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Ⅰ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Ⅱ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出台过程
2014年2月13日,国家环保部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送审稿)》。内
2014年4月、5月,计划编制组由容环保部污防司牵头,赴北京市、浙江省调研。
2014年6月11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的计划草案已报请国务院审议。
2015年2月13日, 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环境保护部副部长翟青出席并指出,“水十条”已经进入报批程序 。
2015年2月,获得国务院常委会通过,有望在4月出台。
2015年4月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Ⅲ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什么时候发布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锁定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最早叫“水计划”,因为要与已经出台的“大气十条”相对应,改为“水十条”。环保部所属中国环境规划院是“水十条”编制组牵头单位和主要技术支持单位。
2015年2月,获得国务院常委会通过,有望在4月出台。据测算,“水十条”投资将达两万亿元。经过多轮修改的“水十条”将在污水处理、工业废水、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等多方面进行强力监管并启动严格问责制,铁腕治污将进入“新常态”。
Ⅳ 被称为“水十条”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主要考核指标有哪些
到2020年,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超过70%。
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
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
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70%。
京津冀区域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力争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
到2030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95%。
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
Ⅳ 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十条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到2020年,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超过70%。
地级及以上城市版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权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
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
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70%。
京津冀区域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力争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天猫美国普卫欣提示:雾霾天气出行记得做好防护。
到2030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95%。
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
Ⅵ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介绍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1》“水十条”最早叫“水计划”,因为要与已经出台的“内大气十容条”相对应,改为“水十条”。环保部所属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环境规划院,CAEP)是“水十条”编制组牵头单位和主要技术支持单位。据测算,“水十条”投资将达两万亿元。经过多轮修改的“水十条”将在污水处理、工业废水、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等多方面进行强力监管并启动严格问责制,铁腕治污将进入“新常态”。2015年2月,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水十条》,4月2日成文,4月16日发布。
Ⅶ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38项措施 具体 哪些
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一些地区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十分突出,影响和损害群众健康,不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国家水安全,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京津冀区域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左右,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力争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
到2030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美国进口普卫欣天 猫有效防雾霾
Ⅷ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是规范性文件还是法规
水污染来防治行动计划源 锁定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最早叫“水计划”,因为要与已经出台的“大气十条”相对应,改为“水十条”。环保部所属中国环境规划院是“水十条”编制组牵头单位和主要技术支持单位。
2015年2月,获得常委会通过,有望在4月出台。据测算,“水十条”将达两万亿元。经过多轮修改的“水十条”将在污水处理、工业废水、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等多方面进行强力监管并启动严格问责制,铁腕治污将进入“新常态”。
Ⅸ 如何解读《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五水共治 、美化浙江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4月16日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以下简称《计划》)。《计划》共10条35款、76项238条具体措施,每一项均落实到部委负责,整体责任分工明确,各项要求可实施、可考核、可追责。
《计划》提出,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计划》从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强化科技支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十个方面开展防治行动。 《计划》明确,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计划》强调,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计划》要求,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计划》要求,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