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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基础

发布时间: 2021-02-28 18:15:11

❶ 什么是卫生法学它调整的内容有哪些

卫生法学是卫生法是一门新兴的正在发展中的交叉学科;。该课程是医学教育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课程改革的重点内容。
通过卫生法学教学使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了解与医药卫生有关的法律制度,明确自己在医药卫生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进行监督执法,同违法行为做斗争。
卫生法学内容主要包括:卫生法学基础、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执业医师、执业药师、执业护士管理法律制度、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食品卫生法律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公共卫生监督法律制度、药品管理法律制度、医院管理法律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血液及血液制品法律制度、母婴保键法律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等。

❷ 卫生法学的概述

卫生法学内容主要包括:卫生法学基础、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执业医师、执业药师、执业护士管理法律制度、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食品卫生法律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公共卫生监督法律制度、药品管理法律制度、医院管理法律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血液及血液制品法律制度、母婴保键法律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等。

❸ 卫生立法的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原则

卫生法实行预防为主原则,首先是由卫生工作的性质所决内定的,其次是由我容国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

2、卫生保护原则

卫生保护是实现人的健康权利的保证,也是卫生保健制度的重要基础。卫生保护原则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人人有获得卫生保护的权利;第二,人人有获得有质量的卫生保护的权利。

3、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原则,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配置卫生资源,协调卫生保健活动,以便每个社会成员普遍能得到卫生保健。

4、患者自主原则

保护患者权利的观念是卫生法的基础,而患者的自主原则是患者权利的核心。



(3)卫生法学基础扩展阅读:

(一)制订和执行卫生法规时需要现代医学技术。

(二)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防止各种有毒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和危害。

(三)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医疗卫生的方向,确保医疗卫生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

❹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什么

我国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一)
“义务本位”原则
(二)
合法性原则
(三)
合理性原则
(四)
应急性原则

❺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什么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人们在从事卫生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各种准则。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预防为主原则

卫生法实行预防为主原则,首先是由卫生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次是由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

2、卫生保护原则

卫生保护是实现人的健康权利的保证,也是卫生保健制度的重要基础。卫生保护原则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人人有获得卫生保护的权利;第二,人人有获得有质量的卫生保护的权利。

3、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原则,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配置卫生资源,协调卫生保健活动,以便每个社会成员普遍能得到卫生保健。

4、患者自主原则

保护患者权利的观念是卫生法的基础,而患者的自主原则是患者权利的核心。

(5)卫生法学基础扩展阅读:

卫生行政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是一项非常原则。

卫生行政应急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制的重要内容,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人民生命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卫生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具体措施。

国家和社会在运转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紧急情况,如战争、重要疫情、新型疾病的流行等。这些情况的发生,可能威胁国家的安全、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在正常的宪政、法律体制难以运转的情况下,卫生行政机关采取的必要的应急措施,即使没有法律规定或与法律相抵触,也应视为有效。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卫生法

❻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的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也即卫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行政法制原则,是指贯穿于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和卫生行政关系当中,指导和制约卫生行政立法与实施的卫生法制的基本精神和准则。
和其他法律法规一样,卫生行政法须遵循的原则也很多,但根据不同的层次,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第一: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卫生行政法的最高原则,他规定了卫生行政法的发展方向、道路和根本性质。
第二,国际法原则。在我国没有加入WTO前,国际法只是我们应当遵循的一种国家行为准则,对我国的立法与执法影响力不是太大;我国加入WTO后,由于WTO规则对各成员国立法、执法的约束,国际法原则特别是WTO规则原则也成为我国卫生行政立法、执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第三,卫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卫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位于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国际法原则之下的,产生于卫生行政法并指导卫生行政法的创立、实施的、贯穿于卫生法律规范和卫生行政关系当中,指导和制约卫生行政立法与实施的卫生法制的基本精神和准则。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义务本位’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应急性原则”等等。
第四,卫生行政法的其他原则。
在此,我重点介绍我国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一)“义务本位”原则
所谓“义务本位”,是指“义务”是人(国家、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与生(设立)俱来的一种“责任”即“天赋的义务”,是根本性的、第一位的即“本位”;“权利”或“权力”,只不过是为人们“履行义务”服务的,是保障人们“履行义务”手段或者工具。“义务本位”思想与西方资产阶级学者推崇的“天赋人权论”是相对对立的。“义务本位” 思想与我国的“权利(权力)义务相一致(统一)”的法制原则也是不同的。我国的“权利(权力)义务相一致(统一)”法制原则,虽然没有明确“谁是本位”,但从大多数法律规定来分析,其是将“权利(权力)”确定为本位的,不是“统一”的;而“义务本位”思想是把“义务”确定为“本位”的。
卫生法中的“义务本位”原则,是指“义务本位”的思想和原则,是我国的卫生行政机关和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一切行为的准则。其具体要求是:卫生行政机关和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应把“履行义务”、“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所在岗位的第一位的、义不容辞的职责或责任,“义务”是根本性的、是本位。而依法行政或行使权利则是为自己履行义务服务的,是保障自己“履行义务”的手段和工具。
“义务本位”思想和原则,贯穿于我国现有卫生法律体系中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中。例如,我国《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法。”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制定的医疗机构。”再如:我国的《执业医师法》第三条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对医务人员医德规范的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了“义务本位”原则的基本要求。此外,卫生法规定的“依法行使职权”等,也都体现了“义务本位”原则的基本要求;等等。
可见,根据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性质和大多数主体的基本职责,“义务本位原则”不可辩驳地应是我国卫生法的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应坚决落实、深入宣传“义务本位原则”;应当在学校特别是医学类学校中广泛开展“义务本位”教育,使“义务本位”思想在中华民族全体成员特别是青少年人的思想意识中深深扎根,并开花结果;应当使中华民族全体成员都自觉以“履行义务”为荣、以不履行义务为耻,从而从根本上消除“官僚主义”、“霸权主义”、“土皇帝”等腐朽思想!
“义务本位”思想与西方资产阶级学者推崇的“天赋人权”论,有着根本的区别:“天赋人权”论,是以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卢梭为代表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于17-18世纪提出的一种理论,其主要观点是:人生而具有生存、自由、平等的权利,和追求幸福、财产以至反抗暴政的权利。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就是以“天赋人权”论作为理论基础的。
“义务本位”思想与西方资产阶级学者推崇的“天赋人权”论的主要区别在于:“义务本位”思想尊崇“义务”是人(国家、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与生(设立)俱来的一种“责任”即“天赋的义务”,是根本性的、第一位的即“本位”;“权利”或“权力”,只不过是为人们“履行义务”服务的,是保障人们“履行义务”手段或者工具。意在“从灵魂上”改变人的“以我为中心”、“个人权利为中心”、“本位主义”、“追崇权利(权力)”的思想意识,培养以“履行义务”为荣、“不履行义务”为耻的“服务型”“人才”、“政府”、“国家”;而“天赋人权”论,则是主张“以个人权利”、“国家权利(权力)”为中心,使人们(政府部门、国家)产生“个人(本政府部门、国家)权利(权力)第一”的思想,只能将人们(政府部门、国家)“造就”成“权利(权力)的崇拜物”、“个人主义者”、“霸权主义者(国家)”。“天赋人权”论的根本错误在于:它忽视了“纯粹的权利(权力)是不存在的”, 而且不“履行义务”就得不到、也不享有“权利(权力)”这一最基本的常识!
(二)合法性原则
所谓合法性原则,即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我国卫生法是国家行政法体系的组成部分,行政合法性原则当然也是卫生行政法原则。合法性原则在卫生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是国家卫生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在具体工作中贯彻卫生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我国的卫生行政机关的立法时要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实行行政管理时不仅要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同时,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对卫生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卫生行政权或职责是基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才存在的
卫生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其法定的权限内行使职权(责),没有法律根据的职权是不存在的。例如,公安机关从事卫生行政机关的卫生管理活动,则违法合法性原则。此外,法定权限是不允许非法超越的,“超越职权”等于违法。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超越职权”,是司法审查的一个重要内容。
2.卫生行政权必须依法行使
依据法律行使职权,是行政合法性原则为行政主体设定的一项“义务”或者“职责”,我们认为,职权和职责是统一的,职责是职权的基础、是本位,职权是为职责服务的。卫生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对于卫生行政相对人来说是在“行使职权”;但对于国家、社会和人类来讲,其是在“履行义务”。卫生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卫生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既不能违反卫生行政实体法的规定,也不能违反卫生行政程序法的规定,更不能怠于或者拖延行使法定职责(履行义务),否则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3.卫生行政授权、卫生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在一般情况下,卫生行政职权是由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卫生行政机关行使的,但是,由于现代社会事务十分复杂、新的疾病层出不穷,有时由其他组织代为执行法律可以节约大量社会资源,可以更好地处理一些技术性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往往规定可以授权其他组织代为行使职权,即将应由自己行使的职权的一部或全部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但是,卫生行政机关的授权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且必须按程序进行,不得违法法律的要旨。
卫生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三方面的内容是有机的统一体,我们应当全面地理解、认真贯彻执行。
(三)合理性原则
卫生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客观、适度、合乎情理。合理性原则,是对卫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卫生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主要表现在:
1.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条件的情况下,卫生行政机关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采取的必要措施。
2.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范围和方式的,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和对法律的合理解释,采取具体措施。
3.法律明确规定了范围和方式,由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由选择采用的。
卫生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的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能考虑不相关因素;(3)平等地适用法律法规,不得对相同的事实予以不同对待;(4)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公德)。
(四)应急性原则
卫生行政应急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制的重要内容,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人民生命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卫生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具体措施。
国家和社会在运转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紧急情况,如战争、重要疫情、新型疾病的流行等。这些情况的发生,可能威胁国家的安全、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在正常的宪政、法律体制难以运转的情况下,卫生行政机关采取的必要的应急措施,即使没有法律规定或与法律相抵触,也应视为有效。
卫生行政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但是,卫生行政应急性原则也并非排除任何法律的控制,不受任何限制的行政应急权是没有的。一般地讲,卫生行政应急权的行使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社会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2)卫生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前和行使应急行为过程中,应受到有权机关的监督;(3)应急权力的行使应当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内(我们认为,应以足以有效控制住紧急危险为限);(4)非法定机关行使紧急权力后,必须由有权机关予以追认,否则无效。
卫生行政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是一项非常原则。其没有脱离卫生行政法制原则,是卫生行政法制原则的特殊的、重要的内容。

❼ 医疗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卫生保护原则,预防为主原则,公平原则,患者自主原则。

卫生法实行预防为主原则,首先是由卫生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次是由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卫生保护是实现人的健康权利的保证,也是卫生保健制度的重要基础。卫生保护原则有两方面的内容,人人有获得卫生保护的权利,人人有获得有质量的卫生保护的权利。

(7)卫生法学基础扩展阅读:

医疗卫生法注意事项:

卫生行政机关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依法行政,其行为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基本准则;卫生服务活动中的双方当事人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必须遵从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都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的存在。

任何受到不法行为侵害的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都有得到司法救济的权利,他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得到公正的审判。相应的,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❽ 卫生法学是什么样的专业

卫生法学是一个新兴的法学学科。由于与医疗卫生相关的科学技术发展迅猛,新的内医疗技术、新药临容床应用、医疗卫生管理、卫生防疫以及国家卫生管理、调控等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修改和更新的速度都非常快,因此,卫生法学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同时,新的卫生法学研究成果也急需整理。
卫生法学是卫生法的荟萃和精华,是一门新兴的正在发展中的交叉学科。该课程是医学教育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课程改革的重点内容。通过卫生法学教学使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了解与医药卫生有关的法律制度,明确自己在医药卫生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进行监督执法,同违法行为做斗争。
卫生法学内容主要包括:卫生法学基础、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执业医师、执业药师、执业护士管理法律制度、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食品卫生法律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公共卫生监督法律制度、药品管理法律制度、医院管理法律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血液及血液制品法律制度、母婴保键法律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等。

这是新的专业,就业还没有官方数据出来。

❾ 卫生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1.卫生保护原则

卫生保护是实现人的健康权利的保证,也是卫生保健制度的重要基础。卫生保护原则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人人有获得卫生保护的权利;第二,人人有获得有质量的卫生保护的权利。

2.预防为主原则

卫生法实行预防为主原则,首先是由卫生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次是由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预防为主原则有以下几个基本含义:①任何卫生工作都必须立足于防;②强调预防,并不是轻视医疗;③预防和医疗都是保护人体健康的方法和手段。元病防病,有病治病,防治结合,是预防为主原则总的要求。

3.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原则,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配置卫生资源,协调卫生保健活动,以便每个社会成员普遍能得到卫生保健。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合理配置可使用的卫生资源。公平不是一个单一的、有限的目标,而是一个逐步改善的过程。

4.保护社会健康原则

保护社会健康原则,本质上是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健康利益的关系,它是世界各国卫生法公认的目标。人具有社会性,要参与社会的分工和合作,所以,就要对社会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个义务就是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社会健康利益。

5.患者自主原则

保护患者权利的观念是卫生法的基础,而患者的自主原则是患者权利的核心。所谓患者自主原则,是指患者经过深思熟虑就有关自己疾病的医疗问题做出合理的理智的并表示负责的自我决定权。它包括:①有权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医生及其医疗服务的方式;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某一项医疗服务;③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服务等。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患者权利保护法,但我国现行的卫生法律、法规都从不同角度对患者权利(如医疗权、知情权、同意权、选择权、参与权、隐私权、申诉权、赔偿请求权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❿ 卫生法学重要吗

卫生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法学的基础理论适用于卫生法学,法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卫生法学则是以卫生法律法规及其应用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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