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臭氧污染
A. 河北省存在的环境问题有哪些
①厄尔尼诺现象复
②土地沙漠制化与土壤流失
③水资源危机,在大江大河中下游发生长期断流现象
④森林资源锐减
⑤物种灭绝
⑥“温室效应”明显
⑦酸雨污染,日渐普遍
⑧臭氧层遭到破坏,与日俱增
⑨有毒化学品污染,使江河普遍出现严重污染
⑩垃圾成灾,污染了人类如今的生活环境
B. 比PM2.5更严重的臭氧污染究竟有多可怕
PM2.5还在抄困扰着人们的生活袭,比它更严重的臭氧污染来到了人们的视野当中。5月18日,中国环保部官网通报,18-19日,北京、天津、河北中南部部分城市空气质量可能达到中度污染,短时可至重度污染,首要污染物为臭氧(O₃)。
但臭氧超标,对人体的危害比雾霾的“坏天气”还要大,根据2016年实施的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臭氧1小时内平均浓度超过200微克每立方米,日最大8小时平均超过160微克每立方米算是污染。高浓度的“隐形杀手”臭氧可能导致呼吸道炎症、神经中毒、头晕头痛等。
C. 天降大雾后空气会有多“毒”空气质量等级为6级是什么意思
环保部月12日公布城市空气质量日报,API污染指数最高的前10位城市是:第一名石家庄、第二名邯郸、第三名保定、第四名唐山、第五名天津、第六名郑州、第七名济南、第八名秦皇岛、第九名济宁、第十名乌鲁木齐和武汉并列。此排名不包括PM2.5和臭氧污染指数。
连日来,雾霾天气笼罩中国中东部大部地区,来势汹汹且势头不减。大雾造成较为严重的空气污染,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全国城市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平台显示,12日,北京、河北、山东等地空气质量达严重污染,PM2.5指数直逼最大值。
北京首变“褐红”脸PM2.5值突破900
北京上空“脸色”从11日就开始变得阴沉,11日夜间雾愈来愈浓,北京市气象台于22时30分发布大雾黄色预警。直到12日上午,北京市平原地区都还被大雾笼罩,城区和东南部地区能见度小于500米。
随着雾霾的加重,北京空气质量越来越差。截至12日10时,北京市35个监测站点中,31个监测站点全部为最高级别的六级严重污染,显示为褐红色。这是北京今年正式开始实施新空气质量标准后,遭遇的首个严重污染日。而北京环保监测中心数据显示,截至12日18时,北京城区空气质量已达严重污染级别,市区PM2.5浓度非常高,天坛、前门、东四环、朝阳农展馆、丰台等地PM2.5浓度监测值都在750微克/立方米左右(即0.075毫克/立方米),已濒临“爆表”。根据国务院2012年2月公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PM2.5年和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分别定为0.035毫克/立方米和0.075毫克/立方米。截至晚上23时,北京西直门北、南三环、奥体中心等监测点PM2.5实时浓度突破900,西直门北监测点最高达993微克/立方米。
北京环境监测中心专家表示,从污染形势预报的分析结果看,此次影响北京市的重污染过程在下周一之前不会发生明显改善。
多地重度污染部分突破测量上限
山东、河北、河南、湖北等地的多个城市空气质量也都为严重污染,PM2.5及PM10监测指数达到顶峰数值。
江西12日遭遇2013年以来最大浓雾袭击,多个县市出现能见度不足500米大雾,部分地区能见度小于50米。
11日7时5分,四川省气象台发布第5号大雾橙色预警,部分地方能见度将小于200米。11日,成都市环保局发布空气质量日报与预报,由于大雾原因,11日和12日成都主城区空气质量等级均为轻微污染。
记者从河北省空气质量自动发布系统上看到,11日16时,河北省11个设区市的空气质量除承德为“重度污染”、张家口为“优”外,其余9城市均为“严重污染”,其中石家庄、邯郸、邢台、衡水的空气质量指数甚至“爆表”,数值已达到或超过 500的测量上限,首要污染物多为PM2.5、PM10。
天津市环保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显示:11日晚7时左右,天津市17个监测站点中,有16个监测点最近24小时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0以上,属“重度污染”。
截至11日17时,武汉市位于城区的9个监测点空气质量指数均在200以上。据了解,这是武汉进入新年后的第五个重度污染日,首要污染物均为PM2.5。部分监测点10日的空气质量指数一度超过300,创下新年来空气污染最为严重的纪录。
河南省气象台预报专家解释,因近期大气层结构稳定,近地层空气湿度大,地面气压场弱,风力小,夜间气温低,导致大雾出现。由于大气处于稳定状态,既无垂直运动,亦无水平流动,致使空气中的污染物无法扩散,导致霾产生。
D. 河北人能不能告诉我你们那里雾霾真的很严重吗
燃煤、生物质燃料燃烧时,产生颗粒物,简称雾霾颗粒,其中pm10,pm2.5为可吸入颗粒,内后者直接入肺泡。容
霾指的是颗粒物,固体;雾指的是液滴,液体,两种在大气中都能起到阻挡光线作用,造成混沌的空气,在冬季北方干燥地区,多数情况下雾霾其实专指霾。研究清楚霾有重要意义,有了它形成的机理就可以有针对性的从根本上来防止霾产生。
天#猫美国进口普卫欣提示:雾霾天气出行记得做好防护。
现在一般认为霾的一个基本来源是不完全燃烧产生的。这个来源和中国国情有直接关系,在
我国有5.9亿居民在室内直接使用固体燃料做饭;4.7亿居民在室内直接使用固体燃料取暖。集中供暖也有为数极大的小锅炉,发电厂也拥有巨量的燃煤锅炉。锅炉和普通民居在燃烧产生霾的原因上有一个重要区别,低温燃烧和高温燃烧可以产生不同种类的霾。
E. 求中国环境保护法和河北省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891226
【实施日期】 19891226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参见网络
http://ke..com/view/2342249.htm?fr=ala0_1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3月25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环境公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环境公害,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原则,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各类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在校学生的环境保护教育。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并落实环境质量任期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使辖区内的环境质量逐年提高和改善。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突出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
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或者修订,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工业结构和建设布局,支持、鼓励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和循环经济,重视生态环境工程建设,对环境标志产品的生产、资源及工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防治污染的项目实行优惠政策。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和公民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机构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参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开发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拟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
(三)统一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管理环境监察和环境执法稽查工作;
(五)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加强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落实执法责任制。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本省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在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
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本省的环境监测网络,并负责组织监测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
因监测数据发生争议的,由当地或者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技术认定。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环境监察和环境稽查机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和个人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章 环境保护和改善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国家和本省的环境标准,提出划分本行政区域内各种环境功能区的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功能区,对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的预防保护区和监督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和渔业水域等生态功能区,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生态环境的恶化和生态功能的退化。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缴纳生态环境补偿费,专项用于生态环境治理。
征收及使用生态环境补偿费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有计划地控制和削减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保护并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严格控制工业、农业、生活用水指标和水质指标,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水环境的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饮用水水源不受污染。
第二十二条沿海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和管理,鼓励发展生态农业,防止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和水土流失。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及时回收使用后的塑料薄膜。
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报送审批机关。
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环境保护设计篇章。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建成后,应当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第二十六条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评价资质,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和排放方式、去向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改变前十五日内向原申报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吊销,应当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排污单位可以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污染物集中处理或者从事环境保护设施专业化运营。
不集中处理的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发现排污单位交付处理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并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污染。
征收的排污费应当按照规定用于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提出限期治理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二条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三条工业企业应当实行清洁生产,采取不断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控制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凡国家和本省规定淘汰的能耗高、污染严重的产品、工艺、设备,应当停止生产、使用。
不具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工业企业,不得从事可能造成污染的生产活动。
第三十四条生产、销售环境保护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标准。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水环境的综合整治。
第三十六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含有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严格限制在地下水采补失调地区、海水入侵地区和地面沉降地区开采地下水。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经营活动中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第三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向大气排放工业粉尘、烟尘和工业废气、二氧化硫、机动车尾气、恶臭等有毒有害气体,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淘汰氟利昂等消耗大气臭氧层的物质。
第三十九条使用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噪声源,应当采取消声防振措施,产生的噪声、振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禁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产生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禁止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期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各种活动。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并予以公告。
在高考、中考等特殊时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
第四十条禁止从境外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弃物。进口可作为原料、能源或者进行再利用的废弃物的,应当按照我国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废弃物的进口者和利用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条件。
禁止将产生严重污染的技术和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使用。
第四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对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和废旧放射源,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辐射环境管理机构备案,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置;依照国家规定不能自行处置的,按规定运送省放射性废物库贮存。
第四十二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节,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对转出方处以三千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采取消声防振措施,产生的噪声、振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以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影响居民生产生活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期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而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污染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其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污染严重,缺乏治理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停业。
第四十六条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对辖区内环境质量继续恶化或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关部门为建设单位办理批准手续的,由作出该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作出予以撤销的决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发放、变更、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
(二)未依法向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说明不予发放、变更、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理由的;
(三)对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不制止、不提出限期治理意见的;
(四)对应当受理的举报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不调查、不处理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挪用排污费和生态环境补偿费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F. 臭氧污染有何危害
根据最新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预计5月18-19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将出现一次污染过程,北京、天津、河北中南部部分城市空气质量可能达到中度污染,短时可至重度污染,首要污染物为臭氧。5月20-23日,受弱冷空气影响,气温下降,污染形势有所改善,区域大部分城市空气质量以良至轻度污染为主,部分地区可能出现中度污染,首要污染物为臭氧和PM10。
臭氧是如何生成的?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大气室工程师孟晓燕表示,近地面臭氧的生成和光照、气温等密切相关。汽车尾气、石油化工等排放的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在高温、强光辐射的作用下,经过一系列复杂的光化学反应,形成臭氧这个二次污染物。进入夏季,气温升高和光照加强,臭氧就可能成为首要污染物。
另据中国网报道,臭氧是一种淡蓝色气体,微溶于水,有类似氯的刺鼻气味。作为一种强氧化剂,臭氧不仅可以直接侵害人体的呼吸系统,甚至可以损害神经系统和生殖系统。在达到0.1ppm(相当于200微克/立方米)浓度时,会刺激人的呼吸道,并让人产生头痛、眼睛灼热等感觉。
5月20-23日,受弱冷空气影响,气温下降,污染形势有所改善,区域大部分城市空气质量以良至轻度污染为主,部分地区可能出现中度污染,首要污染物为O3和PM10。
G. 什么时候空气中的臭氧含量最多
是晴天太阳暴晒来的午后时空气自中的臭氧含量最多。
在我国环境监测中低空臭氧是污染物,您可以到真气网(手机版更方便)查看到臭氧的浓度-时间曲线图。
日出后臭氧浓度逐渐升高。通常在晴天的午后,臭氧浓度达到峰值,也是环境监测的规律。臭氧浓度的变化有着明显的自然原因。如果是阴天或云量较多,臭氧浓度的变化一般不会太明显(因为受自然因素影响大),这时通常是白天臭氧浓度稍高,但很难与晴天午后的臭氧浓度媲美,后者往往能达到80~200微克/立方米。
以下的图来源于真气网的三个空气质量监测点今天的数据,分别来自今日少云的新疆(南疆)、河北、广东。
H. 臭氧污染有哪些危害
在大气层的上部,臭氧能起到阻挡紫外线、保护地球生物的作用;然而在接近地面的地方,臭氧却是一种危险的污染物。汽车和工厂排放的废气在阳光下进行复杂化学反应,所形成的二次污染物称为光化学烟雾,臭氧就是光化学烟雾中危害最大的成分,会影响植物生长。由于空气污染物的传输和积聚,乡村地区的臭氧污染可能比城市更严重
I. 河北燕郊空气污染指数
空气质量抄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
针对单项污染物的还规定了空气质量分指数。参与空气质量评价的主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一氧化碳等六项。
空气质量等级是据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各项污染物的生态环境效应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所确定的污染指数分级以及相应的污染物浓度限值。
空气污染指数为0-50,空气质量级别为一级,空气质量状况属于优
空气污染指数为51-100,空气质量级别为二级,空气质量状况属于良。
空气污染指数为101-150,空气质量级别为三级,空气质量状况属于轻度污染。
空气污染指数为151-200,空气质量级别为四级,空气质量状况属于中度污染。
空气污染指数为201-300,空气质量级别为五级,空气质量状况属于重度污染。
空气污染指数大于300,空气质量级别为六级,空气质量状况属于严重污染。
J. 臭氧不容忽视是怎么回事
环保部向媒体通报称,根据最新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预计5月18-19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将出现一次污染过程,北京、天津、河北中南部部分城市空气质量可能达到中度污染,短时可至重度污染,首要污染物为O3。
臭氧会刺激呼吸道,臭氧超标时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一系列影响,引起气道反应和气道炎症增加、哮喘加重等。
除了对人体健康的伤害,臭氧污染还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比如,臭氧会让植物叶片坏死、脱落、长漂白斑、生长受抑制,从而造成农作物减产。有研究表明,当臭氧浓度达到50ppb时,全国冬小麦就减产413.2万吨,相当于减掉了北京+山西省的全年产量;大豆减产88.5万吨,相当于减掉了整个吉林省的全年产量——而这只是50ppb时的减产量,随着臭氧浓度增加,减产还会更加严重。
同时,臭氧会造成材料褪色、照片褪光,轮胎老化等等。英国每年因为臭氧污染造成的材料损失就高达1.74-3.45亿英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