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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之路

发布时间: 2021-02-26 20:46:51

① 共同富裕之路该如何走

邓小平同志曾说过,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所以说,共同富裕是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稳压器”,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我们的共同富裕之路到底该怎样走?

一、实现共同富裕必须保证公平正义。

在改善民生过程中,一定要分配合理。改善民生,促进公平正义,分配合理,和经济建设不仅不矛盾,还能促进发展。反过来,如果没有公平正义,分配不合理,生产者就没有积极性,发展就会大受影响,甚至倒退。这些年,重庆曾出台“民生10条”、“共富12条”,各级政府是倾其所有,把尽可能多的钱用于民生改善和实现共富上,其结果,不仅没有影响经济,发展的质和量还有了很大提升。

二、实现共同富裕必须在民生上下功夫。

共同富裕的直接受益者就是我们的群众,群众的大事小事就是民生事,只要狠抓民生工程,把群众的“衣食住行”放在心上,把为民办好事办实事落实到行动上,群众才会领情,共同富裕才能出现政府出力,群众给力的壮举,否则单方面追求共同富裕只能适得其反,达不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最终目标,还将会拉大贫富差距,搞成两极分化,也会出大问题。

三、实现共同富裕还必须解决好“吃饭”和“建设”的问题。

1、“吃饭”,不仅是照顾千家万户,还有一个大众消费的问题;

2、“建设”,需要发展,要投资,就是要处理好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处理好投资建设与分配消费的关系。

如果光管“吃饭”不管“建设”,那么共同富裕将出现“营养不良”的现象,如果只管“建设”不管“吃饭”,那这样的共同富裕只是一部分人的富裕,也就偏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轨道。

共同富裕之路该怎样走?通俗的说,就是党和政府在狠抓民生工程的同时,既要抓好“吃饭”问题,又要抓好“建设”问题,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② “政府财政行为”实现的保障,其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是什么

一、简要分析公共财政的宪政背景

正如我们所知,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利益博弈是宪政 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亦是现代法治国家宪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传统宪政理论认为,“实行宪政无不基于如下两方面的经验性认识:其一,权力及其制度设施是国家或一定规模的社会共同体存续的前提,但国家权力有扩张或被滥用的危险。其二,公民权利是对公民在一个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普遍意义的成员身份的正式确认,它是公民必不可少的生存条件,但公民权利易受侵害。” [1]

宪政理论一切命题的基本出发点在于:有效地解决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冲突与协调问题。在财政领域,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冲突与协调则表现为私有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的冲突与协调,在建构和谐社会的进程中需要按照宪政的精神,有效地解决二者的冲突,协调二者的关系。公民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是私有财产权,相应的国家财政权也是国家最基本的权力之一。私有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冲突的根源在于经济资源的稀缺。较普通公民而言,国家处于强势地位,如果宪法不赋予公民基本权利,就难以形成对国家权力的制衡。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宣示和保护,不单纯是因为自由主义学说和天赋人权思想的影响,人们对国家权力可能不受宪法和法律制约或限制的担忧恐怕是其主要原因。正是基于历史的教训,各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被提升到与国家财政权同等重要的地位,给予平等的保护,这应是公共财政形成的宪政背景。

财政是以公共权力进行的资源配置,公共财政是与近现代的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制度。财政的公共性,体现了财政目的的公共性 ,财政产品的公共性,以及制度层面的公共性 。宪政下财政问题的实质,是公民财产权与政府财政权的互动。 [2]在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财产权的税收国家,国家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来源的财政收入必须仰赖公民的部分财产权的让渡。公民(主要是纳税人)所依法享有的同意纳税权或拒绝纳税权,构成一国宪政发展的基础,公民财产权也由此对国家财政权形成制约。可见,在宪政国家中,公民同意权是国家财政权的合法性基础 ,国家财政权则必须以保护私有财产权为起点和依归。私有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的互动,贯穿于一国财政活动的始终。

当然,宪政不是一个静态的僵化的体系,而是始终处于不断的运动发展变化之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宪政理念的转变,国家职能和财政职能都在发生着整合和转换,而不同宪政理念表现出来的价值和利益的权衡与抉择,实际上体现了公共财政规模的适度扩张与控制、各种公共支出项目被优选或被淘汰的过程。 [3]可以说公共财政的运作是宪政得以实现的制度保障,而公共财政支撑的宪政制度则是公民财产权实现的制度基础。

二、公共财政的宪政性质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4]公共财政则是国家依法通过税收等手段筹集收入以为公众提供公共品和公共服务财政模式,既是民主化的财政, 体现财政民主原则,又是法治化的财政,体现财政法治原则。 [5]

宪政下公共财政首先应当体现以保障人权为宗旨。公共财政是“有限政府”下的财政,“宪政制度下,宪法保障着公民的财产权和经济自由权,同时它用一种代表制度、宪政、分权制度和司法独立的方式对政府的权限和规模进行有效的限制,这就是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一种政府体制—“有限政府”,否则,那么市场就会变成一种畸形的市场,一种扭曲的市场,一种被窒息的市场” [6]。宪政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分权或限权,将政府无限扩张趋势的强大公权力抑制在宪法必需的范围之内。在公共财政的建构中,对有限政府的要求表明,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同时,公共财政是一种服务性的政府行为,其出发点和归宿均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基本权利的自由发展和保护提供广阔的空间。宪政要求政府的财政行为以公共利益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依归。从纳税人是税收之源,是政府官员的“衣食父母”的角度来看,国家保护纳税人权利是理所当然的。国家和社会的一切都是纳税人给的,政府没有理由不去保护纳税人权利。从国家和社会存在的根本目的来看,无非也是为每一个纳税人谋福利。既然如此,国家和社会怎能背离自己所追求的终极目标而去损害或者漠视纳税人权利呢?因此,政府的权力,包括财政权力必须受到来自纳税人和法律的有效监督,防止政府财政权力的滥用,这就是宪政的国家及其公共财政的理念。

宪政下的公共财政应当以充分实现民主为核心。宪政是依据宪法来治理国家的民主政治,是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之上的现代政体。政府运作公共财政的权力是源于公民赋予政府的。政府的存在和运作来源于纳税人纳税提供的物质基础,没有了纳税人的纳税,政府便失去了生存和活动的物资基础,是纳税人“养活了政府”。民主也要求对政府的财政支出进行限制,即纳税人有权对其所交纳的税收的使用,即对政府的财政行为进行监控,使之用的得当。在宪政下,公民(纳税人)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他们有权依据宪法制定财政方面规则和制度,每个公民都具有平等的、自主的意志和理性行为,都享有权利并负有义务。财政收入法(或主要是税法)是国家合法剥夺公民财产权的法律,财政支出法涉及到政府是否在为纳税人和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的重大的问题,在宪政制度下,财政收支的这一重大问题必须要有纳税人自己去决定。

公共财政的民主原则,其理论依据主要是主权在民的思想。所谓主权在民,即公民基于自由意志而订立社会契约,制定法律,把归属于公民个人的权利转让给国家,以此换取国家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国家权力由此而生。即公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和拥有者,是国家权力的主人,而政府的公共权力则来源于公民的授权,是由公民的权利派生和转化而来的,是公民赋予的,政府是公民权利的受托者。或者说,在公民和政府的法律关系中,公民是享有权利的一方,政府是履行义务的一方。

之所以强调公共财政的民主原则,是因为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其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他方式、途径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权力。如审批预算是宪法等相关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职权。因此,无论是预算的编制还是审批,均应反映人民之意愿并得到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

贯彻民主原则,一是可以保证公共财政的科学性,使公共财政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及真正反映未来年度财政收支情况;二是有利于实现对政府财政收支行为的监督,防止出现随意性。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就必须以公民的民主权利约束国家公共权力。 [7]

宪政下的公共财政是法治保障的财政。要保证公共财政目标的实现必须依法治来规范政府财政行为,加强和完善公共财政方面的立法。为防止财政权的滥用,必须以权利制约权力,而所有这些都需要法治的保障。强化国家的财政权并不必然会侵犯纳税人的权利,关键是采取何种手段强化国家财政权,如果采取人治的方式,侵犯纳税人财产权的现象将是在所难免的,但如果采取法治的方式,就不会侵犯到纳税人财产权,因为纳税人权利保护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国家依法行使权力。通过法治来强化国家权力,就能够达到既加强国家权力,又维护纳税人权利的双赢结局。简言之,“公共财政必然要求财政民主,而财政民主需要财政法治来保障。有鉴于此,财政法定的范围也逐渐从税收,扩展到其他财政收入形式,并最终扩展到财政支出,使财政民主的基础更为宽广和坚实。” [8]具体来讲,之所以强调法治保障,主要在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既包括市场主体法治化,又包括政府行为法治化,其中,政府财政行为法治是关键,政府财政活动和运作须在法律约束下进行。

三、公共财政与预算的关系

从预算与财政的关系看,预算是公共财政的运行机制或基本制度框架。在市场经济下,与财政具有本质联系的是现代预算制度的产生,或者说,公共财政是建立在现代预算基础上的财政制度,预算是制度意义上的财政。

满足公共需要是财政最根本的目的,这需要建立一个能够保证达到上述目的和要求的公共运作机制。而财政运作机制的公共性,决定着财政对于公共需要的满足程度、财政活动范围是否合适以及财政效率高低。在行为与操作的意义上,具有决定作用的是财政制度或运行机制,其实质是国家如何运用公共权力,依据何种规则运用公共权力进行资源配置。正是公共权力的运作规则决定了不同的财政制度。由公共财政法治性所决定,预算必须遵循法定原则。与此同时,只有当政府预算以法律方式通过并以法律加以约束,预算才能够起到约束政府财政收支活动的作用。因此,预算制度的产生反映了公共财政的社会需要。

预算制度作为现代宪政国家的财政体系的核心制度,与生俱来地追求民主、法治等基本价值。从历史上看,公共财政的产生与预算制度的产生是同一个历史过程,预算制度孕育造就了公共财政。现代意义的政府预算代议机构控制是控制政府行为的工具,它的产生和发展与议会政治的产生和发展、与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也是同一历史过程。纳税人通过代议机构对政府的制衡机制,政府必须编制预算并经代议机构批准付诸实施。代议机构对预算的议决、监督执行是从纳税人的利益出发的,赋予政府预算应体现纳税人意志的政治意义。预算制度不但对财政具有严密的控制,且形成为指导、监督及批评一切行政活动的最有效工具,以法律程序保证政府收支不偏离纳税人利益,并用法律保障私人财产权不受政府权力扩张的侵害。在制度和运行机制上,预算若由纳税人的代议机关控制,此时的财政必定是公共决策、公开透明的财政。

其实,建立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就是要构造公共财政的运行机制,即现代预算制度。对于公共财政而言,是先有预算,后有财政活动。财政活动不允许有超出预算边界。即预算制度是公共财政运行的基本规则,是纳税人及其代议机构控制财政活动的机制。我国建立公共财政就是要完善预算制度,合理配置国家预算权。预算案必须通过议会批准才能对政府有法律约束力,预算过程要透明,要接受议会和民众的监督。改革后的预算制度,政府的诸多行为将置于公众的视野之下,对于建设一个廉洁、高效的政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在和谐社会的理念下,有利于缓和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对立关系,为政府行为获得更多的纳税人支持,有助于政府政策的贯彻和执行。

可见,公共财政是建立在现代政府预算基础之上的财政制度,预算制度是关于民众赞同和监督国家财政活动的法律规范。可以说,宪政的历史是现代预算制度的发展史。在确立了宪政体制的国家中,现代预算制度是一套维持政治行为和对政府活动进行有效控制的规则,而对政府收支活动逐渐全面和深入的控制是建设宪政国家的应有之义。

四、宪政下的预算法治

公共财政是一种民主、法治的理财。在我国,要实现民主、法治化公共财政,应坚持财政法定原则,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利,完善预算法,加强预算监督。

(一)合理限制国家财政权

在现代国家中,税收是对私有财产权的法定限制,体现了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干预。然而,公权力本身也必须受到限制。正如洛克所言,“政府没有巨大的经费就不能维持,凡享受保护的人都应该从他的产业中支出他的一份来维持政府。但是这仍须得到他自己的同意,即由他们自己或他们所选出的代表所表示的大多数的同意。因为如果任何人凭着自己的权势,主张有权向人民征课赋税而无须取得人民的那种同意,他就侵犯了有关财产权的基本规定,破坏了政府的目的。” [9]

公共财政的实质在于限制国家财政权。财政民主和财政法治体现的是私有财产权对国家财政权的制衡。由于税收是国家依法对公民财产权的否定,公法对财政的关注首先从税收开始,财政法定最初也就表现为税收法定。随着政府财政职能的扩张,财政的范围也逐步扩大,财政应否支出、如何开支,财政收入的规模等,都应该由议会通过法定程序加以规范。

公共财政的民主和法治原则,都是纳税人基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而提出的诉求,其目的在于厘清财产权与财政权之间的界限,为宪政国家中财政权的活动设定底线。国家的主要任务在于为纳税人提供安全与公正,建立起规范及保障纳税人的资源分配及权利义务关系的体系。 [10]因此,财政资金的运用无非是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为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为防止财政权过度侵犯公民财产权,宪法还必须对财政权的行使进行合理的限制。例如,在国家政治事务方面,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在税收征收方面,根据公平原则或量能课税原则设计税制;在费用征收方面,依受益的不同程度,规定不同的缴费标准;在地区间财政关系方面,保证最低限度的财政均衡;在社会阶层间的财政关系方面,保障每一个群体同等的机会和待遇;在财政支出的标准方面,相同的情况相同处理,反对歧视和不合理的优待;在最低人权的保护方面,保障每一个公民的生存权,为社会弱者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归纳起来,即必须坚持自由平等、人权保障、社会发展等原则,通过宪政为国家财政权的行使设定方向。

(二)实现预算法治化

法治化的重要性已经为人们所认识和接受,从各国的经验来看,制约与监督政府行为,对财政的约束和监督是关键,是因为“赋税是喂养政府的娘奶” [11],“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 [12],财政是直接联系政府与经济的纽带。没有相应的财政收入,就没有政府及其活动的存在与职能的履行。控制了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也就控制了政府的命脉,从而具有了从根本上决定和约束政府活动的能力。发达国家成功经验证明,只有将政府财政纳入法律的有效约束之下,才确保了政府行为的法治化。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共财政是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根源。

对我国而言,改革开放促进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和进步,同时也导致我国财政分配格局的巨大变化,但有时政府行为的紊乱和不受约束是转轨时期许多问题和困难的根源所在。改革导致了政府内部财权财力和利益的分散,却未形成相应的制度性约束规范和制衡机制,政府行为若背离法治轨道以及对经济利益的追逐将导致财政偏离了其公共服务的职能和目的,而财政秩序的紊乱对于市场秩序的有序进行则是重大的冲击。故只有将政府全部的财政活动都置于法律的约束与规范之下,才能实现政府及其财政行为的法治化,才能克服市场秩序的紊乱状态。可见,在我国,强调财政行为法治化具有特殊的重要性,财政法治化或曰税收法治将成为整个国家法治化建设的突破口,成为市场化改革的深化,摆脱目前财政根困境的必经之路。

要实现政府财政的法治化,就必须以政府预算的法治化为基本途径和手段。在民主国家,议会对政府的制约的主要机制是控制预算。预算,从形式上看是政府财政的收支计划,是政府为了安排当年的财政活动而编制的财政收支计划。政府的任何一项活动都需要相应的财政支出,预算恰好以计划形式对每一笔政府支出作了直接的规定和安排,直接和具体地规定约束着政府行为。而议会对预算草案逐条逐款的审议修订和通过的过程,就是市场和公民对政府各项具体施政活动的审议与批准过程。社会公众和议会对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意味着市场对政府行政状况的检查监督。预算就成为政府依法行政的直接依据和基本途径。在预算制度的规范与约束下,国家财政的根本权限转移到了纳税人手中,纳税人通过议会掌握了政府及政府财政行为的决定权和监督权。只要纳税人通过议会真正掌握了政府预算的决定权和监督权,就极大地增强了客观经济力量阻止和否定政治权力主观孤行的能力,从而能够避免经济进程中政府因素可能产生的灾难性后果。 [13]

(三)完善预算制度

一是合理配置人大预算权。虽然我国《预算法》规定了预算草案由行政部门编制,由人大审批,但没有明确人大是否享有预算草案的修正权,以及政府是否享有对预算审批的制衡权。从预算管理的实践来看,人大实际上只能就预算草案的同意与否行使审批权,政府对人大审批通过的预算也必须执行,即使预算被否决或久拖不决也缺乏相应的制衡机制。这就要求在修改《预算法》时明确规定人大对预算草案的修正权以及政府相应的制衡权,在预算的编制和审议中扩大民主的范围,增强人民代表审议的作用。

二是坚持预算法定原则。在预算法的制定与实施时要全面贯彻预算法定原则,包括预算主体权利(权力)法定、预算主体义务法定、预算程序法定和预算责任法定;完善预算制度,保障宪法“控制公共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公民权利和经济的自由发展”等功能的有效发挥。此外,要强化全民的国家预算法律意识。

三是规范预算外资金。由于转轨时期财政的原因,我国形成了大量的“预算外资金”。这些预算外资金游离于人大的预算监督之外,造成国家分配秩序混乱,财政活动失序、失范,使正当的财政收入受到了侵蚀。这是我国目前财政生活中的一大缺陷,必将阻碍我国的宪政进程。因此,应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法》的调整范围。

四是强化预算监督。在我国,为强化人大对政府监督职能,有必要推进政府预算报告制度改革。预算案要反映大多数人的意愿,实现公共支出与合理税收负担均衡,最重要的在于必须为预算的民主决策和监督提供制度保障, ]同时,也要加强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国家预算的监督。通过建立起人大、审计、公众、媒体等全面的监督体系,真正实现对国家财政预算的“防腐”功能。

③ 简述新中国发展四个阶段

1,建国初期的三大改造

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的对于农业、资本主义工商业和手工业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

2,经济扩张和衰退期(大跃进时期和文化大革命)

1958年5月,中共八大二次会议,正式通过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

3,改革开放

改革开放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中国开始实行的改革经济政策、对外开放的政策。改革开放包括对内改革和对外开放。

4,一带一路

“一带一路”(英文:The Belt and Road,缩写B&R)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

(3)公共财政之路扩展阅读:

中国发展的最新阶段:

在新时期、新阶段,中国顺应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抓住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我们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着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取消农业税、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国有企业改革向纵深推进,依法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

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加快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逐步扩大企业投资自主权;进一步健全商品市场,发展要素市场,加快重要资源价格的市场化步伐。

④ 我国财政体制改革都有哪些措施

我国的财政收入以年均20%的速度增长。但在财政收入总量增长的同时,基层财力不足问题严重。主要表现为可支配财力有限,公用经费困难,欠发工资现象严重,债务负担沉重。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县乡政府的债务总规模在4000亿元到1万亿元之间。县乡财政困难不仅严重影响基层经济的发展和公共物品的提供,同时也制约了我国社会整体发展水平的提高。针对县乡财政解困问题,各地有一些试行做法。例如:浙江省和湖北省的“省管县”,安徽省的“乡财县管”,河北省的“强县政策”等。但就目前的试行情况来看,效果各异,利弊兼有。如何才能找到一条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意义的县乡财政解困之路,本刊采访了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

《中国改革》:分税制实施以来,中央、省市的财政收入不断增加,而县级财政却比较困难,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3年3月底,全国有1001个县累计欠发工资205.32亿元。另据里昂信贷证券的估计,我国县级财政债务高达3万亿元,占全年GDP的30%。您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刘尚希:县财政困难才是我们当前关注的一个问题,而不是县级财政。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首先要明确区分县级财政和县财政的概念。县级是一个行政区划的概念,包括市管区,县级市,还有县。县级财政包括了县财政。全国县级区划的是2860个,但真正的县只有1635个,其他的1225个属于县级市和市辖区的概念。

县财政一般都是以农业为财源基础的财政,产业基本是农业,有更多的农村成份。县级市和市辖区主要是工业,已经融入到城市经济。如果我们笼统地都把它放在县级财政里讨论,就会把一些问题搞模糊,不能抓住重点。比如讲县级财政困难和县乡财政困难的问题,肯定很多不是指县级市和市辖区,这些地方财政状况一般已经相当好,困难的可能就是在那1635个里,而不是笼统的2860个。所以区分这个概念可以进一步明确重点。

官方对财政困难县的定义是“可支配的财力小于基本支出需求”,比如发不出工资,这和经济“贫困县”不是一个概念。2004年,财政困难县有791个,差不多占县财政的一半。这个问题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关注。

《中国改革》:在目前的财政体制框架下,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来解决县财政中存在的困难,政策执行的效果如何?

刘尚希:2004年,财政部开始对县乡财政问题调查研究,希望通过改革的办法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问题。2005年出台了“三奖一补”方案,“三奖”针对县,只要属于困难县,当地的财政收入增长了,县所在的省、市两级财政,加大了对县乡的转移支付力度,就给予奖励;县乡机构改革、精简人员做得好的,也给予奖励;对产粮大县,也给予相应的奖励。“一补”就是对那些过去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做得比较好的,给予相应补贴。这是一个综合性方案,主要是通过转移支付来解决这个问题。

这样,通过中央、省、市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困难县的总数在减少。2005年就减少到437个,2006年进一步减少,到2007年,财政困难县的问题基本得以解决。这种措施,从缓解的角度来说,还是有积极作用,短期效果非常明显。但是以后会不会反弹?很难说。如果不重视了,很可能会反弹。现在靠“三奖一补”的办法不是一个长远之计,只是一个短期治标的办法。因为根本的体制缺陷问题没有解决。

《中国改革》:这些体制缺陷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刘尚希:首先是财政体制的要素组合不确定性程度太大。我通过很多调查研究得出一个分析框架,财政体制有三个要素,一是事权、二是财权,三是财力。这三个体制要素在不同层级的组合上是不确定的。事权可以下移,财权可以上移,财力也可以上移、下移,到底落到哪一级,事权、财权和财力怎么组合,完全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可以随时变化。这就是我们体制的一个极大缺陷。

其次,在省以下过度推行分税制。这在认识上是有误区的,我们94年搞分税制以后,实际上主要是中央和省两级搞,但是后来这种概念扩大化,一直延伸到省以下,而且省以下执行分税制,层层分税,省、市、县、乡都按税种划分,根据税种的增长来增加财力,而且也强调财权与事权相匹配,问题也就随之而来了,因为财权并不等于财力。有的地方具备发展条件,有财权也有财力,有的地方不具备发展条件,给它财权也没什么用,画饼充饥,因为它本身就是农业县,发展基础薄弱,而且有的地方不适合发展,有了财权也是空的。

2004年,我去地方调研的时候,逐渐发现“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在学术界广泛流行,实际上是非常错误的一个概念,这是一个严重的误导,以至于困难的地方也说要财权,要求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给了财权就是让其自己发展。所以,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在省以下过度强调,就造成一个严重后果,发展不起来、发展慢的、没有发展条件的地方就普遍困难。实际上强调“财权与事权相匹配”也是导致现在搞掠夺性开发、破坏性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三个缺陷,从整个体制来看,县乡财政很困难,是省一级政府财政辖区责任的缺失,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县乡财政困难早就存在,为什么省一级起初不搞转移支付,直到中央出台“三奖一补”方案,中央非常重视了,省一级才开始行动呢?实际上,当前的财政体制是每一级都是以本级财政为重心,省关注省本级财政,市关注市本级财政,对其辖区之内的各级财政缺乏相应的责任。换成学术语言来说,这也就是省级财政对辖区内的纵向财政不平衡和横向财政不平衡缺乏责任。这样,基层财政困难也就不可避免了。所以,怎么约束省一级政府,让它对辖区内的各级财政负有责任,非常重要。

《中国改革》:为什么在我们的财政体制中会存在这些缺陷?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哪里?

刘尚希:出现这些问题,症结在于“同质化”假设。我们搞体制设计的时候实际上都是做了一种“同质化”的假设,这种假设严重背离现实。

一个是经济的“同质化”假设,即假设每一寸土地都有同样的发展潜力和发展条件,只要给予相应的财权,财力就可以涌现出来。比如发展县域经济,不管有条件还是无条件,各地方的县都作同样的努力。按照这种思路设计出来的体制具有“统一性”,整齐划一,非常完整,很漂亮。但是在中国,经济发展极其不平衡,有的具备发展条件,有的不具备发展条件。如果按照这种思维逻辑去套,结果只能有三种:一是发展起来,二是破坏性发展起来,三是努力了,但依然无法发展。这种假设越是往基层,危害就越大。在省以下尤其明显。因为越往下,“同质性”越低,也就是异质性或差异性越大。尽管我们平时政策上讲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搞一刀切,但是我们脑子里的思维惯性就是不搞一刀切,也要切一刀。这就是由于经济的“同质化”假设造成的。

再一个就是政府功能的“同质化”假设。我们现在对不同级次的政府和相同级次的政府假设它具有同质功能,只是规模大小不同而已。例如都是县级政府,不管是处于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也不管是大县还是小县,就给予同样的支出责任。但在现实中,处于不同区域的县,其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政府的功能作用,可以承担的支出责任都是不同的。例如:现在教育的事权都上收到县,但有的县根本承担不了。再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国家,到省、市、县、乡都作同样要求,一直到乡镇一级,都要求财政支持经济建设,结果造成了公共服务的严重不足。真理再往前迈一步就变成了谬误。

《中国改革》:县财政困难的问题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而目前采取的一些措施治标不治本,您认为要使县财政真正从困难中突围,还应采取哪些措施?

刘尚希:第一,分税制依然可以在中央和省级之间实行,同时扩大中央的转移支付。实行分税制的好处可以增强中央的政治控制力和财政控制力,有助于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城乡差距,这些事情都要靠中央财政。

第二,要以“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原则替代“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不要追求理想的分税制,中国搞不了西方式的分税制,顶多就是中央与省之间,省以下就不要考虑了。如果还要以省以下的分税制改革来完善、推进财税改革,那是一个严重的误区。甚至有人说县乡财政困难就是因为省以下的分税制改革不彻底所导致的,这个完全是搞反了,如果这样搞下去,那是越搞越糟。取消省以下的分税制,可以避免一些地方财政压力所导致的破坏性发展,同时也为转换经济增长方式,加大节能减排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事实上,近两年来,不少地方已经改变了分税制做法,实施了更适合地方实际的财政体制。

第三,省以下的收入划分和财权划分要多样化,不要追求一致,有条件的可以分税,没条件的可以不分税,如果勉强搞,只能把财政搞垮。省以下的事权划分可以有多种模式,省以下是几级政府,不要强求,事权也不必强求一致,不必县一级的事权都一样,东部的县和西部的县的事权能一样吗?其功能能一样吗?承担的责任能一样吗?肯定不一样。横向来看,不一定是同样的级别事权都要一致,完全可以多样化,省以下搞几级,完全可以放开,没有必要进行限制。

⑤ 怎样理解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标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意味着近代以来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迎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意味着科学社会主义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焕发出强大生机活力,在世界上高高举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不断发展,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给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全新选择,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个新时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而不是别的什么新时代。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仅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而且是社会主义的“新生”,是要把社会主义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社会形态推进到新阶段,是要把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推进到新高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是十九大报告立论的重要依据,也是贯穿报告全篇、具有统领性作用的重大理论创新亮点。认真学习领会好这个重大政治判断,对于深刻理解把握好十九大精神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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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意义
1、从中华民族复兴历程进程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意味着近代以来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迎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
2、从科学社会主义的发展进程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意味着科学社会主义在21世纪的中国焕发出强大生机活力,在世界上高高举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3、从人类历史进程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不断发展,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给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全新的选择,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参考资料来源:共产党员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

⑥ 公共财政的主要职能,其手段和机制是什么

一、主要职能:

1、资源配置职能。是指将一部分社会资源集中起来,形成财政收入,然后通过财政支出活动,由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弥补市场缺陷,从而优化全社会的资源配置。

2、收入分配职能。是指政府财政收支活动对各个社会成员收入在社会财富中所占份额施加影响,以公平收入分配。

3、调控经济职能。是指通过实施特定的财政政策,促进较高的就业水平、物价稳定和经济增长等目标的实现。

4、监督管理职能。在财政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调控经济各项职能中,都隐含了监督管理职能。

二、手段:宏观调控。

三、机制:

(1)以增进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为宗旨;

(2)以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目标;

(3)最大限度地实行民主决策;

(4)充分接受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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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大力度向"三农"倾斜确保投入总量增加》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9月27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贯彻落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财办〔2018〕34号,简称《意见》),对财政系统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保障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作出全面工作安排。

《意见》指出,把农业农村作为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公共财政更大力度向“三农”倾斜,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意见》强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

要准确把握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围绕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总目标和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总方针。

与《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相衔接,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锐意改革创新,扎实苦干实干,着力构建完善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确保投入保障到位、政策落实到位、机制创新到位、监督管理到位、职能发挥到位。

《意见》提出了建立健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多元投入保障制度、构建完善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政策体系、着力提升财政资金管理水平和政策成效、切实加强组织保障等4个方面内容。具体包括完善农业农村投入优先保障机制、创新乡村振兴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

加快构建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大力支持农业高质量发展、大力支持乡村绿色发展、大力支持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建立健全现代乡村治理体系、全力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推动全面实施财政涉农资金绩效管理、切实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监管等15项政策内容,明确了具体任务措施和分工安排。

《意见》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工作重中之重,坚持优先发展、压实责任,坚持综合施策、系统推进,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把农业农村作为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公共财政更大力度向“三农”倾斜。

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确保财政投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坚持绩效导向、加强管理,将财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与支持乡村振兴工作的实际成效紧密结合起来,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坚持走中国特色乡村振兴之路。

《意见》要求财政部机关有关司局按照职能分工,不折不扣抓好各项任务落实,要求各地财政部门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切实增强责任意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统筹谋划,积极整合资源,建立健全制度,扎实推进本地区乡村振兴。

⑦ 我国财政为何是公共财政

公共财政是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主要支出内容的财政分配模式。它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必然产物。自人类社会产生起,在人类的社会活动中便存在两大类需要:个人或私人需要,集体或社会的共同需要。分别满足这两大类需要的社会产品便分为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而提供这两大类产品的社会机制或资源配置方式亦由此产生:以自给自足为主的自然经济机制或者市场机制,政府机制。市场机制产生于自然经济内部,几乎同自然经济一样古老。但只有当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和供求调节中占据主导地位时,社会经济体制才由自然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这最初归功于资本主义制度的推动。但市场经济是自然经济的对立面,市场经济从自然经济中孕育、产生并取代自然经济。作为一种主体性资源配置方式,它是经济史的产物,不可能逆转而重新为自然经济取代。可以说,这正是我国市场取向的改革不可能逆转的客观依据所在。人类的经济史告诉我们,经济社会运行总存在互相分工和互补的两大机制,要么是自然经济机制同公共配置机制(这在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便理所当然地成为政府机制),要么是市场机制与公共配置机制。我国改革开放前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机制几乎主宰所有现代产业部门,但同时还存在被计划经济机制压抑着却总压不跨的市场机制;在我国这样一个市场经济不发达、历史悠久的东方大国,还存在着尚未被市场经济取代的自然经济机制(主要在农村,农产品的广义商品率不超过37%),这只应被看作是一段历史的小插曲。市场经济是不可逾越的,在我国,它终将并正在迅速地摧毁并取代自然经济体制;计划(政府)机制正在被改革,把本属于“看不见的手”操作的领域还给市场。我们远比过去更深入地理解并懂得尊重经济规律,改革就是这样的实践。从经济体制改革基本成功之日起,政府(计划)机制和市场机制将各就其位,各得其所。 自然经济机制及严重越位了的计划机制之所以被市场机制取代,根本原因在于市场机制无可比拟的高效率。高效率是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历史前进的动力,而发展是人类社会最大的需求,发展具有人本意义上的本原性动因。因此,效率成为任何一个社会形态都孜孜追求的两个最高目标之一。市场机制的前提是日益精细和广泛的社会分工与社会协作,产权的严格界定即有法律保障的生产者主权和消费者主权及其可分割和可流动(交易)性。因此市场经济是分散决策经济,即,经济运行的四个基本问题:生产什么、为谁生产、生产多少、怎样生产均由微观主体自主决策。自主决策的依据是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信号,价格的本质被亚当。斯密形象地概括为“看不见的手”;革命导师马克思则严密地概括为价值规律。其核心和内在动力则是对个体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这种追求是无止境的;供求关系及其内在规律又产生了巨大的不停止的外部压力,这就是竞争的压力;压力和动力互生并互相依存,这种最强化的动力和压力,使效率达到最大化;从根本上说,只有效率最大化才能产生最大化利益。在几千年的经济史上,市场机制是人类在经济社会活动中从不自觉到自觉地筛选出来的最有效率的资源配置和供求调节机制。因为唯有它才实现了激励相容即压力动力相容,收益和风险相容并且可以自动达到最大。上下几千年,纵横五大洲,不同民族,不同国度的人们都抱着同一目的(尽管他们的目的可能对立),自觉自愿运用最大智慧遵循同一个机制决定自己的行为并与他人交易,即使这种交易可能给自己带来风险和不幸。这就是市场经济的不可超越性和不可抗拒性的奥妙。迄今为止,人们还没有创造出比市场机制更高效的普适性最大的经济机制,亦即发展机制。资本主义把它的根本经济制度-产权制度和剩余索取权制度建在市场机制之上,或者说,把市场经济作为其制度赖以运行即生存发展的基本方式,从而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高效率。邓小平把市场同计划都定性为一种方法,一种发展生产力(效率是生产力的核心)的方法,它们本身不存在姓资姓社问题,从而把它们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从根本上区别开来。这种在中国革命史和共产主义思想史上前无古人的理论勇气和深邃的睿智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清除了最大的思想障碍,也为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奠定了最牢固的基石。 在一个既定的社会形态里,只能有一个基础性资源配置机制。资本主义社会从一开始就将市场经济作为自己的基础性和主体配置资源机制。而由于国情和国际经济与政治的原因,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创建之初,采用了计划经济体制,它的根本性运行特征是排斥市场机制,国有制经济在各个工商领域都占据统治地位,如果把农村的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管理包括在内,则公有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绝对统治地位。这里的要害在于,国有制经济即使在完全竞争领域也居主宰地位,由此导致市场机制只起辅助性作用,这种经济体制从总体属性上看当然不属于市场经济。当我们以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改革的目标模式,则其基本的制度要求必然是国有经济从一般竞争领域退出,从不完全竞争领域退出一部分,并且把竞争机制引进政府管制领域。这实际上是把市场最有效的领域还给市场,同时在国有经济中引进效率机制,使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运作,而不再主要靠政府直接管理和保护生存发展。否则,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便只能是空谈。 根据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客观规律,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则相应地要求作为上层建筑核心部分的政府必须转变自己的经济职能,从直接管理转向宏观间接调控和公共服务;由政府投资开办竞争性企业到退出对该领域的直接投资,使财政投资支出增量为零,并对存量进行改革改组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而逐步退出;总之由对该领域的资金供给转为制度供给和服务供给为主。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作为政府部门的财政则顺理成章地进行相应的模式转换,随同政府一道退出竞争领域,不再为提供私人产品而控制和配置资源,而是强化它在公共领域的职能作用,从而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集权式生产型财政转为兼顾分权与集权,适当侧重集权的公共财政。 建立公共财政不仅出于发挥市场机制的效率优势,同时也由于市场本身存在缺陷,政府必须运用财政手段去弥补市场失灵,弥补由此产生的效率损失,实现宏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并实现社会公平。市场失灵包括公共品供给困境或“公共的悲剧”(市场机制不能提供纯公共品,准公共品供给不足及“搭便车”),外部效应,分配不公,信息不对称,经济运行动荡不稳和因垄断而出现的效率损失、停滞倾向。市场失灵的领域属于公共需要领域或非竞争领域。既然属于市场失灵,自然不能由市场机制本身去自发解决,而必须由居于市场之上的一个带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的公共机制去解决,唯有政府才能承担这一职能。市场经济中的财政职能内容便由此决定,成为满足公共需要、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重要的宏观配置资源及调控机制,这就是公共财政。 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经济发育尚不成熟,因此不仅需要政府及其财政弥补市场失灵,还要求政府及财政承担培育和完善市场的职能,这在我国表现更为突出。同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的市场主体结构不很合理,国有企业从竞争领域退出,为市场主体结构的合理创造了前提,但市场主体结构的真正完善还须依赖政府的制度和政策,其中主要是财政政策和信贷政策对市场竞争主体民营化的培育;市场要素结构的完善和空间结构的统一也必须有财税政策的参与。因此,财政职能的公共化是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一个重要的成长孵化器。 职能模式不仅被市场经济体制一般地决定,职能的具体内容也因市场经济成长的不同阶段而不同。我国的公共需要在具有普遍性内涵的同时,也有自己的特殊内容。美国著名财政学家马斯格雷夫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对西方(实即市场经济中)的财政职能作了经典概括,这就是至今广为引用的三职能说:配置资源职能、收入分配职能和稳定经济职能。马氏的配置资源职能是指财政的公共配置,即为提供公共产品配置资源。西方财政并非绝对不为生产领域配置资源,但比重很小,其中又以间接配置如对企业的财政补贴为主。我国的情况则大不相同,一方面,我们正在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财政将同国有企业一道逐步退出一般竞争领域;但另一方面,财政的直接性生产支出即在非竞争和不完全竞争的生产领域的配置中仍然占有重要地位,主要表现在国有企业在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比重很大。 我国的公共财政为什么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仍然在上述三大生产领域保持强大的配置功能呢?这由两个客观因素决定。第一,我国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发育不充分,市场配置力低。市场配置力是市场配置资源、催生企业、塑造和调节产业结构及调节总供求的能力。市场配置力是市场机制成熟的基本标志,市场配置力的逐步增强属于罗斯托提出的经济成长阶段的问题。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地位与作用就在于基础性和支柱性,基础产业多属支柱性产业或行业,因为它们有广泛而重要的产业关联度,如铁路、电讯、钢铁、石油、煤炭、电力等,但支柱产业并不一定就是基础产业,如汽车、建筑业,二者的重要区别是基础产业多处于产业链的上游,多为重工业。基础产业在西方发达国家并不主要由政府控制或政府所有,完善而强大的市场体系和强大的以垄断资本集团为核心的私有资本能够把它们纳入自己的配置和调节之中;而在发展中国家则相反,其中主要原因是这两大产业部门中的企业都属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建设周期长,高投资、连续投入性强,对管理的要求很高。这使得民间资本非常薄弱、市场体系尚不完善的发展中国家不得不由政府主办,造成国有经济居主导地位。如果由市场机制配置,则势必时效低,时滞长,甚至无能为力,不能满足在开放条件下进行国际竞争与国内三大结构(产业结构、区域结构、城乡结构)调整、重塑和完善的客观需要。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我国的民间资本尚无力在正常建设周期内组建大型钢铁联合企业、电力企业、石油企业等基础产业中的企业集团,更不用说铁路民航这样垄断性较高的行业了。其实这就是发展中国家市场配置力低所产生的特有的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也是具体的、历史的、相对的,不存在一个世界各国同时代统一的市场失灵标准。而高新技术产业的高风险、科技高密集度并直接关系到国家信息安全和经济科技安全,使得政府必须在其核心部分、骨干部分保持强大控制力,这是我国国有经济在不短的时间里尚不能完全退出上述三大产业领域的客观原因。还必须指出,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也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核心部分保持一定程度的控制或垄断。 以政府作为配置主体决不等于各级政府都办这三大产业。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对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其地位作了界定,指出,社会主义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地位不取决于其数量,而取决于其质量和控制力;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就全国而言的;对国有经济政府要“抓大放小”,有所为有所不为。这一重大理论突破为国有经济战略重组,为市场结构的完善进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的确立提供了锐利的思想武器,为国有经济从广阔的竞争领域退出,进入公共领域,并在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保持控制性地位指明了方向和道路。当然,这里的国有企业也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自身改革,建立市场经济中的现代企业制度。推论是,随着我国市场机制的逐步发育成熟,市场配置力逐渐增强,民间资本日益壮大,市场环境日益改善,国有经济也将从上述三大产业中退出一部分,除极少数国有独资企业外,一部分为国有控股企业,其余部分是国有资本不控股的企业,同民营企业共同竞争的开放性格局。只有在那样的环境中才能磨炼出强大的国有企业,才能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 第二,巩固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尤其是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经济基础。资源配置是社会再生产的决定性环节,全民所有制如果不在资源配置环节中占有控制性地位,则不可能在再生产即国民经济内部占据主导地位。在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基本框架下,国有经济不可能在一般竞争领域取得优势,从而占有控制性地位,而且一般竞争性产业部门大部分并不是国民经济中具有控制地位的产业。所以,无论从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还是从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使命来看,国有企业退出一般竞争领域都是十分必要和正常的。而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既是国民经济中占有主导性和控制性地位的产业部门,又是我国相当长一段时间里特有的市场失灵领域,也正需要政府及财政去弥补,同时就意味着国有经济配置资源职能的“进入”和“有所为”。结论是:国有经济退出完全竞争的产业部门,在不完全竞争的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保持控制性地位,无论从哪方面说都具有现实的客观必要性和理论的科学性。 公共财政的另一职能是稳定经济职能。马氏仅提“稳定经济”,它适应了也概括了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基础上的“纯”公共财政的调控性。但套用到我国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中带有明显生产性的公共财政上,就远远不够了。我国著名财政学家陈共教授首次把这一职能表述为稳定与发展职能(1)。仅补充了“发展”两字,却深刻而准确地把握了我国国情和我国财政职能的特殊性。我国财政的发展职能同我国财政配置资源职能中的生产性配置和对科学文卫事业的公共配置都紧密依存。发展是经济社会结构的改善和不断优化,是素质和效益的提高,生活质量的改善和社会进步。我国财政的生产性配置,重点在于三大结构的塑造和调节,“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2),教育和培训已成为人才养成的基本途径。科技与教育既是发展的重要内容,更是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发展科教事业已成为党和政府的重大战略方针,成为财政公共支出的重点。因此,发展职能是我国财政的特殊性,也是它的优势。如果说对资源的公共配置是公共财政职能的主体,那么,发展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核心和本质。因为发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性,是“硬道理”,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包括改革成功的关键(3)。我国财政的模式特征是发展型公共财政,政府必须承担规划和组织发展的职责。中央政府启动和组织了西部大开发,政府的财政投入驱动着西部大开发就是明证。西部大开发是集中了三大结构的塑造和调节,推进公共产品大体均等化的大手笔。当然,随着市场配置力的增强,财政的发展职能的内容范围也将有所改变。 我国公共财政也有收入分配职能,通过收入手段如税收和支出手段如社会保障来实现社会公平。但在社会公平的内涵上,社会主义财政有更高的更彻底的动态标准,这就是邓小平提出的“共同富裕”。共同富裕被邓小平列为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核心和归宿,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所追求的根本目标,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目的,当然必须是政府及其财政进行收入分配的根本职能目标。社会主义财政学的财政职能理论如果只简单照搬马斯格雷夫的三职能说,作一般地套用阐述,固然不无必要,但既不指出其产生的特定制度背景和体制内涵,又不分析它在中国土地上的必然改变和发展,把西方发达国家的财政职能毫无辨别地等同于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财政职能,还有多少长久的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呢? 不论是成熟的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还是发展中大国,公共财政及其职能都有层次性划分。这种划分有两个客观依据,一个是公共品本身的层次性分类: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公共产品;另一个是政府及其公共职能的层次性划分;中央政府及其职能,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这两者统一的表现形式便是分级分税的预算管理体制。这是一般规律,我国的公共财政自然不例外。但是,我国公共财政职能的层次性划分又有自己特有的客观依据和突出特点。这一特点在很大程度上从国有经济的战略分布上产生:中央政府所属的国有资本和地方国有资本。国有经济的战略布局为我国公共财政及其职能的层次性划分增添了新的内容。由于国有经济中的资本部分主要由大中型骨干企业组成,他们不仅是必须创造经济效益的企业,更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平台和工具,还是科技“国家队”的主要阵地。因此,国有企业必须主要集中在中央一级,以充分发挥其基础性、支柱性和控制性等全局性功能。 省财政是地方财政中主导性的环节,又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之间的枢纽,既是公共财政,又有一定的生产建设性投资支出。第一,省财政的职能内容为满足地方公共需要。在分税制财政中,地方支出是大头,只有地方支出具有公共性,才有财政的整体公共性。我国财政的生产建设性主要体现在中央财政支出上。由此,省财政应坚决、积极、稳扎地从一般竞争领域完全退出,把一般竞争领域的地方国有企业全部逐步民营化,把主要财力投入地方公共需要的满足,改善地方经济环境与自然环境,投入科教文卫、人力资源开发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地方社会事业发展,推进共同富裕进程。如果省财政不完全退出一般竞争领域,则建设公共财政基本框架便成为一纸空文,而且势必重蹈低水平重复建设的覆辙,重演区域产业经济同构化和“诸侯经济”的恶性竞争。在我国加入WT0,直接融入国际大市场的环境下,这无疑不仅是地方财政的风险,更会汇集成中央财政的风险。在21世纪前半叶,我国国有经济将在基本完成“三改一加强”后,进入新的增长和发展时期。这必然对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教育科技条件提出更大更高的要求,其标准将是世界当代水平的。为了实现未来的大发展,我国产业结构必须加紧调整升级,中央财政将面临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固定资产大规模更新的巨大压力。因而在基础设施、环境建设等方面的投入相当大一部分肯定会成为地方财政的重头戏。地方财政向公共财政转轨,是我国下世纪中叶实现三步走战略目标的必要条件。 第二,今后不短的时间内仍有必要在省(集中于中心城市)一级保留少量国有资本。中央所属国有企业以为宏观经济运行服务的大中型骨干企业为主,而省属少量非完全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则以地方受益的中型为主,不排除拥有个别面向大经济区或全国乃至国际市场的大型地方国有企业;就其功能来说,省属经营性国有企业应该有明显的地方特点,作为构筑中观(区域)特色产业布局的支柱而发挥作用,为区域市场和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第三,同我国的区域经济分工和产业特色相适应,我国地方公共财政在很长时间里将不可避免地带有明显的地区差异。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经济带和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国有经济在各省(区)经济中的比重存在较大的差异,对各省的改革开放及地方经济特色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也必然会制约我国的区域财政分配关系。从全国范围看,省级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供给尚难以在较短时间内均等化,我国的区域财政关系是不同步富裕财政与共同富裕财政的辩证统一;共同富裕也是有层次的、渐进的。邓xiao平多次指出,一部分地区首先富裕起来,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和必要条件。发展区域经济之间的产业分工,既有利于大力发展特色经济,也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竞争力的增强,作为区域经济支柱的少量地方国有骨干企业就显得十分必要。 市县财政不仅要完全退出竞争领域,而且要退出基础工业,建成公共服务型“纯”公共财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县的自然资源条件(较大规模的自然资源多为国有或省属),科技、人才条件及财政实力,都不允许支撑资金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及与市场风险相伴随的竞争性地方国有产业的运转。目前市县所属企业大多数为一般竞争领域的小企业,而抓大放小是国家向社会主义公共财政转轨时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改组的大政策;市县财政尤其是县财政普遍比较困难,主要原因之一也在于市县国有企业的大面积亏损,这还不包括对“五小工业”所产生的严重污染的治理。因此可以说,市县财政完全退出竞争领域和基础工业是振兴地方财政、完善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市县公共财政的前提。地级市和县城是今后几十年我国城市化的重点和主体,市县两级的城市化对我国农村近两亿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国内市场的扩大将具有决定性意义。城市硬件基础设施和软件环境建设,都属于公共产品供给,城市化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又培育了极为深厚的税源。城市化更加需要公共财政的支撑。 乡镇财政是我国财政的最基层。镇和乡虽属同级,但建制镇的建设与发展对公共品供给的要求同县城大同小异,而与乡财政职能内容在今后相当长时间里将有很大差别,在职能建设上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与市县财政相比,乡财政公共供给的内容相对简单。由于乡政府职能财力有限,直接面对农村、农业和农民,因此满足乡公共需要,主要表现在为基层政权建设和确保一乡平安服务,为“三农”提供公共服务,并不直接介入农业生产经营。目前乡镇财政是职能最不成熟最不规范的一级财政,事权大于财权,机构职责过多,人浮于事,不适应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也使农民负担居高不下。

⑧ 建国以来中国推行的经济政策

主要政策如下:

1、过渡时期总路线 (一五计划,三大改造)。
2、社会主义回改造(大跃进,人民公社答化)。
3、经济调整阶段(调整,巩固,充实,提高)。
4、改革开放(改革农村和城市,改变了经济结构。

5、和经营方式,开放沿海,经济特区)。
6、92年改革开放深化,破除姓资姓社问题,确定。

7、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
8、中国加入WTO。

(8)公共财政之路扩展阅读:

建国后中国经济政策的意义:

战争时期的经济政策作为特殊条件下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行为,对于维持经济运转、支持战争起着重要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经历了多次对外战争,积累了丰富的制定和实施战时经济政策的宝贵经验。

改革开放后,中国的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研究历次战争时期经济政策的规律并预建新时期的战时经济预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⑨ 公共财政的职能有哪几方面如何理解中间投票者定理

何谓中间投票人定理(Median Voter Theorem) 假设一社区只有三个居民:甲,乙与丙,三人共 同决定该社区的医疗支出水准.假设医疗支出共有三个水准可供选择:高,中与低.三人对医疗支出水准高低之偏好如下表所示: 选民 偏好顺序 甲 乙 丙 第一偏好 高 低 中 第二偏好 中 中 低 第三偏好 低 高 高 依据简单多数决(Simple Majority Rule),此三选民是否能决定出一医疗支出水准 为什麼 (12分) (二)假设一社区共有111位居民,将共同决定提供路灯,路灯为一纯公共财.这111位居民有相同的所 得,但对路灯的数量有不同的偏好.一旦决定路灯的数量,这111位居民将平均分担路灯的成本.再假设路灯的边际成本与平均成本皆为$11,100.试问简单多数决能否保证被提供的路灯的数量为柏拉图最适 为什麼 若你的答案为否,则在何条件下路灯能够有效率的被提供 (13分) 《答》 一, (一)中间投票人定理: 中位数投票理论(主要由Hotelling及Black提出)认为只要投票者的偏好均为单峰偏好,则中位数选民 就是方案的决定者;亦即透过简单多数决,中位数投票者就是决定方案的关键.其重要引申多数决的 结果,使公共财的数量决定於中位数投票者的偏好. 由上图可知,由於丙之偏好呈现双峰偏好,将出现循环多数决,可能无法投票决定一医疗支出水准. (二)多数决投票「不一定」能产生有效率的财政政策.(换言之,此时路灯(公共财)数量未必达成柏拉 图最适,除非所得分配为常态分配) l.在常态分配的情况下,所谓的中位数会等於众数及平均数.包文(A. R. Bowen)在更早的时候,曾证 明过在所得分配为常态分配下,中位数所得者决定公共财的方式,与萨穆尔逊(P.A.Samuelson)的纯 粹公共财模式具有相同的均衡条件. 由於在常态分配下,平均数的个人,其每人边际效益(MB)应为公共财边际效益∑MRS的平均.假设每 个人均分公共财的成本,且若公共财的边际总成本以MC表示,则每人分担额即表示MC/N,为符经济效 率条件须使MB=MC/N,故N MB=MC,即MB\'+……+MBN=MC,可知在常态分配下由中位数投票者决定之路 灯水准和纯粹公共财模 型具有相同的结论. 2.但所得分配一般都是呈右偏的分配,在右偏的所得分配下,中位数所得者的所得水准势必低於平均数

⑩ 地方政府如何应对财政赤字问题

摘要: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意识,建立政府偿债机制。应该使地方政府认识到,当地方政府的债务发展到一定程度,当政府对信用的盲目透支达到一定的程度,就有可能导致个别地方政府信用的破产,进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本文仅通过对地方政府债务膨胀的原因分析,提出了地方政府防范财政赤字问题的对策。关键词:财政赤字;财政体制;管理体制;政府职能财政赤字是指在财政年度内(通常以一年为周期)财政支出超过财政收入的差额,因其在会计上通常用红字表示,故称“财政赤字”。地方财政年度预算收入表示当年地方财政集中掌握的一部分社会产品,因此,地方财政赤字的实质是本级财政发生了超分配,安排了一部分没有物资保证的社会购买力。地方财政赤字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本地区经济的增长,但是要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在居民消费不足的情况下,政府通常的做法就是加大政府投资,以拉动经济的增长,但是这决不是长久之计。经济形式好的情况下,掩盖了财政赤字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但是,当经济发生危机的情况下,财政赤字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就会体现出来。中国政府现在奉行的经济政策就是凯恩斯主义的经济政策,目前,有些地方大搞建设,地方政府债务逐年增加,据有关统计显示,截至2009 年,我国的地方政府财政赤字累计达到5 万亿人民币,财政赤字就像滚雪球一样逐年增加。一、地方政府债务膨胀的状况及影响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实行统一的财政政策,地方政府无所谓债务,改革开放以来直至上个世纪90 年代,地方政府即使有债务,也一般都能控制在合理的偿还期限内。但是,进入上个世纪90 年代末期,地方政府财政赤字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财政赤字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通货膨胀、利率对财政赤字的影响。通货膨胀使政府偿还的债务压力减轻了,但是生活用品价格的上涨,使居民财政支出加大,居民手中的钱贬值了,也加大了居民的生活负担。通货膨胀是政府减少自身债务的一种隐蔽方式,与通货膨胀相对应的是利率的变化,这一变化,对财政赤字也会产生影响。二是经济周期对财政赤字的影响。经济好的时候,个人的收入得到增加,人们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各种税收就会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财政赤字的增加,并且政府在经济大好的时候,调高工资以及各种社会福利待遇,使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当经济进入衰退时,纳税人上缴的所得税也相应地减少,以及政府相关支出、失业保障支出和政府救济等支出的增加导致财政赤字也会增加。二、地方政府债务膨胀的原因分析1.地方政府盲目性建设和重复性建设。我国很多的地方政府领导为了其自身的政绩,大搞形象工程和亮化工程,尤其是在经济不发达的东北和西北以及西南等省区,这些省区经济发展比不上东南沿海地区,但是在其政绩工程方面,却毫不逊色,这是加重地方政府债务危机的一方面。另外,有些地方领导为了响应国家号召,把本不适合本地方经济发展的项目盲目发展,造成了极大的人员浪费和财政浪费,加大了财政负担,这也加重了地方政府的债务危机。再次就是地方政府领导换届,新领导上任,都会调整上一届领导的政策和项目,然后再实施新的经济发展项目,导致重复性建设,加重了财政负担。2.官本位思想。我国行政机构实行首长负责制,有些地方政府领导在当地有“土皇上”之称,按照自己的想法发展经济,有些领导有发展经济的才华,可以使本地区的经济飞速发展,但是庸官却可使地方经济陷入困境。《北京青年报》曝光了总投资3.2 亿元的呼和浩特市党政办公大楼。该建筑2001 年年底竣工并交付使用,可是直到现在,这栋大楼仍拖欠民工近3 000 万元的工程款。地方政府债务缠身,由于没有偿还能力,甚至根本没有偿还意愿,给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带来极大的伤害。3.地方政府财政负担太重,财权与事权不对应。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在教育上的投入应该是国家财政下拨专项款用于地方教育事业,但是,教育经费往往被其他项目所挤占,经济发达的省市可以自行应付,对于财政收入较差的省市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这也会使地方政府财政赤字增加。4.为发展需要,外债增加。为了经济发展的需要,各地方政府大量发行地方债券,债券期限越长,越加重了财政负担,导致债务逐年增加,债务雪球越滚越大,甚至已经超过了红线。例如:北方某城市为经济发展的需要,大搞土木建设,修路造桥,该市已经把未来二十年内公路全部修完。该市以石油开采为经济支柱,随着近几年石油产量逐年减少,财政收入也相应的减少,可是该市已经欠下了1 000 亿元的外债。5.地方行政机构改革滞后。我国地方政府行政机构庞大,分支众多,机构重叠,人员过度臃肿,加重了财政负担。6.融资项目种类繁多、巧借名目。有些地方政府举债大都巧借名目,遮遮掩掩。例如,一些地方政府为兴办各种形象工程,以公司、企业或项目的名义进行的政府担保的债务融资活动,这些项目一旦失败或到期不能履约偿债,地方财政便直接负有清偿责任。除此之外,地方金融机构的呆坏账、社保基金缺口、工资欠发等其他项目,由于这些都属于非法或违规行为,直接违反《预算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地方政府在举债问题上隐蔽性强,再加上缺乏必要的信息披露机制,透明度更差,形成一种“暗箱操作”。三、地方政府财政赤字问题的防范对策1.积极有效地推进行政机构改革,实行人员分流,推行竞争淘汰制度,使有能者在其位,无能者遭淘汰,定期对行政机构人员进行考核,提高工作效率,逐步改变“铁饭碗型”财政局面。2.找到适合本地方城市经济发展之路,不断壮大财源。地方政府领导应该仔细研究并找到适合本地方的经济发展之路,依靠本地特色和自然资源发展经济。吉林省前郭县委、县政府提出的早日进入全国经济综合实力百强县的奋斗目标,牢牢抓住招商引资,促进地方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完成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投资,并且与省内各高校合作开展重碱地生物防治与应用技术推广、鲜食玉米种植技术示范、林场沙地治理技术示范等省级重点项目。该县在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方面投资300 余万元,扶持二马泡绿色米业有限公司5 万吨稻米加工扩建项目和天草牧业有限公司良种奶牛种源基地项目建设,并大力推进城乡道路建设,加大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3.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意识,建立政府偿债机制。应该使地方政府领导认识到,当地方政府的债务发展到一定程度,当政府对信用的盲目透支达到一定的程度,有可能导致个别地方政府信用的破产,进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而政府行为往往对公众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一旦地方政府视信用为儿戏,将使我们社会发展的成本成倍增加。要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意识,必须在经济中规范政府举债行为。加强政府债务的收归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在政府债务管理中的主体地位,牢固树立量入为出、量力而行、财政平衡的观念,制定系统的举债规划,逐步把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建立偿债还贷机制和政府债务管理办法,实现财政的可持续发展。4.加强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培训工作。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有些地方政府领导的个人业务水平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必须加强对地方政府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使他们适应地方经济的发展,发挥统筹全局的作用。参考文献:[1]李汉文.贫困地区县乡财政困难及治理研究[Z].打印稿。西南财经大学,2003(4)。[2]《基层财政困难的原因及解决的对策研究》课题组。我国县乡财政面临的困难及对策研究[J].财政研究,2004(1)。[3]阎坤.转移支付制度与县乡财政体制构建[J].财贸经济,2004(8)。[4]地方财政风险转嫁问题研究《长春大学学报》2007 年7期。[5]市场条件下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分析《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7 年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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