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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税和税收法定的关系

发布时间: 2021-03-02 18:57:35

① 如何看待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税的关系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坚持依法治税,是国家税收工作走向法治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动员令,全面开启了依法治国“升级版”的新篇章。在依法治国新阶段大幕徐徐拉开的历史性时刻,税务部门在国家法治建设大局中必然扮演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一、依法治税需要依法治国理论的指导
依法治国与依法治税,二者均包含“治理”的内涵。只有正确理清依法治国与依法治税的辩证关系,才能加深对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税的理解,才能更好的指导税收实践,大力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建设。
1.依法治国是依法治税的前提。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和世界文明国家发展的必然趋势。依法治国是依法治税的重要保障,它的广度和深度决定了依法治税的进程。依法治税只有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并作为依法治国整体系统工程中的一个子系统工程,在与其他包括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等诸方面在内的法治子系统工程相互有机联系、互相促进的过程中才能切实开展并深入进行。
2.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依法治税既是现代税收管理的基本特征、价值诉求和评价指标,与税制改革同步而行、相互支撑,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重点。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和实现程度的重要体现,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税收活动关涉国家与社会、公民自由与法律秩序、意思自治与国家规制,是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和国家治理的核心环节,为此,必须遵循现代国家治理基本规律,将税收活动建立在法律和规则之治的基础之上。
3.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税是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是税收工作的基础、灵魂和立足点,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坚持依法治税既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也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强化和改善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建设社会主义福利国家的有效杠杆。
二、依法治税基本条件的理性构建
依法治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通过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和税收法律监督等一系列税收法律制度的创建和落实,使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的税收行为纳入法治轨道,从而实现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的良性社会秩序状态,其具体包含法律至上、权力法定、义务法定、程序法定和作为法定五个层面的含义:
1.法律至上。即在思想观念上,承认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把法律看作是开展税收工作的依据和评判税务工作的核心标准;任何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不论级别高低、职务大小,都必须服从法律的权威,而不能凌驾法律之上。这里所讲的法律,不仅仅指税法,而是泛指一切与税务相关的法律。
2.权力法定。即税务机关所具有的税收征管职权是由法律授予或设定的,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或法规授权,不能具有并行使某项税收职权。这是因为税务机关所具有的权力是公共权力,对于公权而言,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授予的,行政机关不得为之;当然法律法规禁止的,更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必然要负法律责任。
3.义务法定。即征纳双方所应承担的义务都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由哪级组织规定的,更不是由个别领导规定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所承担的义务,与其他组织和个人承担的义务有所不同,既必须履行,而且要全面履行到位,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程序法定。即税务机关执法所应遵循的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税务机关不得违反;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程序也是由法律规定,纳税人也不得违反。如果税务机关违反法律程序执法,即使税务机关所依据的实体法依据是正确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履行法律义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理,并要求纳税人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5.作为法定。即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作为方式、作为手段和作为后果都是由法律规定的。(1)作为方式法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选择作为或不作为时,不是由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主观意志来决定,而是由法律来规定;法律要求其作为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不能选择不作为的方式,相反,法律要求其不作为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也不能选择作为的方式,否则,必须承担其法律后果。(2)作为手段法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不能自行选择作为的手段,而必须根据法律赋予或设定的手段作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不同条件下采取不同的作为手段。(3)作为责任法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作为时,应对由其作为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作为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就必须作为,否则,必须承担因不作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反之,亦然。
三、当前我国依法治税的形势与环境分析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生命线。1988年,国务院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以法治税”。时隔10年之后, 1998年3月,新一届国务院又明确提出了"依法治税"。20多年来,我国依法治税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依法治税思想逐步深入人心,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成,税收管理日趋科学规范,税务人员执法水平显著提高,税收执法监督机制初步建立,全民纳税遵从意识明显增强,税收收入连年稳步较快增长。但也应当看到,影响依法治税的因素仍然较为突出,依法治税之路任重道远。
(一)依法治税外部环境不容乐观
1.税收立法存有缺憾。一是没有税收基本法,立法依据不足,对税收活动的基本规范和基本原则、税收立法权及管理权、税务机关职责权限等没有加以确认。二是立法级次低,法律效力弱,大多数以行政机关暂行条例面目出现的税法在适用效力上显得刚性不足。三是立法滞后。比如跨境税源管理事关税收主权和经济安全,国际税源的竞争,已经从征纳双方的关系上升到政府间、国家间的关系,加强反避税立法,完善反避税防控体系,捍卫国家的税收权益迫在眉睫。
2.独立司法权缺位成为制约执法行为的"瓶颈"。我国的最高法院每年都颁布大量的司法解释,实际上也在积极充当立法者的角色,但与税法有关的司法解释,除了税务犯罪的以外,几乎没有。税务机关没有独立侦察、检察和审判等权力,甚至还没有专门用于审理税务案件的税务法庭,税务司法只能依靠税收非专业性的公、检、法等机关,难以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应有的惩治。
3.行政干预频频“越位”。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从本地区利益出发,擅自出台与国家税法相违背的文件,有的越权执行减税、免税优惠政策。有些地方政府对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决心不大,措施不力,甚至出于地方保护主义而干预执法办案,涉税案件处理和执行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依法治税的进程。
4.公民税法遵从意识淡薄。从我国的税收实践看,每年因各种偷税、逃税、骗税、越权减免等造成的税收流失相当严重。2012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通过税务稽查方式检查纳税人19.1万户,共查补收入1250亿元,占纳税人主动申报缴纳税款的比例达到1.1%(以上数据源自《中国税务年鉴2013》),而实际漏征、逃缴、骗取的税款则可能超过应征税款的10%以上。全社会护税协税的意识薄弱,有些方面如主动申报涉税信息、协助配合检查意识的缺失甚至成为依法治税的重要制约因素,税收执法综合协调机制有待健全。
(二)税收法治内部环境亟待优化
1.法治管理机制不健全。在信息化建设进程中,往往孤立单纯的强调应用技术手段,忽视了管理观念、管理体制的创新;强调以技术设备的配置为主体,忽视了以税收执法水平的提高和税收管理的优化为支撑点,期望通过信息化解决征管难题。这使税收信息化建设在税收管理体制落后、低效的构架上,高技术与低产品并存,税收成本不但没有减少,反而逐步攀升,影响了执法水平的提高。
2.税务人员执法水平仍待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与能力是实现依法治税的保障。当前,有些税务干部自身法治意识不强,当工作中遇到深层次矛盾和复杂问题时,不能很好地用法律思维去分析、处理问题;执法程序不规范、税收执法权行使质量不高,文明执法以及办事的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不够强,审批环节多程序繁琐;税收违法处罚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造成权力寻租等问题制约着依法治税的具体实践。
3.政策管理和制度建设有待加强。税务机关部分内部制度存在职责界定不合理或模糊之处;政策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不高,政策执行的不统一问题还待有效解决;政策效应评估反馈的主动性不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还有待提高。
4.征管改革顺应税收法治有待深化。一段时期以来,税务机关为了服务经济发展和服务纳税人,在征管模式、服务举措等方面做出了一些新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出现了新问题,如管理职责交叉重叠造成多头监管,纳税人负担明显加重;过多地强调服务,有可能掩盖企业涉税问题的性质,导致税法刚性的削弱等。征管改革与税收法治难以呼应合拍,直接影响了依法治税水平的提高。
5.内部执法监督有待跟上。执法内控机制和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自由裁量权的应用须进一步规范;执法风险的事前防控能力还需提高;执法检查和风险防控的针对性还需加强。
四、新形势下推进依法治税的思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把"依法治国"作为全会的主题,将"依法治国"重要思想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标志着我国正式迈上依法治国的道路,也预示着依法治税的进程将进一步加快。推进依法治税,应以依法治国理论和现代先进管理念为指南,逐步理顺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各环节,兼顾影响依法治税质量和成效的内外部因素,充分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由浅入深,循序渐进,逐步建立和完善现代税收法治管理内外部体系,内外融合、相互促进,不断推动我国的税收法治建设走向深入。
(一)完善税收立法。目前,我国执行的税法、单项条例及实施细则有些规定已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和市场转型的需要,缺乏相关配套的单项管理法律条文或实施办法,税收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可操作性差,日常执法过程中出现依据不充分甚至无法可依的情况。针对这些情况,今后在税收立法方面,重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一是制定我国的税收基本法,明确税收职能、作用,税务机构的法律地位,税收立法权限划分,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务司法保障等。二是提高税收暂行条例、法规等法律级次,提高其权威性和稳定性,增加透明度。三是加快反避税立法的步伐,更好地维护国家税收主权,更好地服务对外开放大局。四是应当正视实体法和程序法各自的价值及其局限,达到实体和程序公正的统一。五是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和实施,消除恶性税收竞争,营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实现良性循环。
(二)规范税收执法。具体包括税收政策管理、税收执法管理、税收执法监督、税收争议预防调处、税收执法综合协调、法治意识和能力培育保障等,这些都是事关税收执法全局的重要内容,必须依靠税务机关自身来解决。
1.建立素质优良的队伍保障体系。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进一步转变日常执法一线的人员的执法理念、提高执法能力,树立“公正、正义、平等”的价值观和“程序、责任、服务”的权力观。完善在岗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等措施,逐步建立素质优良的税收执法队伍。
2.建立权威统一的政策管理体系。出台权威统一的政策管理平台,避免政出多门和解释不一。加强税收政策确定性问题研究,让规范性文件兼具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商品交易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稳定的税法预期。各级税务部门组建税收政策专家团队,积极开展政策解读、政策答疑、政策效应评估反馈,政策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3.建立科学合理的权力运作体系。应对税务机关内设机构和职能分工进行科学的界定,构建由政策法规调控体系、征收管理调控体系、税务稽查监督调控体系等组成的综合调控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税务权力运作体系。既要避免权力职责交叉,也要防止出现监控死角。完善重大执法事项集体审议、重大案件审理等制度,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4.建立完善税企争议调处和解体系。根据行政法平衡论原理,强调税企协调和复议环节在争议解决中的核心地位。法治发达国家绝大多数税收争议都在征纳双方的协调与和解程序中化解,进入复议或者诉讼的仅为少数个案。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复审和自动纠错机制,具有节约社会成本并切合中国传统文化“非诉”心理的优势。因此,税收和解和税收行政复议,应成为今后税收法治和解决税收争议的主渠道。
5.建立严格到位的执法责任追究体系。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依法确定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考核执法质量,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一项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实施税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需要在岗位职责、工作规范、考核评议、责任界定、过错追究等方面开展工作。要将执法责任考核指标量化、考核程序细化,追究方式相对固化。借助科学合理的现代化手段,准确界定税务行政执法责任。
6.建立高科技信息技术支撑体系。税收信息化是利用现代科学技术规范税务行政执法的重要载体和手段,是加快依法治税的重要方法之一。要结合实际,逐步扩大电子信息在税务行政管理中的涵盖面,提升网络速度,加强网络运行安全,完善税银库体系建设,简化多元化申报手续,强化以票控税、信息管税,拓展税控设备的使用面,形成一个自然运转、自动比对、信息对称、协调均衡的工作格局。
7.建立规范高效的绩效考评体系。建立规范务实的执法考核评价体系。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要求,确定税务工作的法律评价体系和标准。这个法律评价标准具体包括执法指标、普法指标、法律监督指标、公共安全指标、社会参与指标、法律资源指标、法律服务指标、基础指标等内容。实施切合实际的税务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优劣的评价标准,及时评价税务人员执法行为,并实行能级管理、分类管理和考核奖惩。并将考评结果列为干部尽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三)健全税收司法。随着税收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税法内容也会越来越丰富,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的复杂程度也会越来越高,对审理涉税案件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也会越来越高,这就需要既有税收业务知识、又精通法律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来审理税收案件。因此,在全国设立税务法庭,专门负责税务案件的诉讼和审判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为了从根本上增强打击犯罪、震慑犯罪的目的,应顺应实际需要,尽快建立专门的税务警察队伍,专司涉税违法犯罪案件处理。
(四)加强执法监督。一是加强税收执法的外部监督,主要强化五个层面的监督:党的监督,即各级党委、纪检机关对税务机关、税务干部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对税务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即各级政府及政府的专业监督部门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司法监督,通过各级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社会监督,指社会团体、新闻舆论、人民群众等社会各方面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二是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监督,发挥纪检监察和督察内审的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经常性的税收执法检查和税收专项执法监察,对税收执法权的运行实施全过程监督,确保权力运行到哪里,对权力的规范和制约也就延伸到那里,从而做到把问题尽可能地消灭在萌芽状态。健全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优化税收执法程序,完善执法风险内控机制,充分运用内控机制信息化手段,强化监督管理。同时,根据税务执法行为的时间和性质,加强重点环节、重点部门、重点岗位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五)净化法治环境。税收法治外部环境是一个涵盖社会、经济、人文等各方面因素的综合概念,主要包括全民的纳税意识、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法律文化背景等,净化税收法治环境是一项系统工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创新税收宣传方式方法,拓展税收宣传渠道,让税法真正走进千家万户,不断增强纳税人的纳税诚信度和遵从度。二是增强国家行政的透明度,公开税款的用途,让所有纳税人明确自己的纳税权利和义务,向纳税人提供持续、便捷、文明、及时的服务,让公民切实感受到纳税人的光荣与尊严。三是理顺国家行政经费管理制度,规范行政收费,推进税费改革。四是从法律层面明确其他社会经济部门对税务管理应负的义务和责任,并通过有效的监督机制来保障落实,逐步形成全社会护税协税的良好局面。

② 如何处理依法治税与保障和谐稳定的关系62

近年来,税务机关各级领导和普通税务人员依法治税的意识逐步树立,税收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在税收执法过程中更加注重纳税人的权益保障,税收征纳关系更加和谐。当前,各级各部门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创建和谐社会,确保社会稳定提出了更严厉要求。如何处理好依法治税与确保和谐稳定的关系,成为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

一、税务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

税务机关是政府担负税收征管职能的部门,其基本职责是依法征收税收,确保财政收入。税务机关在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方面的主要责任应该是,确保依法行政,不违法行政。防止不作为或者乱作为侵害纳税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引发社会矛盾,造成不稳定。

二、税务机关维稳现状

有以下事例可以说明当前税务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形势。

(一)某局2009年出现一起信访案件,上访人为某村村民,反映该县地税局在几年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收缴农业税一事。事件的起因是信访人因与村社干部有矛盾纠纷,拒不缴纳应缴的农业税,税务机关在屡次催缴无果的情况下,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审查后进行了强制执行。事隔几年后,当

事人就此事进行上访。县委、政府领导和信访办将此事交由地税局处理,地税局非常重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接访处理。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当时的处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机关并无违法违规的过错,按照要求对上访人进行了回复并向政府做了报告。但上访人不接受,坚持上访。为最终解决这个问题,政府、法院、地税共同协商,最后基本上全面满足了上访人的诉求后得以达成息诉协议。

(二)2005年,某局对辖区内一纳税人拒不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一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依法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当事人邀约亲友从2006年开始进行上访,税务机关接访后多次进行政策宣传解释,政府有关部门也组织法院、司法局、地税局共同接访,均无法息访。2009年,当事人以上京上访进行要挟,县政府要求务必做好息访工作。最后,地税局和政府共同出资满足了上访人的要求。

(三)2011年,某局稽查局查处一起税收违法案件,纳税人逾期不履行补缴税款和缴纳罚款的决定。税务机关多次以书面形式进行催缴,仍然没有履行。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做出强制执行收缴税款的决定,并拟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收缴罚款。县局就此事向县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报告,县领导考虑当时接近年末,要求暂缓进行。拖延到2012年,税务机关拟再次启动强制执行措施时,纳税人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税务机关表示,如果强制执行,企业将组织职工到政府集体上访;

恰遇此时政府又发出通知,要求各部门高度重视维护稳定,排查一切不稳定因素,确保省十次党代会召开之前不出问题。由此税务机关只好再次搁置该项工作。

综合以上事例,税务机关税收执法工作中,并不能简单强调依法治税,需要充分考虑依法治税的潜在风险,否则将付出经济乃至政治上的代价。

三、如何处理依法治税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

当前,我国面临国际国内复杂困难局面,经济高速发展积累了巨大的物质财富,同时也积累了诸多社会矛盾,社会大众仇官仇富意识逐步蔓延,而个人自我意识逐步增强,特别是在各类媒体广泛引导下,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愿望更加强烈。与此相对应的法律、制度保障并不完善,个人维权途径狭隘,维权方式简单。与司法与行政救济措施比较,更多人相信“官、关”两道,遇到问题首先想到找关系疏通、勾兑,没有关系或关系渠道不能解决则转向找官方,在乡镇的找书记、找县长,在城市的就找市长、省长,乃至进京。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上访工作,将上访工作列入到各级政府考核问责的重要内容,一旦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就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使得各部门对于维稳工作高度重视之下走向了高度紧张,在出现可能引发不稳定的苗头时便全力以赴,千方百计不计成本地将事态加以控制解决。
某乡镇一书记和镇长曾跟我说,在处理一起农民之间土地纠纷过程中,政府花费的人力物力包括给上访人的现金已远远超过事件

本身涉及的金额;上访人在得到好处后产生了政府怕上访,只要肯上访就有好处拿的认识。这类现象的也确实带来了鼓励上访的负面效应,信“访”不信“法”成为普通大众的一种习惯。

面对这样一种形势,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切实依法履行征税职责,另一方面要确保不发生任何引发不稳定的事件发生,如何兼顾二者值得认真研究分析。

以上观点由于思想认识水平不高,难免偏颇或错误,希望在本次学习中能够得到老师和上级领导的答疑解惑,敬请赐教!

乐至县地方税务局 郑永胜

③ 我国实行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之间是不是存在着矛盾

我国实行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之间即矛盾又统一。如何坚持依法治税,增强科学税收管理观,正确处理好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两者关系,已成为值得新时期地税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

④ 如何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与依法治税

一、自觉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熟练掌握我们应知应会的税收法律法规,筑牢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思想基础,着力建设一支忠于法律的税收法治工作队伍,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氛围,自觉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始终。

二、要以法律精神统领法律条款。

吃透每一部税收立法的精神,立足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做到行政执法既合法又合理,体现公平正义。向社会公开“权力清单”,明确税务行政权力的界限,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全面推行税收风险管理,做到“执法全程记录”,确保执法程序一致,操作流程相同,执法后果相当,实现税收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

三、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治税。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大背景下,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支柱性组成部分。国税总局明确指出,依法治税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重点。依法治税是实现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的有力保障,是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的必要手段,也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我们要把“法治”原则摆在首位。将“依法治税”确定为地税“依法治税、信息管税、服务兴税、人才强税、廉洁从税”发展战略之首。

具体说来,在下一步的工作中要明确岗位职责,解决“做什么”的问题;明确工作规程,解决“怎么做”的问题;以开展绩效考评为关键,解决“做得怎么样”的问题;以完善内控监督、严格过错追究为保障,解决“做得不好怎么办”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完备的税收制度规范体系、高效的依法行政执行体系、严密的依法行政监督体系和有力的依法行政保障体系。

⑤ 依法征税的含义及作用,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关系

税收法定主义以对征税权力的限制为其内核,与罪刑法定主义一起在近现代历史发展中回分别担负着维护人民的财产权答利和人身权利的重任。它不但构成了法治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从渊源上说,还是现代法治主义的发端与源泉之一。同时,税收法定主义要求必须以宪法明文规定的形式而得以体现,故又与建立现代民主宪政的历史密切相关。
个人认为应该是依法治税的含义和作用吧!

⑥ 什么是税收法定原则

所谓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税收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征税;纳税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它肇始于英国,现已为当今各国所公认,其基本精神在各国宪法或税法中都有体现。
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税种法定。这就是说,税种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一个税种必定相对应于一税种法律;非经税种法律规定,征税主体没有征税权力,纳税主体不负缴纳义务。这是发生税收关系的法律前提,是税收法定原则的首要内容。
2、税收要素法定。这指的是税收要素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所谓税收要素,具体包括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地点、减免税、税务争议以及税收法律责任等内容。税收要素是税收关系得以具体化的客观标准,是其得以全面展开的法律依据。因此它成为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
3、程序法定。其基本含义是,税收关系中的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所依据的程序要素必须经法律规定,并且征纳主体各方均须依法定程序行事。
其具体内容包括三个部分:税种法定、税收要素法定、程序法定。中国宪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中都有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在即将制定的税收基本法中亦应明确规定。

⑦ 如何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纳税服务的关系

近年来,税务系统推出了一系列为纳税人服务的新举措。纳税人普遍反映办税环境好了,服务手段多了,办事效率高了,体现了共创和谐的时代气息。我局近期开发应用了“执法与服务内控评价系统”,由纳税人参与 对我局税务人员纳税服务、执法水平给予评价,这对我局税务人员纳税服务水平和执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税务人员在优化纳税服务、税收执法中如何正确处理好纳税服务与依法治税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纳税服务作为综合性和管理型的税收征管工作,是对税务机关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各项服务的行为要求。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核心和灵魂,税务机关在依法实施税收管理的同时,已渗透了对纳税人的服务。依法治税和为纳税人服务在税收管理中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服务不是脱离执法而存在,而是以依法治税为前提,越是依法严格管理,越有利于组织税收收入,越有利于纳税人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 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把依法治税与纳税服务有机结合起来,需要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要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思想,把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各个环节,以提供高质量服务为目标,不断拓宽服务渠道,丰富服务内容。通过多种形式的服务,及时解决纳税人的合理要求,把纳税服务渗透到日常管理和依法行政之中。 二是处理好内容与形式的关系。要牢固树立纳税服务形式与内容高度统一的理念,绝不能只追求形式而忽视内容。也就是说,深化纳税服务就是要通过必要的形式来实现丰富的内容,使形式与内容高度统一起来,为纳税人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 三是处理好被动服务与主动服务的关系。要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着重把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公开,作为主动服务的热点,尤其在落实税收政策方面,税务机关只有准确把握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控意图,将税收政策的效应全部释放出来,最大限度地实现引导纳税人科学发展的本质意图,减少纳税人由于了解政策不及时或不全面而出现的涉税问题。 四是处理好严格执法与优质服务的关系。

⑧ 依法治税的内涵

1、明确了依来法自治税与依法治国之间部分与整体,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依法治税只有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并作为依法治国整体系统工程中的一个子系统工程深入进行。正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法律事务部专家小组所指出的,“法制是一个超越税收的概念。依法治税取决于整个法律制度的发展,但税收这一领域足以显示法制的优越性和要求[3] 。”
2、突出了依法治税的核心 内容 和手段——税收法制建设。税收法制建设本身就是一个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以及法律监督等在内的统一体,其内容亦极其广泛和丰富。
3、指出了依法治税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和根本目标——“税收法治”。
4、将“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置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之前,表明了依法治税的重点在于前者。
5、表明了依法治税和税收法治二者间的关系: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前者是过程,后者是状态。

⑨ 依法治国与依法治税的关系

依法治税:“新”在观念 “常”在落实

“依法治税”是随着1997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而确立的,其标志是1998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客观地说,这一方针虽然提出已久,但一些领域和部分机关仍然没有对其形成准确认识,在实践中未能全面有效贯彻,呈现税收法律供给明显不足、可操作性不强和执行状况不佳的状况,甚至局部产生按指标征税而非依法征税的现象。笔者认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格局下,应当着力打造依法治税的新常态。
新常态之“新”在于观念。过去,社会上有一种观念认为,依法治税就是征税机关要按照法律来征税,税法是政府用来管理纳税人的法律。而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大背景下,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税法变成用来授予、规范和监督政府征税权的法律。作为一种公共财产,税收来源于纳税人,最终服务于纳税人,也经由法律体现纳税人的意志。对此,全会公报专门强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这启示我们,人民群众不再是依法治税的被动受体,而是权利主体和最终归宿。申言之,依法治税观念之“新”,就在于从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从管理到法治,从治民之法到治权之法。
新常态之“常”在于落实。有人认为,现在的核心任务是加快税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税收法治是第二位的。对此应看到,依法治税不能只停留于观念和口号,而应当成为税收活动实际奉行的日常准则。推进依法治税和深化税制改革并不矛盾,二者应当是协同推进、一体两面的统一过程。一方面,依法治税是改革要实现的目标。相比服务于经济市场化的1994年税制改革,本轮税制改革的目标是治理现代化,因而完善法治自然是改革的题中之义。另一方面,改革要在依法治税的框架下进行。全会公报明确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这表明“改革突破法律”的做法将告终结,法治将成为税收乃至整个社会生活的常态。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语境下重提依法治税,虽然语词未变,但却在立场、内涵、范围和要求上都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法谚有云:“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全会公报也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依法治税的终极目标,就是要让税收法治成为信仰,成为征纳双方共同的内心认同。在此基础上,就可以消解纳税人的对抗情绪与税收焦虑,内在地提升其税法遵从,营造合作、互动的税收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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