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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 2021-02-26 01:34:46

1. 近年政府依法行政的案例

哪个政府?

2. 行政法两个案例分析

1.依法行政原则分为两个子原则:(1)法律优越原则,即行政行为不能违反法律规定。(2)法律保留原则,即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依法行政原则中的“法”的含义经历了一个历史的变迁,从最初的“法律”逐渐演变到了现在的“法”。现代意义上的依法行政,不仅仅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形式上法律的规定,而且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事实上的法的要求。这种法包括:公平正义等等基本价值原则、宪法原则、法理等等。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一方面工商局并没有根据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工商局的某些行为虽然并没有明显违反形式上的法律规定,但是却违反了事实上的“法”。
2.高权行政的特点是行为的强制性,其存在的目的在于确保行政目标的有效实现。但是,伴随着政治民主化的不断深入,服务行政深入人心,高权行政越来越需要进行改革,于是包括德国在内的西方国家行政法都逐渐削弱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在高权行政领域,只要能有效够达成行政目标,非权力方式也是可以采用的,这是对政治民主化的一种顺应,也是服务行政的基本要求。
行政权的不可处分性指的是行政机关不能随意放弃、不履行行政权力。而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种委托,行政权力并没有被放弃,也并不存在不作为,只是行政机关将此权力委托给他人行使而已,自己则负责监督
承包人未能完成相应任务,只能根据合同进行责任追究,除非发现其有其他属于行政机关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方能追究其其他责任。行政机关与承包人之间存在的是行政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尽管与民事契约有所区别,但其核心仍然是根据双方的约定行使一定行为并承担相应的后果。如果任凭行政机关以某些借口承担合同约定之外的责任,将打破行政契约的平衡性,使得行政合同成为单方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在将行政权委托给他人行使之后并不是自己就没有任何责任了,而是必须严格监督受托人的权力行为,一旦发现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违法情形,委托机关有义务予以处理。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尽到监督管理的责任则需要承担失职、渎职的责任。

3.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参考答案】
答: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不合法且不合理。理由如下:
一、从合法性看,该市的新举措不合法 ,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法律优越,即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二是法律保留,即行政机关活动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前提和基础。
(1)从法律优越角度看,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导致了多处公民的私权利遭到侵犯,比如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也就是说,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违反了现行民事法律。法典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圣经,正是由于该市没有严格依法行政,才导致了公民权利遭到了侵犯。
(2)从法律保留角度看,交通管理部门行政职权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不能采取法律没有规定的手段。根据我国现行法,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并且只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交通管理条例进行交通管理,而不能另辟蹊径。没有法律依据的所谓新举错,是违背依法行政原则的。

二、从合理性看,该市的新举措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原则
(1)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和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造成了社会各方面的矛盾,谈不上科学合理,且这项举错导致了部分公民社会公德的沦丧!
(2)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决定符合并体现法律对裁量权限的授权目的,不得以形式合法背离立法的实质要求。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似乎实现了管好交通的目的,但实际上违背了法律对于管好交通的最终目的——保持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持社会稳定。
(3)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决定建立于对相关因素的正当考虑之上,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行政行为作出时涉及到多种因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全面考虑行为所涉及到或者影响到的因素。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很明显没有考虑到这一措施可能带来社会副面影响。
(4)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决定应当符合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和最一般法律正义要求。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证据材料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收集,并使用;制止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而采取的措施必须与其违法行为相关,而不能影响到与该违法行为无直接关联的名誉权(因为违章照片、录像资料在当地电视台播出)。

三、没有依法行政,就没有依法治国。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一个行政机关都要把依法行政作为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基本途径。只有把依法行政纳入到日常具体工作中去,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不是一个原则性的口号,不能仅仅停留在宪法中,必须落实具体到依法行政实践当中去。只有如此,才能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宏伟目标。(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4. 急需行政法案例分析答案

一、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的现实基础

(一)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的法律参照

《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第193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确定的两个平等主体之间存在着权利、利益给予人(以下称“给予人”)对权利、利益接受人(以下称“接受人”)的在先权利或者利益,由于接受人的过错,侵犯了给予人的其他权利、利益(并不是针对先前就存在的权利、利益)时,给予人采取措施使接受人丧失既得或者期待的权利、利益,这是给予人对接受人一种对抗。如果把这个结论放到两个不平等主体之间,即国家和公民这两个不平等主体之间,在行政给付领域,这种对抗也是存在并且适用的,即国家在行使行政给付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如果公民不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违反了义务,对国家犯罪或行政违法侵犯国家的权利、利益,国家也可以直接剥夺或者限制给予或者即将给予公民的利益,这种对抗就是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的体现。笔者认为,在目前国家没有制定《行政给付法》的情况下,“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应当成为行政给付的一个基本原则。

(二)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的实践基础

在行政机关发放行政给付金的实务中,接受给付主体存在不少问题,如有的接受给付主体的主体资格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有的接受给付主体不符合国家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还有的接受给付主体为接受给付而违背道德故意伤害自己或他人,甚至有的接受给付主体是违法犯罪人员。如果国家对上述违法乃至犯罪人员继续给予给付,则在客观上助长了接受给付者的违法、犯罪行为,必然使守法者感觉不公平、不公正。笔者认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是,行政机关对那些有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人不予发放甚至追回已经发放的行政给付金,或者扣减其一定比例的行政给付金;对那些违法犯罪的人直接取消行政给付金。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的原则可以通过发布规范性文件予以确认,这一做法已有范例。如我省海洋与渔业局制发的《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下发违法违规渔船油价补贴处置原则的通知》,针对渔船经营人违反规定在禁捕区、禁捕期生产作业,或者渔船经营人违反国家安全管理规定强行冒险生产作业的行为,明确规定“限制、剥夺这些经营人政策性柴油补贴”。天津、山东、即墨等地方海洋渔业主管部门也有类似的规定。

二、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的概念及违法行为的界定

笔者认为,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是指国家在作出行政给付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区别对待有不同程度、造成不同后果的违法犯罪、违反行政法规等行为的接受给付相对人,相应剥夺、限制其接受行政给付权利的原则。

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所指的“法”可以区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法律规范。广义的法律规范是指接受给付的相对人应当遵守的国家所有的强制性、限制性法律、法规,还包括国家加入的国际条约,甚至道德规范。这就要求接受给付的相对人全面守法。侠义的法律规范是指接受给付的相对人应当遵守的国家关于行政给付的具体法律、法规。这就是说,只要相对人的行为没有超出具体行政给付的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条件和范围,就应当给予行政给付;相对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与接受行政给付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笔者认为,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所确定的法律规范应当是广义的法律规范。如某渔船经营人是接受政策性柴油补助的人,当这个渔船经营人并不是利用渔船进行合法的渔业生产,而是驾驶渔船到公海上聚众赌博,最后被法院判决有罪,对这个渔船经营人来讲势必是不应发放政策性柴油补助的,尽管这个渔船经营人触犯的不是渔业行业管理的法律,而是广义上的法律。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所指的违法行为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是刑事违法行为。对于一个享受抚恤金或者生活补助的接受行政给付的相对人来讲,如果他触犯刑律被判有罪,毫无疑问,在他收监入狱之时,国家当然地停止给予他抚恤金或者生活补助,这是没有争议的事实。如果按照国家的刑法规定,应当对罪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的,即使罪犯一贫如洗,法院也必须依法判决罪犯承担罚金刑。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不能一方面对罪犯判处罚金,执行刑罚;另一方面却还履行行政给付职能,对罪犯给予行政给付金,这是两个有背于常理的行为。

渔船经营人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触犯《刑法》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规定,其后果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对于被处以刑罚的渔船经营人,剥夺、限制其享受国家政策性油补,这是平常的人都能认可与接受的。

二是行政违法行为。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本质区别,在于违法的程度不同,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但它们的共同点都是对国家权利的侵犯,只不过行政违法并没有达到刑事违法的程度,因而并不需要国家用最强硬的手段制裁违法,因此,行政机关在对行政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当然可以限制、剥夺这些违法者享有的接受行政给付的权利。

三是确权的民事违法行为。有论者在《巢湖退耕还林补助款行政给付案件特点、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譼?讹中指出:“审查原告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造林验收合格证,符合条件的就成了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补助款的关键。对于土地流转是否合法有效,是民事诉讼审查范围,行政诉讼中不予审查。如农民就土地流转是否合法提起民事诉讼,因土地流转是否合法是行政合同的基础,行政案件应中止审理,待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行政案件再继续审理。”此案中,如果生效的民事案件判决“土地流转不合法”,那么行政诉讼的结果肯定也不会支持原告取得补助款。在民事法律领域,如果民事确权行为非法,国家同样也要剥夺或者限制接受人的接受行政给付权,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在民事法律领域也有适用范畴。这一案例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即接受行政给付的主体不能是权利瑕疵者。接受给付的主体资格是否适当,其本身的权利是否完整、权利是否存在瑕疵等直接关系到行政给付的正确性、合法性,因而对接受给付的主体资格的审核也就成了行政给付的前提,如果接受给付的主体资格不适当,或者其本身违法,也只能限制或者剥夺对其的行政给付了。

三、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行为的性质

国家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形成行政给付关系后,国家就成为行政给付的义务人,国家因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而剥夺或者限制其接受行政给付的权利是剥夺或者限制其受益权,而不是行政处罚行为。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行为的性质主要有:

(一)具体行政行为性。接受行政给付的主体由于违反了行政法规或者刑事法律,侵犯了国家权利、利益,对这些违法者、侵权者剥夺或者限制其给付利益,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有关组织依法或者依职权进行,行政机关剥夺、限制违法者、侵权者的行政给付接受权,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只要停止给付或者使已经接受给付的相对人退还取得的利益即可实现。

(二)时效性。针对行政相对人一般行政违法,不可能剥夺其终身接受行政给付权。《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超过二年没有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接受行政给付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二年前,如果二年后才发现,那么其接受给行政付权也就不应受到限制。对于超过追诉时效的刑事违法行为,由于法律已不再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对于其在过去的日子里已经接受的行政给付金或者在未来的日子里还将接受的行政给付金就不宜再限制或剥夺。

(三)决定机关的执行性和执行比例性。一般有权给予行政给付的机关就有权决定剥夺或者限制行政相对人的接受给付权,但接受给付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往往不是由实施行政给付的机关而是由其他有权机关(如公安机关)处理,这就要求其他有权机关将处罚决定转交给行政给付机关,由行政给付机关剥夺或者限制接受人的权利、利益。

所谓执行的比例性,就是要区别对待不同的违法、违规行为,其遵循的原则就是:在刑事案件中,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对于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无罪的刑事案件,当然就不能强行剥夺犯罪嫌疑人的行政给付;在行政违法案件中,要区分行政违法的程度和后果,针对违法的不同程度与后果,作相应的、适当的处理。如《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存在上述情形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给付时就应当适当减少扣减比例;如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机关也就不应当扣减行政给付金。

四、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的理论支持和要求

我国行政法学理念经历了一个从“管理论”到“控制论”再到“平衡论”的发展过程。“平衡论”进一步强调兼顾公权和私权、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一味地限制行政权并不见得就会合乎法治的要求,法治需要保证行政权在法律范围内行使的前提下,尽可能发挥其积极效应,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促进社会公共福祉。?誉?讹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限制的是违法者,保护的是守法者,坚守的是公平、正义理念,促进的是社会公共福祉。

(一)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是行政行为必须公正的必然要求

行政公正是行政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在实体公正方面要求行政机关做到依法办事、平等对待相对人和合理考虑相关因素。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给付职能时只有综合考虑各相关因素,对违法者实施剥夺或者限制其受益权,才能在实质上平等地对待没有违法的相对人。正如罗豪才教授所认为的:“依法行政对行政行为的要求大体上分为二种:……第二种要求是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行政行为与法律或者法律精神没有抵触就可实施。比如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为公众提供各种服务的行政措施等。这些行为有利于社会,只要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与法律精神不抵触,就可作为。”?譾?讹

公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之一。公正往往属于价值理性,具有模糊的相对性。行政机关对于行政给付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公正,有一个价值判断过程,即针对接受给付主体及其行为有一个价值判断,包括该主体及其行为是否违法、违法的程度、违法的性质,一般公民对这种违法的认识等等,而这些内容并非都能够用法律直接加以规定,但必须对这些内容作出了合乎法理的理性判断,只有这样才能使行政给付更趋于公平和公正。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是在追求实质公正的目标下被逻辑地、合乎理性地推导出来的,是合乎法律精神和公正的。

(二)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是行政行为的客观理性要求

民事继承、赠与合同中尚有撤销权之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这种对行政给付限制与剥夺本身就包含着国家权力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无论相对人处于什么状况,国家制定的法律都必须遵守,否则法律就会空洞化。行政给付的接受人违反了法律直接侵犯国家的权利和利益,破坏国家的秩序,国家出于其本能就需要制裁,况且限制或者剥夺行政给付接受人的受益权并不是刑法上的制裁或者行政法上的处罚,而只是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的体现。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实际上还在国家与守法相对人、违法相对人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让国家的行政给付行为更显公平与合理。

(三)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是行政行为的合目的性要求

行政给付作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实实在在的手段。当今社会,仍然有许多社会矛盾与不和谐现象,只有惩罚该惩罚的,剥夺该剥夺的,限制该限制的,才能实现给付行政的国家目的;也就是说,为了建设和谐社会,消减社会矛盾,在行政给付工作中实行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是势在必行的。

(四)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的实践要求

行政给付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切实体现了国家对部份弱势群体的关怀,这就要求给付工作合法、合情、合理。作为行政给付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外特权;作为实施给付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越权、不失职,还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确保行政给付既合法,又合情、合理。

5. 分析以下两个案例存在的具体行政法律关系并阐述两个案例是如何遵守依法行政这个原则的

第一个是依据的食品安全管理法,依法检查并给予披露!如果有问题可以提出行政诉讼
第二个是依据教育部的部门规章

6. 关于一道行政法学的案例分析题,请高手帮忙

1、张某夫妇在家看黄碟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因为在自家范围内看黄碟属于私人专行为,没有构属成社会危害性,顶多会受到道德的谴责
2、派出所的查处属于违法行为。(1)违反依法行政原则 民警入室调查需标明身份、出示收查证。(2)违反公正原则 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将张某夫妇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3)违反尊重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权

7. 要两个法律案例,一个宪法,一个行政法。还要案例分析。分析要结合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分析字数要多,

依法治国当然比以法治国好,因为后者只是把法律当作统治百姓的工具版,但是它仅仅权停留在法家的水平上,因为它还没有解决法律本身合法性的问题
对此,两千年的黄老道家提出了“道生法”主张,不但为道家治世开辟了道路,还说明了法律本身合法性的来源,正如黄老道家代表人物慎到所说:“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
据此,法律还可分为有道之法和无道之法,有道之法天下大治,无道之法“法令滋彰盗贼蜂起”(老子语)

8. 行政案例分析的目录

前言
导论:案例教学方法与行政案例教学
第一编 行政结构与功能
第一章 行政环境
案例1 贫困县的“摆谱症”
案例2 GDP数据疑局
案例3 跨国公司在华环保危机
案例4 “小姐培训班”引发的纷争
第二章 行政价值与目标
案例1 消费者维权行动的无奈
案例2 陕北油井民间投资者之痛
案例3 S市暂住证风波
案例4 广电、电信话语权之争
第三章 行政功能与职能
案例1 广州不明病毒危机
案例2 内蒙T县政府“护污”事件之后
案例3 我国政府应急预案的紧急启动
第四章 政府间关系
案例1 五陵源规划困局
案例2 湖北Х市财政债务危机
案例3 浙江“强县扩权”改革进行中
第五章 政府与社会关系
案例1 村公章的集中保管试验
案例2 浙江瑞安外来工自治尝试
案例3 “厅级会长”难产记
第六章 政府与企业关系
案例1 “常乐”申办定点屠宰厂受阻记
案例2 D市农民自建变电站的合法性危机
案例3 M集团的经营危机
第七章 行政组织与编制管理
案例1 一个贫困县的十二个“县官”
案例2 S市政府驻汉办谢幕
案例3 陕西黄龙机构改革困局
第二编 行政过程
第八章 行政领导与责任
案例1 女教师之死谁的错?
案例2 山西Y金矿大爆炸后的台前幕后
案例3 一个中部贫困县县长的履政模式
第九章 行政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案例1 听政会怎么成了“走过场”?
案例2 西路神殿被拆记
案例3 轧硅钢的决策疑问
案例4 怒江水电开发“大调整”方案的神秘纷争
第十章 行政执行的动力与阻力
案例1 城管困局
案例2 新疆棉花市场化路径选择
案例3 浙江“指标圈地”动力
案例4 中西部一些乡镇“买税”现象调查
第十一章 行政监控
案例1 一场审计风暴
案例2 一个普通纳税人的公益诉讼
案例3 广东省政府预算决策改革
第三编 行政方法与规范
第十二章 传统行政方法
案例1 美国82岁老妇的烦心事
案例2 广东省财政增收奖励制度实施之后
案例3 纺织品出口配额制度实施困境
第十三章 现代公共行政工具
案例1 警察破 案招标制的启动
案例2 苏州园林的社会化管理尝试
案例3 湖北J县的教育券制度改革尝试
案例4 长沙市 第一张排放噪音污染许可证的发放
第十四章 行政法规与依法行政
案例1 D县“《人民日报》事件”始末
案例2 红头文件抗衡判决书
案例3 陕西省L市质监局的培训通知
案例4 镇政府对市、县两级政府的起诉
第十五章 行政道德与以德行政
案例1 “拖拉局长”拖掉官帽之后
案例2 小甲之死
案例3 防空警报误响之后
第四编 行政维持与发展
第十六章 人事行政
案例1 人事行政的难题:选贤任能
案例2 吉林省试水政府雇员制
案例3 挂职锻炼:制度与现实
案例4 侯某升官记
案例5 中国官员出国培训热
案例6 J县裁员风暴
第十七章 财务行政
案例1 H县预算改革的影响
案例2 T部违规借款事件的缘由
案例3 有钱养草无钱灭蝗?
案例4 安徽省“乡财县管”实验
案例5 药品招投标制度运行困局
第十八章 机关行政
案例1 S镇公车改革试行
案例2 办公室配置标准的争议
案例3 政府大楼世界 第一的谣传
案例4 政府大楼统一经营管理?
案例5 财政部政府采购监管责任官司两例
第十九章 发展行政
案例1 塞得港的变革之痛
案例2 一场超前的试验
案例3 上海行政事业性国资改革试行
案例4 湖州“政绩观”之变
案例5 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方案的生命历程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9. 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的答案

1、行政主体是指享来有行政权力,能自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学校属于事业单位,其管理机关为教育局,学校本身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3、抛开是否是行政案件外,单从请求事项看,个人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是会支持的。根据《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开除的情形应是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显然四名同学的行为不符合情节严重和屡教不改的规定,学校的处分过重。

10. 依法行政的具体事例

在我国 ,依法行政原则主要包括下述要求: 首先 ,依法行政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但在所有这些法的形式中 ,宪法的效力最高 ,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 ,法规的效力高于规章。其次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规定行政.第三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律规定行政,而依法律规定行政又首先要求依行政管理法的规定行政。依法行政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维护宪法的权威具有重要意义1、维护法制的统一。法制,是一国法律制度的总和,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合法性原则、制度、程序和过程。法制的统一是国家统一的基本条件。依法行政原则契合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2、维护法律的尊严。要保障法律的尊严,就必须要求行政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领导遵守法律,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行政的含义即指国家的公共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不是用法去管行政相对人,是用法去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依法治国方略在行政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可见,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遵守法律的要求,并根据“权责统一”要求,行政机关对其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赔偿责任,因此,依法行政起到了维护法律尊严的重要作用。3、维护宪法的权威。宪法是集中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其主要功能是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法治进程中必须守法,当然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从而保障、维护了宪法的权威。如果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不是以维护、保障宪法的权威为出发点,则依法行政将失去其自身的意义。因此,依法行政必须围绕宪法、围绕依法治国这一核心,保证一切活动遵守宪法的规定,从而维护宪法的权威,宪法的最高性。(二)依法行政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的监督途径是多样的,但最根本的途径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一个原则性的要求,因为一般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往往可以弥补具体法律的漏洞,真正实现“有法可依”,可以更好地保证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我们提出了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既对行政机关的抽象立法活动提出了要求,也对行政机关的具体执法活动提出了要求,同时也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提出了承担法律责任的要求,这些要求都是为了保证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范围,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非法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法行政对于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三)依法行政对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的职权之存在与行使合法、要求防止行政无效、违法地运用,从表面上看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但这种要求的根本在于维护行政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如果不重视对行政权的制约,漠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将可能导致与社会主义民主背道而驰的局面。因此,依法行政虽直接是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但客观上是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和救济。 关于依法行政的论文,这里有3000多篇,直接点就能下载了。顺便把这个独门密集教给你喽! http://www..com/s?tn=&ie=gb2312&bs=%C9%CC%D2%B5%BB%DF%C2%B8+FILETYPE%3ADOC&sr=&z=&cl=3&f=8&wd=%D2%C0%B7%A8%D0%D0%D5%FE+FILETYPE%3ADOC&ct=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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