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警察
Ⅰ 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和要求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 要求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是要求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都纳入法律的轨道,接受法律的调控和处理。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和进步,社会结构和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化,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越来越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组织和调控。法律不再是单纯的解决纠纷和维护社会治安的手段,而成为组织和改革社会的重要工具。法治国家的形成过程,其实就是法律功能日益扩展,并且大规模地向社会结构的各个方面和层次渗透的过程。具体说来,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立法工作,完备法律体系 完备法律体系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首要环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首先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的发展,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已基本上有法可依。但同时,我们必须看到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首先,法律体系尚不完备,许多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如《政党法》、《监督法》、《新闻法》等尚未制定出来。其次,已有法律普遍存在着严重“老化”情况,急需修改完善。再次,有些法律的质量低,漏洞多,缺乏超前性,修改频繁,法律寿命短。最后,同一层次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要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战略目标,就必须切实转变立法思想,大力加强立法工作。 (1)正确认识法律数量和质量的关系,从主要依靠提高法律数量转变到提高法律质量来完善法制的轨道上来。过去,人们常常认为,在立法方面,“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其实,这种观点并不正确。“法律泛滥不仅会贬低法律的价值,而且还败坏法律的质量” 。关键并不在于法律的数量,而在于法律的质量。 (2)要转变“立法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坚持立法力求严密细致的原则,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 (3)要转变“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思想,从全局出发,有步骤.有规划.有预见地开展立法工作,使法律体系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相适应。 二、严格依法办事,树立宪法和法律极大的权威 有了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不会因此而自然而然地实现法治。“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宪法和法律得不到切实有效的遵行,无异于一纸空文。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关键就在于树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 1、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政党政治是现代政治的基本特征。在西方竞争性政党体制下,执政党若有法不依、滥用权力、专横腐败,必然会招致选民的抛弃。政党之间的竞争迫使执政党奉公守法,兢兢业业,忠诚地为百姓谋福利。在中国,共产党处于长期执政的地位,其执政地位几乎不受任何外来的挑战和影响。党作为我国政治生活的核心,直接领导立法、行政、司法等各项工作。党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党的领导是实现依法治国根本保证。党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就能够极大地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反之,党不遵守宪法和法律,就不能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司法公正,依法治国最终不能实现。 2、各级政府必须依法行政 建立法治国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在人治国家中,民众必须守法,政府可以不守法。在法治国家中,民众应当守法,但政府必须首先守法。从西方国家法治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看,法治一开始是作为政府的对立物而出现的。法治“首先是指和专断权力的影响相反的正规法律的绝对的无上的或超越一切的权力,它防止政府方面的专断权、特权甚至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依法行政要求, (1)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来从事行政行为,“无法律即无行政”,严禁超越法律行使职权。 (2)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定职权,从事行政活动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这里的“依法”,既包括依实体法,也包括依程序法。二者同等重要,不可偏废。星鉴于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强调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在今天乃至今后显得尤为重要。 3)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公正司法 司法是匡扶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现代社会,法治的实践状态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司法上。立法只不过是将纷繁复杂的人类行为归纳抽象为一般的、普遍的、非人格化的规范,而司法则是将这些抽象的规范运用于具体的案件中,赋予具体的个案真正实体化的规范效果。因此,司法对法律的适用是最为有效的,也是最为关键的。相当多的社会公众,甚至把司法理解为法治的全部内容。美国学者范德比特指出,“在法院而不在立法部门,我们的公民最初接触到冷峻的法律边缘……如果他们失去了对法院工作的尊重,则他们对法律和秩序的尊重将会消失,从而会对社会构成极大的危害。” 公正,是对司法的基本要求。惟有司法公正,国家法制才有权威,社会才能安宁稳定,人民才有最后的依靠;司法不公,则必然导致冤无处伸,理无处诉的情况,社会将完全丧失对法律的信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将成为一句空话。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二者相互依赖,缺一不可。实体公正以程序公正为前提,程序公正以实体公正为依归。没有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就会毫无价值,而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就会成为泡影。 三、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不仅意味着法律向社会结构的各个方面和层次的扩张和渗透,而且意味着法律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备知识和技能,是人们用于创造新型社会的重要手段。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基础性工程。美国著名法哲学家和法律史家伯尔曼指出,“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如信任、公正、可靠性的归属感,远比强制力更为重要。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仰赖警察。……总之,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植根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 如果没有现代法律观念,没有公民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公民的守法精神和良好的法治氛围就不能形成,法治就不可能实现。而要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就必须坚持不懈地进行法制教育和法律宣传,使人人知法,懂法,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
Ⅱ 依法治国名言警句
1、法律一多,公正就少。——托·富勒
2、警察是法庭的仆人。——英美法谚
3、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吴兢
4、法不禁止即自由。——法谚
5、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管子
6、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英国奥古斯丁
7、法律只不过是我们意志的记录。――卢梭
8、极端的法规,就是极端的不公。——西塞罗
9、战鼓一响,法律无声。——英国
10、法小弛则是非驳。――刘禹锡
11、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奥古斯丁
12、带来安定的是两种力量:法律和礼貌。——歌德
13、法律只不过是我们意志的记录。——卢梭《社会契约论》
14、法律的基本意图是让公民尽可能的幸福。――柏拉图
15、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庞德
16、国因法律而昌,法律因人而贵。——日莲《立正安国论》
17、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美国总统威尔逊w
18、带来安定的是两种力量:法律和礼貌。――歌德
19、弱者比强者更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威·厄尔
20、一个**如果纲纪不正,其国风必须颓败。——塞内加
21、石以砥焉,化钝为利;法以砥焉,化愚为智。――刘禹锡
22、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吴兢《贞观政要·公平》
23、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菲力普斯
24、陛下虽在万人之上,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英国法谚
25、法律解释者都期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拉伦茨
Ⅲ 警察如何法治 一千字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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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论述何谓法治,立足点在”依法治国是我国基本方略“,强调依法治国在理论上的重要地位和现实意义。
(理论地位: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
至于现实意义,自己依据的记忆储备来写,要求更贴近自身,更贴近(警察)
(此段只是个引子,切不可多写,但也不可省去)
第二部分: 找准警察与法治的结合点:法治社会离不开警察的参与,特别是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待方面,人民警察发挥着无可替代的巨大功效(次要),但警察内部也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制体系,依法履行自身责任(主要)
第三部分:提出具体的方针对策,简述如下
1。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强化警察队伍内部法制理念,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2。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促进队伍转型,树立人民警察为人民的良好形象
3。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重视警察执法办案的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和实效意识,增强警察对法律至上精神的认同感
4。深化公平执法意识,既要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要尊重违法犯罪嫌疑人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不能因为违法而剥夺他人的基本尊严;既要遵守执法的合法性原则,又要有不偏不倚的公正性,不能对同一违法行为在不同对象的处理上有所不同,违背警察追求的公平精神。(
(此段为重中之重, 应占600字以上篇幅)
进一步说明在进行法制建设的同时,也应注重对警察的理性意识的培养,使其认识到警察不是纯粹的法制工具,而是作为有理性的人而存在,在法治社会的同时,建设和谐社会
最后:结语。侃大话是没得说的。
Ⅳ 请问人民警察职责与权利的之间关系
职责,就是你所担当的职务所应尽的责任。
权力,就是你所担当的职务所规定你具有那些能力或资格
人民警察的职责与权力是相辅相承的,有权力就有职责。
现代社会,权责是统一的。职责是对使用权力最基本的要求,是使用权力者赖以存在的基础,如果对权力不加以约束,就会以人民群众造成损害。权力与职责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是统一的。放弃职权,不依法行使职权,就是不履行义务,就是失职,就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职责离开权力就会失去支点,权力离开职责就会变味。
处理好职责与权力的关系,一是要强化职责意识。人民警察的依法担负着维护正常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责任,其本质就是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最高体现。人民警察所从事的一切工作,就是向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这也是人民警察的职责体现。二是要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法律已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公务活动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公务员必须依法行政。牢固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工作作风,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绳之以法,决不姑息迁就。三是要秉公用权。权力是法律赋予的,也是人民给的。这种权力只能服务于人民。
Ⅳ 如何在依法治国理念下依法治警
如何在依法治国理念下依法治警
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警察肩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三大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这对公安机关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要知法,这是具备人民警察资格的最基本要求。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首先是有法可依。依法治国必须有法,所谓法就是体现人民意志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人们的行为规范。它涉及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国家依据法所调整对象的不同而制定出各个层次、各个部门的法律,如刑事法规、民事法规、经济法规、行政法规等。作为执法群体之一的人民警察,如果不知道国家有哪些法律,国家禁止什么、许可什么、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这将是何等的荒唐!所以人民警察必须学法、知法,知晓各个方面、各个层面的法律,让法律占据警察思维,让法律定格警察人生。只有知法的人,才是一个最起码的执法者。
要懂法,这是对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要求。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职能部门,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具有国家赋予的特殊职权,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的结果直接关系到人们的最重要权利,如人身权、财产权等。人民警察要想正确履行“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职责,就必须懂法,对所执的法融会贯通。人民警察执法的范围主要是刑法及治安法规,所以在执法过程中,不仅要懂实体法中规定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犯罪,还要懂程序法中规定的如何去惩治违法犯罪。只有这样,人民警察执法活动才会少走弯路,少犯错误,才能树立自身的光辉形象。
要守法,这是对人民警察执法品质的要求。执法者必须守法,这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之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实质就是指人们都必须遵守法律,都必须用同一个标准遵守法律,没有一个人可以例外。试想,如果一个警察刚从红灯下闯过,回过头来又去处罚别人闯红灯,被处罚人会心服吗?肯定不会。如果执法者本身不守法,还能约束别人?还能维护法律尊严吗?社会的法律秩序又会怎样?正所谓已不正就不能正人。所以作为执法者的人民警察必须模范遵守法律,这样才能有资格去履行职责,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才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要执法,这是对人民警察执法的制度要求。一是依据法律规定,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人员及其组织,做到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不枉不纵。严禁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严禁在办案过程中使用侮辱性语言等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二是在治安管理中做到文明、公正执法。要放下架子,摒弃官老爷思想,深入基层,做好群众工作;要文明执勤,文明管理,严禁耍特权,粗暴执法;要实行警务公开,公开办事程序和收费标准,做到阳光执法。三是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及时为群众办理有关证件。窗口单位要实行微笑服务,彻底克服“四难”现象,对手续不全的办事人员,要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决不让群众跑第二趟;对弱势群体要送服务上门,尽力为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问题;要经常深入警(社)区,听取群众的呼声与建议,及时为他们排忧解难。
要释法,这是人民警察执法的义务要求。人民警察除了执法、守法外,还有一个重要职责是向民众宣传法律、解释法律。一是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宣传国家颁布实施的新法律法规,及时让群众知晓新法的实质和内容,以利施行;二是经常到学校、企业单位等,举办法制讲座,为他们传授法律知识和用法技能,提高他们的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三是经常深入警区,利用座谈会、入户走访等形式,向群众宣讲法律,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Ⅵ 法治国家与警察国家的区别是什么
法治国家是靠法律来管理的,而警察国家是靠警察来管理的
Ⅶ 在依法治国中,基层人民警察的作用
全面推抄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袭作重点在基层。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的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强化基层法治队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
Ⅷ 依法治国出自哪本书
不是出自书本,出自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提出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根本保证。
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
主要内容
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
二、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彻底否定人治,确立法大于人、法高于权的原则,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
三、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依法治国是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四、立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法法制定法律,逐步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使国家各项事业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
五、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各种事务。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六、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总之,依法治国要求各国家机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主要要求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是要求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都纳入法律的轨道,接受法律的调控和处理。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和进步,社会结构和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化,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越来越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组织和调控。法律不再是单纯的解决纠纷和维护社会治安的手段,而成为组织和改革社会的重要工具。法治国家的形成过程,其实就是法律功能日益扩展,并且大规模地向社会结构的各个方面和层次渗透的过程。具体说来,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立法工作,完备法律体系 完备法律体系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首要环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首先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的发展,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已基本上有法可依。但同时,我们必须看到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首先,法律体系尚不完备,许多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如《政党法》、《监督法》、《新闻法》等尚未制定出来。其次,已有法律普遍存在着严重“老化”情况,急需修改完善。再次,有些法律的质量低,漏洞多,缺乏超前性,修改频繁,法律寿命短。最后,同一层次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要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战略目标,就必须切实转变立法思想,大力加强立法工作。
(1)正确认识法律数量和质量的关系,从主要依靠提高法律数量转变到提高法律质量来完善法制的轨道上来。过去,人们常常认为,在立法方面,“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其实,这种观点并不正确。“法律泛滥不仅会贬低法律的价值,而且还败坏法律的质量” 。关键并不在于法律的数量,而在于法律的质量。
(2)要转变“立法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坚持立法力求严密细致的原则,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
(3)要转变“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思想,从全局出发,有步骤.有规划.有预见地开展立法工作,使法律体系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相适应。
二、有了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不会因此而自然而然地实现法治。“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宪法和法律得不到切实有效的遵行,无异于一纸空文。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关键就在于树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
1、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政党政治是现代政治的基本特征。在西方竞争性政党体制下,执政党若有法不依、滥用权力、专横腐败,必然会招致选民的抛弃。政党之间的竞争迫使执政党奉公守法,兢兢业业,忠诚地为百姓谋福利。在中国,共产党处于长期执政的地位,其执政地位几乎不受任何外来的挑战和影响。党作为我国政治生活的核心,直接领导立法、行政、司法等各项工作。党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党的领导是实现依法治国根本保证。党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就能够极大地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反之,党不遵守宪法和法律,就不能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司法公正,依法治国最终不能实现。
2、各级政府必须依法行政
建立法治国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在人治国家中,民众必须守法,政府可以不守法。在法治国家中,民众应当守法,但政府必须首先守法。从西方国家法治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看,法治一开始是作为政府的对立物而出现的。法治“首先是指和专断权力的影响相反的正规法律的绝对的无上的或超越一切的权力,它防止政府方面的专断权、特权甚至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依法行政要求,
(1)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来从事行政行为,“无法律即无行政”,严禁超越法律行使职权。
(2)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定职权,从事行政活动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这里的“依法”,既包括依实体法,也包括依程序法。二者同等重要,不可偏废。星鉴于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强调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在今天乃至今后显得尤为重要。
3)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公正司法 司法是匡扶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现代社会,法治的实践状态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司法上。立法只不过是将纷繁复杂的人类行为归纳抽象为一般的、普遍的、非人格化的规范,而司法则是将这些抽象的规范运用于具体的案件中,赋予具体的个案真正实体化的规范效果。因此,司法对法律的适用是最为有效的,也是最为关键的。相当多的社会公众,甚至把司法理解为法治的全部内容。美国学者范德比特指出,“在法院而不在立法部门,我们的公民最初接触到冷峻的法律边缘……如果他们失去了对法院工作的尊重,则他们对法律和秩序的尊重将会消失,从而会对社会构成极大的危害。” 公正,是对司法的基本要求。惟有司法公正,国家法制才有权威,社会才能安宁稳定,人民才有最后的依靠;司法不公,则必然导致冤无处伸,理无处诉的情况,社会将完全丧失对法律的信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将成为一句空话。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二者相互依赖,缺一不可。实体公正以程序公正为前提,程序公正以实体公正为依归。没有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就会毫无价值,而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就会成为泡影。
三、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不仅意味着法律向社会结构的各个方面和层次的扩张和渗透,而且意味着法律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备知识和技能,是人们用于创造新型社会的重要手段。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基础性工程。美国著名法哲学家和法律史家伯尔曼指出,“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如信任、公正、可靠性的归属感,远比强制力更为重要。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仰赖警察。……总之,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植根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 如果没有现代法律观念,没有公民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公民的守法精神和良好的法治氛围就不能形成,法治就不可能实现。而要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就必须坚持不懈地进行法制教育和法律宣传,使人人知法,懂法,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