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依法
⑴ 农村村主任选举有什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内威胁、欺骗、贿赂、伪容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根据这个规定,贴小字报是违反选举秩序的,但并不构成违法,但拉选票送东西或者财务等则涉及贿选,是违法的。
⑵ 农村村主任选举法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2)村主任依法扩展阅读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⑶ 村主任有什么权利
村主任,即俗称的“村长”,是村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由百姓投票选举出来官版职,属于是行政领导,处理权村里的日常事务,解决纷争之类的。
村长参与讨论制定本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计划,解决村民生产中的困难,帮贫扶困,带动村民发展经济,共同富裕。还要带领村民完成国家定购、税款,组织村民利用当地优势兴办公共福利事业。接受民主监督,积极配合镇人民政府开展好各项工作。
(3)村主任依法扩展阅读:
村主任干部属性:
村主任是农村人,属于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村委主任不是国家干部,是由所在的村之村民合法选举产生的。《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司法解释规定,村委主任在协助政府作以下九种管理工作时视为国家干部:
(一)救灾、抢险、防汛、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⑷ 2015年村主任选举法有哪些规定
2015年关于村主任选举法没有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第十四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二十一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
⑸ 村主任违规如何处理
民政部等12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162号)进版一步规范了村级民主评议活动、权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主体、程序、结果的运用等内容。在审计中查出村干部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多吃多占、铺张浪费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连续两次被评为不称职的村干部,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罢免的理由。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村民可以对违法违纪的村干部依法提出启动罢免程序,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应该依法指导开好罢免会议,保护村民的罢免权利。
⑹ 村支书和村主任的权力
1、村支书是我党最基层的党组织村党支部的书记。村支书一般由村党支部党员选举产生,如有特殊原因则由上级党组织委派。
2、村支书的职责:
一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主持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符合本村实际的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富民强村路子,推动全村科学发展。
二是要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各项支农惠农强农政策,带领和引导党员群众抓好农业生产,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带领农民致富。
三是要紧密联系群众,了解群众所思所想,组织党员干部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四是要加强村民群众教育,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计划生育等工作,疏导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五是要执行好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村党支部建设。
3、村主任,即俗称的“村长”。 村主任是村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一把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由本村村民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岁的中国合法公民都享有本村的村主任的竞选资格。
4、村支书的职责:
一、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带领村委会一班人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实行村民自治。
二、主持村民委员会全面工作,组织全体委员执行村民代表决议,定期将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三、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会议,讨论制定本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计划,解决村民生产中的困难,帮贫扶困,带动村民发展经济,共同富裕。
四、领导村民委员会2个成员和6个社长及民兵工作,经常检查监督他们完成各项任务。
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遵纪守法。
六、带领村民完成国家定购、税款,组织村民利用当地优势兴办公共福利事业。
七、召集主持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大会,接受民主监督,积极配合镇人民政府开展好各项工作。
⑺ 村主任工作责则是什么
村主任的工作职责
一、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全面主持村(居)民委工作,负责召集村(居)委委员会、村(居)民组长和村(居)民代表大会、学习贯彻村委组织法、积极宣传国家的法律,法令以及党和政府的一系列政策,协调好各委员之间工作,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抓好村(居)民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建设一个能凝聚民心,勤政为民会依法治村(居),善于带领村(居)民进行有效自治的坚强的领导班子。
三、引导村(居)民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合理安排好本村(居)的农业生产计划,使本村(居)经济协调发展。
四、向广大村民宣传法律和国家政策,教育村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依法纳税,积极应征入伍,实行计划生育。
五、及时调解各种民事纠纷,增强村民内部团结,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维护农村稳定,预防和减少犯罪。
六、抓好本村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团结带领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依法管理村(居)务,做好本村(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七、向人民政府反映村(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活动。向广大村民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教育,使村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⑻ 如何认定村干部是“依法从事公务”
问题提得太笼统。一般来讲,既然是依法从事公务,当发生争议时就专要拿出这个法来属自证。当然质疑方也要举证证明自己的质疑是合法的。这就是所谓控辩双方,“认定”者可以从双方的辩证中搞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以及法律依据、凭证,这时就能下结论了。
⑼ 如何推进村级干部依法治村能力建设
一、加强领导,实现创建计划化
谢家坞村高度重视民主法治村创建工作,将其列入村重要工作,根据要求积极开展创建工作。成立了以陈志芳书记为组长、村两委成员为组员的“民主法治村”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各领导小组成员各司其职、分工明确,各项创建内容都有人管、有人问,将创建工作真正落到了实处。还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创建工作措施和计划,做到创有目标、建有计划。2010年,我村成功创建绍兴市“民主法治村”。
二、建章立制,促进管理制度化
从建章立制入手,夯实民主基础,从根本上取信于民。结合村庄实际,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以及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同时,建立了以村民代表大会为决策机构,以村委会为执行机构的组织机构,并在村党支部、村民代表和德高望重的村民中推选产生村监会,作为议事监督机构。形成凡涉及村委会工作的大事,均由议事机构进行讨论,拿出实施方案,经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后再由执行机构组织落实的工作程序,保证治理有理有据,实行“依法建制、以制治村”,确保村班子运行规范,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三、民主选举,提高管理科学化
通过民主选举,争取把村民群众信赖和拥护的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热心为村民服务的选民选进村民委员会班子。2011年,借换届选举之机,对全体村民进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使村民了解法律关于民主选举的具体规定,增强法治观念,自觉依法办事、按制办事,保障了村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完成,整个选举工作依法开展、平稳进行,没有发生一起贿选、冲击选举会场和打架斗殴等事件。通过民主选举,书记陈志芳得到党员的一致拥护当选为新一届党支部书记,并以高票当选为村主任。目前,谢家坞村村级组织齐全,村班子团结务实,分工明确。
四、民主决策,保障管理民主化
为增强村民法治观念,提高民主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依法治理、民主决策。一是建立了由村主要领导负责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责任,切实发挥领导小组在普法宣传和依法治理中的领导作用。二是实行党员干部学习制,充分利用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系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一年不少于4次。三是综合整治,实现专项治理经常化。围绕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突出问题以及村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如环境卫生工作,开展经常性的专项整治工作,保障行政村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四是民主决策,“五议”村重大事项。村级重大村务在决策时具体分五步走,即党支部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审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村民评议。每一步工作程序的实施,都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管,接受监督审查。凡村内重大问题,都由党支部提议,并经村两委会商量沟通,讨论中大家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然后再邀请村里的老中青、企业代表、回乡创业大学生参与讨论,征求他们的意见,最后再由村民代表大会做决定,做到真正的公开民主管理。这样一来,无论遇到大事小情,班子成员都能攥成拳头,言行举止时刻维护班子整体,维护全村大局,村班子成了群众的“主心骨”。
五、民主监督,推动管理透明化
一是规范和深化三务公开,把重大村务、财务、党务作为监督的重点,组织群众对村级财务收支、重大村务决策执行情况以及村干部依法办事情况依法进行监督。2009年,我村开展“三资”规范化管理,统一三资范围、摸清三资底数,全面接受群众监督。
二是积极推行民主议政,落实党支部、村委会通报工作制度,接受村民质询,答复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坚持民主评议村干部,定期对村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评议,对工作不称职、群众不满意的干部,按有关程序进行调整。四是严格责任追究,对思想不正、行为不轨、闹不团结、不履行职责的村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对违规决策、违规管理或个人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赔偿相应损失。这些制度的落实,“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也提高了村级事务民主管理水平。
六、深入宣传,提高民主法治意识
(一)充分整合资源,充实普法师资力量。一是挖掘本地资源,普法力量内生化。充分利用本村法律人才资源,发动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退休老干部、老教师、老党员加入到普法宣传的自愿者队伍中来,为村民提供一定的法律意见,帮助他们解决疑难和化解矛盾,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将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潜移默化地灌输到村民心中。二是聘请法律顾问,学用结合实践化。加强与法律顾问的联系,法律顾问就村庄重大决策提供意见,把好法律关,并不定期来村开展法制讲座和法律咨询,为村民提供丰盛的法律大餐。三是借力司法所,普法工作常规化。镇司法所也经常组织人员到村开展法制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和图书,帮助村民提高法律素养。司法所结合本镇实际,每月制作一期普法小报,请联村干部带到村里头张贴,供村民翻阅。
(二)狠抓基础设施,建设普法宣传阵地。村班子带领全村加强硬件设施建设,创建了一批普法宣传教育和法制学习的阵地。一是在村办公室建立了村民图书室,各类图书5000余册,并设立专门的法律图书角,目前有法律类图书200余册,成为村民闲暇时间学习法律知识的好场所。二是成立村民法制学校并建立相应的学法制度,利用法律图书角的法律书籍和远程教育网络等平台积极开展广大干部群众学法活动,为村民普及法律知识、学法用法创建了良好的阵地。三是设立法制宣传专栏,提高群众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制意识。村法制宣传栏每月更新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青少年、妇女、老人、残疾人的法制宣传教育。
(三)开展普法宣传,提升村民法治素养。一方面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使法制宣传教育深入人心。在普法的内容上,挑选群众最迫切需求的法律知识,着眼于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例如涉及征地权益的农村征地补偿安置、维权与信访法律知识等,使广大群众能够用法律知识武装自己,从而采取正当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普法的形式上,对村干部和村民代表采取组织集中学习培训的方式进行;对普通村民则由村干部带动学法,向村民宣讲法律知识,开展经常化、形象化的法制宣传教育,使普法教育渗透到村民的日常生活中去。注重普法资料的多样性,通过浅显易懂的普法挂图、图文并茂的宣传册、令人深思的法制影片,使村民在娱乐的同时,又能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学法积极性和效率。在普法的时机上,抓住普法契机,采用“因事而普、因时而普”的方法。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的过程中,分阶段、分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严厉打击贿选、破坏选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等内容的宣传,同时加强外地和本县一些警示案例的宣传,引导村民投好神圣的一票。充分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浙江法治宣传月、“6·26”国际禁毒日等普法宣传时机,以悬挂横幅、发放传单、图片展览等形式,利用黑板报、宣传窗等普法阵地,将相关法律知识送进全村每家每户。另一方面加强普法教育保障力度,促进法制宣传教育持续发展。抓好“经费、人员、阵地、宣传资料”四落实,做到“经费有保障、人员有落实、学法活动有阵地、资料来源有渠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村年度工作计划,村班子成员中有专人负责法制宣传工作。确保一定的普法经费投入,建立和维护固定的普法教育场所,如村法律图书角、法制宣传栏等场所的日常维护与管理,都有经费保障。
七、搞好调解,确保基层和谐稳定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农村稳定是全社会稳定的基础,做好农村稳定工作,既是实现农村快速发展的基石,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一些矛盾也随之产生,如邻里之间的矛盾,村民与企业之间的矛盾,村民与村两委会之间的矛盾。就如何妥善处理这些矛盾,谢家坞村在这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一靠班子自身的团结,牢固树立为民办实事的观念;二靠村民的支持,拥有较强的全局观。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村干部办事公正不公正,有没有为村里办实事,他们是一清二楚的。正是由于谢家坞村班子团结、作风过硬、为民办事的特点,赢得了广大村民的拥护,所以才有了今天的和谐稳定的谢家坞村,保障了谢家坞村经济发展的强劲势头。
如今的谢家坞村,村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法律素质不断增强。村干部遵纪守法,依法依章办事,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班子团结、管理民主、村庄环境优美、村民安居乐业。在今后的工作中,谢家坞村将认真总结经验,加大民主法治建设工作力度,以提高村民法治意识和村委会法治管理水平为重点,努力营造稳定和谐的村居环境,进一步推进全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