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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依法治国的现状

发布时间: 2021-02-27 07:36:39

『壹』 我国法制资源的现状

中国法治的现状与展望---演讲人 江平- -

我今天讲演的题目比较大一点,讲的是中国法制建设的现状与展望。我去年的演讲提到非典、孙志刚案件等事件,以说明公权力在当时的情况下,应该得到怎样的制约,包括公权力的责任机制、透明机制。一年过去了,现在看来,去年后半段发生的一些事情,特别是在征收土地和城市房屋拆迁中所出现的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剧烈冲突在今年一年内有增无减。或者说2004年我们的法制进程很大的一个特点就是公权和私权的碰撞,我们所能够预见到的是这一个现象在明年可能还会继续下去。至于这种碰撞是会更激烈一些还是更缓和一些,恐怕还取决于我们如何处理公权和私权这一对非常重要的矛盾。

一旦公权和私权发生矛盾,私权碰到强大的公权的干预和碰撞,私权怎样能够得到很好的保障,是中国今天面临的很现实的问题。更何况我们从法律的任何一个角度来说,法律的一个重要的理念都是要维护弱势的阶层。有的人过分地把市场经济看成是无序,而把国家干预看成是有序的,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对的,因为每一个人的私权考虑的是个人利益,而对国家的整体利益可能不是很了解。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用公权来解决私权的无序状态,但同时也要看到无序包含着有序,有序里面暗含着无序。市场虽然看起来是私权横行的天下,私权看起来是无序,但是私权的行使终究还有一个市场规律的制约。如果过分迷信公权,那么公权里面也可能包含着无序,因为公权的行使包括决策者的个人意志;或者说没有一个程序规范的公权的行使可能造成无序,地方保护主义也可能造成无序;如果再加上寻租这种现象就更有可能造成公权力行使里面的无序,所以如何解决好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矛盾和冲突非常重要。

最近中央财经大学举办了一个关于市场经济和宏观调控的讨论会,当时也是请了吴敬琏教授和我作为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分别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讨论这个问题。我表述了三个观点,第一个问题是在公权和私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首先认识到私权是基础,私权甚至是目的。应该说只要是私权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就应该得到全面、充分的保障。我想这个前提应该是私权本身是合法取得的。现在有的时候一纸批文或一个文件往往可以把某个市场经济主体合法取得的一切权利都给剥夺了。如果私权利这样被公权力随意地剥夺,那么就很难说有市场经济的法制可言。

刚刚颁布的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是这样说的:政府的审批权限应该做到如果能够由市场主体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解决的,尽量由自己解决,国家不干预;如果私人不能够很好解决的,尽量由社会力量来解决;只有当当事人自己的力量不能解决、社会力量不能解决的时候国家才实行审批,国家才实行许可制度。但在实践中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把这个顺序倒过来了,政府调控手段是第一位的,政府调控不行才使私人手段。而我们国家社会调控的力量往往又很薄弱。

第二个问题是各国的市场经济法制上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只有当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才能对私权利进行限制和剥夺。私权既然是合法取得的,没有违法行为怎么能够随便去限制和剥夺呢?我们的《立法法》里明确规定如果要剥夺非国有财产,进行征收,只能是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当然现在法律不完善,但至少在现有的法律里有一条是明确的,那就是只有社会利益需要的时候才可以限制私权。而法律上界定社会利益是非常难的。我们现在正在制定物权法,明年三月要在全国人大讨论。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在讨论这一条时,很多人建议把社会利益的条目罗列成条文,但是立法者动笔的时候又非常困难。什么叫做公共利益需要?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应该有一个更加明确的规定,这样才能使私权利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

第三个问题现在看起来也非常重要,公权在实行国家的宏观调控及具体行政干预的时候,必须要纳入到程序化的轨道,法治化某种意义上就是程序化,有了程序就有了法治的概念。没有程序,完全按个人的批示,仅仅按照领导人的决策,并不是公权力正常的行使渠道。我们国家法律法规已有了很大的完善,但还缺少一个行政程序法,规定做出哪种行政决策必须有一个什么样的程序,是一个人来决定还是一个委员会来决定。没有程序化,决定就有可能变得情绪化,这是违反法治原则的。同时我们也要对私权利的救济手段作出规定,当私权利被公权力侵犯的时候,只有具体行政行为可诉至法院的行政庭,按行政诉讼法处理。但是现在大多数行政行为都是抽象行政行为,都是一般性的规范,而在私权受到侵犯的时候,缺乏有关司法审查制度的保障。所以现在很多学者提出希望在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时候把现在对于政府机关的行政诉讼范围扩展到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诉讼,这样才能够使得私权利的保障落到实处。再深一步,如果对权利的侵害违反了宪法,能否有宪法审查和宪法保障制度在中国就更是一个空白点,也需要补充的制度。去年在宪法讨论的时候,就有很多人呼吁尽快完善宪法审查制度。

中国法制的问题及其完善

上面我主要是就公权和私权冲突的角度来讲,下面就中国法制如何完善和现在存在的问题简单谈一点自己的看法。提出法制建设25年来,我们也发现一个问题,就像钱颖一教授和吴敬琏教授说的,有好的市场经济和坏的市场经济的区分,法律也有好与坏,或者说我们今天也要承认有善法和恶法。

2003年12月份上海法律经济研究所召开年会的时候,吴敬琏教授在致开幕词的时候说了一番语重心长的话:我们搞经济学的人,搞市场经济的人,在改革开放初期有一个天真的想法,似乎有了市场经济一切问题都解决了。但是20几年以后我们看到市场经济也有好有坏。我在闭幕式上做了一个回应:我们搞法律的人在 78、79年也有一个天真的想法,过去是法律虚无主义,后来认为只要有了法律我们就走上了法治建国的轨道。25年过去了,我们发现法律本身也有好有坏。但是我们尚缺的是真正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的观念。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今天要承认法律有好有坏。比如说低价征用农民土地的法规难道能说是一个好的法规吗?当然对于善和恶有的是从权利限制来看,有的是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我们的公司法10年来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公司法里面已经有很多条文落后了,阻碍了经济的发展。所以今天修改公司法的目的就是修改其中恶的部分,让它逐渐变善。很遗憾的是我们国家现在法律的修改不够及时,尤其是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有些法律在制定的时候就有不合理的地方,有时是制定当时是合理的,过了一定时间它已经变得不合理,这样的规则如何能够及时的改变?我们必须要承认法律现在有的已经落后于经济的发展,落后于改革,有的实际上已经是老百姓不满意的法律了。

第二个问题我想谈谈法律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中国的法律进程既包含着自上而下推动,也包含了自下而上的推动。宪法修改,包括市场经济法律的完善,没有上层的决策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谁也不能忽略,在中国要想推动法制建设最后的决策权还是在高层。中国的有些法律建设是由下层推动的,比如去年的农民土地补偿问题、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很多都是法律工作者和媒体不断地呼吁才得以更好的使法律制度完善。所以法制建设离不开舆论的呼吁,离不开每个具体事件中自下而上的推动。

第三个我们也应该看到,在中国的法制建设过程中很大的一个问题就是立法和执法的鸿沟。立法和执法有鸿沟可以想象,有的人问我为什么法律规定得不到贯彻实施?我说如果法律都能够那么容易地得到实施,那还要法律工作者干什么?甚至法律也都不必规定了。我们要承认能够完全做到法律规定是很难的。法律是要靠人去实施的,中国有几千年的人治传统,执行的人本身的非法治的行为非法治的理念都会造成法律执行中的变形。我们国家颁布了十年依法行政纲要,这是划时代的东西,如果公权力能够按照依法行政的十年纲要来贯彻实施,应该说我们国家政府的权力会得到很大的改变。在中国法制健全的过程中不仅要解决好政府的职能转变,也需要执政党的领导作用的完善,使法制健完的过程能够更好的在法治理念和轨道上来进行。如果不解决好这个问题,中国的法制仍然会碰到很多障碍。

第四个问题,如果我们回顾从1978年到现在26年的中国法制建设,我们也可以看到进步是巨大的。回过头来看当时既没有什么法律可以遵循,也没有这样一套法治的机制,更不用说在宪法里面提出依法治国。这26年走的不是一条笔直的道路,我们甚至可以说进两步退一步,有时候进三步退一步,个别时候进一步退两步。我想这也符合我中国建设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市场经济建设不是一帆风顺,法治进程也不是一帆风顺。就像承认法律也有善法和恶法一样,我们也要承认法制建设的进程有时前进有时后退。但是我们要看看哪些地方进步哪些地方退步,在司法独立领域或其他领域里面我们是进展了还是退步了呢?一、中国的法制建设是曲折的,二、中国的法制建设往往是有进有退。但是从历史的长河来看,这26年的法制建设虽然经历了风风雨雨的曲折历程,但是我们的进展还是非常大的。我们也相信未来的法制建设的进程跟今

『贰』 我国法制建设现状

中国法治的现状与展望---演讲人 江平- -

我今天讲演的题目比较大一点,讲的是中国法制建设的现状与展望。我去年的演讲提到非典、孙志刚案件等事件,以说明公权力在当时的情况下,应该得到怎样的制约,包括公权力的责任机制、透明机制。一年过去了,现在看来,去年后半段发生的一些事情,特别是在征收土地和城市房屋拆迁中所出现的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剧烈冲突在今年一年内有增无减。或者说2004年我们的法制进程很大的一个特点就是公权和私权的碰撞,我们所能够预见到的是这一个现象在明年可能还会继续下去。至于这种碰撞是会更激烈一些还是更缓和一些,恐怕还取决于我们如何处理公权和私权这一对非常重要的矛盾。

一旦公权和私权发生矛盾,私权碰到强大的公权的干预和碰撞,私权怎样能够得到很好的保障,是中国今天面临的很现实的问题。更何况我们从法律的任何一个角度来说,法律的一个重要的理念都是要维护弱势的阶层。有的人过分地把市场经济看成是无序,而把国家干预看成是有序的,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对的,因为每一个人的私权考虑的是个人利益,而对国家的整体利益可能不是很了解。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用公权来解决私权的无序状态,但同时也要看到无序包含着有序,有序里面暗含着无序。市场虽然看起来是私权横行的天下,私权看起来是无序,但是私权的行使终究还有一个市场规律的制约。如果过分迷信公权,那么公权里面也可能包含着无序,因为公权的行使包括决策者的个人意志;或者说没有一个程序规范的公权的行使可能造成无序,地方保护主义也可能造成无序;如果再加上寻租这种现象就更有可能造成公权力行使里面的无序,所以如何解决好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矛盾和冲突非常重要。

最近中央财经大学举办了一个关于市场经济和宏观调控的讨论会,当时也是请了吴敬琏教授和我作为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分别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讨论这个问题。我表述了三个观点,第一个问题是在公权和私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首先认识到私权是基础,私权甚至是目的。应该说只要是私权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就应该得到全面、充分的保障。我想这个前提应该是私权本身是合法取得的。现在有的时候一纸批文或一个文件往往可以把某个市场经济主体合法取得的一切权利都给剥夺了。如果私权利这样被公权力随意地剥夺,那么就很难说有市场经济的法制可言。

刚刚颁布的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是这样说的:政府的审批权限应该做到如果能够由市场主体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解决的,尽量由自己解决,国家不干预;如果私人不能够很好解决的,尽量由社会力量来解决;只有当当事人自己的力量不能解决、社会力量不能解决的时候国家才实行审批,国家才实行许可制度。但在实践中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把这个顺序倒过来了,政府调控手段是第一位的,政府调控不行才使私人手段。而我们国家社会调控的力量往往又很薄弱。

第二个问题是各国的市场经济法制上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只有当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才能对私权利进行限制和剥夺。私权既然是合法取得的,没有违法行为怎么能够随便去限制和剥夺呢?我们的《立法法》里明确规定如果要剥夺非国有财产,进行征收,只能是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当然现在法律不完善,但至少在现有的法律里有一条是明确的,那就是只有社会利益需要的时候才可以限制私权。而法律上界定社会利益是非常难的。我们现在正在制定物权法,明年三月要在全国人大讨论。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在讨论这一条时,很多人建议把社会利益的条目罗列成条文,但是立法者动笔的时候又非常困难。什么叫做公共利益需要?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应该有一个更加明确的规定,这样才能使私权利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

第三个问题现在看起来也非常重要,公权在实行国家的宏观调控及具体行政干预的时候,必须要纳入到程序化的轨道,法治化某种意义上就是程序化,有了程序就有了法治的概念。没有程序,完全按个人的批示,仅仅按照领导人的决策,并不是公权力正常的行使渠道。我们国家法律法规已有了很大的完善,但还缺少一个行政程序法,规定做出哪种行政决策必须有一个什么样的程序,是一个人来决定还是一个委员会来决定。没有程序化,决定就有可能变得情绪化,这是违反法治原则的。同时我们也要对私权利的救济手段作出规定,当私权利被公权力侵犯的时候,只有具体行政行为可诉至法院的行政庭,按行政诉讼法处理。但是现在大多数行政行为都是抽象行政行为,都是一般性的规范,而在私权受到侵犯的时候,缺乏有关司法审查制度的保障。所以现在很多学者提出希望在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时候把现在对于政府机关的行政诉讼范围扩展到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诉讼,这样才能够使得私权利的保障落到实处。再深一步,如果对权利的侵害违反了宪法,能否有宪法审查和宪法保障制度在中国就更是一个空白点,也需要补充的制度。去年在宪法讨论的时候,就有很多人呼吁尽快完善宪法审查制度。

中国法制的问题及其完善

上面我主要是就公权和私权冲突的角度来讲,下面就中国法制如何完善和现在存在的问题简单谈一点自己的看法。提出法制建设25年来,我们也发现一个问题,就像钱颖一教授和吴敬琏教授说的,有好的市场经济和坏的市场经济的区分,法律也有好与坏,或者说我们今天也要承认有善法和恶法。

2003年12月份上海法律经济研究所召开年会的时候,吴敬琏教授在致开幕词的时候说了一番语重心长的话:我们搞经济学的人,搞市场经济的人,在改革开放初期有一个天真的想法,似乎有了市场经济一切问题都解决了。但是20几年以后我们看到市场经济也有好有坏。我在闭幕式上做了一个回应:我们搞法律的人在 78、79年也有一个天真的想法,过去是法律虚无主义,后来认为只要有了法律我们就走上了法治建国的轨道。25年过去了,我们发现法律本身也有好有坏。但是我们尚缺的是真正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的观念。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今天要承认法律有好有坏。比如说低价征用农民土地的法规难道能说是一个好的法规吗?当然对于善和恶有的是从权利限制来看,有的是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我们的公司法10年来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公司法里面已经有很多条文落后了,阻碍了经济的发展。所以今天修改公司法的目的就是修改其中恶的部分,让它逐渐变善。很遗憾的是我们国家现在法律的修改不够及时,尤其是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有些法律在制定的时候就有不合理的地方,有时是制定当时是合理的,过了一定时间它已经变得不合理,这样的规则如何能够及时的改变?我们必须要承认法律现在有的已经落后于经济的发展,落后于改革,有的实际上已经是老百姓不满意的法律了。

第二个问题我想谈谈法律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中国的法律进程既包含着自上而下推动,也包含了自下而上的推动。宪法修改,包括市场经济法律的完善,没有上层的决策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谁也不能忽略,在中国要想推动法制建设最后的决策权还是在高层。中国的有些法律建设是由下层推动的,比如去年的农民土地补偿问题、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很多都是法律工作者和媒体不断地呼吁才得以更好的使法律制度完善。所以法制建设离不开舆论的呼吁,离不开每个具体事件中自下而上的推动。

第三个我们也应该看到,在中国的法制建设过程中很大的一个问题就是立法和执法的鸿沟。立法和执法有鸿沟可以想象,有的人问我为什么法律规定得不到贯彻实施?我说如果法律都能够那么容易地得到实施,那还要法律工作者干什么?甚至法律也都不必规定了。我们要承认能够完全做到法律规定是很难的。法律是要靠人去实施的,中国有几千年的人治传统,执行的人本身的非法治的行为非法治的理念都会造成法律执行中的变形。我们国家颁布了十年依法行政纲要,这是划时代的东西,如果公权力能够按照依法行政的十年纲要来贯彻实施,应该说我们国家政府的权力会得到很大的改变。在中国法制健全的过程中不仅要解决好政府的职能转变,也需要执政党的领导作用的完善,使法制健完的过程能够更好的在法治理念和轨道上来进行。如果不解决好这个问题,中国的法制仍然会碰到很多障碍。

第四个问题,如果我们回顾从1978年到现在26年的中国法制建设,我们也可以看到进步是巨大的。回过头来看当时既没有什么法律可以遵循,也没有这样一套法治的机制,更不用说在宪法里面提出依法治国。这26年走的不是一条笔直的道路,我们甚至可以说进两步退一步,有时候进三步退一步,个别时候进一步退两步。我想这也符合我中国建设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市场经济建设不是一帆风顺,法治进程也不是一帆风顺。就像承认法律也有善法和恶法一样,我们也要承认法制建设的进程有时前进有时后退。但是我们要看看哪些地方进步哪些地方退步,在司法独立领域或其他领域里面我们是进展了还是退步了呢?一、中国的法制建设是曲折的,二、中国的法制建设往往是有进有退。但是从历史的长河来看,这26年的法制建设虽然经历了风风雨雨的曲折历程,但是我们的进展还是非常大的。我们也相信未来的法制建设的进程跟今

『叁』 结合我国现状,谈谈全民守法对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意义

全民守法的意义
全民守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依法治国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有机融合、紧密联系,与人们的行为规范紧密联系。从其自身看,包含多个层面、多个领域、多个环节的工作,不仅需要党和政府的努力、执法部门的努力,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推进,需要每一个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守,仍不能实现法治”,亚里士多德的这句名言,再明白不过地说出了全民守法的重要性。大力推进全民守法,努力让守法成为全民自觉意识和真诚信仰,将大大提升各类守法主体学法知法遵法的自觉性,调动各类守法主体用法崇法护法的主动性,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形成也具有重要意义。
全民守法是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法是规范市场行为、调节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良好的社会秩序不仅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有序流动、物流资金流安全,而且有利于增强人们的竞争意识、开拓能力和创造能力。“人人守法、事事依法”的法治环境,有利于化解各类矛盾冲突,降低交易成本和社会成本。一个有活力的稳定社会,必然是一个全民守法的社会。
全民守法是促进社会和谐的保证。我国已经迈进中等收入国家行列,这一阶段的重要特征就是社会进入矛盾多发期,甚至社会矛盾有可能相对激化。实践中出现的个别地方治安恶化、上访增加、群体性事件上升等都是这一特点的体现。另外,伴随着城镇化进程,失地农民增加、城镇居民就业压力加大等都有可能引发一些社会问题。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大力推进全民守法,努力让守法成为全民自觉意识和真诚信仰,将有效促进政府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从源头上减少各种矛盾的产生,将有效促进民众依法维护权益、表达诉求,将促使各种社会矛盾的解决纳入法治轨道,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重要保证。

『肆』 谈谈你对法律的认识,以及对我国法治现状的看法。

现实就是,法律目前还是统治阶级的工具。理想状态是:法律是人版民权利和权力的“圣经权”。
扯-------立法、执法和法律适用存在一些脱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乱-------法律适用上存在时空差异,法律适用标准尚未完全统一;地方立法和部门立法,包括司法解释都存在有违反上位法的情况。
粗-------立法技术有待提高,宜粗不宜细的方法导致有原则没规则,貌似有规则的地方,没有可操作性。
基本的法治框架已经建立,细化程度有待提高,法治和法律思想意识仍有巨大的提升空间。

『伍』 论我国法治思维的现状800字 谢谢

这里有相关的范文可以参考:http://wenku..com/link?url=xIgvGbao0YX8eRQjLRa_MeIexYTbWOIRmRB__xi5-9jl13Rj1k6QRPYdU0b--W,打开就能看到。希望可内以帮容到你,望采纳我的回答。

『陆』 我国目前的法治建设现状如何

比以前严厉了,增加了条规.对个种犯法的人的程度来判断他的罪行.

『柒』 试用社会意识相对独立性原理,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现状,说明在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联系生活实际回答即可。(2)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现状和必要性;我国宪法的专构成、修订属和发展历程;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实施:我们青少年应该怎样做等等。(3)对中国而言,网络之于民主发展的意义非比寻常。一方面,网络民意崛起,网民参政议政热情高涨;另一方面,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网络民意,越来越重视互联网的作用。这就可以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加快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4)①我们青少年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②法律提倡的事情积极去做,法律规定的事情一定去做,法律禁止的事情坚决不做。③增强民主法制意识,树立民主法制观念。为顺利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作出自己的贡献。

『捌』 脱贫攻坚依法治国污染防治折射出我国怎样的发展现状

脱贫攻坚折射出我们国家正在不断地摆脱贫穷走向富裕。
依法治国折射出我们国专家正在逐步的走向法制化属的轨道。
污染防治说明我们的国家正在进行的环保政策,积极治理环境,促进生态文明。
从以上三点可以看出,我们的国家正在走向一个稳定富裕和谐依法管理的发展轨道!

『玖』 结合法律的重要性以及我国现状,谈谈全民守法对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意义

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全民守法是法治的重要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全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为内容形成的法律规则体系,其生命力也必然在于全民守法。全民守法,事关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和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保证中国共产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全局的迫切需要,是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迫切需要,是在新的起点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迫切需要。

全民守法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法治从本质上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愿望和根本利益的反映,因此自觉守法是主体地位的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封建文化传统的国家,封建文化中的人治、专制、等级等观念与现代法律精神格格不入。公民进行有序政治参与必须建立在全民守法的前提之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需要全民守法去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需要全民守法去弘扬和传递,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需要全民守法去推动。全民守法是法治建设从传统走向现代、从理论走向实践、从精英走向大众的必然趋势。苏格拉底说:“遵守法律是一种美德。”守法不仅是一种美德,更是一种行为规范,一种生活方式。近代法学家沈家本说:“法立而不守,辄曰法之不足,此固古今之大病也。”自觉地遵守和执行法律是对公民的基本要求。只有全社会成员发自内心地尊崇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才不会仅停留在纸面上。

全民守法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全民守法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社会管理的目标在于法的实现。社会管理说到底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社会,使社会管理活动依法进行,从而实现秩序、民主、公平和正义。全民守法是政府和公众在良性互动中实现善治的前提。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种利益矛盾相互交织,一方面党员干部要坚持群众路线不动摇,使各项决策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要善于运用法律知识释疑解惑,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善于运用法律机制理顺社会关系。群众的广泛参与是现代社会管理的重要特征。当前,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动和调整,公民积极参与社会意识明显提高。但是,也要看到一些人在利用互联网等手段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时,因为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而造成网络侵权。群众不仅是社会事务的参与者,更是良好秩序的建设者。公民在社会管理中不能扮演消极的、被动的角色。全民守法是群众有序参与社会管理的保证,只有全民守法,人民群众才会在社会管理中表现出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形成法治共识,社会管理创新才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和法治基础。

全民守法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守法是全民的责任,也是全民的福祉。全民守法是对人民主体地位的尊重,也是实现公民权利的保障。科学立法是把人民群众的意愿通过宪法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全民守法则是依靠人民群众把宪法法律付诸实践。法治建设的目标是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让人民群众过上幸福生活。尊重人民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的根本体现。人民不仅是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的创造主体,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实践主体。只有坚持全民守法,才能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充分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使人民群众遵守法律的现实的和潜在的积极性得以充分调动,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宪法至上、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全民守法的核心就是依法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使自己的全部活动都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流动性增大,社会利益多元化、利益格局分层明显,公民对涉及自身利益和权利问题十分敏感,公民通过法律渠道表达诉求、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的意识越来越强烈。全民守法是一种积极主动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理性表达和捍卫权利的动态过程。只有坚持全民守法,才能够将人的需要转化成法律上的权利。守法与维权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守法是维权的有力保证,而维权也必须依法进行。人民群众在通过信访渠道表达利益诉求的同时,必须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维护社会稳定。

全民守法是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的内在要求。一个有活力的稳定社会必然是一个全民守法的社会。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律是规范市场行为、调节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良好的社会秩序不仅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有序流动、物流资金流安全,而且也有利于增强人们的竞争意识、开拓能力和创造力。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不仅有利于化解各类矛盾冲突,而且也有利于促进每一个人的全面发展。

『拾』 我国的法治现状及对策

加强无产阶级专政,继续革命,不断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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