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项目投资
『壹』 什么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即它的定义
指为了适应和推动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的发展,为了满足社会的文化、生活需要,以及出于政治、国防等因素的考虑,由政府通过财政投资,发行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国家财政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公共项目投资扩展阅读:
政府投资项目不同于一般投资项目,其主体是政府部门,资金来源具有公共性。社会需要利用政府的强制力,集中资源的优势来为公众服务,因此政府投资项目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1.政府对项目起主导作用
政府投资项目是以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或是以政府信用担保的商业贷款投入的并由政府拥有决策权的项目,政府从项目的规划、立项、投资、建设以及后期的运营一般都会给予引导与支持,相对其他性质投资的项目而言,这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最大特点。
2.项目具有相对非竞争性和公共性
政府投资项目是经济系统和社会生活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的,不单纯为个人或个别单位服务,因此,政府投资项目具有公益性的特点。并且政府投资项目还具有相对的垄断性,竞争程度不像其他行业那样激烈,投资回报率虽不太高但一般比较稳定,这就意味着政府投资项目在经过合理规划和充分的前期论证后,建设和运营环境相对稳定。
3.项目周期长,所需资金量大
政府投资项目中大多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道路、桥梁、港口、机场、地铁等。项目规模很大,投入的资金量少则数千万,多则上百亿,一般需要一年或几年的时间才能建成。这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这些项目的投资风险、财务风险、建设风险以及政府信誉等问题都需要充分考虑、认真研究。
4.项目投资带动相关产业进步,对经济发展拉动作用明显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设,对制造业、建筑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产生极大的需求拉动作用,从而刺激生产扩张、提高就业水平、激活各种需求市场、加快经济增长。这使得政府投资项目在促进社会生产多样化、扩大贸易、减少贫困等方面,同样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现代经济发展表明,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不仅通过自身的发展推动经济增长,而且作为一种诱发性投资,可以将民间部门的生产潜力释放出来,进一步增加全社会的产出,使国民财富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即通常所说的“乘数效应”。
5.项目具有整体规划性
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为城市日常运行及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不同的城市环境和经济基础可选择不同的基础设施建设,而且基础设施又相互替代,如天然气、人工煤气、油及煤的互用性;高架路、快速路、地铁、桥梁、隧道的互补性。
因此,在重大城市基础设施方案论证时,应充分根据城市发展前景与功能,优先做好整体规划,综合考虑经济实力及各种因素,进行比较与优选,这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方面。
参考资料:网络--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贰』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版称国权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叁』 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项目有什么区别
两者是不同的概念,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交通、能源以及水利等。之所以称为基础设施,是指这些项目是为人民提供生活生产的最基本的平台。公共项目主要是从使用者以及投资渠道两个方面来界定的。公共项目的使用者是大众,所以公共项目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资渠道主要依靠政府,用纳税人的钱为纳税人建设。基础设施项目不一定是公共项目,比如交通项目有些就是由企业承建,并且收费的。而公共项目也不一定是基础设施项目,比如公园等就不应当认为是基础设施。 鄙人拙见。
『肆』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概念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概念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概念” 的概念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而逐步发展形成的全新概念,到目前为止,不仅在学理上没有准确的定义,而且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也鲜有规定。
在实践中,“政府投资项目”又被称为“公共财政投资项目”或者“国家建设项目”。所谓“公共财政投资项目”从广义上说是“政府为实现其职能,将一部分集中性财政资金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各个环节”建设的项目;从狭义上说是“政府为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对固定资产再生产和流动资金按最低限额而投入资金”建设的项目 。“公共财政投资项目”一般又被称为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四、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五、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所谓“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综合以上几个概念,一些学者和职能部门将“政府投资项目”定义为“政府为推动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发展,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以政府为实际投资主体,以财政性资金为资金来源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或者“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以上两种定义虽然已经揭示了“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内涵,但是还不够系统和准确。
笔者认为:所谓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政府为主导,以满足公共需求为目的,以公务公产和公有公共设施公产为内容,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方式兴建的行政性、公用性、公有性项目。其要点如下:
第一,政府投资项目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所谓“主导”,《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主要的并且引导事物向某方面发展的”。也就是说,政府在政府投资项目的运作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并引导项目发展方向。投资项目所涉及的主体很多,最主要的有建设主体、投资主体、设计主体、施工主体等,正是这一个个主体构成了投资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根据投资项目的管理方式不同,这些主体有时候是统一的,但更多的时候是相对独立的。一般来说,政府大多是项目的建设主体和投资主体,这时政府对投资项目的主导作用是很明显的,也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往往不再对项目进行直接投入资金或者投入较少的资金,而是以建设方的身份出现,在保证对项目所有权的情况下,出让项目的经营管理权,以吸引建设资金,这样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主体和投资主体就相互独立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对项目本身而言,作为建设主体的政府要比项目的投资主体更有主导作用,因为其决定了是否进行该项目建设,如何进行该项目建设,由谁具体组织该项目建设,是投资项目建设的原点,其左右着投资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没有政府其他的项目主体都无从谈起。
第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是以满足公共需求为最终目的。政府之所以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处于主导地位,是由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决定的。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来源于社会公共需要,从本质上讲就是政府根据公众的客观需要提供相应的服务,最大限度地减弱社会负外部性,扩大社会正外部性,使每个社会成员的个人福利得到最大实现,社会整体福利得到最大提高的职能。从表现形式上看,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组织力量进行国防军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科学技术研发,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而这些项目建设就必然以满足公共需求,增加公共福利为根本目的。
第三,政府投资项目是由政府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的方式建设的。上面谈到的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定义中把“资”定义为“资金”,认为所谓的政府投“资”就是指政府直接投入财政性资金。笔者认为这是对投资的狭义理解。诚然,财政性资金的投入确实是政府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而且在计划经济时代,一度还是政府投资的唯一方式。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仅靠政府的财政性资金的投入已经远远无法满足我国基础性建设的客观需要,为此,近年来很多政府纷纷通过融资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虽然各地融资的方式多种多样、各不相同,但是有一个共同的趋势就是政府不再单纯的依靠财政性资金的投入来解决基础性建设的资金问题,而是大量的吸引社会资金, 目前比较流行的BOT融资模式和ABS融资模式是这种趋势的典型代表。所谓“BOT模式”就是“由项目所在国政府或其所属机构为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作为项目融资的基础,由本国公司或者外国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承担风险,开发建设项目并在特许权协议期间经营项目获取商业利润。特许期满后,根据协议将该项目转让给相应的政府机构”的融资方式 ,而“ABS模式”则是“以拟建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资产的未来收益作保证,通过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 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在这两种融资模式中,政府已经不再直接投入财政性资金,而是通过在一定条件下出让建设项目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来吸收社会资金,也就是说政府已经变投入有形资产为投入无形资产了。据此,笔者认为,“政府投资项目”的“资”应该做广义理解,应该解释为“国有资产”,即“政府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受馈赠、凭借国家权力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 。
第四,政府投资项目是以公务公产和公有公共设施公产为建设内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公共财政管理——集中支付与核算》一书中将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划分为四类:政权设施项目,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监狱等设施;社会公益性项目,如城市道路、城市绿化等;社会公众福利项目,如图书馆、医院、体育场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发电厂、水利工程、道路交通等 。这种划分比较确切地概括了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内容,根据这种划分不难看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内容实际就是行政公产中的公务公产和公有公共设施公产。“行政公产”是一个行政法上的概念,具体是指“由行政主体为了提供公用而所有或管领的财产” 。公务公产和公有公共设施公产是行政公产具体表现形式之一,所谓公务公产是指“直接供行政主体本身执行其行政任务,并由行政公务人员自己利用的公产” ;所谓公有公共设施公产是指“行政主体所有,并由行政主体本身或另设其他法人管理以实现公用目的的公产” 。
第五,政府投资项目是行政性、公用性、公有性项目。正如上文谈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由政府主导的,从项目的设立到建设,再到运营,都是由政府控制着的,而政府之所以要进行这些建设,是由其公共管理职能决定的,是履行行政职能的一种方式。同时,对投资项目最终产品的管理与运作,也是行政主体——政府的主要职责。鉴于此,无论是政府投资项目本身还是其最终产品都被蒙上了浓厚的行政性色彩。公用性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目的是满足公共需求,增加社会福利,而其公用性的具体表现就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最终产品可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满足公共需求,增加社会福利。之所以说是直接或者间接的,是因为诸如交通道路、医院、水利设施等公有公共设施公产是可以直接满足公共需求,增加社会福利的,而诸如党政办公设施、监狱等公务公产虽然不能直接达到这一目标,但是这些公产的运营却可以间接保障或者促进社会福利的增加。公有性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的最终产品是归国家所有,由政府代行所有者权利。这是由政府投资项目的公用性决定的,因为项目的最终产品往往是关系国计民生的设施,处于公共安全的考虑,这种设施的所有权绝不能交给某一个个人或者组织,而必须将其置于公共权力的控制之下。当然,政府虽然代行所有者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其直接对其进行管理运营,也可以设立或者授权具备条件的组织进行管理和运营,政府只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
『伍』 对于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企业如何享受免税待遇
咨询热线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公司最近正在投资修建某河流上游部分的水闸,该水闸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请问,我公司在投资修建水闸项目上的经营所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上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吗?
专业解答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由此可见,只要您公司投资修建水闸不属于承包修建和内部自建自用项目,就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应的减免政策,即“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陆』 项目投资方式有哪些
1、投资租赁
是一种特殊的债务融资方式,即项目建设中如需要资金购买某设备,可以向某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租赁。由该金融机构购入此设备,租借给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分期付给金融机构租借该设备的租金。融资租赁在资产抵押性融资中用得很普遍,特别是在购买飞机和轮船的融资中,以及在筹建大型电力项目中也可采用融资租赁。
2、BOT投资
BOT融资方式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BOT方式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称谓,我国一般称其为“特许权”。以BOT方式融资的优越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减少项目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影响,使政府能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能上马一些基建项目。政府可以集中资源,对那些不被投资者看好但又对地方政府有重大战略意义的项目进行投资。BOT融资不构成政府外债,可以提高政府的信用,政府也不必为偿还债务而苦恼。其次,把私营企业中的效率引入公用项目,可以极大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并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同时,政府也将全部项目风险转移给了私营发起人。第三,吸引外国投资并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地方的经济发展会产生积极的影响。BOT投资方式主要用于建设收费公路、发电厂、铁路、废水处理设施和城市地铁等基础设施项目。
BOT很重要,除了上述的普通模式,BOT还有20多种演化模式,比较常见的有:BOO(建设-经营-拥有)、BT(建设-转让)、TOT(转让-经营-转让)、BOOT(建设-经营-拥有-转让)、BLT(建设-租赁-转让)、BTO(建设-转让-经营)等。
3、无追索权的项目投资
也称为纯粹的项目融资,在这种方式下,借款的还款完全依靠项目的经营效益。同时,银行为保障利益须要从这个项目的资产中取得物权担保。如果这个项目由于某些原因没有建成或者是经营失败,则借款银行没有权利向项目的主办人追索。
4、有追索权的项目投资
除了以经营收益作为还款来源和担保的借款项目外,贷款银行还要求有第三方担保。贷款行可以向第三方追索。但担保人承担的债务是以担保金额为限,所以称为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柒』 政府投资项目与公共工程投资项目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政府投资项目具有与一般项目不同的工程管理模式,包括相对集中的专业化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能适合实现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工期、质量、廉政的四大控制目标的管理制度。但是在我国由于改革滞后,我们对不同投资主体的工程项目仍套用同一管理模式,没有实现分类管理,其结果一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不够严格、规范,失之过宽;另一方面对非政府投资项目有管得过宽、过细,行政干预过多。目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总的特点是“各自为政,多头管理”、“制度不完善,投资、工期、质量、廉政四大控制目标存在大量问题”。具体表现在:
首先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主体较多,呈多元化现状。即国家计划与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与概算审批;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工程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交通、水利、民航、铁路等专业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审计机关负责建设资金审计,重点检查各地政府及计划与改革、财政等投资管理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是否按国家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拨付、使用资金,资金投向是否符合规定的用途、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由此一方面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式往往行政手段过多,权利过于集中,决策等基本依靠行政长官意志,缺乏科学性、系统性、连续性;另一方面引起项目的业主地位不能确立,这样一旦业主地位虚位,政府职能部门就既是法规和市场的管理者,又是市场主体,即担当了业主角色,从而导致政府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造成“角色错位”。同时由于资金使用单位即建设单位又分为两类,一类是专业性很强的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如交通、水利、铁道部门,它们往往长年有建设项目,但因为专业性且自上而下成一系统,外部很难有效监督管理,经常出现“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现象;另一类大多是“一次性业主”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如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它们由于缺少工程建设的专业经验,致使许多业主行为不规范,出现工程质量低劣(“豆腐渣工程”)、腐败滋生、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
其次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没有建立起适应政府投资项目特点的投资控制与风险约束机制、监督机制、考核惩罚机制等制度,致使在工程投资、工期、质量、廉政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由于没有健全的投资决策机制,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基本上由行政长官说了算而使项目决策缺乏的科学性和民主化,经常导致项目盲目仓促上马而成为“三边”工程并浪费大量的国有资金,从而出现投资近十亿的机场最后沦落为草场的怪现象;由于没有完善的资金管理和约束制度,建设单位往往有无限增加投资的倾向,导致非盈利性政府投资项目往往成为“钓鱼”工程、“三超”工程(估算超概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由于没有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均不能有效监督工程质量和工程主管人员的廉政,导致政府投资项目成为“豆腐渣工程”、“短命工程”、“腐败工程”的情况屡见不鲜;由于没有完善的责任追究和惩罚制度,工程咨询、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均没有明确的责任范围,导致各地“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花架子、无效益工程”林林总总,劳民伤财。
从我国目前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现状和腐败特点看,实现政府投资项目反腐的落脚点是对项目管理模式的改革和体制创新,参照国外成功管理模式,重点针对可能出现腐败和曾经出现腐败的关键环节进行组织构建,将决策、监管、执行三者分离的权力制衡原理运用于政府投资项目运行的各个环节,努力追求权力集中和权力分解的最佳平衡,通过建立一整套比较完备、系统、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组织机构来防范政府投资项目中腐败行为的产生。
『捌』 公共投资项目评估内容是什么
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科目
编号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注释 说明
1 土地费用 一、地价 (一)土地出让金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列明的土地出让金或招拍挂的成交价
(二)开发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列明的开发费,或我司将生地变成熟地的开发投资费用。
(三)基础设施配套费 "1、向政府缴纳的“大配套”费用
2、我司接驳市政管线等设施至红线边的施工费用
3、政府出让土地时强行要求建设的红线内的市政路
4、政府强行要求的红线外的其他工程建设费用"
二、拆迁费 (一)拆迁工程费 红线内拆除和迁移障碍物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地上建筑物的拆除,高压线、光缆等的迁移,排洪沟、市政管线的改道,古树的移植,文物勘探及相应费用等。
(二)拆迁补偿费 对红线内房屋或垦地所有人放弃所有权的补偿费用及对其使用人的安置费用
三、土地办证费 (一)土地产权登记费
(二)购地契税
(三)过户手续费
四、其它土地费 (一)土地中介费 指以各种名义支付给土地中介方的酬劳
(二)合作方补偿 含为获得土地支付的股权转让费
(三)其它
2 前期费用 一、调研评估费 (一)可行性研究费 项目可研阶段发生的调研费用,例如雇用咨询公司进行房地产市场分析的委托费等
(二)营销定位调研费 项目营销定位阶段发生的调研费用,例如雇用咨询公司进行目标客户群分析的委托费等
(三)环境评估费 委托专业公司对地块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的评估费用,例如交通、空气污染等
(四)设计调研费 项目前期概念设计阶段发生的调研费用,例如为本项目设计而出国考察的费用等
(五)其它调研费
二、设计费 (一)设计招标补偿费 指向未中标单位支付的标底费 各项设计费中除设计实体费用外,应包括其相应的图纸委托审查费用
(二)规划设计费
(三)建筑工程设计费
(四)立面工程设计费
(五)环境工程设计费
(六)专项设计费 环保、燃气、桥梁等需要专项设计的项目发生的设计费用
(七)装修设计费 指精装修、大堂、电梯厅的设计费用等,不包含独立卖场装修设计等售楼工程设计费
(八)其他设计费 包括复印晒图费等小额费用
三、勘探测绘费 包括地质勘查、放点测绘、超前钻、氡气检测等施工前期需要的勘探测绘发生的费用,不包含施工建造过程中对相应工程的检测费用。
四、报建费 (一)规划报建费 为取得规划许可证而向政府缴纳的一切费用,以及为完成规划报建工作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二)施工报建费 为取得施工许可证而缴纳的费用和政府强制要求的工作发生的费用(例如白蚁防治),以及为完成施工报建工作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三)各项基金 不可回收基金
可回收基金
五、其它前期费
3 建安费用 一、临时工程 (一)临时供水 临时供水管线的接驳、铺设,以及完成该工作所必须的其他辅助工作。 为项目整体服务的临时性工程,不包含为单项工程而专门服务的具有以下性质的工程。
(二)临时排水 临时排水管线的接驳、铺设,临时排水沟的修建,以及完成该工作所必须的其他辅助工作。
(三)临时供电 临时变配电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临时线路的架设,以及完成该工作所必须的其他辅助工作。
(四)场地平整 主要是施工前期场地上的垃圾、杂草、树木等障碍物的移除,应区别于“岩土工程”中的“场地土方”。
(五)临时设施 初次性建造、购置的为甲方地盘管理服务的各种临时建筑物和临时设施产生的费用。
(六)临时围墙 按施工现场形象规范建造临时性围墙的费用,包括附属的大门等设施。
(七)临时道路 为项目建设服务的临时性道路的建造费用,包括道路施工中必要的土方开挖、边坡支护、道路地基处理,而道路两侧的排水沟应归入“临时排水”。
(八)其它前期工程费 包括项目开工前的场地看护费及形象规范费用等。
二、岩土工程 (一)地基处理 包括换填、深层密实、排水固结、化学加固等地基处理方式。
(二)土方工程 基坑土方 为进行地下结构施工而进行的土方开挖、搬运、回填
场地土方 为调整标高或园林造型而进行的大面积的土方开挖、搬运、回填、整平、夯实等,应区别于“前期工程”中的“场地平整”。
(三)支护工程 基坑支护
边坡支护
(四)其它岩土工程
三、基础工程 (一)预应力管桩基础 包含截桩费、验桩费 如基础形式采用独立基础或者条形基础,且该基础不用于地下室工程,那么此项造价归入相应的可售物业的“地上结构”;如采用筏形基础或箱形基础,此项造价归入相应的可售物业的“地下室结构”
(二)人工挖孔桩基础 包含桩基检测费
(三)钻孔灌注桩基础 包含桩基检测费
(四)其它基础工程
3 建安费用 四、可售物业 (一)土建工程(结构+建筑+防水+外装+公共部位装修) 结构工程 地下室结构 包括阀形基础和箱形基础 "1、指单体的主体结构
2、包括模板制安工程,并拆分到地上结构和地下结构" (说明见次页)
地上结构 包括无地下室的独立基础和条形基础
其它结构工程 包括装饰性的结构工程,如屋面钢结构
建筑工程 地下室建筑工程 "1、包括砌筑工程、内墙及天棚装饰、外墙抹灰、楼地面工程、屋面瓦等
2、包括脚手架工程,内架拆分到地上建筑和地下建筑,外架拆分到地上建筑"
地上建筑工程
其它建筑工程
3 建安费用 四、可售物业 防水工程 地下室防水 防水工程应按照GB50500清单中的工程内容进行相应成本拆分归类。 "1、分别按可售物业类型设置: 多层住宅、小高层住宅、高层住宅、独立别墅、联排别墅、花园洋房、写字楼、独立商业等。双拼、四拼别墅归入联排别墅中。
2、如果单栋建筑内有不同物业类型且建安费用难以拆分,先将其费用归入占整体成本较大份额的物业类型。"
卫生间防水
屋外防水 包括屋面、外墙防水,
其它 包括入户花园防水、露台防水、阳台管根防水等。
外墙装修 外墙砖 包括石材
外墙涂料
幕墙 "1、包括外墙装饰铝扣板等
2、住宅底层商铺如果无法划分为单独商业,其外部的自立玻璃归入该住宅的“玻璃幕墙”;如为独立商业,将其归入独立商业的“幕墙”"
装饰百叶 包括装饰用铝格栅、空调百叶窗、以及其他外墙装饰用百叶窗
其它外墙装修
装修工程 大堂装修 "包括单元大门建造费用
"
室内装修 可售物业内装修,按物业类型划分
电梯厅装修
电梯轿厢装修
其它公共装修 包括楼梯间装修,如属临时看楼通道性质,则费用归集到销售费用的“临时装修费”
措施费 脚手架费用
模板费用
规费
保险费用
配合费
其他措施费
其它土建工程
(二)机电工程 强电 包括单体内的预埋管线和开关、插座、灯具等基本强电设施,应区别于“供配电工程:
弱电 电视 指单体内的预埋管及其附属设施
电信
自动化
其它弱电工程
给排水 给水
排水
直饮水
中水
其它给排水
空调 单体内的空调通风系统,如中央空调、楼梯间通风、卫生间集中抽风系统等
电梯
其它机电工程
(三)消防工程 排烟送风 包括单体内消防工程
消防控制
消防水
其他消防工程
3 建安费用 四、可售物业 (四)栏杆工程 楼梯栏杆
阳台栏杆 包括入户花园栏杆
其它栏杆 "1、包括防盗栏、儿童防护栏等;
2、不包括楼外私家花园栏杆,其归入“室外围栏工程”"
(五)门窗工程 外立面门窗 指建筑物与室外直接接触部位设立的门窗,如阳台门等。包括铝门窗、塑钢门窗、木门窗、钢门窗等类型门窗。
防火门 指公共部位防火门(如地下室防火卷帘门、商铺入户卷帘门等),不包括具有防火功能的入户门和商铺外自立玻璃门
入户门 不包括单元大门
其它门窗工程 车库门等其他门类,不包括人防门
五、配套设施 (一)配套项目 会所 配套设施应涵盖配套的土建、装修、措施费等所有费用
学校
幼儿园
物业管理用房
公共部位装修
其它配套建安 指不能销售的专项设施
六、配套工程 (一)供配电工程 配电室土建工程 小区变电站、独立配电室的土建成本,对于非独立配电室的土建成本可并入相应附属结构建安成本 应区别于“可售物业”中的“强电”
变配电设备 包括小区变电站设备、高压电缆敷设、高压电缆沟工程、变配电柜等
低压传输 包括低压电缆及母线槽的敷设、低压电缆沟工程、电表安装等
发电机组
其它供配电
(二)燃气工程
(三)采暖工程 热力站
热力内线
取暖器 包括燃气壁挂炉或电热膜取暖器
其它采暖
(四)有线电视 包括各种设备安装、室外管线铺设、单体内穿线等工程
(五)电信工程 包括各种设备安装、室外管线铺设、单体内穿线等工程
(六)网络工程 包括各种设备安装、室外管线铺设、单体内穿线等工程
(七)人防工程
(八)市政管线 自来水干管
供水二次加压 "1、包括水泵、变频泵、稳压器、稳压罐等设备
2、对于独立的水泵房,其土建费用应归入本项费用中"
雨、污、粪水排水 包括单体外的雨、污、粪水管,以及化粪池、生化池等处理设施。
其它市政管线
(九)环保工程 降噪工程 包括隔音壁等用以降低噪音影响的辅助工程
环保检测 建筑装修气体排放检测等
水池防霉
垃圾处理 如垃圾站等
其它环保工程
(十)智能化工程 室外影音 背景音乐、信息发布显示屏等 包括各种设备安装、室外管线铺设、单体内穿线等工程
安防系统 红外线、摄像头、可视对讲、门禁、巡更等安全监控系统
停车场控制 停车场出入电子闸门、读卡系统等
其它智能化
(十一)其他配套工程 包括信报箱、小区电子灭蚊系统等
3 建安费用 七、室外工程 (一)园林景观工程 园建工程 指小区硬景工程,以及小品、雕塑、张拉膜、室外家私(如休闲椅、遮阳伞)等
景观水体工程 包括游泳池的土建、机电及装饰工程,及游泳池的辅助设施,如独立更衣室等
绿化工程 包括小学、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内的绿化工程,以及小区喷淋浇灌系统
室外围栏工程 小区围栏 例如小区外围的围墙、护栏、永久性挡板以及小区大门等
私家花园围栏
其它室外围栏 包括小区保安厅等
室外康乐设施
小区标识工程
其它园林工程
(二)道路及灯光工程 道路 指车行道路,包括消防通道,以及道路划线、交通指示牌、红绿灯、减速带、转弯镜、地下室车位划线等工程
小区照明及泛光工程
4 其他直接费 一、工程管理费 (一)工程监理费
(二)工程保险费
(三)工程水电费 项目入伙之前发生的应由开发商承担的水电费用。如果售楼水电费可以拆分出来,应将其计入销售费用中的“卖场物管费”。
(四)检验试验费 包括材料检验、沉降观测等
(五)预决算编审费
(六)工程合同印花税
(七)工程验线查丈费 工程验收时的验线查丈
(八)其他工程管理费
二、地盘管理费 (一)地盘工资
(二)办公费用
(三)福利费用
(四)邮电通讯费
(五)房租水电费
(六)差旅交通费
(七)用具购置及维修费
(八)劳动保护费
(九)现场看护费
(十)折旧费用
(十一)地盘公关费
(十二)地盘奖罚
(十三)其他地盘费
三、增容费 (一)燃气增容费 指单独缴纳的增容费,如“市政大配套费用”中已涵盖了此项费用,注意此处不要重复录入。
(二)供电增容费
(三)供水增容费
四、物业基金
5 利息 一、外部利息
二、内部利息 指华强集团系统内调用资金的资金成本
6 公司管理费
07 销售费用 一、营销费用 (一)广告费 广告发布费 报纸广告 包括软性文章广告和硬性广告
电视广告
户外广告 包括路牌广告、公交站牌广告、墙面广告、车体广告等
网络广告 包括本
广告代理费 广告公司的策划、设计、发布代理及其他服务费用
(二)活动推广费 展销会费 参加房展会、举办推介会及租赁商业场所设立展位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促销活动费 为举行促销活动所发生的演艺费、场地费、资料费、礼品费、赠送的管理费和楼款等
7 销售费用 一、营销费用 (二)活动推广费 开盘活动费 包括开盘时组织准备的一切相关活动费用
入伙活动费 包括入伙时组织准备的一切相关活动费用
其它活动推广费
(三)卖场包装费 售楼处包装费 售楼处设计费 如会所或商业在销售期作为售楼处使用,属于永久性装修的费用不计入营销费用
售楼处装修费
售楼处建安费 指搭建临时售楼处的建安费
售楼处布置费 包括办公家俱、电脑、电视、DVD、音响、饰品等费用
其它售楼处包装费
样板房包装费 样板房设计费 实体样板房带装修出售后,装修部分的净值应扣减营销费用
样板房装修费
样板房建安费 指搭建临时样板房的建安费
样板房布置费 包括家私、家电、饰品等费用
其它样板房包装费
场景包装费 制作类包装费 包括导示性广告、楼体外包装、看楼通道包装、园林包装等中的喷绘、围板、彩布、彩旗、气球、灯饰、指标牌等的制作及安装费用。
园艺类包装费 包括室内外的临时盆栽、花卉、草坪等费用。
临时装修费 门厅、楼梯间等的临时装修费用
其它场景包装费 为实现销售目的而在其他方面(如帮政府修市政道路等)发生的建造、装修、包装等费用
道具购置费 模型制作费
宣传片制作费 包括售楼短片、效果图等的制作费用
物料制作费 包括售楼现场所有发放的宣传资料的制作费用
礼品制作费 指T恤、雨伞等销售礼品或纪念品的制作费用
电瓶车购买费
其它道具购置费
其它卖场包装费
(四)销售管理费 工资及福利费 包括销售人员及临时雇佣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服装、培训、工作餐饮等费用
卖场物管费 服务卖场的保洁、保安等物管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卖场的水电费等
差旅费
销售办公费 指售楼处网络费、电话费、日常文具费及其他办公费用
销售公关费
其它销售管理费
7 销售费用 一、营销费用 (五)配套设施费 车辆费 车辆购置费 为销售而购置车辆,不再用于销售时须以净值扣除营销费用
车辆租用费
车辆使用费
其它配套设施费 公交专线、学校等其他配套引入费
(六)咨询代理费 策划咨询费 就营销策划、产品销售等咨询其他公司的费用,以及向相关机构购买营销数据或资料发生的费用
销售代理费 中介公司代理销售发生的费用
其它咨询代理费
(七)其它营销费
二、售后服务费用 (一)售后维修费
(二)业主索赔损失 包含退楼损失
(三)其它售后服务费
三、物业补偿费用 (一)空置物业管理费
(二)物业管理开支补贴
(三)物业专项补贴 精品共建、会所经营、村巴运营等补贴
(四)其它物业补偿费
四、其他销售费用 (一)售楼查丈费
(二)销售合同印花税
(三)产权初始登记费
(四)销售其它费用
『玖』 现有一公共项目需要政府部门作出是否投资的决策,已知该项目的预期效益和成本如下(单位:元) 预期成本
中国的经济主要是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自由竞争和宏观调控相结合。宏观调控主要分为财政,货币和行政税收抵免,汇率,优惠,制裁和其他政策措施。经济和法律手段,及时改变市场的货币政策。
『拾』 公共投资项目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关系
(1)政府投资以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良性循环为目标,因此政府投资的主要依据是社会效益与社会成本的高低,在特殊情况下,政府投资甚至可以允许亏损。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投资通常不进入竞争领域,只能是对市场投资行为的补充。
(3)政府投资通常用于事关国计民生的公共工程和基础产业等大型项目宇长期项目。
(4)政府投资是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