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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冤案

发布时间: 2021-03-02 09:24:56

⑴ 陈满冤案从依法治国的角度看司法机关应有的反思是什么

现在虽然是我们在大力提倡依法治国,向法制化社会迈进,但是种种原因导致普法脚步踟蹰不前,说实际点,我们连法制的平台都还没有迈上,

⑵ 近年来国内出现多起冤案,虽然得到昭雪获得国家赔偿,但是如果不启动对当年办案人员的追责,今后只会出现

我只能说这并不是一个好解决的问题,在现有装备和警情的情况下,很是无法处理。

⑶ 分析呼格吉乐图冤杀案件,谈谈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

纠正呼格吉勒图等冤假错案,我认为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敢于认错、敢于负责的精神,体现了司法进步。当然,发生冤假错案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有关部门应当引以为戒,要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当初此案在短短61天时间里,就走完了刑拘、批捕、起诉、一审、二审、死刑执行的程序,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没有得到保证,在证据严重存疑的情况下,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匆匆处决。
这次《决定》再次重申: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这些字,不是普通的字眼,字字后面都有难以计数冤案的教训和无辜者的血泪;守住了这几个字,就能杜绝冤案,否则就是公正底线的崩溃。这些年从赵作海案到浙江叔侄冤案,再到念斌案,案情虽然不同,但总还是法官没能坚持“疑罪从无”这四个字。
其次的问题是,司法底线没能守住,“冤案”发生了怎么办?《决定》明确“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但此案中从“真凶出现”到如今已经有9年,却刚刚等到重审的机会。这次《决定》也提出“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但我们希望此案在重审的之后,尽快启动责任官员的问责机制。
更要思考的另一个问题是,呼格吉勒图的亲属目前一直在上访。这给亲属本人、给信访机关都带来了压力。“诉访分离”也是这两年明确的改革目标,这次《决定》也予以重申。但“诉访分离”的前提,是司法机关要做好分内的事。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时就应启动重审程序,所以本案早在2006年“真凶认罪”时就应重审,而此案却一直处于在法律程序之外的“重新调查”中,这说明法律有被架空的可能。司法不能起到终局解决的作用,上访就是必然的结果。不肃清司法积弊、不解决“存量问题”,诉访分离的改革目标就无法实现。
愿呼格吉勒图案的重审,成为落实依法治国精神的最新案例。

⑷ 结合平反冤假错案谈谈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靠缘分。

⑸ 造成呼格吉勒冤案对建设法制中国有何现实意义么

十几年后,呼格吉勒图案终于迎来无罪的正义审判,呼格的父母也在有生之年看到正义的阳光。整个案件让人看着有一种烙着时代印记的痛惜,也深刻感觉到国家法治的进步。
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严打运动,其大环境是国家法治的不健全以及充满人治气息的社会背景,出现呼格吉勒图案这样的事情想必也不是个案,刑讯逼供、不注重证据、程序意识缺乏、轻罪重判、快抓快审快判这样的执法司法方式,估计在那个时代是一种普遍的做法。简单的将责任推到警方一家身上,不公平也不合理。必须注意到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影响刑事诉讼的还有检方的案卷审核、提起公诉,以及法院审理查明以及最终判决。
我们在感叹一个生命在十几年前蒙冤抱恨而死的同时,更多应反思这样的悲剧会不会重复上演。这一切,就在于靠健全的法律体系、严格的执法司法办案程序、严密的法治监督制度等等。或许,这才是呼格吉勒图案带给当下中国的现实意义。
首先,必须看到呼格吉勒图案带有明显的时代印记,反映了当时社会法治的落后。历史总是在发展中进步的,中国的法治进程也不例外,必须看到这是一个不断发展、反思、完善的过程。呼格吉勒图蒙冤而死到十几年后获得清白,这一过程本身就说明了国家法治的不断进步。从这个意义上讲,呼格吉勒图案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会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它好比一个分水岭,荡涤了过去、铺就了未来,坚定了人们对法治、对公平正义的信心。
第二,呼格吉勒图案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当下的中国,没有什么价值观比“公平正义”几字更加富有感召力,历史上中国人根深蒂固的“不患寡而患不均”正是这样的道理。当前,网络上对当年有关办案人员的追责声音此起彼伏,有关部门也启动了追责程序。但是应当看到,当时那个时代的办案人员以及办案条件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时过境迁之后的追责虽无可厚非,但也理应考虑当年的大环境,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以理依法处理,如何避免类似的人间悲剧再次发生才是当下我们需要做的更重要的事情。呼格吉勒图案重审无罪让人看到了权力机关敢于正视自身问题、勇于承认错误的勇气和胆量,这无疑是一大进步,让人看到了法治中国前行的脚步。
第三,呼格吉勒图案进一步收紧了公检法人员头上的紧箍咒。中国的执法、司法机关存在的一些问题历来受人诟病,诸如执法不公、徇私枉法等等。近些年来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国家层面规范和加强了对公检法的管理以及法律、纪律约束,这些变化相信每一个人都能看到。呼格吉勒图案广受社会关注,无形中也给当年的案件承办审判部门增加了很大压力,但是以一种开放的心态敢于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本身就是一种进步。把陈年老账翻出,并不是要无事生非,而是体现了一种实实在在的进步,这样的做法与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依法治国的决定不谋而合,其深远意义在于警示和教育每一位办案人员:与你的职业一生相伴的是职业责任和终生追责制度,这无疑会成为办案人员头上的紧箍咒,有效避免下一个呼格吉勒图刺痛我们的内心。

⑹ 点子大王何阳的冤案是怎么回事

那可不是冤案,简单来说就是他吹了个牛,人家信了,结果给他钱,他办不了事,最后翻船了。

⑺ 内蒙古呼格吉勒冤案,十年冤案,根据依法治国为依据,对此有什么看法

就是个空话,依法能有冤案、

⑻ 呼格吉勒十年冤案,根据依法治国为依据,对此有什么看法

依法治国纯粹扯淡。

⑼ 如何实现依法治国,以聂树斌案为例

一、聂树斌案改判无罪具有重大意义,堪称我国刑事司法历史中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
首先,聂树斌案改判无罪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中实现的。案件从2005年王书金出现、聂树斌母亲张焕枝不断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异地复查、听证、决定再审到最终宣判,虽然步履艰难,但始终在向正确的方向推进。冤错案件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严重影响法律尊严。中央政法委于2013年7月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2014年10月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要求完善再审制度,解决再审启动难、改判难问题。没有这些重要精神和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聂树斌案改判是不可能的。此案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的刑事司法制度走向文明的代表性案例。
其次,聂树斌案再审无罪,彰显了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重塑司法公信力、纠正冤假错案的坚定决心,以及敢于直面错案疑案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及负责复查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承办人多次表示,聂树斌案件的复查、再审要经得起真相与历史的检验。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从不缺席。改判体现了一种审慎的司法观念。虽然聂树斌已无法复生,但今天的改判是对其家人多年不懈努力付出的慰藉。
再次,聂树斌案再一次为“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原则作了有力的背书。据统计,党的十八大以来,近三十余件重大冤假错案得到纠正,许多案件是按“疑案从无”的原则改判的。“疑罪从无”是人权保障理念的内在要求,是程序法治原则的重要体现,是遵循司法规律的必然要求,也是防范冤错案件的唯一选择。聂树斌案案发时间长、证据灭失多,查清事实和证据的难度极大。在案件复查过程中存在多种不同意见与观点。从公布的现有证据来看,既不能证明王书金是真凶,也不能否定公安机关认定聂树斌具有作案嫌疑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坚持“疑罪从无”改判无罪,为未来的司法活动提供了准则和标杆。
第四,聂树斌的复审、改判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中立裁判、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坚定立场。现代刑事司法体系以审判为中心,人民法院坚守司法中立,树立司法权威。聂树斌案长期以来受到社会、媒体和法律学术界的关注,舆情复杂多变。无论舆论如何,审判活动关注的核心始终是证据和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定异地复查、再审过程严谨、审慎,坚持证据裁判,对案件保持了超然和客观的态度,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无私、不偏不倚、居中裁判。
二、聂树斌案改判过程中旨在保障程序正义的各项制度探索,为公正司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是使案件迈向公平正义的重大程序推动。提审作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已经二审终审的刑事案件为数不多,足见其对提审案件慎之又慎。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本案,是对此案迈向公平正义的重大程序推动,也是对民声民意、社会关切的有效回应。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异地复查案件,有效避免了自错自纠和久拖不决。因聂树斌案在河北省一审、二审,被告人家属多年申诉无果。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这在我国刑事诉讼历史上非常罕见。聂树斌案被异地复查,最大程度保障了复查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聂树斌案开启了疑案异地复查的先例,指出了冤假错案纠偏的示范路径。
再次,复查、再审环节充分保障当事人参与权、阅卷权和公众知情权,召开听证会等有益形式,为处理社会有广泛影响的重大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复查过程中,充分保障代理律师阅卷权,确保其能够完整复印、拍摄聂树斌案及与之紧密相关的王书金案卷宗。举行聂树斌复查工作听证会也是一种有益的制度创新。听证会邀请了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法院监督员、妇女代表和基层群众代表等广泛参与,检察院派员监督,法院官方微博全程图文直播,听证人员填写不记名意见表等做法,都体现了处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总结聂树斌无罪案的沉重教训,完善刑事冤错案件预防与纠错制度
刑事误判、错案的后果极为严重,不仅会对那些被错误定罪的人及其家庭造成严重伤害,也会对司法公信力乃至国家形象造成严重伤害。特别是对错杀、冤杀的情况,其代价是无法挽回的。聂树斌案无罪案,再一次警示严格规范司法的重要性。
首先,要坚持从司法规律出发贯彻落实刑事诉讼制度,消除冤错案件发生的土壤。
聂树斌案的出现,固然有着上世纪90年代办案科技力量不足、水平有限、执法规范化建设欠缺等方面的原因。但是任何时期发生冤错案件,都同样是一个悲剧。查办该案过程中存在的不当、错误的执法理念、执法方式都值得再次反思。如原判对聂树斌案定罪主要依据是聂树斌本人口供,凸显了口供为中心的办案思路和“笔录中心主义”的证据审查模式。以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和“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为标志,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确立了保障人权、疑罪从无、证据裁判、从严掌握死刑案件证据标准等原则和制度。但是,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依旧存在着过于重视口供、有罪推定,甚至刑讯逼供、变相刑讯逼供等不当理念和行为,应当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不再制订“命案必破”等可能导致司法不公,违反司法规律的不合理考核指标,防止因急功近利追求办案效率而造成冤错案件。
其次,以聂树斌案的平反为契机,推进完善刑事案件纠错机制,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和证明标准体系。
聂树斌案虽然平反了,但是应该看到,这起案件平反的原因是偶然的,是王书金这个“真凶”或者“疑似真凶”落网、招供,并进入舆论视野后才成为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而无论是此案“真凶落网”还是其他案件“死者复活”,都是小概率的事件。然而,刑事错案的纠正不能依赖“偶然”。要明确推翻有罪生效裁判的证据标准。从“有错才纠”走向“有疑即纠”。“有错才纠”是目前我国司法在再审程序上的基本观点,其对于再审启动条件的要求极高。而“有疑即纠”对于再审启动条件的要求显然降低。聂树斌案成为多年的“疑案”,在复审、听证阶段控辩双方存在的分歧主要是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应当明确“疑罪从无”的“疑点”需要证明到何种程度即可作为无罪处理。为确保有错必纠,要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查阅聂树斌案完整卷宗,一直成为困扰该案代理律师的最大难题,当事人、辩护人依法享有的阅卷权等程序性权利要充分保障。对于重大、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要将听证程序进一步规范化、常态化,保障公众知情权。

再次,正视和正确认识冤错案件的存在,特别是疑罪从无案件,要“权责统一”明晰错案责任,完善司法责任制。
“刑事司法的最高境界是无冤”。但是无论过去还是现在,完全避免冤错案件几乎不可能。例如在美国,根据密歇根大学法学院的统计,1989年到2013年之间,至少有1188名曾经被判处有罪者因出现新证据被改判无罪,每年约60-80名服刑犯人被改判无罪,但这只是冰山一角。对于保留死刑的我国和美国等,都存在着错杀的可能。而凶杀、强奸等特定犯罪在冤案中占有相当比例。对于冤错案件,追责程序是督促和预防冤错案件的制度保障,同时“权责统一”是现代法治的重要标志,其基本要求就是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对冤假错案的追责,要公开透明,主动回应社会关注。冤假错案的追责同样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明晰责任。

望采纳我的回答。

⑽ 孙善武案重审,好人不能被冤枉,坏人不能被放过,依法治国才是根本。

孙善武冤案吧:http://tieba..com/f?kw=%E5%AD%99%E5%96%84%E6%AD%A6%E5%86%A4%E6%A1%88&ie=utf-8胜读十回年书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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