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秩序科
㈠ 哪些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
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5)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的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5)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答:依照刑法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答:依照刑法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㈡ 行政事业单位里的局,处,科等部门都是如何区分的。
行政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是国家机关 行政单位往往有行政权力,事业单专位大多属数没有行政权力 也有部分事业机关有行政执行权 (如大学,他有行政权利,就是颁发学位,如果学校不颁发学位证书,学生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在编制上,行政单位的工作人员,除了那些勤杂工、临时工,都是公务员编制;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往往不是公务员编制(他们的负责人可能是公务员编制)。 行政单位是指进行国家行政管理、组织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单位,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等。与行政机关是有区别的,这里主要是财政上的概念。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的主要特征是:具有服务性、公益性和知识密集性。
㈢ 维护公共秩序包含哪些内容多选 A 社会秩序 B生产秩序 C 工作秩序 D教育科研秩序
A、B。
㈣ 扰乱公共秩序罪判多久
扰乱来公共秩序罪判多久:依据我自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㈤ 拢乱社会公共秩序罪有哪些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有以下几种内:
1.扰乱机关、团体、企容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5.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6.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7.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还有一些行为,法律、法规规定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的,如《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条规定,不听制止非法进入军事禁区;毁坏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或者界线标志的;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管理秩序,情节轻微的;在军事禁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不听制止的等行为,都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受处罚。对于上述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㈥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有哪些规定
如果是扰乱公共秩序罪的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第304条都做出了规定。如果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话,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行为。
本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主要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学习、工作、科研等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稳定的合法的社会状态。具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生产秩序、经营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医疗卫生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的活动秩序、公共交通秩序、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等。
(2)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各种行为。
(3)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公民,单位不构成本行为的主体。
(4)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而故意为之。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有:
(1)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的行为。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
(4)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
(5)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
(6)扰乱丈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
(7)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的行为。
(8)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的行为。
(9)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
(10)寻衅滋事的行为。
(1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的行为。(12)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13)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㈦ 公共秩序罪刑法
没有公共秩序罪,应该是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吧。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专条的规定:
【聚众扰属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㈧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有哪些应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扰乱机版关、团体权、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还有一些行为,法律、法规规定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的,如《军事设施保护法》第32条规定,不听制止非法进入军事禁区;毁坏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或者界线标志的;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管理秩序,情节轻微的;在军事禁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不听制止的等行为,都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受处罚。对于上述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