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如何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壹』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谁的干涉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贰』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怎么理解
依据宪法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行使审理和判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的权利,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不得干涉。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外部独立主要是对行政机关、政党、人大及其领导人的独立。内部独立分为两部分: 一是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影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能在其进行具体审判活动时进行干涉, 而只能在其裁决作出后, 依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加以变更; 二是同一法院法官之间相互独立, 不受其他法官包括担任法院领导职务的法官的干涉, 法官享有按照自己对事实和法律的见解, 通过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形式作出裁决的权利。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从根本上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的需要, 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制度上的保障, 也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权利在法律上的保障, 其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具体表现在: 第一, 只有尊重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才符合宪法关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正确分工。根据宪法的精神,司法权由权力机关行使, 行政权由行政机关行使, 司法权由司法机关行使。一个机关不能代替另—个机关行使权力, 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 也是审判独立的重要依据。第二, 只有尊重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才能实现国家权力的相互制衡。防止权力腐败的最好办法是以权力制约权力, 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本身是对国家机器进行良好的、科学的管理方式。第三, 只有
充分尊重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才能实现司法的公正。审判独立首先是严格执法的前提, 因为只有使法官依法独立审判, 不屈从于任何权势和诱惑, 超然独立于任何一方当事人, 才能真正作到严格执法, 公正裁判。
参考内容
『叁』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应该注意什么
被狼狗绝对领导着的瞎猫,能正常地审理耗子么?更何况狼狗和耗子是一家,还乱搞!
『肆』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有什么不同吗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体现司法独立是原则性要求,这样才能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严肃性,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法院独立是相对于政府机关的,而法官独立则相对于上、下级关系的。
『伍』 简答题: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主要职责包括哪些
1、最高人民法院,其主要职权包括:
(1)一审管辖权。
(2)上诉管辖权。
(3)审判监督权。
(4)司法解释权。
(5)死刑核准权。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1)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审管辖权、庭外处理权、调解指导权。
(2)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设区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审管辖权、上诉管辖权。
(3)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审管辖权、上诉管辖权、审判监督权、死刑核准权。
『陆』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主要职责包括哪些
一、基层人民法院职权
1、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2、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3、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
4、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三、基层人民法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 立案庭 :
1、依法审查各类案件的立案材料,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2、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的移交审判监督庭审查处理;
3、负责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处理来信来访;
4、收取诉讼费用,或及时办理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交手续。
二、 民事审判第一庭:
1、依法审判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案件、房地产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林地使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管理和农村承包合同案件;
2、依法审判第一审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
3、依法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4、依法办理诉前财产、证据保全;
5、办理督促程序案件;办理相关申请复议案件;
6、指导人民法庭工作;
三、 民事审判第二庭:
1、依法审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法人、其他组织与自然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以及证券、期货、票据、企业破产等案件;
2、办理相关申请复议案件。
四、 刑事审判庭:
1、依法审理由县人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和公民自诉的一审刑事案件;
2、对未成年犯罪人员的延伸帮教、协助做好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人员的帮教、改造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3、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五、 行政审判庭:
1、依法审判辖区内第一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
2、依法受理由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申请和决定国家赔偿;
3、办理其他有关行政审判工作事宜。
六、 执行局:
1、 依法执行本院一审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调解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生效的支付令;
2、法执行本院行政审判庭审查裁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和委托执行案件;
3、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
4、办理其他有关执行工作事宜。
七、 司法警察大队:
1、负责本院司法警察的警务、教育培训、管理等工作;参与上级法院组织对死刑案件的执行;负责警卫法庭、值庭、看管、押解人犯;参与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局的执行事项;协助院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八、 审判监督庭:依法审判各类再审案件;负责本院案件评查工作;负责承办国家赔偿的确认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审判监督工作事宜。
九、人民法庭:人民法庭的职能:依法审判各法庭辖区内的各类民商事、执行案件及刑事自诉案件;指导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办理其他有关法庭工作事宜。
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范围
(一) 民商事案件: 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本院管辖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1、合同纠纷案件,包括买卖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 2、权属、侵权纠纷案件,包括财产所有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 3、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包括离婚纠纷、扶养费纠纷等;4、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件;5、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二) 行政案件: 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本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 1、对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征收社会抚养费、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劳动教养、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卖、拍卖、强制拆除、强制退还、强制收购、强制转让商标权、专利权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或其他确认证明,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5、认为行政机关颁发、变更、撤销许可证、执照和其他确认证明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6、申请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8、认为行政机关摊派财物、劳动力等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9、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10、法律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 刑事案件: 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本院管辖的刑事公诉和自诉案件: 1、可能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的刑事案件; 2、本院受理的刑事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3、依法告诉才处理的刑事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a、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的);
c、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d、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a、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b、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c、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d、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e、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f、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g、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h、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四、 执行案件: 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本院执行的案件: 1、本院作为一审的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已生效的劳动仲裁和国内商事仲裁裁决书; 3、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4、法律规定的其他执行案件。
五、 申诉、申请再审案件 : 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本院管辖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柒』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怎么理解
党的十五大以来,中共中央推进的历次司法改革,都将落实法院依法独专立行使审判权这一属宪法原则作为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更是推出多项重大改革举措,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一是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和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打破诉讼“主客场”现象,杜绝地方因素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二是完善司法人员履职保障机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规定:“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
三是健全司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惩戒制度,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法官非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承担错案责任。法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
四是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和薪酬制度,推动实现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确保法官薪酬高于普通公务员一定比例,并据此完善法官退休、培训等一系列配套制度。
『捌』 现行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___。
现行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版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权涉;,除法院之外其他任何机关不享有这种权力。
法院或司法机构对诉讼进行聆讯和审判的权力。在大部分地区,不同法院的审判权是不同的,通常以区域和类别划分。审判权通常指法院依法审理和裁决刑事、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的权力。
(8)人民法院如何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扩展阅读:
审判权的范围与限度体现在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的解释权,二是裁量权。法律赋予了法官审判权,就意味着法官如何运用审判权。
法官运用审判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法律的解释权和裁量权,法官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对法律进行解释,并在合法的范围内对案件进行公正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