,都有赖于新闻媒体和一大批有良知、有正义感的记者。
官员问责制度是一个国家依法行政的重要方面,而依法行政又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从2004年4月起,“引咎辞职”、“官员问责”已成为中国社会使用频率很高的词汇。仅2004年一年,从中央到地方近百位官员丢官于“官员问责”,其中既有地方领导干部和部门负责人,如吉林市长刚占标、北京密云县长张文、浙江海宁市长张仁贵、江苏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王明详,又有大型国企负责人,如中石油总经理马富才、川化集团总裁谢木喜、成都公交集团董事长李祥生。中国科学院国情研究中心研究员康晓光认为,官员问责制度,从逻辑关系上说,包含了三个概念:权利;责任;问责。而权利,是指“老百姓拥有的问责政府的权利”。官员问责制度表明一个官员不仅仅要对上级负责,更要对公众负责。公众越能更多地影响官员的去留,民主之风越盛,依法治国越有成效。
与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法律草案全民讨论,刚解放时就已出现,如1954年的宪法全民大讨论。进入21世纪,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全国人大继承1954年的宪法全民大讨论的光荣传统,对一些重大的涉及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法律,将草稿公之于众,广泛听取各界人士和普通百姓的意见,如2001年的婚姻法大讨论,今年的物权法大讨论。全民参与法律的制定,人人有权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法律提出意见,充分反映了我国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取得的成就。
综上所述,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是民主自由社会的必然选择。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全国人民的共识,是中国走向现代化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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