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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最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2-28 00:46:11

依法治国有关的法制案例

依法治国有关的法制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周丰一、杨吉光、杨美如、杨美英、杨怡、杨浩七人起诉称:中国广播电视台出版社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周作人作品出版《周作人散文》、《周作人妙语录》、《周作人小品散文》等书,侵犯其对周作人作品依法享有的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请求判令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停止侵害,赔偿损失25万元,并公开向其赔礼道歉。
被告: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答辩称:我社虽未经许可出版周作人作品,但周作人在抗战期间曾当过汉奸,新中国成立后被人民法院判决剥夺了一切政治权利,政治权利中包括出版自由等,因此周作人不再享有著作权,对他作品的使用不存在侵权问题。
从案情简介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在这起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对于有关案件的事实都没有任何的争议,当事人双方都承认有这样的事实存在。可是,我们也可以发现:对于同样的事实,双方却有着截然不同的法律认识。那么,出现这样的结果,问题究竟在哪里呢?问题就在于双方对于“著作权”这一基本概念的理解上有着各自的理解。
在周作人的后代看来,周作人的散文作品受到了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的严重侵犯。但是在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看来,虽然周作人创作了案件中所涉及到的作品,但是周作人在抗战期间当过汉奸,新中国成立之后就被人民法院剥夺了一切政治权利,而在政治权利中又包括了出版的自由,为此周作人对于自己所创作的作品已经不再享有著作权了,从而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的出版行为就更谈不上侵犯周作人的著作权了。
那么,首先我们就要弄清楚周作人对其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这一问题。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的第六条明确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只有当作品内容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序良俗的时候,作品才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作者也就相应地不再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了。在这件案件中,周作人所创作的作品并没有存在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况,那也就是说周作人对于这些作品是享有著作权的。
那么接下来需要讨论的问题就是,周作人的著作权是不是随着他的政治权利被剥夺而丧失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风权利。”那也就是说著作权是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因此,政治权利的被剥夺并不会导致民事权利的丧失。那也就是说,只要是一个自然人,他(她)就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回到有关周作人的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周作人被依法剥夺了政治权利,丧失了参政议政的机会,但是作为一个自然人,周作人仍享有民事权利。那么,作为民事权利当中的一种,周作人所享有的著作权仍然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另外,关于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作者
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这也就是说,周作人的继承人享有继承周作人作品的权利,也就享有了对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因此,在这个案件中,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无疑是侵犯了周作人继承人对周作人作品依法享有的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为此,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需要做出相应的道歉和赔偿。法院判决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侵犯了周一丰等人的合法权利,并做出了相应的道歉和赔偿。
然而,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不服法院的判决,将周一丰等人告上了法庭。这次的结果又会是什么呢?
正是由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的内容是依法治国,我国的法律制度的显著特征就在于讲究依法治国,周一丰等人合情合法的运用法律武器,为自己赢回了应享有的权利。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了解法律知识是多么得重要!我们大学生是祖国未来的希望,是祖国发展的栋梁之才。为此,我们就更有必要,也更加需要树立良好的法制意识,努力学法,认真知法,严格守法,正确用法。与此同时,我们也应更多的参加有关法律知识的普及的活动,让更多的人懂得学法,知法,守法,用法。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六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❷ 如何实现依法治国,以聂树斌案为例

一、聂树斌案改判无罪具有重大意义,堪称我国刑事司法历史中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
首先,聂树斌案改判无罪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中实现的。案件从2005年王书金出现、聂树斌母亲张焕枝不断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异地复查、听证、决定再审到最终宣判,虽然步履艰难,但始终在向正确的方向推进。冤错案件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严重影响法律尊严。中央政法委于2013年7月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2014年10月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要求完善再审制度,解决再审启动难、改判难问题。没有这些重要精神和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聂树斌案改判是不可能的。此案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的刑事司法制度走向文明的代表性案例。
其次,聂树斌案再审无罪,彰显了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重塑司法公信力、纠正冤假错案的坚定决心,以及敢于直面错案疑案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及负责复查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承办人多次表示,聂树斌案件的复查、再审要经得起真相与历史的检验。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从不缺席。改判体现了一种审慎的司法观念。虽然聂树斌已无法复生,但今天的改判是对其家人多年不懈努力付出的慰藉。
再次,聂树斌案再一次为“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原则作了有力的背书。据统计,党的十八大以来,近三十余件重大冤假错案得到纠正,许多案件是按“疑案从无”的原则改判的。“疑罪从无”是人权保障理念的内在要求,是程序法治原则的重要体现,是遵循司法规律的必然要求,也是防范冤错案件的唯一选择。聂树斌案案发时间长、证据灭失多,查清事实和证据的难度极大。在案件复查过程中存在多种不同意见与观点。从公布的现有证据来看,既不能证明王书金是真凶,也不能否定公安机关认定聂树斌具有作案嫌疑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坚持“疑罪从无”改判无罪,为未来的司法活动提供了准则和标杆。
第四,聂树斌的复审、改判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中立裁判、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坚定立场。现代刑事司法体系以审判为中心,人民法院坚守司法中立,树立司法权威。聂树斌案长期以来受到社会、媒体和法律学术界的关注,舆情复杂多变。无论舆论如何,审判活动关注的核心始终是证据和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定异地复查、再审过程严谨、审慎,坚持证据裁判,对案件保持了超然和客观的态度,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无私、不偏不倚、居中裁判。
二、聂树斌案改判过程中旨在保障程序正义的各项制度探索,为公正司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是使案件迈向公平正义的重大程序推动。提审作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已经二审终审的刑事案件为数不多,足见其对提审案件慎之又慎。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本案,是对此案迈向公平正义的重大程序推动,也是对民声民意、社会关切的有效回应。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异地复查案件,有效避免了自错自纠和久拖不决。因聂树斌案在河北省一审、二审,被告人家属多年申诉无果。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这在我国刑事诉讼历史上非常罕见。聂树斌案被异地复查,最大程度保障了复查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聂树斌案开启了疑案异地复查的先例,指出了冤假错案纠偏的示范路径。
再次,复查、再审环节充分保障当事人参与权、阅卷权和公众知情权,召开听证会等有益形式,为处理社会有广泛影响的重大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复查过程中,充分保障代理律师阅卷权,确保其能够完整复印、拍摄聂树斌案及与之紧密相关的王书金案卷宗。举行聂树斌复查工作听证会也是一种有益的制度创新。听证会邀请了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法院监督员、妇女代表和基层群众代表等广泛参与,检察院派员监督,法院官方微博全程图文直播,听证人员填写不记名意见表等做法,都体现了处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总结聂树斌无罪案的沉重教训,完善刑事冤错案件预防与纠错制度
刑事误判、错案的后果极为严重,不仅会对那些被错误定罪的人及其家庭造成严重伤害,也会对司法公信力乃至国家形象造成严重伤害。特别是对错杀、冤杀的情况,其代价是无法挽回的。聂树斌案无罪案,再一次警示严格规范司法的重要性。
首先,要坚持从司法规律出发贯彻落实刑事诉讼制度,消除冤错案件发生的土壤。
聂树斌案的出现,固然有着上世纪90年代办案科技力量不足、水平有限、执法规范化建设欠缺等方面的原因。但是任何时期发生冤错案件,都同样是一个悲剧。查办该案过程中存在的不当、错误的执法理念、执法方式都值得再次反思。如原判对聂树斌案定罪主要依据是聂树斌本人口供,凸显了口供为中心的办案思路和“笔录中心主义”的证据审查模式。以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和“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为标志,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确立了保障人权、疑罪从无、证据裁判、从严掌握死刑案件证据标准等原则和制度。但是,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依旧存在着过于重视口供、有罪推定,甚至刑讯逼供、变相刑讯逼供等不当理念和行为,应当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不再制订“命案必破”等可能导致司法不公,违反司法规律的不合理考核指标,防止因急功近利追求办案效率而造成冤错案件。
其次,以聂树斌案的平反为契机,推进完善刑事案件纠错机制,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和证明标准体系。
聂树斌案虽然平反了,但是应该看到,这起案件平反的原因是偶然的,是王书金这个“真凶”或者“疑似真凶”落网、招供,并进入舆论视野后才成为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而无论是此案“真凶落网”还是其他案件“死者复活”,都是小概率的事件。然而,刑事错案的纠正不能依赖“偶然”。要明确推翻有罪生效裁判的证据标准。从“有错才纠”走向“有疑即纠”。“有错才纠”是目前我国司法在再审程序上的基本观点,其对于再审启动条件的要求极高。而“有疑即纠”对于再审启动条件的要求显然降低。聂树斌案成为多年的“疑案”,在复审、听证阶段控辩双方存在的分歧主要是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应当明确“疑罪从无”的“疑点”需要证明到何种程度即可作为无罪处理。为确保有错必纠,要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查阅聂树斌案完整卷宗,一直成为困扰该案代理律师的最大难题,当事人、辩护人依法享有的阅卷权等程序性权利要充分保障。对于重大、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要将听证程序进一步规范化、常态化,保障公众知情权。

再次,正视和正确认识冤错案件的存在,特别是疑罪从无案件,要“权责统一”明晰错案责任,完善司法责任制。
“刑事司法的最高境界是无冤”。但是无论过去还是现在,完全避免冤错案件几乎不可能。例如在美国,根据密歇根大学法学院的统计,1989年到2013年之间,至少有1188名曾经被判处有罪者因出现新证据被改判无罪,每年约60-80名服刑犯人被改判无罪,但这只是冰山一角。对于保留死刑的我国和美国等,都存在着错杀的可能。而凶杀、强奸等特定犯罪在冤案中占有相当比例。对于冤错案件,追责程序是督促和预防冤错案件的制度保障,同时“权责统一”是现代法治的重要标志,其基本要求就是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对冤假错案的追责,要公开透明,主动回应社会关注。冤假错案的追责同样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明晰责任。

望采纳我的回答。

❸ 关于依法治国的案例

案例一:江西赣南某贫困县,年财政收入不到一亿元。十五年里,换了四任书记县长,新城开发的位置依次从北至南,再从南至北,改动了三次,光规划费用就花费了两千余万。至今南北两处新城,都是半拉子工程,境内怨声载道。
依法治国,首先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法制观念、学会法治思维,带头遵守法律。从漫长的封建社会各个王朝来看,比较繁荣的治世,诸如文景、贞观、康乾等年代,都以皇帝和臣子们能够俭约自爱、奉公守法为先决条件,才使得百姓安居乐业,天下较为太平;反过来,众多干戈四起、生灵涂炭的乱世,又无不以统治者放纵私欲、践踏法律、蔑视公理为滥觞。古今一理,建国60多年来,在各项建设欣欣向荣、稳健发展的五六十年代和近三十年来,靠得就是我们大多数领导干部严于自律、模范守法。如今,在步入改革开放的攻坚期和深水期的关键时刻,之所以要把依法治国作为一个重要议题,在中央全会上进行研究讨论,并加以重大完善和改进,特别是提出依法决策五个程序,还有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就是为了有助于各级领导干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树立法治思维。而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也是为了有力地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自觉地学法守法用法,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在决策和施政当中,善于应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学会用法律的眼光看问题、置身法律的框架下做决策,坚决避免“领导批示就是法”、“领导拍板就是法”“领导支持就是法“的错误意识和违法行为。要始终以法律容许不容许、法律追究不追究来考量问题,最大限度杜绝“一个将军一道令”“新官不理旧账”等唯我独尊、自行其是的法盲行径,从源头上避免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面子工程。要习惯于一任接着一任干,多做一些民生工程、基础工程,从而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案例二、山西吕梁某县,2003年7月。青年刘某酒后闯到与其有情感纠葛的王某家闹事。110赶到后,刘某不听劝告,对穿便衣的副队长,推搡了一下。110队员当即刘某押回县公安局,将其双臂拷在暖气管上,一顿暴打,导致刘某左眼失明,至今未做一声道歉,赔偿更无从谈起。
依法治国,其次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和执法执纪部门要奉公守法、严格自律,模范执行法律。政法机关作为国家法律载体和具体执行部门,理应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职权。然而,当下的许多乱像表明,为数甚多的政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特别注重个人利益、团体利益和局部利益,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执法不严以罚待法的案例时有发生,霸气干警糊涂法官和刁横执法人员时有曝光,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部门的形象,滋长了黑恶社会的蔓延坐大。一些执法执纪部门,则是围着当地主要领导和部门利益转,利欲熏心,肆无忌惮,公然知法犯法,深为群众所诟病。“打铁必须本身硬”,要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各级政法机关和执法执纪部门理应深怀对法律的敬畏之心,自觉学法、带头守法、严格执法,甘于淡泊、恪守原则,不搞潜规则,不越雷池一步,时时处处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自身的形象,让法纪观念蔚然风行。

案例三:2014年11月3日下午,安徽省含山县孙某带着妻子戴某到巢湖市康平妇产医院做无痛人流手术后,闯进手术室,质问护士长:为什么有男的(医生)在?护士长解释,“他是麻醉师,为了患者安全,麻醉师必须在场观察。”孙某不由分说,对麻醉师拳脚相加,随后拿出刀子刺到高医生右侧腰部,李强当场倒下,孙某立即逃离。(腾讯网)
依法治国,更主要的广大人民群众从我做起、学法守法,以遵纪守法为荣。法治精神、法治文化,很大程度是老百姓的参与和自律。在过去,普法工作下了很大的功夫,也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是,与社会经济事业的飞速发展和错综复杂的社会形态相比,普法工作依然空白很多,大有可为。社会上各种权大于法、拳头大于法、家法大于法的不正常现象相当常见,遇事每每从自己的角度出发,意气用事,盛怒之下,出言不逊,乃至拳脚交加、拔刀相向的场面,不止在深受网络暴力毒害的未成年人之间经常发生,在青年人、中年人、乃至老年人之间,也多次上演着。依法治国,就是需要广大公民,都有明确的法制观念,了解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遵纪守法,规范自己的言行,恪守社会道德底线,不钻制度的漏洞,既不做恃强凌弱、穷凶极恶的霸王,也不怕胡搅蛮缠、没理强占三分的赖皮,更要避免口无遮拦、动手动脚的粗野行径,要相信法律,牢固树立“任何事情只要是违法的,不管做成什么效果,都是不可行的”法治意识,遇到问题首先从法律角度看一看,习惯于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问题,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公平正义的法治大环境。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根本保证。
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

参考:http://ke..com/view/50940.htm

❹ 依法治国的案例

所有的案例都可归为法治案例,都是法治进程的一部分

❺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的实例

法治之法必须是符合最基本道德规范的普遍善良之法,而不是脱离道德以外的法律;以德治国(德治)的道德必须是以现代的道德观为基础的,而不是我国传统的道德为基础。在法治的原则之下以现代的道德观念为基础的德治是统一的,二者具有互补性和不可替代性。

1、依法治国需以以德治国为基础。

这首先是因为道德是立法的基础,重要和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先进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良好的道德规范是评价法律规范善恶的主要标准之一。

其次是因为道德是执法的基础,法律规范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能否公正地、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能否恰当地运用这一权力,则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

2、以德治国需以依法治国为补充与保障。

以德治国着力于通过提高人的内心觉悟和建设人的动机文明,来端正人的文明行为;依法治国则着力于通过约束人的外部行为和建设人的行为文明,来开掘人的内心文明。

以德治国着力于建设个体文明,通过榜样的力量促进社会主义群体文明水平的提高;依法治国则着力于建设群体文明,通过群体文明的提高,防范、震慑个体的越轨行为。

(5)依法治国最典型案例扩展阅读: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意义

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国共产党人在不断探索和总结历史经验基础上做出的重大理论创新,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性认识的升华,是我党在新形势下对执政治国经验的最新总结。

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江总书记的这一重要思想,对 于开创让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❻ 谁能告诉我十个有关与依法治国的法制案例和十个弘扬社会主旋律的社会新闻拜托了!o(∩_∩)o

●刘惠成,数十年来,投身志愿者服务,蹬着三轮一路行善,为社区居民做好事。一连几年做了两千多块坐垫给公园老人用;用捡来的木棒、伞柄做了300多根拐杖送给周围的老人。2007年,“惠成志愿者服务队”成立,得到社会各界热烈响应。荣获上海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十佳好人好事、闸北区“模范志愿者”等荣誉。 ●上海巴士驾驶员徐滨,拾金不昧,受到乘客的表扬.乘客邹宏来信说,乘巴士时不慎把包忘在了车上,过了半小时才想起此事,这时抱着一线希望来到了车队问讯,竞出乎意料地该包被乘务员发现交给了车队,该包安然无恙地在调度室内由调度员保管着,失主说:“此时的心情很激动,虽然包内钱不多,但有许多单位的资料,如果遗失会造成很大的损失,但是我很幸运,碰上了这样好心的司售人员”。 ●20多年前的一次军事行动中,丁晓兵失去了右臂。当英雄在被鲜花与赞誉围绕时,南京航空学院的一名大学生给他写了封信,信中的话让丁晓兵深感意外:成为英雄,你只算过了第一关,如果有这样的机会我也可能成为英雄。我现在并不佩服你,如果10年或者20年以后依然还有事迹从你的身上出现,到那个时候,这个英雄的称号你才当之无愧。20年过去了,丁晓兵时刻不忘这封来信。从指导员、干事、营教导员、团政治处主任到团政治委员,丁晓兵交出了出色的“回信”:所带领的集体,获得248面奖牌、证书和36座奖杯。 ●2009年3月,安保部的卢君在对外围巡查时,发现I区东门后面商务楼工地围墙边停放一辆电动三轮车,并且有两人行迹可疑,当上前盘问时两人驾驶三轮车逃离,卢君同志一边通知本班其它队员增援一边骑车追击,后在班内人员马晓伟、吕永生两人的配合下将两名犯罪嫌疑人成功抓获并移交至白云派出所,避免了一起盗窃案件的发生,同时也得到了商务楼建筑公司及公安机关的高度赞赏。 ●安保部队员陈晓鹏在市场已经关门的情况下,热情为经营户服务,并积极配合经营户进货,看到经营户货物较多,而经营户一时又找不到装卸工,而且当时天气即将下雨。陈晓鹏看到这种情况后,马上和经营户一起将货物从车上一件一件搬至市场铺内,一直到晚上22:00左右才搬完,当看到他搬完货物衣服都被汗水浸湿了时,经营户一定要拿出钱要他去买饮料和烟,却被他婉言拒绝。 ●马利菊2009年6月,某铺位因店内无人导致衣服被偷,经营户到监控要求调取监控,因其铺位监控距离太远,很难看清人像,但监控人员马利菊两人不怕麻烦,一边安抚经营户一边从其它相近通道进行挨个查询违法嫌疑人,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查了整整两个多小时,终于查到了盗窃衣服的嫌疑人,然后又立即和治安班队员密切配合将此人抓获,为经营户挽回了损失。 ●沈英是人口普查员,她主要担负着村里人口普查工作所有数据的整理和核对,数据的汇总是一个繁琐而又细心的工作。村里每个普查小区上报的表格等,信息数据量庞大,而数据的核对、整理大都需要她一人完成,加班就成了她的家常便饭,由于长时间坐着,患上严重的肩周炎现在脖子都不能直起来。大家建议她按时下班,太辛苦对身体不好,但她都会说,加班是应该的,不能因为我的工作没有完成而影响了大家的进度。她的敬业精神感染了身边的每一个人。 ●2008年,在亚丁湾,“振华4号”不远处,“振华4号”运输船船长彭维源发现海盗乘着小艇向“振华4号”运输船驶来。海盗拥有冲锋枪等,十分嚣张。而“振华4号”没有一枪一弹,危急时刻,船员们搬出啤酒瓶,往里灌上易燃的“油漆水”再用棉纱浸上柴油做导火索,准备了200多只“土燃烧瓶”。船员们还拉出了消防用的高压水枪,还有的握起铁棒,和海盗顽强的抵抗,为部队的援救赢得时间。彭维源船长和他的船员们临危不惧,勇斗海盗,搏得了爱好和平的全世界人们的赞扬声。 ●宗平,是社区一位地地道道、不折不扣的社区志愿者。凡社区或居民遇到困难,他随叫随到,不叫也到,他有一句常语:“为他人多做一点,为社区多贡献一点,自已就多快乐一点。”他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几年来,宗平一家为社区、为居民做了许许多多好事,从不计较个人报酬,并自得其乐,体现了一个人的无私奉献精神,弘扬了社会主旋律。 ●贾春雷,自1999年起参加无偿献血,至今每隔三个月献一次血。他还按采集血小板的周期,几乎每月都献一次血小板。他还先后加入中华骨髓库、奉贤造血干细胞志愿者服务队,是“上海市活血库“的首批成员。到目前为止,贾春雷已无偿献血二万余毫升,相当于五个成年人的全身血量。没有豪言壮语,只有身体力行。贾春雷用自己的血液,挽回了无数个陌生人的生命。先后曾荣获全国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金奖,以及上海市奉贤区无偿献血先进个人称号,并被评为“感动奉贤2008年度十大人物”。 这是弘扬社会主旋律的。

希望采纳

❼ 近三年里,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的成功案例

这张图片的情头

❽ 历史上有什么依法治国的例子急!!!!!!!!!!!!!!!!!!!!

孟子说过 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

出师表里有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约法三章
公元前206年,刘邦率领大军攻入关中,到达离秦都咸阳只有几十里路的霸上。子婴在仅当了46天的秦王后,向刘邦投降。刘邦进咸阳后,本想住在豪华的王宫里,但他的心腹樊哙和张 良告诫他别这样做,免得失掉人心。刘邦接受他们的意见,下令封闭 王宫,并留下少数士兵保护王宫和藏有大量财宝的库房,随即还军 霸上。为了取得民心,刘邦把关中各县父老、豪杰召集起来,郑重地向 他们宣布道:“秦朝的严刑苛法,把众位害苦了,应该全部废除。现在 我和众位约定,不论是谁,都要遵守三条法律。这三条是:杀人者要处死,伤人者要抵罪,盗窃者也要判罪!”父老、豪杰们都表示拥护约 法三章。接着,刘邦又派出大批人员,到各县各乡去宣传约法三章。百姓们听了,都热烈拥护,纷纷取了牛羊酒食来慰劳刘邦的军队。 由于坚决执行约法三章,刘邦得到了百姓的信任、拥护和支持,最后取得天下,建立了西汉王朝。--出处《史记·高祖本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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