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依法执法
警察行政权在社会中的实际运作状态,在相当程度上标志着社会文明的发展水平。警察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在一定条件下是此长彼消的,即警察行政权的扩大意味着公民权的缩小,警察行政权的滥用往往使公民权化为乌有。在保障人权的呼声越来越高的今天,对警察行政权的行使严格进行规范而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秩序的安定是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如何进一步实现公安行政执法公正,必须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
一、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公安行政执法作为国家行政执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具体的公安行政执法活动中,仍然还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诸多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并且已经严重的影响了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正常发挥。
(一) 在认定案件事实中存在的问题
公安行政执法在认定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公安行政执法中案件事实的性质认定错误。在公安行政执法中,在分析认定案件性质时,往往把握不准案件事实中的主要矛盾及其法律属性,对是与非,此与彼的界限混淆,将一般违纪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将合法行为认定为非法行为,将犯罪行为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将违反此法的行为认定为违反彼法的行为,等等;
2.公安行政执法中违法行为的构成认定错误。有的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为不熟悉、不了解相关的公安专业性知识,在公安行政执法中不能准确把握违法构成的标准,把本来不构成违法的行为错误认定为违法行为;
3.公安行政执法中行政相对人认定错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针对具体、明确的行政相对人,然而在公安行政执法活动中,对公安行政相对人认定错误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与办案人员的工作态度马虎,不负责任,粗枝大叶,不深入细致地调查案件事实有极大的关系;
4.公安行政执法中公安行政相对人责任认定错误。过错责任(共同过错和混合过错)是案件事实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责任不分轻重,各打五十大板,不认真剖析具体案件中共同过错和混合过错中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只是简单从事,粗略了解前因后果即主观断案的做法在公安行政执法中仍然还不同程度的存在;
5.公安行政执法中不重视把握案件事实情节。在公安行政执法中,不能全面把握和充分考虑事实的法定情节和与适用法律相关的其他重要情节,导致认定案件事实不准确,确定法律责任不适当。例如,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决定行政处罚时,对有关责任年龄的法定情节的考虑却被忽略了。再如,妇女违反了公安行政管理,在决定对其给予公安行政处罚前,对其是否怀孕的法定情节应当注意而未加注意。此外,对有些案件事实情节虽然法律未做明确规定,但对适用法律具有重要影响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时应当予以考虑而没有考虑。
(二) 适用实体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
所谓适用法律,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将公安行政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中的公安行政执法活动。在公安行政执法实践中,适用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具体行政行为应该适用甲法,却错误地适用了乙法;(2)具体行政行为应适用法律规范中的此条,却错误地适用了彼条;(3)具体行政行为应适用法律效力高的法律规范,却错误的适用了法律效力低的法律规范;(4)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规范不完整、不全面或者画蛇添足。本来应同时适用几个不同法律规范或者一个法律文件中的不同条款,却错误地只适用了其中的一个法律文件或者一个条款;本来只适用一个法律文件或者一个法律文件中的一个条款,却错误地适用了几个法律文件或者几个条款;(5)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了尚未生效的法律规范。公安行政执法中,不注意掌握法律规范生效的期限,不了解或者不认真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一般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错误地使用违法行为发生后颁布生效的法律规范来评价、制裁(处罚)法律规范生效前的公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导致公安行政执法错误;(6)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了已经废止的或者撤销的法律规范。已经废止的或者撤销的法律规范一般不能再适用,除非对发生在宣布废止或者撤销前的行为进行处理才有适用价值。然而,在公安行政执法活动中,由于对此问题没有予以注意,对发生在新法生效,旧法废止后的违法行为仍然适用旧法的现象却屡见不鲜;(7)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适用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安行政法律规范却错误的适用了没有法律效力的公安行政法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一旦与高层级的法律规范相冲突、抵触或者规定的处罚权超越高层级规范规定的范围,该规范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执法和适用的依据。但在具体的公安行政执法实践中,适用法律规范不注意相应法律规范是否有效的现象却较为普遍;(8)具体行政行为应适用对公安行政相对人有行政管辖权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却错误的适用了对公安行政相对人没有管辖权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 在履行公安行政执法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所谓公安行政执法程序,是指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公安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的总称。公安行政执法程序包括的内容较多,主要包括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程序、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决定程序、行政监督程序、行政检查程序以及其他一些公安行政执法的规则、要求等方面的内容人。作为公安行政执法的很重要组成,公安行政执法程序对于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公安行政执法实践中,公安行政执法程序尚未受到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足够重视,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还比较普遍,这种执法观念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严重影响了公安行政执法的正确性和有效性,这主要表现为:
1 做出行政行为时没有采取法律所要求的方式或采取了法律所禁止的方式。如不按规定制作书面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到后不给被罚款人开具罚款收据,采用非法手段调查取证等。
2 做出行政行为时虽然符合法定方式,却违反了法定方式的具体要求。如,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未盖印章,未告知行政相对人公安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和理由,未告知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未记载决定的日期、决定的内容等。
3 公安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的步骤。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普通程序有:传唤、讯问、取证、告知、听证、裁决六个步骤,办理的治安案件只有经过这几项步骤,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才符合法定程序。
4 做出的行政行为在时间限度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8条规定,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公安机关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12小时等。
三、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公安机关在公安行政执法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 法制建设方面
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起步较晚,行政立法体制不完善,权限不明确,技术不成熟,法律规范效力层级较低,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1、 公安立法呈分散状态
公安立法的分散状态削弱了法制的统一协调性,尤其是由于公安行政执法广泛性、多样性的特点,许多法律法规涉及到公安行政执法,警察的权力看起来很大,但在执法实践中缺乏有效、准确和便于执行的法律法规,造成该管的没管,不该管的却管了,使执法处于无序状态。
2、 公安行政执法程序缺乏统一的规范
公安行政执法部门多,领域广,现有执法程序比较零散,缺乏严密统一的程序规定,有的行政法律法规中没有程序规定,有的程序规定分散于法律法规中,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没有明确的界限,标准不一。
3、 执法实体规范存在滞后和被动局面
现行的公安行政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速度,一些特定领域存在立法空白,客观上造成了公安行政执法活动无法可依。
4、 少数法律法规脱离实际,操作困难
部分法律法规条、款、项概念界定不清,过于笼统,又缺乏必要的选择,导致难以遵循,操作性差。
(二) 执法素质方面
1、 法治观念薄弱。受封建思想的影响,长期形成的专制和人治专权思想难以根除,在一些民警特别是领导中还时有反映,导致依法行政观念淡薄,服从领导意志多于服从法律,维护领导权威多于维护法律权威。
2、 服务观念淡化。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一些民警对于法律手段的保护和服务功能认识不足,片面强调打击功能的重要性,忽视了服务是宗旨,忽视了执法的根本目的是社会效益的提高。
3、 缺乏责任意识。一些民警怕出事,因循守旧,就案办案,目光短浅,思路局限,不注重执法的社会效果,大局意识差,不能从全局的高度来修理具体的执法事项。缺乏程序意识,重实体,轻程序,证据意识淡薄,对收集证据有畏难情绪。
4、 缺乏创新精神。有的民警不善于研究新时期公安执法工作的特点和对策,以各种理由强调执法的难度,满足于被动应付,对市场经济的挑战和压力认识不足,不能与时俱进,思维方式落后,执法方式滞后。
(三) 执法监督方面
公安机关内部管理机制不科学,责任机制不统一,对内部执法活动监督不力,尤其是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监督力度不够,权威性不强,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不落实,不到位,内部监督形不成合力。一些公安机关和民警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的意识不强,不适应外部监督的客观要求。奖惩机制缺乏系统性和权威性,落实不到位,难以操作。
(四) 警务保障不力
长期以来,相当多的公安机关后勤保障不力,靠收费罚款来补充经费的不足,得以维持正常运转,造成基层公安机关的民警受利益驱动,滥收滥罚现象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时有发生。
四、 对策与建议
根据以上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提出以下建议与对策:
(1) 进一步完善国家行政立法,研究制定统一的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或者在公安行政执法活动中能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整个公安行政执法活动更加明确化和规范化。
(2) 尽快组织力量对公安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的清理,对那些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公安行政管理发展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除和修改,对那些相互不能衔接、不统一甚至相互矛盾、抵触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应组织力量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3) 整顿公安行政立法秩序,改进公安行政立法体制。为了改善公安行政立法的混乱局面,尽快规范和统一公安行政立法权限和各种法律形式和名称,通过整顿和规范公安行政立法活动,从而为公安执法做到正确、合法、及时的要求提供便利条件。
(4) 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大力度和投入,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公安行政执法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使之能高效、合法的开展公安行政执法活动,正确、合法、及时地适用公安行政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公安行政管理的职责权限,做到依法行政。
(5) 建立、健全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错案追究制度和依法赔偿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公安行政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杜绝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消极执法倾向,整顿公安行政执法秩序。理顺公安行政执法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
(6)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使国家权力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媒介的监督以及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审计监督、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均能全面、系统地制度化、明确化,使行政执法监督真正做到科学、有效,使上述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能够形成合力,发挥积极有效的监督作用,以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政的水平。
公安行政执法的公正与否直接影响着公安机关的形象,决定了公安工作目标的实现,同时也左右着人们对国家法律制度、社会制度的信赖,这是一项艰巨而刻不容缓的任务,不仅需要理论的研究与讨论,重要的还是付诸于实践。
❷ 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权限和主要职责
具体要分交警/森林/消防等警察 不同的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有明确规定
(一) 预防、制止、侦察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侦缉逃避侦
查、审判和执行判决的人犯;
(二) 依照法律管制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
(三) 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工作,领导群众进行防特、防匪、防盗、防火工
作;
(四) 警卫法庭,押解人犯,警戒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改造场所;
(五) 依照法律管理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枪支弹药、无线电器材、印铸行业、
刻字行业;
(六) 管理户口;
(七) 依照法律管理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居留、旅行等事项;
(八) 管理城市交通秩序、车辆和驾驶人员;
(九) 维护公共场所、群众集会的秩序和安全;
(十) 维护车站、码头、机场、火车上和船舶上的秩序,保护旅客和运输的安
全;
(十一) 保护各国驻华使领馆的安全;
(十二) 警卫重要的机关、厂矿企业等部门的安全;
(十三) 监督公共卫生和市容的整洁;
(十四) 进行消防工作;
(十五) 追查被抢劫、偷盗的财物,查找迷失的儿童和下落不明的人,救护被
害人和突然患病处于孤立无援状态的人;
(十六) 向居民传达自然灾害的预报,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动员群众采取预防和
消灭灾害的措施;
(十七) 积极参加和协助进行其他有关群众福利的工作;
(十八) 向群众进行提高革命警惕、爱护公共财产、遵守法律、遵守公共秩序
和遵重社会公德的宣传工作;
(十九) 其他属于人民警察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第六条 人民警察的权限如下:
(一) 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可以依照法律执行逮捕、拘留和搜查;
(二) 在侦察刑事案件的时候,可以依照法律传问犯罪嫌疑人和证人;
(三) 对公民危害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可以依照法律
取缔或者予以治安行政处罚;
(四)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遇有拒捕、暴乱、袭击、抢夺枪支或者其他以暴力破
坏社会治安不听制止的紧急情况,在必须使用武器的时候,可以使用武器;
(五) 人民警察为了紧急追捕人犯、抢救公民的生命危险,可以借用机关、团
体、企业和公民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
(六) 法律规定的人民警察的其他权限。
中国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公安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省、自治区设公安厅,直辖市设公安局;各市(地、自治州、盟)设公安局(处);市辖区设公安分局,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各县(市、旗)设公安局,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县(市、区、旗)公安局下设公安派出所,由县(市、区、旗)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
公安部设有办公厅、警务督察、人事训练、宣传、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边防管理、刑事侦查、出入境管理、消防、警卫、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监所管理、交通管理、法制、外事、装备财务、禁毒、科技、反恐怖、信息通信等局级机构,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林业局的公安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主管部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
❸ 公安执法工作中应坚持怎样的基本原则
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执法工作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依靠群众的原则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对群众的报案等要认真受理,并要注重从群众中收集犯罪信息和证据,在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等刑罚时更要依靠群众来监督、教育和改造罪犯。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条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而不能凭主观想象、臆断和推测来定案;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无论是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都必须以《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作为依据处理案件,不能另立标准,背离法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3、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任何人的犯罪行为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予以追究,不因其社会地位、经济状况、职业、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都应给予平等的重视和保护。
4、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严格执行刑事办案程序的有关规定,根据各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的关系不同,充分保障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并从侦查、讯问、采取强制措施、羁押等方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特别加以保障。
(3)公安机关依法执法扩展阅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同时,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要配备翻译人员,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各种诉讼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必须重证据,要把主要精力放在调查研究上,并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要严禁刑讯逼供,禁止以非法的方法去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待口供要慎重,不轻易相信,只有经过查证属实的口供才可作为证据使用。
❹ 公安局民警违法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公安业务部门、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门应当互相支持,积极配合。
第五条 对于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公安机关的执法过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民警察,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认定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四)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
(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七)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一)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人民警察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因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结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下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请示的案件,因上级公安机关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责任: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三)执行上级命令的;
(四)按照办案协作规定协助办案的。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五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理:
(一)辞退;
(二)限期调离公安机关;
(三)停止执行职务;
(四)延期晋级、晋职;
(五)通报批评;
(六)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七)离岗培训;
(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九)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第十七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严重的执法过错或者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局、派出所和办案单位,本年度不得评选为先进集体。
第二十二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当作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核、定级、晋职、晋升的重要依据,记入档案。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阻碍对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的;
(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连续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五)情节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的。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由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负责查处;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公安机关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
第二十六条 公安法制部门负责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并提出纠正意见。
公安业务部门对本部门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应当主动检查和纠正。
对于需要追究执法过错的纪律责任的,由法制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研究决定后,报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❺ 作为当事人怎样才能做到让公安机关秉公执法
关于公安机关的执法以及其他法律活动,是有有着严格的监督机制的。当事人只要了解以下规定,就可以有效的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进行监督。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十四条 (上级监督)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措施或者决定有错误的,有权撤销、变更或者责令下级机关撤销、变更;发现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权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九十五条 (外部监督)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行政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对人民警察的违纪违法行为,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九十六条 (督察制度和投诉委员会)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和遵守纪律情况实施监督。
公安机关设立投诉委员会,受理核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依法维护投诉人和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
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哪些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版通警察在执法过权程中,依法可以采取哪些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❼ 如何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
1、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法治意识。持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培育公安民警的大局意识和民本理念,增强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政治认同、感情认同、理论认识,使规范、文明、理性、平和执法成为广大公安民警的一种自觉行动和自发要求。
2、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法环节。坚持从民警日常执法最急需的方面入手,加快执法标准细化工作,严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环节,增强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确保民警每个执法动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借助信息推力,加强执法监督。构建完善的执法监督体系,并以警务信息化建设为契机,尽快实现网上执法办案、执法监控、执法问题研判和执法质量考评一体化流程,为监督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7)公安机关依法执法扩展阅读
强化执法权力监督制约:
1、从加强源头防控、过程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了强化执法权力监督制约的一系列措施要求,通过建立系统化、实时化、常态化的执法监督管理体系,实现对执法工作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2、一是严格源头防控。落实受案立案制度改革的意见,完善接报案登记、受案立案审查工作程序,实现接报案、受立案信息全要素网上记载流转,落实受案立案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受立案环节的监督;深化法制员制度,进一步发挥基层一线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派驻配备的法制员的作用,负责对案件质量审核把关,建立起保障执法公正的第一道防线。
2、二是严格过程监督。全面实行刑事案件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制度,由法制部门对刑事案件重点执法环节统一审核,在审查起诉环节统一与检察机关对接,这项工作已经在部分地方试点,效果已初步显现,下步将进一步探索、完善。
3、借助信息化手段,全面实现网上办案,并着力打造覆盖接处警、现场执法到案件终结的整个执法环节的记录机制,实现执法办案全流程同步记录、实时监督;优化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建立生效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文书网上公开制度等措施,提高公安执法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4、三是严格责任追究。构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执法责任体系,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程序,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对民警违纪违法行为的督察机制,对违反制度规定的人、对触碰“高压线”的事,一经查实,坚决严肃查处。
❽ 公安机关如何做到公正执法 详细
探索……………………………… m , 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执行部门,执 二法活动贯穿于整个公安工作的始 终.能否公正执法关系到整个公安机关 的形象.也直接影响依法治国这一治国 基本方略的贯穿实施.针对当前在执法 中存在的问题.在找出影响公正执法的 原因的基础上.浅谈一点纠正的办法 一 ,现阶段影响公正执法 I 的主要因素——……… 1,现行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经历 了较长的”人治”时期.期间以长官意识. 官方政策代替法律实行国家管理.致使 立法滞后.暴露出不少法与法之间缺乏 衔接.体系不完备,不完善等弊端.虽然 近段时间,大量法律,法规出台,但从出 台到有效实施.仍需长时间的磨合.所以 说现行法律体系的不完善造成实际操作 的困难.给公正执法带来负面影响. 2,公安机关执法队伍素质与现行执 法要求存在差距执法是否公正关键一 点是执法主体是否依法执法.公平,公正 执法但据我所知.由于专门业务知识更 新培训工作滞后及公安队伍中部分民警 责任心,进取心不强.导致作为执法主体 的公安民警对执行的法律,法规熟悉不 够.掌握运用程度不一:加上公安队伍中 少数消极腐败因素的交叉感染.影响了 执法的公正性 3,执法环境不尽人意,影响公安机 关独立执法.破坏了执法的公正性执法 难处理.人情关系更难处理.绝大多数民 警都为之而无所适从基层实战民警在 执法过程中,经常碰到这样的问题:案子 一 接手.说情者通过各种关系.多种门路 打招呼,拉关系.使得正常的执法活动无 法进行.这一现状表露了整个社会的法 制意识不强,依法调整,规范各种社会关 系的意识淡薄明显的”人治”遗留产物 严重影响了公正执法. 二,在查处治安,行政案件 f 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L————————————————=====:=~一…… 1,查处不力.致使案件降格处理.此 类问题主要体现在涉黄,涉恶案件的查 处上如某派出所在办理公共场所内卖 淫嫖娼案件过程中.注重对查获的卖淫 嫖娼人员的处理.而忽视对该公共场所 的处理,甚至对有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的 重大嫌疑人,也未追究而草率结案.致使 该场所内的卖淫嫖娼行为屡禁不止 2,经济利益驱动.过分注重罚款 3,人为因素,同一类性质的案件,执 法力度存在明显的偏差.主要表现在: (1)多人共同参与的案件.如赌博案件 中.按有关法规规定未有法定从轻从重 情节.而出现一人处罚重.其余人处罚轻 的情形.(2)同一类性质案件.由于当事 人的基本情况,社会地位不一致,处罚力 度上存在明显偏差,人为因素明显.(3) 派出所与派出所之间在同一类性质案件 的处理上.存在着执法力度不均的情况. 4,重实体,轻程序,侵犯公民权益. 当前普遍存在重案件事实.轻执法程序 的现象.出现了该通知家属的没有通知, 该告知没有告知.该办理证据先行登记 保存的没有办理等情形.这类问题从表 现上看是民警的责任心,工作能力问题, 实际上是一个公正执法的问题.一个有 否树立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意识的问题 I 三,纠正的办法J._.●,1r,___-,…一一一一一一一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公 正执法的重要性.要从公安机关讲学习, 讲政治,讲正气的高度来充分认清公正执 法对公安机关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广大公 懒2oo9 年第1l 期下半月.总第440 期◆蔷;誊ll’,………~~……~……~ 蛰謦 安民警的思想统一到以下三个认识上来 (1)公正执法既是公安机关认真贯彻依法 治国方略的职责所在.也是公安机关充分 发挥专门职能的根本要求.更是从严治 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抵制司法腐败的 有效途径.(2)公正执法既是党,国家和广 大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期望.也是对广 大公安民警的爱护和支持.(3)公正执法 有助于改善人民警察形象.密切警民关 系.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是提高公 安机关的整体形象的重要举措 2,提高执法队伍素质.促进公正执 法.如何提高执法队伍素质.笔者认为要 从以下三方面着手:(1)加强法律知识的 学习培训.通过学习,培训.使广大公安 民警熟悉法律,法规.并能在实际操作中 正确运用.(2)典型案例解剖分析.提高 执法水平要将近年来涉及公安机关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作为典型案例 逐一分析.弄清每一案件中公安机关胜 诉在什么地方.败诉或撤销,变更的原因 是什么等.用生动的案例来提高广大民 警的执法水平 3,实行案件质量评判制.保障公正 执法是否公正执法具体表现在每一案 件的质量上.为保障公正执法.有必要实 行一套严格的案件质量评判制.对每一 案件的执法主体,案件事实,证据收集,适 用法律,处罚决定,办案程序,查处时限等 方面进行量化,细化标准.规范程序.严格 评判并与责任区民警等考核挂钩.落实 奖惩措施.从制度上规范执法行为. 4,加强督察.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 纪案件.由于公安民警的素质参差不齐. 有必要对各级公安机关以及公安民警的 执法活动进行督察.特别是在事后督察 的基础上要加强办案过程中的督察.做 到即时督察,以督促执法活动公正,公 开. (作者单位:武汉市看守所) 责任编辑,苏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