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依法治企
① 财务部基本职能是什么
有三项职能:
筹资管理、财务管理、投资管理。
即从资本的融通到现金的运营再到资本运作的三项职能。
目前国内的大部分公司财务体系(包括独立于财务部门的由首席财务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管理的除财务部之外的其他部门)往往都没有有效的包括这三项职能。
造成这种原因往往是由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财务负责人能力较差等原因造成,结果往往造成部门协同效应较差。
(1)财务依法治企扩展阅读
财务部目标
1、利润最大化
2、管理当局收益最大化
3、企业财富(价值)最大化
4、社会责任最大化
② 结合会计专业,以及目前对企业法律知识的理解,谈谈学习企业法律实务的必要性和感受!
会计工作因为其自身业务的特殊性,自然要接受很多法律知识的学习。比方说税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行政诉讼法等等。毕竟,企业在其经营过程,势必会受到法律规定的挑战或障碍。要想减少或杜绝这方面的违法成本,接受这样的学习很有必要。虽然作为财务人员,不必像专司法学的专家或律师一样,对所有法律掌握的炉火纯青,但是,打好这样的法律基础,进行基本的操作也是有益的。比方说,拿财务人员“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税收法律来说,就需要好好学习。首先,税收对于企业的影响,不仅仅在于对现金流、收益这些可计量的指标上,更重要的,还关乎企业未来的战略发展、社会形象等诸多问题。一些知名公司因为偷逃税款而被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势必给自己未来前程上丢下了一块“绊脚石”。那么,如何解决好这些关系?自然是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捍卫企业的权益。如果这样的权益都保护不了,企业存在的价值何在?因此,与企业息息相关的法律,要重视,要视作一把利器。现在咱们国家把“依法治国”“有法必依”这面旗帜再次挂起,明确了这样的方向,给咱们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管理领域的人们一个重要的指令--法律是企业治理的重要指针。既然如此,这样的观念就要不断根治,形成一种自觉的意识。
③ 现代企业加强依法治理的意义
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市场经济为主体,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度为保证,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式,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制度、企业自负盈亏制度、出资者有限责任制度、科学的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
在较为具体的层面,现代企业制度大体可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资产具有明确的实物边界和价值边界;
2、企业通常实行公司制度,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形成由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相互依赖又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有效运转。
3、企业以生产经营为主要职能,有明确的盈利目标,各级管理人员和一般职工按经营业绩和劳动贡献获取收益,住房分配、养老、医疗及其他福利事业由市场、社会或政府机构承担。
4、企业具有合理的组织结构,在生产、供销、财务、研究开发、质量控制、劳动人事等方面形成了行之有效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
5、企业有着刚性的预算约束和合理的财务结构,可以通过收购、兼并、联合等方式谋求企业的扩展,经营不善难以为继时,可通过破产、被兼并等方式寻求资产和其他生产要素的再配置。
我们的现代企业,在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忽视法律问题,忽视对法律思想、法律逻辑的借鉴意义。即使那些标榜已经经过现代企业制度改造的公司,可以说制度化建设还是很差的,很多还是穿新鞋走老路。我认为,现代企业的管理,特别是民营企业管理,借鉴法律思维是很重要的。
我们的现代企业已经有了很多制度,甚至一些大公司的各项制度都能编成几本书那么多。但我想说的是,这些成书的现代企业并不是企业制度化、规范化的标志,也可以说这些成书的制度质量并不是很高,甚至很多是流于形式的。综观这些现代企业的制度,可以说多出自秘书之手或出自各个部门,制度之间缺乏有机的整合,对于企业的整体战略体现并不是很不充分的。为什么这样说呢?以下,我暂举几例,让大家看看现代企业制度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制度,老板个人的单方任性很强,在权利与义务分配上缺乏制衡
法律制定的目的就是通过合理设定权利义务来规范人的行为。可我们的企业的制度,是由老板的个人的单方任性所决定的,在权利义务规范上是非常缺失的,制度的设定很多地方是相互矛盾和冲突的,很多地方是不合理的,企业的规章制度,缺乏必要的合理和慎重。这在现代企业,特别是私有企业优为突出。
二、企业规章制度忽视法律法规
有的企业老板认为,只要是企业定的条条框框,员工就得遵照执行,就得服从。因此。在有的企业规章制度中,经常可以看到一些违规、违法,甚至侵犯职工基本权利的条款。其实,企业规章制度必须建立在一定的法律基础之上,除了诸如劳动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之外,一个直接的法律依据就是企业章程。从股东权利的行使到董事会的责任制度;从财务规章到生产规章,都应该是企业章程的具体化。但在实践中,较少有人从法律的角度去研究和把握企业章程,并把它作为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基础。这往往直接导致在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时的随意性。个别有限责任公司,甚至在具体的规章制度中竟然将企业章程中股东会议、董事会的职权,都归于总经理,使现代企业制度的先进性名存实亡。
三、、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基础的企业规章制度体系和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体系
实行制度化管理,一切按规章制度办事,是推行依法治企的重要内容。在这方面要着重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根据法律的要求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起草好企业的章程。章程被称为企业的“宪法”,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定企业的宗旨、权利义务、组织机构、各类人员的权利与责任等内容的最基本的规章制度,是实行制度化管理的基础。现在,我们许多企业和公司对章程没有足够的重视,只是为了应付工商注册而按照工商局提供的统一格式而编制,千篇一律,根本没有起到章程应有的作用。其次,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的合同、资产、财务、生产经营、采购、担保、安全生产、人事管理等基本管理制度,使企业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以“法治”代替“人治”。第三,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方面的规章制度体系,包括重大合同审查会签制度、授权委托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咨询制度、重大决策法律意见书制度、重大法律事项联合审议制度、企业涉外文字材料审查把关制度、法律事项督办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等。这些制度与市场竞争、企业管理息息相关,对规范企业行为、保护企业利益有至关重要作用。此外,在有了规章制度以后,还要细化各项管理工作和各项法律事务工作的管理和处置程序,并纳入日程考核管理,使规章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只有建立好完整的企业规章制度体系,才能在企业管理中做到有法可依,才能真正把依法治企工作落到实处。
四、缺乏法律的三权分立和公司的治理结构
虽然我们现代企业的治理在借鉴西方国家的宪法,借鉴了现代公司的基本匡架,也可以说民营企业的老板就是公司的总统,总经理就是总理和首相,股东会犹如议会、人大,监事会就象法院。但在公司内,对于公司章程,普遍认为公司章程就是办理营业执照时不经意填写的,就是在履行个手续而已,有谁认识到它的公司宪法地位的?对于股东协议,说穿了也就是调整股东权益的基本文件。因此多数人在合作开公司的时候,特别是遇见股东争议时,对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的执行是毛病百出,歧义遍横,各说各理,从而导致章程和协议失去了其实际的法律意义,为此而打官司的并不是少数。原因是什么?缺乏法律的三权分立和公司的治理结构合理设置。
三、对合同的实际意义缺乏重视
生意人的合同,实际就是生意人之间的法律,可以说财富的一半是合同。企业的利益,大多数是通过合同实现的。但我们企业对于合同的管理,是多么的忽视!可以说,现在的企业,多数的公司经营合同是由业务人员定的,普遍存在下列几个方面问题:A、合同的质量不高,不严谨、挂一漏万,B、普遍认为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没那么重要,不需要如此的严格执行,C、在执行合同中,普遍存在不能意识到合同的法律意义,一个电话、两个传真,就改变了原定交货方式等等。而这一切,对于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却是优为重要的。
四、缺乏法律证据意识
法律讲究证据,但现在很多企业,文件是分散保管的,有的分散在部门,有的甚至分散在办事人员手里。结果是,用到的时候却找不到。企业普遍认为,企业的证据,是发生纠纷和打官司才要用,却不知道,在内部奖惩个员工时,证据同样很重要,凭权势压人算不了本事,员工也不容易服气的。考试大收集
诸如上述几类,我认为,在企业管理中,我们不但需要法律思维,更重要的是要将法律思维贯彻到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每一个角落,贯彻到企业的决策、管理、激励、监管、执行、裁处等方面,并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只有规范企业的各种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流程设计,才能真正视为现在企业。
五、不重视法律工作
由于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以及国内法制环境的不完备、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导致我国企业的法律工作长期以来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
(1)许多企业领导人对依法治企的认识程度还不够,缺乏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依法治企的自觉性不强。
(2)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仍处于一种被动的、应付法律事务的状态,而不是主动地预防、规划、应对。
(3)企业不能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如对合作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了解得不够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不审查被担保方的主体资格、偿债能力而盲目担保;发生纠纷后不及时依法主张权利,造成经济损失等等。
(4)甚至有许多企业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有法不依、违法经营的状况。
企业法律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企业法律工作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予以研究解决,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改革和经济发展。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中国加入WTO后,企业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日益增多,企业法律工作将发挥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和面对加入WTO后的新形势,加强企业法律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首先,加强企业法律工作,是外部市场环境对企业的要求。当前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企业是市场中的一员,而且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企业与企业的关系都应该主要是通过相应的法律来调整和规范。因此,市场经济对企业的首要要求就是按照市场规律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依法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维护自身的利益。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为自己生存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其次,加强企业法律工作,是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要做到内部管理有序、高效,就必须摒弃过去那种“人治”现象,积极推行依法治企。企业内部的各种关系,包括企业与职工的关系,都必须按照公司法、劳动法等法律来调整和规范。
第三,加强企业法律工作,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保障。世贸组织在过去5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套为世贸组织成员共同接受的多边经贸协定和协议。世贸组织规则是世贸组织成员之间开展国际经贸合作与竞争的基本“游戏规则”。这就要求广大企业更自觉、更严格地遵守世贸组织的规则。另外,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后面临的新局面,企业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规模和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不可避免地要面对许多新的经济纠纷和法律问题。面对市场经济转型和加入WTO的挑战,企业必须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依靠法律来规避风险。
④ 浅谈如何做好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详细
浅谈如何做好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专逐步完善,一个好的现属代企业应该是一个由人事管理、 生产管理、营销管理以及财务会计管理等诸多子系统构成的组织。其中,财务会计则是各项管理活动的基础和支撑,企业管理者需要根据财务部门提供的各项数据做出正确决策。有专家称:“在新时期,财务起着
⑤ 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谈如何推进依法治企
要看你工作内容了,如果是做财务的,就谈谈如何遵守税法,严格纳税;如果是做安全保卫工作,就是如何做好法制综合管理,加强对职工的法制教育,提升职工知法守法意识。
⑥ 如何加强会计法制建设
随着社会的进步,信息科技水平也越来越高,信息化时代浪潮下,大量传统的财会职位已经面临着被淘汰的局面,当然,失去旧的财会职位,就会有新的职位诞生。伴随着新的财会职位诞生,财会人员的职能需求,以及工作重点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相应的对于新的财会职位人员也有了新的要求,他们需要更高的知识以及自身素质。由此可见财会职业正在遭受着非常大的挑战。
一、前言
近年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会计法规,这对于全面提高我国会计信息质量,减少会计信息失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一少部分人受经济利益驱动,无视会计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甚至导致整个社会诚信原则的丧失。
1999年12月国家财政部公布了对100户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结果:81户企业存在资产不实的问题,虚列资产37.61亿元;83户企业存在所有者权益不实的问题,虚列所有者权益26.12亿元;89户企业存在损益不实的问题,虚列利润27.47亿元。相信所有人看到这些数据的时候都会惊出一身冷汗,我们的会计信息失真有这么严重吗?
2001年底安然事件引发了华尔街一连串的财务丑闻:美林公司、世界通讯、施乐公司、默克公司,一个比一个更敢于造假。再看国内:从琼民源、郑百文,到银广夏,再至蓝田神话的破灭,会计诚信受到了一次比一次严重的冲击。2002年一个敢于“真言”、“直言”的刘姝威感动了中国,她的获奖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我国的会计信息失真是何等的严重。面对愈演愈烈的的会计信息失真,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来治理呢?
二、应加大对会计造假者的惩罚力度
造假的目的是为了追求更大的利润,对造假者的惩罚力度不够,无异于变相地支持造假。在我国假冒商品为何屡禁而不绝,其主要的原因是对制假贩假者的惩罚尺度过于宽松所至。如加大惩罚力度,对那些制假贩假者处以经营上的极刑——停业,并罚他个倾家荡产,相信没有人再敢制假贩假。春运期间我国的客运车辆违规超载现象十分严重,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极大的隐患,各地的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抽调大量的人员在各交通要道进行盘查,但超载现象仍十分严重,原因何在,乃惩罚力度不够所至,对违规车辆的处理多是以罚款了事,其罚款的标准我们局外人是不得而知的,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其罚款的最大数额不会超过其超载人员的票价总和,否则车主超载便失去了意义。试想一下:假设交警的罚款数额是车载人员票价总和的十倍或百倍,再对违规超载车辆处以停运数天的决定,不信还有谁敢超载。同样道理,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最好措施是加大对会计信息造假者的惩罚力度,对于违背会计诚信,强迫实施及具体实施会计造假的人员,如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从严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够成犯罪的,行政领导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且数年内不得考虑其升迁;对于情节严重的会计造假人员将永久性取消其会计从业资格。当造假的成本远远大于其所得时,造假便失去了意义。
三、应加大对敢于揭发造假的相关人员的奖励与保护的力度
曾在报上看过这样一则故事:有一名年轻的男子,他的妻子死于难产,因无人帮忙抚养孩子,便训练家中的狗来帮其照顾孩子,聪明的狗竟学会了咬着奶瓶给孩子喂奶。一日,主人因故外出未归,次日凌晨当主人回到家时,床上不见了孩子的踪影,只见狗的嘴边沾满了血迹,悲痛的主人一刀砍死了狗。这时从床下传来了孩子的哭声,只见孩子安然无恙地躺在床下,再细看狗时才发现它腿上的肉没有了,更让人吃惊的是隔壁房间里竟躺着一条死狼,狼的嘴里还叨着一块肉,原来是狗救了孩子的命!但忠诚于主人的狗却惨死在主人刀下,如果时光能倒流,不知这条忠诚地信守自己职责的狗,是否还能不顾自我安危与狼展开殊死搏斗?这则故事的真实性虽有待于考证,但现实生活令人寒心的例子举目皆是,你坚守职责,不做假帐你便没有饭吃。你恪守职业道德,揭穿制假者的骗局,结果只能招至有关责任人的打击、报复:停职反省、恫吓威逼。而造假者却会因其造假有功倍受领导之赏识,甚至可以平步青云。这种不正之风如得不到根本的扭转,又有谁不会同流合污呢?所以必须加大对敢于对制假说“不”,敢于揭发造假的相关人员的奖励力度,并做好对他们的保护工作,使他们的生命安全得以保证,也才能使更多的人站起来说真话、做真帐。这样的会计人员越多,虚假的会计信息才可能会越少,当刘姝威因为对“蓝田神话”提出质疑而接到造假者取其性命的威胁电话时,是所在地派出所所长及时伸出了正义之手,坚定了其“直言”、“真言”到底的决心。没有了后顾之忧的会计人员,才可能做真帐、说真话。
四、应加大对会计从业人员诚信教育的力度
当造假之风遍布各行各业时,会计人员又岂能唯我独真,打假者道高一尺,造假者魔高一丈。要想从根子上治住“假”,最行之有效的办法是加大诚信教育的力度。朱镕基同志曾在国家会计学院成立时题词:“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帐”。如果人人都能以诚信为本,假便如无渊之鱼无法生存,所以应加大诚信教育的力度。不仅对会计从业人员进行会计诚信教育,加强其职业道德建设,还要对财经类的大学生进行会计诚信教育,更该从幼儿园起对我们未来的公民们进行诚信教育。只有当诚信成为全社会每一名公民做人的最高准则时,造假一词才可能永远从人们的视线中消失。
原文地址:http://www.xzbu.com/9/view-4949859.htm
⑦ 财务公司的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如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本办法所称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所称投资企业包括该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持股超过25%,且该外资投资性公司持股比例超过10%的企业。外资投资性公司适用本办法中对母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中对成员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三)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四)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纪录;
(八)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
(九)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外资投资性公司除适用本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第十条
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八条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四)有价证券投资;
(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第三十条
财务公司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从事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三)经股东大会同意并经董事会授权;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五)具有相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